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晚期的商品化与现代化启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世纪论文,晚期论文,化与论文,商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与现代化的关系,一直吸引着国际学术界特别历史学界的广泛关注,从本世纪50年代道布一斯威齐大辩论①到80年代布伦纳教授的新挑战②,都表明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经久不衰的热情。黄宗智教授近年问世的新作《中国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与当前的规范认识危机》(以下简称《认识危机》)③,我认为也是从特定的角度再次涉足这一问题。由于它在美国和中国的史学界激起了很大反响,实际上极有可能把中国史学界纳入这场世界性的大辩论中去。本文愿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西欧和中国的史实,就上述问题略陈管见。
一
西欧在向近代社会转型前和转型过程中,无疑经历了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以英国为例,早在1227-1350年间,英格兰和威尔士就有1200个地方获得了设立市场的特许状,尽管许多城市的发展规模从未超过中心村庄,甚至经过一个时期后一些市镇又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但大多数获得特权的市场逐渐演化为新兴城镇,成为众多乡村包围下的工商业生产中心和交换中心。
市场规模和密度的不断发展,把越来越多的生产者逐渐卷入商品交换中来。由于大量、频繁的交换活动,形成稳定的市场价格,再加之其他社会条件的发展,货币地租在英国13世纪正式流行起来,到14世纪已占据主导地位。货币地租这一封建地租的最后形式、也是解体形式的推行,加速了农村经济的商品化进程。随之,劳动力要素和土地要素也逐渐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这样,一方面农民内部土地占有平均化局面倾圮,一方面领主自营地不断肢解,由富裕农民开创的一种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很快发展起来,终于,到15世纪资本主义租地农场出现,并且稳步发展起来。不久,这些租地农场主与乐于投资土地、改变经营方式的乡绅、骑士以及城市里的商人、企业主找到了共同语言,事实上融为一个阶级,这就是新兴资产阶级即所谓第三等级。英国社会的近代结构开始形成。
中国明清市集和市镇的兴起,也颇为引人注意。镇多起自于“市”,即“集”,市、集是与农村经济有密切联系的地方小市场。市集若干日一次,从事交易的人聚散无常,往往“朝实暮虚”,故南方多取名“墟市”④。从南朝到唐宋,集市多盛行于南方,有关北方的记载较少见。到明清时期,市集贸易已遍布南北各地。一则清代史料讲到:“市,南方曰市,北方曰集,蜀中曰疾,奥中曰墟,滇中曰街子,黔中曰场”⑤。名称虽因地区而异,但性质都是一样的,皆指因农村居民交换需要而产生的小市场。在一些地区,以山东地区为例,这种市集在空间上的分布密度也颇为可观。许檀、经君健把这种集市分为A、B两类,即有生产资料的交易和没有生产资料的交易。据估计,A型集市的交易半径一般在4-8公里之间,个别最长的也仅10.3公里。B类集市的交易腹地和交易半径不会比A类更大。为了购买或出售农产品和生产资料,当日就可往返于市场的路程,对农村居民来说已经足够方便的了,被称为合理的交易半径。由此他们得出结论说,这样的平均交易半径,表明明清时期山东地区的市场分布已达到一定的密度⑥。但是我们无法肯定这样的估计就全国广大内地讲有多大的代表性。各地差异甚大,一些地区确乎存在着与上述估计相左的史料记载,往往数十里、甚至数百里“无聚落”,“五谷财贸无所售”,罕见商人足迹⑦。
如果说“市”乃“朝实暮虚”,那么镇的建立势必要以一定数量工商业户的定居经营为前提。市镇,特别江南市镇的兴起,是明清经济史、也是中国城市史的一个重要变化。以湖州府和苏州府为例,据估计,明清市镇的数量比宋代增加了数倍甚至十几倍⑧。这虽是发生在个别地区的情况,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明清商品化的发展趋势。
