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老年人家庭代际关系研究&基于2010年7个省和地区的调查数据_养老论文

城乡养老中的家庭代际关系研究——以2010年七省区调查数据为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省区论文,城乡论文,关系论文,家庭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人口老龄化正在以较快的速度提升①,而当代绝大多数老年人从进入老龄至去世仍主要生活在家庭之中,亦即居家养老为主。目前65岁以上老年人多有成年子女,老年亲代与子代的关系值得关注。养老中的代际关系有多种表现方式,本文将主要从老年人居住方式、生活费用来源和生活照料角度考察代际关系及其变动,以便对当代家庭养老压力和负担水平有所认识。

一、研究说明

(一)子代养老行为的逻辑

代际关系是亲子双方之间具有互动表现的关系,当然互动的形式有别。从生命周期角度看,亲代进入老年,退出财富创造领域,支配资源的能力下降,成为“弱势”代。而子代则正值中青年,是“强势”代。那么,亲子之间养老型代际关系建立的逻辑前提是什么?

1.传统“报恩”观念

中国传统中一向有父母养育子代成人,有恩于子女,子女理应报答的观念。所谓“父母之恩,昊天罔极,虽竭尽其力,不能报于万一也”。②类似之说在近代之前宗族组织所制定的家规之中可谓比比皆是,表明这是传统社会重要的为子之道。

2.当代学者认识

当代学者对养老型代际关系逻辑前提的分析相对比较理性一些。

费孝通将中国子代的养老行为概括为反馈模式,即回馈亲代的抚育之劳: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丙代又赡养乙代。这是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反馈的模式。③它意味着养老是代际关系的主要内容。

也有学者将代际关系视为交换关系。郭于华认为,中国家庭以“哺育”和“反哺”为表现形式的反馈型代际关系,表明代际一种交换逻辑的存在。传统社会中代际传承和亲子间的互动依循着一种交换原则,它所包含的既有物质、经济的有形交换,也有情感和象征方面的无形交换。④

笔者认为,中国的代际关系是抚育—赡养关系和交换关系两种关系并存,且有互补的关系。在一定情形下,青壮年时期两代之间(青年儿子、儿媳妇和中年父母亲)交换关系的存在,才能为中年(儿子、儿媳妇)和老年(父母)之间赡养关系的维持打下基础。由于家庭血缘关系成员中加入了婚姻关系成员,家庭代际关系的交换意义得以凸现出来。⑤

以上无论哪一种代际关系形式都表明,养老功能是代际关系的重要内容。当然养老的方式因社会发展阶段和程度而有别。

养老的传统含义是子代对老年亲代(也包括祖辈)的赡养、照料,这些功能多以同籍、合居、共财的方式来履行。近代之前国家法律甚至禁止父母在世时子代分财别居的行为⑥,当然它并没有完全抑制住亲子析产异居的做法⑦,但其所营造的同居养老环境对直系家庭,甚至复合家庭维系所起的作用不可忽视。而当代养老的形式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化。不仅存在生活方式和环境具有差异的城乡二元社会,还有养老保障制度有别的二元社会。养老的含义被拓展,有依赖子女的“他养”,依靠个人退休金和年老后继续劳作形式的“自养”,还有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之养”。这使不同家庭成员对养老压力的感受和实际负担水平出现差别。当代法律仍然强调子代对老年亲代具有赡养义务,对亲子代,特别是子代选择什么样的居住形式并不干预。

传统时代子代对亲代的行为主要由儿子承担,新的法律则要求子女均承担赡养父母之责,但惯习在农村仍未根本改变,城市则发生了初步变动。有学者对养老代际关系由“子”单系向“子女”的双系变动进行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⑧这一研究拓宽了养老型代际关系的认识范围。

(二)本文关照和切入点

那么,在现代社会中,养老中的代际关系有哪些新的表现?子代养老负担水平如何?城乡二元养老保障制度之下,家庭养老功能的差异体现在哪些方面?在子女负有同等赡养老年亲代义务的法律环境中,民间社会实践有何特征?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对养老中代际关系的认识视角很多,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入手。

老年人居住方式:老年人居住方式是养老代际关系的一个重要体现指标。已有不少学者对老年人居住的家庭类型进行过全国或区域性考察。⑨本文将探讨其最新表现,并且力图从代际视角进行考察。

老年人生活费用来源:本文将从代际视角分析城乡二元社会下老年人生活费用来源的差异。

老年人生活照料:本文将考察老年亲代生活自理程度和从生活不能自理至去世所持续的时间,从而对子代的照料负担有所认识。对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的定义学界并无很一致的看法。有的研究者将其细化为具体指标来测定,如吃饭、穿衣、洗澡、上厕所、室内活动和控制大小便等。⑩我们认为,生活自理能力应包括购物(主要指购买日常生活所需物品)、做饭等指标。对老年人来说,这是其能否独立居住、生活的基本能力要求。

(三)数据说明

在本项研究中,笔者将主要使用以下数据:

