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崩樂壞下“修辭立其誠”的變型——兼論文學文體生成的歷史邏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修辭立论文,禮崩樂壞下论文,歷史邏輯论文,兼論文學文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辭立其誠”見於《周易·乾·文言》: 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何謂也?子曰:“君子進德修業。忠信,所以進德也;修辭立其誠,所以居業也。”① 有學者闡發其“本義”說,“修辭”即“反映了從巫史作辭、正辭、用辭到春秋時期政教和外交辭令的發展”,“立誠”即“主要強調歷史傳承的官守職業精神和敬慎持中的文化心理”。②如果僅從孔子“修辭立其誠”本是對《周易》的爻辭而言,而爻辭本是筮官所記占筮過的事和結果以供復查占驗的文字而言,這樣的“本義探微”是不错的。但此處討論“修辭立其誠”的前提是,如何以古典規則、普遍原理對應於先秦社會。當把“修辭”作爲“筆書以爲文”,即《禮記·玉藻》“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的“書”,那麽,“口出以爲言”的“實”要落實到文字的“實”之時,“修辭立其誠”纔有了文字的物質形態的保障。“修辭立其誠”的本義,其實是“修辭,見於事者無一言之不實也”③。這是社會對文辭撰作者以及各種文字撰作的一種要求。“修辭立其誠”之“誠”,直接意義就是“事”之“實”——文辭撰作者出於內心的“實”撰作文辭,所撰作的文辭達到“事”之“實”。最值得注意的是孔子提出“修辭立其誠”的時代——面對着“禮崩樂壞”的挑戰,“修辭立其誠”必然會產生種種變型。或仍是其本義的“實”,或是“實”與“義”、“法”的結合,這就是歷史學;或是“實”與“譎諫”或寓言、重言、卮言的“不斥言”、不直言的結合,這就是某些文學文體。 一、文字應用與“修辭立其誠” 在文字尚未出現以前,人們結繩記事、“結繩爲治”,“古者無文字,其有約誓之事,事大,大其繩;事小,小其繩。結之多少,隨物衆寡。各執以相考,亦足以相治也”。④但結繩記事有時做不到“修辭立其誠”,許慎《說文解字敘》曰:“及神農氏結繩爲治,而統其事,庶業其繁,飾僞萌生。”⑤即對某個“結繩”的“事”有“飾僞”的說法。文字產生後,結繩記事“飾僞萌生”的情況有所解決,所以《周易·繫辭下》:“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蓋取諸夬。”孔穎逹疏:“夬者,決也。造立書契,所以決斷萬事,故取諸夬也。”⑥有了文字,“百官以書治職,萬民以契明其事”。⑦文字使“修辭立其誠”有了物質保障,得以落“實”,官民辦事、做事有了文字依據。所以,王粲《硯銘》稱:“爰初書契,以代結繩,民察官理,庶績誕興。”⑧章太炎說:“知文辭始於表譜簿錄,則‘修辭立誠’其首也。”⑨最早的文辭多就是實用性的登記之類,要“實”。例如,財物的登記,《左傳》昭公三十二年(前510)記載: 己丑,士彌牟營成周,計丈數,揣高卑,度厚薄,仞溝洫,物土方,議遠邇,量事期,計徒庸,慮材用,書餱糧,以令役於諸侯。属役賦丈,書以授帥,而效諸劉子。韓簡子臨之,以爲成命。⑩ “書以授帥”,就是把工程預算“書”於簿册交給負責人。《左傳》昭公十八年(前524)有“書焚室”云云,就是把焚燒的房屋“書”於簿册,“書”即登記。 章學誠(1738-1801)在解釋“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時稱:“夫文字之用,爲治爲察”(11);“古未嘗有著述之事也,官師守其典章,史臣錄其職載。文字之道,百官以之治,而萬民以之察,而其用已備矣”(12)。意思是說,文辭記載使規則固化並能夠承續下來,於是“百官”可以依規則辦事,“萬民”也知道規則。尤其是文辭記載的公開化,就是用以實行統治與百姓知曉治理規則並監督治理的。例如,刑法的訂立,魯昭公六年(前536)三月,鄭國將刑法鑄在鼎上,晉國的大臣叔向(?—前528)給鄭國的大臣子產(?