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对日索赔始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始末论文,国民党论文,对日论文,抗战胜利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向日本索取战争赔偿,是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外交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日本长达14年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据军事科学院研究统计:在日本侵华战争中,中国军民死伤3500万人;中国的财产损失,据估计,直接损失1000亿美元,间接损失5000亿美元。日本战败投降后,理应对中国赔偿。而作为战胜国的中国,无论是出于民族感情还是按一般的国际惯例,都有权向战败的日本索取战争赔偿。
开罗会议后,同盟国各国都把战后对日索赔提上了议事日程。国民党政府成立了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加紧系统调查工作。1944年3月19日,参事室外交组代表黄正铭参照苏联所订对德索赔办法、 草拟了《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指出日本除了应对中国进行军费赔偿外,还应用以下方式对中国予以经济赔偿:①赔款与债权。日本对华所得赔款无论已未交付,所享债权无论有无担保,一律取消。②损害赔偿。日本非法侵略中国所致一切公私损害,日本应负赔偿之责,并以实物或金钱交付。③投资与建设。日本在华所有投资以及在侵占或割让地区公私建设一律交与中国。④复兴资源。日本在若干年内应负责供应中国复兴建设所需资源及制成品。⑤债票伪钞。日本及其所支持伪政权在中国占领区域内所发行公债、伪钞、军用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应由日本政府以国际通货全部赎回。11月18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通过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其中规定:①日本对中国赔款以实物为主;②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受害最巨,故对日索取各项赔偿,应有优先权,如盟国实行总额分摊,中国应占日本赔偿总额的50%以上;③凡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公私财产,全部归中国政府,以作赔偿之一部;④日本境内可以充当赔偿之各种实物,应交中国以作赔偿之一部,这些实物包括军需工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⑤日本每年应将若干原料和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定量运交中国作赔偿之一部。由此可见,抗战结束不久,国民党政府就已放弃了向日本索取军费赔偿和以货币支付赔款,所索要的实物赔偿也不是依中国所受损害数,而是依据日本当时的赔偿能力而定。
索赔初期,国民党政府最关心的莫过于获得日本的军事装备,以增强内战实力。1945年10月1日, 国民党政府就向盟国提出:“日本海军设备,航空工业生产设备,拟由我方接受,作为抵偿损失之一部。”为此,当时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多次与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洽商。1946年8月,远东委员会决定,从日本的残余舰只中抽出131艘,作为盟国战利品,由中、苏、美、英4国平均分配。自1947年6月24日起,4 国代表在东京分4次抽签。在前3次抽签中,中国共抽得驱逐舰、护卫舰、运输舰24艘,每次8艘。
按照国际惯例和美国的要求,国民党政府将在华接收日本产业以作为赔偿中国损失之一部。1946年6月13日, 国民党政府行政院赔偿委员会通过了《接受国内日本产业赔偿我国损失记帐原则及办法》,规定凡缴获日本方面的军舰、军械、飞机以及其他军事用品,皆为我方之战利品,战利品和伪组织、汉奸的财产不在赔偿之列。但由于东北的大批机器资产被苏军拆运走,国民党政府只接收到日本在东北资产的1/5。 据当时统计,日本在华资产可供赔偿的仅约值3.5亿美元。