明清的商品化与英国中世纪晚期的商品化虽有相似之处,然而结果却相去甚远。诚如黄宗智指出,尽管有五个世纪的商品化发展,但中国农民的生产仍停留在餬口水平。农业中几乎没有出现规模性的资本主义式生产,包括商品化程度最高的地区,小农家庭农业仍占压倒性地位。《认识危机》认为,商品化并没有给中国农村带来近代意义的经济发展,正是中国经济史上最重要的悖论现象之一。因劳动力趋于过剩而推动的“过密型”商品化,是“没有发展的商品化”,从而向商品化必然导致发展、导致近代化的“规范信念”提出了挑战。
中国经济史中的这种悖论现象,大概不少人不同程度地也有所发现,但黄宗智第一次用学术语言将其明晰地表达出来,并且把明清商品化与启动西欧近代发展的质变性的商品化作了区分。他力求摆脱既往理论模式的可能误导,坚持从事实本身出发,对中国经济史和近代化的深入研究有着显而易见的推动作用⑨。
关于中世纪社会存在着不同性质的商品货币经济,或者说并非所有的商品化都无条件地推动发展的问题,在西方学术界早有论及。
比利时学者皮雷纳,在本世纪30年代提出“贸易根源说”,即关于商品经济特别远距离的贸易是推动西欧封建社会发展根本动力的观点⑩。“贸易根源说”曾在西方享有广泛的影响,在50年代关于现代化的世界大辩论中,美国学者斯威齐基本就是沿袭了皮雷纳的学说。尽管后来该学说仍不乏赞同者,但批评者的声音逐渐占据上风。著名学者道布、波斯坦、希尔顿和布伦纳等,都对单纯强调商品货币经济并将其认作决定因素的观点,提出有力的批评。道布虽然承认远距离贸易包括国际商运的恢复对于欧洲封建制度解体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他强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如一般人们所说的那样直接和重要。市场的扩大不是封建制度解体的唯一原因,更不是决定性的原因。道布和不少学者都指出,商品化不仅并非都导致农奴制解体,有时市场的力量甚至可能与农奴制的强化相一致。从英国中世纪的历史看,首先废除劳役地租的是距中心市场最远的西北地区,而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地区的劳役地租反而保持最久。波斯坦指出,在最接近伦敦市场的东南部地区,13世纪贸易和城市市场发展起来,同时也出现了劳役制加强的趋势。另一著名事例发生在波罗的海国家,在波兰和波希米亚,由于国际贸易活跃而使农产品出口机会增长,并未导致农奴义务的废除,结果反而刺激了以农奴劳动为基础的面向市场的大地产经营,即“农奴制再版”。在匈牙利,贸易的增长,大地产经营的发展,和对农民压迫的强化,同样是并行的。道布由此得出结论:“事实上,表明商品化发展本身导致农奴制加强的证据看来与表明它引起封建制度解体的证据同样的多”(11)。美国布伦纳教授在80年代重申了几乎完全相同的结论:“商业对领主力量瓦解性影响的论据,看来同它在相反情况下(对领主力量)所起的加强性影响的证据似乎同样有说服力”(12)。这些意见,无疑都是颇有见地的。
就此来看,商品化的作用是相当复杂的,它似乎不能独立地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作用,而要依托于更深层次的变化。西方学者揭示的历史还表明,即使在英国,在中世纪的某个时期或某些地区,也有类似中国明清时代那种“没有发展的商品化”,甚至使社会状况更加恶化的商品化;虽然在总的发展趋势,特别在中世纪晚期和在英国大部分地区,商品化显然推动了经济发展,最终导致了现代化。
我们认为,中国和英国的商品化虽有相似之处,但是也有区别,而到中世纪晚期,区别显然大于相似。英国中世纪晚期的商品化不仅有别于中国,与英国以前的商品化也有了质的发展。不过,廓清这些变化和发展及其原因,不能局限于商品经济本身,商品化的历史不能不追溯到生产领域。希尔顿指出,中世纪的贸易发展,“必须与生产方式的变化密切联系起来考察……孤立的贸易史不能告诉我们封建制度特有的关系何时和怎样让位给资本主义关系。”他还指出,“经济发展是以超过生存需要的社会总剩余生产量的增加为标志的,正是这一因素,而不是所谓国际贸易的复兴,才是商品生产的基础”(13)。希尔顿显然将生产和生产方式视作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样,黄宗智的过密化理论十分重视人口因素,不过,当解释中国餬口农业的原因时,他也回到了生产领域。尤其可贵的是,他认为生产者人均产量的增加具有决定性意义。黄宗智指出,尽管有着引人注目的总产量增长,缺乏劳动生产率发展乃是中国大多数人直至本世纪80年代仍困于仅是餬口的食物生产的原因。“劳动生产率的发展是近代化的核心含义,但它并未在明清时期出现”。这些论断的内涵都是颇为中肯的,也是具有一种普遍意义的,不仅适于英国经验,也同样适于中国经验。近代意义上的经济发展的标志,就是劳动生产率的增长。