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德建设的盲区及治理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盲区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官德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务活动中,通过内化的信念和善恶标准,理性地调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和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官德是整个国家道德体系的核心,它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起着示范和导向的作用,也是贯彻江总书记“以德治国”治国方略中最为重要的核心部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在官德建设上仍然存在一些糊涂认识和盲区,正确分析和解决这些盲区和存在的问题,对于更好地推进官德建设,无疑是很有必要的。
一 官德建设的盲区
1、官德建设过份依赖人性而忽视理性。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非常重视官德的国家,官员道德素质的优劣,直接决定和影响着老百姓的生产和生活,并对整个社会的民德和民风起导向作用,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注:《论语·颜渊》。)。但传统的官德是建立在儒家人性论的基础之上的。儒家认为人生来就有性善的本性,具体表现为人具有“四心”,即“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注:《孟子·告子上》。)用抽象的人性论来论证道德的普遍性,主张人人可以通过修养成为圣贤,即使后天可能受到蒙蔽,也可以通过修养教化,保持和恢复善性,成为君子和圣人。传统的官德建设深受儒家道德决定论的影响,在人们的头脑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可谓根深蒂固,个人内在道德修养直接成为治国平天下的理由和根据,而由这些人来管理国家,国家自然而然就治理好了,幻想所谓“德政”,企盼清官治世。在这种思想影响下,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用道德控制手段,阶级性善论来掩盖深入的理性探讨,弱化了人们对官德存在问题的认识,例如我们过去总是把官德蜕化、官员腐败归结于“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于是政治运动、思想改造成了提高官德水平的唯一途径,在“灵魂深处闹革命”、“狠斗私字一闪念”,具体就是无休止的思想汇报,反省检查,斗私批修、上纲上线,实际上用阶级性善论来论证党员干部是一种单一纯正的道德主体。混淆了党和政府代表人民利益和官员个人社会角色之间的区别,官员在实际生活中是扮演多种社会角色的,而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革命家,更不能把党和组织、政府的政治角色简单地套用到官员个人身上,官员个人作为感性的个人存在,在多种权利、义务的冲突中,使得官员在执行公务时,既有可能维护整体利益,也有可能以权谋私,单纯的强调道德自觉,显然不足以保证官员能秉公办事,反而松懈了对官员应有的必要的监督。
2、官德建设过份依赖软性的道德调节,而忽视制度的刚性制约。从总体上讲古代中国属于人治的国家,而且中国传统的官僚政治是一种特权政治,长期的官僚政治给予了做官的人,准备做官的人,乃至从官场退出的人,以种种社会经济的实利,或种种无明文规定,但却十分实在的特权,同时,在传统的官僚体制中人身依附关系色彩极为浓烈,官场上往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特别是中国的官僚体制与家族制度关系极为密切,人情、家庭伦理与官场利益息息相关,是一种典型的伦理型政治,“人治、礼治”成为官场运作的不二法门。建国后,我们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以政策替代法律,形成了法律虚无主义的局面,因此,人治观念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中严重存在,表现为“唯上唯书”、官本位思想、父母官意识,表现为权大于法,情大于法,有法不依。即便在现代民主法制不断进步的今天,我们有的领导人一时也很难摆脱重道德说教而轻制度建设的窠臼,忽视对法律和制度本身的探讨和建设,对官员道德水平的提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常常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哪个部门、哪个官员出了问题,才引起领导重视,又开始新一轮整顿教育活动,浪费了大量社会资源,也使领导干部陷入事务性工作中,影响了机关效能、作风建设。
3、官德建设过于依赖自律而忽视他律。传统的官德建设总是强调“内省”、“慎独”,把官德建设完全建立于内心自觉和内省基础上,实在是幼稚和极端理想的做法,我们看到,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道德修养是讲得多,能做到的却极少,以至中国百姓如数家珍地颂扬着所谓“青天大人”。传统的官德建设的套路至今仍在现实社会中屡见不鲜,我们的一些领导者,抓起廉政建设来,思路依旧,缺乏创新。抓学习,强调提高自觉性,抓修养,强调自警、自励、自省;抓典型,强调见贤思齐;抓民主生活会,强调开展自我批评、自查、自纠等,这些做法尽管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实际效果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并不能真正触动官员提升道德境界,有的官员已在历次的所谓“自律”运动中习以为常,具有了防疫反应,反而进一步削弱了此类“自律”行动的效果,总的来看,现阶段我国官德建设他律性的东西还是偏少、偏弱。目前对行政权力机关及官员的监督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表面监督多,实际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对一般公务员监督多,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少。由于来自于外部的监督缺失和乏力,致使一部分公务员丧失了警示,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对国家、对官员自身都是一种无法弥补的损害。
