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时期的女权运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女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五四时期是中国女权运动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在中国女权运动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文着重探讨了当时的女子教育、经济和婚姻问题。值五四运动78周年之际,发表此文以示纪念。
主题词 女权运动 五四运动
一、争取教育平等权
中国传统上有“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女子很少有读书识字的机会,进学校受教育更是不可能。民国成立后,教育部颁布的“壬子癸丑”学制规定:女子与男子一样,能够接受中学教育、实业教育以及高等师范教育。五四时期的女子教育内容,是以“三从四德”、“贞操节烈”等为教育宗旨,以造就“贤妻良母”为教育的目的。
到了五四时期,重视女子教育的文章颇多,许多鼓吹重视女子教育的人认为,教育是解决“女子问题”、达到妇女解放的根本办法。1919年,有人主张:“必先使妇女的生活能够独立;要使妇女生活独立,必使妇女先有职业技能;要有职业技能,非受过教育不可。”[①]又如解决婚姻问题,必先使男女有社交的机会;若要有纯素的社交,则非男女均受相当的教育不可。另外,在谈到贞操、参政等问题时,也都主张应该先从教育入手。胡适的《美国的妇人》批评中国良妻贤母主义的狭小,他观察了美国妇女的一言一行,认为是表现了一种“超于良妻贤母”的人生观,也就是一种“自立的精神”,而自立精神的培养全靠教育。所以他主张中国的女子教育应趋重于“独立的人”的培养,也就是一种超越了贤妻良母式的教育。[②]
五四时期所鼓吹的男女平等教育,除了反对贤妻良母式的教育外,另一个重要的观念是反对“贵族式”的教育,主张普及教育,提倡平民教育。而谈到平民教育时,有人认为,要实现平民教育,首先就必须使女子教育得到重视,理由是:“女子占人类全体的半数,他们是改进社会文化的重要分子,那么女子与男子在教育上当然须绝对的平等,要是不平等,就不得谓之‘平民教育’”。[③]因此,平民教育的实行,自会重视那占全国人口一半的女子。
五四时期的女子教育,在“男女平等教育”的呼吁下,不论是质或量,都较此前有了显著的进步。自1907年至1919年,女学生的比例由百分之二增至百分之五。以中等教育为例,据“中华教育改进社”的调查,1919年以前,政府设立的女子中学9所,学生622人,教职员132人。[④]1919年以后。国立私立大学开始兼收女学生,各处均增设私立女子中学。
五四时期女子教育的内容有了明显的进步。当时人们已改变了“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以为教育是“培养独立人格”的最佳途径。中国女子能走出家庭,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实是五四新思潮鼓吹的结果,也是中国女子教育的进步。
男女同校是五四时期女子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罗家伦主张男女同校,他认为中国妇女的解放,非实行男女共同教育不可。他的理由是:“(一)要谋人类的平均发展,就有实行共同教育的必要。(二)男女共同教育,可以增高女子的地位。(三)为谋男女间正当的交际起见,不能不实行男女共同教育。(四)要谋成立真正良好的婚姻,也非实行男女共同教育。(五)由于中国妇女知识的落后,要谋妇女的解放,更非实行男女共同的教育不可。”[⑤]罗家伦认为男女接受共同的教育,可以促成男女正当的社交、美好的婚姻,以及提高女子的地位,达到妇女解放的目的,从而使人类得到平均的发展。
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后,胡适在《少年中国》中表示,他是主张大学开放女禁的。他认为理想的进行次序是:“第一步,大学当延聘有学问的女教授,不论中国女子外国女子;第二步,大学当先收女子旁听生;第三步,女学界的人应该研究现行的女子学制,把课程大加改革,总得使女子中学的课程与大学预科的入学程度相衔接,使高等师范的课程与大学预科相等。若能添办女子的大学预料,便更好了。”[⑥]胡适不但提出了大学开放女禁的主张,同时也提出了具体的办法,使具有能力与资格的女子能接受大学教育。
在舆论界的鼓吹下,为了接受更高等的教育,已有部分勇敢的女子要求进入大学。先是1919年春,有四名女学生要求进入北大旁听;至1920年2月止,北大的女旁听生已有9人。1920年秋,北京大学正式对外招收28名女学生,高等教育的男女同校终获实行。
