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品流通规则动作的类型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品流通论文,试论论文,规则论文,体系论文,动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们关心商品流通规则的形成,但更关心它的实际运作。商品流通规则运作的类型体系至少由以下三个体系组成:商品流通规则执行的类型体系、商品流通规则监督的类型体系及商品流通规则反馈的类型体系。
一、商品流通规则执行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商品流通规则的执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执行的不同方式,商品流通规则的执行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商品流通规则的强制执行。这是指某些商品流通当事人, 因考虑到某种潜在力量的存在和作用而改变自己的初衷,从而被迫执行流通规则,即被迫按流通规则的要求,来规范自身的商品交换行为及其与其他流通主体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可见,这种类型是依靠某种强制力量来形成和维持的,它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商品流通规则的正式强制执行。这是指,某些流通当事人因考虑到国家暴力系统的存在及其强制作用,而放弃了原来的违规打算,被迫按照正式流通规则的要求行事。由于这种强制执行具有外在性和可预见性,因而我们称之为正式强制执行或显性强制执行。尽管这种强制执行只限于正式流通规则范围即范围相对较窄,但它在整个强制执行中则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很难想象,一个失去了商品流通规则的正式强制执行的市场系统或商品流通系统,将是什么样子。当然,一个结构简单的微型市场系统,比如,农村的某个小集贸市场,可以没有正式流通规则而只靠非正式流通规则来维持其生存和相对正常、和谐的运行。这是被市场和流通规则的发展史所证明了的。但是,对一个构造很复杂的巨型市场系统比如一国国内市场来说,这个结论就不适用了。这是因为,此时作为非正式流通规则内容的价值观、道德观、宗教观、风俗习惯等,会因地理区域或民族差别而各异,从而对全国范围内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交换关系进行规制的非正式标准很难完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正式流通规则参与,那么,整个国内市场的正常运行就不可能出现,而且统一的国内市场也难以形成。
第二种情况是商品流通规则的非正式强制执行。这里指某些商品流通当事人,因考虑到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社会舆论——道德舆论、价值舆论、宗教舆论等——压力的存在及其强制作用,而被迫放弃自己原来打算违规的愿望,转而按照非正式流通规则的要求,来规制自身的交换行为及其与其他商品流通主体间的交换关系。由于这种强制执行没有法定的执行手段与法定的执行程序,并且还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与隐蔽性,因而,我们称之为非正式强制执行。
(2)商品流通规则的自愿执行。这是指某些商品流通当事人, 因其已经完成了一定时空范围内的非正式流通规则——指包括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等内容在内的社会价值观、社会道德观、社会宗教及商业惯例——的内在化(注:此处的内在化即指,各行为主体均以社会价值观、社会道德观、社会宗教观等为参照系,来自觉地修正各自在价值观、道德观、宗教观方面与参照系之间的偏差,使其与参照系基本上保持一致,从而达到按相对统一的标准来规制各自行为及相互关系的目的。但内在化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该过程能否顺利完成及结果如何,将取决于多种因素。)过程,因而能自觉地、主动地按照流通规则特别是非正式流通规则的要求和标准,来思维和行动,即来规制自身的交换行为及其与其他流通主体间的交换关系。可见,商品流通规则的自愿执行,并不需要依靠任何强制力量——无论是正式的法定的国家暴力还是非正式的社会舆论压力,都是如此——来贯彻和维持,因而属于最高境界的自律行为,同时,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是无意识的行为甚至是本能行为。这就是说,这些商品流通当事人在按流通规则的要求和标准行事时,并未意识到该流通规则强制力量的存在,甚至并未意识到该流通规则本身的存在。在实际中,能符合上述要求的个人特别是生产经营企业,是不多的。因此,商品流通规则的自愿执行,在整个流通规则的执行中所占的份额也是非常低的,其中的绝大部分要靠流通规则的强制执行来贯彻和维持。
