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婷婷[1]2004年在《美国贸易法中脱身条款与WTO保障措施制度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由于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和竞争优势的动态移动,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大大加快,产品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且价格相对低廉,占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而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不少夕阳产业已不具有竞争优势,很难与发展中国家竞争。因此,这种限制进口的要求与扩大出口的矛盾会十分尖锐,且很难缓和。不可避免地,平衡WTO自由贸易所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公平的杠杆——保障措施将成为频繁使用的贸易工具。 WTO的保障措施源于美国贸易法中的脱身条款,即201条款。因此,研究美国的脱身条款,对更深入地研究WTO的保障措施条款以及应对我国国际经贸交往中的纠纷及问题都具有重大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贸易法中脱身条款与WTO《保障措施协议》比较的方法,对保障措施制度做了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的保障措施制度,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应对方法。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美国贸易法中的脱身条款。本部分首先阐述了脱身条款的基本含义及历史沿革,然后以1988年作为时间界限,着重对脱身条款的适用条件、程序做了说明。 第二部分:WTO的保障措施制度。本部分首先介绍了保障措施的基本含义,然后通过分析保障措施案件的基本法律问题来阐述WTO框架下的保障措施制度。 第叁部分:美国贸易法中的脱身条款与WTO保障措施制度之比较研究。本部分为全文的核心部分,通过比较对美国贸易法中的脱身条款与WTO保障措施制度在其设立起源、实体要求和程序规则上的异同,分析了二者各自存在的优势和劣势。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保障措施法律环境的思路和方法以及应对措施。我国在完善保障措施法规的同时,也要改善保障措施的法律环境。本部分通过前叁部分对美国和WTO保障措施制度的比较研究,对我国《保障措施条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如何应对WTO保障措施制度问题做了探讨。
柳玉兵[2]2008年在《保障措施中“不可预见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并称为WTO叁大贸易救济措施,通常又有自由贸易的“安全阀”之称。在“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思潮下,其正日渐为各国所重视并频频加以运用。保障措施针对的是正常情况下的公平贸易行为,这一性质就决定了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要特别的多。这些条件主要体现在WTO《保障措施协议》的第2条第1款和GATT1994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上,但后者使用了“不可预见发展”,而前者却没有这样的措辞。“不可预见发展”几经历史变迁,从无到有、从淡出到复活,在其是否应该是保障措施实施的前置要件这一问题的背后,是《保障措施协议》与GATT1994第19条的关系定位问题。尽管“不可预见发展”由于缺乏作为法律要件的客观、明确性的要求而广为人诟病。但是,在韩国奶制品案、阿根廷鞋袜案到美国羊肉案、巴西桃脯案以及最近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案中,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一系列的解释规则和实践,明确认定了“不可预见发展”是作为实施保障措施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保障措施协议》和GATT1994第19条都应当予以遵守。无疑,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业已形成事实上的先例,有些国家和地区在保障措施立法和实践上也对此给予了认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会遏制保障措施的滥用。事实已经证明,目前中国是世界上遭受保障措施最多的国家之一,同时伴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将来我国对外实施保障措施的可能性也必然会随之增加。因此,“不可预见发展”不仅是一件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至少在其他成员采取保障措施时,也为我国判断该成员的行为是否符合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增加了一个认定标准。而且在我国实施保障措施时应对其给予必要的注意,这不仅是遵守WTO相关规定的表现,更为了避免将来在争端中陷入被动境地。那么,在立法上应对我国的保障措施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吸纳“不可预见发展”这一条款才是当下最好的解决方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的保障措施调查报告也应该按照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要求,要对“不可预见发展”进行详细说明和充分论证。
汪元秋[3]2006年在《从美国启动201条款谈美国保障措施制度》文中研究说明由于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和竞争优势的动态移动,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脚步大大加快,使得发达国家的不少夕阳工业已不再具有竞争优势,很难与发展中国家竞争。这种限制进口与扩大出口的矛盾十分尖锐,很难缓和,因此,保障措施做为既是进口国经济上的一个安全阀,也是平衡自由贸易所造成的事实上不公平的一个杠杆,其必将成为频繁使用的贸易工具。即使被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为非法,也能为本国产业提供喘息的机会。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就是明显的例证。WTO保障措施制度源于美国贸易法中的201条款。美国又作为中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其对保障措施的立法与实践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中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相关立法和适用的经验,完善法律体系,充分利用国内立法和WTO相关规则之间的互动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在国际经贸交往中的国家利益。在中国加入WTO的短短几年里,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其他国家保障措施所针对的最大的受害国,尤其是入世时中国所承诺的特定产品的保障措施和纺织品保障措施的内容。2004年,我国再次修改《保障措施条例》,中国保障措施法的体系已基本形成,制度也日臻完善,并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使国内法与WTO相关规则保持一致。但是WTO保障措施规则仍然存在诸多模糊之处,这种模糊同样反映在依照WTO规则制定的中国《保障措施条例》之中,在这种现实下,研究保障措施争端的案例,准确理解WTO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意见,对于完善国内立法就是十分必要。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章,通过对美国启动“201钢铁案”动因的分析和介绍,对美国贸易保障措施制度的概说,对美国保障措施制度与WTO相关制度的冲突和协调,美国保障措施制度与中国相关制度的关系等进行分析和讨论,提出了在立法和实践方面对中国的启示及今后的因应之策。本文意图以这起“WTO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保障措施案的研究为主线,通过剖析和准确理解WTO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意见,旨在:①开展对美国贸易保障措施的研究,探讨美国这一制度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分析其合理性和值得借鉴的方面,加深对贸易保障制度的了解;②结合多起WTO保障措施的判例,对美国-钢铁案中美国违背WTO相关规定违法性进行分析,找出美国国内法在立法与实践中与世贸组织相关规定存在的冲突与协调,有利于了解美国的法律保护主义以及美国相关制度受到WTO制约的情况;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和运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使我国能够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更有效地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的相关产业进行合理和适度的保护。③加强对美国贸易保障措施的研究,有助于中国采取相应的对抗措施,在今后对美贸易及其争端的解决中,获取更多的主动权。并对完善我国保障措施制度,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建议。
