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信业发展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征信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及运行特点
(一)我国征信业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征信业经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起步阶段。其标志就是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涌现出中诚信、大公、远东等一批与企业发债和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的资信评估机构。从此,信用意识开始逐步被企业和投资者所接受。特别是银行为控制信贷风险,引入贷款证(1998年后为贷款卡)管理模式,对借款人的信贷信用信息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记录、汇总和反映。与此同期,专业信用调查、讨债追债等信用中介机构也开始出现,如华夏信用咨询公司、新华信公司、华安公司等。有关政府部门也针对国家重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等不同对象进行了企业信用和业绩评价的积极探索,商业银行也积极开展了以控制自身信贷风险为目的的信贷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工作。特别是1997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9家全国性的资信评估公司的成立,进一步掀开了我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新的历史篇章。
第二个阶段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发展阶段。其标志就是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快速发展。20世纪90年代末期,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涌现出济南、镇江、铜陵、深圳、重庆、山西、河南、长春等一大批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1994年以来陆续成立的中投保、深科投等一批专业担保公司也开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民间资本也开始涉足信用担保行业,如深圳的中科智担保公司、甘肃的银泰担保公司、山西的阳泉个私担保公司等。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状况,也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能力的提高创造了条件。
第三个阶段是21世纪初期以来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完善阶段。其标志就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用信息系统和社会信用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的起步和推进,特别是在思想意识方面,2002年3月,随着朱镕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国政协调研报告的发表,社会各界对市场经济必须是信用经济的认识达到高度统一。在地方,上海、北京、甘肃、浙江、广东、重庆等省(市)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2002年3月28日,上海和北京在同一天开通了各自的城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甘肃、广东、重庆分别于2001年9月、2002年4月、2003年8月下发了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省级人民政府文件。在中央,2001年4月,国家经贸委会同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成了共17个部委办及工、农、中、建、交5家商业银行参加的“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并同时启动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立法与实施方案起草工作;2002年4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手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全面调查;2002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自1998年开始负责建设的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跨省市联网。该系统目前已录入国内与商业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410多万个企事业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200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大大加快。在民间,中诚信、华安、华夏、大公、远东、联合、新华信以及中国联合信用网、中国企业信用网、中国信用信息网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也积极开拓业务领域,邓白氏、惠誉、科法斯等国外信用机构也积极开拓中国市场,并占有中国国内征信市场的较大份额。起步于上海、北京、浙江富阳、广东汕头等地的政府部门之间信用信息披露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正在由地方试点向全国推广发展。
(二)我国征信业发展的特点
1.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我国的征信行业是在政府驱动下起步的,但是在目前的征信市场上,各征信公司一般都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并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资信调查报告等征信服务。一些行政机关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
2.征信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虽然目前国内征信市场上有1200多家各类征信公司并存,但是从业务数量和征信规模来看,经过几年来的激烈竞争,征信市场的集中度相对较高。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美国邓白氏上海有限公司、台湾地区的中华征信所在中国大陆的分公司等十几家公司已占据了我国全部市场份额的一半以上,其他各种类型的公司所占市场份额约占30%,另外,大部分商业银行依托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自身开展了对贷款企业的征信,并相应成立了自己的征信部门,也占有征信市场的部分份额。
3.征信市场的开放度也比较高。在对征信业机构准入管理方面,这些年政府按照信息咨询企业的标准进行工商注册管理,在业务许可审批方面是分散而不是统一进行,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规定,而且政府对该行业实行了比较宽松的开放政策,即政府在征信行业的外资机构准入方面没有任何特别的控制,只是在业务管理上,国家统计局对外资企业征信公司进行规范,规定只有国家统计局授予涉外企业调查许可证的公司才可以开展企业资信调查工作。
4.机构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素质欠高。目前我国征信类公司的总体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较少而且素质参差不齐。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其年营业收入也仅有几千万元的水平,这和国际上大型征信公司年营业收入1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另一方面我国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人数最多的公司也仅有几百人,通常为几十人,有的征信公司仅有几个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征信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制约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八大问题
(一)法律法规配套衔接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针对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仍然相当滞后。就现有立法来看,我国只是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刑法》中虽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虽然2002年3月国务院已启动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法规的起草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代拟的《征信管理条例》也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还是迟迟没有出台。