此外,还可将流通规则的自愿执行分为非正式自愿执行和正式自愿执行。前者指以非正规方式完成的自愿执行,后者则指以正规和法定方式完成的自愿执行,且前者决定后者。这种决定一般是通过非正式流通规则的内在化,以影响和改变商品流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或模型来达到的。当正式流通规则的制定和颁布,与非正式流通规则的内在化过程及结果不相适应或不一致时,已完成了内在化过程的商品流通当事人,将会只按照非正式流通规则的要求与标准行事,而不会按照颁布的正式流通规则的要求与标准来行事,从而使流通规则的正式自愿执行无法实现。
2.根据执行的不同程度,商品流通规则的执行至少包括以下类型:(1)商品流通规则的完全执行。它是指在某一时空范围内, 所有的商品流通规则在每一个时空点上,都得到全面执行的那种状态。可见,这是一种绝对理想状态。(2)商品流通规则的基本执行, 即指在时间长度为L,空间面积为S的时空范围内,所有商品流通规则至少在K[,1] 个(L/2<K[,1]<L)时点上,或H[,1](S/2<H[,1]<S)个地点上都得到全面执行的状态。这是一种相对理想状态,实际中出现的可能性较大。(3)商品流通规则的局部执行。这是指在时间长度为L、空间面积为S的时空范围内,所有流通规则至多只能在K[,2](0≤K[,2]<L/2)个时点上,或H[,2](0≤H[,2]<S/2)个地点上, 都得到全面执行的状态。这在实际中出现的可能性也较大。(4 )商品流通规则的完全不执行。即指在某一时空范围内,所有的商品流通规则在每一个时空点上,都没有得到全面执行的那种总体状态。它在现实中出现的可能性很少,几乎为零。
二、商品流通规则监督的类型
1.根据监督方式的不同,有流通规则执行的正式监督与非正式监督之分。前者即指按照法定的或正规的依据、程序、步骤所进行的对流通规则的执行的监督。后者则指对流通规则的执行所进行的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正规程序的监督。可见,流通规则的正式监督的合法性是很强的,而且它又往往以国家暴力作为后盾,因而其强制力也是很强的,此外,正式监督在流通规则执行的整个监督中,所占比例是很高的,尽管它所监督和调节的范围有限。而流通规则执行的非正式监督并未取得法律上的认可,因而不具有合法性——尽管有时候这种监督有可能是合理的;由于非正式监督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且它是以社会舆论压力的和思想压力为后盾,因而其强制力相对来说要较前者弱一些。此外,非正式监督所调节和监督的范围十分广泛,但它在整个监督总量中所占的份额仍然不高。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非正式监督不重要,相反,它是至关重要的。
2.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商品流通规则执行的内部监督。 即指商品流通规则的执法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这是一种自律行为。它又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流通规则执法机构的自我监督,这主要是指它对自身规模的增长状况、自身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状况进行自律和监督。二是流通规则的执法机构对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监督。若从工作人员的角度来看,这种监督则为外部监督,但若从执法机构的角度来看,则是不折不扣的内部监督,它是指各执法机构通过其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条例,来对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规范和管理。三是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自我监督。这主要是指,各工作人员对自身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遵守本执法机构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条例,是否正当地代表国家行使市场行政执法权力,是否全面彻底地承担其义务,是否存在失职行为等状况所进行的自我规范和自律管理。
