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党内既得利益集团的思考_公民权利论文

关于防止党内既得利益集团的思考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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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07)01-0088-04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现代化进程在不断加快,社会经济和政治体制构架在渐渐地发生既在预料之中,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变革。在党建方面的改革中,我们面临着警惕既得利益集团的重大警世性的命题,这迫使执政党必须从理性和实践上进行反思,设计出有效的应对之策。

一、既得利益集团政治命题的提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社会的政治价值坐标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出执政兴国,发展为第一要务,党政一切工作围绕着经济建设。因而,党的政治框架构建、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与国家的政权建设、民主建设、市场经济建设都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随着法治化、民主化、市场化的发展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特别是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旧政治体制导致的政治权力涉及市场经济利益的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2000年12月,在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五次会议上,江泽民强调指出:要特别警惕人们所说的“既得利益问题”,“由于我们党处在执政地位并长期执政,党内有些人逐渐产生了一种错误的思想倾向,他们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把自己的地位、影响和工作条件,看成是自己的所谓既得利益,不是用这些职权和条件来为党、为人民更好地工作,而是用来为自己捞取不合理的、非法的利益。他们甚至把这些东西看成谁也碰不得,动不得的私有财产,想方设法地要去维护和扩大这种所谓既得利益,这是十分危险的。任其发展,必然形成一个欺压人民、迫害人民利益的既得利益集团。”[1] (P644)2001年和2002年,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七·一”讲话中,又明确地、反复地强调:“警惕既得利益集团”、“绝不允许以权谋私,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

既得利益集团形成的根源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 (P205)社会利益分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既得利益集团,是社会利益集团的一部分,是特殊的利益集团。从政党政治的角度做一个定义:既得利益集团有其政治权力特征:它们是对社会公共权力资源拥有支配性的群体或社层,为了维护其特有的共同利益,运用权力并通过对组织、制度、政策进行影响、干预,他们的一切活动都有法律、制度层面的“形式合理性”。

既得利益集团有其组织形态特征:他们并未在组织上形成构架、联盟、纲领、宣言。但其有着特殊的利益诉求。在这个群体中,他们心照不宣,相互运用权力运作中的潜规则,为对方同时也为自己获得眼前或长远好处,以维护并推动既得利益集团内部的有效权力运转,或带权力影响力的运作。他们造成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剥夺、侵蚀其它人的合法权益。

既得利益集团对党及共和国是祸害。首先,既得利益集团侵蚀公共权力,造成社会的不公正。伴随国家形式出现的公共权力,本是维护整个社会和谐有效运转的保证。所谓公共权力是每一个拥有公民权的公民共有的权力,公民将其委托给国家,形成国家法律、制度、规范来保证自身利益和福祉。若国家权力不公正而公民权力受到侵害时,公民还有最终的权力,即推翻和更换这个权利(政权)。这就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讲的权力的合法性。而既得利益集团以特殊的权力身份,合法的政治决策参与,以巨大的政策影响力来达到和实现将公共权力私有化,侵蚀每一个公民的权益。若听任既得利益集团使社会不公正发展至极端,公民将会达到不能容忍的地步而与国家权力处于对立地位。

其次,既得利益集团阻断国家与人民的联系,严重侵蚀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在国家——政党——民众的政治框架中。政党是整合民众意志意愿的表达者,它通过国家的政权形式使社会有效运行。政党在执政前,更多的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利益集团的利益,而作为执政党,则应更多的代表民众的意志,并通过国家代表整个民族的利益。然而,获得执政地位的政党中的某些人在权力利益的腐蚀下,很容易异变为既得利益集团。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不同朝代、政权的更替,就是人民对需要能代表他们利益的政权和政党的周期性选择的结果,客观上因此而发生变革的这种周期率是难以突破的。

再次,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影响改革进程。既得利益集团为维护其小团体的利益诉求,会尽一切可能运用权力及权力影响力,阻止影响改革的深入、阻止原有权力体系的变革,以继续以往的权力运作,并享受权利给既得利益集团带来的好处。特别是改革涉及到权力利益的配置,原有掌权者及权力机构利益时,他们会极力影响改革深化的进程,反对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对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变革;反对科学发展观的运用;反对党内民主与党内监督;总之,由于对利益集团利益依恋会使其阻碍影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最后,既得利益集团利益诉求影响和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的和谐稳定从一定角度分析,就是社会利益(财富)的公平分配,而这种利益分配与社会权力结构的博弈相联系,执政党内既得利益集团运用权力及其表面合法、合规的形式去掳取其他社会成员,特别是缺乏特殊权力支撑的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如此,社会分配必将出现不公平,不和谐。与此同时,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寻租运作使社会运行成增加,社会效益降低。就像冲进瓷器店的强盗,除抢走的一部分外,同时打碎剩余的部分。总之,既得利益集团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力运作,必然给和谐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二、既得利益集团形成原因透视

