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关系协调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利益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催生了大量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不同利益主体、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利益矛盾大量出现了,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矛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充满创造活力、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稳定有序的社会,而和谐最根本的应该是和谐的利益关系。如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利益格局的平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问题。
一、我国利益关系出现的新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了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经济制度、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模式等方面也相应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从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转变;三是从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向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多种分配方式转变;四是从以农业为主导的经济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导的经济社会转变。这些基本经济制度上的深刻变化引起了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带来了新时期人民内部利益关系的巨大变化。
1.社会分化明显,利益群体呈现多元化趋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一方面冲破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高度一致的利益格局,在总体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国家、集体、个人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另一方面,打破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人民群众内部的同质性,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由于经济基础、政治资源、文化(技术)条件、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不同,正在形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利益群体。目前,我国的利益群体具体可以细分为六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由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组成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党政机关的职员和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艺术等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农民(他们除一部分仍在农村务农外,也有一部分在乡镇企业就业,有的进城务工或经商,农民队伍中有一部分人正在成为工人队伍中的新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在整个社会利益体系中,各种利益群体分别占有自己的位置,从而构成一种多元的利益主体结构。
2.利益矛盾突出,利益关系呈现复杂化趋势。
利益分化必然会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改革本身就是利益关系的调整,改革的具体政策在让一部分人受益的同时会影响到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社会原有的利益格局已经被打破,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出来,例如国有企业内部企业经营管理者与普通职工的矛盾,非公有制企业中雇主与雇工的矛盾等。此外,在利益调整中,部分利益群体存在心理失衡和相对被剥夺感现象,对社会的分配有不公平感。在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利益矛盾日益显现出来,使得利益关系呈现复杂多样的面貌。
3.收入差距拉大,利益矛盾呈现两极化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总体上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提高,但另一方面收入差距也在不断地扩大。(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近年来,农民收入增幅减缓,而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加快,使差距不断扩大。如1985年为1.86倍,到2001年扩大为2.79倍,此后逐年增加。由于农民基本上不享受社会保障,而城镇居民享受了各种福利和补贴,实际的城乡差距更大。(2)地区收入差距拉大。近几年虽对开发西部加大了力度,但东西部的差距仍呈扩大趋势。如人均GDP,东部与西部的比例由1991年的1.86倍扩大为2000年的2.33倍,2001年又扩大为2.44倍,省际间差距更大,如浙江与贵州比较,由10年前的2.7倍扩大为5.1倍。(3)贫富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据国家统计局测算,我国城镇居民基尼系数由1978年的0.16上升至2002年的0.46。如按五等分法计算,20%的高收入户约为20%的低收入户的倍数,城镇为8—9倍,农村为6—7倍,全国平均在7—8倍左右。此外,目前我国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相对过大,合计占总人数的64.2%。(4)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行政垄断行业收入大大高于其他行业。据统计资料显示,和1990年相比,2000年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技术服务业收入增幅最高,达500%左右,农林牧渔业和采掘业增幅仅为200%多一点。1990年最高收入行业的收入是最低行业的1.72倍,而2000年则变为2.63倍。[1]
二、我国主要的利益关系分析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也日益多样化,社会利益格局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态势。如何正确认识和分析在改革中出现的多元利益关系及其相互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三组重要的利益关系,即劳资关系、干群关系和党群关系。
1.劳资关系
