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正义的哲学思想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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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传统司法的哲学理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传统论文,司法论文,理念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365(2003)06-0027-03

古代中国,以黄河流域继而以黄河长江流域为中心,形成了华夏文明。这一文明形态 ,“显得似乎与一种发达的农业类型有关,而这种农业又几乎完全局限于平原与河谷地 。”(注:(法)谢和耐:《中国社会史》,耿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 。)在这种农耕文明的内部,宗法家族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它像一张巨大无 比的网,通过血缘和姻亲的纽带把一个个封闭的村落联结起来、并进而组成国家。自然 经济与宗法结构“互相促进,互为条件,携手同行,达到和谐的统一。”(注:武树臣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7页。)正是在这种独特的历 史文化背景下,形成了中国传统司法特有的哲学理念,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天人合一”的天道人道观

古代的“天”被先民们赋予神灵,成为有意志有人格的主宰和造物主。早在夏、商、 西周时期,以国王为首的统治集团就异口同声地宣称他们是秉承上帝或皇天的旨意(“ 天命”)来统治万民的,如“有夏受天命”;“有殷受天命”;“丕显文王,受天有大 命”,等等。这种“受命于天”的“天命”思想不但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而且 还赋予他们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西周灭殷商之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贵族吸 取了殷商对人民过于残暴而被推翻的教训,提出一种新的“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他们认为,“天”是天下各族所共有之神,“天命”属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之德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这种“天命”思想,经过先秦诸子百家和后世儒者(尤其 是汉代大儒董仲舒)的不断努力,发展成为古代中国的天道观,内容十分丰富。如君权 神授方面,“天”时常在考虑给下民寻求适合做君主的人,“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 师。”(注:《孟子.梁惠王下》引《尚书》逸文。)君者则为通天地之人,“古之造文 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 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 “天子父母事天而子蓄万民。”(注:《春秋繁露》之《王道通三》、《为人者天》、 《郊祭》。)董仲舒云:“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 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天使阳出布 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出佐阳。”(注:《春秋繁露》之《王道通三》。) “天有五行,木火土金水是也。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注: 《春秋繁露.五行之义》)五行与阴阳不可分离,“天地之所以生物者,不过乎阴阳五行 ,而五行实一阴阳也。”(注:《朱子语类》卷19。)二者相摩相交成物成秩序。把这种 阴阳五行各有所司、阳主阴辅的关系,作为天道的本质。

在天之下的人,则为“天地之心,五行之端也,”“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 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也。”(注:《礼记.礼运》)“唯人独能偶天地:人有三百六十 节,偶天之数也;形体骨肉,偶地之厚也;上有耳目聪明,日月之象也;体有空窍脉理 ,川谷之象也;心有哀乐喜怒,神气之类也。观人之体,一何高物之甚而类于天也。” “为人者天也……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上类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 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天之副在人;人之情性,有由天者 矣。”“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注:《春秋繁露》之《人副天数》、《为人者天》 、《阴阳义》。)人与天的这种类合,决定了人可以接收天意、实践天意,天人能够感 应。国之将兴,必有祺祥;国之将亡,必有灾荒。国家政治清明,天就以风调雨顺、五 谷丰登、六兽兴旺奖赏之;国家政治昏暗,天就以饥荒、地震、旱涝蝗灾、战乱等惩罚 之。(注: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

这种天人关系说实际上把“应然的”人之道神化为天道,用天道来检讨批评人道,使 顺从天道、体现天道、实践天道成为历代王朝建国立业的核心指导思想。反映在司法领 域,就是要道法自然,不可逆天,追求无刑无诉,司法中尽量贱诉、息诉,不以彻底辩 明事实上的是非为司法之目的,维护合乎伦常的宁静生活才是法的目的。(注:范忠信 :《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第25页。)

二、君权至上理论

中国自进入阶级社会始,就形成了以皇帝(国王)为中心的君主专制政体,延宕数千余 年,直至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满清帝制止,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政治、经济、文化 各方面都有深刻久远的影响。在这种专制制度下,君权至上理论也成为传统司法的重要 指导思想。

