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秦汉论文,时期论文,赐民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2;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9)11-0098-10
一 西嶋定生的相关研究
编户民拥有爵位,即爵位非贵族化,是秦汉二十等爵制的最大特点,此问题历来被学术界重视和关注。除了因军功或事功而被赏赐爵位者外,绝大多数编户民的爵位,是通过皇帝对天下普遍赐爵而获得的。尤其是在和平时期,普遍赐爵是编户民占有爵位的主要途径。因此,赐民爵的相关问题,特别是赐民爵的对象和范围,成为秦汉二十等爵制研究中的重要一环。而这方面最有成就的学者当属日本已故历史学家西嶋定生。
20世纪60年代,西嶋定生在其代表作《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①一书中,对“赐民爵”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卓见迭出。如对文献中两汉420年间共90次的赐爵情况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当时所能见到的简牍史料做进一步的考订分析,研究极其细腻。对于秦汉(主要是两汉)时期赐民爵的对象和范围,西嶋的结论是:“赐爵对象是编户良民”,“并不一定限于家长”,而是全体编户良民男子。尤其是他认为,“民爵赐与是对小男亦即14岁以下男子即已实行”②。这个认识非常重要,但长期未被国内学术界所重视,亦少有正面肯定或反面否定的直接回应。关注秦汉爵制的中国学者基本还是固守古人留给我们的传统看法,认为赐民爵是赐予每户的家长,证据是《后汉书·明帝纪》:“其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李贤注引《前书音义》曰:“男子者,谓户内之长也。”还有《汉书·惠帝纪》:“赐民爵,户一级。”颜师古注曰:“家长受也。”大陆学者或者把爵位与官职相等视,认为二者一样是成年人才能拥有,赐民爵与没有傅籍的未成年人不相干。但近二十多年来,大量秦汉三国简牍接踵出土,其中珍贵的“小爵”材料,证明了西嶋当初结论的正确和多数学者的被《前书音义》所误。
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小爵”的简文如下: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③
信行离乡,使舍人小簪褭造守舍……④
简文中涉及的小爵有“小爵不更”、“小爵上造”、“小爵大夫”和“小簪褭”。里耶秦简中有一组关于小爵的簿籍简,例举如下:
1.(K27)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
第二栏:妻曰嗛
第三栏: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子驼
第五栏:臣曰聚
伍长
2.(K1/25/50)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黄得
第二栏:妻曰嗛
第三栏:子小上造台
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虖
子小女移
子小女
第五栏:五长⑤
简文中涉及的小爵为“小上造”。这里转引的只是两个簿籍中的例子,类似的拥有“小上造”爵位的,在这一批簿籍简中可确认无疑的共有20人之多⑥。另外,在走马楼三国吴简中存在一大批拥有爵位的未成年人,甚至是拥有庶民所能占有的最高爵位“公乘”。例如:
常迁里户人公乘何樵年十三(2951)⑦
子公乘儿年五岁(3011)⑧
子公乘砀年七岁(3319)⑨
子公乘哀年十(3321)⑩
子公乘荣年八岁(3324)(11)
子公乘兆年十一(3363)(12)
惊弟公乘仲年五岁(2958)(13)
囷弟公乘礼年九岁(3947)(14)
高姪子公乘恨年五岁(2937)(15)
类似的记载着拥有公乘爵的未成年人的简牍还有很多。就身份而言,既有本人为“户人”即户主者,也有户主的儿子、侄子、弟弟者,其中最多者是户主的儿子。就年龄看,其中最大者是为“户人”的,也只有13岁,大多数人不足10岁,甚至只有5岁。
其实,早在20世纪30年代出土的第一批居延汉简中,就见未傅籍成年的小男占有爵位的踪迹,西嶋定生正是据此而认定汉代赐民爵位的范围包括14岁以下小男。但由于简文的一些不确定因素,致使国内学者对他的这一重要观点没有重视和认同。下面列出其中可能是在未傅籍成年时就占有爵位的居延汉简的8条简文(西嶋定生当初搜集了7条,缺少笔者增补在最后的340.6一条):
葆鸾鸟息众里上造颜收年十二长六尺黑色——皆六月丁巳出不(15.5)(16)
鄣戍卒南阳郡叶宁里公乘张鞅年廿三吏官一人持吏卒名籍诣府须集帛书(185.14,258.1)(17)
觻得定国里簪褭王遗年廿□ 今肩水当井隧长代□偃(183.6)(18)
都里不更司马奉德年廿长七尺二寸黑色(387.3)(19)
公乘孙辅年十八长七尺一寸黑色(334.41)(20)
■弟子公士博士黑色年十八(62.19)(21)
葆 鸾鸟大昌里不更李恽年十六(51.5)(22)
弘敢言之祝里男子张忠臣与同里
年卅四岁谭正□大夫年十八岁皆毋官狱
□勿苛留止如律令/令史始□(340.6)(23)
以上8条简文完全没有疑义的只有3条,即第四条387.3简、第五条334.41简、第七条51.5简,其他5条均存在疑义。在这5条有疑义的简中,有两条属于对人名和里名的释文有疑义,即第六条62.19简的人名和第八条340.6简的里名,与本文所讨论的未傅籍成年者占有爵位问题关系不大,故不作讨论。而另外三条简文的疑义却都关涉人的年龄。
