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发行的国际比较_国有股论文

国有股发行的国际比较_国有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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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对国有股出售的叫法并不一致,有的叫私有化,如俄罗斯,有的叫做民营化,如英国。OECD认为,国有股流通是一种官方释股行为,国有企业上市过程就是国有企业民营化过程。尽管各国对国有股出售的叫法不完全一样,但目标基本相同,即都是通过转让国有股权改进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向本国居民或者其他投资者提供获取国有股权的机会,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因此,本文中的民营化、私有化和国有股流通(出售)含义相同。

国有股退出有两种基本的思路:一是减持国有股,二是国有股全部退出现有企业。上市流通是国有股减持的手段之一,但是减持国有股并不是一定要求将国有股上市流通不可。国有股流通一般涉及到这样几个问题:一是确定国有股的买方,二是国有股流通的支付方式、买方投资国有股的资金来源,三是买方允许购买的国有股数量限制,四是允许流通的国有股及国有股出售的最高上限规定,五是国有股初次流通作价方法,六是国有股转让方式(拍卖或者招标及其它),七是国有股出让所得现金流处理办法。如果国有股流通过程中,能够很好地解决上述几个问题,国有股流通就可以认为是很成功的。

国外国有股权退出过程常常与国有企业改制同时进行,实施国有股退出的目的很清楚,就是改造现有企业经营机制,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国外国有股权退出原因

与凯恩斯主义主张使用扩大的财政政策、提高所得税、加强政府干预、增加社会福利等措施来增加投资和消费等有效需求以刺激经济发展有所不同,通过国有股流通改造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是在货币主义思想指导下,以“国有企业成本高、耗资大、管理不善、效率低下”为出发点,通过改革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从供给方面促进经济发展。

国外国有股流通往往与国有企业改造联系在一起,国有股流通仅仅是国有企业改造过程中的关键步骤之一,或者讲,国有股流通实际是为了调整企业的产权结构,为进一步实施企业改革而作出的必要手段。通过国有股权出售(流通),可以为改革筹集资金,支付改革成本,保证各项改革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各个国家允许实施国有股出售计划的直接原因基本上都是为了提高经济的活力和市场化水平。

日本的国有企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重建经济、缓和经济危机、解决就业等曾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自70年代中期以来,其国有企业出现运转不灵、亏损严重的问题,如:日本国有铁路从1964年第一次出现亏损后,70年代每年亏损8000亿日元,1984年亏损更达到23.59万亿日元,这迫使日本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

英国国有企业主要建立于二战以后。英国的国有企业有80%集中在投资大、回收慢、现代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部门。比如,国家垄断了全部的电力、煤炭、铁路、邮政、电信,在汽车和石油生产中也占有相当的比重,国家还控制了宇航、电子等科技部门。国有企业的发展,曾经对战后英国经济的恢复和正常运行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私人资本的逐渐强大、产业结构不断高级化,国有企业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其体制上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因此,以撒切尔夫人为首的英国保守党1979年5月执政以后,开始大规模地改造英国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其中之一就是出售国有企业股权。

俄罗斯和乌克兰的私有化,是为了变革原来单一的公有制结构,扩大所有制成分,并在私有化基础上调整经济结构,建立市场竞争机制,目的是建立以多元化所有制形式为基础以股份制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发挥市场对生产的调节作用,稳定经济,提高私有化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促进居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国有股退出方案的基本内容

(一)国有股流通次序选择

国外国有股流通都是采取渐进方式、按照一定先后次序进行。选择合适的国有股流通次序,主要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的稳定、国有股出售的最终目的。

1.日本先改制再出售

日本国有企业股权改造过程是通过先实施国有民营,再出售国有股实行彻底民营的两步走模式完成的。第一步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彻底分离,通过企业重组,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从根本上改变日益恶化的财务状况,即所谓的国有民营阶段。第二步,即“彻底民营阶段”,就是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出售国有企业股票,彻底实行民营化。

