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制度论文,我国现行论文,理论依据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60X(2004)05-0029-05
改革实践对传统收入分配制度的不断突破与创新
(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进展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入手的。改革成果集中反映在党的文献中,主要有以下几次进展:
第一次进展,是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所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在重申这一原则时,还提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这是首次允许其他分配方式作为按劳分配的补充。
第二次进展,是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在收入分配中,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与过去相比,多种分配方式在分配制度中的地位已经从“补充”提高到“并存”;在效率与公平关系上,从“兼顾”公平与效率发展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表明我们在效率与公平的目标取向上已经偏向效率,并且首次使用了“生产要素分配”的概念。
第三次进展,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分配原则,提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对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重大发展。这也表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框架已经初步确立。
第四次进展,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与过去相比,十六大报告在收入分配制度论述上的进展主要有:一是对按生产要素分配从“允许和鼓励”发展到“确立”,指出生产要素分配是按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并将“劳动”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列入诸要素之首,这是对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的进一步明确,也是对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发展。二是对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从“坚持”发展到“完善”,这是对我国十多年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展程度的一个判断。三是区分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各自作用的领域,明确了初次分配领域注重效率、再分配领域注重公平的不同目标,这就从运行层次对我国实行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行了阐述。
(二)理论界对收入分配制度理论依据的分歧
生动的改革实践推动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也推动着理论创新活动的层出不穷。对于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实践,需要在理论上给予阐释。关于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理论界展开过讨论,近年来,我国再度兴起的对深化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的大讨论,也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深化的要求。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
在改革的初期,人们对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理论依据的认识,大多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为补充或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种所有制结构决定了我国在收入分配制度上,要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为补充或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认为劳动价值论仍然是这种分配制度(主要指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
随着我国市场取向改革目标的日渐明朗化,人们对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理论依据的认识也在发展。但是,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仍有分歧,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党的十六大以来,大多数人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或生产要素价值论是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理论依据。当然,持此观点者也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是要素所有权,因为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回事,生产要素是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它参与分配是凭借要素所有权;对此提出异议者认为,非价值创造者怎么能够成为价值的分享者。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是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或价值形成中的实际贡献。不过这里也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生产要素仅仅是财富的源泉;另一种意见认为生产要素既是财富的源泉,又是价值的源泉。
对劳动价值论是不是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也有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按劳分配在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中仍然占主体地位,因此劳动价值论仍是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无关,因为劳动价值论讲的是价值创造源泉问题,按劳分配讲的是消费资料分配问题,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范畴,各有自己的理论依据。第三类观点是,认为劳动价值论和生产要素价值论都不是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多种所有制的存在才是多种分配方式包括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存在的原因,而多种所有制的存在又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
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分析
