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的嵌入困境_社区矫正论文

社区矫正对象的嵌入困境_社区矫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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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犯罪分子的惩治在理论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人性化的理念进一步渗透到各国的刑罚理论体系中。按照迪尔凯姆的法社会学思想,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中,对于犯罪的刑罚主要以恢复性刑罚为准,而不是报复性刑罚,主要是以对于犯罪对象的再教育再社会化为出发点的恢复性惩罚。应该说,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从刑罚发展的历史来看,对于犯罪的惩罚的程度一直是从残酷向人性,从严重到轻缓,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的方向发展的。

社区矫正的理论和方法就是在轻缓性刑罚的观点下发展起来的。在2002年10月我国司法部社区矫正研究课题组向司法部提交的课题报告《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将社区矫正定义为: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指将法院宣告缓刑和经法院裁定假释以及由监狱等部门予以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国家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将中国的社区矫正准确定义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①。

应该说,在我国,从中央司法政策到地方的司法实践都承认,社区矫正是教育改造犯罪人员,帮助其再社会化的重要的有效的方式,2003年的通知中,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作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直辖市,2005年1月,又增加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第二批试点,后来达到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基本普遍推开。按照我们的预想,社区矫正为犯罪人员,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服刑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再社会化的回归环境,使矫正对象在相对宽松的矫正环境中适应主流社会意识,回复社会正常之身。实际效果是否与我们预想一致呢?笔者对上海的一些社区矫正的工作点和矫正对象进行了访谈,访谈结果表明,矫正效果在总体上是好的,但是,对于矫正对象而言,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困境——嵌入性困境,也就是说,在现有的社会大环境下,社区矫正对象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关系、结构、文化等多方面与主流社会的交互的困境,本文将致力于在这几个方面,以社会网络分析的嵌入性理论为出发点进行简要探索。

二、理论渊源

嵌入性理论本来是经济社会学的概念,最早由Polanyi在《大变革》(1944)一书中提出。1985年,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发表了题为《经济行为和社会结构:嵌入问题》的论文,这篇论文引发了世界范围的嵌入理论的研究,在接下来的研究中,格氏的这篇文章成为社会网络分析的重要启发性著作。传统经济学中的个人行为是由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经验内化而成的,而社会行为的形成是由行为主体按照过去经历内化成的经验而指导形成的,这两种论断在格兰诺维特看来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这两种观点已经将个体与社会完全割裂开。格氏认为,行为和制度总是受到正在运行的社会关系的压抑和控制②,行为主体既不可能脱离社会背景而孤立地行事,也不是完全按照社会规范、社会要求机械行事,而是在两者的互相影响中,辩证的进行。或者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所谓的个体社会行动,是个体主观体验与社会客观要求互相影响的结果,这也就是格氏所倡导的“嵌入性”的出发点。

在1992年出版的《经济生活社会学》一书中,格氏进一步将嵌入分为关系嵌入与结构嵌入。所谓的关系嵌入,可以理解成为个体的网络关系(人际关系),个体行为时,与网络中的其他个体之间的各种交互关系成为互相嵌入的前提,个体行为离不开个体之间的交互关系、信任关系、互惠关系等等,这便是关系嵌入的主要内容;所谓的结构嵌入,可以理解成网络之间的结构性交互关系,个体行为所在网络与整体社会结构中的其他网络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整体结构中的结构间嵌入,这也是我们所关注的不同社会网络之间的结构交互关系,其结果是影响整体结构行为,进而影响社会行为倾向以及个体行为。反过来,行为主体也会受到社会结构中的文化、价值等影响而进行改变。在这两种嵌入中,嵌入的主体是个体行为,嵌入的客体是社会关系,嵌入的方式是社会中的交互方式,比如信任、价值、互惠等。应该说,关系嵌入是社会网络的个体行为社会化的微观形式,而结构嵌入则是个体行为社会化的宏观表象。

有学者指出,从方法论层面来看,Granovetter(1985)的关系嵌入和结构嵌入接近于Burt(1982)在网络分析模型中提出的两种分析方法:关系分析法和位置分析法③。

