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然与人为两分的角度再论马克思的价值形式和哈耶克的规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形式论文,马克思论文,两分论文,角度论文,规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然(physis)与人为(nomos)的两分是西方思想中占主导地位的观念之一。这种两分可以追溯到前苏格拉底时期。包括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内的古希腊哲学家对自然与人为的关系作了各种各样的解释。大体上说来,自然包括人性和物质的自然,而人为则表示技巧、习俗、规范或立法。在熊彼特等人看来,这种两分经过阿奎那等经院哲学家而与自然规律的概念紧密联系起来,而自然规律的概念则是社会科学和经济学的基础。更明确地说,这种两分在经济学思想中体现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分,它已经成为19世纪大多数价值理论的出发点。
本文试图从两分的角度重新解释马克思的价值形式(value form)和哈耶克的规则(rule)。本文的基本论点是,价值形式概念和规则概念都是用来克服这种两分的,它们旨在理解那些既不是纯粹自然的东西,也不是纯粹人为的或社会的东西,而是所谓的“自然社会的”或“社会自然的”东西,因此,这些概念可以用来区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领域和哈耶克的社会经济学领域。在本文中,第一,笔者将围绕价值形式作为经济主体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联原则所起的作用而论述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第二,笔者考察哈耶克的规则和价格,重点是考察它们作为经济主体和自发秩序之间的关联原则所起的作用;第三,笔者将阐明价值形式和规则的重要性,以便在马克思和哈耶克之间建立某种相似性;第四,笔者将对马克思和哈耶克的方法与其他经济学家的方法进行比较;最后,笔者将得出几点结论。
一、马克思的价值形式和生产关系
一般来说,马克思认为经济关系和经济范畴是相对独立于(虽然根源于)自然因素和法律或政治进程的。第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交换关系/生产关系,既不是从自然因素(如,气候条件或地理位置)中产生或再生的,也不是从人的内在本性(比如,自私自利)中产生或再生的。同样,他的基本范畴(如价值、货币或资本)并不是基于事物的自然属性(比如,它们的颜色),也不是基于普遍的人性。因此,马克思借助于商品拜物教概念,对声称要用自然因素解释社会经济现象的自然论进行了驳斥。他的思想的这一特点说明他是不赞成自然原则的。第二,马克思明确指出,社会经济关系不是通过主体之间的社会契约产生或再生的,也不是通过政治法律过程产生或再生的。再者,在他的体系中,经济实体的创立和经济范畴的解释都相对独立于(虽然根源于)政治法律过程。这说明,资本主义社会具有再生自身的内在趋势,这种趋势从根本上来说不受政治、政府决策或调控的影响,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什么他反对契约主义、律法主义和国家主义。实际上,马克思并不认为国家干预——无论是哪个层次的国家干预,立法的也好,行政的也好,司法的也好——是首要的。这一特点可以视为对人为原则的否认。
以上两点总起来看,表明马克思在剖析资本主义时并没有接受这种两分法。进一步说,这两点似乎支持了下列看法:马克思试图用所谓“自然社会”或“社会自然”观念取代这种两分法。理所当然,自然社会观念可以定义为自然和社会的辩证结合。马克思的体系的中心,即价值形式和生产关系就包含着社会自然或自然社会的观念。我们需要阐明的是,在马克思的体系中,价值形式和生产关系在什么意义上既是自然的,同时也是社会的。
第一,价值形式和生产关系在以下三种意义上被认为是自然的。在一种意义上,价值形式可以被认为是自然的,而生产关系则不可以被认为是自然的。而这三种意义都不表明,事物的自然属性或普遍的人性是首要的。(1)价值形式和生产关系之所以是自然的,是因为它们都是历史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必然结果。然而,普通的主体并不知道也没有必要知道“这一点”,这种知识只有通过经济学家或社会科学家的科学研究才能获得。(2)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价值形式,生产关系也是多方面的。在马克思看来,所有这些形式和方面都是资本主义所固有的,是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在制度上是相互交织的。因此,关系的任何一种形式或任何一个方面对资本主义来说都是自然的,也就是说是资本主义所固有的,或者说,它不是独立于其他部分的。例如,资本主义就其本性来说是拜金的,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需要金钱。上述两点表明,在马克思看来,只要资本主义继续存在,就不可能随心所欲地扭曲价值形式和生产关系。无论是人的理性还是政府的决策都不能改变或毁坏这种形式或关系。简言之,价值形式和生产关系是不能武断地选择的。这样看来,价值形式和生产关系都不是人为的。因此,可以断定,马克思并不接受人为原则。(3)从本体论上来看,生产关系和价值形式是既定的并且是先于单个主体而存在的。进一步说,关系和形式虽然是可以改变的,但却是长期存在的。从认识论上来看,因为普通主体不可能了解这些形式的根源,所以他们把这些形式看成是不朽的,非历史的和不可改变的。主体甚至会把这些形式视为自然环境的一部分。大体上说来,主体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价格的变化和温度的变化进行区分。