其中第一条15.5简中的“年十二”,最初曾释为“年廿二”,后改为“年十二”(24),1980年出版的《居延汉简甲乙编》则又改释为“年十五”,而且其后还释有“□”(25)。第二条185.14简,有学者认为缀合有误(26);对其中的“年廿三”,西嶋定生判为“年廿武”(27),使公乘张鞅的年龄由23岁变成了20岁。第三条183.6简中的“年廿□”,西嶋定生引为“年廿”,使簪褭王遗的年龄由二十多岁便成了20岁整。这三条简文中有爵者的年龄如果真的是二十岁以上,显然不适合作为小男为赐民爵位对象的证据。如果减去这3条史料,虽然对结论的证明有一定影响,但并不是绝对和致命的,毕竟还有其他5条简文。
上面所引的第一条简文(按照“年十二”算)是居延汉简中唯一的一条小男具有爵位的明确且直接的史料,但如果按照“年廿二”算,它就应该被排除,因为22岁为上造爵,与小男占爵无关;如果按照“年十五”算,这条简文就与其他7条简文一样,虽然算不上是小男具有爵位的明确而直接的史料,但还是间接的不确定史料。所谓间接不确定的史料,即这些簿籍在登录时,有爵者并非是年龄在14岁以下的小男,但把他们当时的年龄和所拥有的爵位等级综合分析,可以推测出他们最初接受赐爵时的年龄应该在14岁以下。西嶋定生当初结论的得出还依赖于排除一种可能性和肯定一种假设性的两个前提。可能性即排除他们是因为军功而一次性获得多级爵位,假设性即他们的爵位必须是通过一次一级的普遍赐爵逐年积累的。没有这些先决条件,在张家山汉简、里耶秦简、走马楼吴简面世以前,小男与成年男子一样是国家赐爵对象的结论是难以得出的。因此笔者认为,西嶋当初的结论有一定的臆测成分,国内学者对其结论缺乏认同,确有一定的合理性。等到张家山等小男占有小爵简牍资料的陆续出土,才证实了西嶋推测的正确性。
西嶋定生在研究赐民爵问题时,对文献和居延汉简史料搜集的全面和梳理的细腻是无与伦比的,因此他才能在史料不充分、不确定的条件下触摸到历史的真实,这实在令人敬佩。但是,他毕竟是在仅有15.5简一条直接史料的情况下来证明小男可以拥有爵位的,而且大家对其中年龄的释文还有分歧,其结论的坚实性必然受到限制。今天我们有条件对这种研究做出新的补充和推进。
二 小男爵位与成人爵位的异同
西嶋定生只是认为14岁以下的小男也是国家赐爵对象,他们可以同成年男子一样占有爵位,而没有说明这些小男拥有的爵位与成年人拥有的爵位二者之间有什么不同。也许西嶋不认为或者没有意识到两者会有不同,但实际上不论是名称还是所获惠利它们都是有区别的。
首先看小男所拥有的爵位名称。在张家山汉简和里耶秦简中,这种未傅籍成年者占有的爵位被称为“小爵”,如前引张家山汉简中的“小爵不更”、“小爵上造”、“小爵大夫”和“小簪褭”,如前引里耶秦简中的“小上造”等。而且从张家山汉简、里耶秦简和走马楼吴简的对照中,似乎还可以看出一种演变趋势,即秦和西汉前期未傅籍成年者占有的爵位,在一般二十等爵级名称前面明确冠以“小”(“小簪褭”、“小上造”等)或者是“小爵”(“小爵不更”、“小爵上造”、“小爵大夫”等)。而随着历史发展带来整个二十等爵的轻滥,“小”、“小爵”字样不再被突出强调,如前引走马楼吴简中,几岁小儿占有的爵位名称前也没有了“小”或“小爵”字样。而且随着赐爵越来越频繁,所赐级数也越来越多,在“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子”(28)制度的规束下,越来越多的父兄要把超过八级公乘的爵位转移给子侄兄弟。这致使小男们一方面自己是国家赐爵的对象,另一方面又接受越来越多的爵位移授,遂使小男占有爵位者的年龄越来越小,而他们拥有爵位的级数越来越高。如前引,从秦及西汉初的小上造、小簪褭、小不更、小大夫到三国时的小公乘,走马楼吴简中拥有公乘爵位者甚至多是三五岁的幼儿。
其次看小爵拥有者所获得的惠利。不论是传统文献还是简牍史料都没有直接涉及这个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逻辑分析而获得一些认识。秦汉的爵位等级众多,等级之间爵位占有者所能获得的惠利有很大差别。依据惠利的不同,笔者把秦汉的爵位分成三大类别:贵族爵(一般来说包括诸侯王、列侯及关内侯等食邑等级)、官(卿)爵(二十等爵中的第十八级大庶长以下到第九级五大夫)和(吏)民爵(二十等爵中第八级公乘以下)。
两汉时期未成年的王侯不乏其人:“高皇帝拨乱世反诸正,昭至德,定海内,封建诸侯,爵位二等,皇子或在襁褓而立为诸侯王。”(29)又如汉武帝时大将军卫青“三子在襁褓中,皆封为列侯”(30)。这些襁褓中的王侯无疑是小爵王侯。又如东汉时期邓禹的少子邓鸿、马防的儿子马距等都曾被封为“小侯”(31),汉明帝时还“为四姓小侯开立学校,置《五经》师”(32)。但由于西嶋定生主要讨论的是民爵,特别是“赐民爵”问题,所以关于贵族爵和官爵等级类别中的小爵问题,在此不予讨论,只研究八级以下民爵类别中的小爵问题。而且简牍史料中涉及的小爵,不管是小上造、小簪褭,还是小不更、小大夫,全部属于这个类别。为了搞清小爵与非小爵在惠利方面的差别,我们首先看八级以下爵位,即所谓民爵带给非小爵的爵位所有者哪些惠利,然后再和小爵比较。民爵带给爵位所有者的惠利,可以分为几个方面来看。
1.减免刑法
爵之有无高低,在犯罪量刑时是绝对不一样的,《商君书·境内》就有如是规定:
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
这一点恐怕是爵位对人们最有吸引力的地方。到汉代,晁错就曾在给皇帝的上疏中明言:
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甚欲也。(33)
《汉书·惠帝纪》中的诏令说:
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儿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
这种优待有爵者的法规在睡虎地出土的《秦律》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都有反映:
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34)
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35)