劳资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建立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引导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广大职工及从业者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劳资关系打破了计划经济下的超稳定状态,各种利益关系明晰,利益矛盾凸显,形成了转型期特有的失衡状态。目前我国企业,劳资双方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劳资矛盾日益激化,导致劳动争议案件上升。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22.6万件,涉及劳动者80万人,分别比2002年增长22.8%和31.7%,此外,以非立案的方式协调处理的劳动争议达6.4万件[2]。2004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万件,比上年增长15.2%,涉及劳动者76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9万件,比上年增长72.7%[3]。在私营企业、中小型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中,原始的劳动关系仍然占了主导地位,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1)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签订合同的内容不规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但是,在一些企业中,招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却很普遍。例如,在一些建筑行业的工地上,在一些玩具厂的车间里,大量用工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人而异,对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而对一般职工不签劳动合同。有些企业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业主与职工处在不平等的地位,多是对工人一方义务的规定。有些企业劳动合同文本,只给企业,不给职工。以上种种情况造成在产生劳动纠纷时,职工往往处在不利地位。
(2)超时加班,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调查,在非公企业中,每天工作12—13小时的情况很平常,个别企业甚至更长,而且延长劳动时间又很少与劳动报酬挂钩。在一些企业中,工人没有休假日,即使法定休息日也得不到保证。有的劳动强度非常大,超过工人的身心承受能力。超时加班成为一个危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一个严重问题,其严重程度甚至大大超过了人的生理极限,工人因过度疲劳而晕倒或猝死在工作场所的事件屡见于各种媒体报道。
(3)工资过低,克扣和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很多非公企业都是按照本地的最低工资线定报酬,工资就低不就高的情况相当突出,看起来是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实际上,工人经常加时加班,得到的报酬只是最低水平。但目前在整个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工人也只得忍受。而且,当前克扣和拖欠工资现象相当普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尤为突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的问卷调查中,回答所在的企业“经常克扣工资”,占到总数的1/4;私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比例占7.7%,平均拖欠工资额为1608元;外资、合资企业拖欠工资的比例为3.0%,平均拖欠额为2087元[4]。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可能在1000亿元左右。
(4)工作环境恶劣,工伤事故频频发生。相当多的私营和三资企业工作环境恶劣,企业忽视劳动安全和生产卫生,缺乏最起码的劳动保护条件。部分企业对工人的食宿管理松弛,脏、乱、差现象相当突出。生产上野蛮操作现象也比较严重,缺乏最起码的安全保护措施。一些企业让工人长期在空气严重污染,甚至在有毒、有害和极不安全的环境下劳动,却无任何劳动保护用具和劳动安全设施。一些采矿场、采石场、烟花厂、小冶炼厂等违章操作更成为事故的高发地带,工伤事故不断。2001年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1402起、死亡12554人,分别比上年上升5.9%和7.5%;2002年企业工矿发生各类事故共13960起、死亡14924人,比上年分别上升了22.4%和18.9%。2003年,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5597起,死亡17315人,同比分别上升10.2%和16.0%。[5]
(5)严重侵害工人的其他方面的合法劳工权利乃至人身权利。例如:拒绝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拒绝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或少支付工伤治疗费,不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费:随意辞退和解雇工人;收取押金:拒绝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甚至严重侵犯劳工的人身权利,诸如实行限制工人人身自由的“封闭式管理”,侮辱工人人格的搜身,打骂和体罚工人,对工人实行野蛮的强制劳动和暴力管理,等等。一些地方爆发了群体性的抗争事件,极大地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稳定。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非公企业都存在上述问题,在大部分大型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及由国有企业转变而来大中型的股份制企业中,劳资关系总体上稳定协调。之所以一些企业的劳资关系存在上述问题,造成劳资关系失衡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由于资本和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劳动者追求劳动报酬和劳动权益的最大化,在相互利益的得失上发生摩擦和碰撞是不可避免的。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并发展壮大,通常从成本上下功夫,尽可能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尽快完成原始积累。但很多非公企业降低成本往往是从损害劳动者利益入手的,这也是他们认为降低成本最有效、最简单的方法。于是便通过压低克扣工人工资、无偿延长工作时间、限制人身自由、非法雇佣童工、侵犯妇女合法权益、不改善工作环境等手段,尽力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从而侵犯和牺牲了劳动者利益。
第二,劳动力市场供需不平衡。国有企业大量职工下岗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新增了就业人员,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造成我国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政府面临很大的就业压力。并且,由于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我国就业压力还会存在一段时间,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将持续相当一段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劳资关系方面业主说了算,特别是对外来打工者来说,虽然打工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受到损害,但是与他们当地的情况相比,收入还是要多一些,因此他们不敢得罪业主,唯恐被辞退,失去饭碗,而只有忍气吞声,对企业提出的苛刻条件只得接受,这也是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经济体制转型期劳动关系的调节法律供给不够。我国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并且存在着执法不严的现象。我国现有的《劳动法》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许多事实劳动关系。在资方侵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法规往往无法向劳动者提供保护。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经常出现违反工人意愿的现象。有的地方行政部门为了经济指标,一味迁就业主,对侵犯职工利益的事睁一眼闭一眼,甚至采取放纵的态度。此外,作为劳资关系矛盾产物的工会在企业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会组织化程度低,全国有近半数职工未加入工会,90%的非公经济个体未建工会。
