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缩小的一个途径分析——以最低工资为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乡论文,视角论文,最低工资论文,收入差距论文,途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和已有的研究
经济改革以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成为中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诸多矛盾的集中体现,同时对社会公正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导致社会冲突增加,并可能影响未来经济增长。因此,多角度地深入研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及其影响因素,探讨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途径和对策,其意义不仅重大、现实而且紧迫。
在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我国学者对其进行了大量研究。综合起来,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城乡收入差距主要归因于二元经济结构。陈宗胜(1991)从城乡二元结构、城乡人口比、农村非农产业比重、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因素来考察城乡差距,并将其中的二元经济结构视为影响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课题组(1994)对中国1978-1993年的城乡差别和影响因素包括二元结构系数、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比重,城市居民隐性收入比重、农民非农产业就业和城乡人口比例进行了计量分析。结果表明,我国城乡差距主要是由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决定的,二元结构系数解释了城乡收入差距的59.62%。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源于城市偏向的经济发展战略。李强、洪大用(1995)指出,历史上发展战略的倾斜是造成城乡差距的主要原因。改革以后,这种战略并未得到根本的校正,其恶性循环和乘数效应仍在发挥作用,形成了改革后城乡收入差距基本格局的大背景。因此从长远来看,要彻底解决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就必须理顺城乡、工农发展之间的关系,确保工农业协调发展。第三种观点认为农村经济发展滞后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赵满华(1997)运用系数、基尼系数、结构相对系数等方法来分析城乡收入差距,指出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是造成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必须通过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农业生产,振兴农村非农产业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王德文、蔡昉(2003)认为,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有非农就业和城镇化问题、国民经济分配格局问题、农业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问题。为避免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就应该加快农村人口和劳动力转移,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生活设施投入。第四种观点则从金融发展水平角度来解释城乡收入差距。王兴力、刘颖(2002)认为城乡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城乡地区获取信贷和投资的能力不同。Greenwood和Jovanovic(1990)研究了统一框架中金融发展、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之间动态演化的关系。分析表明,在经济和金融发展的早期,由于某种原因收益率的差距,穷人和富人的收入差别扩大;到了经济增长的成熟期,金融中介充分发展,人们都获得同样的较高投资收益,收入分配格局最终稳定在平等水平。①
这些研究是非常有益的,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手段包括克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既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经济转型国家,这就意味着要真正改善收入分配状况,国家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是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与现有文献不同的是,本文采用横截面分析技术,着重探讨初次分配中最低工资制度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鉴于目前尚没有学者进行相关方面的研究,因此这是本文的一个创新和贡献。
二、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实证考察
我们重点考察20世纪90年代后的城乡收入差距。90年代以来,伴随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不断扩大。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率为例,199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率为2.2,1994年为2.86。从1995年开始,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提升,城乡收入比率出现了短暂的3年下降,到1997年下降为2.21。然而,随着农产品收购价的一路走低,1998年之后城乡收入比率开始回升。2000年、2002年城乡收入比率分别为2.79、3.11。2005年城乡收入比率进一步扩大至3.22,比1990年高出了0.46。专家预测,按此速度发展下去,201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率将会进一步拉大到4以上。世界银行2003年研究报告也发出严重警告,如果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持续下去的话,我国的收入分配将会急剧恶化。全国基尼系数将会从1999年的0.437上升到2020年的0.474(见表1)。
表1 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较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讨论的城乡收入比率都是以国家统计局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得到的。与国际标准的住户可支配收入的定义相比,这两个收入概念都有低估的问题,并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低估程度显然要远远大于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低估。由于资料的缺乏,我们无法准确衡量城镇居民实物收入和实物补贴,但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如果将实物收入和补贴考虑在内,中国实际的城乡收入差距要大得多。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在仅仅将自有住房的折算租金和公有住房的实物补贴以及城镇职工的实物收入归算到住户收入中之后,计算出的1988年的城乡人均收入比率为2.42,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17高出0.25。可以想象,如果再把城镇居民的医疗补贴、教育补贴等因素考虑进去,我国将具有世界上最高的城乡收入差距。②