第一,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分析”课题组2010年所组织的抽样调查数据。该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纳入多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入选省份为吉林、河北、陕西、安徽、浙江、广东和广西。在七个省区共调查三个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县和三个以城市人口为主的区。每个县抽5个村庄,每个村庄抽21户(每户一份问卷,下同);每个区抽5个居民小区,每个居民小区抽21户。每个省级单位人户调查问卷总数为630份。本项调查进行于2010年10~12月,最终获得有效问卷4425份。通过分析这一最新数据库,一定程度上可对当代家庭养老中的代际关系状态有所认识。

第二,1982年以来的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从总体上认识当代老年人生存状况及其变动,本文将利用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库、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库和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这些数据将主要用来追溯养老代际关系的发展演变。

第三,其他调查数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的“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集提供了较新的家庭养老信息。此外,为对传统与现代子代不同生命周期亲代存殁状况差异有所把握,本文还使用一些历史数据。

二、养老型代际关系的形成条件

一般来说,只要有生育行为发生,亲子代际关系即可形成。当然有收养行为或近代之前的过继行为,将会产生拟制亲子关系。但具有养老内容的代际关系并非每个家庭都存在。父母于老年之前去世,子代的养老义务则会免除。(11)随着人口预期寿命延长,老年人口增多,这不仅体现在社会人口结构中,而且在家庭人口结构中表现出来,养老型代际关系产生的概率大大提高。

(一)传统时代透视

笔者从已出版的《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中收集了1200多个19世纪初期子代(均为男性)和亲代存殁信息相对完整的个案(12),建立数据库。从中可对近代之前不同年龄组子代与亲代存殁构成关系有所认识。

图1显示,35岁组子代中,父母均故比例超过1/3,为35.17%。若以26岁作为当时的代差来衡量(根据已有研究,明清时期儿子与亲代代际差平均水平26~27岁(13)),可知当时1/3以上子代没有赡养老年亲代之责;45岁组子代中,无父母比例为59.81%;50岁组子代中,无父母比例为73.91%;55岁子代中,无父母比例为79.21%;60岁组子代中,96%无父母。若将45岁组视为当时中年阶段的代表类型,那么可知,约60%的子代没有养老责任。

图1:19世纪初期不同年龄组受访者父母存殁状况(1) (N=1252)

不同年龄组子代中,单母存在比例明显高于单父存在比例。35岁组子代中,单母存在比例为35.17%,单父为12.29%,父母均存17.37%;45岁组亲代中,三类比例分别为26.17%、5.61%和8.41%。

若将父母健在与单父、单母存世三种类型合并,不同年龄组子代与亲代存殁结构图像将更为清晰(见图2)。

图2:19世纪初期不同年龄组受访者父母存殁状况(2) (N=1252)

子代40岁组应该是老年父母及父母一方存世比例最高的,为55.06%,45岁组为40.19%,50岁组为26.09%,55岁组为20.75%,60岁为4.0%。可见,当时低龄老年子代赡养高龄老年亲代的情形比较少见。

(二)当代表现

在2010年“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分析”问卷中,我们设计了受访者父母存殁状态的问题,这为认识不同年龄组受访者亲代生存状况提供了可能。

1.男性受访者视角

关于当代亲子代年龄差,根据笔者对1982年、1990年和2000年普查数据中三代直系家庭的研究,男性第一代与第二代平均相差分别为28.50岁,29.02岁和28.17岁;第二代与第三代相差分别为25.74岁、25.17岁和25.22岁。不分代位,亲子平均代差分别为27.12岁、27.10岁和26.70岁。(14)可见,这与近代之前基本相同。

由代际年龄差可知,子代35岁组和40岁组是亲代进入老年状态较密集的时期,父母健在比例分别为60.13%和50.41%;而19世纪初这两个年龄组父母健在比例分别为26.09%和17.37%。不过传统时期,这两个年龄组单亲健在比例却比较高,分别为47.46%和42.4%,若与父母健在类合并,父母或父母一方存世比例分别为64.83%和55.06%,表明传统时期中年男性中60%左右有赡养老年之责。当代这两个年龄组父母及父母一方存世比例则分别为91.5%和86.48%。传统时期与当代社会的重要区别体现在50岁及以上组,以50岁组为例,前者父母及一方健在比例占26.09%,后者为55.49%;55岁组,前者20.75%,后者39.53%;60岁组,前者4.0%,后者26.43%。这意味着当代老年男性中约1/4存在低龄老人赡养、照料高龄老人的可能,当然具体情形也会有差异。

图3:不同年龄组受访男性父母存殁状况(1)

资料来源:2010年“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分析”问卷调查数据。

图4不同年龄组受访男性父母存殁状况(2)

资料来源:2010年“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分析”问卷调查数据。

2.女性受访者视角

当代法律消除了子女赡养父母义务的差异,女儿对娘家父母所承担的赡养和照料行为也在增多。这里我们想从受访女性角度考察其年龄构成与亲代存活构成状况。

从基本走向看,与受访男性相比,不同年龄组受访女性亲代存活构成没有明显不同,但小的差异是存在的。以35岁组和40岁组为例,女性父母健在比例分别为68.94%和45.81%,而男性分别为60.13%和50.41%。50岁、55岁和60岁组女性父母及父母一方健在比例为56.53%、42.04和29.31%,男性则分别为55.49%、39.53%和26.43%。可见,两者虽有差异,然总体看比较接近。

