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消除对外开放过程中的外资幻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外开放论文,幻觉论文,过程中论文,外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摘要〕 本文认为我国在引进和利用外资方面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外资幻觉造成的负面影响。文章指出了我国形成外资幻觉的独特原因,即经济学界在利用外资问题上提供的理论依据的严重片面性和形而上学、实际操作中的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以及对互惠互利原则的任意扭曲等。在详细论证(本刊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消除外资幻觉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外资幻觉 引进和利用外资
外资幻觉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使用效率相对低下,资金供求矛盾突出,政府为了缓和资金压力,而对引进外资所作的心理上的良好估价而忽视了它的实际使用价值和利用效率。它的引申含义是指政府、企业对引进外资寄以过高的期望,在实际操作中形成外资的规模越大越好的错误观念,而忽视了利用外资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外资使用效率低下,通货膨胀加剧、产业结构扭曲、民族工业遭损、国有资产流失、债务负担严重、资本大量外流和宏观调控乏力,甚至引发金融危机等客观现象。
改革以来,我国引进和利用外资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外资幻觉的影响,并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学界在利用外资问题上的严重片面性和形而上学,促成了外资幻觉的形成和发展。我国目前有关引进外资的论著中,很多是以60年代后期在西方流行起来的引进外资理论即“双缺口模式”为理论依据的。“双缺口模式”理论把资本看作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忽视了制度因素的作用;它只从外资需求方面分析经济动因,而只字不提外资供给的经济动因;它只讲引进外资的积极作用,而不提引进外资带来的消极作用,忽视对现代经济学、政策学等学科一般理论与方法的借鉴与掌握,缺乏“收益与成本共存”的观念,研究过程中很少有“有得必有失”或“有失必要得”的意识,却充斥着“只要成绩,不要代价”的幻想。政府、企业乃至个人很少有人承认利用外资所花的代价,更谈不上作有关社会、产业、企业利用外资的成本与收益比较,使利用外资问题由一个开放社会条件下的严谨的考察与论证,转变为一个自我封闭的、排斥科学理论与方法的无序过程。因此,国内在理论上论证的引进外资的积极作用,是在一系列理想的假设条件下推导出来的理想结论,它既不是从我国引进外资的现实中总结出来的,也不是从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的现实中总结出来的现实结论,有的结论可能同现实正好相反。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利用外资行为,必然会促进外资幻觉的形成,还可能会脱离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的根本目的, 而步入“大胆引进”、 “不怕冒风险”的引进外资的发展道路。
2.利用外资的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扩大了外资幻觉的影响。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中各自为政,引资工作仅从局部利益考虑,忽视全局利益,缺乏长期规划。以地方政府为代表的现存利益主体具有强烈的扩张动机与行为,由其“投资饥饿症”派生出“吸引外资症”;追求人均收入的翻番导向极易驱使地方政府寻求外资在量上的积累,忽视在质上的控制,虽然中央政府可通过各种手段加以抑制,但并不能解决利用外资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问题;由于政府利用外资的目的与外资流入的目的在客观上存在着差距,则作为东道国的中央政府与作为投资者的外资之间的关系会有摩擦与冲突,从而产生了协调政府目的与外资目的的要求。在中国,这种协调往往是在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与外资三者之间以讨价还价方式进行的,使得协调更具难度,这便很可能使中央政府丧失政策制定与实施上的远见性和主动性。目前,国内有一种倾向,即只重视外资多多益善,外资引来了就是成绩,而不重视防止和克服外资幻觉的消极影响。有些地方政府眼睛向外,热衷于以引进了多少外资、谈成多少合资项目作为自己的政绩;有的地方政府官员引资心切,提出了让市场、让股权、让利益,得资金、得技术、得效益的所谓“三让三得”引资口号,从而造成了外资规模小、技术档次低;外资的协议金额大,实际投入少;外资投向单一,多为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引入外资的地区结构不平衡,外资来源单一,过于集中于港澳台;外资投资中实物越来越多,外商高估设备价格、低估中方资产、造成中方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3.引进外资中任意扭曲互惠互利原则,加剧了外资幻觉。在引进外资中,互惠互利原则是解决资本输出国和资本引进国之间矛盾和冲突的根本原则。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认为,“依赖对外资企业实行特殊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则没有好处。优惠这一概念的另一方面便是歧视,怎么能靠歧视本国企业把本国企业发展上去呢?”我国各地政府由于单方面地长时期地给外商以惠和利,已经损害了民族工业经济,出现了反被外资利用的局面。因为在各种优惠条件下引进外资,既引进了一种可以为我们所利用的资源,又同时引进了国际竞争的一种最激烈的形式,引进了一只要在市场竞争中与我国民族工业一争高低,以至大口吞食我国民族工业领地的“怪兽”。