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重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中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经济论文,股份制论文,土地承包论文,重视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中实行的土地农户承包制,已经发挥了十分巨大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还存在着进一步完善的余地。目前,在个别地方开始试行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制,就很可能是使农户承包制得到进一步完善的一项有力举措,值得予以重视。
一、从土地农户承包制的优越性谈起
实行土地农户承包制,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次革命,具有十分巨大的优越性。其优越性的根源何在?这要从农村社区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方面去寻找。
一般认为,农村社区土地集体所有制属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低级形式,因为它只是在小范围内为部分群众所公有。然而,如果对其性质进行具体分析,便不难发现,它接近于“共有制”,可称之为“准共有制”。这种“准共有制”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农村人员公社时期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准共同共有制”。这时,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虽然拥有平等地参加劳动的权利和享受按劳分配的权利,但是,每个集体经济成员并不享有单份土地财产权利,而是由每个社区集体经济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土地财产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每个成员来说,其土地财产权利就是间接的、笼统的、模糊的。正因为如此,这种“准共同共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其保障社区成员福利的功能和激励社区成员认真劳动的功能都是相当低的,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制度。显然,在农村改革开放初期,这种制度被土地的农户承包制所取代,不是偶然的。
土地农户承包制一般是通过“按人配地、按户承包”的方式加以落实的,即采取“按人配地”制,使每一个成员都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含占有权、使用权),而且在30年不变的承包期内可自有、出租、出让、遗赠等。这就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土地产权制度由“准共同共有制”改变为“准按份共有制”。而且,由于承包土地是按人平均分配的,因而,可以说形成了土地承包权的“平均准按份共有制”。
实行这种新的土地产权制度,使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所获得的土地产权状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间接变为直接,由笼统变为具体,由模糊变为清晰,使广大社区成员确实能够“看得见,摸得着”,从而较好地发挥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保障功能和激励功能。这就是土地农户承包制的巨大优越性的根源所在。
二、对当前土地农户承包制面临问题的分析
笔者认为,尽管土地农户承包制已经发挥了十分巨大的作用,但是,它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是:
首先,在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的条件下,土地承包权的配置逐步由“平等按份共有”演变为“不平等按份共有”,从而使人均多地户与人均少地户之间的矛盾日益显露,并且因各户的劳地搭配不均,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都难以得到进一步的合理利用。因此,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一原则,固然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有利于促进用地与养地相结合,但是,其弊端也已日益明显。
其次,在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的条件下,形成了土地承包权上的“不稳定的按份共有”。这种不稳定的土地产权制度,自然不利于发挥保障功能和激励功能,而且也不利于土地和劳动力的合理利用。因此,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尽管可保障土地使用上的公平,但其弊端也是相当突出的。
第三,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在“按人配地、按户承包”的条件下,逐步形成了“人地合一”的凝固效应,即相当多数农户往往自然而然地视承包地为自己的私产,在心理上以直接掌握承包土地为“安”,在行动上以直接控制承包土地为“妥”,从而妨碍了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和集中。目前在一些地方,土地规模经营的进度不能与农业劳动力的离农状况相适应,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土地抛荒或半抛荒现象,这种状况与上述凝固效应是密切相关的。
由此不难看出,寻找进一步完善土地农户承包制的新举措,已经势在必行。对于有的地方实行的“两田制”(口粮田按人分配,商品田按劳分配),笔者也曾经给予肯定和赞扬,但是,它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现在在个别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制,却是一项值得重视的崭新举措。
三、实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是完善土地农户承包制的一项有力举措
