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保险协会建设的几点思考_社区功能论文

加强行政保险协会建设的几点思考_社区功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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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保会作为我国独有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是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桥梁和纽带。无论从50年代适应反特防奸政治斗争的需要,还是进入90年代市场经济呼唤稳定的治安形势要求,治保会都以其植根于群众之中的厚实基础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在现有四种类型治保会,即农村治保会、城市社区治保会、单位内部治保会和行业系统治保会中,除农村治保会作用比较明显外,其他三类治保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瘫痪、半瘫痪的状况,有的甚至名存实亡。据对三明市城市治保会的抽样调查,治保会真正起作用的仅占十分之三之多,大多数治保会图有虚名。造成治保会功能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组织结构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缺乏有效的扶持和领导是最主要的因素。如何使治保会这一群众治安组织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焕发其新的生机和活力,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群众力量?本文对此谈些个人浅见。

一、充分认识治保会的价值,重组治保会的内部结构,赋予其新的生命活力

治保会作为一级群众治安保卫组织不是可有可无的。首先,治保会具有法律地位。我国《宪法》第111 条明确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设治安保卫委员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公安部于1980年重新公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对治保会的性质、任务、职权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可见,治保会是具有法律属性的群众治安组织。其次,治保会从50年代初期创立,经过40多年的历史检验,已证明了其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密切联系群众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特有作用。治保会是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蜚声海内外的。再次,治保会在长期的治保实践中,探索和创造了许多群防群治的新鲜经验,丰富了发动组织群众参与治安防范的理论体系,是公安机关专门工作值得依靠、必须依靠的群众社会基础。在治安局势日趋复杂严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治安更需要依托治保会这种既有法律地位,又有群众基础和丰富经验的群众治安组织去有效地维护。现在的问题是治保会这一群众组织的自身内部结构已越来越难以适应治安形势的更高要求,治保工作面临着市场经济的诸多挑战。因此,有必要狠下决心,下大力气解决长期困扰治保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治保会的法律保障地位。公安部于1980年重新公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是1952年由国务院批准施行的,其内容已不适应治保会的发展要求,有些还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矛盾,亟需重新修订,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治保会的组织结构、经费报酬、领导关系以及性质、任务和职权,保障治保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治保工作的合法性。

(二)重组治保会的内部结构,扩大其组织内涵,使治保会由“虚”变“实”,真正成为维护治安的有效载体。近些年来治保会作用不佳的表现之一是治保委员受名额限制,规定由3至11人组成, 工作开展没有“腿”支撑,作用发挥面相应较窄。这种组织结构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计划经济时期还能够起到发动组织群众防奸防谍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组织群体多元化的新形势下,治保会的这种组织结构就无法适应。由3—11人组成的治保会既要组织发动群众维护治安, 又要直接承担维护治安的具体职责,靠几个治保委员抓治安是远远不够的。重组治保会的内部结构,就是对治保会实行治保委员和治保员双层结构制。治保委员是治保会的核心,仍按原规定的3—11人组成, 从中产生治保主任和副主任,组织管理整个治保工作。治保员是治保会的最基层工作人员,直接担负某一方面的治保工作,接受治保委员或治保小组的管理。治保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不同形式出现,如治安巡逻队员、联防队员、护楼员、护村员、门卫管理员等,但必须具有治保员证和佩戴治保员标志。吸收治保员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审批程序,对不称职的治保员要及时收回证件,予以清退。治保会经过结构重组就可实现其工作由“虚”到“实”的本质性转变。

(三)设法解决治保会的活动经费和治保人员的工作报酬。治保会只尽义务,凭责任和良心工作是不能维持长久的,必须妥善解决基本的业务经费和工作报酬,这是治保会是否有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商品属性使治保工作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属性。解决治保会的报酬来源途径有两条:一是依托建立治保会的居委会、村委会和单位、行业组织,划出一块资金作为治保会的活动经费和工作报酬;二是允许治保会通过必要的有偿服务获取一定的报酬,如收取一定的看车费、护楼费、联防费等。关键是要使治保会的经费报酬来源合法化,用法律或政策加以明确,并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发展治保事业。