如果从不同角度来看,上述几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总体来看,它们却各有片面性。这里的问题在于:如果承认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那又怎样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相互统一?如果认为生产要素的贡献不在于创造价值,而在于创造财富(使用价值),并且认为收入分配是对财富的分配,与价值无关,从而仅仅在创造财富的层次上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论述,回避价值的源泉这一深层次问题,那又怎能将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理论依据讲清楚?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应当是多层次的,不仅要从财富创造的层次来分析,而且要从价值创造的层次来分析,还要从财产关系层次来分析。
(一)财富的创造是生产要素共同努力的结果
需要明确的前提是,要正确区分价值的创造和财富(使用价值)的创造。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把价值的创造和财富(使用价值)的创造加以区分的。他指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商品的二因素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因此,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惟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1]因为,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构成物质财富的使用价值的源泉,劳动只有在具备了相应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条件后才能生产物质财富。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在财富(使用价值)创造的层次上肯定生产要素作用的。这一点在过去一直是被人们所忽略的,现在已经被人们普遍认可。
生产要素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构成一般人类劳动过程所不可或缺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其中,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是构成一般人类劳动过程最抽象、最基本的3个生产要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要素的范围在逐步扩大,当今的生产要素除了劳动、资本、土地外,还包括经营管理、科技、信息等,它们在财富的生产中,各自发挥着特定的作用。为此,各要素的所有者就有权从它们参与创造或生产的财富中分得与自己的贡献相对应的份额,这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我国现行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实质,是要素所有权和要素贡献的结合,其中,要素所有权是生产与分配最终产品的经济基础,是个人收入分配的经济依据;要素贡献则是检验按要素分配合理性的衡量标准,要素在财富创造中的贡献,是通过要素的边际收益来反映的,其量的大小决定了要素的报酬。
既然我们承认了生产要素的共同努力是财富创造的源泉,那么我们就有必要以科学的态度对西方经济学的生产要素价值理论给予重新认识。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生产要素价值论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其庸俗主要在于,生产要素价值论认为生产要素是价值的源泉,当然这种观点是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辩护的,这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关于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的观点是相背离的。如果我们摈弃生产要素价值论中的庸俗成分,那么它所含有的科学成分,实际上是长期以来人类对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认识、概括的产物,是属于人类的共同思想财富。因此,在财富创造的层次上,生产要素价值论对我国实行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原则还是具有理论指导价值的。在市场价格层次,生产要素价值论已经具有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它可以被我们用于分析我国现行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实践。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既会有市场经济的共性特点,又会有我国自身的特点,需要我们跟踪实践不断进行探索研究。
(二)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但是劳动创造价值增加了新的内涵
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生产要素的共同努力是财富(使用价值)创造的源泉,而劳动即活劳动则是价值的源泉,这个活劳动在本质上就是一般人类劳动,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最基本的观点。这一基本观点也应当是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深层次理论依据。但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劳动创造价值增加了以下新的内涵。
1.知识劳动将成为价值创造的主体
在马克思时代,创造价值的劳动主要是指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在当代,创造价值的劳动已经有所不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大大拓展了生产劳动的领域,使当代劳动具有新的特点:第一,商品价值创造由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这是当代劳动新变化的最基本方面。第二,科学劳动对生产和经济生活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学劳动不是一般的脑力劳动,而是高级的或超高级的脑力劳动,它对经济发展和制度创新的贡献是普通劳动者提供的活劳动所无法比拟的。第三,精神劳动生产的产品得到广泛的发展和使用。第四,管理劳动在社会生活中已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管理劳动不是一般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而是更高级的脑力劳动,是科学的管理劳动[2]。总之,科技、管理等知识劳动将成为价值创造的主体。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是体力和脑力等的耗费,劳动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由于科技、管理等劳动都属于脑力劳动,并且是高级或超高级形态的劳动,也是复杂劳动,所以,它能比简单劳动创造出更多的价值。此外,科技、管理劳动等知识劳动具有创造高价值的功能,其高价值形成能力来自于这种高级脑力劳动再生产及其使用所具有的特点:第一,形成这种劳动的成本高,周期长,需要有较高的收益补偿;第二,科技劳动、管理劳动等具有创新思维的特征,是一种高强度的劳动力耗费,需要有较高的劳动力补偿;第三,实践证明,科技、管理等劳动的创新能力和组织能力强,它拥有更高的价值创造的能力,也使资源配置更具有效率,社会财富日益增多。因此,与这种劳动对创造社会财富的贡献大相对应,它应当得到相应的高收益补偿。
目前,对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等知识劳动能比一般劳动或简单劳动创造出更多的价值,理论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然而在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条件下,要坚持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还要能够用它来说明资本要素和土地要素的收益来源问题。
