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股票市场中的政府干预———种制度经济学解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票市场论文,经济学论文,制度论文,政府干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自1993年7月实行宏观调控以来,我国股票市场开始了长达三年的熊市。随着宏观调控的到位和市场机制的加强,尤其是1996年4月1日起中央银行取消居民储蓄的保值贴补,5月和8月两次下调了存贷款利率,使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由10.98%(一年期)调整到7.74%(一年期),证券市场日趋活跃。从4月1日到12月9日,上证综合指数涨幅达120%,深证成份指数涨幅达340%,尤其是10月份以后股价狂涨,证券交易所几个月来新增投资者开户数800多万,总数超过2100万。同时,违规活动也呈递增趋势,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12月5日成交额竟达350亿元,约相当于香港股市最高日成交额的3倍,而我国股市可流通股总市值只相当于香港的1/10,从中可以说明我国股票市场的暴涨是非理性投机过度。国务院证监委于12月6日发表了题为“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的特约评论员文章,提出坚持“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本着加强监管,增加供给,正确引导,保持稳定的原则,进一步抑制过度投机,规范证券市场。从近段时间产生的效果来看,此次我国股票市场的政府干预是有效的,但也出现了政府干预的缺陷。本文拟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股票市场中政府干预的含义、必要性以及如何进行适度干预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解释。
一、我国股票市场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与制度变迁
1.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制度安排与路径依赖
1996年10月至12月,中国股市的暴涨,其主要原因是:(1)机构大户操纵市场;(2)银行违规资金入市;(3)证券机构违规透支;(4)新闻媒介推波助澜;(5)误导误信股民跟风。应该说股市的现状,不是偶然出现的现象,而是一种制度安排的结果。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不成熟的成长阶段,缺乏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行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富有经验的监管力量、具有投资理念的投资者队伍以及比较完善的金融制度、公司制度和财会制度,因此形成了目前股票市场的市场参与者的过度投机,这是投资者与政府管理层、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在现行制度安排约束条件下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博弈均衡战略。
由此可知,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政策法规即制度安排,无论是正规的还非正规的,已经滞后于股票市场及经济发展的需求。如不进行制度创新,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这是因为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性质,即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处于无序低效的状态,这种制度安排也具有自我强化的机制,倘若任其发展,将会沿着这条既定的已经偏离正常轨道的方向发展,会被锁定在那种无效率的状态下,积重难返。例如1929年美国的股灾,当时,美国股市也是一片涨声,没有人认为股市会跌。在这种气氛下,股指一路狂涨,到9月达452点。但好景不长,不久终于发生震惊世界的大崩溃。股指从10月开始一路狂跌,一直跌到1932年的58点,使许多银行、公司和个人都倾家荡产。80年代末,日本证券市场高度泡沫化,日经指数从1988年初的21564点一路上涨,到1989年底涨幅达80%。但从1990年初的38921点开始一路下跌,到1992年8月跌到14194点,跌幅达63%,之后长期低迷,始终在15000-20000多点之间徘徊。因此,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过度投机,使得整个社会的成本与收益发生变动,使得制度产生不均衡,从而导致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或变更旧的制度安排)的形成。
2.我国股票市场的制度变迁与政府干预
我国目前股票市场存在着非理性的过热因素,存在着种种弊端。因此,必须尽快抑制过度投机,保护投资者利益,这就要求进行制度创新或变迁。“至于制度安排的形式,从纯粹自愿的形式到完全由政府控制和经营的形式都有可能。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半自愿半政府结构。”(戴维斯、诺斯,1970)。在这里我们必须说明既然制度安排是获取集体行动收益的手段,那么对股票市场进行规范应该是很容易被广大投资者所接受的。但现实情况并不乐观。这是因为个人理性并不意味必然暗含着团体理性。所谓团体理性,简言之就是个人行动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能够形成集体行动。一般认为,只要每个人在意识到了参与集体可以给自己带来好处时,即参与集体行动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分散的个人行动就会汇成集体行动。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当每个人均意识到参与制度创新这类集体行动确实有好处时,制度创新并不一定会自动出现。这是因为,制度创新或变迁本身是一种公共产品,而非排他的公共产品,自然要鼓励每一位理性的个人去搭乘别人努力的便车。结果,除非有某种“有针对性的刺激”或做到“论功行赏”,否则对大家都有利的制度创新或变迁就可能无法实现。(M·奥尔森,1980)。而且,给定同样数量的参与者,在政府安排下的组织成本可能要低于自愿安排下的成本。在政府安排下内含着一个追加的成本要素,每个参加者都受制于政府的强制性权利,而不管他对政府的强制性方案有多大的不满意。一个政府的强制性方案可能会产生极高的收益,因为政府可能利用其强制力,并强制实施一个由任何自愿的谈判都不可能实现的方案。(戴维斯、诺斯,1970)。所以只有政府干预,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才能扭转目前股票市场的不成熟、不规范的局面。以上我们从制度经济学方面分析了我们目前股票市场实行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下面我们就此展开政府干预的分析。