因此,对经济主体来说,价值形式与生产关系一道形成了一种准自然环境。应该着重指出的是,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概念不仅指普通主体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价值形式和生产关系的一种自然主义的错误观念;它还表明,生产关系和价值形式本身产生了这种错误观念。在这种准自然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具有了物的自然属性的形式或人与物的关系的形式而“成为碎片”。主体与物的表面上的关系可以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消费者和商品的关系,企业家和货币或资产的关系,主体和资本主义统治的关系。一切经济主体在日常生活过程中都必须与价值形式打交道,根据自己的利益而利用这些形式(或利用货币价格的变化)。实际上,把价值形式作为手段来使用对于主体的生存来说是根本性的。如果突出价值形式的“形式”的一面,从而把这些形式理解为某种汇率、一定的货币量或特殊的行为规则,那么这一点就是显而易见的。应该注意的是,价值形式并不是从外部给予主体的,而是作为规范或道德而在主体(以及商品)之中“内在化”了。因此,可以说,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经济主体几乎生来就会赚钱,同时也被迫赚钱。“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①然而,主体并不知道(不必知道),他们受价值形式支配的社会后果就是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自身的再生。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主体似乎忘掉了这一基本事实,即他们的行为植根于社会关系和制度。
更为重要的是,在某种意义上价值形式被认为是自然的,而生产关系则不然。不仅经济学家,普通主体也知道价格和规则的存在。更明确地说,价值形式是以一定量的货币、单独的市场价格或特殊的规则的面目出现的,其中并没有留下社会关系的痕迹。因此,虽然主体不可能将这些形式上升为概念,但是却能用自己的感官轻易地感知这些形式。这就使我们认为,价值形式不仅是自然的,也是简单而“具体的”。价值形式简单而具体的一面就构成了它的“通俗易懂性”(用马克思的话说)。相反,虽然经济学家能够通过科学研究而对生产关系进行阐释,但是普通主体是不知道它们的存在的。换言之,普通主体可以通过自己的感官而观察价值形式,但是他们却不能发现生产关系。因此可以推断,价值形式与生产关系的不同在于,前者是简单具体的,而后者则不是。在这一特殊的意义上,价值形式不同于生产关系,价值形式可以视为是自然的。
第二,就社会自然的“社会”方面来说,生产关系之所以是社会的,就是因为它们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和剥削关系。价值形式的社会性看起来没有这样明显。然而,通过反思表明,不仅生产关系,而且价值形式在下面两种意义上也是社会的。
(1)社会经济的再生产是通过经济主体而进行的,虽然主体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也就是说,由价值形式推动和支配的主体的行为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例如,一个资本家为了赢利而开发出一种新技术,这种新技术的优势可以保证这个资本家暂时获得较高的利润率。但是,竞争迫使其他资本家开发出更好的技术;随着更好的技术在经济中的传播,最初的超额利润趋于消失。这一竞争过程的结果是,雇佣商品的价值和价格都降低了。在马克思看来,这意味着社会剥削率通过相对剩余价值的方式而提高了。结果是,单个的资本家通过自己追求利润的行为而无意识地再生产了交换关系和剥削关系。如果突出价值形式的“价值”方面从而把这样的形式视为深奥难懂的,而不是简单易懂的,那么这一点就更为明确了。要记住,对马克思来说,价值首先代表的并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社会经济关系。这样一来,就可以推断,马克思在剖析资本主义时并没有依靠自然原则。如果这样来解释,那么价值形式也是复杂的和“抽象的”,因为事物的属性并不是价值形式的构成部分,这样一来,价值形式就既不能直接通过普通感官而感知,也不能完全通过日常经验来理解。根据马克思,生息资本和金融资本是价值形式中最为复杂和抽象的。“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化学家在珍珠或金刚石中发现交换价值。可是那些自以为有深刻的批判力、发现了这种化学物质的经济学家,却发现物的使用价值同它们的物质属性无关,而它们的价值倒是它们作为物所具有的。”②
(2)价值形式和生产关系在另一种意义上来说,也是社会性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它们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马克思断言,价值形式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生产方式中是找不到的。此外,依其所述,它们将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消亡。总而言之价值形式和生产关系是长久存在的,但它们也是可以转化、可以演变的。
根据以上讨论,应该指出的是,价值形式既是抽象的(复杂的),也是具体的(简单的)。它们的具体性体现在它们作为量或比率的自然表象上,而它们的抽象性则在于它们作为质的社会存在。可以肯定,在一定的资本主义规则下,经济主体确实知道如何利用货币价格的变化去赚钱。但是,主体并不知道如何把价值形式从单个的价格和特殊的规则中抽象出来。进一步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受价值形式所推动和限制的行为,引起了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和转变。他们对价值形式产生的过程也一无所知。只是由于经济学家的科学研究,价值形式才被概括为社会的和抽象的。下文将解释,当主体与物的关系表明是植根于或包含着人与人的关系时,价值形式的“社会性”就被发现了或者说就得到重新认识。这样来看,价值形式是经济主体和生产关系或社会结构(作为各种关系的有等级的复合体)之间的关联原则。换言之,价值形式铸造了马克思的体系中深奥难懂东西和简单易懂东西之间的联系。一方面,价值形式通过其自然的、具体的和简单的一面而与经济主体联系起来;而另一方面,价值形式又通过其社会的、抽象的和复杂的一面而与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