—前522)寫信,信中多處說到民衆會依據公開了的、條文化的法律爭執不已:“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爲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爲矣”;“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徵於書”。(13) 《國語·周語下》記載單襄公評價晉厲公“言爽,日反其信”,即說話不守信用,日漸失信於民。這是“言”的隨意性、瞬間性、易改性等特性所决定的,但用文字寫下來就不一樣了。先秦時,朝廷控制下屬官員的說話不守信用,就要他們把言語寫下來,即《韓非子·八經》所謂“言陳之日,必有策籍,結智者事發而驗,結能者功見而謀”,目的是以奏章爲依據駕馭臣子,亦即《韓非子·二柄》稱“君以其言授之事,尃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则罰”。又,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出土簡書《秦律十八種·內雜史》:“有事請殹(也),必以書,毋口請,毋羈請。”(14)就是說,一定要“筆書以爲文”,纔能有所依據。 以上都是說,文字的產生使“修辭立其誠”能夠得以驗證。儘管如此,當歷史進入“禮崩樂壞”的孔子時代(前551—前479),文字書寫如王粲《硯銘》所說:“在世季末,華藻流淫,文不寫行,書不盡心,淳樸澆散,俗以崩沉。”(15)“修辭立其誠”在經受着各種考驗的同時,難免會產生某些變型。 二、“修辭立其誠”與人神之間 “修辭立其誠”最先面對的是人與神之間對話的考驗。 當人神對話祗限於“口出”之時,一來對言辭有所驗證的對象——神是不能確定、無影無形的,話似乎可以亂說;二來口說之言可以隨風飄去,話語本體的無形無影也是難以驗證的。但隨着社會的發展,現實生活中對“祝”這一行爲勢必會提出“祝”體“修辭立其誠”的規範要求問題,這就是祝史是否“薦信”的問題。《左傳》昭公二十年(前522)有:“其祝史祭祀,陳信不愧。”“其祝史薦信,無愧心矣。”西晉杜預(222-285)註:“君有功德,祝史陳說之,無所愧。”(16)“薦信”即陳其實情。祝史對鬼神所說無法驗證,因此存在是否“薦信”的問題。《左傳》桓公六年(前706)記載: 所謂道,忠於民而信於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辭,信也。今民餒而君逞欲,祝史矯舉以祭,臣不知其可也。(孔穎達疏:“祝官、史官正其言辭,不欺誑鬼神,是其信也。”)(17) 這是就“祝史矯舉以祭”提出“祝史正辭,信也”的問題。 但是,確實多有非“修辭立其誠”的情況。《左傳》僖公二十八年(前632)記載:晉侯有疾,“曹伯之豎侯獳貨筮史”,晉的筮史接受了曹伯之豎侯獳的賄賂後,“使曰以曹爲解”,說晉侯之所以生病是因爲滅了曹國,晉侯便相信了筮史的話,“公說,復曹伯”,曹伯就復位了。(18)筮史稱自己是代表鬼神說話的,不由晉侯不信;但筮史所說是否鬼神所授,是無可驗證的。 《左傳》昭公二十年(前522)記載晏子(前578—前500)之言: 若有德之君,外內不廢,上下無怨,動無違事。其祝史薦信,無愧心矣。是以鬼神用饗,國受其福,祝史與焉。其所以蕃祉老壽者,爲信君使也,其言忠信於鬼神。其適遇淫君,外內頗邪,上下怨疾,動作辟違,從欲厭私。高臺深池,撞鐘舞女。斬刈民力,輸掠其聚,以成其違,不恤後人。暴虐淫從,肆行非度,無所還忌,不思謗讟,不憚鬼神,神怒民痛,無悛於心。其祝史薦信,是言罪也。其蓋失數美,是矯誣也。進退無辭,則虛以求媚。是以鬼神不饗其國以禍之,祝史與焉。所以夭昏孤疾者,爲暴君使也。其言僭嫚於鬼神。(19) “有德之君”,“祝史薦信,無愧心矣”,這是應該的;而“適遇淫君”,祝史“蓋失數美,是矯誣也。進退無辭,則虛以求媚”,“矯”、“虛”就是指祝史所言。吳訥《文章辨體序說》“祭文”類曰: 大抵禱神以悔過遷善爲主,祭故舊以道達情意爲尚。若夫諛辭巧語,虛文蔓說,固弗足以動神,而亦君子之所厭聽也。(20) 文字記載就是防止“諛辭巧語,虛文蔓說”的情況出現。《左傳》莊公十年(前684)記載“犧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21),指祭祀時所用的祭品不敢虛報;既然說“弗敢加”,也就是當時已多有虛報之不“信”的事情。