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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效率与公平及其关系成为人们普遍关注和积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这里首次提出了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并把它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作为全面推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步骤。那么,怎样理解“效率优先”的伦理价值,怎样把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及怎样在实践中贯彻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本文试图就这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谈些浅见。
一
首先,“效率优先”的收入分配原则,实质是向劳动主体提出了增加劳动效率,迅速发展我国落后的生产力,努力改善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这样一种伦理关系和伦理责任。
“效率优先”作为收入分配方面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中也同时包含着深刻的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在其本质上,就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生活范围内的责任关系。而所谓伦理价值,即在一定的伦理关系中,因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并因这种责任关系而涉及(具体说是有益于)他人、集体或社会的利益时,所表现出来的伦理上的意义和社会评价。
“效率优先”也可以说是“效果为先”,即重视劳动效果的状况对社会发展速度和人民生活水平高低的影响,并以此为根据来进行劳动者的收入分配。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它需要劳动主体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优先的位置上,这既是劳动主体的伦理关系方面的最大责任,也是“效率优先”本身所具有的重要社会伦理价值。在个人的收入分配上,它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把自己的劳动成果,直接地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紧密联系起来。因此,它在形成经济关系的同时,也具有伦理关系上的重要意义和评价上的内涵。
其次,“效率优先”的收入分配原则,体现了评价社会进步的生产力标准。
马克思主义者一贯地把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衡量社会进步程度,衡量一个政党及其政策好坏的根本标准和最高标准。
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发展史上,列宁曾首次非常明确地掘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考察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和主要标准。他指出“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列宁全集》第13卷,第223页);又说,“生产力的状况”,是“整个社会发展的主要标准”(《列宁全集》第32卷,第224页)。毛泽东同志在对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政党的政策进行评价时,进一步具体地运用了生产力这个最高的、主要的标准。他说:“中国一切政党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28页)在实行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将如何对待生产力问题提高到怎样认识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他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27页)因此,他强调应该将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判断我们各项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从这一点出发,他又提出三个“有利于”的评价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同上书,第372页)三个“有利于”的评价标准,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进步标准思想的深化和发展。它既是一个评价社会政治的标准,也是一个评价伦理价值的标准。而实行“效率优先”的收入分配原则,就是紧紧围绕着如何促进“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个根本任务的实现而提出的,它深刻地体现了关于生产力标准的政治方面和伦理方面。
再次,“效率优先”的收入分配原则,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必然同时促进劳动主体的伦理价值内涵进一步地得到深化和扩展,形成与“效率优先”相适应的社会价值观念、社会道德风尚和人格理想追求。
(一)增强劳动主体的自主性和创造精神。“效率优先”的收入分配原则,由于将劳动主体的劳动效率和物质报酬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真正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方式的同时,促使劳动主体迅速破除那些盲从、依赖的心理和四平八稳、因循守旧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摆脱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的劳动状况,建立起自主性、独立性和创造性的人格新观念。
回顾中国的改革历程,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和乡镇企业这两个具有活力的新事物,为什么会由农民自己创造出来并成为当代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原因,一是有了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二是把效率放在优先的地位,在个人收入分配上鼓励勤劳致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就极大地促使广大农民形成了自主精神与开拓进取的精神。去大胆地“试”和大胆地“闯”。中国的广大农民,不仅仅从这种伟大的创造中“得到显著实惠”(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单行本第7页),而且也从这种自主性与创造精神中显示了自身的伦理价值。在“效率优先”的原则下,随着注重效率的社会价值观念的形成,劳动主体必将进一步强化其开拓进取意识,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巨大潜力,焕发极大的积极性、创造性,去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
(二)进一步确立合理竞争的观念,深化和扩展竞争的行为。
竞争是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效率优先”的原则与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将深化竞争的观念和行为。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将会促使我们的整个社会进一步抛弃关于竞争的“罪恶”感。在很长的时期内,人们曾经将竞争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不敢谈论竞争,时至今日仍有人不敢理直气壮地提倡竞争,似乎它有损于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和谐”。这种关于竞争的“罪恶”感,源于“左”的思想的长期影响和束缚。其实公平的有规则的竞争即合理竞争,不仅是促进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杠杆,而且表现为一种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和生活方式。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讲过,“在大多数生产劳动中,单是社会接触就会唤起竞争心和特有的精神振奋,从而提高每个人的个人工作效率。”(《资本论》第1卷,第362-363页)因此竞争也是促进个人发展与完善,促进社会进步的动力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将更是这样,它已经成为体现时代要求的新的行为准则。
其次,竞争所遵循的优胜劣汰的标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就是劳动效率的大小和经济效益的高低。
劳动主体通过深化竞争行为,不但使他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处于一种有利的地位,而且增强了市场经济活动的效率功能;同时也带动提高了整个社会活动的效率功能,诸如促进政府机构、服务机构精简冗员和多余机构,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等。可见在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下深化竞争行为的结果,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不断促进着劳动主体素质的全面提高,有利于劳动主体自身伦理价值的实现。