总结上面所介绍的嵌入的理论,简言之,我们所讲的嵌入,就是行为个体受到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影响。将这一经济社会学命题引入社会学中,主要的指导意义在于,在改变个体行为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个体所嵌入的客体的综合状况及影响。具体到本文,作为主体的社区矫正对象,在进行社区矫正中,必须要嵌入到社会关系中,而如何使嵌入客体对主体产生有效的影响,是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社区矫正对象在社会嵌入过程中所面对的困境。在关系嵌入方面,我们主要从信任、能力、心理等几个关系参照点来分析;在结构嵌入方面,我们主要分析在我国特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中,社区矫正的操作困境和矫正对象的多重管理的困境;我们将文化嵌入特别分离出来作为一个分析视角,是因为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体系中,社区矫正这个新生事物也会面临着一些特定的困境。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关系嵌入困境

前面提过,关系嵌入主要是指行为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社区矫正对象在进行社区矫正时,不可避免要进行与他人的交互,在访谈的基础上,这一部分总结了几种矫正对象面临的困境。

1.信任危机

一位正在执行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表示,虽然在家里面可以有相对的自由,但是,每次出门,邻居的眼神实在是让他受不了。他说:“那眼神里面流露出的警惕和距离让我感到心寒,而且,小区里面出现什么情况,我比别人还要紧张,因为我知道,会有很多人怀疑是我干的。”这种强烈的不信任感是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最大的困境。信任危机不但是矫正对象的人际交往障碍,更重要的是,它会带来矫正对象信心的缺失。在怀有改造愿望却又得不到社会认可,甚至于左邻右舍老街坊的认可的时候,这种社区矫正的效果是难以正常达到的,甚至会导致报复性再犯罪。

2.本领恐慌

社区矫正本来就是要尽可能地塑造一种与正常社会相仿的矫正环境,努力促进罪犯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目的。而社会人的重要特征是在人与人的互动互惠过程中达到社会资本的最大化,在本身输出社会能量的同时,也在互动对象身上接受着社会能量从而使能量最大化。这样的过程在社区矫正对象身上也产生了明显的困境。在对部分社区工作站进行了走访之后,很多矫正对象对于社会产生了强烈的本领恐慌。犯罪的事实使他们首先认为自身已经不适合社会的发展,再加上服刑期间出现的经济收入、社会评价降低的多重影响,服刑人员本人对自身的社会生存本领产生了极大的恐慌。面对着社会上的“人情往来”、“信息共享”、“资源互助”等交往需求,他们往往妄自菲薄、望洋兴叹,最终只能敬而远之。

3.价值缺失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Maslow,A.H.)认为人类有五种基本需要,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这一系列需要层次由低到高排列,形成一个系统,当较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时,人会向更高一层的需要迈进。

这几种需要,除生理需要是发自个体本性需要之外,其他都需要与社会关系进行交换而获得。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来讲,与社会的关系正是其最为薄弱的方面。这样的结果是,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除生理需要的简单解决外,其他需要基本难以解决,这就进一步对改造的效果产生了消极影响。在长期的缺乏安全感、缺少被关怀感、不被尊重感的消极社会关系的影响下,很难说矫正对象可以得到有效矫正。

4.心理失衡

社会交往的需求是矫正对象最基本也是最渴望的需求,他们渴望被平等对待,渴望能够在矫正过程中得到公平的机会。与普通公民相比,他们最希望的不是被关注,而是被平凡化,常态化。但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这种渴望是很难被实现的。

这种关系困境在矫正对象身上有两种明显的体现,第一种,善意的关注导致身份特殊化,这种困境实际上是社会给予矫正对象的善意的压力,矫正工作人员的上门随访、社区的重点关注,甚至于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给予的优惠政策及机会都会给矫正对象带来压力,不希望被关注的常态心境和社会的重点关注导致矫正对象心理失衡,在强烈的矛盾中挣扎;第二,身份特殊化导致机会不平等。矫正对象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往往有隐瞒自身信息的强烈需求,因为标签理论认为,一旦违规者被贴上罪犯标签,就会形成“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并且行为人会顺应社会对其作出的评价,把违规犯法当作其生活方式继续违规犯法。我们可以说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减少这种情况发生,但矫正对象难免会遇到戴着有色眼镜的人的对待,这也就造成了其心理失衡。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结构嵌入困境