2.干群关系
干部和群众的关系好坏,是关系到国家发展的重大政治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从政治、经济、精神文化及社会生活等方面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各方面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也从维护政府形象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广大干部的能力和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干群关系总体上是融洽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正处在体制转换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由于生产关系的变革,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素质的提高等,干群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一些问题的出现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干群关系趋紧,“民告官”现象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它规定:政府及其官员可以成为被告,公民有权与政府及其官员对簿公堂。从此,“民告官”一词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民告官”,简单地说就是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拘留、罚款、吊销执照、没收财物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中国有句古话:“饿死别做贼,屈死不告状”,“民不告官”是中国老百姓信奉的千古律条。但是,即使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我国的“民告官”案从1998年起呈逐年激增的势头,2001年我国的“民告官”案首次突破10万件,2003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14896件,胜诉率为30%。有专家指出,告到法院的相当一部分是这种执法行为极为恶劣的案子,与西方国家的公民动辄就因为一点小事将政府告上法庭不同,我国大多数公民仍然是能忍就忍,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上法庭。[6] 由此可见,我国的干群关系是趋向紧张的。
(2)政府行为不当,干群利益冲突频发。干群利益冲突是干群关系紧张的突出表现,造成冲突的原因往往是政府行为不当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是干群利益冲突的最极端的表现,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2005年发表的《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7] 这些群体性事件往往聚集几十人、上百人乃至上千人,以要求政府解决各种问题为由,有的集体围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干扰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有的与维持正常工作秩序的人民警察公然对抗甚至发生暴力冲突;有的直接拦截各级党政领导乘坐的车辆;有的集体罢工、罢市、罢课;有的上路拦车,甚至聚众拦截铁路列车等等。公安部2004年统计显示,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归根结底,群众感受利益被侵害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根源。一份公开材料显示,在过去的土地征用中,一些地方政府占有土地利益分配的20%~30%,开发商占40%~50%,而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仅占5%~10%。政府对转让土地乐此不疲,而农民显然难以接受如此低的补偿。[8] 值得注意的是,“群体性事件”矛头往往指向与群众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基层政府,反映出了社会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与“群体性事件”增多相随的是上访的大量增加。2004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比2003年上升11.7%,接待群众来访批次、人次,分别比2003年上升58.4%和52.9%。[9]
(3)干部权力寻租,群众利益受损现象较多。由于中国的改革长期实行渐近改革的政策,新旧体制并存和交错,形成了大量的制度性和政策性缺陷和漏洞,造成了严重的机会不均等现象,给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利用权力发财提供了大量机会。从改革初期一直延续到九十年代初的价格双轨制,同样延续了10多年的银行贷款的利息差价,开办股票市场初期的原始股票以及后来的股市魔术,房地产投机,以及被经济学家称为“圈地运动”的土地批租和工程项目的承揽,等等,使数十万亿的巨额财富流入了私人腰包。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的改革导致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蚕食和鲸吞国有企业的财产,其手法花样翻新,数不胜数:如利用“市场交易”将国有企业的财产转移到亲戚朋友办得各种私营或承包公司;通过做假账、造假成本化公为私;勾结政府和银行官员,取得大量贷款,然后将这些贷款变为银行的呆账和坏账,(实际上是通过国有企业掠夺公众);以及以公款消费的名义大肆挥霍国有企业的财产,等等。这种被国外经济学家称为“自发私有化”的过程实际上在八十年代中后期就开始了,并在进入九十年代后迅速在全国蔓延开来。当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时,一些人又利用手中的权力,暗箱操作,将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变成了“明卖实送”或“半卖半送”,而将普遍职工“扫地出门”。更有甚者,前段时期有的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打着“股份合作制”的旗号变相捞钱,他们不但把原有公共资源中由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一块资产一笔勾销,还强迫职工交钱入股,少则数千元,多则几万元,否则就让职工下岗:而职工交钱后,既不开股东大会,也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一切还与过去一样。这种行径理所当然引起广大工人的愤慨。有工人说,“正是他们(指国有企业的领导)把企业搞垮了,他们发了财,现在又要买企业,成为名正言顺的老板。”权力寻租是权力腐败的产物,消极影响最为严重,对党对国家的危害最大,也是损害群众利益最为严重的问题。