2.印度两轮出售

印度国营企业的股票出售分两轮进行。1991年12月进行了第一轮国有股出售:允许国有企业部出售最多占每个国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股票。印度国有企业部选择了总共250家国有企业中的31家,保留了一些高盈利的企业,但保证出售股票的国有企业经营良好。每股面值为10卢比,出售总额占这些企业注册资本的10%。由于第一次出售时,并不是所有的股票组合都受投资者欢迎,报价和原先的预期不完全相符,所以印度在第二轮国有股出售时进行了调整。1992年2月,印度进行第二轮国有股出售。3.5亿国有股全部卖给共同基金,这一次出售时将面值10卢比的股票平均溢价40卢比。与第一轮国有股票出售时人们私下议论此举是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而耍的手腕有所不同,第二轮国有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人们开始以积极的态度跻身于已经相当活跃的印度股市。

3.法国部分出售与初期政府控股

法国长期奉行“计划市场经济”,其国有化程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最高。90年代初,法国国有企业有2265家,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投资额占全国投资总额的27.5%。法国在国有股出售方面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式,先将一部分国有股权出售或转让,吸收入股者参与管理,不过仍旧保证政府控股。在各种关系理顺以后,政府再将大部分或全部国有股权出售。

4.英国按照盈利标准决定国有股出售次序

英国按照企业盈利的情况,分阶段逐渐推进国有企业的股权改造过程。1979年~1988年,英国首先把那些盈利的、有战略意义的国有企业推向股票市场,比如1979年~1984年,英国石油公司5%股票上市、英国宇航公司51.6%股票上市、英国电信公司50.2%的股票上市。对于那些亏损的企业,通过裁减人员等手段,改善其财政状况和提高其竞争能力,能够盈利以后再出售国有股权。1989年以后,英国开始出售那些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以及处于衰落的老企业。比如1989年~1996年,英国先后出售了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以及英国铁路公司的股票。可以看出,英国国有股出售采取的是先易后难的顺序。

5.俄罗斯和乌克兰的“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

俄罗斯和乌克兰两国的国有股出售都经历了“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两个阶段。俄罗斯的小私有化对象是截至1992年1月1日职工人数不超过200、固定资产100万卢布(约合3200美元)以下的商业、饮食服务业、小型建筑企业及其它行业的小企业。乌克兰小私有化的对象是账面资产或企业财产的股份不超过150万卢布(4800美元)的国有小企业,包括加工工业、地方工业、建筑和建材业、轻工和食品工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等小企业。俄罗斯和乌克兰两国用两三年时间都基本完成了小私有化,结束了私有化的第一个阶段。

实行大私有化是俄罗斯和乌克兰两国私有化进程的第二阶段。所谓大私有化,是指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行的私有化。主要做法是,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公司,实行股份化。然后使股份公司的股票进入资本市场,向社会出售,或以优惠价格向本企业职工出售,甚至将一部分企业或公司股份无偿分配给本国公民。

(二)国有股流通范围确定

国际上现有国有股流通经验表明,每个国家对国有股流通都加以一定程度的管理,而不是全方位、实行大爆炸式的流通。许多国家都明确列出哪些行业不能实施国有股流通,或者对国有股流通比例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各国对战略性部门和事关国计民生的行业的国有股出售都有一定保留。

美国国有企业的发展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30年代经济危机曾促使政府全面干预经济,迅速发展了包括竞争性行业在内的国有企业。目前美国对待国有企业的原则是:只要私有企业能干的事,政府决不插手,只有私人无法做、不愿做或做不好的,才由政府去做。国有企业改造以后,主要分布在邮政、电力、环保、军工等行业。

俄罗斯和乌克兰的私有化纲领规定,除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经济部门以及重要的战略部门外,其它部门都要实行私有化。俄罗斯规定,对地下和地面资源、银行、电力企业与设施、管道运输、水利设施、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严禁实行私有化;对军工、原子能、机器制造业、采掘工业、燃料动力工业、铁路、航空等大中型企业实行有限制的私有化。