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金得主诺斯对“经济增长”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他指出,人们通常使用的“增长”一词实际上包含着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方面人们用它描述社会生产的财富绝对量的增加;另一方面还用它描述人口平均生产量的增加。具有决定意义的增长是指后一种增长(14)。我们知道,这种增长现象首先在英国和荷兰出现,以至到近代早期,英、荷虽然人口持续增长,实际生活水平却提高了35%和50%。这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在欧洲历史上,同时也是在人类历史上,两个国家能够第一次持续向不断增加的人口提供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准。正是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即生产增长超过了人口增长速度,使英国最先进入近代经济起飞的轨道。也正是劳动生产率长期不同的发展趋势,直接导致了中英两国商品化不同的动力、形式和前途。
二
关于中世纪晚期英国和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估算,我国历史学界做了一些工作,虽然还不很细密,看法也不尽一致,毕竟提供了一个初步基础(15)。笔者在80年代,也曾作过一些初步尝试,对中英两国封建社会晚期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商品率和投入再生产的储蓄率进行估算和比较(16)。
劳动生产率,通常是用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计算。农业劳动的单位时间,可用工作日计算,也可采用更完整的时间单位。由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所以采用年度为时间单位,似更适宜。劳动生产率按其计算的范围,可分为个别劳动生产率和社会劳动生产率,前者又包括个人劳动生产率和单位劳动生产率。由于中世纪的农业生产基本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家庭人口数量又大体相当,有较强的可比性,因此我们取值单位劳动生产率即以农户为劳动单位。也就是说,这里所谓的劳动生产率,就是指一个典型农户在一年内生产出多少农产品。
先看英国的劳动生产率。为了观察英国中世纪劳动生产率的动态发展,我们分两个阶段进行估算,一是庄园经济鼎盛时期的13-14世纪,二是封建经济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15-16世纪。估算结果如下:13-14世纪英国农户劳动生产率为10.3蒲式耳(单产)×10英亩(户耕作面积)=103蒲式耳或2369公斤。15-16世纪英国农户劳动生产率为16蒲式耳×15英亩=240蒲式耳或5520公斤。
再看中国的劳动生产率,我们也分两个阶段进行。以明代盛世嘉靖、万历朝(16世纪)为第一阶段,以鸦片战争前后为第二阶段,估算结果如下:明中叶江南农户劳动生产率为294市斤(单产)×14.79市亩(即15明亩,户耕作面积)=4347市斤或2173公斤。清中叶江南农户劳动生产率为421市斤×9.22市亩(10清亩)=3382市斤或1941公斤(17)。
从上可见,英国和中国在中世纪晚期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处于完全不同的发展趋势。英国发生历史转折时期的劳动生产率比13至14世纪提高一倍以上,充分体现了劳动生产率与商品化以及与资本主义发生的密切关系。中国清代包括其繁荣时期最先进地区的劳动生产率没有明显的上升,恰好相反,比明中叶还下降了11个百分点。土地产量不能与投入的劳动量同步增加,这一点,清代的学者就已经有所发现(18)。这一时期劳动生产率下降的趋势,已成为越来越多中外经济史学家的共识(19)。也就是说,尽管全国耕地面积成倍增长(清代嘉、道时耕地面积大约比明盛世增加50%),单位产量也有所提高,但就农业劳动生产率而言,中国封建社会晚期明显地处于滞衰状态,与英国劳动生产率及其发展趋势,形成鲜明对照。当然由于我们对中、英劳动生产率的估算所采用的方法、依据的资料和估算结果,都难免带有极大的误差,但是,一个粗略的估算总比一般的定性分析好些,因为它有可能提供一个继续讨论的基础。