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36)
有爵者和无爵者、爵高者和爵低者是同罪不同罚;只要有爵,就可以获得减刑的好处。
2.减轻徭役负担
汉人卫宏《汉官旧仪》卷下记载:
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
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有罪,各尽其刑。
“免者”有的版本写作“免老”。免或免老,是指因年龄大而免除为国家服役的义务。有爵者比无爵者可早四年免老。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傅律》也有相关法律条文: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37)
简文同时又规定了“睆老”,即减服一半徭役的年龄。律文为:
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38)
由于有爵,可以提前结束服徭役。同样由于有爵,还可以延迟儿子服役的年龄。汉代开始傅籍及服役的年龄,一般说是20岁,后来延到23岁,主要依据《汉书·景帝纪》所载诏令:
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又《盐铁论·未通》载御史曰:
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39)
这些古代文献是就一般情况而言,而如果父家长有爵,其爵位等级越高,儿子的傅籍年龄也越推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云: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40)
3.服役和职事中的地位待遇
爵位的高低与编户民在充当戍卒服役时的地位、等级和职务基本上是对应的。虽然在居延汉简中存在职务、服役种类与个人占有的爵位的不对应情况,既有爵位为八级公乘的戍卒,也有爵位仅仅为一级公士或者是二级上造的燧长,但这属于少数。在已经公布的居延汉简中,涉及吏民、吏卒有爵位的简大约有350多枚,其中居延旧简中约有210多枚,居延新简中约有130多枚,额济纳简中仅有数枚。其中,可以判明占爵者身份是吏还是卒者约有180多人,占53%。细分为吏者约106人,为卒者约81人。在为吏者中占有公乘爵位者约有71人,占有爵吏的67%;占有公大夫以下爵位者34人;占有最低爵公士者只有2人,不足2%。而在为卒者中,占有公士爵位者27人,占33%,占有上造以上爵位者54人,具有允许吏民占有的最高爵位公乘者23人,占28%。由以上粗略统计看,一般是为吏比为卒占爵者要多,而且爵位等级要高,绝大多数人都占有八级公乘爵位;而卒中占有最低一级爵位公士者人数最多。秦汉二十等爵最低是“公士”,颜师古《汉书·百官公卿表》注:“言有爵命异于士卒。”哪怕是最低的公士爵也比无爵者身份地位高。由于爵位不同,出差时其享受的口粮标准也不一样。如云梦秦简《传食律》: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
不更以下到谋人,粺米一斗,酱半升,采(菜)羹,刍稾各半石。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粝)米一斗,有采(菜)羹,盐廿二分升二。(41)
其中“官士大夫”是指爵六级官大夫和五级大夫,“谋人”应是爵三级簪褭,“上造”则是二级爵。《传食律》是各级官吏在住宿传舍时按爵等职别规定的伙食标准,可见爵位不同,伙食待遇则不一样。
4.优先和更多获得国家赐予的田宅
这一点早在统一前的秦国如《商君书·境内》中就已经明确规定,爵位每增进一级,可以“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42)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汉初继承秦制,这种依据功劳大小赐予高低不等爵位,又依据爵位而授予多寡不等的田宅的规定,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有更明确的记载: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二十五顷,公乘二十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宅之大方三十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二十五宅,公乘二十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
5.拜官除吏
《韩非子·定法》说:
斩首一级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
五十石、百石为基层政权中的小吏,严格说还算不上是官。不过,即便除吏也是与爵位密切关联的。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
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43)
这是说,要在有一定阅历的成年人中任用佐吏,不能用无爵者和刚刚成人傅籍的小青年。
以上五个方面是民爵占有者可以获得的主要惠利。从原则上说,与之相对应的小爵拥有者也应该享有。但我们具体分析就会发现,由于他们年龄不到傅籍,属于未成年人,上面提到的好处多数与之无缘。如优先拜官除吏,由于“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惠利显然是对占有爵位的成年人而言的。再如,秦汉的赐田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除极个别的情况,由于未成年小男不担任户主,一般都不会以小男所具有的爵位来作为国家授予田宅的依据。又如在正常情况下,小爵占有者不会去服徭役。因为徭役是在男子傅籍后才担负,而他们一旦傅籍就变为成年人,其所拥有的小爵也就不再是小爵,那么因爵位而在徭役中相对优惠的地位和待遇也就与之无关。当然,小爵也并非完全虚而不实,其惠利好处主要有二:一是可以减免刑罚,二是可以延迟傅籍服役的年龄,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所说:
