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神文化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试论论文,条件论文,精神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除了一定的经济、政治条件与之相适应外,是否还需要特定的精神文化条件?(本文主要指文化价值观)换句话说,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应的文化价值观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相容?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向我们提出的具有重大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的课题。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经济体制与文化价值观的内在联系。
第一,不同的经济体制设计,内含对经济活动主体不同的精神文化要求,包括道德观、法律观、价值观等。
第二,任何一种经济体制的实际运行过程必然受到精神文化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第三,精神文化因素在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范体制运行秩序,为人们提供共尊共信的价值观念、道德准则、法律规范等,二是精神文化力还体现在为不同体制下的经济活动主体提供精神动力。任何一种经济体制的运转,都有其特定的精神支柱,而这种精神支柱的形成、培育同样不可能仅仅依靠经济本身的力量。
以上我们从经济体制与精神文化之间内在联系的角度分析了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有其特定的精神文化条件(或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既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又有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经济体制,同样有其特定的精神文化要求。尽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完善过程中,这种精神文化条件会逐步形成,但如果能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并通过全社会的努力,主动、自觉地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本质为之创造必要的精神文化环境,则可缩短这种新经济体制与新文化的磨合期,减轻由于精神文化方面的原因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
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因此,与相应的精神文化体系应充分吸收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文化价值观念,如竞争观念、效益观念、平等观念、互利意识、契约思想等等。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有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与追求。因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应的精神文化体系应该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与追求。据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应的精神文化体系是一种既兼容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文化价值观念又体现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体系。
这样一种新的精神文化体系,首先与过去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文化价值观有着明显的区别。我们知道,计划经济体制高效运行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经济利益一体化,即整个国家的经济利益是一致的,不允许经济主体的利益多元化。这种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大区别,从文化价值观角度来看,在于后者是建立在“追求私利的行为自然会增进整体利益”的价值判断之上,而前者是建立在“追求私利的行为必然会损害整体利益”的价值判断之上。因而,计划经济体制不象市场体制那样赋予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相反,它认为独立的经济利益必然会要求对自身活动的独立决策权、选择权——而这是与计划经济中央决策权高度集中的要求直接相悖的。这种经济体制反对经济主体将“最小——最大”原则作为自己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给经济主体追求私利的行为以消极的道德评价乃至法律制裁。因此,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主体的道德要求是:提倡服从,反对自主;提倡谦让,反对竞争;提倡奉献,反对索取,等等,一句话,集体利益至上,反对“私”字当头的利己主义、个人主义。显然,这样一种道德观、价值观,如果不加整合,是难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完全相容的。回顾改革开放近20年的历程,我国社会的精神生活领域包括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及社会心理、社会意识等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就文化价值观角度而言,突出地表现为人们对个人利益关切度的日益强化、道德型理想人格结构发生裂变、价值一元逐步向价值多元发展。这些变化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原有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文化价值观体系已受到严峻挑战,迫切需要我们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重新整合原有的精神文化体系,创建新的文化价值观体系。
这种新的精神文化体系,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应的文化价值观也有着根本的区别。这种区别不在于是否尊重个人利益,承认个人利益存在的合理性;而在于前者将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视集体利益为出发点与归宿,后者则将个人利益作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这里,我们必须对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应的精神文化体系作具体分析。其实,它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一般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文化价值观,一是与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相联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由于历史上的市场经济是与资本主义结合在一起,因此,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精神文化现象我们往往缺少具体的分析,或者将体现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价值观一并否定,或者将体现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的意识形态作为市场经济的文化要求加以肯定、吸收。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上看,虽然它将“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作为基本价值取向,与个人主义价值观有着内在的联系,很难自发地形成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但它与集体主义并不是完全排斥的。因为,“上帝”为大家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当增进公利是实现私利的必要条件时,人人追求私利的行为,客观上才会增进全社会的公利。也就是说,只有当利他成为利己的前提时,利己的行为才是合理的,这才是市场经济的一般本质。因此,贪欲、极端利己主义并不必然与市场经济相联。作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应的精神文化体系,吸收的只是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文化价值观要求,如自主精神、契约意识、互利思想等等,而不是与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相关的价值观念,如一切向钱看、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等等。
通过上述与计划经济的文化价值观、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价值观的比较,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精神文化体系的核心,是真正集体主义精神。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区分过两种集体,即真正的集体与虚构的集体;〔1 〕与此相应,我们也可将集体主义分为虚构的集体主义与真正的集体主义。那种绝对否认个人利益存在的合理性,强调不管什么情况下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而不问是真正的集体还是虚构的集体的主张,即是虚假的或虚构的集体主义。真正的集体主义认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是对立统一,两者并不是绝对对立的。承认个人的正当利益是必要的,这是人们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前提,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人们首先必须满足吃、住、穿的需要,然后才能从事别的活动。但当个人利益与真正的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邓小平指出:“每个人都应该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但是这决不是提倡各人抛开国家、集体和别人,专门为自己的物质利益奋斗,决不是提倡各人都向钱看。要是那样,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还有什么区别?”〔2 〕这就是说,真正的集体主义首先承认个人利益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合理性,因此它不象计划经济要求的那样一概否定人们谋求私利的行为——这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价值前提;与此同时,它不鼓励人们一切从个人利益出发,相反它认为个人利益与真正的集体利益相比,只能是第二位的,因此它要求经济主体在采取正当手段谋求私利时,将增进公利作为其前提或归宿——这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超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又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当这样一种以真正的集体主义精神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精神文化体系全面形成并内化为经济主体自觉的行为时,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备了它自己高效运转的精神文化条件。