上述解释似乎使我们有理由认为,价值形式和生产关系都是自然社会的。的确应该承认,价值形式(价格和货币)是“社会自然”范畴中最为典型的,因为价值形式与生产关系不同,它们是简单而具体的。我们还可以引用一些原文来佐证。马克思在讨论商品拜物教时说,商品是可以感知的非感性之物,或者说,是可以感知的社会之物。更为重要的是,他认为商品的价值形式是一种社会的自然属性。因此,价值形式体现的是“第二自然”的概念,而第二自然这一概念表明,资本主义具有把社会客体化为自然的内在趋势。价格和货币内含了价值形式的概念。货币价格支配着经济主体的日常决定和行为(如,销售或投资),从而使生产关系得以再生和改变。此外,货币的存在使主体产生占有欲,而这正是资本主义社会结构所需要的。必须强调指出,马克思的主体能够遵从资本主义游戏规则,因此已经是社会的主体。此外,马克思还认为,货币作为一种价值形式,它的产生与贵金属的自然属性无关,也与立法行为或行政决策无关。换言之,货币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中自然产生的。更具体地说,马克思断言,货币商品是以具有某种特殊的社会属性的自然物品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在马克思看来,两个商品在交换时,它们的社会属性就与它们的感性的使用价值分离了。因此,马克思费了很大的力气来说明,商品是如何通过独占可直接交换性这一社会自然属性而变成货币的。此外,货币以一定的量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流通时,它就是自然的、简单的和具体的。而另一方面,就货币的起源或社会后果来说,它又是社会的、复杂的和抽象的。
二、哈耶克的规则(和价格)及自发秩序
和马克思异曲同工的是,哈耶克也认为自然的社会或社会的自然是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的对象。实际上,哈耶克摒弃两分法的意图要比马克思更为明确。然而,乍一看来,哈耶克的立场似乎是自相矛盾的。在某些地方,哈耶克“从否定的角度”来界定经济学的对象,认为它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人为的,也不是社会的。但是,在另一些地方,他又“从肯定的角度”来界定,认为它既是自然的也是社会的。如果没有认识到,他想指出的是自然社会,那么这种表面上的矛盾就是无法解决的。
首先,哈耶克一再强调,不能用两分法去界定经济学或社会科学的对象。同样,他也反对通常所说的由遗传所决定的能力和学习得来的能力之间的两分,或者说,他反对天赋和教育之间的两分。哈耶克所提倡的否定性规定使某些解释者认为,哈耶克所构想的社会秩序既不是人为的,也不是自然的。“但是,它根源于一种古老的源自古希腊的错误的两分法……把一切现象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是一种错误的区分方法。”然而,哈耶克又认为,“自然的”一词是对规则和自发秩序的再好不过的表达。特别是,他对法学实证主义者否认自然规律的存在表示遗憾。此外,虽然哈耶克对使用“社会的”这一术语十分慎重,但是他承认,只要把这一术语的范围限于“自然产生的人类关系的秩序”,那么它就是可以使用的。“尽管某物不是物质自然的一部分,而是人的行为的结果,但它也可以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只有在至少它的一部分是不依靠任何特殊的人类意志时,才能成为科学的对象,对此实证主义者怎么也理解不了。”从这些表述中,有人也许会推测,哈耶克的看法是,经济学的对象是某个介于自然和人为之间的第三实体。实际上,他宣称“在本能和理性”之间存在着习俗、传统、文化或道德。此外,他还把这个第三者称为“第二天赋”,这个概念与马克思学派的第二自然概念是相似的。更明确地说,哈耶克认为,被视为人类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的规则和自发秩序构成经济学的对象。实际上,哈耶克似乎承认,在人类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这一概念上,他与马克思是一致的。“文化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人为的,既不是基因承传的,也不是理性设计的。”“它之所以是人为的,是在以下意义上来说的,即我们的价值,我们的语言,我们的艺术,甚至我们的理性大都是人为的;它们并不是遗传在我们的生物学结构中的。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广泛存在的秩序则完全是自然的,即它就像生物现象一样,在自然选择的过程中自然地进化。”“依靠的是自然的自我调整能力,而不是有目的地把元素排列起来,以便让它们成为我们所希望的那样……以便归纳出人际关系的某些抽象结构的自我形成方式……”这几点结合起来表明,哈耶克的规则和自发秩序既是自然的,也是社会的。哈耶克的规则和自发秩序可以被视为既是自然的也是社会的,就像马克思的价值形式和生产关系一样。
第一,规则和自发秩序在下列意义上是自然的。再说一次,所有这些意义都没有隐含事物的自然属性或人的自然特性是首要的这一意思。
(1)规则和秩序是通过现实世界的单个主体的重复行为而确立、选择和复制的。个体并不知道,也没有必要知道“这一”过程,因为无论他们的意图是什么,这一进化过程都会继续下去。这就意味着,从哈耶克的观点来看,大多数规则和自发秩序都不是通过社会契约或立法行为而产生的。“虽然在前一种意义上,文化现象显然不是自然的,但在后一种意义上,特定的文化现象显然是某些文化结构的本质的一部分,或者说与其是不可分的……虽然没有理由把公正行为视为自然的,这里的自然是下面意义上的,即它们要么是事物的永恒的外在秩序的一部分,要么是人的不可改变的本性,或者说是以下意义上的,即人的心理一旦形成,它就必须永远遵守那些特殊的行为规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指导人的行为规则一定是他的某个特意的选择,他可以下决心接受某些规则从而组成社会,这些规则在给予他时不可能是独立于任何个人的愿望而‘客观’存在的……有的人认为……一定社会所特有的一切因此都不能被视为是这样的(客观事实)。”
(2)很多种规则以及自发秩序的各个方面在制度上都是相互联系的。哈耶克所说的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就是这一特点的反映。概而言之,如果秩序O使规则A成为必然,那么A对于O来说就是自然的。或者说,如果规则A应该由规则B来补充,那么就可以认为规则B是自然的特定的A。从这方面来看,米塞斯可以说是哈耶克的先驱,他强调市场秩序就其本性来说是货币的。上述两点表明,在哈耶克看来,规则和自发秩序都不能任意选择或改变。这就说明规则和自发秩序不是人为的。
(3)规则先于主体而存在。由于这一理由,规则被视为客观确定的,由主体盲目遵从。此外,规则是长期存在的,它们是可以改变的。这就表明,主体对他们遵守规则所产生和再生的自发秩序是没有意识的。
