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冲击与制度转型——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发展战略的理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金融业论文,中国论文,发展战略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方就中国加入WTO达成协议后, 探讨入世后国金融业面临挑战和发展战略的论文日益增多。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仅从2000年开始计算,全面各级各类刑物上公开发表此类论文已达50余篇,平均每月十余篇。现有论文从多角度分析了入世后我国金融业所受冲击、金融体系内各部门发展业发展战略,因而所提发展战略仅限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等微观层面,极少涉及战略问题的核心,其实质更象战术建议,更谈不上为入世后我国金融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笔者认为,从金融制度角度入手分析我国金融业面临冲击更能切中问题要害,基于金融制度转型提出的发展战略更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意义。
一、现代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现代金融制度是现代经济制度的核心。
众所周知,现代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导管作用。它能有效地充当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媒介,将资源导向最富有生产效率的经济部门,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一国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现代金融直接涉及到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两大目标,并通过各种途径间接影响到充分就业和长期经济增长。各国宏观经济管理当局用以调控经济的两大政策手段——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更是现代金融的应有之义。现代金融制度安排,更严格来说是现代金融制度系统,这是因为现代金融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发达国家金融体系中,现代金融制度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货币制度、银行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经过较为漫长的制度演变和制度变迁过程,发达国家现代金融制度安排逐渐趋于稳定(这并不排除在某些方面仍然有局部变化,我们称之为量变或阶段性质变,如美国1999年11月12日废除G—S法案转而实施金融业服务现代方案)。但是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当中,金融制度安排仍然处于形成和趋于成熟阶段。这种不成熟的金融制度安排主要表现为金融制度子系统内制度缺陷和金融制度子系统之间的制度不配套、不协调。例如,在中央银行制度上,缺少一个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或者中央银行不能稳定货币为货币政策目标,而要服从于经济增长需要;在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上,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反受制于商业银行。二战后较短时间内,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中的准现代金融制度以一种渐进的、自然的方式缓缓接轨于现代金融制度。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趋势的迅猛发展,客观上要求这种准现代金融制度加速接轨现代金融制度的步伐。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纷纷放松对经常项目和资本账户管制,释放利率、汇率抑制等举措正是这种要求的反应。此时,原有的准现代金融制度正日益不适合于经济和金融全球化趋势背景下的现代金融发展需要。只有顺应趋势,进行金融制度转型才能迎接挑战。如果我们把中国加入WTO看成是经济和金融全球化趋势发展的必然结果, 那么用这一理论框架来分析中国加入WTO 后面临的挑战和应采取的发展战略是顺理成章的。
二、加入WTO的现代金融制度含义
一般认为,WTO中一个产业组织概念。笔者认为, 隐含在这种产业组织背后的是:WTO是一个制度概念。加入WTO就是加入这种制度系统。WTO的这种现代金融制度含义突出表现在WTO成员国实行的综合经营、综合管理的全能型银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 System)。所谓综合经营、综合管理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混业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不再局限于存贷业务,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将贷款业务与投资银行的本源业务——证券紧密得结合起来;投资银行亦可以通过创造证券回购市场、资产抵押方式从事通常认为隶属于商业银行的业务;保险公司也可将保险资金投入证券市场获取收益等。