造成干群关系趋向紧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特权思想残留。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已经确立,社会主义思想和道德观念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主导,但是封建主义特权思想的影响还严重存在着,时常侵蚀着干部队伍。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封建官僚体制完备,在“官本位”意识下,“官贵民贱”、“官智民愚”、不屑与民为伍的思想观念极为浓厚,这种深厚的文化积淀在现代人们的思想中尤其在执掌一定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中所产生的负面作用还难以在短时间内根除。领导干部的特权思想往往在具体的行为表现出来,从而会引起群众的不满。
第二,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一直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但从干部制度来说,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官僚主义的现象、家长制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尤其是权力过于集中于“一把手”,容易产生各种腐败问题,例如一些省市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组织部长纷纷落马等。权力需要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倾向腐败。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法律制度还欠完善。而且在已经制定的法律制度中,不少措施规定仍停留在一般性号召上,“不准”、“禁止”提了许多,但对禁而不止者怎样惩处则无具体措施;有些制度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处理办法也不明确;还有的制度无具体职能部门去监督执行。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部分干部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侵害了普通老百姓的利益,影响了干部队伍和政府的形象。
第三,重政绩,轻民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部门利益,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仕途,好大喜功,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追求短期效益,每一任领导都各行一套,将前任的推倒重来,造成很大的浪费,甚至民不聊生。没有树立“以民为本”的观念,一些所谓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反而激起了“民怨”,老百姓为城市建设付出了代价却没有享受到城市发展带来的成果,“仇官”的心里已经在社会上蔓延,甚至发生了领导干部被杀害的恶性案件。
3.党群关系
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党群关系是中共领导人始终关注的核心问题。毛泽东同志把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比做“鱼水”关系,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含义和任务,如果用概括的语言来说,只有两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江泽民同志依据国际国内新形势,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高度,对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战略思考。胡锦涛同志曾经指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十六届四中全会把“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我们党成功的一条主要经验。“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记‘两个务必’坚决惩治腐败,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我们党积累了处理党群关系的丰富经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党的政策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党群关系更是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党群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党群关系逐渐脱离、疏远。在革命战争年代,党和人民群众有着深厚的感情,但是随着党的地位和执政环境的变化,部分党员干部的群众意识有所淡化,对群众的依赖性有所弱化,甚至逐渐脱离群众,有党员干部感叹“不知道群众在想些什么”,群众则埋怨“不知道干部在干些什么”。近年来,党群之间对很多重大问题认识上的分歧在加大,群众对党的政策不理解的程度在加深,例如党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的改革,被群众视为“甩包袱”,甚至认为党不管老百姓的死活。党与群众产生了疏离感,群众不再用“我们党”来称呼,而改用“你们共产党”,鱼水关系逐步变成了油水关系。
(2)党群利益矛盾逐步凸显。过去党群关系中,感情关系成份相对多一些,而目前党群关系中,利益矛盾已经开始由“幕后”转向“台前”,变得直接化、表面化。当前党群关系中,利益机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突出,群众更为真切地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当群众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时,他们习惯采取各种过激行为,往往容易导致党群之间的利益正面冲突,引发激烈的矛盾对抗。
(3)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影响力逐渐下降。一些群众对基层党组织已经出现信任危机,一些基层党组织经常出现“说话无人听,办事无人跟”的情况,在执行和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的过程中,来自群众方面的阻力增大。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在下降,还突出表现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大力发展,但是党组织这些领域的群众工作难度很大,有些甚至处于“真空”状态。
造成党群关系不和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引起的剧烈变化,带来了思想认识上的混乱。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我国社会的变迁是巨大的、快速的,但很多人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习惯于计划经济的做法,面对社会转型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感到有压力有危机,面对下岗、生活困难、竞争等问题,一时难以适应。现实的剧烈变化让一些人在思想上对党的认识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影响了党群关系的密切。