(4)在主体看来,规则是简单和具体的,而自发秩序则不然。更明确地说,经济主体可以较为容易地认识到特殊规则要求他们去做的事情,可以通过自己的感官直接地看到报价和钱的数量。相反,自发秩序是看不到的。在这种意义上说,规则是自然的,而自发秩序则不然。举个例子说,交通信号系统使红灯亮时就停车成为一个简单而具体的规则。但是,你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个规则是由这一系统产生的。同样,价格系统也使做生意时考虑(预测)市价变化成为一个规则。但是,你可能没有从概念上去理解这一系统产生了什么样的秩序。在这种特殊的意义上,自发秩序对经济主体来说是看不见的,而规则却是看得见的。
第二,规则是社会的,因为它们支配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起着使社会秩序再生的作用。主体无论其主观意图是什么,他们都通过自己遵守规则的行为而使自发秩序再生。此外,秩序和规则是抽象的,哈耶克似乎是用它们来指两种事物。
(1)似乎没有必要说明,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是开放的,而他的规则与目的无关。自发秩序和规则都不指某种具体的目的或内容,因此它们并没有把某些特殊的事物指定给某些特殊的人。有时,他似乎把这一特征称为“普遍性”。不过,这一点对于本文的目的来说是无关紧要的。
(2)更为重要的是,秩序和规则是抽象的似乎意味着,它们对于经济主体来说是晦涩难懂的。尤其是,哈耶克坚持认为规则是不可言传的。这一点与他的下列论断一致:规则和价格是非个人的和抽象的。因此,也许可以说,哈耶克的规则不仅是社会的,而且也是抽象的和复杂的。“最大的变化……随着面对面的社会向……抽象社会的转变而产生,在抽象社会里,指导陌生人的不再是已知的人的已知的需求,而只是抽象的规则和非个人的信号。”“需要强调的是,规则能够有效地支配行为,就在于我们知道它从而预测人们将怎样行动,而对主体来说,知道它并不是把它作为文字公式。人们可能‘知道如何’行动……但并没有明确地‘认识’规则就是如此这般的。”“通过遵循某些并不是我们制订而且我们也从未理解过的规则,在这里,理解是指,我们理解我们所制造的东西是如何起作用的。”“唯一恰当的词:‘超越’……它指的是远远超出我们的理解、愿望和目的以及我们的感官的范围。”
更明确地说,规则和价格的抽象性产生于主体对规则和价格体系的历史起源和社会结果的无知。也就是说,主体不知道规则和价格体系是如何产生的,他们遵守规则和利用价格的行为是如何使自发秩序再生的。不过,主体也没有必要知道市场秩序是通过他们的追求金钱的行为而再生的。举例来说,如果企业家采用新技术,那么他们就能获得超额利润。但是,当其他企业家后来居上,采用更新的技术时,这样的超额利润就消失了。由于企业家之间的相互竞争,消费者商品的价格下降。消费者就从价格下降和经济繁荣中获利,虽然他们本人对这些贡献甚少。结果就是企业家无意之间促进了经济,并因此使市场秩序再生。在准自然环境(如上所述)中,单个主体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遵循着某些规则,但是,甚至在这样的时候,规则也可能长期处于没有得到阐明的状态。原因是,主体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在本体论上,还是在认识论上,都表现为主体与物的关系。这就意味着,规则和价格不能用常识的方式,而只能通过真正的科学研究,才能用概念来表达,并且只能表达一部分。科学研究的主旨就是,通过揭示人与物的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从而恢复人与物的关系的“社会性”。
上述解释表明,在哈耶克的体系中,规则是典型的社会自然实体。为了清晰易懂,哈耶克提出,存在着三个层面的规则:“遗传得来的‘本能’驱动的稳固而几乎不变的基础,在社会结构类型的相继更替中获得的传统,为了某一已知目的特意采用或改变的规则。”在哈耶克看来,第二个层面成为自然和人为之间的中间地带,对于一个社会的维系来说,它是至关重要的。更明确地说,这一层面由有关私有财产、民事侵权行为、契约的规则组成,它对经济主体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同时又使它成为可能。
经济主体通过遵守没有得到阐明的规则而在无意之间使自发秩序再生,这一点还产生了另外一个逻辑结果:哈耶克的规则一方面与经济主体有关,而另一方面又与自发秩序有关。从规则与主体的联系这一方面来看,它是简单的、具体的和自然的,而从它与自发秩序的联系这一方面来看,它又是复杂的、抽象的和社会的。因此,规则既是简单的,又是复杂的,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更重要的是,既是自然的,又是社会的。“的确,在秩序之中保持交流不仅需要分散的信息被很多彼此并不相识的个体所利用,从而使百亿个不同知识形成一个exomatic或物质模式。”“纯粹工具性的财富价值的抽象性也促成了人们对其价值的所谓‘人为性’和‘非自然性’的轻视。”“他对‘科学知识’与‘一定时空环境下的知识’的区分……前者是一般的、抽象的和非时间性的,而后者则是特殊的、具体的和只具有短暂的有效性和重要性的。”有人也许会怀疑哈耶克的规则是具体的这一论点,虽然大家对规则是抽象的和社会的不持异议。事实上,哈耶克明确地否认使“交易秩序”(catallaxy)平衡的规则是具体的,即它并不把特定的物指定给特定的人或特定的目的。此外,他强调许多规则都是不可言传的。然而,本文在使用“具体”这一词汇的时候,并没有隐含着规则是“取决于目的的”或是“明确表达出来的”这样的意思。相反,本文只是指出了一个明显的事实,即无论规则是否已经明确表达,它都具有下列简单的形式:“在X情况下做(不做)Y”,因此每一主体都能轻易地认识到规则要求他做(不做)什么。举个例子说,红灯亮时,你要做的是把车停下来,用不着多思考。经济主体必须知道“如何”遵守规则,这一点几乎用不着证明。在这一特殊意义上,可以说哈耶克的规则是具体的。
所有这一切都支持以下假设:社会自然或自然社会的概念是哈耶克的体系的核心。更明确地说,哈耶克赋予规则(和价格)的重要性与马克思赋予价值形式的重要性相当。此外,哈耶克体系中的自发秩序与马克思体系中的生产关系地位相当。正如价值形式是主体和生产关系之间的联系一样,规则和价格也是主体和自发秩序之间的中介。
马克思的价值形式和哈耶克的规则的相同的重要性似乎就在于,它们所构成的概念“表明了人类主体和社会结构之间的联系点”。或者,同时使用马克思的术语与哈耶克的术语,我们可以说,“秩序存在于在社会行为的日常循环中缓慢重复的形式的形成中”。因此,社会自然概念可以视为克服唯意志论和物化的社会科学困境的一个尝试。哈耶克的规则就像马克思的价值形式一样,可以用货币作为例子。哈耶克认为,规则和秩序的抽象性随着货币的出现和金融系统的发展而增加。此外,他指出,随着货币的出现,不能直接感知的除了其他事物之外,还有“抽象的人与人之间的过程”。从以上几点看出,哈耶克与马克思有接近之处。尤其是,这几点使我们想起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概念,这种拜物教的顶点据说就是由生息资本创造的资本拜物教。如果哈耶克明确地补充说,货币使经济现象不仅更抽象,而且更具体,那么马克思和哈耶克之间的相似性就会进一步得到证实。“那些先进文明的最为抽象的制度……虽然对长期秩序的形成不可或缺,但它们总是把导向装置,即以此为基础的货币和金融制度掩盖起来,使研究变得困难。物物交换一旦被以货币为中介的间接交换所取代,现存的可理解之物就消失了,抽象的人与人之间的过程就开始,这一过程甚至远远超出最有洞察力的个人的感知能力。货币这种日常交往中的‘现金’就因此成为一切事物中最不为人所理解的……因此,我们就达到了形成指导行为的规则的可感知的具体之物被抽象概念不断取代的顶点。”
