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颁发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_农业论文

农业部颁发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_农业论文

农业部发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部论文,肥料论文,登记管理论文,办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农业部发布施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办法》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办法》还规定:凡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均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均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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