从下面亲代父母及父母一方存世合并后的趋向走向可以看得更清楚。

(三)不同年龄组受访者65岁以上亲代构成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对不同年龄组受访者亲代存殁状况有所认识,但尚不清楚调查时65岁以上老年亲代所对应的子代年龄组有哪些?分布特征是什么?集中程度如何?弄清这一点有助于把握不同年龄组子代的养老负担水平,故再作探讨。考虑到男女受访者年龄结构与亲代存殁状况有基本形似的表现,所以将两种样本合并,统称为子代。

亲代有1人65岁以上者40岁组最高,为46.01%;亲代2人65岁以上者45岁组最高,为29.90%。两种类型合计也以40岁组最高,占73.59%;其次为45岁组,占69.51%。

图5:不同年龄组受访女性父母存殁状况

资料来源:2010年“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分析”问卷调查数据。

图6:男女受访者父母及父母一方存世状况比较

资料来源:2010年“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分析”问卷调查数据。

60岁组受访者中,73.08%已无健在父母,65岁组和70岁组无父母比例分别为87.29%和96.15%。

由图8可知,子代无65岁及以上老人样本有着鲜明的生命周期特征。25岁组以下子代的父母多数尚未年老。35岁组有老年父母的比例升至51.41%;40岁组达到73.59%,为峰值;45岁组仍保持在69.51%;50岁组为55.08%;55岁组降至40.44%;60岁组为26.92%;65岁组为12.71%;70岁组为3.85%。因而,相对来说,40岁组和45岁组子代面临的养老压力最大。60岁组子代中老年父母及父母一方健在的比例超过1/4,可见,当代社会以子代低龄之老养亲代高龄之老并非个别现象。

受访者有65岁以上父母及父母一方的样本中,父母均存占33.61%,父母一方存世占66.39%。根据图9,除20岁组受访者外,均以父母单方存世为主。

而在65岁以上单亲中,受访者单母存世比例农村和城市分别为74.78%和72.29%,单父存世比例分别为25.22%和27.71%。这表明,丧偶母亲是65岁老年亲代的主体。

图7:不同年龄组受访者65岁以上亲代构成(1)

资料来源:2010年“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分析”问卷调查数据。

图8:不同年龄组受访者65岁以上亲代存殁构成(2)

资料来源:2010年“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分析”问卷调查数据。

综上所述,无论传统时期还是当代,亲代存殁构成都表现出随着子代年龄组提高,父母存活比例减少、死亡上升的特征,但前者子代有老年亲代的年龄组相对集中于35岁和40岁年龄组,而当代则推迟至45岁和50岁年龄组。当代子代至60岁时,亲代双方和一方健在比例仍超过1/4,低龄老年子代赡养高龄老年亲代的可能性明显提高。

图9:不同年龄组受访者父母均存与父母一方存世构成比较

资料来源:2010年“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分析”问卷调查数据。

这一分析是从纯粹生命历程角度考察的,而亲代存活比例提升是否增加了家庭养老负担,与有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和身体状况有直接关系。笔者在下面将逐一探讨这些问题,以期对家庭养老状况和老年人对子女的依赖程度有所认识。

三、从老年人居住方式看亲子日常生活依存度

亲子之间,特别是老年亲代和已婚子女是同居共爨,还是各自形成生活单位?它是代际关系的重要体现形式。一般来说,在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家庭就业为主、亲子同村或同城居住比例高、亲代掌握家庭经济资源的时期,老年亲代与成年子代共同生活的比例较高。而在社会就业为主、迁移流动行为增多、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时期,亲代失去劳动能力后可以退休金维持晚年生活所需,亲子对独立生活的追求增强,分爨生活、各立门户比例增大。

当然,我们不能以老年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作为代际关系质量高低或子代履行赡养责任强弱的评判标准。根据笔者以往研究,当代家庭养老已表现出从“家内”向“家际”变动的趋向。(15)而且,对低龄老年人来说,当子女均婚之后,单独居住往往是其主动选择。这是城乡社会的共同趋向,多子家庭尤其如此。在人口迁移流动就业增多的当代,亲子异地居住比例提高,有的老年父母因此失去了与子女同居共爨的基本条件。

笔者认为,若无外部规则和条件约束,同居和分爨完全由亲子代根据自己的偏好决定和选择的话,老年父母与已婚子代共同生活具有这样的指向性:彼此相容程度较高,亲子及其配偶之间相对和睦。同时,相对于有距离的单立门户,亲子共同生活便于子代对自理能力降低的老年父母提供照料。

(一)1982年以来三次人口普查数据结果参照

1982年中国尚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刚刚起步。1990年是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增多的时期;在城市,计划经济制度尚处于主导地位。2000年,城市市场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居民所享受的福利分房制度基本上被取消;农村劳动力非农化就业已成普遍之势。而城乡户籍藩篱并未取消,不同类型的福利水平差异依然存在。1982年以来的三次人口普查可对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下的老年人口居住特征有所揭示。