当时有关日本赔偿的核心问题是日本国内的实物拆充赔偿,在这一点上,盟国之间意见分歧很大。1945年冬,美国赔偿专家鲍莱在经过对中国东北、朝鲜、日本一些地区的考察后,向杜鲁门政府提出了一个方案,主张将日本工业限制在1926~1930年的水准,而其余工厂尽速拆充赔偿,以“复兴东亚工业,监视日本之再起”。国民党政府则拟定了“日本赔偿设备紧急拆迁项目”,主张日本工业应限制在从事侵略前的水平,拆充赔偿的工厂设备中,中国不应少于50%。但由于各国争吵不休,至1946年底拆充赔偿工作仍无法进行。
从1946年9月起,国民党政府多次要求美国单独行动, 执行先期赔偿。1947年2月14日, 美国向远东委员会提出《日本赔偿先期交付案》,规定拿出拆充赔偿额的30%,先期分配给中、英、荷、菲四国,其中中国占15%,英、荷、菲各5%。4月8日, 《日本赔偿先期交付案》开始实施。中国共运回三批工厂器材设备。第一批是机床工具类,共7686部,重52034吨;第二批是试验设备类,1960具,重7350吨; 第三批是电气设备及剩余设备类,1639具,重19166吨。其中电气设备有1.5万千瓦的蒸汽发电机一套,450千瓦的汽动发电机三套。 这三批器材设备从1947年4月底开始分别运往青岛、上海和台湾基隆,至1949年5月全部运完。
战后初期,美国为了抵御前苏联在亚太地区的扩张,竭力扶持国民党蒋介石政权,一度积极支持国民党政府对日索赔。例如,在1947 年9月远东委员会分配各国摊赔额时,美国不仅帮助中国取得总额的30%,而且表示愿意将自己所获的6%也给予中国。然而到了1947年底, 美国便不再支持国民党政府对日索赔。因为一方面国民党政权在内战中连遭惨败,统治摇摇欲坠,美国对它已不抱太大的希望。另一方面随着美苏对立日益加剧,美国在1947年5月通过了援助欧洲的马歇尔计划, 企图以此来遏制苏联在欧洲的影响。美国从全球战略出发,开始考虑日本未来在远东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对索取日本赔偿问题已经兴趣不大。
1948年1月,美国陆军部长洛耶尔明确表示要扶持日本, 使之成为“防御今后远东方面的新的共产主义威胁的堡垒”。5月, 美国政府放弃鲍莱计划,置远东委员会于不顾,同意了陆军部代表克利福德·斯特耐克的方案,认为日本基本战争能力已被消除,其余工业应予保存,日本工业水准应维持在1936年的水平。过去拟拆日本重要工业的3/4, 现只拟拆5种工业。1949年5月12日,美国政府片面通知远东委员会会员国,决定停止拆迁作为临时赔偿的日本工厂设备。6月初, 盟军总部正式宣布停止日本工厂的拆迁工作。这样一来,国民党政府只获得先期允诺分给中国15%中的极小部分, 约2200 万美元, 与最初期望的50 %及1947年9月远东委员会分配给中国的摊赔额30%相距甚远, 赔偿已成为一种象征性的行为。
国民党败退台湾后,仍继续向日本索取赔偿,但态度已不十分坚决,并更加唯美国马首是瞻。而此时美国为了建立反共反华的军事防线,已决意重点扶持日本,因而主张各盟国放弃赔偿要求,以与日本缔结和约。1951年初,美国加快了缔结对日和约的步伐。这年3月, 英国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邀请新中国参加对日和约。5~6月间,苏联也两次主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美、英三国共同举行外长会议,讨论对日和约。
1951年9月4日,美国在没有中、朝等主要作战国家参加的情况下,在旧金山召开了对日和约会议,同日本吉田茂政府签署了《旧金山和约》。《和约》第14条甲款规定:“日本政府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和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接着又说:“如欲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则日本的资源目前还不能够全部赔偿这些损害和痛苦,有关国家可以直接和日本举行谈判,日本可以给予必要的劳务赔偿。”这实际上是取消了日本的赔偿,因此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强烈不满。由于未能参加对日和约,台湾国民党当局也向美国政府提出了抗议,但对《和约》取消赔偿一事却表示默认。《旧金山和约》签订后,美国为孤立、封锁新中国,竭力策动台湾与日本订约。而台湾国民党当局为摆脱困境,便不惜放弃赔偿,讨好日本,以订立和约。1952年4月28日, 《台日和约》正式签字。和约共14条,基本内容与《旧金山条约》大体相同。《台日和约》的签订,标志着台湾国民党当局完全放弃了向日本索取赔偿的要求。就这样,由于美国对日本的大力扶持以及国民党政权自身的软弱无能,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的对日索赔以失败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