以“相互为主体”的默契巩固“海峡两岸一个中国”的共同认识_两岸关系论文

以“相互为主体”的默契巩固“海峡两岸一个中国”的共同认识_两岸关系论文

以“互为主体”的默契巩固“两岸一中”的共同认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认知论文,两岸论文,默契论文,主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4917(2013)04-0084-05

要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两岸就要在“一个中国”问题上形成更多的共识和更清晰的认知,这是根本性的问题。否则,两岸关系始终是在“不信任”的沙丘上发展。

一、从“一中原则”到“一中框架”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基本的国际法准则。根据这个准则,大陆提出了“一个中国原则”:“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老三句”。2000年8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提出,“就两岸关系而言,我们主张的一个中国原则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新三句”。自此,大陆以“新三句”作为“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表述,后来这个表述被完整写入《反分裂国家法》,成为“一个中国原则”的正式表述。

但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两岸同属一个中国”面临着新的需要回答的问题。首先,两岸在最终实现统一之前,要有一个和平发展的阶段。那么在和平发展期,如何体现和落实“一个中国”?其次,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岛内政治发生重大变化,台湾在“一个中国”问题上的立场不断倒退。那么在台湾“主体意识”高涨的今天,如何巩固“一个中国”?这都需要做出新的回答。

在这个新形势下,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一个中国框架”的概念。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正式提出了“一个中国框架”,他说:“两岸在事关维护一个中国框架这一原则问题上形成共同认知和一致立场,就有了构筑政治互信的基石,什么事情都好商量。”[1]2012年11月,“一个中国框架”又被写进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即:两岸双方应恪守反对“台独”、坚持“九二共识”的共同立场,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

对于“一中框架”的内涵,2012年7月28日,时任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第八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上说:“一个中国框架的核心是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国家,两岸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关系,两岸从各自现行规定出发,确认这一客观事实,形成共同认知,就确立、维护和巩固了一个中国框架。在此基础上,双方可以求同存异,增强彼此的包容性。”[2]2012年11月26日,时任国台办主任王毅在“九二共识”20周年座谈会上也提出:“两岸双方应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表明了我们希望在认同并坚持一个中国上寻求双方的连接点,扩大彼此的共同点,增强相互的包容性,从而深化政治互信、加强良性互动,增添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前进动力。”[3]

从这两个讲话来看,“一中框架”在核心主张上与“一中原则”完全一致。二者都强调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两岸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关系。而“一中框架”在确认和体现“两岸一中”的方式上与“一中原则”有所不同。“一中原则”最初是从国际法条约和国际共识来确认和体现“两岸一中”,并由外而内寻求两岸的承认。而“一中框架”则是从两岸各自现行规定出发,将双方对一个中国认知共同接受的部分连接起来,形成共同认知。正是在这一点上,“一中框架”比“一中原则”更为宽松。

但是“一中框架”只是提出要从“各自现行规定”出发,找到双方的连接点和共同点。它没有具体阐述如何连接以及如何包容分歧等问题。我们只有回答了这两个问题,才能切实确认、维护巩固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共识。

二、“一中屋顶”及其不足

为了从两岸各自现行规定出发,把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的认知连接起来,台湾方面最早提出了“一中屋顶”的理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两岸便开始了“争正统”的漫长斗争,到上世纪70年代,大陆已经在这场斗争中取得了绝对胜利。但是在整个80年代,台湾当局并没有放弃其“法统”论述。直到1991年后,李登辉宣布结束“动员戡乱”,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控制大陆地区的政治实体,颁布“国家统一纲领”。此后,台湾逐渐用“两岸分治”来定位两岸关系。“分治”论述与过去“法统”论述相比的一个重要差异在于,“法统”论述强调两岸地位的不平等,而“分治”论述则谋求两岸地位的平等。此后,台湾当局不断把“分治”论述转换进台湾的政治与法律体制之中,在政治上把两岸定位为“两个对等政治实体”。而在法律体系上,就落实成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换言之,对台湾而言,“两岸分治”不只是两岸状态的描述,更是倾向于将它落实到政治法律之中,成为一个稳固的法律架构。[4]台湾的政治运作,也越来越把两岸朝两个对等的“政府”、“宪政体系”或“政治辖区”的方向推动。