二、争取经济独立
“经济独立”和“教育平等”,同样是五四时期女权运动鼓吹的重要主张。中国古训有所谓的“妇人从人者也”、“夫为妻纲”等等,都是说妇女为夫所养,不必独立谋生。
到了五四时期,有些人认为妇女运动的方向,除了教育外,还应强调经济独立的重要性。他们认为,中国妇女之所以处于从属地位,是因为妇女不能独立生活,而须依赖男子的缘故。经济不能独立的人,意志上自然也不能独立,妇女如欲得到平等的地位,必须首先谋求经济上的独立。
胡适的《美国的妇人》一文中指出了“超于良妻贤母”的人生观,倡导“美国妇女精神”,鼓励中国女子自立。他说:“美国妇女的社会事业不但可以表示个人的‘自立’精神,并且可以表示美国女界扩张女权的实行方法。”[⑦]他认为妇女从事社会工作,不但可以自立自足,并且能达到提高妇女地位的目的。罗家伦的《妇女解放》一文提出:现代文明的国家,没有一处女子的职业不发达。他还批评了中国妇女的缺乏知识及职业的现状,他说:“中国女子因为没有正当的知识,所以没有人生正当的职业,因为没有人生正当的职业,所以只能作寄生生活,靠男子供养,自然降为男子的奴隶了。”[⑧]他认为,中国妇女谋求解放除了要接受教育、充实知识外,还要发展妇女的职业。除胡、罗二人外,还有些人主张废除不平等的法律,以达到妇女经济独立的目的,也就是要争取妇女择业的自由权及财产继承权。
新文化运动中,马克思主义学说启蒙着人们的思想,进步的知识分子开始从社会经济的角度去分析考察.诸多的社会问题。李达说:“女子果能如此有经济独立的能力,……男女间一切不平等的道德与条件,也可以无形消灭了。”[⑨]据《妇女杂志》1919年统计,当时中国有170名女医学博士,其中约百人毕业于上海官立医院。女医生多数从事妇科及小儿科专业,也有少数家传的女中医。除教师、医生外,大中城市还有不少妇女当佣人、奶妈、伴娘、小贩等。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绝大多数女学生毕业后无职可谋,她们的出路便是出嫁成家、生儿育女。[⑩]
总之,五四时期,有小部分的妇女已能挣脱家庭的束缚,从家庭进入社会,从事职业,谋求经济的自主与独立,妇女的职业领域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只是妇女就业现实与旧传统存在着矛盾,因此,妇女的就业问题可以说仍是妇女问题中亟待解决的一个方面。
三、争取婚姻自由
在传统的宗法社会中,女子对于自身的婚姻大事无权决定,离婚更是男子的特权,女子唯一的义务只有“顺从”而已。到了五四时期,随着“妇女解放”呼声的日涨,抗拒旧式婚姻成为当时女权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
旧式婚姻,往往造成不幸的事件。1919年11月,湖南省发生了一个婚姻惨剧。长沙女子赵五贞,因不满父母包办的婚姻,出嫁当天以剃刀自杀。湖南的报纸以大篇幅报道了这个消息,《女界钟》的作者一致认为赵五贞是“改革婚制的牺牲人”。《大公报》的报道中,认为这是“旧式婚姻的流毒”;[11]有人提出这是“婚姻制度的腐败,社会制度的黑暗,思想不独立,恋爱不能自由”[12]的结果。针对这个事件,几乎所有人都把错误归之于旧式婚姻的罪恶。
到了五四时期,由于西方新思潮的影响,人们渐渐认识到旧式婚姻的缺陷,许多人提出恋爱自由、男女社交、婚姻自由、离婚自由、贞操节烈问题等一系列主张,主要内容包括:
1.恋爱自由。旧式婚姻全凭父母作主,男女结合不以爱情为基础,往往造成“无爱情的结婚”以及“有爱情而不得结婚”的痛苦,因此,恋爱自由遂成为青年男女普遍的追求。正常的婚姻,应该是直接的内心的结合,应该以恋爱为基础。因为:第一,男女有了恋爱的维系,可以使性情因了解融合而更近于高尚、光明,不致沦入悲观堕落;第二,恋爱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更聪明、更纯良,儿童的教育更格外有希望。
2.男女社交。中国女子没有社交的机会,无法与男子接触,自由恋爱的机会很少。为了造成恋爱的婚姻,许多人提出男女社交的要求。若女子有社交的自由,男女就有了交际,有了友情,从真挚的友情发展成为爱情,这才是实现男女平等的自由的真正恋爱,所以社交公开,是恋爱的第一步。社交公开不应以“恋爱”为目的,自由恋爱与社交确是两回事,然而社交的公开,却从实际上给青年男女提供了较多的恋爱机会,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