倘若上面估算近实的话,我们就比较容易理解中国和英国何以形成性质不同的商品化。农民的劳动生产率与其交换能力成正比。我们知道,就主要方面而言,英国商品化进程基本伴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以及这种增长所带来的农民商品率和储蓄率的增加。笔者还曾分别估算了英国和中国农民的农产商品率和储蓄率。13至14世纪英国中等农户商品率为53%,15至16世纪农民的商品率不低于80%(20)。中世纪末期,随着劳动生产率增长,农民手里有了更多的剩余产品出售,进一步带动了城乡经济商品化。如果说两个世纪前英国农民还是半个小商品生产者的话,那么现在相当大多数农户的主要经济活动已经与市场联系在一起,基本纳入了市场经济的运转体系。所以,克拉潘不无诙谐地指出:“无论如何,在亚当·斯密而不是拿破仑创造出‘商人之国’这个术语之前,英国人在交易方面就已经受到了长期的教育”(21)。
显然,英国农民劳动生产率、商品率和储蓄率的发展带动了商品化;换言之,英国商品化具有质变的发展,就是意味着个体农民的发展,并且普遍地、日益引人注目地进入市场。14世纪左右,这首先表现在大多数庄园帐簿上,领主自营地农产品出售所得的货币收入逐渐小于农民支付的货币地租总和。科斯敏斯基指出,“甚至在温彻斯特大主教领地这样一些与市场有密切联系的地产经济中,农民交付的货币地租也大大超过了封建领地经济出售产品得来的款项。由此证明,市场的供应首先依靠着农民经济”。再随之领主自营地出租,领主纷纷退出生产经营和交换领域,“市场上的农产品供应,进一步操纵在独立的农户手中”(22)。个体农民为附近市场提供稳定的粮食、羊毛和其他农副产品,艾德蒙德·金说:“当时几乎每一个英格兰农民业主(Peasant Propri-etors)都是市场贸易的基础”(23)。这一商品化发展的新纪元,是千百万英国农民所开创、所支撑的,故此著名英国经济史学家格拉斯称之为“农民市场”时期(23)。在自耕农的黄金时代,即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并把大量自耕农吞噬掉以前,英国确实存在一段以小商品生产者及小商品交易占主导地位的市场时期。我们不仅要看到英国的商品化如何分化以至最后吞噬小农,还应看到正是小农的普遍发展孕育了最初的资本主义市场。
明清商品市场的发展,则似乎是另外一回事。黄宗智教授认为,明清农业单位工作日边际报酬递减,来自田场面积缩减使农民趋于过密化;由于人口压力而推动的商品化为“过密型商品化”。我们很难同意排除社会关系,几乎完全从人口要素上探寻原因,此点这里不拟作进一步讨论;但是,人口毕竟是当时突出的问题之一。黄宗智将人口要素与当时的商品化联系起来,指出这种商品化不同于西方的发展模式,而有其特定的动力和逻辑,还是应充分引起我们注意的。
我们认为,形成明清商品化发展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人口和赋税的双重压力,是致使农民挤向织机、挤向劳力投入多而产值高的经济作物的重要因素,于是,商品性植棉和棉纺家庭手工业在长江三角洲迅猛发展。由于“棉”与“丝”闯入乡村经济生活,产生了两个结果:一是农民的家庭副业增加,六府地区不少农户的副业收入已与粮食收入并驾齐驱,甚或副业超过主业;二是使农民与市场的联系、甚至对市场的依赖大为增加。难怪这一时期的地方市场如此普遍,交易额多为零星小股却不得不时常举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资本主义意义上的交换本以追求最高利润、增加积累为动机,而明清农民的市场交换往往以抵租、还债、换取生活必需品为目的。如嘉兴石门,田地收入只能支8个月之食,其余唯赖“蚕息”或纺织(25)。以织土布为生的农妇,每晨相与担花挈布,入市投行出售,殚精竭力,苦心经营,其结果依然濒于破产的边缘。他们的纺织品虽然大部分投入市场,但仅为了“上供赋税,下给俯仰”不如此就不能负担沉重的租税和维持自己起码的生活(26)。他们为餬口而经营副业,不得不与市场发生联系,可市场带给他们的依旧是贫困。“青桑买罢急忙归,饲得蚕饥自忍饥。几两新丝犹未卜、先教典却旧棉衣。新丝缫罢合家欢,谁料心头肉已剜。富户莫来催米债,殊签卯上欲完官。”(27)这是对那种生活极为生动的描述。这与宋代农民“公有赋役之令,私有称贷之责,故一谷始熟,腰镰未解,而日输于市焉”(28)的悲惨情状没有多少区别。在市场上,他们很少是平等的交易者,而是扮演了被压迫者、被损害者的角色。这样的市场参与,生产者状况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实际上使他们比先前的生活更加痛苦不堪。英国学者马克·艾尔文则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批评了这种市场的作用及其结果,艾尔文认为,中国农民以那样的方式参与市场,致使市场与生产技术分离,它是导致中国的纺织技术自14世纪后没有什么进步的重要原因之一(29)。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商品化主要发生在长江三角洲,对其他地区尤对广阔内陆的辐射,似不可估计过高。
