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份制企业的生命力所在_法人治理结构论文

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份制企业的生命力所在_法人治理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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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是以资本集合为基础、产权关系十分清晰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资本构成的多元化,决定了不能再像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那样由所有者直接进行管理,而是由一个治理结构来统治和管理。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为保证正常运作,其自身所具有的一整套组织管理体系。按照国际惯例,这套组织管理体系大都是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通过这一结构,使所有权与控制分离。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经理层受雇于董事会,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因此,科学规范地确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是股份制企业的生命力之所在。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混乱将导致股份制的失败

目前,我国已经有三万多家股份制企业,虽然都无一例外地组建了法人治理结构,但在运营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关系不顺。一些股份制企业并没有把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是董事会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召开股东大会时,董事会认真应付一阵子,股东大会以后,董事会成员往往是我行我素,把股东大会通过的重大决议置于脑后,甚至经常出现严重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是董事会与经理人员关系不顺。高级经理人员不是由董事会聘任,而是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任命,导致董事长与总经理关系错位,甚至闹矛盾。为了避免董事长与总经理闹矛盾,许多公司的总经理都由董事长兼任,混淆了两者的不同身份。有的公司的总经理无视股东的利益和董事会的要求,一人说了算,不受任何制约。

三是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没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不少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形同虚设,成为一种应景的摆设,董事长或总经理独揽大权,失去制约和监督。

四是公司党组织、职代会及工会发挥作用的方式没有及时调整。在传统的国有企业中,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的地位、作用、职能是由《企业法》及与其配套的《条例》规定的。国有企业搞了股份制以后,应该执行《公司法》,党组织、职代会及工会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应作相应调整。但不少股份制企业仍然照旧规矩办事。结果,公司内部组织管理机构搞得很复杂,议事规则混乱,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效率。

之所以存在上述这些问题,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1.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行政机关化”的影响

中国的企业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只是一个进行成本核算的基层生产单位,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基本上是一个政治组织,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国家对企业体现的是一种政治领导力量,企业先后实行过党的一元化领导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就是为了强化这种政治领导力量。企业的经理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任命,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不是由企业自身决定,而是由上级行政机关通过计划指令决策。中国的股份制企业从传统体制条件下形成的国有企业脱胎而来,不能不深深受到那种企业“行政机关化”的影响。政府部门习惯于用管国有企业的办法来管股份制企业,仍然搞“审批制”和“任命制”。

2.十几年放权让利的改革给企业带来一些活力,但强化了“内部人控制”

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前的十几年企业改革,基本上是沿着向企业放权让利的轨道展开的。各类放权让利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一些活力,但企业还没有完全摆脱作为行政机关附属物的地位,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显然是一种进步。这是因为,比起上级行政机关领导而言,厂长(经理)有更多的管理知识,更了解企业的情况。但是,由于目前国有企业没有明确的出资者,不能对厂长(经理)和工人等内部人控制企业运行产生一种制衡和监督机制。具体表现为,有些企业追求职工收入分配最大化,滥发工资和奖金;有些厂长(经理)把企业变成自己的“小王国”,和工人站在一起,共同和国家讨价还价,搞虚盈实亏,侵独国家资产,增加了代理人成本;有些企业甚至搞“两本帐”欺骗国家。伴随着放权让利,企业自主权越来越大,厂长(经理)个人的权力也越来越大,一些厂长(经理)把控制运行作为既得利益,拒绝接受来自所有者的控制和监督,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不感兴趣,认为改来改去把自己的权利改掉了,结果,成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障碍。