但另一方面,台湾的相应法律文件,包括“宪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国统纲领”都明确规定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为解决这个问题,台湾方面提出了“一中屋顶”的理论模式。即,在两岸两个政治实体之上,有一个作为“上位概念”的“中国”。这就像是在两间对等并立的房间上面,有一个共同的屋顶,所以称之为“一中屋顶”。

“一中屋顶”理论模式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区分了“主权”与“治权”、“国家”与“政府”。按照这个区分,两岸在治权层面彼此分立,而在主权层面则相互重叠。这样就能较好地解释“两岸分治,但又同属一个中国”的政治立场。两岸也找到了连接点和共同点,即两岸在主权上同属于一个中国。

但是“一中屋顶”的问题恰恰也出在主权和治权的二分上。一般来说,所谓治权就是主权行使权,是主权的具体实现形式,而政府是国家的代表。在理论上可以对二者做出区分,但在现实政治中却很难划定二者的界限。台湾当局将主权与治权二者区隔开来,随之带来的问题就是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被割断,“一个中国”越来越被弱化和虚化,“两个政治实体”越来越强化和实体化,最终将导致所谓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由此可以看出来,只要“两个政治实体”是实的,“一个中国”就是虚的。所以“一中屋顶”理论模式无法构成“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牢固框架和共同认知。

三、“整个中国,一中三宪”及其不足

为解决这个问题,台湾学者张亚中提出“整个中国”、“一中三宪”主张,试图把“两个政治实体”和“一个中国”都变成实的。他提出,两岸关系目前的现状定位应为“整个中国内部的两个宪政秩序主体”。所谓“整个中国”,即“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及人口加起来的中国,不是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是“中华民国”。所谓“第三宪”,是在目前“两宪”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规范性协议而形成的超越两岸宪法的法律架构。这个“第三宪”与两岸宪法并存。[5]

“整个中国”、“一中三宪”试图将“整个中国”、“第三宪”再实体化,以期达到既能实现两岸相互承认,又能实现一个中国的目标。这个模式的基本精神是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共同缔造未来的一个中国,两岸共享中国主权。就积极意义而言,“一中三宪”是“一中共表”,既满足了台湾方面对两岸差异性的要求,同时也试图确立两岸“同属一中”的共同认知。

但所谓“整个中国”和“第三宪”,都是以目前的“两宪”为基础,即两岸先相互承认对方的现有的成文宪法和宪政秩序主体地位,然后通过两岸共同签署基础性协议(如“和平协议”)作为“第三宪”,以此实现“整个中国”的实体化和宪法化。这实际上仍是“分治”的思路。我们并不怀疑在两岸统合过程中“整个中国”或“第三宪”会有实体化的可能性,但是“整个中国”在当前仍是一个虚体概念,它的权力,实际上是由在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在台北的“中华民国政府”共同行使。这决定了“整个中国”、“一中三宪”并不能真正化解“一个中国”被淡化和虚化的风险。

在两岸互信不足的情况下,要让大陆先承认“一国两宪”,承认“中华民国”或者台湾是一个“宪政秩序主体”,然后由“两宪”共建“第三宪”,共建未来的一个中国,仍有窒碍难行之处。两岸也无法按照这一理论模式确立“两岸一中”的共同认知。

四、“互为主体”的新思路

无论是“一中屋顶”,还是“整个中国、一中三宪”都是它们按照“两岸分治”的思路来寻找两岸的连接点和共同点,都无法解决“一个中国”可能被虚化的问题。因此,我们应重新回到两岸“争正统”的历史经验,从中探寻两岸在“一个中国”上的连接点。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两岸双方都宣称自己是“一国一府”的中央政府。基于这一法理认知,双方对于对方的政治地位,都不能承认其为“主权国家”,而只能视之为“我主张主权范围内的地区”(大陆地区或台湾地区),对方政府相应也就不可能是“中央政府”而只能是“当局”。所以,所谓“正统”之争,就是要促成两岸地位不平等的局面,尽力避免双方平等。虽然在上世纪90年代之后,台湾当局放弃了“争正统”,并代之以“分治”论述,但是其现行“宪法”仍规定大陆是“中华民国”的一个地区。