(三)有助于广泛地形成尊重知识与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
现代科学技术在生产力系统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其地位日益重要,由此导致知识和人才的状况成为制约生产力和经济发展快慢的关键因素。欧美、日本以及亚洲的香港、台湾、新加坡、韩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其经济迅速振兴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成功经验,就是强调和尊重知识与人才的价值。对于我们来说更应该这样。要使“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培养大批人才”(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报告》,单行本第31页)。尊重知识和人才的价值,与追求效率本身一样,成为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的条件下对劳动者的素质、对知识与人才的迫切需求将更加突出起来。这种需求一方面体现了知识和人才的价值及对它的尊重,另一方面这种价值本身及对它的尊重与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一起,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广泛地形成尊重知识与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效率优先”有助于形成杜绝浪费、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
目前我国存在着严重的资源浪费现象,例如从人力资源方面来说,大量的企事业单位机构臃肿、重叠,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不高。因此,精简机构、裁减冗员、提高劳动效率,成为减少浪费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在经济上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整个现代化建设尚处在创业阶段。在生产过程中高度重视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矿藏、森林等自然资源,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对于加速我国经济发展,改变落后面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效率优先”的收入分配原则,使人们从切身实际利益方面关心人力、物力资源的使用,注意节约人力、物力,从而有助于在整个社会蔚成珍惜资源、杜绝浪费、崇尚节约的新风气。
二
在体现效率优先的分配方式中,不是不要公平,而是要确立一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新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其总的精神都是强调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要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将二者辩证地统一起来。
效率和公平是任何社会都面临着的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效率标志着劳动生产率提高和生产力发展的速度,是任何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前提。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公平观念和公平制度、政策作为上层建筑因素,建立在一定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之上,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社会以平均主义方式分配极其匮乏的物质生活资料,从而形成了原始人类平均主义的公平观念。人类进入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后,生产力水平有了一定提高和较大发展,剥削统治阶级以等级主义“公平”调节社会利益矛盾关系,以维护剥削统治秩序。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有了更大的发展,资产阶级则以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公平”来调节社会利益矛盾关系,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问题。它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曾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个问题上提供了不少值得借鉴的经验。但是从根本上讲,在私有制和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是不可能真正解决好这个问题的。所以西方经济学家曾普遍认为,效率与公平是相互抵触的、此消彼长的关系,即或者牺牲效率,维护公平,或者提高效率,损害公平,二者不可兼得。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经济体制上和认识上的原因,也有人将效率与公平绝对对立起来。如前苏联就有学者认为:效率与公平“这仿佛借用了力学杠杆的法则:在力量方面有所得,在距离方面就有所失,或者相反。社会要达到最高的生产效率、经济效益,必须践踏社会公平原则。相反,尊重这个原则,就会出现种种花费,必然要阻碍经济达到世界最高效率。”(莫斯科新闻出版社1989年版《改革、问题、探索、预测》第24页。转引自赵振宇《关于社会分配不公的几个问题》)匈牙利有学者也持这种看法。这种将效率与公平绝对对立起来的认识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涉及人们错综复杂利益关系的效率、公平问题的解决虽然并不那么容易,但也不是不能解决的。根据我国十几年的改革实践,我们探索出适应我国现阶段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个人收入分配原则,即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公平,也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里关键的问题是要辩证地看待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将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
首先,效率与公平不仅不是绝对对立的,而且还是相互促进的。效率为公平提供物质基础;公平是发展经济的动力之源和社会安定的保证,能够促进效率的提高。
其次,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是有重点的统一。一般说来,应当强调把效率放在优先的地位。因为只有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产品相当丰富的情况下,才能使社会公平的实现具备必要的条件。而在生产力落后,物质产品匮乏的条件下,即使做到了社会公平,也只能是低水平的而不可能是高水平的。我们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过去曾较长时期吃够了以“缩小收入差别”、取消“资产阶级法权”等名义搞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所谓“社会公平”的苦头,更必须牢固树立“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观念。只有尽一切努力把经济迅速搞上去,才能在个人收入分配上逐渐实现越来越大的社会公平。
第三,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必须十分注意社会公平问题。个人收入分配上的绝对平均主义固然不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但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尤其是非劳动因素造成的收入分配悬殊,超过了社会心理承受能力,不仅会挫伤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会由于低收入阶层的不满而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原则,进行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通过国家政策的调控、干预下的二次分配弥补市场分配(初次分配)的缺陷,以保障社会公平。如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过分悬殊;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及对自然资源相对缺乏或贫困地区给予扶持,对社会发展需要而不能进入市场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不利的某些职业及从业人员的偏低效益和收入给予必要的倾斜、补贴等等。同时,还要积极开发社会互济,举办各类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这种按照社会伦理原则对社会消费进行的调节,也叫做第三次分配。所有这些,不仅是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因此我们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战略全局出发,认真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既使我们的经济发展生机勃勃、富有活力,又使人们对社会生活有公平感,使我们的社会安定团结。我们还必须看到,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革的目标是发展生产力、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标志。