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过程中,由于外资企业享有种种优惠,我国的企业往往处于明显的劣势,在资金供给上,无论是股本融资还是借贷融资,我国的企业所遇到的困难都远远大于外资企业,这使得国有民族工业难以发挥其自身所拥有的潜在竞争力,并在利用外资和被外资利用的权衡中常常处于惊险的境地。90年代以来,外国资本与我国民族工业之间的资本竞争态势日趋激烈。外国资本以收购、兼并、在与我国企业合资中获取控股地位等方式,将一些民族工业企业转变为外资(或外商控股)企业。有些过去完全由我国民族工业占据国有市场的行业,外国资本已形成了强大的竞争能力,甚至已经在某些行业形成了行业垄断,外国资本已经威胁到了民族工业的独立性和国家企业的主导性。名牌商标,不仅有价,甚至有巨价,但一些也曾煌赫过的国有名牌,却在引入外资中白白交出或贱卖,以至市场上再也难觅踪影。国有名牌在外资流入中被改名、消失,失去名牌意味着失去市场。目前,我国的饮料、化妆品、洗涤用品、快餐业,甚至包括已颇具实力的彩电、空调等民族工业,都面临“洋名牌”的强大冲击。中国利用外资规模过大过猛,外资在中国获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与高额利润,相当多的外资以投机、套利、假合资、转移价格、逃税及其它种种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外资企业在十分优惠的经营环境下与我国民族工业进行竞争,我国民族工业岂能不败,政府利用外资的目的又怎会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外资幻觉已经对我国的经济运行产生了许多负作用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发展,对外开放的政策要坚持,就必须克服和消除外资幻觉的消极影响,坚持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使外资流入目的与提高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产业结构的升级发展和抑制恶性通货膨胀紧密结合,最大限度地提高外资的使用效率,以促使我国经济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1.对外商不应给更多的优惠,应统一国民待遇
1992年以后,外商直接投资为什么大量主动流入?主要还是国内开发区热,各种优惠条件极多。因而,港澳资本风涌而入(他们熟悉中国国情)。1992年,外商直接投资112.9亿美元,港澳台资本达89.6 亿美元,占79.4%,1993年占76%(港、澳、台211.7亿美元)。实际上, 成功利用外资的国家,并不是靠优惠,如新加坡,吸收外资主要不是靠优惠,而是靠效率极高的一揽子服务和良好的法律保障。而且,经济发展局强调,新加坡不是免税区(有税收优惠,但时间不长),外资企业也需要纳税。对外资、外商要优惠,但目前恐怕是太多了,与国内企业在不公平竞争地位上竞争,造成的矛盾也较多。中国利用外资已经十年多了,应当统一国民待遇,今后进入的外资不应再有优惠(个别行业可以例外),应和国内企业同等待遇。
没有优惠外资是否会不来?港澳台资本确实会大大减少,因为他们特别喜欢优惠,但欧美资本则不同,他们往往对优惠没有法律保障持怀疑态度,因而条件越优惠,越不敢去,这样的例子也不少见。因而,没有或减少优惠,这可以起到抑制港澳台资本流入的作用,也可以达到真正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的作用。
国家利用外资政策从单纯的引进资金转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地区经济结构的优化,税收优惠也从单一的鼓励出口转为鼓励出口和优化经济结构并举。利用外资优惠政策的决策权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无权自定优惠政策,这就可以从全国的整体利益出发,促进外资流向国家需要发展的产业和地区,有效地防止地方政府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出现“减免税大战”等不正常现象。
2.利用外资必须建立有效的外资管理体系,对外资流入实行总量控制
首先要建立有效的外资调控决策机构,提高外资产出效益。要加强外资项目的前期管理、在建期管理和后期管理。其次要确立切实可行的借用外资的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中期目标根据我国现行的五年计划,依据资金技术缺口和承受能力来决定每年借入外资的数量和形式,以保证债务偿还的合理性。长期目标是通过引进多种形式利用外资推动经济的增长,逐步降低债务负担,最终达到清偿债务并向债权国方向演进。再次要重视偿还管理,提高国家债信等级。要明确偿债责任,坚持“谁用谁还”原则;还要确定我国银行和有筹资权的金融机构的资信管理办法,增强金融机构调控外资项目的能力,改善政府外资业务部门与金融机构在解决企业还贷时的协作关系。
3.不能幻想利用外资解决地区间的经济差距
发展中国家的外资利用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但不是越多、越大越有利,这里应有一个合理规模的限制问题,否则短期内看不出来的问题,长期可能会产生,一旦产生问题,可能已经晚了。现在地方上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非常高,但他们对招商以后产生的长期经济影响考虑比较少,很可能对中国长期经济发展形成阻碍。因为无论是借款还是直接投资,都将导致经济发展的长期后劲——利润以各种形式流失,从而使企业缺乏发展资金或者使政府背上沉重的债务。况且,我国并不属于资金缺乏国,国内资金紧张主要是资金利用效率低下所致,要是效率高,我国现阶段就可出现资本净输出。故此,“九五”时期不再需要大规模引进外资。年均规模宜控制在100—150亿美元规模之内。
实际上,外资规模过大,也造成资本顺差过大,增加外汇储备,加剧国内通货膨胀压力。但另一方面,出口换汇成本上升,人民币不能贬值,对出口企业也极为不利。
外资进入中国的目的很明确,不可能解决地区差距。当初沿海一带开放时就已经给外资很多优惠条件了,不发达的地区如果要吸引外资,由于基础条件差,给人的优惠条件可能更高,这样,资本的经营很可能在实际上被人家接管,很危险。况且,外资也不一定愿意进去。因而,地区经济差距不应在此寻求出路,也不可能有出路,理论界也不应倡导外资进入不发达地区,应该避免外资幻觉的影响在不发达地区的扩大和发展。