全能型银行制度的形成和在全球范围内确立的趋势有其深刻的理论原因。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现代金融业资产专用性很弱。所谓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Williamson,1985 )是指对已投入生产过程的资产进行再配置的难易程度,或者说再配置已投入要素的成本高低。金融业的生产要素主要包括资本(现实资本和人力资本)、信息和企业家才能。现实资本在银行业和证券业中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货币(M0—M4),其中M0的资产专用性最低,转换成本几乎为零;从M1—M4,资产专用性逐渐上升。但是,无论是货币市场还是资本市场,由于多元化金融工具的存在,这类实物金融资产相对于其它行业的实物资产来说,其专用性便低得多,从人力资本的角度看,由于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服务对象是同质的,而面临的金融市场又是高度相关的,其知识积累也必然是雷同的和高度相关的,因此,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很低。对于一家金融企业来说,信息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宏观信息、行业信息和企业信息。由于银行业和证券业面临相同的宏观环境,因此可以假定他们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货币政策趋向及与经济相关的各种非经济变更等信息的获取和处理完全相似;尽管在信息利用上可能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但这并不构成严重的信息专用性问题。同样地,银行业和证券业面临的是同样的行业与企业环境,这方面也不存在信息专用性问题。从企业家才能这一要素来看,企业家才能导致的创新结果恰恰降低了其他资产的专用性。银行业和证券业的企业家才能不仅没有所专用性问题,反而具有相当的互补性。
金融业资产专用性很低仅仅使得混业经营具有了可能性。要促使这一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必须有令人信用的其它理论支持。这一理论支持要能解释银行业和证券业本身也有激励去侵入对方行业。我们很快就想到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理论。金融业资产专用性很低导致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进入壁垒很低。由于证券业和银行业生产要素性质与结合方式并不存在着严重的系统性差异,无论是投资银行进入银行业还是商业银行进入证券业,都无须承担额外的安装成本(Installation Cost);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要替代性和通用性很强;现代金融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规模报酬递增。因而兼具资产专用性低和规模报酬递增双重特征的银行业与证券业内的厂商极想侵入对方领域,以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从实践角度看,美国于1999年11月12日废除G—S法案转而实施金融业服务现代化方案,正式宣告美国废除分业经营限制开始实行混业经营。事实上,在此之前,美国已逐渐放宽分业管制。下表列出了美国放宽分业管制的进程。
表一:美国逐渐放宽分业管制
时间事件
1977放宽对《证券法》的解释
1978 放宽商业银行承销商业汇票和公司债券的限制
1980通过《放松管制法》
1987 联储进行个案审批,授权部分银行持股公司通过其子公司介入
证券交易
1989批准商业银行承销企业债券
1990批准JP Morgan银行承销股票
1991
财政部向国会提出《金融制度现代化,促进银行安全和竞争的
建议》,要求取消G-S法案
1995
众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提出〈1995年金融服务竞争法,企图代
G-S法案
1999正式废除G-S法案,转而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方案
美国许多一流的大银行,如JP Morgan银行、 花旗银行等更是积极宣称自己为“金融服务提供商”(FSP,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闭口不提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在WTO成员国中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另一主要国家——日本, 实际上也在不断地放松分业管制。早在1981年,日本修改银行法,打破了商业银行不准从事证券业务的限制;1992年,正式颁布了《金融制度改正法》,允许银行通过设立证券子公司的形式介入证券业务。
三、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制度冲击
我国《商业银行汉》第43条明文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明确表明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现阶段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此外,保险资金在很长时间内不得进入股票市场,保险业和证券业也被分割开来。与WTO 成员国实行的全能银行制度相比,这将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的制度冲击。
根据与有关WTO成员国达成的协议,中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对外开放主要内容如下:
1、银行业方面,加入WTO后,2 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国内企业开办人民币业务;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具有完全的市场准入;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零售业务;外资银行在指定地区内可享有中国国内银行相同权利;5年内取消地区限制和客户限制。
2、保险业方面,加入WTO后,允许外国财产和灾害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3年内取消所有地区限制;5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参与人寿保险、退休保险;允许外资人寿保险控股50%;2 年内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持有51%的股权或开办公司。
