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制化_精神文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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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统一了全党对精神文明的认识,解决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地位、根本任务、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话,那么,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则在进一步提高认识的同时,更加注重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性和针对性,特别是提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的思路,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持续、稳定、健康和有序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的含义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过程,也就是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法制化的过程。所谓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制化,即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规律性的问题,比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地位、性质、根本任务、内容和物质保障等,运用法律和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使精神文明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为具体化、稳定化;二是强调运用法律和制度来维护和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对反精神文明的腐朽没落思想和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反对、打击和制止;三是按照法律和党的政策的要求,使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上,防止对精神文明建设采取“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短期行为;四是共产党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力量,必须运用法律和制度搞好自身建设,把自身的行为保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纵观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虽然我党在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方针、路线及有关论述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的概念,但是关于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基本思想却是早已有之。1985年美国时代公司总编辑格隆瓦尔德曾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中国共产党一直教育人民要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现在经济改革,你们教育人民要致富,出现了少数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你们准备采取什么办法解决这些问题?”小平同志明确回答:“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这些问题不可能在一夜之间解决,也不可能靠几个人讲几句话就见效。”这里所讲的贪污腐化现象,反映到精神领域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直接对立面,反对、制止和消除这些行为和思想,也就是在维护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离不开法律和制度。在指导改革开放的长期实践中,小平同志一直坚持和强调这一基本的思想,“还是我们过去的想法,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1]这里的现代化不仅包括物质文明的现代化,而且包括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其实质也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的现代化。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当从何处着手呢?从严治党、搞好党风建设,这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建设的关键,“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十四届六中全会不仅坚持了上述基本思想,而且还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方针和措施,“要建立和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制裁和打击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与此同时,决议要求各级各部门部要根据精神文明总的要求制定具体规划,认真落实,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新的面貌进入21世纪。在论及思想道德建设时决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由此可见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丰富和充实了小平同志运用法制来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并特别注重对精神文明建设的落实和投入。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循序渐进的系统性工程,其根本任务在于提高人的素质。要完成这一伟大的历史任务,就必须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首先,这是我们总结长期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所应当得出的科学结论。过去,我党处于战争年代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为了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解决革命过程中一些主要问题,往往采取一种运动的方式来发动群众,宣传革命,推动革命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建国以后,特别是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之后,由于历史的惯性和“左”的思想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足,我们仍然习惯于运动式的思维,用搞运动式的方式解决社会主义建设中一些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的复杂问题,为此,我们付出了沉重的历史代价,例如,“大跃进”,“跑步进入共产主义”以及“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就是最好例证。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必须建立在法律和制度的基础之上,才能保持社会发展的稳定、规范和持续,不致因个别领导人物的失误或变动影响国家的大政方针,产生大的动乱,因为好的制度和法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抑制这种现象的发生,消除个人的随意性和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同样如此,它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历史性工程,绝非一朝一夕之事,更不是通过几个轰轰烈烈的运动就能完成的,必须常抓不懈,运用法律和制度来保证它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持续性。早在1986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我们现在搞两个文明建设,一是物质文明,一是精神文明。实行开放政策必然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要说有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问题”。

其次,这是由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一方面,精神文明建设是法制进步与发展的前提,精神文明的成果直接为法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与精神动力,法制在某种程度上是精神文明成果的物化与体现。小平同志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解决教育问题,根本问题是教育人”。[4]而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正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5],“人的素质是历史的产物,又给历史以巨大的影响”[6],没有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没有人的精神状态的巨大转变,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是一句空话,马克思对此讲得再明确不过了:“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7]。另一方面,法制建设则对精神文明建设起着保障和促进作用。这种保证和促进作用,一是体现在宪法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国家的一项根本方针和基本原则予以确定,使之成为全社会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实施精神文明的具体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如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二是体现在社会主义法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维护和保障精神文明建设。我国的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把那些严重破坏和违反精神文明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比如卖淫、嫖娼、遗弃虐待老人儿童、制作传播淫秽制品、行贿受贿、贪污腐化、权钱交易等,并施以不同的制裁或处罚。精神文明建设本身是“破”与“立”的统一,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和制度对一切破坏精神文明的腐朽没落思想和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和制裁,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才能对全体人民进行广泛深刻的精神文明现实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表现为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些重要原则予以确认,并在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具体法中予以体现,使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具体规定为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强化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有助于倡导和培养社会主义的道德风范。比如“不当得利”不论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讲,不当得利人都应将“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当得利”形成的是一种债的关系,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定义务,当一个人同时违反了道德和法律时,法律迫使违反道德的人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遵从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道德与法的本质是一致的。四是社会主义法为精神文明提供基本的政治、文化、教育环境,如宪法和法律中对我国公民言论、出版、结社、科研、文艺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的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的精神成果,它的创造和发展必须拥有一个宽松的、民主的、自由的政治文化环境,如果公民从事精神文明创造的基本权利和条件都不能得到保障,精神文明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的基本途径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其建设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应特别注重和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加强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立法及配套法规建设,这既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又是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二者是统一的。要通过法律把精神文明建设的地位、性质、途径、保障及有关内容予以明确和具体化,特别是要注重思想道德方面的立法,彻底改变思想道德建设可软可硬可有可无的状况,使道德建设不局限于教育手段一种形式,如近年来不少专家学者面对严酷的社会现实,呼吁加强有关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等精神文明建设的立法,其深刻的实质正在于强化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运用法律强化规范道德建设。

其次,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制度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固然要靠党的政策和方针的指导,但更重要的是落实到制度上,“抓精神文明建设,抓党风、社会风气好转,必须狠狠地抓,一天不放松地抓,从具体事件抓起”[8]。不能搞形式主义,要注重实效,十四届六中全会比起十二届四中全会决议有两个明显的不同,一是这次决议主要是解决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方面的问题,针对性较强,二是这次决议比较注重实践性与可操作性,提出了不少具体的措施,比如:切实增加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并用制度予以保证;为加强协调,中央成立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建立相应的机构;“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加大执行力度、健全管理体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规范文化市场行为”;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宣传思想文化教育队伍等。只要我们能够按照决议和法律的要求扎扎实实去做,形成一整套稳定、持续、有效的制度,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精神文明建设就一定能够取得丰硕的成果。

第三,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监督,确保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持续和稳定的发展。任何制度的运转都是以人为主体来进行的,人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既有依法运行、促进维护制度的积极作用,又有违反制度破坏制度的消极倾向,对于这种消极倾向,一方面要通过广泛深刻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的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形成监督机制,运用制度监督、新闻监督、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过程进行检查、督促,及时纠正错误,保持精神文明建设的良性发展。特别要注重对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党风党纪的检查与监督,执政党的党风不仅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而且直接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的成败,正如决议所提出的,“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领导核心。建设物质文明关键在党,建设精神文明关键也在党”。

最后,要发挥新闻媒介的宣传功能和舆论导向功能,对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进行正确的引导。要把新闻媒介变成宣传和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新人新事和各种举措进行广泛深入的报道,对那些违背和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和行为,要敢于曝光,敢于批评敢于抵制,保证精神文明建设的正确导向。

注释:

[1][2][4][7][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4、379、163、12、152页

[3]《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

[5][6]《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单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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