哈耶克的货币观可以通过引证他的两位先驱的话,也就是门格尔(Menger)和米塞斯的话来证实,可能是因为哈耶克继承了他们有关货币的思想。门格尔指责当代理论家依靠规范来解释货币的起源。大体上说,门格尔和马克思一样,并不认为货币的产生最初取决于自然属性或立法行为。现在众所周知的是,门格尔认为货币是人类行为的典型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典型结果。他阐明了商品是如何通过一个进化过程垄断可销售性(marketability)的社会自然属性,从而转化为货币的。此外,米塞斯发展了门格尔的思想,强调货币价值的社会性质。因此,对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来说,货币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人为的,而是社会自然的。哈耶克和马克思一样,认为货币是社会的结果并且是社会地再生的。此外,从马克思和哈耶克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或自发秩序就其本性来说就需要货币,货币是自然地给予经济主体的。
这一脉思想与奥地利人在方法论上的立场有关。一方面,门格尔相信经济学可以像自然科学一样是科学的或理论的。由于这种信仰,他对德国历史学派立足的律法主义和历史主义持批判态度。出于同一理由,门格尔也是契约主义或国家主义的批判者。哈耶克与门格尔一脉相承,也反对立法和管理层面的国家干预,虽然他对法庭和法官要宽容得多。另一方面,门格尔以及后来的哈耶克都十分重视经济学和社会科学在方法和对象上的不同性质。尤其是,哈耶克一再指出,应该把社会科学的对象,即复杂现象与自然科学的对象,即简单现象区分开来。他对自然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反对就源于这种区分。在这一点上,哈耶克与波普拉开了距离。
三、马克思和哈耶克的若干相似点
从前面几节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推断,马克思和哈耶克都不赞成自然和人为的两分。本节将围绕马克思的价值形式概念和哈耶克的规则概念,对社会自然或自然社会概念进行阐述,以便更为清晰地把马克思和哈耶克同那些深陷二分法的人区别开来。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和哈耶克的相似之处将进一步得到证实。
第一,自然社会与纯粹社会之间的不同是什么?“自然”社会与市民之间的政治共识或经济主体之间的协约无关,而纯粹社会或人为则与之有关。自然社会的基础是在历史上和结构上成为必要的社会实践和稳固的社会关系。重申一下,马克思和哈耶克认为,货币不是一般意志或协约的产物,而是不断重复的实践和稳定的人类关系的结果。这一至关重要的特征使马克思和哈耶克能够把社会经济现象与纯粹的政治或伦理现象区别开来。
第二,社会自然与纯粹自然的区别是什么?在马克思和哈耶克看来,社会自然与事物的物质属性无关,也与人的天生的或遗传的本性无关,而纯粹自然或physis则与之有关。出于这一理由,与纯粹自然不同,社会自然并不意味着不可改变。此外,社会自然还表示社会经济现象以人的意图、意志和判断以及人的社会关系为前提,而纯粹自然则不然。换言之,马克思和哈耶克都坚持“社会对象不能简约为自然对象”。
对马克思和哈耶克来说,要想以一种与社会哲学家或自然科学家不同的方法来建构理论,那么自然社会这一观念似乎就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在马克思看来,交换价值和货币价值是社会自然,而使用价值则可能是纯粹自然。同样,可以说,瓦尔拉斯学派可能把价格和市场秩序视为纯粹自然,但哈耶克把它们视为社会自然。从二分法的角度来看,可以说马克思和哈耶克一方面试图把physis解释为社会自然的东西,而另一方面又试图把nomos解释为自然社会的东西。他们的尝试需要证明physis有社会的根基,而nomos有自然的根基。如果成功的话,他们的尝试就会得出如下结论:社会和自然是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的。
因此,马克思和哈耶克要想确立自然社会或社会自然概念,必须要完成的基本任务由两个部分组成:(1)揭示本质上的社会关系被转化为表面上的事物的自然属性,或转化为表面上的主体和物之间的自然关系;(2)揭示表面上的事物的自然属性或表面上的主体和对象之间的自然关系本质上是社会的。至于(1),上文已经指出过,在经济主体看来,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的资本主义规则以及具有明确的数字的货币价格是具体的和简单的。大致说来,价值形式或规则和货币价格一旦在经济中采用,似乎就会把社会经济关系简单化和具体化,把它们碎化为经济主体和外在客体(自然)之间的关系。这一过程就像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转化为一个自然科学家和他(她)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一样。
结果是,单个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被单个主体和物之间的、受规则和价格的制约和限制的一系列关系所取代和覆盖。的确,在资本主义经济的日常生活过程中,人和物的关系实际上支配着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经济主体与外部客体的关系由于客体的类型不同而不同。主体可以通过劳动而与产品发生关系,通过需求而与消费品发生关系,通过对赢利的渴求而与金融资产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单个主体就变成具有一定财产可供支配的独立一族。同时,主体可以安全地利用特殊的规则和单个价格(的变化),用不着担心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在此可以断言,规则和价格对单个主体来说是客观地或自然地给予的。也就是说,规则和价格直接地或明显地是自然的,虽然它们间接地或隐蔽地是社会的。