(四)落实治保会的基本工作条件。治保会是一个有形组织,必须拥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几十年来,在治保会建设中,各地摸索和创造了治保会的“六有”标准,即政治有位子,名称有牌子,办公有房子,报酬有票子,工作有簿子,下边有帮手。这是治保会存在和发展的必备要求和基本条件。目前还有许多治保会未达到“六有”标准,处于无组织状态,也就谈不上治保作用的发挥。必须采取措施,切实重视治保会的硬件设施建设,逐个整改、落实解决。

二、加强对治保会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夯实其履行维护治安职责的社会基础

对治保会领导的得力与否,历来是治保会有无生命力的重要标志。历史的经验证明,凡是加强对治保会领导的地方,那里的治保会作用就发挥得较好,社会治安就有群众维护的基础。加强治保会领导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组织领导;二是业务指导。组织领导是党委政府赋予建立治保会这一群众组织的有关单位、部门、自治组织对治保会的建立、运转、发展的直接领导;业务指导主要指治安主管机关从治安业务角度对治保会工作实行对口指导。在实际运作中,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往往是统一的。本文主要探讨公安派出所如何抓好治保会的领导问题。

治保会作为公安机关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桥梁和纽带,一直由公安机关的最基层组织——派出所行使直接领导权。派出所通过抓好治保会建设,达到密切联系群众,发动、组织群众参与治安防范的目的。派出所负有与治保会所属单位、组织密切配合,共同携手,组建、管理、培训、考核治保会的责任。目前,治保会普遍不起作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公安派出所放松了对治保会的管理和建设。对此,派出所必须牢牢把握领导治保会的主动权,重点抓好治保会的“四项”建设:

(一)抓好对治保会的分类指导。在现有四种类型的治保会中,城市社区治保会和农村治保会,宪法已有明确规定,治保会属必设,单位内部治保会和行业系统治保会仅在1952年批准施行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中得到认可。公安派出所必须密切与基层党政组织的联系,分类指导好治保会的建设。对城市社区治保会和农村治保会要作为重点扶持,积极取得街道和乡镇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重视与支持,依托城市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把治保会摆上应有的位置,消灭治保会的“空白点”,切实帮助落实治保会的经费报酬,合理合法地筹措治保经费,可吸收借鉴有些地方实行治保会办实体的做法开展创收,免除治保会的后顾之忧。对单位、行业内部治保会要依靠单位和行业组织把治保会建设作为其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将治保会归单位内部保卫科、股的领导,对未设立保卫科、股的,治保会要充当保卫科、股的角色,像共青团、工会组织一样发挥作用,发动组织群众搞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成为单位内部一支重要的群众治保力量。

(二)抓好治保主任的选任,配齐配强治保会班子。治保会能不能发挥作用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治保带头人。治保会不起作用与治保主任不称职有关。治保主任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必须热心治保事业,有正义感、责任感和一定的工作组织能力,思想作风要正派;二是必须知法守法,会做群众工作,与群众打成一片;三是必须在年龄和身体上适应治保工作的要求,并提倡年轻化、专职化;四是必须报经所在地派出所审核批准。除了选好治保主任外,还必须配齐配强治保会委员班子。班子成员在班长的带领下能拧成一股绳,齐心协力做好治保工作。治保委员可比照治保主任的条件进行选配。

(三)抓好治保人员的业务培训。公安派出所应发挥自身的优势,定期举办治保人员培训班,实行治保人员培训上岗制。通过培训逐步使每个治保人员都具有一定的治保业务和法律常识,懂得识别和监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帮教违法青少年,懂得做好预防犯罪工作,掌握盘问技巧和查看证件,懂得基本的报警和临场处置等,增强治保工作的业务能力。培训治保人员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对治保主任的培训应与治保人员区别对待,培训要求也应更严一些。培训要与考核相结合,注重考察治保人员的实际防范应用能力,检验培训效果,改进培训方法,大幅度提高治保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抓好治保会的内部管理和业务规范整顿。派出所要主动帮助治保会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治保责任制,建立治保人员功绩档案,对成绩显著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负责任、违犯纪律的,要严肃批评,施以经济处罚,甚至辞退;要定期召开治保主任联席会,分析治安形势,提出治保要求,发挥好治保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夯实群众基础;要规范治保会的工作业务,治保会不得涉及治安执法事务,派出所也不得变相指派治保会从事超越治保权限的工作;对不起作用的治保会,派出所要切实配合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开展整顿,改选治保主任,撤换不称职的治保人员,改善治保人员结构,对年龄偏大、身体偏弱、难以担负治保重任的要及时给予调整;要扶持治保会大胆开展工作,履行治保之责。