漢代桓寬《鹽鐵論·散不足》曰: 古者君子夙夜孳孳思其德,小人晨昏孜孜思其力。故君子不素餐,小人不空食。世俗飾僞行詐,爲民巫祝,以取釐謝,堅頟健舌,或以成業致富。故憚事之人釋本相學。是以街巷有巫,閭里有祝。(22) 反映出漢代巫祝“飾僞行詐”而不“修辭立其誠”的情況更加嚴重。巫祝“飾僞行詐”的外在表現就是“善言”,漢代焦赣《易林·需之困》就有“祝伯善言,能事鬼神,辭祈萬歲,使君延年”(23)的記述。 中國古代的人神對話需要文字載錄,這就有了依仗文字來達到“修辭立其誠”。錢存訓《書於竹帛》中說: 殷人將文字記錄應用在各種不同的場合,作爲人鬼交流的橋梁。祭祀時,用文字昭告鬼神來享受奉獻;祈禱時,也用文字來表達願望,這顯然和西方文化中口禱或默禱者不同。(24) 此即《周禮·春官·占人》所載: 凡卜筮,既事,則繫幣,以比其命。歲終,則計占之中否。(鄭玄註:杜子春云:繫幣者,以帛書其占,繫之於龜也。云謂既卜,筮史必書其命龜之事及兆於策,繫其禮神之幣而合藏焉。)(25) 把占卜之事、占卜的徵兆等都以文字記載下來,到歲末來計算實現了多少;這就意味着要把人神之間的往來是否“修辭立其誠”做一驗證。 南朝劉勰《文心雕龍·祝盟》在講到“祝”的“修辭立其誠”時,一稱“祝史陳信,資乎文辭”,謂祝史禱告是真誠的,那是依靠文辭表現出來的;二稱“凡群言務華,而降神務實,修辭立誠,在於無愧”,謂各種各樣的言語都可以有“務華”的要求,但請神的言語務求誠實,必须做到內心無愧,因爲並非所有的人神圣誕都是可以用文字來表達的。 三、“修辭立其誠”與盟 如果說人神對話的考驗多少還有些虛幻的成分,那麽,人與人關係的考驗對“修辭立其誠”來說則要真切而現實得多。 人與人之間講誠信而有所依憑、有所驗證,這就需要訂“盟”。春秋戰國前的定盟多爲諸侯國之間,也在上位者與下位者之間。《左傳》襄公十年(前563)記載:“子孔當國,爲載書,以位序,聽政辟。”杜預註:“自群卿、諸司各守其職位,以受執政之法,不得與朝政。”(26)盟無所不在,包括平等地位的人们之間。例如,《周禮·春官·大史》載:“凡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有約劑者藏焉。”漢代鄭玄(127-200)註:“約劑,要盟之載辭及券書也。”(27) 訂盟是以“修辭”來“立其誠”,即以“修辭”來“訂其誠”。訂盟時會出現各種情況,例如,商定盟辭,《左傳》襄公二十七年(前545)載: 是夜也,趙孟及子皙盟,以齊言。(杜預註:素要齊其辭,至盟時不得復訟爭。)(28) “齊言”即商定如何統一盟辭;而《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前548)載: 崔杼立而相之,慶封爲左相,盟國人於大宮,曰:“所不與崔、慶者——”晏子仰天歎曰:“嬰所不唯忠於君、利社稷者是與,有如上帝。”乃歃。(杜預註:盟書云:“所不與崔、慶者有如上帝。”讀書未终,晏子抄答易其辭,因自歃。)(29) 崔、慶二人宣讀盟辭,欲使與盟之人皆與結盟,但讀盟辭未畢,晏子插話改之,即是不願意“齊言”的表現。又如,訂盟時的討價還價,《左傳》定公十年(前500)載: 將盟,齊人加於載書曰:“齊師出竟,而不以甲車三百乘從我者,有如此盟。”孔丘使茲無還揖對,曰:“而不反我汶陽之田,吾以共命者,亦如之。”(30) 雙方都期望把合乎自己利益的條款加上去,以有依憑、有所驗證爲自己爭得利益,但總的原則有一條,即一旦訂立了盟約,大家就應該遵守,使“修辭立其誠”得以實現。例如,《左傳》昭公十六年(前526)載:韓宣子要從鄭國商人那裏強買玉環,子產回答說:“昔我先君桓公,與商人皆出自周”,“而共處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爾無我叛,我無強賈,毋或丐奪。爾有利市寶賄,我勿與知。’恃此質誓,故能相保,以至於今。今吾子以好來辱,而謂敝邑強奪人,是教弊邑背盟誓也,毋乃不可乎!”(31)稱不能背棄與商人的盟誓。又如,《左傳》哀公十二年(前483)載:吳國欲與魯國重修盟約,魯哀公不願意,使子貢對曰:“盟,所以周信也”,是用來鞏固信用的,是在“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結之,明神以要之”見證下訂立的,所以“寡君以爲,苟有盟焉,弗可改也已”;如果可以改動,每天訂立也没有用,“若猶可改,日盟何益?”