4、把道德建设中出现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和人物错当成具有普遍意义,以致道德建设目标理想和现实状况严重脱节,极大地损害了道德建设的严肃性。在新中国行政管理的历史上,虽然每个时期都有象焦玉禄、孔繁森这样无私奉献,全心全意践履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好公仆,但无法否认的事实是,这些先进典型人物相比于广大公务员队伍,应该说比例数是极少的,要求一般公务员都要做到象他们那样的境界也并不现实。在过去极左的时代,我们片面夸大精神、主观能动性的作用,用任意拔高、曲解、造假的方法塑造出许许多多不食人间烟火的英雄,但那种“纯粹的人”的道德追求始终只能是道德的“乌托邦”。长期以来的不切实际的片面做法,还往往导致社会实践中遵守行政道德的“老实人”吃亏,相反不那么遵守的人反而受益,结果使道德宣传和道德教育变成了说教,很多人不能甚至不愿遵守道德规范。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指出:“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因此,构建和确立干部道德规范,也应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干部道德的实际状况出发,具体来说,就是要把我们那些传统的“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抽象的口号和理想具体化为可操作与可把握的政府官员的从政准则,为政府官员制定出明确的政治道德法则,明示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提倡先进性兼顾层次性。同时,应把干部道德建设和更新观念结合起来,比如我们过去倡导“老黄牛”精神是对的,今天倡导富于开拓、创新、勇于承担风险也是对的,过去我们提倡亲历亲为的工作作风,今天鼓励干部要有世界眼光,要有全局意识,抓大政方针,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也是对的,总之,新时期干部道德建设应有所创新。
二、对官德建设盲区的治理对策
1、科学理性地分析官德建设的人性前提。应该看到,人作为社会的主体,既有理性,更有活生生的感性,人的肉体存在和欲望往往会使一些人丧失理性或丢掉善性,恩格斯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把人类分成截然不同的两类,分成人性的人和兽性的人,分成善人和恶人,绵羊和山羊,这样的分类,除现实哲学外,只有在基督教里才可以找到。”(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在批判费尔巴哈的性善论时,恩格斯指出:“在善恶对立的研究上,他同黑格尔比起来也是很肤浅的。黑格尔指出:‘人们以为,当他们说人性是善的这句话时,他们就说出了一种很伟大的思想;但是他们忘记了,当人们说人本性是恶的这句话时,是说出了一种更伟大得多的思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显然,恩格斯赞同黑格尔关于人性恶比人性善意思更深刻的论断,马克思恩格斯在其他许多著作中也都提到,人们永不满足的贪欲是一切历史发展的前提。恩格斯的论述为我们进行官德建设提供了科学人性论的基础和根据,对于掌握着权力的官员这个特殊群体来说,权力本身就是一种腐蚀剂,对于权力腐蚀人性这一点,法国著名的政治家路易斯·博洛尔在其《政治的罪恶》中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政治生活中既追求权力而又不使本性败坏的事例是极为少见的。”“掌握一定权力的人来说,道德规范对他们是不起作用的。”日本著名学者池田大作在一次与汤因比的对话中说道:“权力有一种本质会强化当权者骄傲自大、贪图名利的思想,使其堕落。在人类加倍努力争取和平与幸福的过程中,即使其他所有问题都解决了,我想最后还有‘权力与弊端’这一问题。权力弊端的根源,它的实质存在于人的生命中的恶性。”(注:《展望二十一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第264页,国际文化出版社。)权力和金钱天然具有腐蚀性作用,仅靠人的善良天性是无法构筑起道德的堤坝的,这为我们重新思考官德建设提出了新思路。
2、尽快建立一整套制度化、法制化的行政道德规范。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由于行政管理是一种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特殊职业,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直接关系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政府工作和社会实践中担负的职责重大,党和人民对他们寄予很高的道德要求,并且许多干部道德规范直接来源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规章和制度等,因而使干部道德的践行和维护,带有一定程度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特殊性,或者说干部道德规范具有法规化的特征,因此加强干部道德法规化就是干部道德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所以,干部道德不仅要依靠社会舆论,个人的心理情感和信念来维护,而且要靠国家和政府制定有关行政活动的公约、条例、守则等来保障公务员遵守,有些甚至还要纳入一定的法律法制之中,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即用外在的约束力来使其得到强制执行。