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中的新权力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论文,权力观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D8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1-4527(2007)02-0107-03
一、对现实主义权力观的批判
权力是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1] (P4)也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核心概念,[2] 自古以来一直被人们广泛使用,但也是困扰历史上诸多哲学家、思想家的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塔尔考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说,“权力是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主要概念之一,尽管这一概念有悠久的历史,但是在分析层面上,对于其特定含义以及它的理论脉络,缺乏明显的共识”[3] (P94);罗伯特·吉尔平表达了同样的看法,“有关权力的定义如此之多,这是令政治学家们感到尴尬的事情”[4] (P24);约瑟夫·奈也曾说,“每个人都在谈论它,但很少有人真正理解它”[5] (P177)。
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是一个政治社会学家,而不是一个国际关系学者,但他给出的权力定义却得到了大多数国际关系学者的认可,“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6] 韦伯的这一思想在现实主义的权力定义中得到了响应,“国家运用其掌握的物质资源迫使其他国家做其本来不愿意做的事情的能力”。在国际关系领域,关于权力的定义还有许多,例如,有的将权力看作是一种工具,有的将权力看作是一种目标,有的将权力看作是一种关系,还有的将权力看作是一种过程。但总体来说,自从卡尔对“乌托邦”进行猛烈抨击并宣称权力归属现实主义之后,国际关系学就开始倾向于把权力视为现实主义的专有研究范围。至今,学者们(包括国内学者和国外学者)一提到国际关系中的权力,只要不作特别说明,运用的都是现实主义的权力定义。
现实主义对权力的界定在国际关系领域流行甚广,虽然它不时受到来自其他学派的挑战,例如,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主权国家可以通过创建国际制度来驯服权力,强调社会选择的进程并给人留下一种制度是对权力的一种矫正的印象;自由主义强调许多重要的国际结果不能通过权力获得充分的解释,而通过民主的安排、自由价值,经济相互依赖和国际制度却可以得到较好的理解;主流建构主义也将权力抛在一边,强调规范结构、学习和劝说进程的重要性。但是客观地说,这些与现实主义竞争的流派并没有对现实主义的权力观造成太大的冲击,因为它们质疑的只是权力的解释力,而不是权力概念本身。
然而不能否认的是,现实主义对权力的理解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它忽视了国际政治权力的其他形式;二是不能透彻地理解全球性结果是如何产生以及行为者是怎样不同地决定他们的命运。[2] 这可能正是现实主义解释力不断受到人们批评的主要原因所在。为了扭转这种颓势,不少学者对权力进行了重新阐释,其中受到学术界普遍关注的主要有:约瑟夫·奈的“软权力”[7]、苏珊·斯特兰奇(Susan Strange)的“结构性权力”[8] 以及雷蒙德·杜瓦尔(Raymond Duvall)和迈克尔·巴内特(Michael Barnett)的“四种权力”观。[2] 鉴于国内学术界对于前两个人物及其权力观已有相当了解,本文只重点介绍后两人的权力观。
迈克尔·巴内特和雷蒙德·杜瓦尔认为在界定权力的概念时,除了应该考虑行为者运用资源控制其他人行为的能力之外,还应该包括:1、一些行为者是怎么样、为什么以及什么时候对其他行为者有控制权(power over);2、赋予或限制行为者塑造他们命运和未来全球生活的持久的结构和进程;3、社会结构和进程是怎样产生了不同的社会能力,从而使行为者决定和追求其利益和理想。据此,他们对权力作如下定义:权力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各种效应的产物,这些效应塑造了行为者决定其环境和命运的能力。[2] 这一概念包含两个分析维度:权力运作于其中的社会关系的种类(互动关系或建构的社会关系)和影响行为者能力产生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具体的/直接的或分散的/间接的),而这些区别产生了权力分类(见图表)和权力的四种表现形式:强制性权力(Compulsory Power)、制度性权力(Institutional Power)、结构性权力(Structural Power)和生产性权力(Productive Power)。