(32)故《詩經·小雅·巧言》稱:“君子屢盟,亂是用長。”(33)即是說,如果不守盟而屢屢結盟,天下必將亂事滋生。 但春秋時期已經禮衰樂微,在訂立盟約之事上做不到彼此都“修辭立其誠”了。例如,《左傳》襄公九年(前564)載,晉國兵臨城下,與鄭國訂立盟約,晉士莊子爲“載書”(盟書)曰:“自今日既盟之後,鄭國而不唯晉命是聽,而或有異志者,有如此盟。”要求鄭國遵守。而鄭國不滿意晉國的以兵相逼,鄭公子騑趨進曰:“天禍鄭國,使介居二大國之間。大國不加德音而亂以要之,使其鬼神不獲歆其禋祀,其民人不獲享其土利,夫婦辛苦墊隘,無所厎告。自今日既盟之後,鄭國而不唯有禮與強可以庇民者是從,而敢有異志者,亦如之。”言下之意是誰“有禮與強可以庇民者”就服從誰,晉荀偃就要改“載書”,鄭公孫舍之則曰:“昭大神,要言焉。若可改也,大國亦可叛也。”(34)稱盟約已經報告神靈了。如果“載書”可改,那什麽事不能做,那就不是“修辭立其誠”。又如,《左傳》襄公十年(前563)載:鄭國子孔欲專國政,訂立了官員恪守其位、聽取法令的“載書”,因彼此在訂立盟約時並非“修辭立其誠”,諸大夫、諸司、門子不顺從,子孔就打算誅殺他们。子產制止子孔,並請求焚燒掉載書。子孔不同意,曰:“爲書以定國,衆怒而焚之,是衆爲政也,國不亦難乎?”子產曰:“衆怒難犯,專欲難成,合二難以安國,危之道也。不如焚書以安衆,子得所欲,衆亦得安,不亦可乎?專欲無成,犯衆興禍,子必從之。”於是焚燒了載書,衆人這纔安定下來。 不僅在訂盟之事上做不到“修辭立其誠”,甚至還出現了僞造的情況。例如,《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前547)載,宋國的宦官伊戾陷害宋太子,僞造太子與楚客結盟的現場,所謂“坎,用牲,加書,徵之”,即挖坑、加盟書於犧牲上,並驗證之;宋平公派人查驗了這些結盟的證據後,處死了太子。又如,《左傳》昭公六年(前536)載:宋國太子佐厭惡宦官柳有,其手下華合比打算去殺掉柳有,被柳有知道了,“乃坎、用牲、埋書,而告公曰:‘合比將納亡人之族,既盟於北郭矣。’公使視之,有焉,遂逐華合比,合比奔衛”。《左傳》昭公十三年(前529)載,楚人觀從爲恢復蔡國,先是“以蔡公之命召子干、子皙,及郊,而告之情,強與之盟”,又“坎,用牲,加書”僞造结盟現場,迫使公子棄疾叛楚返蔡。《史記·屈原賈生列傳》也記載了一次未經過正式手續的盟約: 其後秦欲伐齊,齊與楚從親,惠王患之,乃令張儀詳去秦,厚幣委質事楚,曰:“秦甚憎齊,齊與楚從親,楚誠能絕齊,秦願獻商、於之地六百里。”楚懷王貪而信張儀,遂絕齊,使使如秦受地。張儀詐之曰:“儀與王約六里,不聞六百里。”(35) 結果是,張儀賴賬,楚懷王上當受騙。 所以,《文心雕龍·祝盟》稱,訂立盟約最要緊的是“修辭立其誠”: 然義存則克終,道癈則渝始,崇替在人,咒何預焉?若夫臧洪歃辭,氣截雲蜺;劉琨鐵誓,精貫霏霜;而無補於晉漢,反爲仇讎。故知信不由衷,盟無益也。夫盟之大體,必序危機,獎忠孝,共存亡,戮心力,祈幽靈以取鋻,指九天以爲正,感激以立誠,切至以敷辭,此其所同也。然非辭之難,處辭爲難。(36) 意謂文辭寫得再好,再“指九天以爲正”,如果“信不由衷”,则“盟無益也”,“非辭之難,處辭爲難”耳。紀昀(1724-1805)評價《文心雕龍·祝盟》曰:“此篇

崇實而不論文,是其旘高於文士處,非不論文,論文之本也。”(37)把劉勰論“祝盟”的“修辭立其誠”,稱之爲“論文之本也”。 四、“修辭立其誠”與史 除了要面對人與神、人與人關係的考驗之外,“修辭立其誠”又有“實”與“義”、“法”辯證關係的糾結。 “修辭立其誠”的“誠”、“實”,有時並不意味着事實上的實,而是意味着“義”的實、“法”的實,所謂事物發展道理上的“實”。司馬遷(前145—前90)認爲,《春秋》一書“文成數萬,其指數千”(38)。意思是說,《春秋》的記言記事是爲了突出其“指”。“指”即“義”或“法”。例如,《春秋》昭公十三年(前529)記載: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弑其君虔於乾谿。