乌克兰规定,不实行私有化的行业包括:国家政权机构和管理机构、军队、国民卫队、国家安全机关、边防部队、护法机关和海关的财产;黄金和外汇基金储备、国家物资储备、发行和储备物资系统;政府的专门机要通信设施;历史文物、地下和水利资源,以及原子能发电站等。对于必须实行私有化的企业和部门、俄罗斯和乌克兰两国的规定大致相同,主要是商业和饮食服务行业、食品工业与轻工业、农产品加工、建筑业与建材工业、住房与土地。

(三)国有股出售对象

在国有股转让过程中,必须考虑国有股的购买者问题。一般来说,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购买国有股权。国有企业的股权为社会全体公民所有,按照理论分析应该首先向本国居民出售。因此,大多数国家都首先考虑所在国现有国有企业职工享有国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不过不同国家具体做法有所差异。

1.印度出售给国家控制的共同基金印度政府在出售国营企业股票时,不是直接出售给私营企业或个人,而是出售给国家控制的共同基金。整个国有股出售过程中,一共有8个共同基金参加了股票的购买,这8个共同基金都是由印度国家所有的各家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所设立的。印度国有股出售时,组成含有9个国有企业股票的825种股票组合,供共同基金选购。

2.日本、英国等国家优先将国有企业股票出售给社会大众

日本在出售国有股份时,政府特别强调的是面向广大的社会公众出售,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个人或集团,其理由是国有股份是大众的、国民的财产。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日本政府极力主张将已出售的原国有股份尽快到交易所挂牌上市。但同时也非常重视上市公司的质量,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允许上市。

英国在国有股出售过程中,政府通过各种措施鼓励普通居民尤其是本企业职工购买股票。比如简化股票的购买手续、允许分期付款;对于本企业的雇员,以优惠价格出售,并用无偿赠送少量股票等办法,最大限度地吸收广大国民参与,从而既增加购买国有股资金来源,又保证国有股出售时的公平性。而英国公众对国有股购买热情经历了一个从观望到支持的过程。在1984年以前,国民对国有股出售普遍冷淡,到1984年英国电信公司上市时,公众热情突然高涨,公司25万雇员中有96%的人购买了股票。1992年瑞典政府决定将其所属企业逐渐私有化,实行股份制。这些企业包括Procordia、Televerket等瑞典国内排名前100位的大型企业,这些企业所属员工约有20万人,享有优先认购权。

(四)国有股流通时的资金问题

国有股出售常常受到资金约束。解决资金约束问题,不同国家做法不一样,德国的托管局模式尤其值得研究。

德国对前东德国有企业改造时,采用了托管形式。

1.成立托管局

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面临大量资金短缺问题,德国在改造前东德国有企业时,为了弥补资金缺口,成立了国有企业托管局。

在前东德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改善前东德的金融环境,为德国托管局顺利完成托管任务奠定基础。

(1)设立“有息促进债务平衡基金”,向企业提供扶持贷款

1990年7月1日,东德全面引入西德马克后,前东德企业支付能力受到极大损害,为了避免企业大量倒闭,德国政府授权托管局设立“有息债务平衡基金”,由此基金在很短的时间内向企业提供了300亿马克的贷款,以保证其支付能力。

(2)减免企业债务

从1990年10月开始,德国托管局开始对所属企业进行认真审查,凡是被认为有继续生存机会的企业,托管局就在相应要求的范围内,承担该企业的银行债务,并为该企业补充所需要的资本金。那些被认为不宜继续生存的企业,即被托管局排除在外的企业,银行以债权的方式调整其资产的价值。

(3)建立平衡基金账户,调整银行资产结构

为了使银行资产负债表平衡,德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平衡基金账户,在各新州银行的调整账户中,资产方与负债方的差额,以平衡账户的债权来抵消。这些债权以有价证券的形式使用,可以转让或用作抵押,并实行市场利率,而且从1995年开始,政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每年偿还债权总额的2.5%。

2.托管局的融资政策

面对东德国有企业出售时2500多亿马克的资金缺口,托管局先从德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筹得一半资金,再通过发行特种公债筹得另一半资金。