至于(2),马克思采用的是把主体和客体重新建构为社会经济实体的方法。而他的价值和价值形式概念就是这种方法的关键之所在。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的特点是,他们一般来说更倾向于重视主体的社会性,而不是客体的社会性。与这种特点一脉相承,哈耶克似乎旨在把主体重新定义为社会经济存在。因此,他不是把经济主体视为受其本能或内心爱好驱使的简单的人,而是把他们视为遵守规则、依据价格数据进行计算的社会化的人。
总之,马克思的主体和哈耶克的主体甚至在他们进行市场交易之前就已经是社会性的了。在马克思和哈耶克的体系中,经济主体(和客体)本身是社会性的,这就表明,主体之间的关系(客体之间的关系)更有可能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马克思和哈耶克采用了相似的方法,试图表明主体和物之间的关系植根于人的关系。马克思和哈耶克就是这样发现或重建主体和物的关系的“社会性”的。这意味着,他们两人都认为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不仅(表面上)是自然的,而且也(本质上)是社会的。
应该注意,马克思和哈耶克并没有把价值形式或规则作为虚假的意识或幻想而抛弃。相反,马克思和哈耶克都把它们的自然表象视为本体论的真实。它们是真实的,显然是因为这一事实:形式和规则是在社会中再生和保存的。借用吉登斯的结构理论的思想,还可以说,像价值形式和规则这样的结构性属性不仅充当着再生产的中介,而且还作为再生产的结果而被再生产出来。下列事实也可以证明这样的表象是真实的,那就是,除非经济主体在自己心灵的“自然”框架内行事,否则他们就不可能进行日常活动。尤其是,对马克思来说,如果主体打破了这种心灵框架,具有了阶级意识,那么他们的行为就可能再也不会向促进资本主义社会再生发展。价值形式或规则的自然方面和社会方面就是这样不可分割地相互联系的。因为自然和社会大致说来是相互对立的,所以它们在一定的时间点上不可能彼此共存。实际情况可能是,自然和社会在经济过程中,此为现实,则彼为潜在,反之亦然。这一点可以用马克思对货币功能的解释来说明。货币在流通时可以被视为“现实的社会和潜在的自然”,意思是,虽然货币在当前是交换的中介,但是,它很快就会以资本家的利润的形式离开流通过程,等等。反题是,货币一旦被储存起来,它就是“现实的自然和潜在的社会”。这一表述意味着,即使货币作为储存物看起来不过是一枚金属或一个实物,但是它迟早会作为交换的中介回到流通之中。
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和哈耶克在方法论上或元理论上的相似性与他们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众所周知的对立并不冲突。在马克思看来,价值形式(和生产关系)差不多完全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才是自然的,而在哈耶克看来,规则(和自发秩序)几乎普遍就是自然的。因为马克思认为价值形式就像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一样具有历史局限性,所以他把资产阶级的下列观念,即把社会自然的东西错误地解释为纯粹自然的因而是普遍的,作为商品拜物教而拒斥。在他看来,不存在普遍的人性或社会结构。相反,哈耶克把那些否认普遍有效的文化和传统的人斥为建构主义者。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哈耶克还用诸如规则和自发秩序这样的概念来攻击马克思。而马克思也可能会因为哈耶克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而对他进行批判。因此,马克思和哈耶克之间的意识形态鸿沟似乎是不可逾越的。然而,在方法论的层面上,马克思和哈耶克之间的相似性可能比人们普遍认为的要多。这两位思想家都把社会自然或自然社会作为自己的核心观念。要记住,甚至马克思也认为价值形式是自然的和根深蒂固的,是个人的意志或政府的政策难以压制和歪曲的。依其所述,价值形式同样也是辩证分析和阶级斗争所无法毁灭的。在这一点上,应该注意,马克思的一个思想,即资本主义和价值形式是短暂的,与他的另一个思想,即价值和价值形式是资本主义安身立命的自然客观基础,并不是不相容的。在他看来,价值形式和生产关系是长期存在的,但不是不可改变的。
我们回到近年来的一些讨论。迈克尔从两分的角度对经济思想史进行了重新解释,他的两分等同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别。根据他的解释,经济学家是否坚持这种两分或这种区别是最为重要的。根据这种亚里士多德的标准,迈克尔高度评价马克思,指责新古典经济学通过效用把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混为一谈。尽管迈克尔的观点不乏真知灼见,但是他在解释马克思时太过亚里士多德化了(还不提他没有讨论哈耶克)。前面几节已经谈到过,马克思不仅对自然(physis)或使用价值和人为(nomos)或交换价值进行了区分,而且他还力图克服这种两分。
马克思力图把交换价值重新解释为一种价值形式。交换价值一旦得到重新解释,就不再是纯粹人为的或社会的,而是自然社会的了。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货币是纯粹人为的或社会的,而在马克思看来,它是自然社会的。换言之,亚里士多德与马克思不一样,他没有认识到货币的自然的方面。亚里士多德和马克思对高利贷或生息资本的截然不同的判断,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了这种不同。亚里士多德把高利贷视为最不自然的东西,而马克思(大体说来还有哈耶克)则把生息资本视为拜物教的必然顶点,因此是资本主义制度下最为自然的东西。此外,交换价值作为一种价值形式不再是一个纯粹经济学或纯粹伦理学的概念,它也许是一个植根于伦理学或社会哲学的经济学概念。在这一点上,弗利特伍德对迈克尔的评论,即“经济学和伦理学并不必然要为争夺同一基础而竞争”,也许是中肯的。这一点还表明,简单地把亚里士多德和马克思划归于本质主义也许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划分可能忽视了马克思思想的与众不同的特征。