政府干预可以补救持续的供给不足。由于政府干预会同时引起政府的费用和效益,所以政府是否具有采取对股市进行干预的激励是个关键问题,即政府是否有激励机制和能力去设计和强制推行由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的不能提供的、适当的制度安排。正如第二部分所分析的,有些制度不均衡将由于私人和社会在收益、费用之间有分歧而继续存在下去。政府只有在预期收益高于它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费用,它将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制度变迁实际发生的条件,不仅是新制度运营起来以后所能提供的净收益大于旧制度的净收益,用公式可表示为U-C>W。其中U代表新制度运营起来之后的预期收益,C代表社会为这制度变迁而付出的成本,W代表旧制度所能提供的净收益。我国目前股市的暴涨必然会导致暴跌,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对社会,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这是有深刻的历史教训的。如上证指数从1992年5月的1422点跌到1992年11月的394点;从1993年2月的1537点跌到1994年7月的334点;从1994年9月的1033点跌到1996年初的537点。在这三次大起大落中,大量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蒙受很大损失。再加上若任其当前股市发展下去,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将会积重难返,不利于建立健康、有序、规范的股票市场。因此,政府干预的预期收益就是抑制过度投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股市的稳定发展,它远远大于其强制干预的预期费用。
二、我国股票市场政府干预的实证分析
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拥有的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然而它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市场失效,因此,政府干预又是十分必要的。但它应该严格限制在市场失效的领域之内,超过这一界限的政府干预就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
一般说来,市场经济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类是市场自身固有的缺陷;第二类是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而出现的功能缺陷;第三类是由于政府干预过多或不适当而造成的市场功能缺陷。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问题主要属于第二类和第三类,即股票市场发育不完善而出现的功能缺陷和政府干预过多或不适当而造成的市场功能缺陷交错在一起。具体表现为:
1.管理体制混乱
现有的监管体制设置不合理,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管理部门除了证券委、证监会外,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还有地方政府如上海、深圳市的证管办,一些区域性证券交易中心所在地政府也设立类似的证券管理机构,各部门推出的影响市场的措施方案缺乏协调,这样多头管理形成的直接后果,导致政出多门、政策缺乏稳定性,交易规则不一致,矛盾冲突时有发生,成为股票市场不稳定的隐患。
2.监督管理不力
一是管理政策缺乏连续性、稳定性,这主要是宏观调控运用较少,而随机性的微调较多,从而造成人为冲击。二是法规建设滞后。从1986年开始了股票交易,但到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才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7月7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虽然1996年7月24日以来,先后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关于防范运作风险、保障经营安全的通知》、《关于严禁信用交易的通知》、《证券经营机制主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关于严禁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稽查工作,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等一系列规定。但直至今日,《证券法》尚未出台。由于没有完善的法规依据和必要的保护措施,不能对股票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进行周密的、严格的规范和调节,造成种种违规行为的无法可依。
3.过度投机
我国股市的投机与政府政策的频繁变动有关。在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时,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场就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政策有一个缺乏稳定性的弱点。股市很大程度上形成了“政策市”、“消息市”,这样政府的过度干预成为股市过度投机的直接原因。而且由于政策运用是有弹性的,如政府对某些问题(或方面)原先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只是在其他政策略有涉及,从而其限制具有模糊性,易造成投资者在政策交叉的模糊边界上打“擦边球”、“钻空子”。这样,机构投资者通过负债筹集资金,利用自己巨大的资金势力操纵市场行情,使市场价格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同时银行违规资金入市、证券机构违规透支、新闻媒介推波助澜和股民误听误信盲目跟风,造成股市的过度投机,孕育的市场风险越来越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干预应严格限制在市场出现缺陷的经济活动领域,这就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原则。其实,政府在修补股票市场的缺陷方面并不是万能的。人们似乎有一种错觉,认为无论什么市场缺陷,政府都能修补。一旦发现市场缺限,只要国家建立一个相应机构,颁布一条行政命令,实施一项管制措施,就能够解决问题。这显然是认识上的误区。实践表明,对于某些市场缺陷,政府应该干预,也确实能够有效修补,而对有些市场缺陷,政府则不能干预,强行硬性干预,不是无济于事,就是破坏了市场机制。因此,减少人为的行政的政策干预,避免由于这些干预造成股市的暴涨暴跌是十分重要的。
三、结论性评论
本文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了我国股市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及适度干预的原则。对政府管理层来说,需要管理的不是投资者合法的投机行为,需要调控的不是证券的价格,需要的不是基于某种利益,时而发布利多消息,时而发布利空消息,中国股票市场真正需要的是建立和健全真正的市场机制。在这里必须强调政府管理层的信誉问题,好的信誉可以使政府管理层得到较高的均衡报酬,这是由于经济政策具有“时间不一致性”。如果政府根据这种不一致性的效果相机对政策规则进行不断变更,虽然能解决股市的部分燃眉之急,但会有较大损失。即这种不遵守诺言、朝令夕改的政策会破坏人们对政府管理层的信任,这当中的损失(在这里主要是造成股票市场的不成熟、不规范)可能大于改变政策所获得的收益。因此,政府管理层的责任在于客观、科学地制定股市运行规则,规划和引导股市发展,制订股市发展战略,有意识地诱致制度创新,适时推进股市向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所以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抓好抓紧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法规,理顺体制,并切实加强和抓好市场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