3.婚姻自由。男女社交公开了,恋爱自由了,并不能保证婚姻的自由,因为旧式婚姻的大权不在男女双方,而把持在父母手中。到了五四时期,对于父母决定的婚嫁,有人说是“无恶意的父母做的恶事”。父母央媒求神问卜算命,替子女定婚嫁,无意中铸成大错;而青年人不知道婚嫁以后的关系,往往种因至早,指腹为婚,从小就由父母决定了婚事,这种落后的模式往往造成不美满的结果。总之,当时的人们已经认识到婚姻是男女两个人的事,不容第三者干预。[13]
4.离婚自由。不仅结婚要自由,离婚更应该自由。有些人认为男女关系应当从纯爱情为主,绝对自由,并且主张振兴中国的女子教育,提高中国女子的知识,追求男女社交和自由婚嫁,使结婚能普遍自由,离婚容易,离婚制度能在中国施行。[14]
有人反对自由恋爱的结婚,说自由恋爱致使离婚太容易。胡适为之申辩说:自由恋爱乃根据“尊重人格”的观念,离婚容易不一定表示不尊重人格。他在解释美国多离婚案的原因时说:“自由结婚的根本观念就是要夫妇相敬相爱,先有精神上的契合,然后可以有形体上的结婚,不料结婚之后,方才发现从前的错误,方才知道他们两人不能有精神上的爱情;既不能有精神上的爱情,若还依旧同居,不但违背了自由结婚的原理,并且必至堕落各人的人格,……所以离婚案之多,未必由于风俗的败坏,也未必不由于个人人格的尊贵。”[15]胡适鼓励中国女子要敢于提出离婚的要求。
5.贞操节烈问题。到了宋代,经宋儒提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说后,贞操的观念为一般人所重视。自那时起贞节便成为一种迷信、一种宗教。
五四时期,“贞操”的观念受到批评。周作人翻译了日本谢野晶子的《贞操论》,指出贞操不是道德,道德使人人能守、人人实践,而贞操只是女子应守的道德,这便是失调的道德,是要不得的。人的爱贞操,应出于自发,与爱艺术、爱学问一样。贞操如同财富,自己有固好,别人没有也无所谓。[16]有些人认为女子不守节烈则害了国家,“人心日下,国将不国”,鲁迅对此极为驳斥。他指出中国的许多黑暗现象是不讲新道德学问的缘故,决策者全是男子,并无不节烈的女子在内,“刀兵盗贼往往造出许多不节烈的妇女,但也是兵盗在先,不节烈在后,并非因为她们不节烈了,才将刀兵盗贼招来”[17]。他认为“节烈”是只有自己不顾别人的民情,又是女子应守节、男子却可多妻的社会所造出来的“畸形道德”。胡适指出,所谓的“贞操”,不是个人的事,乃是人对人的事;不是一方面的事,乃是双方面的事。女子尊重男子的爱情,不肯再爱别人,就是贞操,所以男子对于女子也该有同等的态度,如男子不能照样还敬,他就不配这种贞操的待遇。许多先进妇女以“要自由”、“要人格”的大无畏精神,勇敢地冲破旧有的藩蓠,向包办婚姻宣战,成为封建礼教的反对论者。
总之,五四时期的女权问题相当广泛,涉及了女子教育问题、经济问题、婚姻问题等许多方面。在教育上,由于男女平等教育的提倡,“贤妻良母”式的教育为人所攻击,大学开放女禁,男女同校以及女学生的增多,都显示女子教育的逐渐普及。在经济上,妇女的职业领域逐渐扩展,从女工到女医生,都有女子的踪迹。在婚姻方面,认为“恋爱是结婚的唯一前提,没有恋爱的结婚,是没有道德的”,主张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所有这些,都是对中国几千年来传统观念、文化的一种挑战和冲击,都是“五四”时期女权运动的重要成果。这些成果表明:“五四”时期是中国女权运动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在中国女权运动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注释:
①王光祈:《大学开放女禁问题》,《少年中国》第4期妇女号,1919年。
②胡适:《美国的妇人》,《新青年》第5卷第3号,1919年。
③《五四时期期刊介绍》第1集,第343页。
④俞庆棠:《三十五年来中国之女子教育》,李又宁、张玉法:《中国妇女史论文集》,台北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54页。
⑤罗家伦:《妇女解放》,《新潮》第2卷第1号,1919年。
⑥胡适:《大学开女禁的问题》,《少年中国》第4期妇女号,1919年。
⑦胡适:《美国的妇人》。
⑧罗家伦:《妇女解放》。
⑨李达:《解放与改造》第1卷第3号,1919年。
⑩邓颖超:《中国妇女运动史》,春秋出版社,1989年版,第97—98页。
[11]《大公报》,1919年11月15日。
[12]《大公报》,1919年11月16日。
[13]沈玄卢:《婚姻问题》,《星期评论》第27号,1919年。
[14]张崧年:《男女问题》,《新青年》第6卷第3号,1919年。
[15]胡适:《美国的妇人》。
[16]谢野晶子著,周作人译:《贞操论》,《新青年》第4卷第5号,11918年。
[17]鲁迅:《我之节烈观》,《新青年》第5卷第2号,19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