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
拥有小爵者比一般人可以分别延迟二年和四年的傅籍服役时间。可见,未成年人拥有小爵所获得的惠利显然不如有相应爵位的成年人。
三 小男爵位的获取途径
西嶋定生把国家赐爵与小男占爵紧密联系起来进行考察,但由于研究视角的关系,他没有注意到因而也就没有言及小男的占有爵位,除接受国家普遍赐爵外,是否还有其他途径?这对于小男占爵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因为按照另一日本学者藤枝晃及西嶋定生在藤枝晃研究基础上提出并被学术界普遍接受的观点,大男大女的年龄是15岁以上,而小男小女的年龄是14岁以下,小男要想通过国家普遍赐爵而获得爵位即小爵,其前提条件是在1~14岁期间,国家必须进行过普遍赐爵。然而实际上,从汉高祖二年(前205年)第一次普遍赐民爵位开始,到汉献帝建安二十年(215年)最后一次普遍赐民爵位止,其中相邻的两次普遍赐民爵间隔时间超过14年的共有6次(44)。这就意味着某小男如果从1岁至14岁与这6段中的任一段时间重合的话,他就不能通过普遍赐爵而获得爵位。那么他是否另有途径获取小爵呢?
实际上除普遍赐爵之外,小男起码还有另外两种途径可以获得爵位,一是因父死而靠世袭继承获爵,二是因爵位的移授而获爵。
1.通过承袭父爵的途径获得爵位
因父死而世袭继承获得爵位,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父亲因功劳死亡,一是其因疾病自然死亡,死亡原因不同也造成后代爵位世袭方面的差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囝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其毋(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45)
其中第1条属于因公事死亡,所以死者子男不但完全承袭其原有爵位,而且如果生前没有爵位的话,也会赐给其子男一级公士的爵位。第2条属于因疾病死亡,其中所说的“后子”即爵位继承人,类似于皇帝的太子和其他贵族的世子,一般由嫡长子充当,无嫡子的才由其他儿子充当。从简文看,在二十等爵中只有侯类爵位,即彻侯和关内侯本人如因疾病死亡,其后子能原封不动地世袭其原有爵位;而其他爵位者因疾病死亡,其后子均不能世袭其原爵,而要降低等级继承。降等级继承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有卿爵的大庶长以下至左庶长死后,其后子承袭为公乘;二是有吏民爵的五大夫以下至簪褭死后,其后子降低二级承袭爵位;三是最低两级爵位即上造和公士的拥有者死后,其后代不能继承其爵位。爵位拥有者病死,即便其后子尚未成人(小男),也可以按照上述原则承袭爵位,甚至包括遗腹子。如《置后律》:
死,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
尚未出生的小孩也具有爵位继承权,只是要等到其出生后才得以确认。可见,小男可以通过承袭父爵的途径而获得爵位。
2.因爵位的移授而获爵
正史中还有大量爵位转移授予的记载,即“移授”。如:
其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
汉制,赐爵自公士已上不得过公乘,故过者得移授也。(46)
赐民爵人二级,为父后及孝悌、力田人三级,脱无名数及流人欲占者人一级,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子。(47)
正是基于爵位承袭和转移的存在,笔者才认为,西嶋定生把居延汉简中20岁以下爵位占有者的爵位,全部都作为一年一年、一次一次赐爵累计所致的看法,仅具有假设性、间接性和不确定性。十五六岁也好,十八和二十岁也好,这些人所占有的爵位还存在另外的可能性,即是在傅籍成年后,一次或几次(当然要少于所高出14岁的年龄数)继承或转移爵位所致,存在不是从14岁以下开始接受赐爵的可能性。
四 “妇人无爵”问题
西嶋定生用极大篇幅考察男子与赐爵的相关问题,认为秦汉的占爵者是包括小男在内的编户良民男子,而妇人是无爵的。尤其是在其书的第二章第三节《民爵赐与的对象》中,他专门分列了几个标题如“家长与‘男子’”、“‘男子‘一词的含义”、“‘为父后者’一词的含义”、“授爵者的年龄”等,对赐爵男子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另外,他又在第四章第六节专门撰写了“关于妇人无爵”的部分。其实妇女与爵位是有关系的,如《汉书·文帝纪》载:
丞相臣平、太尉臣勃、大将军臣武、御史大夫臣苍、宗正臣郢、朱虚侯臣章、东牟侯臣兴居、典客臣揭再拜言大王足下:子弘等皆非孝惠皇帝子,不当奉宗庙。臣谨请阴安侯顷王后、琅邪王、列侯、吏二千石议,大王高皇帝子,宜为嗣。愿大王即天子位。
这其中的“阴安侯”为汉高祖刘邦的兄嫂,就是女性。颜师古注引如淳曰:“《王子侯表》曰:合阳侯喜以子濞为王,追谥为顷王。顷王后封阴安侯,时吕嬃为林光侯,萧何夫人亦为酂侯。”吕后的妹妹吕嬃和萧何的夫人也都封侯,但西嶋认为这是吕后掌权时的特别事例。另有《汉书·外戚传》:
汉兴,因秦之称号,帝母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適称皇后,妾皆称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之号焉。至武帝制倢伃、娙娥、傛华、充依,各有爵位,而元帝加昭仪之号,凡十四等云。昭仪位视丞相,爵比诸侯王。婕妤视上卿,比列侯。娙娥视中二千石,比关内侯。傛华视真二千石,比大上造。美人视二千石,比少上造。八子视千石,比中更。充依视千石,比左更。七子视八百石,比右庶长。良人视八百石,比左庶长。长使视六百石,比五大夫。少使视四百石,比公乘。
但对于这些后宫妇女的爵位,西嶋并不承认,认为“都是由视秩、比爵来表示的,并不是爵本身”。与之相反,西嶋引用了几条传统文献中妇女无爵的史料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如《白虎通义·爵》:
妇人无爵何,阴卑无外事。是以有三从之义,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夫尊于朝,妻荣于室,随夫之行。故《礼·郊特牲》曰,妇人无爵,坐以夫之齿。《礼》曰,生无爵,死无谥。
又引《礼记·郊特牲》曰:
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48)
其实,《白虎通义·爵》在“死无谥”之后还有一句话:“《春秋》录夫人,皆有谥,夫人何以知非爵也。”西嶋为什么略去这句话,我们不得而知,但恰恰是这句话,反映出《白虎通》作者对古代妇人无爵之说还是有怀疑的。其实后来作为经典的志书,不论是《通典》还是《通志》,都承认秦汉妇人有封爵:
凡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至秦汉妇人始有封君之号。(49)
西嶋定生认为秦汉时期的占爵者是包括小男在内的编户良民男子,妇人是无爵的。但是张家山汉简的面世,动摇了学术界关于“妇人无爵”的传统认知。在《二年律令》所显示的继承法中,汉代妇女是有继承爵位的权利的,如《置后律》: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
也许有人强调《二年律令》所反映的是西汉初年的情况,然而在反映汉魏之际社会状况的走马楼吴简中,也存在妇女占有爵位的事例。如:
漫侠里户人公乘大女黄客年五十筭(算)一(8500)(50)
小里户人公乘大女五西年□□筭(算)一……(10496)(51)
张家山汉简和走马楼吴简相互支撑,证明了秦汉时代(即便不是整个秦汉,也是其中相当长的时期)妇女是可以占有爵位的,这与汉代妇女比后代具有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有关。
当然,汉代妇女的占爵与男子还是有区别的。首先,国家在普遍赐爵时,她们并不是赐爵对象。“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这在前后《汉书》中频繁出现,说明赐爵的对象是男子,对女子的恩惠是百户牛酒。普遍赐爵是编户民拥有爵位最主要最容易的途径,而妇女被排除在外,她们就远不如男子拥有爵位的人数多和比例高。其次,妇女的爵位主要是通过继承男子的爵位而获得,在继承法规定的继承关系的先后排序中,妇女又处于居后的位置。当有爵位的男子去世后,有继承爵位资格的第一是子男,然后才是子女;再后是父亲,然后是母亲;再后是男同产,然后是女同产;最后才是外姓人的妻子。尽管秦汉继承法使得女子比男子占爵的机会大大减少,但无论如何法律允许妇女拥有爵位,并非完全“妇人无爵”。
五 “赐民爵”释补
西嶋定生把文献中的“赐民爵”说成是“民爵赐与”,和大陆多数学者一样是把“民爵”作为与吏爵、官爵相对应的大类爵名看待,作为一体专门名词看待,我认为这是不妥的(52)。史书中大量的“赐民爵”、“赐民爵一级”、“赐民爵人二级”等,不能将其理解为“赐给民爵”、“赐给一级民爵”、“赐给每人二级民爵”。因为在传统史料中,不但有“赐民爵”,而且还有大量的“赐吏爵”以及“赐吏民爵”的记载。如王莽始建国元年下诏:
赐吏爵人二级,民爵人一级,女子百户羊酒,蛮夷币帛各有差。大赦天下。(53)
汉成帝河平元年春三月诏曰:
河决东郡,流漂二州,校尉王延世堤塞辄平,其改元为河平。赐天下吏民爵,各有差。(54)
如果民爵是专门名词,是一种类型爵的合称,那么吏爵、吏民爵也应同样看待,这两句话就只能释为“赐与每人二级吏爵,每人一级民爵”、“赐与全天下吏民爵”或者是“赐与天下吏以民爵”,含义非常混乱,根本读不通。同时,我们从居延汉简中看到,吏与卒所占有的爵位同样都是在二十等爵的第一级到第八级之间,并不存在专门为吏设置的吏爵和为非吏之卒设置的民爵这两种爵类。如:
居成甲沟第三燧长间田万岁里上造冯匡年二十一 始建国天凤三年闰月乙亥除补 止北燧长□(225.11)(55)
候官穷虏燧长簪褭单立中功五劳 三月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年卅岁长七尺五寸应令居延中宿里家去官七十五里 属居延部(89.24)(56)
戍卒张掖郡居延平明里上造高自当年廿三(55.6)(57)
戍卒张掖郡居延昌里簪褭司马骏年廿二(286.14)(58)
从上可以看出,不论是二级爵上造还是三级爵簪褭,都是既授予戍卒,也授予作为吏的燧长。
两《汉书》及其注释中有关“民爵”的记载只有47处,既然汉代不存在“民爵”及“吏爵”的爵类区别,又如何解释史书中“赐民爵”、“赐民爵一级”、“赐民爵人二级”及“赐吏爵人二级”呢?笔者以为,此中涉及语法问题,正确的释读应该是将民与爵、吏与爵都分开来解读,爵是宾语,是赐予的内容;而民和吏则是补语,是赐予的对象。故上面几句应释读为“赐民以爵位”、“赐民以一级爵位”、“赐民每人以二级爵位”、“赐吏每人以二级爵位”。只有这样,两《汉书》中诸多如下的史料才可以读通,如:
赐中二千石以下至吏民爵各有差……(59)
赐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民爵……(60)
如把民爵作为一体专门名词来读,会成为“赐予中二千石(九卿级别的官僚)以下直至属吏每个人以不等的民爵”;“赐予中二千石以下以及天下人以民爵”,这显然既不合逻辑,也不合汉家制度。而如果按照笔者的读法,则可释为“赐予中二千石以下直至吏民每个人以不等的爵位”;“赐予中二千石以下以及天下编户民以爵位”,显然非常顺畅。其实古人也正是像笔者这样理解“赐民爵”含义的,如汉高帝二年二月所下诏书曰:
令民除秦社稷,立汉社稷。施恩德,赐民爵。
臣瓒注释说:
爵者,禄位。民赐爵,有罪得以减也。(61)
很明显,臣瓒是把“赐民爵”解释为“给民赐爵”,把民和爵分开解释,反映了在他当时的意识中,没有“民爵”一词的概念。爵就是爵,赐给民少一级,赐给吏多一级。所谓“赐民爵”就是民被赐予爵位,而丝毫没有将“民爵”两字看成是一个词汇的意思。
古人那里没有“民爵”、“吏爵”的爵类归纳和名词概念,“民爵”、“吏爵”都不是古人固有的概念。虽然如此,由于秦汉时期,特别是汉代,除特殊情况外,吏民,包括少(小)吏和可以为吏尚未为吏之民,一般来说只能占有八级公乘以下的爵位,那么这一部分爵类我们可以称之为“民爵”。但须要明确,“民爵”不是古人固有的概念,不是古书“赐民爵”中的“民爵”,而是我们今人归纳命名的。
“赐民爵”是非常简单的三个字,但学术界多数学者对其发生误识,包括像西嶋定生这样对二十等爵制研究得非常深入细腻的著名学者,这是值得注意的学术现象。究其原因,一是“民爵”二字在传统文献中出现的频率太高,特别是在历代君主的传记中,频频出现“赐民爵”的诏令,易于让人产生“民”与“爵”为一体词的感觉。二是传统文献中编户民占有爵位的个案太少,缺乏具体生动的感性史料,妨碍今人对“赐民爵”内涵的正确认识。好在居延汉简中丰富的吏卒占爵史料,可以纠正学术界这种认识上的偏颇(62)。
六 关于“小爵”研究的补充
最后,是笔者对“小爵”问题的自我批判。2001年《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出版,之后笔者撰写了《张家山汉简“小爵”臆释》一文(63),认为:
将小爵释为“有爵的青年”似嫌含糊;定为二十等爵中“公士至不更四个爵位”的“总称”,既少史料依据,也与原始简文矛盾。小爵应是与年龄及身高有关的爵类,即未傅籍成人者占有的爵位。
这一认识基本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同。特别是继张家山汉简公布之后,又相继出版了《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和《里耶发掘报告》,一大批具有公乘爵位的幼儿和“小上造”的简牍材料出现在学术界面前,可以说是将小爵解释为“未傅籍成人者占有的爵位”这一结论的绝好补充及证明。但笔者在撰写“小爵”一文时,没有见到《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和《里耶发掘报告》中有关未成年人占有爵位的史料,所以在探讨秦汉社会之所以存在未傅籍成年者占有爵位的原因时,提出了如下结论:
两种情况导致未傅籍成人者占爵:十五岁以上至傅籍以下者有服役立功受爵的机会;未傅籍成人的爵位继承人当被继承者死去时可继承相应的爵位。
现在看来,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全面的。未傅籍成年的小男除了少数人是通过立功受爵、一批人是通过继承转移获爵外,绝大多数人主要还是作为国家普遍赐爵对象而拥有爵位的。这是笔者的自我修正补充,是里耶户籍简中20位“小上造”的材料对笔者看法的纠正。这些小上造都不是“户人”即户主,而是户主的子男或弟男,他们的父兄基本都是具有二十等爵中的第四等“不更”爵。由于父兄健在,说明他们的小上造爵位不是因为世袭继承得来的;又由于其父兄的爵位仅仅是第四级不更,远未达到第八级公乘爵,不存在“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64)的问题,说明他们的爵位也不是因为移授得来。再者,由于未成年男子普遍具有小上造爵位,基本是一户中有几个未成年小男,就有几个小上造,多者达到一户4个(65),这种普遍化和整齐化的情况说明,他们的爵位不是由于个别或特殊原因获得,而只能是由于国家普遍赐爵而一并获得的。
另外,对于笔者在《张家山汉简“小爵”臆释》一文中的研究结论,有学者提出异议。如针对笔者“小爵应是与年龄及身高有关的爵类”的说法,有学者反驳说:“十三四岁以下的小孩怎么能得到不更、大夫爵位呢?就是赐民爵,也只赐成年男子而不赐小男孩……至于说把小爵与身高联系起来,那就更是匪夷所思,爵名怎能以个头高低为前提?”(66)因为笔者认为小爵是未傅籍成人者占有的爵位,故必然涉及未傅籍成年与傅籍成年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标准确立问题。这是一个与秦汉傅籍制度、赋税徭役制度密切相关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容日后另文讨论。在此笔者只是简略指明,秦汉之际的傅籍成年与否,或者说小(男、女)大(男、女)之别,不仅与年龄,而且与身高等发育及健康状况有关。如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
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67)
又规定:
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68)
这就是说男性身高在六尺五寸以下,女性身高在六尺二寸以下为“小”,小隶臣身高达到六尺五寸,小隶妾身高达到六尺二寸,在八月份傅籍为大隶臣和大隶妾。可见,这里的“小”、“大”是以身高来确定的。
对于秦汉时期“小”的年龄界限,学术界普遍认同是14岁。14岁以下为小男小女,其中又以六七岁之间为界分为使(小)男使(小)女和未使(小)男未使(小)女。但是近年来学者在走马楼吴简中又无奈地发现了19岁甚至是28岁的小女,发现了14岁甚至只有13岁的大女。如:
子小女□年十九筭(算)一(2925)(69)
子小女国年廿八筭(算)一肿两足复(2941)(70)
斗小妻大女物年十四(4424)(71)
康小妻大女端年十三(3115)(72)