无产阶级政党并成为执政党,它与历史上的政权及执政党一样有着权力系统自身权力系统自身的共性,此外,它又有着代表工人阶级与“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特殊性。而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则完全背离了这一特殊性,对此我们试图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可能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做一个侧面的透视。

1.党政权力运行与市场经济运行轨迹的偏差

建国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基本上是照搬苏联斯大林式的传统社会主义高度计划经济模式,即以政治的、阶级斗争的、计划经济为特征的运行模式。其前提就是高度的权力垄断,高度的行政命令,军事化、集体化、统一化。邓小平指出:“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我们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3] (P327)这种经济模式与市场经济有着很大的偏差。市场经济自身有一整套内在运行的规律、规则,有它的供求关系、资源配置关系、价格调整关系、社会分配关系、市场调节关系等。政府不能过多的进入到市场、企业、行业中进行具体内容的干涉和管理,对非公企业更应按企业法去运行。除了特殊的战争时期、自然灾难等,政府要按人民的(公民的)意志、利益制定法律、法规、制度,并有效地维护这个制度的运行。

传统的单一的公有制的形式使公民的财富以国家财富的形式存在、使用、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在相当的范围、程度上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体化。这使一些部门和人在形式上拥有了“合法”的制度保障,公开的强盗式的蚕食、鲸吞国民的财富。按最低限度评估计仅1999—2001年期间,国民财富损失平均每年占GDP比重高达14.5%-14.9%。[4] (P38)

2.党政官员职业化、官僚化

在以上政党的功能和党政权力偏差和部门权力异化前提下,党政官员队伍的职业化和官僚化就具有了必备条件,使既得利益集团职业性特征和职业工作作风上(官僚主义作风)有了条件,即组织性功能。

列宁在不同场合下多次强调科学的政党建设应基本包括:选举、公开、民主、监督等方面的科学组成部分。而在实际操作运行中,苏联共产党由于其历史的和现状的条件约束,农奴制、封建制统治的影响,并没有严格有效地实践这些原则。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党的干部、党在政府工作的干部,包括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干部基本上实行的是任命制和终身制。无选举甚至无选举形式的状况;无监督或无监督之实的实际状况;以及组织内高度的封闭和自我循环的状况,这些使党政官员在组织序列上具有职业化、官僚化的保证。这使得相当一些组织、机构拥有巨大的权力,但无相应的责任,相当一批官员可借助合法组织、机构权力而为所欲为。沈阳的慕马案,西安的宝马案,黑龙江的韩桂芝案等使国人震惊。决策性腐败,国有企业资产大量的流失和消失,严重削弱了执政党政治上的科学性和共产党员形象,并使经济社会运行成本骤增。

在党内干部提拔任用上党政职任混淆,因而相当一部分干部无专业性职能要求可言。如党政官员升迁,一般为行政职务—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党内职务;党政职务如难以在圈内安排,则安排在国有企业机构,如某某垄断性集团、某某金融、证券、保险等具有合法高收入单位;如党政职务还难以安排则形成制度性规则,可在某一级任一届政协或人大职务以示褒奖。

列宁曾提出培养铸造一批职业革命家,而脱离了非执政党等特殊的历史环境条件,我们则更要多注意、防范、限制、消除“防止这些人变成官僚”。十月革命后列宁一改他在革命时期提出的职业革命家思想,认为因不能随时撤换而导致身份长期稳定,这是形成“官僚”这个特殊社会群体的基本原因。

三、加强政治制度建设防范既得利益集团的对策思考

(一)党政官员权力意识的重塑

当代民主社会,执政者必须深刻认识权力的公共性、人民性。民主是公民自主,而不是执政党为民做主,代民做主,替民做主。公民要参与到社会的各种活动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众的事必须民众作主,党政机构官员运用权力必须符合这一原则。重塑权力观是一切掌权者运用权力的基本起点,即我们的一切权力是人民给的,是为人民服务的。离开了人民的认同、支持、拥护,我们将失去权力的合法性,将丧失已有的政权。