根据表1,与一个已婚子女共同生活形成直系家庭是65岁以上老年人最主要的居住类型。1982年和1990年,城乡之间基本上没有差异,甚至城市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稍高于农村。2000年农村基本未变,城市下降至51%。与此同时,城市老年人在核心家庭、单人户等小家庭中生活的比例达到47.73%,镇和农村分别为45.73%和41.15%。2000年城镇老年人中超过1/3(38%)为完全独立居住。可见,就总体而言,至2000年,尽管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单独生活增加了,但与子女同居共爨的主流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二)2010年“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分析”调查中的老年人居住方式

在此,我们想从两个视角加以考察,一是受访者户内65岁以上老年人居住方式,一是受访者65岁以上老年父母居住方式(第一种统计中缺少未与受访者共同生活老年父母的信息,特别是已婚女性多未与父母共同生活。这一视角可弥补其缺陷)。

第二种方式是从子女角度观察其老年父母的居住方式。这种方法可以避免不能接受访谈的老年人(如单独居住且失能、靠人照料者,有交流障碍者等)信息缺失的问题,有助于认识居住方式中的代际关系。其不足是,那些没有子女的老年人的信息则不会得到。但目前65岁以上的老年人绝大多数有子女,根据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1%抽样数据库统计,当时农村45岁妇女有儿比例为94.1%,有女无儿比例为4.71%,无儿无女比例为0.92%,50岁组三项指标分别为94.51%、4.71%和1.19%;55岁组为93.68%、4.12%和2.19%。20年后的2010年,这些人正是老年人的主体。

城市受访者父母并不一定都住在城市(多数于城镇居住),即使如此,其父母与农村受访者父母的居住区别也有明显不同(亲子异地居住会使父母独立生活增多)。

这两个视角的结果有相似之处。特别是老年人在直系家庭生活比例基本相同,且为最主要的居住方式。不过单人户差异较大。或许由于前者中低龄老年人比重较大,后者中高龄父母比例较高。根据本调查数据,家庭户65岁以上老年人农村男女分别为72.20岁和73.62岁,城镇分别为72.61岁和73.13岁,受访者65岁以上父母农村分别为74.15岁和75.33岁,城镇为75.18岁和76.23岁。两个视角男女老年人指标整体相差3~4岁,应该说并非有很大不同。或者说后者中丧偶者增多,从而提高单独生活比例。

这里我们着重对第二个视角数据进行分析。

根据表3,2010年,城镇地区老年居住类型直系家庭与非直系家庭基本上持平。具体来看,直系家庭比例最大;核心家庭居于第二位,其主体是老年夫妇家庭;单人户居第三位。这三类家庭是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家庭形式。农村老年在直系家庭生活的比例超过60%,而在夫妇家庭和单人户生活的比例则低于城镇。若将这一调查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相比,老年人单独居住(包括夫妇家庭和单人户)比例稍有上升,直系家庭城市稍有降低,农村则小幅增长。总体看,间隔十年之后,城乡老年人居住方式变动并不很大,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稳定。相对于2000年普查数据,2010年为区域抽样数据,并且分类也有小的差异(后者分出轮养家庭,普查数据则可能将其计入直系家庭,形成虚拟直系家庭)。

轮养是多子家庭的一种养老形式,我国不少地区有这种习惯。2000年“中国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和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组织者注意到这种现象。按照2006年调查数据,农村轮养老人占5.09%,城市为4.60%。(16)我们组织的调查数据中,轮养比例稍低一些。轮养与地方习俗有很大关系。2008年笔者在冀东调查发现,65岁以上老年人被轮养者为15.62%。⑩就当代而言,随着70岁以上多子老年人逐渐去世,这种现象将会大大减少。

受访者65岁以上老年父母的居住方式与父母存殁构成有一定关系。

相对来看,丧偶父亲或母亲与已婚子女生活的比例高于父母健在者。这表明,对老年人来说,丧偶直接降低了其生活自理能力。城市老年父母健在时,多选择单独生活,形成夫妇家庭居制。这种选择差异是否与父母年龄有关,即父母一方健在类型中父母一方年龄高于父母双方健在类型,前者因年龄大而倾向于选择与一个已婚子女共同生活。根据对父母亲年龄统计,城镇父亲一方健在类型中,父亲平均年龄为76.90岁,父母双方健在类型中,父亲平均年龄为76.15岁;农村父亲这两项平均年龄分别为77.36岁和76.76岁。可见后者稍低于前者,但差距很小。母亲样本中,城镇两项平均年龄分别为77.81岁和73.76岁,农村为79.20岁和73.31岁,后者低于前者5岁左右。可见两类父亲样本中的平均年龄差异很小,母亲之间虽有差异,却非高龄和低龄之别。

农村老年父母无论双方健在还是丧偶,均以同一个已婚子女生活为主。不过,父母健在时,老夫妇单独生活超过40%。

根据2010年七省区调查数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受访者老年父母的居住方式,农村以与已婚子女组成直系家庭为主,单人户和夫妇空巢家庭为辅;而城市则表现出老年父母与已婚子女同住和单独居住并存的局面。

(三)老年人去世前居住方式

以往的家庭调查对老年父母去世前夕的居住方式较少关注。笔者认为,这是老年人生活历程的末端。从家庭生命周期角度看,这一阶段其子女多已结婚,分出单过占多数。与此同时,老年父母去世前又是相对体弱多病阶段,其对子女的赡养、照料依赖也较强。对此加以研究,将加深我们对老年人生存方式和亲子依存程度的认识。