1.法规不明,政社不分。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于社区矫正的范围说明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我国刑罚结构中行刑权集中地配置于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改造的权力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主体的社区力量,“通知”中规定的范围是“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协助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

从上面的描述可以看出,在行刑和改造的主要权力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的前提下,运用现行法律,很难使以居委会为主体的社区管理群体承担起社区矫正的重任。在我们的访谈中,虽然可以看到大多数的矫正对象还是配合的,但是,很多社区的监管和教育工作显得苍白无力,无权惩罚,只能教育;缺乏专业引导,只能普遍教育,这样的情况在居委干部和社区工作人员看来,也实在是无奈之举。另外,也有个别矫正对象产生抵触情绪,叫嚣“只有派出所可以管我,你们管不到”的狂言。这正是我们结构嵌入的困难症结所在。

另外,在我国还有另外一个特有现象,社区工作与居委工作分工不分家,很难进行专业划分。作为政权基层的执行单位,居委会扮演着太多的政府代言的角色,而作为社区工作主体的社会工作人员,很难有专业的挂靠主体。换句话说,社工和居委干部的角色在我国很多的社区中是重合的,另外,大部分居委会承担着和社区有关的所有工作,有居委会实在无法应付与各方面政府机构的对口,专门做了一批各种牌子,什么单位来人,就挂上相关工作单位,忙于应付,无奈至极。这个现象在我国绝大部分社区是普遍存在的,这也就造成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结构性嵌入另一个困境。

2.缺乏长效机制,社会监督乏力。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很多地方结合自己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了一些社区矫正的工作,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从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来看,并没有能够形成适合我国现有社会实际的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的长效机制。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些社区在社区内开辟服务岗位,发挥矫正对象特长进行义务服务;有的社区运用本社区企业力量进行服刑人员安置集中管理;有的社区利用周边大学教育资源和志愿者资源来进行支持。其实,我们可以充分肯定这样的做法,并且可以大力推广,但是,究竟哪一种方式才是我们现在最应该将几种力量形成机制的呢?

很多人还记得香港明星谢霆锋的案件,2002年谢霆锋在驾车肇事顶包案件后,被判14天监禁,并强制进行社会服务240小时。现在的谢霆锋,大家有目共睹,成熟了,稳重了,曾有人撰文,正是这240个小时的社会服务,挽救了一个有前途的青年。那么,就引出了我们现在的社区矫正的问题了,如果我们真正能够实行类似的社会服务制度,那么,谁来监督,谁来量刑,谁来强制?这些问题,正是我们需要思考的另一个结构性嵌入困境。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文化嵌入困境

1.标签绝望

“标签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并迅速成为犯罪学的主流理论之一。该理论运用互动观点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该理论认为,一旦违规者被贴上罪犯标签,就会形成“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并且行为人会顺应社会对其作出的评价,把违规犯法当作其生活方式继续违规犯法。从中国的传统文化来看,中国的传统文化一直将耻感文化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朝犯罪,终生罪犯”,耻辱标记是磨灭不掉的。中国古人将“耻感”这种心理感受加以发掘、升华,使之成为一种文化积淀,对国人的行为和中国的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深刻地影响到国家制度的设计④。墨、劓、宫、刖都是运用刑罚使受刑人的肉体和精神受到双重的迫害,宋朝的刺配,就是在犯人的面颊上留下永久标记。这也应该算是我国“标签理论”一个方面的体现吧。