(1)依据法定授权举债筹资

根据德国的《统一合约》,德国托管局可在德国资本市场直接举债;另外《托管举债法》允许托管局在国内和国际市场发行特种债券筹集资金。这种特种债券有三大特色:一是有专门的法律保证,二是联邦政府担保,三是可以入市交易。因此,托管局的债券与德国联邦政府债券有相同特征和地位,即相同的发行程序、年发行量相当、固定利率、十年到期,可直接入市交易,并由联邦银行领导。这三大特色,使得托管局发行的债券,具有极高的资信和极好的流动性,为债券的顺利发行创造了条件。

(2)充分利用金融工具筹集资金

托管局以特种债券作保证,运用其在金融市场上很好的信誉和财力优势,主要通过三种金融工具来融资,即国内与欧洲贷款周转信贷工具、商业票据工具、借款券。前两者属于短期金融工具,一年内到期。借款券主要是指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的中长期借款券,其中固定利率的借款券偿还期为2~10年。

(3)运用透支权和提供贷款担保

1992年~1994年,德国国会与财政部为德国托管局专设80亿德国马克的透支权,并规定根据需要允许增加透支额。至于提供贷款担保,是指托管局在许可限度内为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且担保额不限。

(五)国有股流通的作价与转让方式

国有股作价与转让方式,直接关系到国有股流通时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作价的高低关系到能否成功实现国有股流通计划。国外国有股流通的作价与转让方式普遍强调公平、公正原则。

俄罗斯和乌克兰两国均实行无偿私有化和有偿私有化相结合的原则。在实行私有化之初,为加快国有企业私有化速度,同时体现人民是国家财产主人的原则,俄罗斯和乌克兰两国都决定向每个公民无偿发放私有化证券一张。这些证券主要用于购买股份制企业的股票,也可以存入“投资基金会”,由该会购买私有化企业的股票,还可以用于购买住房、土地和地方政府财产,甚至可以向私人出售或向非国家机构兑换现金。

有偿私有化即现金私有化,是在无偿私有化基础上进行的。有偿私有化,就是充分吸引国内外资本购买国有企业股票。通过这种形式一方面形成私有化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形成广泛的私有者阶层。

俄罗斯法律规定,私有化坚持两个基本方法。第一,拍卖,分为公开拍卖(outcry)和投标拍卖(tender)两种,最后以最高价成交。第二是招标,各个购买者提出标书,除了价格外还提出其它的标准(比如企业的布局和就业状况的维持),用于决定赢得竞争的机会。在一些城市,比如莫斯科,甚至认为将企业通过非竞争手段出售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是种违法行为。实际运作时大多数城市国有股出售时采用了混合方法,不过不同城市各种私有化方式的比例并不相同。对俄罗斯商业领域私有化的一项调查显示,俄罗斯的国有商店有35%卖给了员工,25%经过拍卖出售,40%通过竞争出售,而且内部员工也可以通过拍卖和竞争方法购买商店股权。通过拍卖与招标方式出售国有股时,往往引入中介机构参加。

英国和法国在“股权改造”过程中,采用了多种形式,如:通过上市国有企业的股票逐步出售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权,通过股权置换即在股权出售时,购买方用债权换取股权等,从而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

英国国有企业股权出售坚持以盈利为前提。英国在国有股出售以前,在主管不同产业的政府部门外成立独立于政府的私有化立法和政策制定委员会,负责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然后由政府任命管理、金融、法律、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家对准备出售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决定股票出售的价格、数量、地点等具体事宜,力争将国有企业以最好的价格出售。

(六)国有股出售所得资金使用方向

许多国家国有股出售的收入都用于支付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和各种社会保障费用。

90年代初,印度拉奥政府出售国营企业股票主要为了筹集财政收入。出售国营企业股票除了筹措财政收入外,也是印度政府增加企业经营效率的手段。印度出售国有股筹集资金还用于补偿因推行机构精简而从国营企业中解雇的多余的工人,每个工人可得8000美元。

俄罗斯利用出售国有股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保证。国有企业股票所得收入,很大一部分留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其余缴入国家财政。

(七)国有股流通以后,国有企业原有职工就业与经营范围变动

在国有企业股权改造过程中,常常面临大规模裁员难题。国有股流通引起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变化,新股东会提出变更原有企业经营范围和重新聘用原有企业职工的问题。国有企业为整个国家所有,所有财产属于全体人民,在其中就业的职工的就业安置工作在国有股流通时必须加以考虑。许多国家规定国有股出售时不得任意解雇原有企业员工,解雇时必须有一定的补偿。