考察不同时期去世的老年亲代居住方式会有差异,这里,我们将受访者父母去世年代分为四个时期。

1.受访者老年父亲去世前居住方式

根据表5,在农村,受访者老年父亲各个时段去世前均以同一个已婚子女生活为主。单独生活1990年约占1/4,2000年后则超过30%。1990年前去世父亲同未婚子女生活占一定比例,这可能与该组人生育高峰期处于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生育子女多有关。其中一部分父亲去世时,尚有子女未婚。

城市,1990年前和2000年前去世老年父亲与已婚子女组成直系家庭比例最大,以后两个时期则单独生活比例最高。1990年前去世老年父亲与未婚子女共同生活所形成的核心家庭比例较高,其原因与农村相似。

总体来看,农村受访者老年父亲去世前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为主,而城市老年父亲去世前则形成与子女共同生活和单独生活并存的局面。

2.受访者老年母亲去世前居住方式

整体看,在农村,相对于老年父亲,老年母亲去世前更倾向于与已婚儿子生活在一起。城市也有这种表现。各时期老年母亲均以与已婚儿子同住为最大比例。这种状况与家庭生命周期中,父亲相对母亲去世要早有关。父亲去世前,多处于夫妇健在阶段,独立生活愿望较强。而父亲去世后,年迈的老年母亲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则可能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得出这样的认识:就农村而言,从1982年以来至现在,65岁以上老年父母与一个已婚子女(主要是儿子)共同生活形成直系家庭是其主要的居住方式。城市1990年之前65岁以上老年人的居住方式也与同已婚子女共同生活为主,2000年后独居倾向增强,至目前基本形成单独居住和与已婚子女同住并存的局面。

中国当代老年人在生命周期最后阶段以空巢和家庭解体的方式(单人独居)生活的比例尽管在上升,并且在城市老年人中超过了40%,但整体看,尚没有成为主流行为。

笔者认为,老年父母与子女,特别是与一个已婚子女保持同居共爨生活形式,其积极作用在于代际日常互助功能得以保持,老年人孤寂感将会减轻。当然,这应建立在亲子代均为主动选择且较少矛盾冲突的基础上。

中国目前65岁以上老年人中绝大多数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并且多有1个及以上儿子。这是老年人与已婚子女组成直系家庭基本的“人力资源”条件。随着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这一基础将被大大削弱。即使不考虑子女离开父母到外地工作这一因素,结婚子女仍依照传统的“妻随夫居”、“子随父居”方式安排居住,理论上也只有50%老年人有组成直系家庭的可能。而将居住偏好(独立生活倾向增强)和子女到外地工作比例提高这些因素考虑在内,不难看出,未来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的比例将会进一步降低。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对社会服务的需求将明显增强。

四、老年人赡养和照料

老年人赡养主要指其维持生存所需生活费用的来源,照料则为老年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之后他人为其提供的生活起居帮助。

(一)老年人生活费用来源

中国当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二元特征,亦即社会保障体系相对完整的城市和尚未真正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农村。这一制度环境对城乡老年人的赡养方式带来影响。

1.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对城乡老年人赡养方式的揭示

城乡之间最大的差异是,城市以领取退休金为生活来源的比例最大,而农村则以依赖家庭成员供养为主。

考虑到城市男女就业比例有差异,女性没有参加工作并进入正规保障体制内的比例较男性为高,故男女之间在生活来源上应有差异。农村男女之间也有类似差异,比如,男性原来从事事业和行政工作者,退休后回农村生活。

城市65岁以上老年男性依赖家庭成员提供生活费用的比例只有15%,绝大多数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而女性则不足45%,即使将低保包括进来,也不足50%。可见2000年城市老年女性对家庭养老的依赖水平超过50%。需要指出的是,为城市女性提供生活保障者,丈夫健在时主要由丈夫,只有丧偶之后才可能由子女提供。

农村老年人中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不工作时均以靠家庭成员赡养为主,差异是女性由于享受退休金者只有1%,故其对家庭成员的依赖更具有刚性。

需注意,在农村,不少低龄老年人并没有退出劳动领域。根据2000年普查数据,农村65岁组老年人仍从事有收入的工作者达59.74%,城市则为14.24%。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对子女的经济依赖。

“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显示,农村65岁组老年男性仍从事农业生产者占56.78%,70岁组占41.11%;老年女性这两个年龄组分别为36.52%和22.22%。城市老年男性65、70岁组从事有收入劳动的比例分别为9.57%和5.60%,女性分别为3.37%和2.13%。(18)农村老年男性在69岁以下仍参加农业生产的比例超过50%,乃至可以自食其力,客观上降低了对子女特别是儿子的生存依赖。当然,这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缺失有直接关系。

2.2010年“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分析”调查数据

农村65岁以上老年父母靠儿子提供生活费用所占比例最大,若将“女儿”和“子女”两类包括在内,子女供养占55.26%;子女以外亲属供养占3.52%;自养接近1/4,退休金不足10%,非亲属供养超过40%(含自养)。可见,即使在农村,子女供养虽占多数,但并非绝大多数。目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者仍是少数。正因为如此,为降低对子女的依赖,才会有较高比例的农村老年人勉为其难,继续劳作,以免或推迟成为吃“闲饭”者。城镇地区65岁以上老年人中65%以上以退休金为生,而靠子女赡养者为15%。