3.近几年股份制试点没有在转换经营机制上下功夫

近几年,中国有不少企业搞了股份制,这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试验。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实际工作的缺陷和客观条件的限制,股份制企业的运行产生了不少扭曲。一般来讲,直接推动企业搞股份制有两大动力:一是筹集资金,解决生产经营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二是本企业职工可以买到一部分原始股,股票一上市,能够增加一大笔收入。企业搞了股份制以后,并没有真正在转换机制和构造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上下功夫,过去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方面,企业的领导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仍然由原来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任命,国家作为股东不是通过股东会议制定公司章程、任命董事会成员、决定企业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而是仍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决策、劳动人事分配等进行直接干预。另一方面,通过向企业下放自主权,厂长(经理)习惯于一个人作主,往往是总经理一个人说了算;过去规定厂长(经理)是法人代表,现在《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法人代表,为了迁就现状,就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兼,一身二任。虽然在美国和日本的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的情况常有发生,但是在那里存在其他的外部机制对经理层的表现实施监督和约束,如美国的公司兼并市场、日本的主银行接管机制等。目前,中国的公司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审计机制,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使得仅有的内部制衡机制的作用也消失了。

对上述存在的这些问题,决不可掉以轻心,如果不认真研究解决,股份制很可能复归旧体制,十几年的艰苦探索将会前功尽弃,导致失败。

二、理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三个层次的关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

股份制企业中,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存在着性质不同的关系,只有理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严格按各自的议事规则办事,才能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

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这种关系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在公司中,股东拥有所有权所附的三大权利:一是投资受益权;二是重大决策权;三是选择经营者的权力。公司最终控制权在股东大会,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来反映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对于拥有众多股东的公司来说,不可能靠所有股东经常集会来执掌所有权,而是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们所依赖的董事会管理。一旦董事会受托来经营管理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东既然把公司交给董事会托管,就不能再去干预公司的管理事务。中国的股份制企业大多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来的,国家股占很大比重,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往往是最大的股东,但是,最大的股东也不能以单个股东的身份再对公司指手划脚、说三道四,应该和其他股东一样,有话到股东会里面去说。也不能因商业经营原因,而随意解聘董事。

董事必须诚信勤勉,熟悉业务,有相当的工作经验和决策能力。董事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不是公司股东。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可以从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中聘请董事。公司可以有类别股东,不同类别的股东可以有不同的利益。但是,公司不能有类别董事,董事一经推选参加了董事会,就要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不能仅仅代表推选其为董事的个别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不得超出股东授予他们的权限范围行事。对于那些玩忽职守、未尽到受托责任的董事,股东可以起诉他们,或者不再选举他们连任。

2.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管理公司需要专门知识,需要懂经营、善管理、具有创新能力和风险意识的专门人才。以此为标准,董事会来挑选任命经理人员。经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意定代表人,拥有对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但是,其权力受到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超越权限的决策,要报董事会来定夺。公司对经理人员是一种有偿委任的雇用,经理人员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经营好公司的事务,董事会有权对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并据此对经理人员进行奖励或随时予以解聘。当然,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再时时处处向董事会请示报告。

董事长与总经理在公司中的位置不一样,董事长是“老板”身份,总经理是雇员身份。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有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董事长是托管人,总经理是受托人。总经理不宜由董事长兼任。若两个职务一人兼,则失去了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公司的制衡机制就失效了,在缺乏外部制衡机制的情况下,这不利于公司行为的合理化。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董事会由于一年只开几次会,其职能已经从管理转为起战略决策和监督作用,高层经理人员的权力变得越来越大,因此,强化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监督就成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课题。

要建立一套对高层经理人员的有效激励机制。作为受托人的高层经理人员,他们所追求的知识、才能、社会地位的增值和提供人力资本进行指挥劳动所取得的收入最大化。要根据经理人员的工作绩效,确定他们的报酬,从而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高层经理人员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包括年薪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奖励。在国外,这种奖励包括资金、在职消费、股票或股票期权。

强化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公司内部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主要来自董事会。虽然董事会授权后就不能再对公司日常经营发号施令,应该由经理人员去干,但为了防止经理人员谋私利,经理人员的权限必须受到严格制约和监督。一方面,经理人员的管理权限不能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另一方面,经理人员的经营行为也要受到董事会的监督和评判。为了能有效地对经理人员监督,独立、准确的审计必须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不应被经理人员所操纵。