三
为了贯彻好体现“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我们在正确认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的基础上,还必须在具体实践中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继续克服平均主义的公平观念。平均主义的公平观念有其悠久的历史根源和持久的历史影响。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必然性或理由是,当社会处于仅能提供低水平的社会公平的历史条件下,人们不能超越自己的时代,提出高于这种低水平的平均主义的社会公平。这就是为什么孔子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深刻的社会政治伦理意义就在于,他希望通过实行一种低水平的社会公平来达到社会的安定。历史上革命农民提出的“等贵贱,均贫富”、“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等,则是把矛头直指剥削统治阶级,要打掉他们靠剥削榨取劳动人民而据有的“富”和“贵”。这种思想认识和斗争口号,虽带有局限性和虚幻性,但在历史上还是有其合理性的,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平均主义之所以影响深远,还在于我们的艰苦的战争年代也曾实行过近似于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当时的艰苦环境如不实行这种分配方式,革命队伍就不能生存,更不待说巩固和壮大。而且即使在今天的条件下,我们也没有完全避免某种个人利益和福利的平均分配,如对一些基本生活品的分配,对受灾者、丧失劳动能力者的救济等,这种有限范围的、少量的、根据需要的平均分配不仅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种本质要求。
但是平均主义毕竟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它要求的只是结果上的平等,而不是起点、机会、规则上的平等,不承认由于人们先天条件和后天努力的不同从而引起在劳动效果和个人收入方面的差异。因此,从根本上讲它不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社会效率的持续提高。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社会更是极其有害的。它对于我们今天的现代化建设不仅不适用,而且日益成为一种严重的思想障碍。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现在看来这路子是对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5页)
其次,要辩证地、实事求是地看待社会公平问题。同任何事物一样,公平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全面的、真正的社会公平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社会公平的实现却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有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产品的不断丰富作为物质基础;需要不断克服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种不公平现象如三大差别和地域差别造成的不公平现象,以及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些新的不公平现象等等。值得提出的是,我们正处于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即所谓“转制”、“转轨”时期,新体制正在建立、还不健全,旧体制还有影响、在起作用。在这个时期,不仅会影响体现社会公平的新的改革措施如发挥市场机制、倡导公平竞争即机会均等、起点公平、规则公平等等的贯彻实施,而且一些人还可能利用改革的空子侵吞社会财富,搞非法收入,破坏、践踏社会公平原则。可见社会公平的实现不仅是一个过程,而且会出现不平衡性和曲折性。这里我们要区分开,什么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不公平现象,对此要通过社会的不断进步来逐渐加以克服;什么是新社会新制度下不应产生的新的不公平现象,对此则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们现实生活中确实还存在着应引起高度重视的不公平现象,一方面又要看到由于我们贯彻防止两极分化的正确的方针政策,在我们社会并没有形成两分化现象。同时,在社会价值导向上,不仅需要注意克服平均主义公平观的影响,而且要注意抵制个人主义价值观的侵蚀。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留恋“吃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还是脱离实际地攀比高欲求、高消费,其实质都是只顾个人利益或片面膨胀个人欲求。因此,我们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还必须坚决抵制和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大力提倡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原则,提倡顾全大局、诚实守信、互助友爱和扶贫济困的精神,在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中还要继续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原则和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精神。公平的相对性还表现在市场的公平机制(初次分配)、分配政策的公平调节(二次分配)和社会道德的公平调节(三次分配),它们都有自身的定位和限界,即是说,它们的功能作用的发挥都有自己的确定的范围和量度,如果越“界”和超“度”,就会走向反面,出现相反的效应,既不能促进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公平的实现。
最后,必须坚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是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前提和基础。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又是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作为前提条件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既是提高社会主义效率,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根本保障,也是达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没有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主体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就既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高效率,也不会有社会主义的最大公平。诚然,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的自身完善和实现形式是需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有所发展变化的,但是它们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其地位和作用是不能也不应削弱或动摇的。邓小平同志讲:“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总之,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同上书,第110-111页)后来他又从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概括地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概括就内涵着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因此,任何贬损和否定公有制经济、颂扬私有制经济的论点,任何贬损和否定按劳分配制度、片面鼓吹无节制的市场自由竞争的论点,都是十分错误的。我们必须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贯彻执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正确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关系,这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乃至政治生活中一件至关重要的大事情,一个需要认真探讨和解决的大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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