君权至上理论,其核心即“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注:《春秋繁露.为 人者天》)早在商周时期,文献中的“予一人”便是国王的自称,象征他有至高无上的 特权地位。有关礼乐征伐祭祀等国家活动,也被称为王事,以示王即国家,二位一体。 先秦时期,诸子百家对“天命神权”“奉天承运”之说进一步深化,所谓“君子者,天 地之参也,万物之总也,民之父母也。无君子,则天地不理,礼义无统”(注:《荀子. 王制》)即是。秦汉以降,君权至上理论一统江山,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 滨,莫非王臣”(注:《诗经.小雅.北山》)到“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 臣者”(注:《史记.秦始皇本纪》),一言以蔽之,世界尽归皇帝所有,天下财富皆为 皇帝私产。臣民们所拥有的一切甚至包括阳光雨露都是君主恩赐的,连人臣被“赐死” ,受刑者也要“谢主隆恩”。

在这种专制体制下,君主“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为了给子 孙留下一份“家业”,不惜“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注:黄宗羲:《 明夷待仿录.原君》)君主的言语可以左右法律,也可以创制和取消法律,即“天子诏所 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注:《汉书.宣帝纪》文颖注。)唐格、宋敕、明诰、清例 莫不如是。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司法必须以维护至高无上的君权为其主旨和核心内容 ,对触犯这种体制的人犯,一律科以重罪,“十恶不赦”,而“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 制也”(注:《史记.李斯列传》)。即使到了20世纪初期,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清王朝 制宪立法,仍念念不忘“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宗法家族本位

任何一个民族的人们在结成各种不同的社会时,所凭借或遵循的原则,并非只有一个 。一般说来,组成不同性质的社会,有不同的原则。但在众多的原则中,总有一种原则 成为其他一切原则的指南。在古代中国,自周代以迄清代海禁未开之前,社会组织系由 宗法社会而演变为家族社会,宗法家族伦理的原则也就成为古代中国一切社会组成原则 的“母原则”(注:参见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第85页。)。

宗法这种组织,确立于周,是“同姓从宗合族属”的一种结合,由大小宗分别来统率 。大宗一系是由承继别子(始封之祖)的嫡长子(大宗大子)所组成的,全族的共同组织, 全族的男性后裔,都包括在此宗体以内,为全族所共宗,可以说是最综合的、最永久的 。其余嫡子及庶子则分别组成无数小宗,有继祢的(父宗),有继祖的(祖宗),有继曾祖 的(曾祖宗),有继高祖的(高祖宗),分别统其同父的群弟,同祖之弟,同曾祖之弟,同 高祖之弟。最后则所有小宗皆统于大宗,成为“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的情形 。(注: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载《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这种宗法体制,构成种种维系政治的结合机体,国家由是 成立。宗法制度历经春秋战国后逐渐式微,始皇一统天下之后,废弃分封体系,宗法也 因此失去政治上嗣位继承的作用,“但宗法的精神潜寄于宗族,宗族意识演化成家族关 系,而家族关系成为我国社会结构的主要因素。”(注:参见罗志渊:《近代中国法制 演变研究》,正中书局1974年版,第2页。)在家与族之中,族置族长,为一族之主,是 全族中选出来的,在族中不但辈尊年长,德行也足以服众。家有家长,为一家或一支派 的主人,管理一家或一支派的事务。在儒家思想的渲染下,整个封建时代都以家族为社 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 平。”家是国的缩微,国是家的放大,宗法家族与政治高度结合,形成家国一体、亲贵 合一的特有体制。国家的组成、政治结构与国家活动,都以血缘与政治的二重原则为依 据。这样的社会组织框架和原则,作为一个事实存在,在过去数千年中深深地影响了中 国法律传统,决定了法律传统的性格与特征。同时,国家立法和司法一直以维护宗法家 族组织及其原则为己任,以当事人之间在家庭或宗族中的互相地位关系为重要考虑,甚 或作为罪责有无和轻重的首要标准,以伦理的是非取代事实的曲直,精心设计布置合乎 宗法原则的体制,严厉打击有害于宗法家族的社会行经。(注:参见范忠信:《中国法 律传统的基本精神》,第105页。)可以说,古代司法,无论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等,均 表现出宗法家族本位的伦理法特征。

四、重农抑商,重义轻利

重农抑商,重义轻利的哲学思想也是影响传统司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传统的社会生活秩序,就官民关系来讲,是贵贱尊卑等级秩序;就民众之间的秩 序而言,就是一种“均平”或“均贫”秩序。这种秩序使民众永远互相分散孤立而不富 裕,使其永远无法以财力与官抗衡。而这一切只有在一个静态、愚昧、封闭的小农社会 里才有可能做到,只有在子孙依赖父祖传授生产技术方可继续再生产的农业生产方式下 才能做到。商业则不然,它天然地要求“乐观时变,人弃我取,人取我与”;天然地要 求“设智巧,仰机利”,要求“连车骑、游诸侯”、“周流天下”,纵横南北;也天然 地要求会以富求贵,“以财力相君长”,僭乱礼制(注:参见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 的基本精神》,第304页以下。)。因此,重农抑商是宗法小农社会里的专制王朝的使命 ,“驱民而归之农,皆着于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食之民,转而缘南田。”(注 :《汉书.食货志》)“治人之道:防淫佚之原,广道德之端,抑末利(工商)而开仁义, 毋示以利,然后教化可兴,而风俗可移。”(注:《盐铁论.本议》)

