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自存储政策分析_ir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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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0.7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8214(2009)07-0020-05

1 有关自存储

自存储是开放获取的策略之一。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994年由英国南安普敦大学Stevan Harnad教授提出,[1]存储那些科研人员没有任何盈利想法的论文。自存储有三个实现途径:机构仓储、学科仓储(如arXiv、Cogprints等)和个人主页。自存储的内容可以是预印本文档(preprint),也可以存储后印本文档(postprint),统称为eprints文档;如果出版商不允许作者自存储后印本文档,作者可以将更正表(preprint与postprint之间的差别)与预印本(preprint)一起放到档案中,这样读者看到的文章与发表在期刊上的文章是完全一致的。自存储可以由作者本人进行,也可由代理机构代为存储,如图书馆、所在机构或院系。

自存储对学术信息交流有着重要影响。对研究者个人来说,将自己的论文通过自存储的方式开放获取,最明显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文章的引用率提高,并由此提高文章的影响力及作者的学术声誉。对研究机构来说,自存储地点是存放工作文件、研究数据的安全地点,存放的内容多为各类科研产出、研究记录或数据、教学资料、各种格式的图形文件、音视频文件以及多媒体资料等,可以实现对本机构数字资产的长期保存之目的。[2]

2 国内外自存储相关政策

2.1 国外相关自存储政策

2.1.1 国外自存储政策相关规定

英国、美国和欧洲的一些科研及科研资助机构积极倡导由公共投资支持的科研成果应该为全社会所免费利用和共享,并通过制定相应的自存储政策来加以保障。据笔者统计,截至2008年8月,共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大学或科研机构或基金组织制定了自存储政策,这些国家和地区分别是(按照字母排序)澳大利亚(Australia)、奥地利(Austria)、比利时(Belgium)、巴西(Brazil)、加拿大(Canada)、欧盟(EU)、芬兰(Finland)、法国(France)、德国(Germany)、印度(India)、爱尔兰(Ireland)、意大利(Italy)、挪威(Norway)、葡萄牙(Portugal)、俄罗斯(Russ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瑞士(Switzerland)、土耳其(Turkey)、英国(United Kingdom)、美国(United States)。

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有4所大学的院系、27个基金组织及21个科研机构(共52家)执行的是强制性自存储政策,另有11个科研机构或基金组织则提出建议执行强制性自存储政策,[3]具体见表1—表4。

从表1、表2、表3中可以看出,英国是拥有执行强制性自存储政策的机构最多的国家。英国研究委员会(Research Councils UK,简称RCUK)于2005年5月28日发表声明,要求所有接受资助的研究者,必须将最后出版的期刊论文或会议论文在各研究委员会分会指定的IR中备份电子版,备份时间应该与研究成果出版同步或略晚,可能的情况下,要求科研人员自存储的内容还包括相关论文的书目数据以及论文在所发表的出版商网站上的链接。目前RCUK全部7个理事会中有6家已经采纳了强制性命令,另1家理事会(工程与物理科学研究理事会)正在商讨此事。英国PubMed Central资助小组的全部10家成员也已采纳了强制性命令。另外,英国Wellcome Trust研究基金会对于自己资助的项目产生的成果已实行强制性的自存储政策;英国心脏基金会也已采纳强制性自存储政策,并加入私人制药公司来资助生物标记方面的研究,合作各方均同意在强制性自存储前提下为相关研究提供资助。

在英国RCUK发布要求受资助的研究人员将其研究成果保存在相应的IR之后,SHERPA宣布创建了最新的服务目录JULIET,为作者、学术机构和IR的倡导者提供有关资助机构在自存储方面的政策信息。SHERPA的RoMEO目录收集了出版商允许研究者自存储研究成果的政策,JULIET目录作为RoMEO目录的补充,增加了其他资助机构可获的相关政策信息。JULIET分解了RCUK各成员的不同需求,分门别类地提供不同类型的建议,用最简单明确的形式显示必须执行的政策,作者应该将什么内容保存在IR中,保存的时间要求,作者可以保存研究成果的地点。

除科研及科研资助机构外,很多大学也制定有自存储政策,强制要求员工自存储论文到IR。已实施强制自存储政策的大学包括:Liege大学、土尔其中东理工大学、哈佛大学、英国南安普敦大学、斯特灵大学(University of Stirling)、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立科技大学(QUT)、University of Tasmania School of Computing、塔斯马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Tasmania)、Charles Sturt University等,而MIT、加州大学正在酝酿之中。南安普敦大学电子计算机系书写了强制性自存储政策的成功案例,根据对全系研究成果产出量的不同估计,对这一政策的服从率在80%—100%。巴西和欧洲开始组织和说服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各大学采取强制性、区域性的自存储政策,巴西主要由巴伐大学牵头,而欧洲的牵头大学是列日大学。

表4列出了11家建议执行强制性自存储政策的机构或基金组织,这些机构包括有大学、科研机构及科研资助机构,分布在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盟、法国、印度、挪威、乌克兰、美国等国家和地区。

国外其他国家也已出现要求自存储的呼声,并有实际行动。如:苏格兰科学信息战略组织的声明中要求获得资助的研究项目的论文自己存储在适当的OA仓储中,并以此作为申请资助的条件。[4]在瑞典高等教育协会的支持下,瑞典许多大学也在为实现研究论文的自存储做出努力,作为瑞典首个制定开放获取政策的大学——Lund大学规定:应尽可能在开放获取期刊上发表其作品,如果没有同等的开放获取期刊可以利用,研究人员应选择允许并行出版和自存储的期刊发表其作品,应避免将版权移交给出版者,或者至少保留并行出版的权力。芬兰教育部成立了开放获取科学出版委员会(The Open Access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mmittee,简称OASP),OASP要求各图书馆在国家图书馆的要求下,维护本机构的IR,其中的元数据和全文数据要符合国际标准;支持芬兰国家OA仓储的建立。[5]