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商品化的关系,或者说与不同性质商品化的关系,是很明显的。那么,决定劳动生产率高低的直接因素又是什么?当然是生产的组织形式。其实,区别不同性质商品化的标志,归根结底在于那种商品化在多大程度上瓦解了旧的生产组织。生产不进入市场经济领域,那种商品化即使表面看上去是繁华的,实质是残破的,虚假的,也是极其脆弱的。因此,探寻英国和中国农业生产组织在中世纪晚期发生了多少变化,应成为考察和比较两国商品化与近代化关系的重要部分。
三
英国资本主义租地农场出现于15世纪,但此前一二百年其最初的胚胎形式——也可称资本主义生长点,就已在孕育中。城镇兴起,货币地租流行,继之土地市场开禁,农奴制瓦解,这一系列的商品货币化和旧制度衰败的循环运动,构成一种积极的“生态环境”,使资本主义生长点在封建社会的母腹里得到良性发展。这集中表现在生产与市场结合一体的经营结构(Economic Struture of the Integrated Enterprise)的形成(30)。早在13世纪下半叶,英国农村即已出现追求市场利润、依靠工资雇工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富农地产。
汉丁郡托斯兰百户区陪审员、大农威廉的地产就是一例。威廉的地产大约160英亩,是通过购买、转租等手段集中起来的,来自4个地区的13个土地所有者。土地一旦集中起来,全部实行雇工经营。另一个类似的例子是汉丁郡莱弗都斯通百户区陪审员詹姆斯·格瑞姆,他也是一个上层农民,其地产分布在两个村庄,共542英亩,相当于一个骑士的封地或一个大庄园主的自营地面积。此外,他还有184.5英亩地出租,不知是否属于542英亩之内,但即使属于该数额内,他雇工经营的面积还可达到347英亩(大约相当于2200市亩),规模仍然不小。因出租,格瑞姆收3镑13先令便士,与其雇工经营收入17镑3先令4便士相比,仅占不足1/5,可见他的土地经营方式发生明显的倾斜。如果说二次转租仍然是一种残破的中世纪形式,那么格瑞姆和威廉的地产已开始通过一种初级的却又是新型的经济组织谋求利润,所以,科斯敏斯基称其为“资本主义租地农场的胚胎形式”(31)。
随后出现的领主自营地肢解,垦荒运动,以及16世纪寺院地产的拍卖,都促进了租地农场的发展。没收的寺院地产,很少直接归属租地农场主,但攫夺了大部分土地的新贵族很快将其转卖到土地市场,几经易手,相当一批地产还是进入富有且贪婪购买土地的农场主手里。16世纪,许多郡的租地农场主和自耕农在相当大程度上因取得这些土地而上升。这样,农场规模有逐渐发展的趋势,陶内统计了16世纪英国52个庄园中67个农场的经营规模,结果发现50%以上农场的面积超过200英亩(相当于1240市亩),已具相当规模,一小部分农场(15%以上)达500-900英亩(相当于3100-5600市亩),可谓规模恢弘(32)。同时,农场主对所承租土地的实际占有权不断强化:一是租金固定。一笔固定的租金是farm(农场)一词的最初含义。英国中世纪以问答形式写成的《财政对话集》一书,将farm写作firma,也表示了农场是与“固定的、不能改变的租金”的含义联系在一起的(33)。16世纪价格革命,货币贬值,尤使农场主受益,而使收取固定年金的土地贵族受损。二是租期一再延长。15世纪,农场租期多为10年,很少过20年,这个世纪中期延至20-40年,到16世纪初,50-60年的租期时常可见,但最通常的则是70年、80年乃至99年,仅限于本人终身承租期(指人死租期止)的只是偶然现象(34)。其实,即使不续期,农场主一般也能几代人稳定地控制着大面积土地,并享有完全独立自主的经营权。而且,经过一段时期后,一部分租地农场主逐渐买下或一次性买下全部的农场所有权。最后,农场经营方式在英国农业中所占的比例迅速上升。质量与数量不可分开。我们还是依据陶内提供的数据:他对16个庄园中租地农场所占比例的统计表明,16世纪英国农场面积已占全部耕地的58%,也就是说,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土地和劳动者冲出了旧生产经营结构的樊篱。