2.控制资本要素市场运作及其增值的仍然是活劳动
众所周知,资本的本质是追逐更大的价值。但是,资本的增值不是在静止中实现的,而是将资本投入生产活动,在市场的运作中实现的,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
资本追逐利润的过程可概括为:货币资金→投资决策→形成资本→分割利润。从表面上看,资本似乎在自行增值;而从本质上看,资本的增值受到活劳动的控制,控制资本进行市场运作的是高级脑力劳动。对于资本的所有者来说,要获取更多的财富就要进行投资(或委托他人进行投资)。投资活动要面临着对象的选择,时机的把握,风险的承担等,为此要收集信息、签订和履行合约、监督合约的执行,要准备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等等,这种投资劳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高度的风险性,它需要有最新的专业知识、敏锐的洞察能力、果敢的判断能力,对投资风险具有顽强的心理承受能力,也即需要付出大量艰辛的脑力劳动。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同量的资本投入市场运作得到的收益是不会相同的。资本能否增值及资本增值的差异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资本增值背后控制资本运作的投资决策者的能力及其付出的高级脑力劳动的质和量,并且具有这种特殊劳动能力的人是一种稀缺资源。因此,资本的增值仍然源于人类的活劳动,即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资本分割利润现象的背后,是为投资而进行的高级脑力劳动在创造价值。
3.控制土地要素市场运作及其增值的也是活劳动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土地要素产生收益也是在市场运作中实现的。土地的收益形式为地租。地租是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部分。地租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是形成绝对地租的根本原因。马克思说:“凡是土地私有制(事实上或法律上)不存在的地方,就不支付绝对地租。”[3]因此,以现代社会、发达商品经济为研究对象,我们可以不考虑绝对地租形式而只考察级差地租形式。
级差地租包括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两种形式。前者是以土地肥力的差别和位置的差别为条件而形成的,后者则是以对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获得不同的劳动生产率为条件而形成的。从历史发展来看,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可耕地面积很多,又多是粗放经营,由此而产生的与土地等级相联系的级差地租主要是级差地租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越来越成为稀缺的资源,对土地的集约经营成为必要,农业技术的不断进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等,使得大量的追加资本被投入到肥力和位置不相同的各级土地上。例如,近年来我国各地出现的质量农业的打造,开发区的建设,房地产的开发,旅游项目的投资等,这种追加投资使土地变成比以往有更高劳动生产率的投资场所,因而就有级差地租Ⅱ的产生。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的主要形式为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Ⅱ是由对土地连续追加投资造成的不同劳动生产率所引起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而对土地追加投资的行为,与上述的投资形成资本的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控制对土地追加投资及其市场运作的依然是高级脑力劳动。因此,如同资本参与利润的分割一样,土地参与利润分割现象的背后,也是为投资而进行的高级脑力劳动在创造价值。
上述分析主要阐明了财富(使用价值)的来源和价值的来源问题,这是人们进行社会产品分配或收入分配的基本依据之一;在现实社会中,产品或收入如何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又是以要素资源或财产的占有为前提的。
(三)财产权利是收入分配的前提条件和经济依据
财富(使用价值)由生产要累共同创造,价值由劳动创造,分配由生产关系决定,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4]“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5]因此,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在于生产关系,在法律上则表现为产权关系;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要素所有权或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体现所有制关系或产权关系的利益关系所必须具有的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所以,财产权利是收入分配的前提条件和经济依据。
既然财产权利是收入分配的前提条件和经济依据,那么合理和合法界定产权就成为收入分配有序、公正进行的基本保障。正如科斯所说:“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6]。新制度学派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它的权能是否完整,主要从所有者对它具有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来衡量。如果权利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他所拥有的产权就是完整的;如果这方面的权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就称为产权的残缺[6]。对于要素所有者来说,他只有拥有完整的产权,才会积极地将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活动中,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才能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践的每一步进展,都是与产权界定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例如,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从农民对土地拥有部分经营权开始的,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也是从企业拥有国有资产的部分经营权开始的。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因为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或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必须在法律上保障要素所有者的产权及其完整性。今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第一次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写进宪法,也可以讲,这种界定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提供了前提条件和经济依据。
总之,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应当从财富创造的层次、价值创造的层次、以及财产关系层次来分析,才能较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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