(39) 而註解《春秋》的《左傳》在昭公十三年卻記爲: 夏五月癸亥,王縊於芋尹申亥氏。(40) 兩者的記述不一致,前者是“弑其君”,後者是“王縊”。楊樹達(1885-1956)在《春秋大義述》中對《春秋》與《左傳》的不同解釋道: 楚公子比不能死義,故加以弑君之罪。(41) 事件本身是“王縊”,其“指”是貶斥楚公子比“不能死義”,於是被“加以弑君之罪”。又如,《左傳》記述魯襄公七年(前566)事,鄭僖公被其大夫子駟派賊弑之。而《春秋》不這樣說,祗說是“卒”(42)。《公羊傳》襄公七年解釋說:“曷釋不言其大夫弑之?爲中國諱也。”(43)再如,《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前632)載:“天王狩於河陽。”杜預註曰:“吾實召王,爲其辭逆而意順,故《經》以‘王狩’爲辭。”(44)事是“晉實召王”,紀事則爲“王狩”,也是顯示其“指”。 顯示其“指”,實際上就是直接叙寫出史家所認爲的歷史事件的原動力、原因、本質之類。不就事記事,而是探究其動力、原因、本質之類,應該是中國古代史學自覺、高度發展的表現。《左傳》把如此顯示其“指”的紀事稱之爲“書法”。即如《左傳》宣公二年(前607)載: 趙穿殺靈公於桃園。宣子未出山而復。大史書曰“趙盾弑其君”,以示於朝。宣子曰:“不然。”對曰:“子爲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討賊,非子而誰?”……孔子曰:“董孤,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隐。趙宣子,古之良大夫也,爲法受惡。惜也,越竟乃免。”(45) 所謂紀事以“法”,就是爲了顯示其“指”。《孟子·離婁下》載,孔子稱古代史書“其義則丘竊取之矣”。《史記·孔子世家》稱:“《春秋》之義行,則天下乱臣賊子懼焉。”《春秋》的記言記事,強調的是“指”、“義”,期望揭示事件的原動力,或者事件的實際意味是什麽。如此記載了,就是所謂“《春秋》筆法”、“書法”、“微言大義”。《春秋》襄公二十五年(前548)載:“夏五月乙亥,齊崔杼弑其君光。”(46)這是其記事以“義”的突出一例。雖然不是崔杼直接動手弑死國君,但是在崔杼的指使下其君被弑;而以“書法”、以“義”,就一定是“崔杼弑其君”。這是透過表面現象看到了史事的本質。所以,太史一定要這樣記,雖然被殺,其兩個弟弟接任後還是要這樣記。 事件的真實發生與事件背後的原因,一是言、事,一是“義”,記言記事最终要達到“義”的境界,這是史學的最高宗旨;但是,如果是以“義”述“義”,言、事則模糊了,失去了本來應該在史書中的地位。而且,事與“義”本不在一個敘寫層面,因此有所出入是肯定的。那麽,人們要問:《春秋》本可以既記述事件的本來發生,又揭示史家所認爲的事件的原因、本質是什麽,爲什麽不這樣做呢?根本在於,古時記言記事以簡,但更重要的是觀念。《春秋》認爲,“義”比事更重要,事輕於“義”,不要因爲事而妨礙了“義”。例如,《左傳》定公十四年(前496)記載: 大子告人曰:“戲陽速禍余。”戲陽速告人曰:“大子則禍余。大子無道,使余殺其母。余不許,將戕於余;若殺夫人,將以余說。余是故許而弗爲,以紓余死。諺曰:‘民保於信。’吾以信義也。”(杜預註:“使義可信,不必信言。”)(47) 戲陽速的意思是說:做人必须有信用,但信用重在合於“義”,不必死守“言”;所以,我假裝答應太子而實際上未去做。 如此說來,史的“修辭立其誠”以“義”以“法”,要義在於尋繹社會、文化、政治等實際狀況對於事實的耩成與運行的制約作用,關注深藏在事實的構成與運行過程乃至背後的歷史語境和權力關係。於是,歷史學視“義”,“法”爲更高的“實”,認爲真實地記載這些事實本身並不是目的,其意義在於由此獲得對合理行爲的指引。但是,以“義”以“法”爲尚,不能過分,《論語·雍也》:“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韓非子·難言》:“捷敏辯給,繁於文采,則見以爲史。”如此稱史,就有這樣的意味。 五、“修辭立其誠”與文學文體的生成 日益成熟了的語言文字表達技巧,也是“修辭立其誠”面臨着的挑戰。這些技巧如譬喻、反語、寓言等,似乎都不是實話實說,但又讓語言文字的接受者得到了充分的“實”。如此的進程,就促發了某些文學文體的生成。 