以上矛盾现象,有学者对2925简解释说:“简文缺字或许有说明缘由的内容。”其对2941简解释说:“或许‘小女’身份保留至廿八岁与‘肿两足’有关。”笔者认为后一种解释颇有道理,同时也更加证明了“小”或“大”的身份,不仅仅由年龄决定,还与身体状况有关,这种状况应该包括身高、发育、健康及残疾等情况。而该学者在解释4424、3115两简时说:“大约女儿一旦出嫁,即失去了‘小女’身份。”(73)但是,在上世纪70年代出土的居延汉简中却又存在这样的简文:
妻使女贵年十三……(E.P.T65:495)(74)
这位名字叫贵的13岁女子,虽然已是人妻,但身份依然是小女中的使女,并没有因为出嫁而失去小女身份。
综上,15岁以上小女和14岁以下大女的存在,应该可以证明,除了年龄之外,身高、残疾等身体发育及健康因素,也是决定傅籍成年与否及小、大之别的依据。小爵与傅籍成年与否有关,而傅籍成年与否和年龄、身高、发育健康有关,所以小爵也就与年龄、身高、发育等有关了。
注释:
①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1年版。中译本《二十等爵制》,武尚清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版。
②《二十等爵制》第172、176、198页。必须一提的是,西嶋定生在1974年出版的《中国的历史2·秦汉帝国》(中译本《白话秦汉史》,黄耀能译,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3年版)一书中,曾经修改了自己原来的结论:“赐与民爵,因不仅仅是户主,而是十五岁以上的所有男子,都给与爵位。”(第93页)本文讨论依据的是其《二十等爵制》一书的观点。
③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8页,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下同。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99页。
⑤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第203页,岳麓出版社2007年版。
⑥《里耶发掘报告》,第203~208页。
⑦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走马楼简牍整理组、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第955页,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
⑧《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第956页。
⑨⑩(11)《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第964页。
(12)《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第965页。
(13)(15)《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第955页。
(14)《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第977页。
(16)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23页,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
(17)(26)《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296页。
(18)《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293页。
(19)《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547页。
(20)《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525页。
(21)《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109页。
(22)《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88页。
(23)《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533页。
(24)《二十等爵制》第202页注(26)。
(25)《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23页该简文下的编者“按”。
(27)《二十等爵制》第202页注(25)。
(28)范晔:《后汉书·章帝纪》,第129页,中华书局1965年版。
(29)司马迁:《史记·三王世家》,第2109页,中华书局1959年版。
(30)《史记·外戚世家》,第1980页。
(31)《后汉书·邓禹列传》,第605页;《后汉书·马援列传》,第856页。
(32)《后汉书·明帝纪》,第113页。
(33)班固:《汉书·食货志》,第1134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
(3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0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35)(36)《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0页。
(37)(38)《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57页。