根源于重农抑商传统的重义轻利思想(注:张国华语。参见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 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页。),与前者相辅相成,共同构筑自给自足 的小农经济社会的理想。孔子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说:“何必曰利 ,惟有仁义而已矣。”董仲舒也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义利 观。到封建社会后期,作为儒家正统的宋明理学吸取释、道思想,更是主张“存天理、 灭人欲”;等等。在这种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传统司法被打上了农耕文明深深的烙印, 如坚持小农经济的观念、小农经济的设计;致力于制造小农经济的基础或前提;保护小 农经济的外部环境条件,等等。甚至有些法制骨子里就是专为保护小农经济的生存而设 立的。

五、德主刑辅,明刑弼教

先秦时期,儒法相争。儒家所主张的社会秩序是存在于社会上的贵贱和存在于家族中 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亲族内的身份和政 治、社会地位。儒家认为只要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可维持理想的 社会秩序,国家便可以长治久安了。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 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汉人贾谊也说:“凡人之智,能见 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 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然而曰礼云礼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 远罪而不自知也……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 ,礼义积而民和亲……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积而民风 衰。”(《汉书·贾谊传》)因此儒家极端重视德、礼在治理国家上的重要性,并从德治 主义衍生而为人治主义。法家则认为国之所以治在于赏罚,一以劝善,一以止奸,否认 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并不足以止乱,无益于治。因而反对德治、礼治、人治,主张法 治。(注:法家所言“法治”,实质是“依法治理”(Rule by Law),与我们目前理论界 探讨的“法治”(Rule of Law)是有本质区别的。)

汉魏之后,中国法律开始儒家化进程,历经引经决狱、以经注律、引礼入法、变礼为 律等变化,到隋唐时儒法合流终告大成。礼成为法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判定有罪无 罪的标准,为后世立法之所宗的《唐律》(注:参见钱大群:《唐律研究》,法律出版 社2000年版,“引言”。)更是“一准乎礼”。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也演而化为德主刑 辅,德刑并用(注:有关儒法合流、以儒入法的论述,参看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 社会》、《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及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 年版。)。董仲舒说:“凡物必有合。……而合各有阴阳。……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 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处。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 ……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 (《春秋繁露·基义》)《唐律疏义.名例疏》也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 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明丘浚说得更明白:“可见刑之制,非专用之以治人 罪。盖恐世之人不能循夫五伦之教,故制刑以辅弼之。使其子皆孝,为臣皆忠,为兄弟 皆友,居上者必慈,与人者则必信,夫必守义,妇必守礼,有一不然,则入于法而刑辟 之所必加也。”(《大学衍义补·总论制刑主义》)

与德主刑辅理论相伴生的,就是明刑弼教。刘向说:“政有三品:王者之政化之,霸 者之政威之,强者之政胁之。夫此三者,各有所施,而化之为贵。夫化之而不变,而后 威之;威之不变,而后胁之;胁之而不变,而后刑之。夫至于刑者,则非王者之所得已 也。是以圣王先德教而后刑罚。”(《说苑·政理》)朱熹说:“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 明之,为之刑以弼之,……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 其曲直之辞,凡以下犯上,以卑凌尊者,虽直不右,其不直者,罪加凡人之坐。”(《 无刑录》)故司法不是用来调整人民及人民团体的生活和活动的,而是成为推行德政和 礼教的手段。古人所谓“明刑弼教”,实质上即以法律制裁来维护伦常。(注:参见瞿 同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402—403 页。)

总之,这些建构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哲学理念,使中国传统司法为礼教所支配,道 德伦理成为司法的指导原则。司法的使命,即在于维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社会秩 序和伦理规范,巩固君权至上的专制主义政权。在这种哲学理念的熏陶下,传统司法忠 实地反映古代中国农耕文明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其制度体系自成一家,具有浓厚 的民族色彩,也与源自于西方的现代司法迥然相异。

收稿日期:200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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