马克思对亚里士多德的价值和交换理论的态度也支持了上述论点。马克思在他的主要著作中指出,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对各种形式都进行了探讨的思想家。然而,马克思也认为,亚里士多德没有理解价值概念,因为他生活在奴隶制经济下。③此外,还应该指出的是,马克思不是在讨论抽象劳动和无差别的劳动时,而是在讨论价值形式时提到亚里士多德的。④把这些观点结合起来,可以认为,在马克思的解释里,亚里士多德的困难主要并不在于无差别劳动或等同性本身,也不在于价值概念自身,也不在于一般的形式。他的主要困难似乎就在于,他没有看到价值形式的价值方面。从上述讨论中可以推断,亚里士多德所面临的阻碍涉及的是社会自然的“社会”方面。简言之,部分地因为两分法,亚里士多德不是忽视了社会自然的社会方面,就是忽视了它的自然方面。这就证明马克思的价值问题超出了这种两分。在这一点上,迈克尔的亚里士多德化的解释似乎是经不起批评的。
本文的立场部分地得到邓恩(Dun)对哈耶克的解释的支持,虽然他在自己的解释中没有提到两分。此外,邓恩清楚地表明,从哈耶克的角度来看,社会秩序既不是人为的,也不是自然的。更为重要的是,哈耶克所寻求的,依其所述,是“理性的”自然法则,也就是说,不是从神的意志中推导出来的自然法则。大致地说,在涉及法律而不是经济的情况下,理性的自然法则可以成为用概念把握社会自然的一种方法。
四、马克思和哈耶克与其他经济学家的比较
不是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明确地认识到这种两分。但是,与马克思和哈耶克不同,即使是那些明显地或在暗中依靠这种两分的经济学家,也具有一个先决条件,即自然(physis)和人为(nomos)无需统一或中介就可以共存。结果,他们不是落入自然主义的悖论,就是落入律法主义的悖论。然而,政治经济学自其发端以来就一直致力于把政治法律过程从自己的研究领域排除出去。因此,在经济思想史中,自然主义的悖论要多于律法主义的悖论。虽然我们在前面几章已经提到过自然主义的例子,这里还是把它们归于如下几类:(1)用自然因素解释社会经济现象。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这一理论依靠的是人的本能以及土地自然肥力的减弱导致的食品供应的短缺。另一个例子就是李嘉图的资本积累模式,这种模式依靠的也是土壤肥力的减弱。此外,耶文(Jevon)的经济周期太阳黑子影响论也可以归于此类。(2)经济主体被假设成为一种自然存在,其依据就是,他们都被赋予一些内在的天赋,斯密对交换的解释就以这种假设为前提。(3)在对待社会经济实体时,就好像它们是自然之物一样,不是把它们的起源归于它们的自然属性,就是简单地忽视它们的起源,把它们视为既定的。举个例子说明,重商主义者几乎是把货币等同于贵金属。古典经济学家与马克思不同,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是自然的这一论断的不同意义不作明确地区分。(4)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简化为物与物之间的物质关系或主体与物之间的关系。例如,瓦尔拉斯学派的经济学家总是把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错误地)解释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或比率,要不就是把主体之间的关系重新定义为主体和物之间的关系。(5)社会关系被假定为纯粹外在的。瓦尔拉斯总是设想两个彼此不相识的主体在市场相遇,进行交换。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将着重谈一谈凯恩斯,因为他被广泛地称为可以取代主流经济学视野的另一种视野的先驱。凯恩斯所涉及的似乎是纯粹社会,而不是自然社会或社会自然。前面的论述已经表明,大多数社会理论家坚持自然和人为的两分,而马克思和哈耶克却提出两者的统一,提出第三种立场。与此相比较,凯恩斯似乎依靠的是人为而很少依靠自然。这一假设可以通过他的惯例概念以及他的货币理论来证明。很明显,凯恩斯与马克思和哈耶克一样,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充满不确定性,并且也承认经济主体的无知。此外,这三个人都承认人类行为具有意想不到的结果:生产关系的再生或崩溃(马克思),自发秩序的自我更新(哈耶克),货币生产经济中的失业(凯恩斯)。因此,同样很明显的是,凯恩斯更接近马克思和哈耶克而不是瓦尔拉斯。
从这个角度来看,凯恩斯的惯例(convention)对应于马克思的价值形式和哈耶克的规则。惯例就像价值形式和规则一样有助于稳定经济。在马克思的体系中,经济主体在决策时依靠价值形式,在哈耶克的体系中,他依靠规则(和价格),与此相似,在凯恩斯的体系中,主体利用惯例来形成长期期待。此外,凯恩斯的货币生产经济对应于马克思的生产关系和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然而,凯恩斯与马克思和哈耶克并不总是一致的。凯恩斯与马克思和哈耶克的分歧在于,凯恩斯的惯例的基础并不像价值形式和规则那样客观或稳固。显然,因为凯恩斯的惯例不过是“默认的协议”,所以它不像马克思的价值形式或哈耶克的规则那么长久。根据凯恩斯,以单个主体的猜测和机智或大众心理学为基础的长期期待的改变是偶然的和不稳定的,这一点可以从他的那个报刊选美比赛类比中清楚地看出来。霍利斯指出:在比赛中“决定美的名次的不是自然而是竞赛本身”。“实际上,我们已经不自觉地经常依靠实际上的惯例……但是,毫不奇怪的是,完全从物的角度来看如此武断的惯例可能也有自己的弱点。”
凯恩斯的主体遵从惯例和意见,认定事物的现存状态会长期存在,而马克思和哈耶克的主体则遵守资本主义规则。用哈耶克自己的话说,凯恩斯的惯例不是建立在长期原则或长期立场的基础上,就像他的解鞋带理论所表明的那样。在凯恩斯的体系中,“游戏外在于每一个游戏者,但内在于所有的游戏者”,“是主体之间的而不是客观的”,“社会事件是通过社会角色所希望的样子形成的”。相反,马克思的价值形式和哈耶克的规则至少存在一定时间,并为一定的经济提供长期趋势的标准。毫无意外,惯例比形式和规则带来更多不可预测的和不确定的社会后果。在这种背景下,以凯恩斯的失业为代表的经济不稳定性也与生产关系或自发秩序的再生产不同。换言之,马克思和哈耶克确信,尽管资本主义经济表面上是无秩的,但还是存在长期的规范,而凯恩斯却似乎认为,无论是在经济的表面还是背后,无论是现在还是永远,任何长期的“规范”或秩序都是不存在的。因此,有人认为凯恩斯的观点是,货币生产经济是社会的,没有什么自然基础。萨克尔似乎就持这种看法。这与凯恩斯本人的社会哲学也是一致的。可以把凯恩斯的社会哲学放在以马克思和哈耶克为两端的意识形态光谱的中间位置。在凯恩斯看来,无论是当前的制度还是任何新制度,都差强人意,因此政府的人为措施是绝对必要的。