图表:权力的分类
二、权力的四种表现形式[2]
(一)强制性权力:对其他行为者的直接控制。强制性权力关注的是行为者直接塑造其他行为者环境的一系列关系。许多应用广泛的权力定义可以归入到这一概念。例如,前面所说的马克斯韦伯以及现实主义者对权力的定义都与这一定义相似。在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看来,权力最好被描述为A拥有迫使B做其本来不愿意做某些事情的能力,达尔关于权力的定义有三个特点[9]:其一,A有故意行为。这里重要的是A能使B改变其行为,如果B不按照A的意愿行事,那么就不能说存在着权力,因为这不是A所要求B去做的;其二,必须存在意愿冲突,B感觉到他是被迫改变行为。A与B要求不同的结果,最终是B失败;其三,A成功是因为它拥有迫使B改变行为的物质与观念资源。
强制性权力与上述学者所强调的权力有所区别:第一,强制性权力不一定是故意,只要是A的行为控制了B的行为或环境,即使是无意,强制性权力也存在;第二,强制性权力并不仅仅限于物质性资源,它可以包含象征性或规范性的资源。迈克尔·巴内特指出,有些阿拉伯国家利用象征性制裁改变了其他一些阿拉伯国家在某些事件上的行为;安理会中权力相对较小的国家可以利用法律规范限制大国的行为,等等。
(二)制度性权力:通过社会分散控制其他行为者。与强制性权力直接地控制行为相比,制度性权力强调行为者对其他行为者的间接控制。具体来说,这一概念关注的是行为者A和行为者B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对于行为者A来说,它通过制度所规定的规则和秩序,指导、操纵和限制行为者B的行为。
强制性权力与制度性权力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不同:首先,强制性权力特别强调资源,而这种资源是由A所支配并直接用来控制B的。A并非必然“占有”限制和塑造B的制度,它只不过是一个可能完全掌控制度的主要行为体并由此可以对其他行为体行使主导权。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完全有理由在概念上认为制度就是被行为体所控制,也就是说,制度是一种强制性权力的工具。但是制度却很少完全由一个行为体所控制。相反,制度经常是与掌握一定资源的行为体保持着相当的独立性。这就为我们进行制度的分析提供了一个理由。其次,制度性权力所认为的制度安排的重要性强调行为者A和B是彼此分离的,这种距离可以是空间的也可以是时间的。从空间上来说,行为者A的行为通过制度安排来影响行为者B的行为,权力不再是A影响B的一个重要因素。换句话说,A虽然没有“占有”权力资源,但由于A在制度安排中处于一种特殊的位置,他的行为可以对B产生影响。从时间上来说,在某一时点上建立的制度可以在其他时点上继续发挥作用,代表特权和优势的制度可以继续影响行为体的选择。第三,分析制度性权力必须要考虑决策的制定,这并不是因为制度安排可以限制一些机会,而是出于集体行动的考虑。制度性安排可以影响减少冲突点的议程的设置过程。
(三)结构性权力:行为者能力的直接和相互建构。结构性权力关注结构——更准确地说是相互建构(co-constitutive)、结构位置的内在关系,这种结构限定了社会行为者是何类型。它与制度性权力的区别是:制度性权力关注的是对行为的不同限制,而结构性权力关注的是社会能力和利益的决定。两者对于结构有不同的理解,制度性权力认为制度和结构几乎可以互换,限制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秩序和规范既属于制度又属于结构,而结构性权力认为的结构则是一种内在的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直接的建构关系,因此,A的结构性位置只有在B的结构性位置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存在,最典型的例子是主——仆关系和劳——资关系。
结构性权力以两种方式塑造行为者的命运和生存条件。首先,结构位置并不必然产生相等的社会权利,相反,对于不同的位置,结构会分配不同的能力或者是明显不同的优势;其次,社会结构不仅构造行为者及其能力,而且塑造它们的自我理解和客观利益,结果是分配不对称特权的结构也影响了行为者的利益,而且使他们“情愿接受各自在现存秩序中的角色”。换句话说,结构性权力使得某些行为体认识不到它们是否处于“被统治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是这样,行为体的自我理解和行为方式使它们仅关注再生产,而不是去抵制由结构而产生的不同能力与特权。