从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原因来看,初次分配是主要原因。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对居民收入的来源分类,我国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农村居民初次分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及财产性收入。由表2可知,初次分配所获得的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绝大部分。其中,城镇居民平均占到76%以上,农村居民则平均高达95%以上。随着初次分配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日益增加,初次分配收入差距对总差距的贡献率也呈不断扩大趋势,2000年为58.8%,2004年增加到64.5%。(见表2、3)
表2 1990年—2004年城乡初次分配结果比较
单位:元、%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历年数据计算所得。
表3 2000年—2004年城乡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差距对总收入差距的贡献率
注:根据表2数据计算所得。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在初次分配阶段已经造成了城乡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该阶段形成的收入差距对城乡居民整个收入差距起到决定性作用。这就说明,政府要改善城乡收入差距,就必须从初次分配入手。在初次分配阶段就应该重视收入差距问题,考虑合理的公平,否则的话,一旦初次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差距过大,对应初次分配的重要地位,其所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是很难改变的。
三、最低工资对小城乡收入差距作用的计量分析
从政府初次分配调节工具来看,最低工资是最重要的途径。我国在1994年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最低工资制度。由于其主要保障对象是农村转移劳动力,因此它可以通过设立最低工资标准来达到干预城乡收入分配的目的。为了具体分析最低工资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的影响,我们可以控制其他影响因素不变,对城乡人均收入比率与最低工资及经济增长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由于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时间并不长,数据资料的缺乏会对时间序列分析形成制约,因此我们采用2005年数据进行省际横截面分析。
考虑到经济发达与否、最低工资标准合理与否都会导致不同的收入分配效应,我们将方程设定为二次型。此外,鉴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最低工资与城乡收入比率间的数量级差距较大,本文对它们取对数形式。这样,我们就得到如下的估计方程:
其中,G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率,根据各地统计年鉴中相关数据计算而得;LMW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对数形式,最低工资标准数据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有几个档次,选择最高档;为LMW的平方;LGDP是人均GDP的对数形式,数据来自各地统计年鉴;是LGDP的平方;YBL为地区变量,取值情况为,东部地区省份为1,中部地区为0,西部地区为-1。③ε是随机扰动项,表示G不能被解释的其他因素。
对上述估计方程进行回归估计。由回归结果表4可知:
(1)最低工资对城乡收入比率有负作用,且统计显著。即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能缩小城乡收入比率。对此,我们是这样理解的。首先,就劳动力市场完善程度来说,我国农村转移劳动力市场无疑是一个典型的买方垄断市场。在这种买方垄断条件下实行最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和就业数量都会增加,农民的整体福利会得到改善。其次,从要素间替代关系来说,目前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需求还缺乏弹性,这些劳动者的工资上升不会导致出现过快用资本或高技能劳动力来替代的现象,且要素替代弹性较低,因而农民非农就业收入会因最低工资保障而提高。由此可见,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直接结果就是增加农民收入,这显然有利于改善、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2)最低工资平方项对城乡收入比率为正作用,这说明最低工资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存在一个阈值。也就是说,最低工资标准的适度增加会缩小城乡收入比率,但超过一定临界值后,城乡收入比率将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加而扩大。一般来说,这个临界值为充分竞争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工资水平。当最低工资标准超过该均衡工资水平时,会导致低收入劳动者失业增加,从而恶化收入分配。
(3)GDP对城乡收入比率有正作用,GDP平方项对城乡收入比率为负作用,这验证了库兹涅茨倒U现象在我国的存在。即随着经济的增长,收入差距先扩大,在达到某一拐点之后再缩小,整个收入差距曲线呈现为倒U形。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表现为经济增长与农民实际收入的相应增加不对称。1996年至2004年的9年间,我国人均GDP年均增长8.0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9%(扣除物价因素),而同期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速只有4.3%。
表4 最低工资标准城乡收入差距加权回归估计结果
注:*表明系数通过10%水平统计显著性检验,**表明通过1%水平统计显著性检验
上述分析说明,虽然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在双重转型时期有其内在必然性,也是市场机制在城乡二元结构空间资源配置效率差异的反映和表现,但我们仍然可以在初次分配领域中运用最低工资来调节城乡收入差距。
四、关于最低工资调节城乡收入差距的进一步讨论
由前面分析可知,当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完全竞争市场均衡工资水平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显然,我国目前最低工资标准远未达到这一均衡工资水平,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最低工资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一个有效途径。然而,在我国的改革过程中,却出现了最低工资标准增长的同时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矛盾和现象。我们认为,这揭示了当前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问题所在,即标准过低,制度执行不力,导致最低工资对城乡收入差距调节乏力。