与此同时,另一半分散在一般农户手里的土地,面目也大大改变了。从前那种使一个农户的耕地分散在不同地段的敞田制逐渐瓦解,代之而起的是打破条田界限而合并在一起的一整块一整块的个体农户耕地。土地个人所有制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论农场还是农场以外的土地,不论形式上还是在本质上,旧的生产结构都接近于寿终正寝。新的生产组织,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准确些说,是市场经济的支点;不仅商品市场,也包括劳动力市场。
中国明清地产的经营方式又是怎样的呢?明清地产经营方式主要还是封建租佃制,即地产所有者不直接经营土地,而是将土地出租给佃户,坐收地租,并与佃户形成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宋代以前,主佃关系明确规定为主仆关系。明清佃户见田主仍“行以少事长之礼”。佃户及其生产不独立的状况,与明清租佃制中较原始的地租形态和严酷的地租盘剥不无关联。仅以地租形态为例,到18世纪以至19世纪中叶,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过渡还是相当有限的。那时货币地租仅在一小部分地区达到1/3左右,主要还是在新垦区、山区和官田、公田较多地区,这是官府强制折算的结果。而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省的货币地租平均只为19.3%(35)。一般地区的货币地租率则更低了。实际上,直到解放前,封建地租的解体形式始终没有流行起来,实物地租仍占绝对优势。地租形态长期滞留在比较原始的状态中,表明中国的农业生产与市场的联系是微弱的。
雇工制经营的地产,一般应该说是一种商品生产,可事实也不尽然。中国历史上,那样的“雇工人”曾专为官宦和缙绅大地主所用,甚至为最腐朽的僮奴、庄仆制生产服务,直到明清两代仍存在这样的现象。这类官宦和缙绅大地主使用的家仆或雇工,身分都是不自由的。还有一些“佣保”,大概比雇工人的地位还低,与奴婢无异。而且,就资料所见,他们的生产几乎完全是为满足地主大家族的消费,少见商品生产(36)。当然,明清时期也确实出现了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雇佣经济,包括“力农致富者”即富裕农民所经营的雇工农业。问题是,他们的数量和规模都极其有限,大多为维持简单再生产,不以扩大再生产和追逐市场利润为目的。而且,即令一时有所发展,最后仍旧退回到封建生产方式的老路。
所以如此,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是:旧的生产组织形式并未衰落,而资本主义生产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条件又远没有形成。纵使在缝隙中出现了“力农致富者”和雇工经营的农场,也犹如脆弱的早产儿,中途夭折的厄运几乎注定难于幸免。所以,反映在经济收益上,雇工经营方式在中国农村几乎无利可图,无法生存。经验过的雇主常常发出这样的哀叹:“若雇工种田不如不种,即主人明察得宜亦不可也。……总而计之,亏本折利,不数年家资荡尽,是种田求富而反贫矣”(37)。又如,鸦片战争后,英国皇家亚洲学会根据英国领事和传教士的执行,对江苏南部、浙江杭州、广东汕头、湖北广济和山东莱州四个地区的雇工经营与土地出租的经济收益进行具体比较,发现同样土地面积雇工经营比土地出租的收益平均减少32%(38)。所以,即使力农已经致富,集中起上百亩甚至数百亩土地,他们也不会实行雇工经营,而是将土地重新出租,使自己成为封建出租地主,旧营垒中平添一名新成员而已。总之,农业雇工已经出现,个别事例中资本主义萌芽依稀可见,但整体来看雇工制不过是封建租佃制的一种补充或暂时替代,生产过程与市场基本没有多少联系的租佃制仍是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方式。
以上可见,在西欧资本主义发生以前,中国也有着一定发展程度的商品化及其所刺激产生的生产组织和商业组织制度。历史表明,这种性质的商品化,在西欧中世纪晚期以前发生过,在世界上其他一些地方也发生过,如东欧等地。这就是说,在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某个阶段上,这些社会曾经站在了相近的起点。但是,从总体上讲,为何只有西欧才自发地跨入了下一阶段,从而使商品化产生质变的发展呢?