(39)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定本),第192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40)《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58页。
(41)《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1、102、103页。
(42)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9页认为:“‘一除’疑当作‘级役’。”按此说是。
(43)《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6页。
(44)第1次是从汉文帝元年(前179年)到汉景帝元年(前156年),间隔为23年;第2次是从汉武帝元封元年(前110年)到汉昭帝始元五年(前82年),间隔为28年;第3次是从王莽始建国元年(9年)到汉光武建武三年(27年),间隔为18年;第4次是从汉光武建武三年(27年)到建武二十九年(53年),间隔为26年;第5次是从汉桓帝建和元年(147年)到汉灵帝建宁元年(168年),间隔为21年;第6次是从汉灵帝建宁元年(168年)到汉献帝建安二十年(215年),间隔为47年。
(45)《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59页。
(46)《后汉书·明帝纪》及注,第96、97页。
(47)《后汉书·章帝纪》,第129页。
(48)《二十等爵制》,第320页。
(49)《通典·内官·命妇附》;《通志·命妇》。
(50)《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第1071页。
(51)《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第1110页。
(52)与之相类似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国内学术界曾经有过讨论。见朱绍侯:《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河南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再谈汉代的民爵与吏爵问题》,《河南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杨际平:《西汉“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质疑》,《河南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再论汉无民爵、吏爵之分》,《厦门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本文在此略作补充,主要是通过指出西嶋定生研究的缺失,以表明自己的观点。
(53)《汉书·王莽传》,第4114页。
(54)《汉书·成帝纪》,第309页。
(55)《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362页。
(56)《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157页。
(57)《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97页。
(58)《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483页。
(59)《汉书·昭帝纪》,第223页。
(60)《汉书·昭帝纪》,第229页。
(61)《汉书·高帝纪》,第33~34页。
(62)除了本文前面所引的几条简文,在居延出土的三批汉简中,还有大量戍卒占有爵位的个案史料,是研究汉代编户民爵位问题最重要的史料。本文因篇幅所限,不便列举更多例证。
(63)见《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
(64)《后汉书·明帝纪》,第96页。
(65)《里耶发掘报告》,第203~208页。
(66)朱绍侯:《对刘劭〈爵制〉的评议》,《南都学坛》2008年第4期。
(67)《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9页。
(68)《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0页。
(69)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走马楼简牍整理组、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第777页,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
(70)《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第955页。
(71)《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第807页。
(72)《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第781页。
(73)王子今:《走马楼竹简“小口”考绎》,《史学月刊》2008年第6期。
(74)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第452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