在政府开放必要的企业和个人资信信息和数据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制度和规定,从而制约了社会信用数据的开放和联合征信的进程。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因此,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政府信息数据的开放与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企业信用数据的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个人信用数据的开放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关系,成为发展征信业急需尽快解决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二)信用数据的分割和封闭问题
政府各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数据的分割和封闭已成为征信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银行、工商、海关、公安、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等政府和业务部门,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信息和数据直接来自于企业。目前我国大约有60%的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但这些信息一般都不向社会公开,一方面造成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信用中介机构,拿不到需要的信用信息资料,很难开展信用管理和相关服务。这种状况不改变,征信服务制度就难以形成。另外,信用信息部门分割,不能共享,互相封锁的现象也比较普遍。
在现行的数据管理体制下,目前各征信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一是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的渠道获得;二是通过到被调查企业调查直接获取;三是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渠道获得,而通过政府渠道获得信用数据又有以下几种情况:向正式开放信用数据的政府部门获得;各征信公司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向合作部门获得相关数据;通过私人关系从政府部门获得。
总体来说,我国企业和个人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这对我国征信业造成了很大影响。
(三)信用中介机构属性问题
征信体系的主体是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资信评估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立业的根本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所以,决定了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举办者不应是执法者身份的政府机构或在市场中居垄断地位的利益团体,应由民间投资者联合出资组建。各类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由于各自的业务属性不同,所以,也必须明确各自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定位。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属性还不十分规范,也没有相应的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规定来明确如资信评估机构和信用担保等信用中介机构“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造成各类信用中介机构性质不清、归属不明,导致监管无序,多头监管和无人监管并存的情况。
(四)征信市场监管问题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此都要进行监管,但各国的监管框架有很大的区别。从国际上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一类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多个部门共同监管。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征信行业的发展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需要采取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的监管模式,对征信业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2003年10月,虽然国务院已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新的征信管理职能,但仅仅局限在信贷征信管理方面,不利于当前整个征信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不利于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征信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全面确立中央银行对整个征信行业全面监管的监管主体地位。据统计,目前我国有专门从事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约200家,其它从事部分征信业务活动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1000多家,还有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运作的一些信用信息系统。全国征信从业人员约5000人。邓白氏、惠誉等国际信用中介机构也以不同方式进入我国征信服务市场。如果不树立一个统一的权威性的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一套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业务范围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可依。一旦出现风险,市场经济秩序就会被扰乱,必将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五)行业自律不足问题
发达国家的征信行业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在促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业内交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征信行业尚没有成立行业协会,因此,行业内缺乏自律机制。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以及制定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如征信报告格式际准、数据库建立标准等)和执业规范,保障整个行业的利益等都不能提上议事日程,制约了征信业的规范发展。
(六)严格失信惩戒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举世瞩目,但同时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问题却一直没有很好解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项统计,在我国市场上发生的交易中,约有30%的交易是以合同形式进行的。近年来,每年产生的经济合同约在40亿份左右,只有20亿份合同能够按规定履行。我国每年因逃债而造成授信方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5亿元。另据农工民主党重庆市委的“信用重庆”专题问卷调查显示:有97.0%的被调查者认为在业务往来或与人打交道时需小心提防。调查结果还显示:只有10.4%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当今社会“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完全可行,认为绝对行不通的达19.5%,估计可行的占58.9%,其余的表示不清楚。如果把估计可行算作是对此怀疑的话,那么就有近九成的被调查者是怀疑或否定其可行性的。这一方面说明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很强,另一方面也说明目前公众相互不信任的普遍性和社会信用方面存在问题的严重性。由此可见,当前社会失信行为非常普遍,后果已非常严重。现在社会上之所以有很多失信行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失信者没有受到及时、严厉的惩罚,失信的道德、法律和经济成本太低。而严格失信惩戒就可以一方面使市场失信行为大大减少,另一方面使社会征信体系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征信业的快速发展。
(七)倡导信用观念问题
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特别是政府的信用观念,是决定一个国家能否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要求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当前必须大力倡导信用观念,加强社会信用教育。这方面也必须从娃娃抓起,而且全社会成年人特别是各级公务员必须首先“从我做起”,必须把讲信用作为每一个人最起码的和最低的社会道德底线,把信用观念作为一个道德价值,作为一个商品价值,或者资本价值来看待。倡导信用观念、加强社会信用教育我们还任重道远。
(八)促进信用需求问题