为了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该把握住生产者个人力量发展的不同(39);这一观点的另一种表述是,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主体自由方面的基本差别(40)。对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形式稍作分析,就可发现,它以资本享有空前充分的现实自由为基础。没有那样的自由,即令出现资本主义市场和资本主义生产组织的“萌芽”一类的形态,也难以发育起来。中国雇工经营的组织形式虽已经出现,但雇工经营收益还不如坐享地租,而英国16世纪雇工经营土地的收益与出租土地收益之比为10:1(41),它们之间的效益差异竟如此悬殊,其真正秘密,正在于此。中国市场活动主体的自由度长期蒙受着严酷压抑,个人自由并未与市场规模同步发展,从这里,我们可以为中国市场经济的残破和脆弱找到根本性的解释。而英国农民的社会自主活动能力,在整个中世纪经历了长足的孕育过程,其社会交往范围,公众领域的参与,个人权利意识,富裕农民的社会政治地位等方面都有令人瞩目的发展(42)。英国圈地运动前后产生的个人所有制,包括土地制度和企业制度,正是适应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对其活动主体自由度的要求而得到了空前的强化。毋庸置疑,具有那样活动主体的市场,才是资本主义市场,才是导致现代化的商品化。
市场活动主体的自由度,在许多情况下都表现为个人的权利,后者也是生产者个人力量的重要内涵。英国与中国农民个体的劳动生产率、商品率和储蓄率的差异,或者说他们个体平均拥有与支配财产数额的差异,如同两国商品化的差异一样,不仅表现了天然资源(如土地与人口的比例)配置的多寡,也表现了个人财产权利容量的差别,大概后者是一种更为重要、更为深刻的差别。
注释:
①道布(Maurice.Dobb)英国经济史学家,曾任教剑桥大学,代表著Stud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apitalism,纽约1954年出版。斯威齐(P.M.Sweezy)美国经济史学家,曾任教哈佛大学,他对道布的批评文章发表在美国杂志Science and Society,1950年春季号。
②布伦纳(Robert.Blenner)现任美国加州大学教授。参加讨论的代表作《前工业社会欧洲农村的阶级结构和经济发展》,载英国杂志Pastand Present第70期,1976年2月;《欧洲资本主义的农业起源》载前引杂志,第97期,1982年。
③黄宗智(Philip.C.Huang)现任加州大学教授,该文最初在英文版Modern China发表,第17卷第3期,1991年7月。中文见《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1期。
④《池北偶谈》卷二三,《虚实》。
⑤《冷庐杂识》卷八,《市》。
⑥许檀等:《明清时期山东生产资料市场初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⑦参见《肇域志》第9册;卓秉恬《川陕楚老林情形亟宣区处》,《三省边防备览》卷一四。
⑧王家范:《明清江南市镇结构及历史价值初探》,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1期。
⑨关于黄宗智教授“过密型商品化”观点,本文主要讨论其相关的积极的理论价值部分,进一步的全面评价,待专文另论。
⑩亨利·皮雷纳:《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4页。
(11)道布:《资本主义发展研究》,第39-40页。
(12)布伦纳:《前工业社会欧洲农村的阶级结构和经济发展》,载《过去与现在》杂志(季刊)第70期,1976年2月。
(13)Rodney.Hilton: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伦敦1976年版,第153-154、116页。
(14)诺斯和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89年中文版。
(15)庞卓恒:《西欧封建社会延续时间较短的根本原因》,《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马克垚:《关于中世纪英国农民生活状况的估算》,《历史研究》1983年第4期(庞卓恒的回应文章《应对封建社会农民状况多作具体估算》亦载于同一期);郝明金:《“前工业革命”及其历史作用》,《世界历史》1989年第4期。