(四)生产性权力:扩散性社会关系的产物。生产性权力是扩散性社会关系的产物,它和结构性权力在许多方面是重叠的:第一,二者都注重建构性的社会进程,但这些社会进程本身不被特定的行为者所控制,而是仅仅受到行为者有意义的实践活动的影响;第二,二者都关注行为者的社会能力怎样产生以及这些社会进程是怎样塑造了行为者的自我理解和观念;第三,二者都不意味着冲突必然存在(尽管抵制是它们动态变化的核心)。不过结构性权力与生产性权力也有明显的区别:第一,结构性权力通过直接的结构关系发挥作用,而生产性权力则通过更为一般和分散的社会化进程发挥作用;第二,结构性权力是结构性建构,也就是行为者占有的内部上下级相关地位或者支配权的产品和复制品。而生产性权力与此形成鲜明对比,它是所有社会主体的建构,这些社会主体拥有通过知识体系和广泛一般社会范围的扩散性实践所产生的各种社会权力。
社会关系建构的直接性和扩散性的不同对于思考生产性权力有两点重要的启示:第一,生产性权力关注话语、社会过程和知识体系,而通过这些,有意义的事物得以产生、确定、生存、实践和转换。“话语”这里不是作为特定行为者之间的对话或者根据哈贝马斯的语言交际概念来理解,而是指“微观领域”或者日常生活如何“定义(不)可能性、(非)或然性、自然性、正常性,什么值得作为一个问题来看待”。这样,由于话语处于生活中的一般行为的地位,并且定义了可以想象的和可能的行为的社会领域,因此成为权力的社会关系的站点;第二,扩散过程和实践产生社会认同和它们赋予意义的能力。在福柯的典型公式中人不仅是权力的指定目标而且是权力作用的结果。因此,话语是认同、实践、权力、责任和社会能力等所有对象的社会产物,尽管是暂时的,不是完全变动的。所以生产性权力在接近主观性方面不同于结构性权力,因为结构性权力关注主体间的共合建构,所以它所预想的等级和处于统治地位的二元关系无疑有利于结构中的强势群体而不利于那些弱势群体。与结构性权力相反,生产性权力关注所有社会认同的界限,关注那些无论是社会强势还是弱势行为体的能力和倾向,它还强调并非各种不同的社会主体处于完全的二元等级社会关系。
通常,生产性权力的基础和起作用的方式是社会性存在并因此而历史的变化,不断变化的理解、意义、规范、习俗和社会认同使得某些行为成为可能,限制行为或者付诸行动。
国际关系中分析生产性权力的最好例子指的是主体的扩散产出、意义确定、行为术语。问题由此而生,最基本的分类,像“文明的”、“无赖的”、“欧洲的”、“不稳定的”、“西方的”以及“民主的”国家,由于它们都产生了不对称的社会能力,因而,它们都是生产性权力的典型代表。甚至诸如“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种类也可以以某种意想不到的方式发展,同时可以稳定那些限制政策的意义。一个相关的主题是“他者”如何定义以及这个定义怎样与那些可能的、可以想象的、允许的、符合人们心意的实践性政策相联系。同时,提出和确定意义的社会竞争的努力也是一种生产性权力的表达。一个特定话语的发展方向朝向某一类行为体而偏离其他行为体。在国际人权法中对于那些现时的人来说,“平民”和“战士”这种分类性有现实的结果,前者被保护,而后者则处于死亡的危险之中。这样,分析生产性权力也就是关注分散的和变动的社会进程是如何产生特定的主体种类,形成意义和分类,以及形成一个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一种常态的世界政治。
三、结论
迈克尔·巴内特和雷蒙德·杜瓦尔认为上述四种权力有如下关系[2]:第一,它们不是不可通约的,强调权力概念的多元主义,没有一个居于主导地位;第二,它们并不相互排斥,不能赞成一种权力概念而拒绝另一种权力概念;第三,它们之间没有次序性;不能说哪一个权力派生出了另一个权力。强制性权力塑造了生产性权力,反之亦然;制度性权力塑造了强制性权力,反之亦然。也就是说,它们之中没有一个最为基本的形式。总之,它们是同时运作并且彼此相互影响。
迈克尔·巴内特和雷蒙德·杜瓦尔认为,他们关于权力的分类对于国际关系理论学者来说有几大优点[2]:首先,由于它是建立在对一般权力概念明晰而系统分类的基础上,因此,它可以将权力从现实主义的有限讨论(指权力的唯一形式)中分离出来,从而鼓励学者们去探索权力的多种形式;第二,这种方法提供了一种综合框架,分类不仅强调了独特的类型而且指出了它们之间的关联,换句话说,这种不同的类型不能被看作是必然竞争的概念,而应看作是权力在国际政治中运作的不同形式而已;第三,这种方法相比较近年来国际关系中关于权力的争论具有明显的优点,因为,它兼容了互动的社会关系和建构的社会关系,既有控制权(power over)又有行动权(power to);第四,这种分类并非正好与国际关系中的不同理论划等号,即不能把现实主义等同于强制性权力,不能把批判性理论等同于结构性权力或生产性权力,虽然它们之间具有某种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