还应看到,我国目前已达到65岁以上老年人能否享受正规社会养老保障与户口性质有很大关系。城镇中有一部分人的户口性质为农业人口,农村则有少量非农业人口。因而,从户口性质角度考察,更有助于认识城乡养老保障的制度性差异。当然,相对来说,非农业人口多居于城市,农业人口多在农村,由此着眼,也可加深对城乡福利水平差异的理解。

可见,非农业人口中靠退休金生活的比例明显较城镇统计口径为高;依赖子女供养占9.98%;农业人口中靠子女和退休金者分别为57.48%和5.69%。

城镇靠退休金生活的老年人占2/3,但仍有约1/3没有进入正规养老保障体系之中;依赖子女者占15.01%;靠子女和配偶赡养者共占19.21%。可见家庭成员赡养所占比例并不低。

尽管城镇老年人中靠退休金生活的比例较高,但若分性别看,女性中有近40%享受不到退休金;农村则有30%以上的老年男性靠自己劳动来挣得生活费用,而在70岁以下低龄老人中这一比例还要增加。

根据表12,农业人口中老年男性靠自己劳动为生者占1/3,子女供应占52.53%,亦即近一半65岁以上父亲并非依赖子女为生;女性老人中劳动为生者接近15%,子女供养占64.71%,子女和其他亲属供养71.33%,对子女和亲属养老依赖度较高。非农业人口老年男性靠退休金生活的比例高于“城镇户”统计口径约9%,靠子女占7.59%;女性靠退休金超过65%,靠子女为12.34%,即有1/3非农业人口老年女性没有进入正规养老保障体系之中。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目前65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费来源具有明显的城乡二元社会表现。农村老年人多数靠子女提供生活费用,而老年男性,特别是低龄男性有高比例者通过参加劳动来自我供给。城镇内部也有性别差异,约1/3的老年妇女没有被纳入正规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

(二)老年生活自理能力

认识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可对家庭照料负担有所把握。

对于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的判断有两个视角,一是老年人自己,一是老年人子女。后者的判断或许较为客观,它还有助于我们获得一些不方便接受调查的老年人的信息。

这里的能自理能劳动,就农村老年男性而言,包括从事有收入的农业、非农业劳动;对女性来说,则主要指能够从事家务劳作。对城市男性来说,有些人尚从事不同类型有收入的工作,未工作但能从事各种家务活动也视为能劳动;女性则主要指基本不依赖他人就可完成主要家务工作、能够照看孙子女等。第二种类型“能自理但不能劳动”,主要指彻底退出劳动领域,一日三餐尚可自己炊煮,基本不需要子女或他人照料。第三种类型为“不能自理需人照料”,指丧失做饭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依赖他人照料起居。

根据表13,70岁组及以下老年父亲处于第一、二类型中的比例超过90%。不能自理生活靠人照料者75岁组超过10%;85岁及以上组,不能自理生活的比例仍不足15%。

老年母亲与父亲有基本相同的表现,只有85岁及以上组不能自理比例稍高,达到20%。这可能与老年女性预期寿命长,高龄者丧失自理能力也相应提高有关。本调查数据显示:65岁以上父亲中,85岁及以上组占7.94%;而母亲中,85岁及以上者占12.75%。

(三)老年人从生活不能自理到去世间隔

老年人从生活不能自理到去世间隔时间长短,直接体现家庭照料负担的轻重。

一般来说,65岁以上老年人去世前可能会有多次生活不能自理的阶段,而对多数老年人来说,去世前生活不能自理应该是程度最重、延续时间相对最长的。其对家庭成员的照料需求最大,子代也最为重视。故对此加以考察,有助于认识子代的照料负担。

就基本趋向而言,农村受访者老年父母从生活不能自理至去世的时间构成相似。具体来看,有如下表现:

单项指标中,父母均以当天去世为最大,分别占21.97%和19.48%。这意味着约1/5的老年父母因突发疾病去世。

父亲不足3个月去世者占52.44%;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去世者17.44%;一年以内合计69.88%;1年以上不足3年占19.93%;3年以上占10.20%。

母亲不足三个月去世者占51.14%;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去世者19.34%;一年以内合计70.48%;1年以上不足3年占17.76%;3年以上占11.75%。

图10:农村受访者65岁以上父母生活不能自理至去世延续时间

资料来源:2010年“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分析”问卷调查数据。

图11:城镇受访者65岁以上父母生活不能自理至去世延续时间

资料来源:2010年“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分析”问卷调查数据。

城乡受访者65岁以上老年父母从生活不能自理至去世时间间隔有相似的表现,不过也有值得注意的差异,即城市受访者老年父母当天去世者高于农村,分别为29.44%和30.34%。

城镇受访者65岁以上父亲不足三个月去世者占52.62%;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去世者占17.09%;一年以内合计为69.71%;1年以上不足3年占19.12%;3年以上占11.17%。