沿着同样的线索解释凯恩斯的货币理论十分有吸引力。乍一眼看来,在凯恩斯的体系中惯例和货币之间的联系似乎不如马克思体系或哈耶克体系中价值形式或规则与货币的联系那么直观。然而,通过研究,我们也可以找到惯例与货币之间的一些联系。在凯恩斯看来,对货币或流动性的需求产生自惯例的不稳定性。更具体地说,当企业家不再相信主要的惯例时,他们常常推后投资不动产,转而坚持货币的流动性。“我们把货币作为财富来持有的愿望是我们对自己有关未来的预期和惯例的不信任程度的晴雨表。虽然这种有关货币的感觉本身也是依据惯例的,本能性的,但是它……在我们的动机深处起作用。当更高一级的、更不稳定的惯例弱化时,它就起决定作用。占有实际货币会让我们的不安得到平息。”这意味着,在凯恩斯的体系中,货币就像惯例一样给经济现实带来稳定性。从这里可以推断,货币在凯恩斯的体系中处于与惯例一样的层面,就像在马克思的体系和哈耶克的体系中,货币是一种价值形式或规则一样。还可以推断,正如凯恩斯的惯例不如马克思的价值形式或哈耶克的规则基础牢固一样,凯恩斯的货币也不如马克思或哈耶克的货币根基稳固。这样来理解的话,那么凯恩斯的惯例和货币概念就与下面这一值得人们注意的惯例定义十分吻合。刘易斯认为,惯例的主要特征是这一事实:“它的起源是无法追踪的”,它是武断的。下面列举几个证据。
第一,凯恩斯与马克思或哈耶克不同,他没有解释货币的起源。凯恩斯在阐述货币和其他资产,即流动性的区别时,并没有指出这种区别是如何产生的。相反,马克思和门格尔(哈耶克的先驱)都试图解释商品是如何具有可直接交换性(马克思)或可销售性(门格尔或哈耶克)这种社会自然属性的。凯恩斯对货币的起源不感兴趣这一明显事实,使我们有理由假定,凯恩斯把货币的流动性保险仅仅视为“惯例性的”或纯粹人为的,而不是社会自然的。
第二,以马克思和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为一方和以凯恩斯为另一方的这种差别,与他们之间的另一种差别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和门格尔把货币与商品或其他资产作了严格地区分,而凯恩斯则常常认为货币与其他资产的区别在于程度不同,而不是种类不同。详细地说,马克思认为货币是直接可交换的,而商品则只是间接可交换的。同样,门格尔认为,货币的产生必然伴随着商品的可销售性的普遍减少。与马克思和门格尔有所不同,凯恩斯有时声称货币与其他资产相比更具流动性。至少可以说,凯恩斯的货币思想与马克思、门格尔或哈耶克相比,本质主义或基本论色彩要少得多。
第三,凯恩斯的看法是,货币既不能通过传统的货币政策,即通过量来调节,也不能通过像印花税一样的法律,即通过制度来调节。根据他的论述,一定量的印花税是一种用来防止或减轻货币通过市场的“自然力量”而产生的社会后果的“人为的”设计。凯恩斯对这种人为的设计感兴趣,这就告诉我们,他没有把货币视为它的社会后果中的自然的东西。这一点与他后来否认维克瑟尔所说的自然利润率的独特存在是一致的。在这一点上,凯恩斯与马克思和哈耶克不同,后两者都坚持认为,货币作为一种制度是自然地植根于资本主义经济之中的,以至于是不可调控、不可操纵的。此外,货币对凯恩斯来说是一道具有复杂意义的祝愿,既不是诅咒(马克思),也不是纯粹的祝福(哈耶克),这一点也与凯恩斯和马克思及哈耶克之间的不同相一致。
从上述解释中可以看出,凯恩斯的惯例和货币都是社会的,几乎没有自然基础,而马克思的价值形式和哈耶克的规则则是自然社会的。不用说,这种解释并不是否认,马克思、哈耶克和凯恩斯与瓦拉尔斯学派的经济学家不同,他们三者都很重视货币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意义,也不能否认这三位经济学家都敏锐地察觉到了货币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独特地位。
科茨(Coates)在他析理透彻的著作中,阐明了凯恩斯对模糊性和常识的依赖。以他的分析为基础,可以推断,凯恩斯远离分析哲学、重视质的而不是量的社会科学的态度与马克思和哈耶克的态度相似。此外,凯恩斯的常识与马克思的价值形式和哈耶克的规则作用相似,在这一点上甚至超过他的惯例,因为有人认为常识包含未被言说的知识。在这种背景下,可以说,凯恩斯对常识的依赖为他的体系提供了一个更为坚实的基础。然而,即使这样来解释,也并没有更充足的理由说凯恩斯的体系建基于自然的基础。这种解释表明,凯恩斯并没有把经济概念和科学知识与日常语言和常识明确区分开来。在这一重要的方面,也必须把凯恩斯和马克思及哈耶克区分开来,后两者认为现实具有一个更深的层面,是利用形式或遵守规则的主体难以理解的。在马克思和哈耶克看来,虽然主体把形式和规则视为既定的,但是经济学家应该对它们进行研究。对马克思和哈耶克来说,科学知识和常识之间似乎具有明确的分界线。尤其是对马克思来说,可以推断,他把常识看成“庸俗经济学”的一部分,而他谴责庸俗经济学是纯粹而简单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因此,科茨的解释似乎没有损害本文提出的论点,即凯恩斯与马克思和哈耶克不同,坚持的主要是几乎没有自然基础的社会概念。
五、几点结论
本文已经证明马克思和哈耶克放弃了自然和人为的两分法,把自然社会或社会自然作为经济学的主要对象。此外,我们发现,自然社会包含在价值形式和生产关系(马克思)或规则/价格和自发秩序(哈耶克)中。我们也指出,价值形式和规则的意义可以更为具体地在他们的货币理论中去发掘,因为货币是一种价值形式和一种规则。最后,社会自然概念在包括凯恩斯在内的经济学家那里几乎是找不到的。可以作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上述解释表明,本文沿着劳森(Lawson)和弗利特伍德的思路提供了另一种可以证明马克思和哈耶克(或一般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之间的相似性的方法。从更为根本的方面来说,本文的解释似乎支持下列看法:马克思和哈耶克提倡一种反实证论的自然主义。第二,可以说,马克思和哈耶克(或奥地利学派)是自然主义潮流中的两个例外,就像米罗夫斯基(Mirowski)所说的那样,这一潮流从斯密开始,一直延续到瓦尔拉斯。尤其是,本文的解释似乎把哈耶克更为明显地与瓦尔拉斯学派区别开了。第三,本文的解释使我们有可能重新解释价值形式的意义,从而有助于重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第四,可以说,凯恩斯和凯恩斯学派与马克思和哈耶克不同,常常忽视了经济制度在影响各种政府决策能力方面的局限性。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0卷第2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101—102页。
③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74—75页。
④参看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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