英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政府积极鼓励职工自愿离职和提前退休,这部分人员可以从政府领到一笔可观的资助金。此外,英国政府还逐步放宽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并为失业者提供再就业咨询和培训服务。

俄罗斯在商业私有化过程中,3/4的私有化合同规定了私有化以后一段时间商店的经营活动范围和解除员工的规定。在所有具有限制措施的私有化合同中,96%的合同对商店未来3~5年的经营活动加以限制(比如在限制时间以内,食品商店不得经营电子元器件),67%的合同规定在1年内不得解雇员工,12%的合同规定继续以补贴价格向落后地区出售商品。但是,据调查,除了不解雇员工和继续向落后地区以补贴价格出售商品以外,大多数商店的经理人实际上不执行经营范围不改变的限制,市场经济需要的是追逐利润,违反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就不能搞好经营。因此,商店总是把很小的一块店铺用于经营原有项目,大部分店铺用于经营新的项目的现象就在情理之中了。

根据调查,尽管有种种限制措施,俄罗斯商业私有化以后,有14.5%的商店进行了资本结构调整,44%的为了获得新的商品,更换了原来的供应商,有1/4的商店的所有供应商都是私营企业;15.9%的商店延长了营业时间;44%的商店解雇了部分员工,19%的商店解雇了经理。解雇员工的原因是员工不合格,难以胜任现有工作,有的因为商店需求降低、业务量下降,有的因为商店运营效率提高,用不了那么多人,所以需要解雇员工。

国有股退出与国有企业监管

国外国有企业股权改造十分重视“机制改造”,即政府对改制企业的内部经营机制进行必要的改造,以改变其不良的财务状况,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如采取从外部聘任新的总经理,组织强有力的管理班子等措施。

英国在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改制后,对于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天然气、供水、通信等自然垄断部门,在企业改制以后,均设有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根据《反垄断法》和《公平交易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截至1992年底,英国已建立的这类机构主要有:英国电信管理局、煤气供应管理局、电力管理局、水力服务管理局。它们不是行政机构,也不受行政约束,主要责任是制定最高限价,限制行业垄断权力的滥用,并责成这些单位积极从事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最高限价的宗旨是,行业价格上涨不能高于通货膨胀率。这种被称为“管价格不管利润”的监管机制既激励了企业的效益观念以及对成本的控制,又限制了垄断势力的发展。

英国实施国有股流通时,对于那些在国民经济中至关重要的公司,政府为自己保留了相当数量的股票。一种是直接保留股票,另外还创造了特别股票,这种股票可以为政府提供否决权,以避免公司被外国人控制、危及国家安全。

日本政府并不是简单地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而是把持有国有股份作为推行政府目标(包括产业政策)的一种极为有力的杠杆和工具。日本政府顺应“大社会、小政府”的社会潮流,当政府原来持有企业大部分或绝大部分股份的目的达到时,就会适当地降低甚至全部售出所有股份,以达到企业民营化的目的。在对国有股的运作和管理上,日本政府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办法,把对国有股的管理同政府的政策目的结合起来,并不拘泥于对某企业的绝对控股地位。

国外国有股流通的启示

(一)国外国有股流通的成效

国外对国有企业的股权改造运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从总体上来说,其主要成就有:

1.国有企业改制后经济效益普遍有所提高,财务状况大为改善。如法国90年代初被迫改组的28个国有企业集团均摆脱了困境。

2.国有企业改制后,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如,法国国家仅从上述28个国企集团的改组中,就获得直接经济效益5200亿法郎。英国政府通过出售国有企业所获得的直接收入超过600亿英镑,这使得政府拥有相当的财力,在后来的国有企业改制中掌握了更大的自主权。

3.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民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更新了社会价值观念,提高了社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但是,国外国有股出售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1.许多出售国有股国家的经验证明,在企业股权结构改变时,有时会伴随生产滑坡,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甚至出现社会紧张局面。