4.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利用外资的潜力和作用
国有企业是深化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目前国有企业面临着严峻的经济困难,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多方面的协同配合,其中借助外部的力量特别是外资的力量,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国有企业利用外资首先要同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结合起来。国有企业重组涉及到行业布局,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和领域,那些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战略导向和带动作用的主要部门和重点企业,国家应该根据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对外资的进入或利用外资的比重加以必要的限制。确有必要的项目可考虑利用国外贷款进行技术引进,利用直接投资应主要限制在与国际大跨国公司进行高层次的战略合作。
国有企业资产的战略重组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某些企业的收缩、转产和破产,部分非垄断行业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资产要通过市场进行转让,对此,可以在交易中引入外资的竞争,以加快国有企业资产的转移速度,并在竞争中实现保值增值。某些亏损严重、经营困难、转机无望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量国有资产不必要占主导地位的竞争性行业的中小国有企业,则可以直接转让给外资经营,国家将实现所得资金集中投向需要加强的重点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解决经营中的现实困难,可考虑通过出让部分国有资产股权来缓解债务负担,实现债务重组;也可以通过开办新项目,实行企业转轨,分流富余人员;但是重点应该立足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革,把利用外资与扩大技改投资有机地结合起来,与企业的改制转机结合起来。在那些利用外资进行嫁接改造的国有企业中率先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企业管理运行机制,带动国有企业的全面发展,增强适应市场和国际竞争的能力,努力实现外资的有效替代和有效追加作用。
5.外资流入要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方向相一致
支柱产业利用外资的政策选择主要应基于两点:一是控制权问题。支柱产业作业国民经济的骨干产业,其经营发展方向和国内市场占有份额必须以我为主。二是技术引进的效应问题。支柱产业的开发与研究最终应形成我国自主开发创新的体系,利用外资要坚持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由此出发支柱产业利用外资应从外商直接投资、国外贷款和技术引进三个方面进行统筹考虑,合理搭配。具体的合作项目应充分把握投资控股,避免多头对外和分散合资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使支柱产业真正成为带动民族经济发展的火车头。
外资不应导入长期(5年后)不能创汇的基础设施和产业(个别、 少量可以),而应以导入和创造出口产品为主,从而可以达到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和国际地位的目的,这也能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将外资导入基础设施是违背我国外资利用目的的,因为我国并不缺乏资金,只有资金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如此选择。如将外资导入不能创汇的基础设施、产业,由于没有偿还能力,会转变成债务危机以及本国的信誉危机,极有可能走上南美模式。而要用创汇来偿还,外汇不能用于技术和必要的进口,则会制约国内技术、设备水平的提高,并造成外汇平衡中的矛盾,对经济长期发展很不利(如果本币成为国际货币可以)。基础设施发展应主要依靠国内资金。在出口创汇产品和产业中,目前应当从消费品、一般加工业转向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的产品和产业。在这方面,应当很好地研究国际产品、产业需求变动趋向,从而明确我国的重点。
6.必须切断因外资膨胀而诱发恶性通货膨胀的途径
要科学的界定我国的借债规模。根据我国社会总供求的平衡状况,考虑利用外资的国内吸收、消化及配套的能力,并借鉴国际上外债规模的监测指标,通过定量、定性分析,确定出一个恰当的外资规模。控制外资规模还应注意到我国近几年来借债权力过于分散的情况。我国应加强对外债的集中管理,尽早成立以财政部为中心的有权威的外债管理机构。应该实行严格的如借款最高限额规定等直接管理,同时还可以利用一些间接管理手段,诸如外资的最高利率限制、最短期限要求、存款保证金等,形成我国管理外资规模的综合系统,以控制外债的增长速度,切断因债务膨胀而诱发恶性通货膨胀的途径。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必须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出口创汇能力来安排外债的适度规模,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上,要对外债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全口径管理,要根据不同的借用方式和偿还责任分别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和指导性计划管理,年底计划中指令性借用外债规模如有突破,须报国务院批准追加。对地方、部门或项目单位借用外国贷款,必须在批准借用外国贷款的额度内操作,未经国家许可不得突破。只有这样,才能把握筹资成本、期限和条件,努力提高外资运用效率和效益,保证如期还本付息,保证外资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