宋世勇, 邢玉霞[4]2019年在《美国《特别301报告》商业秘密问题综述与中国对策分析》文中提出自1989年到2018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连续30年发布《特别301报告》,对与其有贸易伙伴关系的国家及地区知识产权立法及执法状况进行年度总结,并选出不同数量的优先观察名单及观察名单予以重点关注。《特别301报告》虽然是美国一项重要的国内政治与政策手段,实质上却对其他国家(包括中国)的知识产权法治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尤其是该报告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上升到了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凸显了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中的重要性。《特别301报告》对中国商业秘密法治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其同时也是美国维护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单边霸权主义的典型体现。中国的商业秘密法治化应立足于整体国家安全观的新时代背景,根据立法、司法及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体系方面的中国特色实际需要有序推进。
宋健[5]2019年在《改革开放40年与中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文中认为引言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1978年底,中国发生了一系列影响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重大事件:首先是中共中央于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召开十一届叁中全会,明确宣布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其次是中美两国政府于1978年12月16日发布“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宣布中美两国于1979年1月1日起相互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随后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于1979年1月29日至2月5日应邀对美国进行正
黎聪[6]2019年在《中国商业秘密立法发展及反思》文中指出中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已有20馀年历史。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一直以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和商业道德为宗旨,行为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被视为破坏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旨在强调相对人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未突出保护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23条确立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对商业秘密的财产权价值加以肯定。与此相适应,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商业秘密的“实用性”特徵,突出商业秘密商业价值的重要性。这两部法律对商业秘密财产
何炼红, 邓欣欣[7]2019年在《论我国专利等技术类上诉案件强制调解制度的构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相关经验借鉴》文中研究说明为缓解专利等技术类上诉案件审判压力,提高处理此类上述案件的效率与准确性,顺应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改革的发展趋势,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相关做法和经验,构建我国专利等技术类上诉案件强制调解制度,实现专利等技术类上述案件的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分立。从明确强制调解的启动阶段、限制强制调解的适用范围、设置强制调解的专门机构、选任多元专业的调解人员、规范强制调解保密性要求和实现与诉讼程序证据衔接等方面进行具体制度设置,并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相应修改,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操作指南,确保该机制在实践中得以顺利实施。
逄颖[8]2019年在《新形势下海关关税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形势下,全球贸易形势不断变化,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关税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逆全球化和大国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扩展了海关关税治理的空间,一国关税治理具有涉外性,受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已经不是单纯的财政问题或经济问题,而是国家总体治理政策中的一个子策略。改革开放40年来,在我国实现经济转型、由全球价值链中低端迈向高端的新关键历史时期,传统的海关关税治理目标、治理途径、治理工具和治理效果与现代化要求已有明显差距,如何弥补差距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尝试对新形势下的海关关税治理策略和实现路径进行初步探讨和研究。
陈伟光, 蔡伟宏[9]2019年在《大国经济外交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基于中美经济外交战略及其互动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从一定意义上讲,大国经济外交互动是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演进的重要力量。通过经济外交手段塑造有利于自身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是近百年来大国通常的做法。文章通过梳理二战前后美英两国经济外交博弈及其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制度性权力的关系发现,美国经济外交及其政策对于塑造和维护其国际政治经济的主导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国是经济外交战略运用的后起之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外交助推中国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融入者转变为建设者、改革者乃至成为新型全球经济治理的塑造者。由于特朗普政府实施“有原则的现实主义”的外交路线,中美双方在全球经济治理领域互动的针对性和竞争性会进一步强化,中国需要与美国在相互调适中争取更大的制度性权力空间。
李晓郛[10]2012年在《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考察》文中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能够有效解决成员间贸易纠纷的场所,但是不能简单地依据处理结果划分赢家和输家。中国“入世”以后,参与争端解决的态度逐渐积极。通过分析中国作为申诉方、被申诉方和第叁方参与案件解决的情况以及参考巴西、日本等成员的经验,希望中国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争端解决,适当扩大申诉的对象和理由,加强证据的准备工作,通过专家进一步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合法合理地维护权益。
参考文献:
[1]. 美国贸易法中脱身条款与WTO保障措施制度之比较研究[D]. 王婷婷.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保障措施中“不可预见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D]. 柳玉兵. 湖南大学. 2008
[3]. 从美国启动201条款谈美国保障措施制度[D]. 汪元秋.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4]. 美国《特别301报告》商业秘密问题综述与中国对策分析[J]. 宋世勇, 邢玉霞. 法学杂志. 2019
[5]. 改革开放40年与中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J]. 宋健.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9
[6]. 中国商业秘密立法发展及反思[J]. 黎聪.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9
[7]. 论我国专利等技术类上诉案件强制调解制度的构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相关经验借鉴[J]. 何炼红, 邓欣欣. 政治与法律. 2019
[8]. 新形势下海关关税治理研究[J]. 逄颖. 经济研究参考. 2019
[9]. 大国经济外交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基于中美经济外交战略及其互动分析[J]. 陈伟光, 蔡伟宏. 当代亚太. 2019
[10].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考察[J]. 李晓郛. 天津滨海法学.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