根据两岸“争正统”的历史经验和两岸法理现实,台湾学者杨开煌提出了“互为主体”的概念。他认为,站在大陆的(法理)立场上,两岸尚未统一,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殊地区,两岸之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台湾当局的关系;站在台湾的(法理)立场上,大陆是“中华民国”的一个特殊地区,北京当局是“中华民国宪法”辖下有效治理大陆地区的政治实体,两岸之间是“中华民国政府”与大陆当局的关系。所以两岸之间是“互为主体”或“互为特殊地区”。[6]

杨开煌提出“互为主体”概念的初衷是为解决两岸对等协商问题。他认为,在“互为主体”、“互为特殊地区”的格局下,两岸以一种相互不平等的定位,实现了相互对等的局面,双方就能开启政治对话。杨开煌进一步提出,一旦双方启动政治协商,就可能协商出其他可以接受的平等定位的方式,协商两岸和平协议,建立军事互信机制。[6]显然,他没有思考是否可以用“互为主体”处理双方政治定位问题,也没有思考是否可以把“互为主体”作为巩固“两岸一中”的方式。

但实际上,“互为主体”不仅为两岸如何开启对话提供了思路,同时也为确认、巩固和维护“两岸一中”提出新的思路。

首先,“互为主体”的表述中蕴含着两岸的共识。“互为主体”或者“互为特殊地区”这个表述,都是双方单方面的宣示,它并没有给任何一方以明确的定位,自然很难就双方的“名分”形成一个共识,但是它提供了双方之间明确的法理关系:无论从哪一方的法律规定来看,两岸之间都是中央政府与特殊地区的关系。这是双方的交集,也是最有可能达成共识的地方。

其次,“互为主体”的表述能够防止“一个中国”被虚化。“两岸分治”论述的核心是追求两岸政治地位平等。在两岸尚未统一的情况下,强调“两岸分治”和“两岸对等”很容易导致“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相反,在“互为主体”的论述中,两岸是中央政府和特殊地区的关系,无论哪一方宣称自己是“中央政府”,那么另一方必然是特殊地区,所以这个论述内在地包含了对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认定。所以即使双方对“谁是中央”在认知上存在差异,也不会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

第三,“互为主体”真实地反映了两岸的法理关系,如果双方能够就此达成共识,就是从各自现行规定出发,确立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也就是说,我们需要进一步把这个法理事实变成明确的政治论述。即,两岸之间是中央政府和特殊地区的关系,而对于“谁是中央政府”则各自表述。

初看起来,“一个中央政府,各自表述”(可以简称为“一府各表”)与“一个中国,各自表述”没什么不同,但实际上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异。“一个中国,各自表述”关注的是两岸主权归属问题,其基本含义是两岸都承认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但是双方对一个中国的内涵存在认知差异。这里仅仅是强调了两岸同属于同一个中国,而没有涉及两岸到底是平等关系还是存在位阶差异。结果在“各表”的幌子下变成了“两国论”式的表述,变成“你表一中,我表两国”。而“一个中央政府,各自表述”关注的是两岸政府关系的问题,其基本含义是两岸都承认两岸公权力之间是中央政府和特别地区的关系,但是双方对“谁是中央政府”、“谁是特别地区”存在认知差异。这样,无论双方如何各自表述,都无法摆脱双方是“中央政府和特别地区”之间的关系,也就不会脱离“两岸一中”的基本框架。

五、在两岸互动中形成“互为主体”的默契

虽然“互为主体”有利于确认、巩固和维护“两岸一中”的共同认知,但是在当前两岸互信不足的情况下,两岸要形成“一府各表”的明确共识,仍有一定难度。不仅大陆方面有疑虑,台湾方面也是如此。虽然台湾现行“宪法”规定大陆是“中华民国”的一个特殊地区,台湾当局却越来越不愿意做这样的政治表述。

为此,我们需要寻找新的思路和办法。由于两岸围绕台湾政治地位、两岸政治关系长期斗争,双方都锱铢必较,不敢让步,要达成任何政治共识都非常困难。但另一方面,由于两岸交流的客观需要,两岸关系的实务往往更容易取得突破,并能带动理论的发展。这就形成了两岸关系“做起来容易,说起来难”的状况,这也是两岸关系的特殊之处。由此,我们可以进行一些机制创新,按照“互为主体”和“一府各表”来设计两岸官方机构的互动模式,并在互动过程中进一步培养“互为主体”的默契,以此来强化“两岸一中”的格局,巩固“两岸一中”的共同认知。