第二,制度、体制的不健全,民主机制不完善,引发了党群关系的不协调。目前我国一系列制度、体制不健全,民主机制不完善是制约党群关系融洽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对公共权利的约束与限制上,我们仍然未能真正走出“人治”的传统,我们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目标,但是在党内“权大于法”、不依法行政、造成决策的重大失误和人民利益的严重受损现象屡见不鲜。在领导制度、组织制度、监督制度、民主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一系列不完善的问题,例如,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权力大多集中于一把手,未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系,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任用仍多由主要领导个人把关,缺乏竞争性与透明度,造成许多干部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把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变为“密切联系领导”的庸俗作风。缺乏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得上情下达、下情上达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此外,更为严重的是已经建立的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造成比没有制度更坏的结果,影响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三,部分党员干部的不良作风和腐败行为,在广大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部分党员干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严重,例如,有些党员干部高高在上,对群众感情淡漠,门难进,脸难看,遇事推诿,不负责任;有些党员干部不调查,不研究,脱离实际,整天陷于文山会海;还有些党员干部热衷于搞一些不切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讨好上级,而对老百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则漠然置之。此外,更为恶劣的是部分党员干部出现了严重的腐败行为,甚至某些地方腐败现象正在向既得利益集团演化。所有这些现象的存在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背离的,是密切党群关系的最大障碍性因素。党员干部的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的存在与蔓延已经给党群关系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极大地破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
三、我国利益关系协调的对策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核心是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关键是建立和完善利益分配、平衡与协调机制。这是现代政党运作的中心议题,也是现代国家所担负的基本任务。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党和政府,国家必然居于社会利益关系协调的中心位置。这同时意味着,和谐社会的构建从本质上绝非仅限于社会层面的操作,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政治双向建构的复合过程,必须从财富、权力与文化三大资源占有情况出发对利益配置交互影响的制度层面进行全局性的审视和调整。
现代化进程的一个基本规律是分工和协作。根据这个规律,国家、市场和社会三个领域应努力实现职能的分工、制约和互补,并遵循各自不同的运行规则。具体而言,国家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市场要优化资源配置、追求效率,社会要合作依赖、体现道义关怀。从现实来看,三者之间功能不清、规则交叉、利益渗透是当前社会利益关系紊乱的根源。我们前面着力分析的劳资关系、干群关系、党群关系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其实都可以归结为国家与市场的“合谋”排斥了社会的参与,这不仅容易导致国家公共权力行使中的腐化,而且并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公正的利益分配秩序。当前的矛盾实际上已经表明,这种局面使得社会对国家和市场同时提出了质疑,从而使总体的社会利益结构出现了内在的紧张。因此,要使利益关系协调起来、进而使社会和谐起来,就应充分认识到社会掌握着政治与市场“合法性”的命脉,提升社会的权力,由此进一步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以及资源获得,是所有策略的根本。如此,从战略上把“社会”楔入“国家”与“市场”之间,形成国家、社会、市场依次排列的新次序,正是切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利益需求的体制依归。具体而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利益矛盾,协调好各方多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增强党组织对多元利益关系的整合力。
(1)改进党的领导方式与方法,提高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确保绝大多数群众共享改革发展带来的实际成果。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明确党委的职责,形成总揽不包揽、协调不替代、既有分工又充满合力的工作格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要特别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也有一部分人的生活处于困难状态,如特困家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退休职工、关停并转和破产企业的职工以及贫困农民等,他们的心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失望和失落心态。党组织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困难群众,并且责任到人,增强党组织对群众利益的代表性。
(2)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着重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结合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力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着力解决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要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标本兼治,毫不动摇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通过加强党的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党组织在利益关系协调中的权威性。
(3)构建基层党建的新格局,形成协调利益关系的整体合力。基层党组织直接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开展工作,也直接面对各种利益关系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基层党组织是党联系群众、开展群众工作的基础。要建立“区域性大党建”的意识,逐步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减少空白点,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扩大基层党组织的覆盖面,逐步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活动质量,增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直接联系群众、团结群众、关心群众、经常反映群众要求的主渠道作用。