目前许多国家和政府都将行政道德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了行政道德法制化的趋势。我国由于行政道德缺乏制度化、法律化手段,因而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的违规失德行为乃至腐败现象,仍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一项亟待解决的社会难点问题。因此,除要继续发扬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传统优势外,特别应强调行政道德法制化这一手段。
3、切实加强他律性的监督制约机制。一个官员如果真能修养到内省自律的境界,固然再好不过,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生活要复杂得多,片面强调自律的效果往往令人失望。因为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现象,它的生成与演变必须根植于人们的实际生活中,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道德的自律依赖于经济关系及其变化,依赖于行为者外部硬环境和软环境,这些外在的东西内化为自己行为准则需要一个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干部道德建设面临复杂的、更多的外部诱惑,只有对人性加以外在的钳制,借助于法律的利剑和党的、行政的惩罚制度,才能逐渐实现对人性的内在润泽,最终实现从被动接受到理性自觉,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化。
为了有效地实施刚性的他律制约,必须树立权利制约权力的意识,国家公务员手中都掌握着一定权力,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用来为人民大众谋利益,也可以用来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私利,引起腐败。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列宁也曾提出要用民主监督推动“廉价政府”建设。他说:“现在我们愈坚决主张有极为强硬的政权,愈坚决主张在一定的工作过程中,在纯粹执行职能的一定时期实行个人独裁,我们就应该有更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来杜绝毒害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性,反复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注:《列宁全集》第3卷第527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总之,要形成好的官德、官风,铲除腐败,最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反对和铲除权力腐败,而铲除权力腐败最重要的就是要完善各种制度,建立制约权力的各种机制尤其是各种监督机制和廉政机制,而建立廉政机制建设,使行政干部不敢搞腐败,就要狠抓监督机制建设,使行政干部不能搞腐败,就要抓好待遇保障机制建设,使行政干部不必搞腐败,同时也要抓好廉洁自律机制建设,使行政干部不愿搞腐败,从机制上、制度上、思想上确保官员道德的真正践行。
4、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双管齐下全面提升干部的道德境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都存在着价值、规范和秩序等不同表现形态,各有其发挥作用的地方,不能偏废。事实证明,道德建设绝不是万能的,它只能引导人们应该怎么做,而不能规范人们(尤其是官员)必须怎么做,更何况在某种特定条件下,道德的力量被非道德力量所击破的情况也是常有的,因为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事实也证明,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道德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损害和亵渎了法律的权威性。因为法律作为国家强制力,要获得人们的认可和遵守,也要有道德作支撑,法律普遍有效的理性规则,总是要内在地表达、传递、推行能被社会认同并接受的一定的价值原则和价值要求,法律的内在价值主要是由伦理道德来提供的。尽管法治社会中必须倡导和建立法律秩序,但决不可忽视伦理秩序的基础作用和必要的支撑,否则,法律秩序很难真正得以建立。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是相互支撑的,在社会作用上具有互补性,两者的结合,将极大促进和提高干部道德建设的水平。
在官德建设上,要形成正确的道德舆论导向,在干部队伍中真正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性价值观念,使正气得到伸张,邪气受到谴责,使道德真正能做到“褒善贬恶”,“扬善抑恶”的目的。在法律层面上,干部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而不是凌架于法律之上。我们要立足于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大胆吸收和借鉴外国成功的官德建设经验,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探索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