其一,不實言、不斥言、不直言的諷諫、譬喻等。 《毛詩序》:“上以風化下,下以風刺上,主文而譎諫,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以戒,故曰風。”鄭玄箋:“風化、風刺,皆爲譬喻不斥言也。”譎諫,詠歌依違不直諫。”(48)《毛詩序》既稱“譎諫”,又稱“風化、風刺”,“譎諫”與“諷(風)諫”應該意思相近。(49)鄭玄《六藝論》論以“詩”爲“諫”的興起: 自書契之興,樸略尚質,面稱不爲諂,目諫不爲謗,君臣之接如朋友,然在於懇誠而已。斯道稍衰,奸偽以生,上下相犯,及其制體,尊君卑臣,君道剛嚴,臣道柔順。於是箴諫者希,情志不通,故作詩者以誦其美而譏其過。(50) 當“君臣之接如朋友”之時,彼此交流“懇誠而已”;但到“尊君卑臣”而“情志不通”之時,“修辭立其誠”就要轉換方式,這就是詩的“譬喻不斥言”。 又如反語,即運用與本意相反的詞語來表達本意,卻含有否定、諷刺以及嘲弄的意思。《史記·滑稽列傳》載優孟的諷諫楚莊王欲以棺槨大夫禮葬其愛馬: 左右爭之,以爲不可。王下令曰:“有敢以馬諫者,罪至死。”優孟聞之,入殿門,仰天大哭。王驚而問其故。優孟曰:“馬者王之所愛也,以楚國堂堂之大,何求不得,而以大夫禮葬之,薄;請以人君禮葬之。”王曰:“何如?”對曰:“臣請以雕玉爲棺,文梓爲槨,根楓豫章爲題湊,發甲卒爲穿壙,老弱負土,齊趙陪位於前,韓魏翼衛其後,廟食太牢,奉以萬戶之邑。諸侯聞之,皆知大王賤人而貴馬也。”(51)楚莊王以“寡人之過一至此乎”承認不對。《晏子春秋·內篇·諫上》載,齊景公使圉人養所愛馬,暴病死,公怒,令“以屬獄”,晏子數圉人罪曰:“爾罪有三:公使汝養馬而殺之,當死罪一也。又殺公之所最善馬,當死罪二也。使公以一馬之故而殺人,百姓聞之,必怨吾君;諸侯聞之,必輕吾國;汝一殺公馬,使公怨積於百姓,兵弱於鄰國,汝當死罪三也。今以屬獄。”晏子正話反說,圉人之罪皆成爲齊景公之罪,齊景公聽後喟然歎曰:“夫子釋之,夫子釋之,勿傷吾仁也。”(52)《史記·滑稽列傳》載: 始皇嘗議欲大苑囿,東至函谷關,西至雍、陳倉。優旃曰:“善。多縱禽獸於其中,寇從東方來,令麋鹿觸之足矣。”始皇以故輟止。 二世立,又欲漆其城。優旃曰:“善。主上雖無言,臣固將請之。漆城雖於百姓愁費,然佳哉!漆城蕩蕩,寇來不能上。即欲就之,易爲漆耳,顧難爲蔭室。”於是二世笑之,以其故止。(53) 以上三例都是把諷諫對象說到極致,其荒謬也顯示出來了,起到了諷諫的作用。 反語對賦的產生有極大影響。“賦者,將以風也,必推類而言,極麗靡之辭,閎侈鉅衍”,就是把事物稱說到“競於使人不能加也”,這纔“歸之於正”。(54)雖然被批評爲“勸而不止”,但卻是賦的表現手法。 人們視詩、賦的“不斥言”、不直言,但又是“修辭立其誠”,是從讀者的角度着筆的。“修辭立其誠”而又“不斥言”、不直言,就要“飾”,所謂“飾小說以干縣令”。不“飾”,“小說”就是小的道理;“飾”,“小說”就有可能成爲文學。 其二,不實言、不斥言、不直言的寓言之類。 莊子對語言之類有所論證,論證作者如此確是“修辭立其誠”。《莊子·秋水》稱:“可以言論者,物之粗也。”《莊子·天道》稱:“語之所貴者意也,意有所隨;意有所隨者,不可以言傳也。”懷疑“修辭”是否能敘說真實,對語言是否能夠真實地表達有所懷疑。莊子又以“輪扁斫輪”的故事來進一步說明之:輪扁稱,“聖人之言”不能表“意”,是“糟粕”,其原因就是“聖人已死”,即“意有所隨者”不存在,故其“意”或不能表達出來,或表達出來就是“糟粕”;然後,輪扁又倒過來論證,輪扁斫輪的技巧“有數存焉於其間”,這就是“意”,是一種真實的存在,但由於“斫輪,徐則甘而不固,疾則苦而不入,不徐不疾”的技巧,即所謂的“意之所隨者”、“口不能言”,故斫輪之“數”,“臣不能以喻臣之子,臣之子亦不能受之於臣”,(55)通過語言是不能表達這種真實的,而且,這種真實通過語言也接受不了。《莊子·寓言》稱,普通的語言不能表達“意有所隨”,不能表達實際存在的真實。那麽,什麽東西能表達“意有所隨”、表達實際存在的真實呢?這就是所稱寓言、重言、卮言。寓言,郭象註曰:“寄之他人。”成玄英疏曰:“寓,寄也。世人愚迷,妄爲猜忌,聞道己說,則起嫌疑,寄之他人,則十言而信九矣。(56)《莊子·天下》: 古之道術有在於是者。莊周聞其風而悅之。以謬悠之說,荒唐之言,無端崖之辭,時恣縱而不儻,不以觭見之也。以天下爲沈濁,不可與莊語,以卮言爲曼衍,以重言爲真,以寓言爲廣。