既然有了这样的标签,我们就不能不去体会服刑人员的内心感受了。社区矫正的目的或者说初衷,是希望能够让服刑人员摆脱标签的束缚,在和正常人和正常群体交互的过程中,逐渐改造人生观世界观,从而有效的回归社会。但是,服刑人员在社区中的处境,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理想。一旦被贴上服刑人员的标签,就很难融入普通人的生活。一位服刑人员告诉我们:我们也希望能够和大家正常交往,但是,说没有影响是假的,一个眼神,一个举动,往往让我们很多的热情被冷水泼灭,我们在内心和其他人的双重的压力下,经常会有时候感到绝望。

2.群体孤立

中国传统文化一直有君子择善而交之、恶而远之的交友原则。“群”的概念在国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与什么样的群体交往,往往潜在地定义了个体的身份和素质。在我们所关注的这样一个特殊群体的生活状况中,他们的处境是什么样的呢?在我们对上海某社区的一位服刑人员的访谈中,我们发现,他们往往存在着“群恐慌”的心境。这位服刑人员毫不讳言地说:我们这样的人,总是觉得生活在别人的注视里,仿佛透明一般,社区里的活动,我们想参加,但是,没有人愿意和我们在一起,我们想和原来的朋友联系,又担心人家有顾虑,说白了,我们的圈子很小,除了家人和社区服务人员,就是和自己类似情况的人,即使是家人,我们也很少和他们一起出门,怕连累他们。这位服刑人员的话实际上指出了社区服刑人员“群恐慌”的困境。社区矫正本来是要他们回归正常社会,但是,现实处境是很难实现他们的愿望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国人的另一种文化笔者将它定义为“窥奇”心态,对于特殊的个体,他们总要给予过多的关注,想知道他们是怎么生活的,想知道他们是怎么行为的,这样的心态,使得任何特殊的个体在群体中,总是受到特别的关注,无论这种关注是善意的还是幸灾乐祸的,总是不能让特殊个体融入群,这也就无怪个体产生“群体孤立”感了。

3.“面子”问题

林语堂在《中国人》中对于国人的面子曾经有过精辟的论述,中国人的面子有时候可以大过法律的。黄光国也把面子称作是“中国人的权力游戏”。这样的文化传统,使得国人在行事为人方面备受约束。在我们关注的对象身上,这一点也是体现得淋漓尽致。

矫正对象在社区进行矫正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家人的面子、朋友的面子、邻里的面子,甚至法律的面子。有矫正对象直言:我们一般不太会给原来的朋友打电话联系,我们也知道关系是需要交流维系的,但是,我们担心和我们一起吃饭、聊天会让朋友没有面子。面子成为矫正对象文化嵌入的一个重要的困境。碍于面子,很多有益的社会交互行为难以进行,也使矫正效果大打折扣。

六、意见和建议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初步理清矫正对象面临的嵌入的困境。实际上,对于他们来讲,真正的融入社区,融入社会,回归群体,才能够实现我们对于社区矫正的实施初衷。而在我国所存在的结构的、关系的、文化的嵌入困境,正是我们要面临的保证社区矫正顺利有效进行急需解决的问题。结合上面的分析,笔者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1.完善制度,政社分开

我国现行刑罚法律对社区矫正制度并未作出安排,其相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中,并且只涉及这项工作的适用对象、执法主体,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定义务等缺乏相关规定。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仅仅依据《通知》,法律位阶低,法律授权不明,使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受到质疑⑤。很多学者认为,制定一部完备的《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相关的各项条款是非常必要的。对此,笔者认为,制定一部执行性强的法律是有必要的,但是,仅凭一部法律要解决上述诸多问题,颇有急功近利之嫌。

笔者认为,在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之前,有必要在与其相关的制度方面进行进一步的试点。比如,我国现在社区矫正的最大的结构性问题就是,社区的概念界定不明,很多时候是与居委概念相互重叠的,由居委干部身兼社区辅导、教育、行政等多方面的职责,还是有些概念性大于实际意义的。我们现在最重要的是建立起一支能够胜任繁重社区工作的专业性的社工队伍,将居委明确界定在行政范围之内,由社工进行专业的社区服务的相关工作。