3、证券业方面,允许外商合作企业参与基金管理; 外资证券公司可以承销国内股票发行;参与以外币为面值的国内证券发行和交易。
短期(加入WTO后2—5年内),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各自市场范围内与中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与此相对应,中资金融机构将在人才、客户、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份额和竞争手段上面临外资金融机构的一系列冲击。在中长期内,隐藏在这一系列冲击背后的制度冲击终将成为中资金融机构面临的最根本冲击。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外资银行大多数属混业经营。如由美国花旗集团与旅行者合并新成立的花旗集团拥有企业和私人客户大1亿个,全球雇员达16万,其经营范围遍及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投资业等所有金融领域,被誉为“金融航空母舰”。在类似于花旗银行这种超级金融机构强大的资金实力、雄厚的客户基础背后,更为长久、更具竞争优势的是混业经营制度。这种混业经营制度从根本上反映了现代金融发展的要求,必将成为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利器。前述的金融资产专用性很低,金融业规模报酬递增以及混业经营可以取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等理论依据仍将发挥着强有力的支撑作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本土化战略日渐推行和对中国金融市场熟悉程度日益加深,它们很快就会在中国银行信贷、保险、证券投资等不再被认为分割的市场四面出击,开展全方位竞争。笔者认为,这种以先进的制度作为竞争武器将比任何其它竞争手段更具杀伤力。制度冲击将是我国金融业加入WTO后面临的最主要冲击。
四、制度转型: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战略选择
任何战略选择都必须是事关全局的。它应当具有全局性、前瞻性的特点。其于上面对中国加入WTO后制度冲击的分析,一个自然的战略选择就是制度转型,即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银行制度转向全能性银行制度。但是这种制度转型在目前阶段并不具有实施的前提条件。中国目前缺乏实施全能型银行制度的微观经济基础。中国的国有银行商业化进展缓慢,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行为极不规范。很明显,只有当规范的商业银行制度和投资银行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以后,全能型银行制度才有可能建立起来。一句话,中国目前仍然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阶段。经济转型决定了金融制度转型的性质和特点。事实上,早在金融体制改革起步之时,金融制度转型就开始了。但是由于中国经济改革采用的是渐进改革方式,金融制度转型在很多方面是不均衡、不配套的。从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以来,金融制度转型在很多方面得到反映。
正如表中显示的那样,我国金融制度转型集中于中央银行制度(主要是明确和完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和国有商业银行制度(主要是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两个方面。对于渐进改革体制外金融制度转型关注甚少。即使是对体制内金融制度转型,关注焦点仍为存量而非增量,即先注意某些存量指标(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率等)的实现,并希望由此造出商业银行。
对上述金融体制改革内容作一简单的回顾,有助于我们总结金融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就和正视仍然存在或新产生的问题。这和本文的研究主题——中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发展战略并非不相关。 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趋势的迅猛发展下,全能性银行制度是世界潮流。但同时,由于多种原因,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进展缓慢。中国目前仍然缺乏实施全能型银行制度的微观基础。在国有银行不能按照商业化和市场原则运行的情况下贸然实施全能性银行制度,本身就违背了金融制度转型的内在要求,其后果无疑是一乱而不可收拾。只有当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基本完成以后,实施全能型银行制度才有可能是水到渠成。鉴于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持续进行下去而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这样的一个基本事实,我们对中国加入WTO 后金融业发展战略建议如下。
表二:1993年以来金融制度转型过程
年份金融制度转型内容
1994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实行汇率并轨
批准《预算法》,禁止政府从中央银行借款
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剥离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业务
1995颁布《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
法》和《担保法》,为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作好法律制度准备
1996开始公开市场业务操作
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