(2)商品流通规则执行的外部监督。 即指来自商品流通规则执法系统以外的各种再监督的总称。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监督。它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如审计监督、财务监督等。为了使行政监督更趋正规化和合法化,西方发达国家相继设立了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在我国是国家监察部——,来实施和完成这项监督职能。二是党内监督。即指各政党通过各自的党纲、党章及党内纪律等有关规定,来对代表国家行使市场行政执法权力的本党员的工作行为及道德行为等所进行的规制和监督。在我国现阶段,中国共产党在这方面起了很好的表率作用,如在中共中央委员会设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地方各级党委也设立了相应纪检机构,以规范和监督自己党员的行为。三是司法监督。它主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行政法》、《公务员法》等有关的国家法律,对商品流通规则的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的法律规制和监督。四是公民监督。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此处的公民是指商品流通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是指流通规则的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而,此处的公民监督即商品流通主体监督,其意思是指,商品流通主体通过某种方式,对流通规则的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尽管单个流通主体可能由于实际感受的局限性,利益动机的狭隘性和思维的科学性不足等原因,对流通规则的总体执法状况难以作出准确评价,但是,商品流通主体毕竟是流通规则执法的最主要的客体,他(它)们最有条件直接感受到流通规则执法的力度和公平度,从而最可能也最有资格对流通规则执法的主体——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其行为进行较为客观的评价。在西方发达国家,商品流通主体是通过法定的形式和法定程序,来实施和完成这种监督的。而在我国,由于这种监督还没有法制化,因此,流通主体对流通规则的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只能通过一些非正规方式——来信或上访等——来达到。五是舆论监督,这是指社会舆论压力通过自己的作用场,并与大众传播媒介结合起来,共同对流通规则的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所实施的规制和监督。可见,舆论监督与公民监督十分相似,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监督。因为舆论监督的重要特征是新闻舆论单位的介入。所以,积极改革新闻管理体制,更新新闻观念,把新闻喉舌作用与监督作用统一起来,将更加有利于改善和加强社会公众舆论对商品流通规则执法状况的监督作用。
三、商品流通规则反馈的类型
1.根据输入偏差信号U[,i]=J[,i]=Y[,i]值的不同变动特征, 可以分为正反馈与负反馈两种。如果商品流通规则的反馈系统的执行目标值J[,1]和监督目标值J[,2],同执行结果的输出值Y[,1] 和监督结果输出值Y[,2]之间的偏差值U[,1]和U[,2], 经过一系列的再输入即回输入之后,变得越来越小甚至趋近于零,即此时的U[,1]与U[,1]从总体趋势上来看是收敛的,且此该反馈系统的输出值Y[,1]和Y[,2],离执行目标值J[,1]和监督目标值J[,2]越来越近,这种反馈我们称之为商品流通规则的负反馈。反之,如果偏差值U[,1]和U[,2],经过一系列再输入之后,变得越来越大甚至趋于无穷大,即此时的U[,1]与U[,2]从总体趋势上看是发散的,而且此时该反馈系统的输出值Y[,1]和Y[,2],离其执行目标J[,1]和监督目标J[,2]也越来越远,这种反馈我们称之为商品流通规则的正反馈。
可见,商品流通规则的正反馈,是强化该反馈系统正在进行的偏离执行目标和监督目标的行为,加剧该系统的不稳定状态,这是一种自我复制、自我放大的机制,是一种人们称之为恶性循环、自我毁灭的机制。但是,若从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角度来看,正反馈还具有积极作用,因为它能加速原有状态向新状态的转化,能促进旧事向新事物的演化。而商品流通规则的负反馈,则有利于弱化该反馈系统偏离执行目标和监督目标的行为,使该系统沿着减小偏差的方向运行,最终使该反馈系统趋于稳定状态,从而恢复平衡——当然,有可能是一种新的平衡。
2.根据对问题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可以分为反馈过度与反馈不足两种。反馈过度是指,由于人们认为,反馈回来的信息表明,输入偏差信号值U[,1]和U[,2]将变得越来越大——实际上并非如此——,因而,采取了强度很大的调控措施,以致使调节过度,对偏离目标的行为矫正过度,这样虽然消除了原有的偏差,但又在另一方向上偏离了执行目标和监督目标,产生了新的偏差,从而形成一种周期性振荡或称恶性循环,严重的可以导致该系统正反馈效应的产生。反馈不足是指,由于人们认为,输入偏差信号值U[,1]和U[,2]已变得很小——实际上还较大——,因而,采取了力度较小的调控措施,以致使对偏离执行目标和监督目标的行为矫正不足,这样,虽然偏离有所克服,但不足以完全消除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