另一个方面,应该形成关于社区矫正的规范的操作性文件。我们不否认各地有很多值得推荐的做法,但是,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本身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程,按照工程实施的规律,应该在实施前期就制定出比较有可操作性的初步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正。这就是反馈——修正——成文模型。在这样的模型下,可以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的实施。比如,以前面谢霆锋案例为例,如果我们能够规定出社会服务的内容、时间,并且逐步完善起监督环境和逐步提供有效的服务环境,这样的社区矫正就是有效的、实在的。

2.建立强大的社会支持系统。

社会支持系统,来源于心理学概念。国内学者一般认为社会支持应该被界定为一个人通过社会联系所获得的能减轻心理应激反应、缓解精神紧张状态、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⑥。主效应模型认为,社会支持系统并不是在心理应激状态时才发挥支持作用,而是在潜移默化中完善人的心理素质,改善人的行为,维持个体良好的身心状态。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对象的社会支持系统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甚至起决定性作用的,这种作用的发挥可以很好的弥补制度性矫正的漏洞,使矫正对象的矫正过程更加丰满、矫正效果更加完善。对于社会支持系统的客观支持、主观体验和对支持的利用度三个角度,我们可以思考建立强大的社会支持系统,帮助矫正对象更好地改造。

在客观支持方面,我们应该提供给矫正对象一个平常的、自然的生活环境,没有太多的特殊关注,只有和普通居民一样的社会基本道德要求,社区工作者在教育引导的时候,要给予更多的鼓励,增强其回归社会的信心;主观感受的支持方面,应该更多的帮助矫正对象树立起自信心,鼓励他们敢于面对社会、面对生活,社区服务工作应该主要进行社区居民的协调工作,转变社区居民的思想,使他们能够以平常心对待矫正对象;鼓励矫正对象积极利用本人的社会资源,参与各项社会活动,不要刻意的回避社会交往。社工应该沟通矫正对象家人、朋友等社会关系,使他们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服刑人员,共同帮助其进行矫正。

3.改变关注方式

无论怎样,我们对于社区矫正的关注进一步强化了矫正人员特殊的身份。社区矫正的目的之一就是对被害人和社区利益的恢复,这一点是所有学者都能够达成共识的。但是有一点,在我国社区矫正还没有完善成熟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在绝大多数人眼里还是一种罪犯服刑,在很多人的心里,社区矫正对于服刑人员来说,惩罚性是远远大于对其本身的回归社会的教育性的,这也就不难理解对于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很多时候是被从有色眼镜后面注视的。

笔者认为,按照上面所总结的情况,矫正对象遇到的困境,也就是本篇一直在论述的嵌入困境,使得矫正对象不但难以受到有效的矫正教育,相反比起监禁刑来会让他们损失更多的个人权益(比如长时间的受到歧视和孤立)。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的建议是改变关注方式,也就是将我们眼前的有色眼镜拿掉,变明关注为暗关注,变主动关注为寻求关注,变个别关注为群体帮助。这样的关注形式有利于树立矫正对象的自信心。另外,要充分的利用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网,使得其亲人、朋友、邻居都能够加入到帮助其回归社会的教育系统中来,这样也有利于社区居民以平常心境接受这样一个新生事物。

综合上面所述,本文认为,社区矫正是一场刑罚执行方式的改进,更是一场社会关系、社会环境的进化。这样一个刑罚的概念在我国现阶段具有一定的实施困难,也就是我们一直提到的嵌入困境,这是和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实际情况密不可分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以及全民法制观念的转变,矫正对象面临的这些困境都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7)。

②格兰诺维特:《经济行为与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1985年。

③黄中伟、王宇露:《关子经济行为的社会嵌入理论研究述评》,载《外国经济与管理》第29卷第12期,2007年12月。

④朱志闯:《刑罚体系刑种的另类阐释——以耻辱刑及其蕴含的传统文化为解读基础》,《法制与社会》2009.3(下)。

⑤刘婧婧:《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及问题》,载《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9卷第32期。

⑥李强:《社会支持与个体心理健康》,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1),第67-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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