我国征信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从无到有,逐渐壮大,虽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信用中介机构仍然处于步履艰难的窘境。究其根源在于全社会缺乏信用观念与政府缺乏信用法制而伴生的整个市场的信用需求严重不足。如企业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普遍淡薄;社会其他主体大多缺乏利用信用产品来保护经济交往中的利益的意识。特别是在结束计划经济体制之后,我们还是习惯于操作政府信用需求,不自觉地导致政府信用需求挤出企业特别是个人的信用需求。其表现就是企业离不开银行贷款,银行个人储蓄居高不下。因此,如何淡化政府信用需求,稳定企业信用需求,启动个人信用需求,就成为建设社会征信体系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发展和完善我国征信业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完善征信法制环境。
一是尽快修改或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清除征信业发展中的法律障碍,为发展征信业保驾护航。采集、加工、储存、提供信用信息必然涉及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问题。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我国宪法,民法通通过规定人格权和名誉权等,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在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十几个法律中,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的内容,但并没有规定什么是个人隐私。关于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作了原则规定。由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成文法难以作出个体界定。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国家建立征信制度,企业和个人都必须让渡部分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尽快修改完善;
二是尽快出台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等方面的新法规。在制定有关征信法规时,应该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何种数据可以开放,数据的取得、处理和传播的方式,数据商业化的原则界定,数据商业化的经营方式等。总之,新的征信立法首要的应该是出台“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新的立法应该明确,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管机构的责任,以及对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者的惩罚,另外还应明确征倍数据的经营方式。
(二)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1.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各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公安、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一部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征信数据开放的通行做法。
2.对征信业进行行业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对征信业需加强管理,但也不宜介入过多,重点是注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尽量减少事前行政审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征信业是一个相对充分竞争的市场,政府监管部门关键的任务是通过监管,确保其规范经营、公平而有序竞争,不断提高征信机构的业务水平和公信力。
(三)分类组建信用平台,实现信用联合征信。
1.政府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目前,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掌握着大量企业和个人的资信信息。为促进征信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完善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这些政府部门应按照一定的统一的标准建立起自己的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贷记录数据库(即中央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政府组建的这些数据库可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开放,但是价格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2.行业内的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运行。由于企业的交易活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在同一个行业范围内,企业的信用资料较为集中,因此,以行业为主形成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征信服务的另一个重要形式。在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方面,各行业组织(协会)应承担起本行业内企业资信数据库的职责,如轻工协会、冶金协会、纺织协会等,由于行业协会一般来说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因此,在国外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中,企业征信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是以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进行的。行业内的资信数据库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非会员开放。
3.征信机构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由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个人)资信数据库是目前国内外征信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这些机构由于要给客户提供规范的资信调查服务和信用评估服务,因此,其建立的资信数据库具有数据量大、信息齐全、信息更新较快的特点。目前国内各征信公司均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数据库,但由于建立这样的数据库需要可靠的数据来源和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征信机构有能力建立一个能全面满足资信调查和评估的资信数据库,因此,对征信公司自身而言,今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投入,扩大自己的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有关数据。如美国的邓白氏公司,已在全球设立了37个世界数据库基地,3000多名员工专门从事数据库的工作。目前美国这些大型征信服务公司都有自己强大的商业数据库。
(四)完善自律维权功能,建立行业征信体系。
行业协会可以利用会员资料设立行业信用数据库,依法公布行业内失信者的“黑名单”,通过组建行业信用服务机构,建立行业协会信用平台,形成企业和个人(主要经营者和职业从业人员)信用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的行业信用环境,为社会化的商业性联合征信体系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五)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倡导社会信用观念
加强信用和信用制度的宣传教育,倡导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这是发展征信业的基础性条件。信用是一种有条件的信任。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社会主体的信任和诚实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的。这就首先要求人人要懂得信用,人人要讲信用,使讲信用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
(六)建立完善惩戒机制,严格失信惩戒力度。
惩戒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征信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征信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惩戒机制,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依法设置的惩戒机制能够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的时段内,阻止它们再度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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