(二)选举制度化

既得利益集团一个重要特征,是由一批有权者即党政官员所构成的。这种权力的身份特征,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干部任命制度所造成的。

列宁强调选举,是从组织原则制度上保证权力者对选举者即选民负责。如果决定一个干部的升迁只是少数人或某一个人决定,那么这样提拔起来的干部,不可能把选民的意愿放在第一位,而把所谓的“党的利益”(某个、某几个党的负责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并最终形成官员内部权力的互惠互利,形成权力者的共同权力利益。

选举制,可以打破既得利益集团成员的既定稳固的权力身份。135年前的巴黎公社就是采取选举制,尽管他仅存在了72天,但这一原则是有生命力的。选举制可能需要一系列的要素,民主程度、民主成本、选民素质等,但任何新事物(民主选举实际上已算不上是新事物)不可能等待一切条件具备再实行,它也是一个动态运动过程。人民的政权,两个先锋队的政党特征,是选举制度的最基本的性质特征和保证。

(三)权力运作公开

形式和程序的科学化,是保证权力运作的可操作性、有效性的重要结构构成。公共权力公开运作是权力制度自身一定的运作规则。目前我们急需解决的方面主要有:

干部制度的公开、公正、科学化。

长期以来,执政党在用什么人,如何培养、考查、提拔干部及使用干部的意识、原则、程序方面都存在问题。干部的使用成了封闭的、少数人的专利,干部使用标准就往往是由少数干部、当政者的素质、好恶、情感而最终决定。这种以我为线的干部选拔标准,使干部背离了党的宗旨、原则、制度,成为一部分人利益的追求者、维护者,久而久之,就为既得利益集团奠定了组织基础。

党政干部组织原则、干部选拔程序规范、使用原则和机制必须革命,而不是改良。一个立党为公的党,一个多数人参加,并为大多数人利益而奋斗的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的组织原则,以保证党的组织路线的科学性。

决策民主、执行集中,坚持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凡重大问题,涉及到广大民众的事情,就必须公开,将意义、目的、效果、过程及各种可能如实的告诉人民。国家的公决,即人民的公决。决策民主化的运行成本、时间可能要大于少数人的封闭决策,但其具有更多的程序客观性,内容科学性,结果有效性。如果一个脱离了时代背景、公民认同的“科学决策”,将无一点实际价值。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大跃进”;六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七十年代的“洋跃进”;八十年代市场经济的“双轨制”;九十年代城乡二元化非和谐的城市化建设,都以可悲的结果证实了决策的非科学性给共和国带来的混乱和灾难。

一切社会公共权力运作之结果必须公开。如果没有见不得人的、不符合人民利益的事,就不应害怕公开。以往的不公开,使相当一批党政机构和国家政务员、公务员的作为不为民众所了解、知情。到底做了什么事?哪些事没作好?原因是什么?人民有权知道一切。通常组织部门拿党和国家机密来抵挡和敷衍群众,使民众不知道他们究竟做了什么?这也给一切权力寻租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权力监督刚性化

加强党政权力监督,构建党政监督的独立性体系和运行模式。

党的自身监督必须确立党的纪律委员会独立性运作体系。纪委要在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纪委与同级党委不应是领导被领导之间的关系,执政党内的运转体系应是党的代表大会及委员会决策;党的常委会等常设机构执行;党的纪律委员会实施监督,党内的三权分设,协调一致。纪委应对党的委员会和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执行党的代表大会的意志。以往我们党的一些机构组织对纪委实行领导,纪委配合党委工作,这种体制上的错误,使各级纪委实际上很难履行和实施其职能,很难“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应是监督)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章中的党委和党的纪律委员会关系应将党的纪委协助变为监督,党委的领导变为支持,以此在制度上保障监督权力的独立性、有效性。防止和严重打击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和党内一部分腐败分子。

政府工作的监督必须突出法律至上的原则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系统的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系统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三个一切的表述概括了国家宪法威力至高无上。任何组织、机构、个人都必须严格按宪法执行,这是法制国家权力尊严的保证。政府及政府的各级官员,应建立健全通报、公示、告示、汇报等制度。在不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让民众知情、听证、参与、对话、监督,以保证国家制度、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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