通过深入分析可知,土地的农户承包制面临问题的根源在于,在现有土地农户承包制的条件下,农村社区成员的“准按份共有”的土地产权是以土地实物形态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还是实行“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原则,都难以避免出现“人地合一”的凝固效应。从而,在土地产权制度上进行革新,就是不可避免的。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成员土地财产权利股份化,即土地承包权股份制,便是适应这种要求而产生的新制度。在笔者所见到的材料中,以山东省桓台县的做法最为典型。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两点:第一,以土地承包权作股,凡户口在农村的农民每人获得一股土地承包权,变“以人配地”为“以人配权”;第二,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人口增减、实际承包土地面积增减(转出、转入)时,通过“股利”调节(增人、转出土地者获得“股利”;减人、转入土地者交纳“股利”)。浙江省武义县的做法,仅就土地产权的处置而言,也与桓台县相近。为了在行文上有所区别,本文以下把实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之前的土地农户承包制称之为“原土地承包制”,而把之后的称之为“新土地承包制”。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在社区成员拥有的土地产权方面,前者为实物形态的土地承包权,后者为份额形态的土地承包股权(即人均一份土地承包权);其二,在承包权与使用权关系方面,前者是二者合一(仅仅是可能分离,即在转包时出现分离),后者则是二者转化为土地股权,即土地承包权股份化且与土地实物脱钩。
新土地承包制的主要优越性在于,它可有效地扫除土地使用权流转和集中的基本障碍。例如,按照桓台县的具体做法,农户转出土地可获得“股利”,便会从物质利益上促使农户转出多余土地;按照浙江武义县的做法,社区成员只能凭借土地承包股权而取得股酬,但无权控制土地实物,土地实物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掌握,统一发包。
因此,把实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看作完善土地农户承包制的有力举措,并不是夸张的。
四、对实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条件下的土地产权的进一步分析
对于如何认识实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条件下的土地财产权利问题,下面着重谈4个问题:
1.关于土地产权结构问题。对比原土地承包制与新土地承包制,便可发现两者在产权结构上的共同点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含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三权分离,土地所有权归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其不同之点是,在前者,农户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中包括了土地占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在后者,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股权,则与土地占有权、使用权脱离,从而大大有利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
2.关于在产权安排中贯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的问题。首先,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性质要求在土地承包权股份制产权设计与运作中,要遵循公平这一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含应当是使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平等地享有一份土地承包股权,而且应当根据农户人口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只有这样才符合“准按份共有”的要求。况且,在实行新制度的条件下,每个成员享有的只是份额化的股权,因而,股权的分散和变动绝对不会影响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和集中。其次,则应当贯彻提高效率的原则。其具体化的要求就是,在落实土地使用权承包时,贯彻执行按能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其道理是很明显的:既然已经通过地权股份化使每个成员获得了其应有份额的权利,那么,对于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就没有理由再按人平均分配了。而在落实土地承包方面,按能与自愿相结合就意味着高效率。
当然,并非只要实行了土地承包权股份制,很快就会出现土地使用权的明显流动和集中。这是因为,实行土地使用权流动和集中的基础与前提条件是离农劳动力的增加,而这一增加只能是渐进的。
3.关于土地承包股权量化到人及其实现的问题。在实行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时,土地产权量化到人,只不过是明确个人拥有的土地产权的份额(比例)而已,因而就没有必要将这一份额货币化。例如,若土地承包股权享有人为95人,则每人享有1/95的股权。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土地承包权股份制的推行。而且,笔者认为,既然此时股权是按人平均分配的,而土地是按能自愿承包的,那么,股权实现的问题就应当是以社区内人均土地面积为基准,按人承包土地超过平均面积的农户,按其超过数付出股酬;按人承包土地面积低于平均面积的农户,按其不足数取得股酬。其实质是土地转包费的付出与收取,不仅合理而且简明易行。
4.关于实行单纯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制问题。这里所说的“单纯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是指既不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进行全面的股份合作制改造,也不实行正规的土地股份合作制,而只是单纯地把土地承包权股份化并量化到社区成员。换句话说,将土地承包权量化到人,可单独进行。一般而言,建立股份制合作经济,意味着对社区集体经济中的产权体系进行全面的改革,所需要的条件较高、难度很大,多数社区目前无法做到(注:房慧玲:《广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3期。),而实行单纯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制则仅仅是进行土地承包权的初步改革,是目前一般的社区所能够做到的,而且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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