母亲不足三个月去世者占53.89%;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去世者占16.57%;一年以内合计为70.46%;1年以上不足3年占19.36%;3年以上占10.18%。

我们可将老年父母去世前生活不能自理时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基本无照料(当天去世)、短期需人照料(3个月以内)、中短期需人照料(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中长期需人照料(一年以上不足三年)和长期需照料(三年以上)。

受访者65岁以上老年父母中,50%以上从生活不能自理至去世的间隔不足三个月,并非长期卧床,为子女所照料。这意味着一半以上老年人并未给子代带来照料压力。一般来说,去世前不能自理生活一年以内者,也不会构成很大的照料压力。真正需要子女相对长期照料的65岁以上老年父母占城乡约为30%,而其中久病在床、需人照料者刚超过10%。

(四)老年父母养老主要承担人

这一问题也是从子代受访者角度来考察的。这里“养老”的含义既有综合指向,包括与谁同住、由谁提供生活费用和照料起居;也有单项指向,如老年人自己虽有退休金,但需依赖子女照料。

我们将其分为“父母自己”、“受访者本人(包括其配偶)”、“受访者兄弟”、“受访者姐妹”、“受访者兄弟姐妹”。这里所以将养老承担者分成兄弟、姐妹和兄弟姐妹三类,主要是看承担养老的子代内部性别差异状况。

根据表15,男女受访者老年亲代有一个共同表现是,城市父母双亲在世时,靠自己养老比例较高。从男性受访者角度看,父母自养占48.51%;而从女性角度看则为58.45%。这与双亲健在时年龄相对较轻、独立生活能力较强有关。但农村父母健在时自己养老比例不足1/4。

农村男性受访者本人和兄弟为父母养老承担者所占比例为67.74%,仅有姐妹参与养老的比例占1%,兄弟姐妹共同参与比例为16.53%;城镇受访男性本人和兄弟参与养老比例为51.77%,只有姐妹参与养老比例为1.96%,兄弟姐妹共同参与比例为12.55%。

女性受访者独立承担父母养老的比例城乡均不足10%。将受访女性与其姐妹承担父母养老两项指标合计,农村和城市分别为10.28%和11.53%。若进一步将兄弟姐妹共同参与父母养老指标合在一起,农村为28.46%,城镇为27.62%。

整体看,老年养老方式,城乡差别表现为,城市老年父母均健在时自我养老比例在50%左右,明显高于农村。当父母生活不能自理时,无论城乡,儿子均是父母养老的主要承担者,女儿独立养老的比例刚超过10%,但女儿参与养老的比例超过1/4。

这种状况与目前老年人的子女构成和民间惯习有关。

我们可通过20年前即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中64岁以下妇女存活子女构成状况透视2010老年人和即将进入老年者的存活子女构成。

无论城乡,1990年45岁以上组调查对象(2010年65岁以上组老年人)的儿女双全比例均比较高,农村超过83%,城市也在60%以上。若将所有有儿子家庭合计,农村目前65岁以上老年人有儿比例超过90%,城市接近85%。目前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多数为儿女双全,在男娶女嫁的习俗下,他们年老之后更多地依赖儿子养老。七省区调查数据中,农村65岁以上老年与已婚儿子组成直系家庭比例占93.81%,与已婚女儿组成的直系家庭只占6.19%;城镇分别为87.25%和12.75%。

而按照1990年普查数据,当时30岁组(相当于2010年的50岁组)和35岁组(相当于2010年的55岁组)调查对象儿女双全比例分别降至5%以下和20%以下,单性别子女成为主流。其中有女无儿比例分别为43.56%和38.65%。这预示着10年后,中国老年人,特别是城市老年人单独居住、自养的比例将进一步上升。

五、结语与讨论

(一)结论性认识

第一,随着人口预期寿命延长,当代多数家庭子代与亲代之间存在养老型代际关系。但子代对老年亲代的实际赡养有明显的城乡分野。

首先,城市中子代的“实质”性赡养责任逐渐被“形式”养老所取代,“刚性”供养变为“弹性”支持,亦即老年亲代对子代的供养需求大大减少,子代的赡养压力明显降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

其次,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的农村,子代仍是老年父母的主要赡养者。但老年父母,特别是父亲,尽可能延长参加农耕及其他有收入劳动的时间,提高自养能力,来减少子代的赡养负担,他们甚至承担起外出就业子代所留下土地的耕作。整体看,当代城乡,功能性养老代际关系已经被削弱,甚至在某一方面基本不存在(如城市子代不必为有退休金的老年亲代提供生活费用)。

第二,老年人居住方式,城市已形成独立居住和与子女共同居住并存的格局;农村老年人则与子女同居共爨为主、单独居住为辅。没有外部约束的家庭居住类型之下,独立居住和与子女合爨各有优长。前者使老年人得以享受安静的老年生活,减少了家务之累;后者则可保持代际互助,特别是高龄父母得到及时关照。我们不应将老年人独立生活可能带来的“孤独”扩大化,视“空巢”为凄凉结局。