(16)侯建新:《中世纪英国农民个人力量的增长与自然经济的解体》,《历史研究》1987年第3期;《鸦片战争前农民个人力量考察》,《社会科学战线》1988年第1期。
(17)上述估算所依据的资料和推算过程,可参见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个人力量增长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二章第三节和第七章第二节。
(18)包世臣说:“凡治田无论水旱,加粪一遍,则溢谷二斗;加做一工,亦溢谷二斗”。水田一亩需八、九个工,按亩产1.5石计,则加一个工只增产三十分之一而已。见包世臣《郡县农政》,农业出版社1962年重刊本第52页,转引自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1卷第200页。
(19)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200页。黄宗智也持相同的估计。
(20)侯建新:《中世纪英国农民个人力量的增长与自然经济的解体》。
(21)《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266页。
(22)《11-15世纪英国封建地租形态演变》,《史学译丛》1951年第1期,第79-80页。
(23)E.King:England1175-1425,伦敦1979年版,第72页。
(24)N.S.B.Grass:English Corn Market,剑桥1926年版。
(25)道光《嘉兴府志》卷一一《食货志·农桑》。
(26)《农政全书》卷三五。
(27)曹宏度:《浔溪竹枝词》,转引自《南浔志》卷三O《农桑》。
(28)《李直讲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六》。
(29)艾尔文认为,由于生计所迫,大批农户利用闲置劳动力和简单设备从事纺织业,大批农户拥向市场出卖纺织品。这样,棉布商和经纪人就可以相当低廉的价格买到所需产品,换句话说,他们觉得没有必要去设立工场,亲自监督纺织工人生产。结果形成市场与生产技术的分离。即商人所关切的是市场的运行,不是生产的经营与改进。见Mark.Elvin,The High-Level Equilibrium Trap:The Causes of The Decline of Invention in Traditional Chinese Textile Indrstrise,1972年版,第137-172页。
(30)J.Martin:Feudalism to Capitalism-Peasant and Landlordin English Agrarian Development,香港1983年版,第17-26页。
(31)E.A.Kosminsky:Studies in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牛津1956年版,第261、265-267页。
(32)R.Ton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伦敦1912年版,第212页。
(33)E.King,前引书,第54页。
(34)陶内:前引书,第210-211页。
(35)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77页。
(36)即使商品生产,也不一定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如供应国际市场的东欧大地产农奴制生产和近代美洲的种植园经济。所以,生产者的身分始终是关系到生产性质的重要因素。
(37)钱泳:《履园丛话》卷七,“臆论种田”。
(38)资料来源见《英国皇家亚洲学会中国分会会报》卷23,1889年,上海,雇工经营的平均亏损值系笔者据数据推出。
(39)关于“个人力量”内涵的具体论述,参见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第22-34页。
(40)参见赵文洪《十年艰辛求真知——评<现代化第一基石>》,《世界历史1992年第2期。
(41)施脱壳克马尔:《16世纪英国简史》,中文版第44页。
(42)参见侯建新《个人的发展与英国农村阶级结构变迁》,《世界历史》198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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