2.社会各个方面对国有股出售意见不统一常常阻碍国有企业股权改造进程。在俄罗斯和乌克兰,议会和政府之间、总统和总理之间在私有化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分歧,致使俄罗斯和乌克兰的私有化进程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3.国家对国有股出售时监督与控制不够,出现国有股出售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在乌克兰,实行私有化和股份制的企业领导往往违反规定的原则,不把国家代表机构和监察机关放在眼里,不进行董事会和董事长改选,对出任的职务不签订有关的合同和责任状。一些企业领导人甚至利用普通工人对法律的无知和政治上的不求上进,利用私有化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的机会,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和企业财产。另外,各国在国有股竞价出售过程中,也出现了在拍卖和招标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问题。

(二)国外国有股流通对我国的启示

1.选择合适的国有股流通次序

由于国有股流通时会出现各种问题,通过选择合适的国有股流通顺序,可以减少这些不利因素。在俄罗斯和乌克兰,由于实施小私有化方式,国有股出售过程所需资金少,经营见效快,经济效益明显提高;而且,小私有化能够很快丰富消费市场,降低商品和劳务价格,并提供千百万个新的就业岗位。在大私有化过程中,由于困难较多,均未完成预定目标。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未流通股份约3万亿元,占全部上市公司市值总和的2/3,如果同时释放势必对整个股票市场构成冲击,因此,在制定国有股流通方案时,必须考虑国有股流通的先后次序,不能一哄而上。配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情况,应首先选择东南沿海城市那些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的战略意义不是很强的、资产规模在10亿元左右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比如,上海的申能股份、东方明珠。

2.必须注意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与债务处理等善后工作

妥善处理好国有上市企业债务问题,有利于推动国有股流通过程。在“渐进民营”改制过程中,日本较妥善地处理了国有企业的原有债务,实行了政府分担一部分、改制企业自己承担一部分以及出售国有企业股票及多余土地偿还一部分的做法,这样既有利于加强对负债企业的压力和财政负担,对企业改制工作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国有企业一直承担国家充分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任务,国有企业改制以后,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往往裁减冗员,从而增加社会就业压力。所以,上市公司出售国有股时,应该同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聘用原有企业职工。

3.寻找合适方式解决亏损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难问题

出售国有股时,投资者更愿意购买资产良好、具有一定收益率的国有企业股权,因此业绩优良的国有企业出售国有股一般问题不大,需要着重考虑的是亏损国有企业股权出售问题。根据国外的经验,出售亏损企业的股权时,一是对投资者实行优惠,但只要有两人以上希望以优惠价购买亏损企业的股票,就必须实行投资竞争。二是如果没有投资者购买亏损企业的股票,国家就以类似乌克兰的国有资产基金会的身份自己购买股票控股或全部收购股票,并在此基础上成立股份公司,然后实施预防破产的措施并由国家预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当企业生产稳定、效益提高后,国有资产基金会作为企业所有者,以国家的名义向证券市场发行企业股票。

如果我国实施国有股退出战略,必须考虑居民购买能力;如果居民的购买能力低于国有股的净资产值,是否需要进一步设计国有股退出规模,比如分批将国有股退出,首次退出10%,或者考虑引进外资帮助国有股退出。后一种设想可以认为风险很大,不是万不得已不能采用。

配合国有股流通,国家可以鼓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必要时可以考虑采取适当的方式,允许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投资。如前所述,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市值约3万亿元,居民储蓄存款6万亿中只有2万亿左右属于居民可任意支配收入。如果上市公司全部国有股流通,将有1万亿左右的资金缺口。为此,为了保证国有股顺利流通,国家可以考虑多层次备选方案,比如通过市场不能出售的,通过股权划拨方式,交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持有,待机会成熟以后,再上市流通。

4.通过法制规范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可以参照国外做法,成立国有股流通委员会。具体做法是,由国务院制定国有股流通的基本管理方法和原则,以及法律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务院总理牵头成立国有股流通的领导专门小组,执行国有股流通规定。每一个省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工作,派一个人负责,哪一个地方的国有股流通出现问题由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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