二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应的精神文化,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由此引伸出的一系列精神、准则、原则,体现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入分析这一精神文化体系的内在结构,我们认为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或系统,即法律规范系统、伦理道德系统与理想信仰系统。
首先,法律规范系统。加强法制教育,完善法律体系,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应的精神文化体系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神文化条件中,法制建设是基础性的、前提性的工作。如果说我们过去实行的计划经济是人治经济,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维持其运转的话,那么市场经济则是法治经济,其有序运转离不开一整套市场参与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体系。过去我们搞的计划经济,实际上是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组织和运作的行政经济,强调的是行政隶属关系,排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市场经济却要求有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这是因为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之间是通过自主的市场主体间的契约联结在一起的,为了保证这些契约得到遵守和执行,从而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就需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给予保障,所以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就是法制经济。在西方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过程中,契约意识传统与新教伦理曾作为重要的精神文化条件发挥作用。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超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克服市场自身局限,消除其负面影响,因此更需要加强法制建设。王沪宁在1994年政治日记中记录了一段“论卑而易行”的话,即:建立市场经济的秩序就象是教农民参加现代体育比赛,想要他们一开始就完全不犯规比赛就开展不起来;但是有些规定,如拳击不许打下身,则必须绝对遵守,否则一犯规就会出人命〔3〕。在我国,由于封建社会的历史特别长, 又没有西方的契约意识传统,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任务显得特别艰巨。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加快了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的步伐,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各种地方保护主义、违反市场规则的不正当竞争及“假冒骗”等,已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与效率。因此,我们必须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把加强法制建设提到市场经济高效运转必要条件的高度来认识,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真正做到依法办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转提供基础性的精神文化条件。
第二,伦理道德系统。任何经济体制的精神文化条件中,都有其特定的伦理前提与道德要求。如果说法律规范建设是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文化条件的基础性工作,那么伦理道德建设同样是不可缺的。市场经济本身呼唤道德建设,市场经济利益的多元化,要求市场经济主体自觉地调整个人(单位)、集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带来人际关系的复杂化,要求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为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转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场经济的自身弱点与负面影响,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必须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伦理道德强调自律,主要通过习惯、社会舆论、良心来调节人们的行为,其功能是法律规范所不可代替的。“在现阶段的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中,必须强调道义调节的作用。例如,在协调企业内部关系和提高企业效率方面,在建设社区和发扬居民共济互助精神方面,在发展公益事业和扶助贫困地区、贫困户方面,习惯或道义调节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4 〕根据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伦理道德建设,除了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社会主义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外,应着力培养经济活动主体的开拓创新精神、勤劳节俭精神与敬业奉献精神。
第三,理想信仰系统。理想信仰系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应的精神文化条件中最高层次的内容。我们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而不是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因此我们在当前重提加强理想信仰系统建设,并不是要否定我们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与信念,去重构一套新的理想信仰系统。恰恰相反,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确立起我们的崇高理想信仰。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一定程度上存在对市场经济误解,我们在重视物质利益原则的同时,忽视了思想教育工作及精神激励手段,致使出现了一定范围内的“理想失落”、“价值失范”现象。正象一个人不能没有精神支柱一样,一种经济体制如果缺乏强大的精神支柱或动力,就难以保持其恒久的活力,社会经济也就不可能持续、快速的发展。如英国和荷兰都是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当初由于国民精神的支持,使市场经济得以较快的发展。可是近几十年来由于缺乏精神动力的支撑,市场经济发展比较缓慢。有的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称之为“英国病”、“荷兰病”,而我们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要十分重视精神动力机制的建设。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中指出:这种经济体制,不仅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结合在一起,而且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在一起。
为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理想信念教育,塑造国民的理想信仰系统,升华他们的创业动机,激发他们的爱国精神及民族责任感与历史感,激励他们不断进取、不断前进,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恒久的精神支柱与动力。在当前,尤其需要我们高举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这是最强大的精神动力,并以此来统一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与行动。一旦这一理论真正掌握了人民,定能产生具大的力量,推动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过程是社会诸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其中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价值取向、法律观念、道德情操,以至于情感意志,人格力量等。因此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效运行,必须加强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文化建设。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2—83页。
〔2〕《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7页。
〔3〕转引自张晓刚:《也谈商品经济的文化道德基础》, 载《改革》1996年3期。
〔4〕厉以宁:《论习惯与道义调节》,载《光明日报》1997年6月23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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