與天地精神往來,而不敖倪於萬物,不譴是非以與世俗處。其書雖瓌瑋,而連犿無傷也。其辭雖參差,而諔詭可觀,彼其充實不可以已,上與造物者遊,而下與外死生無終始者爲友。(57) 爲什麽不能直說呢?莊子論“天下爲沈濁”是“不可與莊語”,這樣的世界應該以“謬悠之說,荒唐之言,無端崖之辭”來解釋,所謂“時恣縱而不儻,不以觭見之也”,也就是“不斥言”、不直言之義。那麽,就不是通常意義的“修辭立其誠”的話語,但這些話語又“彼其充實不可以已,上與造物者遊,而下與外死生無終始者爲友”。這是一種概括與典型的“實”,撥開表面的“實”而可以揭示真相的的“實”。司馬遷稱“寓言”的作用時就是這樣說的: (莊子)其學無所不窺,然其要本歸於老子之言。故其著書十餘萬言,大抵率寓百也。作《漁父》、《盜跖》、《胠箧》,以詆訛孔子之徒,以明老子之術。《畏累虛》、《亢桑子》之屬,皆空語無事實。然善屬書離辭,指事類情,用剽剝儒、墨,雖當世宿學不能自解免也。其言洸洋自恣以適己……(58) 而對於作者來說,這是“

與天地精神往來”的話語,這當然是更高層次的“修辭立其誠”。所以,曹丕《典論·論文》云:“文以氣爲主。”惠洪《冷齋夜話》云:“李格非善論文章,嘗曰:諸葛孔明《出師表》、劉伶《酒德頌》、陶淵明《歸去來辭》、李令伯《陳情表》,皆沛然從肺腑中流出,殊不見斧鑿痕,是數君子在後漢之末、兩晉之間,初未嘗以文章名世,而其意超邁如此,吾是知文章以氣爲主,氣以誠爲主,故老杜謂之‘詩史’者,其大過人在誠實耳。”(59)此即論文章之“修辭”則“氣以誠爲主”。 綜上所述,“修辭立其誠”是在禮崩樂壞的挑戰中,獲得了對“實”的另一重意義的把握。於是,當“修辭立其誠”既依照事實又依照“義”、“法”時,意味着中國古代歷史學的成熟;當“修辭立其誠”以不實言、不斥言、不直言的面貌出現時,意味着中國古代文學某些文體的生成。(60)至於劉師培所言:“惟東漢以來,贊頌銘諫之文,漸事虛辭,頗背立誠之旨”(61),則屬於另外一個問題,容當後述。 注释: ①⑥“周易正義”,《十三經註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第15、87頁。 ②王齊洲:“‘修辭立其誠’本義探微”,《文史哲》6(2009):72-81。 ③《周易》(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朱熹註,第3頁。 ④[唐]李鼎祚:“集解”引“九家易”,《周易集解》(北京:中國書店,1984)卷15。周易正義,《十三經註疏》孔穎達疏:“結繩者,鄭康成註云:‘事大大結其繩,事小小結其繩。’義或然也。” ⑤(清]段玉裁:《說文解字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753頁下。 ⑦[唐]李鼎祚:“集解”引“九家易”,《周易集解》卷15。 ⑧[唐]歐陽詢:《藝文類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第1057頁。 ⑨章太炎:《國故論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第52-55頁。 ⑩(13)(16)“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註疏》,第2128、2043-2044、2092頁。 (11)[清]章學誠:“原道”(下),《文史通義》(長沙:嶽麓書社,1993),第41頁。 (12)[清]章學誠:“詩教”(上),《文史通義》,第20頁。 (1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第62頁。 (15)[唐]歐陽詢:《藝文類聚》,第1057頁。 (17)(18)(19)(21)“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註疏》,第1749-1750、1827、2092-2093、1767頁。 (20)[明]吳訥、徐師曾:《文章辨體序說 文章明辨序說》(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59),第54頁。 (22)馬非百:《鹽鐵論簡註》(北京:中華書局,1984),第233頁。 (23)芮執簡:《易林註譯》(蘭州:敦煌出版社,2001),第73頁。 (24)錢存訓:《書於竹帛》(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第5頁。 (25)(27)“周禮註疏”,《十三經註疏》,第805、817頁。 (26)(28)(29)(30)(31)“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註疏》,第1948、1996、1983-1984、2148、2080頁。 (32)(34)“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註疏》,第2170,1947頁。 (33)“毛詩正義”,《十三經註疏》,第454頁。 (35)[漢]司馬遷:《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82),第2483頁。 (36)(37)詹鍈:《文心雕龍義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第380-384、354頁。 (38)[漢]司馬遷:《史記·太史公自序》,第3297頁。 (39)(40)(42)(44)(45)(46)“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註疏》,第2068、2070、1938、1824、1867、1982頁。 (41)楊樹達:《春秋大義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杜,2007),第36頁。 (43)“春秋公羊傳註疏”,《十三經註疏》,第2302頁。 (47)“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註疏》,第2151頁。 (48)(50)“毛詩正義”《十三經註疏》,第271、262頁。 (49)《孔子家語·辨政》(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載:“忠臣之諫君,有五義焉。一曰譎諫,一曰戇諫,三曰降諫,四曰直諫,五曰風諫。”“譎諫”與“風諫”還是有所區別的。 (51)[漢]司馬遷:《史記》,第3200頁。 (52)陳濤:《晏子春秋譯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第56頁。 (53)[漢]司馬遷:《史記》,第3202頁。 (54)[漢]班固:《漢書·揚雄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第3575頁。 (55)(56)(57)[清]郭慶藩:《莊子集釋》(北京:中華書局,1961),第488-491、947、1098-1099頁。 (58)[漢]司馬遷:《史記·老子韓非列傳》,第2143-2144頁。 (59)[宋]歐陽修、惠洪:《六一詩話 冷齋夜話》(南京:鳳凰出版社,2009),第52頁。 (60)當然,促進古代文學某些文體生成的因素是多樣化的,此處所說“修辭立其誠”的雙重意味只是其一而已。 (61)劉師培:《中國中古文學史 論文雜記》(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59),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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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崩溃下“建建”的变异--兼论文学本体生成的历史逻辑_春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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