1998向国有银行发行2700亿特别国债,提高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分行撤并为九大区行,
以防止政府对央行的干预
1999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期对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剥离,
降低不良资产比率
注释:1、上表根据有关资料整理而成。
2、出于研究目的的需要, 上表略去了与金融制度转型无关的金融体制改革内容。
(一)、金融制度转型应当实行体制外金融扶持和体制内金融制度转型并举,不能过分注重体制内金融制度转型而忽视体制外金融扶持。
渐进改革的一大成功之外就是体制外(非国有经济)经济部门高速发展。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的一项研究表明,到1997年,非国有经济部门已经创造出70%的工业产值,65%的GDP,95%以上的新增就业和80%的经济增长。相比之下,国有企业在工业总产值中的贡献率不足30%,对GDP的贡献率不到40%,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到20%。这就意味着,国有部门问题再严重,它从统计上只关系到20%-30%的经济收入与经济增长。只要占70%-80%的非国有经济仍能增长并越来越发展、占越来越大的比重,中国经济就仍然能够成长。但与非国有经济高速增长相对应的是,非国有经济却没有得到正式的金融支持。非国有金融制度安排呈现严重的滞后局面。非国有企业贷款比重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最高也不超过15%;非国有银行资产和贷款在银行总资产和总贷款中的比重最高不超过18%。非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持主要源于内源融资和非正式甚至是不规范的金融安排。正是这种非正式的金融支持在支撑着非国有经济的增长。很明显,这是一种金融制度安排的扭曲。这种扭曲的金融制度安排不仅没有将资源导向最富有生产效率的部门,反而成为非国有经济补贴国有经济发展的现实载体。有限的资源不仅没有流向最富有生产效率的部门,反而出现逆流的局面。金融制度转型首先就应当消除这种扭曲的金融制度安排。
(二)、体制内金融转型要注意转型速度,更要注意转型质量,不能操之过急。制度转型具有长期性和根本性的特点,不能指望在极短时间内使准现代金融制度迅速转变为现代金融制度。
金融体制改革以来,体制内金融转型在很多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注重转型速度忽视转型质量的做法时有发生。例如,成立政策性银行目的是为了将政策性业务从国有商业银行分离出去,但是从政策性银行运行绩效来看,政策性业务并没有完全从国有银行分离出去,政策性贷款和国有银行仍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银行实施“债转股”,目的在于剥离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降低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率,但是“债转股”政策出台以后却成为“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呈现各地方政府和辖区内国有企业一拥而上的态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制度转型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制度转型的急功近利色彩太重。随着中国加入WTO日期的临近, 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急功近利的制度转型,代之以踏踏实实、循序渐进的金融制度转型。当前体制内金融制度转型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1、体制内金融制度转型应当有合理的次序, 制度转型过程中的增量调整远比存量调整来得重要。增量调整性质的制度转型必须位于存量调整的制度转型之前进行。
增量调整性质的制度转型能够产生存量调整性质不能产生持续的改革收益,而这部分改革收益能够给渐进改革提供有效的渐进改革动力,对于渐进改革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降低渐进改革的成本。因此,在体制内制度转型过程中,凡是属于增量调整性质的制度转型应先行,凡属于存量调整性质的制度转型应缓行。发行特别国债以充实国有银行的资本金,对国有银行实施“债转股”以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等措施不能产生持续的改革收益,实质属于存量调整的制度转型措施,理应暂缓进行。事实上,这些政策措施实施以来的实际效果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2、 体制内金融制度转型和体制外金融制度转型要改变被人为分割的局面,有机地结合起来。
根据按照商业化和市场原则运行程度的不同,体制内金融部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代表,另一类则以新兴商业银行为代表。在体制内制度转型的过程中,后一类体制内金融部门可以有机地和体制外金融部门的制度转型结合起来,由后一类金融部门可以向体制外金融部门提供足够的金融扶持。中国加入WTO以后,短期内可以以两者作为与外国金融势力相抗衡的金融力量,而对体制内前一类金融部门的制度转型则要求循序渐进地进行。
笔者相信;隐藏在许多重大的经济和金融现象背后的决定性因素是金融制度因素。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冲击将主要的是制度冲击。制度冲击是长期的、根本性的。只有在原有的金融制度基础上进行金融制度转型,由准现代金融制度彻底转向现代金融制度,才能迎接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挑战。基于金融制度分析基础上的金融制度转型才是中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发展的正确战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