2007年大多数资助机构实施的是强制性自存储政策,但也有一些机构没有顺应这样的潮流而是采取相反的政策模式。如香港研究资助委员会、加拿大乳腺癌研究联盟根据NIH第一版的政策实施失败的教训,采取鼓励而不是命令其资助的研究成果开放获取的政策;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共卫生政府间工作小组、创新与知识产权组织(IGWG2)都在酝酿强制性政策,直至2007年11月,它们降低了政策草案的强度,改为鼓励性的政策。这些机构都不可能在引导工作繁忙的研究人员自觉地自存储方面做得更好,更有可能的是,出版商或代理商对政策的误解会妨碍这些机构日后采取更强硬的政策。[6]

2.1.2 国外自存储政策的详细内容

国外科研机构或基金组织对各自的自存储政策都有详细规定,表5列出了12家具有代表性的机构自存储政策的详细内容,即各单位要求存储什么、存储时间、存储地点、存储条件等。[7]从表5中可以看出:

(1)在存储什么这一问题上,大部分倾向于存储同行评议的出版物;存储的版本要么是作者手稿的最后版本,要么是出版商版本,即存储的版本应保持与正式出版物在内容上的一致性;大部分未对存储格式做出具体规定,但也有少数机构(3家)规定必须为PDF格式。

(2)有关存储时间,基本上要求尽快存储;提出可以接受的出版协议限制是在出版的6-12个月以后进行存储,但是元数据必须在文章发表时就进行存储。

(3)有关存储地点,绝大多数要求存储到IR中,也有少数要求存储到学科仓储或指定的仓储中。

(4)有关存储条件,列出的12家中有一半没有提出任何条件,4家提出必须尊重出版商的版权政策,2家提出元数据中必须包含有出版商网站的链接,1家鼓励作者保留出版物的版权。

2.1.3 国外自存储政策案例分析

以芬兰赫尔辛基大学(The University of Helsinki)和英国格拉摩根大学(University of Glamorgan)的机构仓储政策为例,研究自存储政策的有关规定。

(1)芬兰赫尔辛基大学的IR自存储政策内容规定:[8]

●工作在赫尔辛基大学的研究人员、其他大学工作人员及授权工作人员可以存储他们的研究论文至赫尔辛基大学的IR。

●赫尔辛基大学要求其研究人员在发表文章签订出版合同时,主张保留存储论文至赫尔辛基大学IR的平行权利。

●研究人员必须保留论文的最后版本或已被接收准备出版的论文的复本,以便存储到IR。

●论文在一经出版后必须尽快提交给管理员,此论文将在出版商禁止期过后或资助合同终止后被在线获取。

●已完成论文的最后版本或已被接收预备出版的版本将是存储到IR的首选版本,如果出版商另有政策,或学科特殊要求,此论文的其他版本也是可以的(如预印本、手稿)。

(2)英国格拉摩根大学的IR自存储政策内容规定:[9]

●IR内容限制:期刊论文、已出版的会议论文、学位论文、多媒体和音视频资料。

●总的存储原则是推荐作者自存储经过了同行评议的最后版本,在出版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存储出版商创造的版本。

●书的章节只能在与出版商之间有特殊版权协议时才可以存储。

●一经存储,元数据可以被马上获取,而其全记录则只能在作者与出版商约定的限期之后被获取。

●未经正式许可,元数据和全记录不能用做商业用途。

●IR工作人员可被授权纠正或完善元数据,但全记录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改变。

●只能由格拉摩根大学的研究人员或他们各自院系或图书馆的代理人存储。

●作品一经存储,任何违反版权的行为都完全由作者负责,出现违反期刊出版商的条款(规定)、被证明违反版权或剽窃、违反法律、违反国家机密、造假等情况的,条目有可能被删除。

2.2 国内自存储政策

综观国外大学、科研机构以及科研资助机构的自存储政策,都基本从开始的请求(requst)和要求(require)过渡到制定有强制性(mandatory)自存储政策,以保证科研成果的及时传播、保存、利用。然而在我国,政策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没有制定具体的政策内容,每年产生超过30000项的重要科研成果没有国家统一或较集中的存储和服务,每年产生10万篇以上的重要学术会议论文不能广泛流通。面对中国尚无自存储政策的情况,中国科协副主席胡启恒建议制定国家层面的自存储政策,要求凡是由国家科研经费资助完成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后尽快存入IR;也有人撰文呼吁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自存储政策,[10]但还没有明确的(更没有强制性的)自存储政策。

在Eprints机构自存储政策登记系统中可以查看到中国科学技术部的登记信息,规定必须自存储研究数据,但此规定却不适用于研究论文本身。[11]当前我国各大学及科研机构都基本建有硕、博士学位论文收集系统,并规定硕、博士学位获得者必须提交自己的学位论文。中国的自存储政策正在摸索、调研、准备之中。

3 结语

通过以上对国内外自存储政策的详细对比分析,有理由认为我国亟待建立相关的自存储政策,并在除强制性自存储政策之外,结合实际,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其他辅助政策,作为对强制性自存储政策的补充,吸引科研人员自存储。

[收稿日期]20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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