三、建立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网络,最大限度地发挥治保会在群众治安防范组织中的主导作用

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取决于专业防控与群众防控的有机结合。专业防控需依靠群众防控的辅助而加以延伸拓展,仅有专业防控、忽视群众防控是不健全、有缺陷的防控;群众防控更有赖于专业防控的支撑和扶助。近年来,公安专业防控得到有力的加强,公安指挥中心、110 报警服务、巡警的社会面控制、公安报警点、堵卡点和治安岗亭等建设,有效地增强了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但以社区警务为重点的第四次警务改革,又明智地提醒我们要更加重视发挥民众力量的优势控制社会治安。因此,大力加强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网络建设,应成为新时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一出重头戏。

首先,要明确新时期治保会的主要任务。治保会的任务总体说来以防为主,防监、防火、防抢、防治安灾害事故。具体任务有三:一是城市社区治保会以创建安全文明小区为重点,密切与单位、组织、居民的配合,把好社区阵地的守、社区时空的防、社区目标的护、社区嫌疑人的控,减少社区案件,预防社区犯罪,保障社区治安的稳步好转。二是农村治保会以创建安全文明村为方向,依靠村级自治组织的支持和重视,抓好村民的法制教育,疏导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开展禁赌宣传,破除农村封建迷信活动,加强村级防范巡控,为建新村、奔小康服务,改善农村治安环境。三是单位、行业内部治保会以创安全文明单位、系统为目标,依托单位、行业组织搞好内部防控,落实内部安全责任制,检查发现并督促整改不安全隐患,协助单位党团工会组织做好职工的内部稳定工作,提高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水平。

其次,要解决治安联防队的归属问题。治安联防队是在治保会作用弱化的基础上兴起的一种“官”办色彩较浓的治安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治安联防队逐渐演化为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涉及执法问题,违纪违法也越来越多,治安联防队直接参与办案的“二警察”形象已极大地损害了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的声誉。在群众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国家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新形势下,治安联防队某些涉及执法的行为显然与法律相抵触,尤其是《行政处罚法》和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相继出台实施,治安联防队面临着新的更严峻的考验。把治安联防队划归治保会管理无疑是最佳选择,既可增强治保会的功能,使治保会有治安联防队支撑而更加充满活力,又可改变治安联防队的负面影响,使治安联防队不仅有法律地位,还有群众基础,工作范围不涉及执法性。治安联防队成为治保会的一员后,治保会要加强管理,改组、改造其不适应治安形势要求的一面,重新焕发其有利于社会治安的一面,保障治安联防队的工作干劲不减,作用不弱。

第三,要理顺治保会和其他群防群治组织的关系。治保会的建立和发展不排斥其他防范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治保会与其他群防群治组织相伴而生,互相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群众治安防范工作应以治保会为骨干,其他群防群治组织为辅助,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群众防范网络。治保会要扬其长处,来自于群众,服务于群众,定期向群众报告工作,征求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建议和呼声;要避其短处,吸收借鉴其他群防群治组织的经验及好的做法,不断壮大治保组织力量,完善治保功能,赋予治保会新的生机和活力。对不起作用的群防群治组织,治保会要逐步加以取代,消除治保工作盲点。

第四,要始终保持治保会的群众性和先进性。治保会是群众治安保卫组织,这一性质决定了治保会源于群众、扎根于群众、服务于群众的基本属性。治保会不能重蹈治安联防队的覆辙,不能插手只有执法部门才能行使的执法事务。治保会要为群众讲话,要成为群众的代言人,要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决不能脱离群众,背离群众;应成为党委和政府信赖、公安机关满意、人民群众拥护的先进群众治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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