3.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制衡关系

在公司中,必须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制衡,才能保证公司行为的合理化和有效运作。

首先,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掌握着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股东可以决定董事会人选,拥有推选或不推选直至起诉某个董事的权利,股东大会对不称职的董事可以解除其职务,并有权否决董事会决议以至改选董事会。但是,一旦授权董事会负责公司后,任何单个股东就不能随意干预董事会的决策了。

其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权负责公司经营,任命经营人员。但是,董事会必须对股东负责,不能超越股东的授权范围行事。

再次,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为董事会服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决定他们去留的应该是董事会,而不应是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在董事会授权之内,经理人员有充分自主权。但是,经理人员的管理权限不能跨越董事会决定的授权范围,经理人员的经营绩效也要受董事会的监督和评判。

理顺上述三个层面的关系,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现的是一种“法治”,而不是“人治”,不是单靠某个能人治厂,而是靠一套机构和严格的议事规则来保证。当然,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要把握好一个度,这是难点所在,就是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推行股份制的历史几百年了,对于如何适度处理三个层面的关系,也还是处在不断探索和改进之中,何况我们只有十几年股份制试点的历史,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就更多了。

三、从实际出发,构造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

中国企业试行股份制,必须学习借鉴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按国际惯例办事,同时,又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构造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置监事会是为了强化公司的约束机制

1993年12月,中国颁布的《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加了一个层次,即监事会。《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设立监事会,其主要职责是:对董事和经理人员是否依法执行公司职务以及有无损害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当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该说,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三者之间已经存在一种监督机制,那么,为什么还要单独设置一个监事会呢?对此,是有一些不同看法的。我们认为,由于中国目前市场体系还不发育,来自对企业市场竞争压力的监督还很弱,由于中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制后,国有股占比例较大,必须强化对国家资产运作的监督,因此,在目前阶段,监事会仍有设置的必要。

研究中国《公司法》设定的监事会,必须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公司法》设立的监事会有特定内含。一是不同于德国公司的监事会。德国公司的监事会类似董事会,是一个决策机构,而不单纯是一个监督机构。二是不同于《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设定的监事会。1994年7月, 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其中第三章讲的监事会和《公司法》中讲的监事会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机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监事会是外派的,不是企业内设的。

第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两名监事即可。

第三,监事会必须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目前,有些公司的监事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一个重要原因是参加监事会的人员素质较低,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水平远远低于董事和经理人员。因此,必须挑选那些懂经营、善管理、会理财的专门人才参加监事会,决不能把监事会当作一个安置闲散人员的场所。为了有效发挥监督作用,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2.要理顺公司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公司有3个以上党员时, 就必须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党组织在公司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中国共产党的既定方针,必须毫不动摇地贯彻执行。问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适应新情况,理顺公司党组织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公司党组织负责人处于公司的中心地位,党委书记出任董事长。二是公司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层,贯彻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

方案一是目前不少公司采取的做法,和现行体制矛盾较少。方案二比较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从长远看,在现代企业中,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该更多地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一是通过教育和监督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中的党员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使规定的权限来体现;二是通过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来体现;三是通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业道德和企业文化建设,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来体现;四是通过发挥党员在各自岗位上的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

3.应积极探索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途径与形式

在中国,工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是企业活力的源泉,充分发挥工人主人翁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办好现代企业的基础。因此,必须从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出发,探索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途径和形式。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并存,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办事机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二是只保留工会,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将职工民主管理渗透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各个环节。

方案一与现行的国有企业做法相似,方案二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途径与形式作适当调整。

从发展方向看,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应渗透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各个层次中去,和公司治理结构融为一体,可通过以下几条途径来实现:一是全部资产都是国家所有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二是公司监事会必须吸收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

三是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四是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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