第三,老年人从生活不能自理至去世时间间隔表明,70%的老年人从生病至去世在一年之内,多数老年人并没有给子代带来很大照料压力。

第四,子代养老中的性别差异在城市已经弱化,但相对来说儿子承担的比例要高于女儿;农村儿子仍是养老的主要承担者,女儿仅起补充作用。这种差异实际上仍是“男娶女嫁”和“从夫居”这种婚姻方式所导致的,农村嫁入外村的女儿不具有承担日常照料责任的条件,当然她们在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方面给予父母的支持在增大。城市婚姻方式中“从夫居”的色彩已经淡化,同城居住的已婚女儿与老年父母保持着相对强的关系。

第五,当代亲代与子代之间抚育与反哺之间的平衡已经或正在打破,当然传统时代父母早逝(未到老年去世)比例较高也使不少家庭亲代投入与“收益”之间的平衡难以保持。这表明,亲代与子代之间虽存在交换的形式和抚育与反哺的关系,但两者之间的平衡并非每个家庭都存在。就当代城市而言,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社会服务的引入是这种状态形成的直接原因。

(二)值得关注的问题:

当代不同年龄组子代与老年亲代存殁构成变动表明:传统的中青年子代养老为主向中年子代养老为主转变。在农村,不仅青年子代,中年子代也多离村从事非农活动,老年人获得家庭成员照料的资源萎缩,而且不得不更多地参与对孙子女的照料,以这种“付出”来“交换”自己高龄时子代的照料。代际互助中老年亲代付出过多。在农村加快推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社会服务体系建立,是提高老年亲代晚年生活水准的根本途径。

城市老年人独居增多,其对社会养老服务、特别是社区服务的需求增多,更多地借助非亲属成员来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与以往多子女老年人独居不同,目前第一代独生子女老年父母中不少人没有子女同城居住,即子代“缺位”现象增多。亲代难以从子代获得实质性的照料,对社区等公共服务的需求由弹性变为刚性。完善和规范社区养老服务不仅有助于减轻其子代照料负担,且对提高老年人生存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目前老年人所需社会服务或者缺乏;或者虽有,但远非优质和规范的。

需要指出,在农村,亲代对子代养老负担的减轻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老年人主动和被动降低生活水准、延长亲身劳作时间基础上,远未达到“体面”养老的状态。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提高农村老年人生存质量的必然途径。但从代际关系角度看,一些惯习有待改变:亲代在中年阶段倾其所有为子代盖房、办婚事,提前将个人创造的财富转移给子代,削弱了支配财产的能力和自我养老能力。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有助于促使亲代从将财富完全转移给子代模式转变为自我积累养老资源与向子代转移财产相结合的模式。

当功能性养老关系削弱之后,情感型养老关系应得到更多关注。这是老年亲代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形式,也是现代社会良好代际关系维系的重要途径和必要条件。

家庭养老压力降低,便意味着社会养老压力增加。中国从传统时期社会基本不承担养老责任(除鳏寡等无直系亲属老年人外),逐步过渡到以养老金形式承担城镇就业离退休老年人的生活费用和以福利救助制度为城乡困难老年人、无子女老年人提供低保、养老费用,目前正在推进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这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面对不同的老年人口群体,社会的养老压力也会有不同。而对社会养老的过度依赖也非社会所能承受。在笔者看来,增强老年人自养能力,支持老年人子代协助养老,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将三个方面的力量结合起来,将是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可行之道。

注释:

①1982年65岁以上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占4.91%,1990年为5.57%,提高13.44%;200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6.96%,提高24.96%;201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8.87%,提高27.44%。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计算。

②民国38年(1949年)江阴《东沙王氏支谱》,光绪三年所订家规。

③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家庭研究中心(编):《中国家庭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④郭于华:《代际关系中的公平逻辑及其变迁——对河北农村养老事件的分析》,载《中国学术》2001年第4期。

⑤王跃生:《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理论分析》,载《人口研究》2008年第4期。

⑥按照唐律,不孝包括: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阙。见《唐律疏议》卷1,《名例》。明律规定:“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见《大明律》卷22。

⑦王跃生:《个体家庭、网络家庭和亲属圈家庭分析——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视角》,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4期。

⑧徐安琪:《家庭结构与代际关系研究——以上海为例的实证分析》,载《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王跃生:《个体家庭、网络家庭和亲属圈家庭分析——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视角》。

⑨曾毅、王正联:《中国家庭与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变化》,载《中国人口科学》2004年第5期;郭志刚:《关于中国家庭户变化的探讨与分析》,载《中国人口科学》2008年第3期;王跃生:《农村老年人口生存方式分析——一个“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视角》,载《中国人口科学》2009年第1期。

⑩顾大男、曾毅:《1992~2002年中国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变化研究》,载《人口与经济》2006年第4期。

(11)根据王丰、李中清对18世纪清代皇族人口的研究,当时有一半父亲活不到45岁。见李中清、郭松义(主编):《清代皇族人口行为和社会环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

(12)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

(13)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1页。

(14)王跃生:《中国当代家庭结构变动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3页。

(15)王跃生:《个体家庭、网络家庭和亲属圈家庭分析——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视角》。

(16)郭平、陈刚(编著):《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分析》,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153页。

(17)王跃生:《农村老年人口生存方式分析——一个“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视角》。

(18)郭平、陈刚(编著):《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分析》,第49~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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