首先,我国最低工资一个基本事实是标准过低。各地政府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普遍采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较少采用“社会平均工资法”。然而,由于我国贫困家庭和恩格尔系数的产生本身就有人为的不公平因素,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所产生的必然结果,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缺乏相关性。因此,以它们作为基数来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得出的结果自然是偏低的。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对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意义及含义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过多地考虑当地的投资环境,而对劳动者的权益关注不够。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之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出现了一个补差性增长现象,但标准过低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最低工资水平的绝对值与应达标准的差距仍然较大。由表5可知,2005年最低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比例系数的平均值只有0.22,远远低于0.4-0.6的国际水平。
其次,现行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差强人意。突出表现为,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执行随意性大;故意曲解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将职工食宿费用、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算进职工的最低工资当中;执行计件、绩效工资,但劳动定额不够科学合理,劳动强度过大,变相抵制最低工资等。
表5 2005年最低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比例系数
注:最低工资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一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有几个档次,选择最高值,并采用市区指标比较。职工平均工资来源于各地统计年鉴。
政府设立的最低工资标准过低、最低工资执行不到位,无形中扩大了资方压低工资的权力,削弱了最低工资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因此,要真正发挥最低工资收入分配功能,就必须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制度执行力度,改变当前最低工资不作为的现象。
五、结论与述评
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首要及关键问题在于增加农民收入。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都倚重于个人所得税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再分配手段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然而必须承认的是,面对农民增收缓慢,个人所得税及最低生活保障表现出制度创新及储备的严重不足。个人所得税只能通过累进税率来适当削平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却不能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对农民增收爱莫能助。
相比之下,最低工资在初次分配阶段就能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直接增加农民收入。本文从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现状及产生原因入手,采用2005年省际横截面数据,对我国最低工资城乡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最低工资标准对城乡收入比率有负作用,最低工资标准的平方对城乡收入比率有正作用。也就是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缩小城乡收入比率,但超过一定临界值后,城乡收入比率将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加而扩大。显然,目前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偏低,远未达到临界点。在这种情况下,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就成为改善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途径。可以想象,随着农村转移劳动力规模和力度的增加,最低工资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功能将日渐显著。然而,应当承认的是,当前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及执行困难等问题,对最低工资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功能的发挥产生了极大的制约作用。这就说明,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加强制度执行应当是当前最低工资制度建设的重点所在。
必须指出的是,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不仅仅是公平与否的问题。当经济增长的福利转化水平过低时,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投资饥渴症。然而靠大量投资带动的经济增长又很容易陷入高投入、高浪费、低效率的恶性循环。所以说,建立完善的最低工资制度具有追求社会公平和提高经济效率的双重意义。
注释:
①Greenwood,Jeremy,and Boyan Jovanovic:Financial Development,Growth,and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0,98(5),1076-1107.
②李实,中国个人收入分配研究回顾与展望,经济学(季刊),2003(2),1-29。
③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地理位置,我国大陆区域整体上可划分为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区。其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9个省、自治区;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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