2.增强政府对多元利益关系协调的执行力。
(1)规范政府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明晰政府的职责,坚决贯彻“依法行政”,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提高政府服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降低政府运行和管理社会的成本,不断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尤其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形成综合的风险防范和危机预警、处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对重大灾情、重大疫情、重大险情、突发大规模群体事件和新型社会风险的危机处理机制。
(2)健全政策法规,确保社会公平。健全政策法规体系,首先要继续推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与完善,通过市场经济制度的根本确立,从而营造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使市场规律、法律充当交易竞争的裁判员。政策法规是协调利益关系、确保社会公平的关键所在,例如再分配政策的调整可以缩小初次分配造成的过大的收入和财富的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保证人们获得均等的发展机会和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为社会公正的价值体系提供基础的物质支撑。还可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各种形式的第三次分配的制度。但是,政策法规制定后必须得到有效地执行,坚决杜绝“权大于法”的现象发生。
(3)建立机制渠道,化解利益矛盾。利益关系的协调需要靠一系列的制度来体现,但是,利益实现、利益分化和利益博弈等需要不同的机制来保证。在利益分化的趋势不可避免,利益矛盾日渐突出的情况下,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利益协调机制就非常必要。一般来说,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几种利益关系协调机制: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有效的利益整合机制、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3.增强社会对多元利益关系发展的承受力。
(1)在社会层面上,要大力培育社会的自我整合机制,和谐社会不是松散、凌乱的状态,而是充分组织化的社会。“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是与各种政府组织和营利性组织相区别的一种社会组织。各种各类社会组织的发育,为社会横向联结提供了纽带,它们的相互交织,使社会紧密地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自我组织、自我调节的体系。健全、完善的社会组织体系,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是自治组织;第二是社团组织;第三是公益组织。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调整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服务职能和服务方式,增进利益关系的同类组合,增强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协调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这些措施,不仅可以促进群众的自助互助意识,扩展满足群众多方面利益要求的渠道,而且也可以增强社会对利益关系多元化发展的承受能力,促进现代社会的形成。
(2)调节收入和权利分配,着眼扩大中等收入阶层,营造合理的阶层秩序。和谐社会不是消除阶层差别的社会,但更不是两极分化的社会。“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就是让贤能的人有施展才干的机会和舞台,并得到相应的回报;给弱者以基本的保障,维持其生存、发展和尊严。这就是全面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因而和谐社会的阶层结构应该是开放、包容的。开放,就是财富、权利等社会地位的获得不存在任何先赋的特权,并且愿意吸纳一切有益的外在因素;包容,就是对新生事物、异质性事物的理解、尊重和宽容。这样,在关于社会结构的认识上,和谐社会就与阶级分析有不同的着眼点。阶级分析强调差别、矛盾和对立,和谐社会则强调共性、合作和竞争中的权利平等。归结起来,和谐社会的阶层关系有三个要点:一是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二是各个阶层应得到有所差别但恰如其分的回报;三是各个阶层之间保持互惠互利的关系。尤为重要的是,界于收入差别中的“贫”与“富”、权利差别中的“上层”与“下层”之间的中间阶层应当成为社会阶层结构的主体,成为人口中的大多数。中间阶层成为利益结构中的大多数,社会内聚就有了基本的依托,社会秩序就有了稳定的支撑。中间阶层在社会上代表着温和的、稳健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当这些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占据主导地位,成为社会的主流时,极端的、激进的思想和冲突观念就很难占领市场。此外,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精英阶层所拥有的智力、能力和活力,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发挥重要的影响,并成为衔接国家与社会的中介环节。扶持社会精英阶层,并创立有效的机制将他们纳入现有的权力秩序,对于社会整合和制度稳定十分重要。如果以中间阶层和精英阶层为中坚,促进各阶层、各地区的平衡发展,尤其是使低收入阶层保持在发展的链条之内,就能够保证社会的结构序列和发展链条不至脱节。
(3)着眼长远,规划社会和谐的文化基础。既然构建和谐社会不是消除社会的差异,那么确保差异存在的“合法性”就是一个关键,这是当前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大使命,其核心是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清晰的责任界定。要通过文化建设,倡导自立、自强、自尊的个人信念和道义、理解与同情的社会氛围;通过制度建设,消除诸如城乡户籍等影响公平竞争的先赋因素,理顺分配秩序,形成相互开放、平等进入的阶层关系。这两个方面,将使强者感到压力,使弱者看到希望,增进社会成员对自身和他人在差序格局中所处位置的认同,进而形成不同阶层共有的价值标尺,将差距转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手段,建立起奋发向上、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局面。多样的价值观念,多元的生活方式,多变的时尚潮流,体现着社会生活的丰富与活力,也为人们的自由选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文化建设的一大要务,是在社会层面上确立不同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之间相互尊重、包容与理解的精神价值。“和而不同”的民族智慧与现代文明的结合,是在制度与文化的层面上确立公域和私域的划分。明确私域的存在,有利于保证个人对自身生活方式的自由选择,有利于保障个体的隐私和尊严;确立公域的界限,将为所有人共享的公共权利拓展空间,为社会共同遵从的公共行为规范和道义原则提供依托,从而引导人们走出狭隘的自我利益局限,为差异社会的凝聚提供基本的内核。“和而不同”,就是要形成一个多样之中有选择,多元之中有共识,多变之中有定性的现代文化形态和社会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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