目前两岸要直接进行政治谈判,条件并不成熟,时机也未必合适。但随着两岸交流的日益深化,两岸职能部门的直接互动却越来越必要。两岸很多交流事务都需要双方职能部门直接进行协商和管理,也需要双方进行政策对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按照“互为主体”、“一府各表”的思路来设计两岸职能部门的协商方式,并在互动中逐渐建立“互为主体”的默契。

两岸职能部门都以正式授权的方式派出代表。大陆职能部门的授权书可以这样表述:“为协商两岸公共事务,现授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委)代表,与台湾方面代表×××进行会谈。”台湾职能部门的授权书可以表述为:“为协商两岸公共事务,现授权×××为中华民国××部(委)代表,与大陆方面代表×××进行会谈。”双方的授权书都可用印鉴。会谈现场,双方代表先换验授权文书,然后开始对话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都按照“互为主体”和“一府各表”的原则自称“政府”,称对方为“当局”,或者以大陆和台湾相称。

这里的关键在于“双方代表换验授权文书”这个仪式。双方的授权文书都是将自己视为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将对方视为特殊政治地区的职能部门。双方代表交换验证授权文书,表示双方都不否认对方把己方视为一个特殊地区;同时验证授权文书完毕之后退还给对方,表示并不承认自己是特殊地区。两岸以一种相互不平等的定位,实现了相互对等的局面。

在达成协议或阶段性共识后,协议上只要双方首席代表签名即可,而不必明确写上两岸职能部门的名称。日期也不标注“公元××年”或“民国××年”,而只标注“×月×日”。

这样,我们按照“互为主体”、“一府各表”的理论模式进行一些制度创新,推动两岸职能部门直接对话协商,并在互动中形成“互为主体”的默契。如果两岸能够以这种方式开启对话,我们既能形成“两岸一中”的局面和共同认知,又给双方的分歧以充分的表述空间,同时也不会让分歧损害“两岸一中”的共识。

六、在国际场合形成“互为主体”的默契

两岸要巩固“两岸一中”的共同认知,除了在两岸内部形成共识和默契外,还有就是要在国际领域形成共识和默契。台湾“国际空间”问题向来是一个敏感度很高的政治议题。在大陆看来,这个问题始终被视为一柄双刃剑,既有合理性,也有危险性和破坏性。从体现善意和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角度看,大陆需要适度解决台湾的“国际参与”问题;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台湾利用“国际空间”谋求“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大陆应避免从台湾所主张的“两岸分治”的思路来处理台湾国际参与问题,而应尽量建立“互为主体”的默契。所谓“两岸分治”的思路就是两岸以平等地位身份参与国际活动,所谓“互为主体”的思路就是两岸以不平等身份参与国际活动,要么是大陆为主,台湾为次;要么是台湾为主,大陆为次。但无论谁主谁次,都要确保双方之间有一个差序格局。

(一)在“建交国”问题上继续维持“互为主体”的默契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两岸自此开启了“谁是中国”与“谁代表中国”的“法统”之争。

国际社会并没有处理两岸“谁是中国”的问题,而只处理“谁代表中国”的问题。在1971年以前,联合国承认“中华民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但没有说“中华民国就是中国”,1971年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这里用的词语也是“代表”,而不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中国”。同样,绝大多数国家也明确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具体实务上把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特殊地区来处理。另一方面,“中华民国”还有23个所谓“邦交国”,在大陆方面国际代表权未及的场合,在法理上发挥着代表中国的功能。这些国家同样也不认为“中华民国就是中国”,而把大陆作为中国的一个特殊地区来对待。两岸在国际代表权方面实质上形成了一种“互为主体”的关系。未来双方可以继续保持这种默契。

(二)在台湾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上也要建立“互为主体”的默契,避免用“两岸分治”的思路来处理

大陆和台湾都分别参与了大量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两岸在过往的几十年里,在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中有过交集、碰撞和冲突的经历,也有过避让、妥协和共存的先例。

对于大陆参加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台湾必须按照“中国的一个特殊地区”的身份来参与,比较合适的名称是“中国台北”(Taipei,China)或“中国台湾”(Taiwan,China),或者“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甚至大陆参加的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可以主动邀请台湾以“中国特殊地区”的身份参加。对于大陆没有参加的国际组织,应允许台湾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参加。双方在这个方面形成默契,有利于强化两岸“互为主体”的认知,形成“两岸一中”的共同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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