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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股份公司规范化运作机制
现代股份公司是股份经济运行的载体。股份经济运行的规范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代股份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规范化运作。股份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法人组织形态、法人产权安排和法人治理结构三方面内容。
(一)现代股份公司法人组织形态
企业组织形态是指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或称企业法律形态。根据企业法律内在规定性的不同,企业组织形态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自然人企业;二是法人企业。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法人企业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三个组织特征:(1)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2)法律对股东人数有一定的限制。(3)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和发行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企业法人不同的特殊性质集中表现在其三个组织原则上:(1)股份均一原则。股份是以一定的货币数量表示的公司股东的地位,即股东的权利义务的计量单位。持有一个股份这就意味着拥有一个单位的权利义务。所谓股份均一原则是指每个股份的权利义务大小均一。这就是说,每个股份的权利义务相等,各个股份之间没有差别,可以互相代替。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与持有的股份数成正比。如果某个股东持有10个股份,则他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持有一个股份股东的10倍。由于股东的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源就是他持有的股份,而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关系是按份共有关系。所以,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拥有的权利义务按股份持股比例平等,股东平等原则在实质上不是人的平等,而是股份的平等。(2)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是认购公司一定数额的股票而取得股份,从而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股东的义务,是股东基于其资格,对于公司所负的义务。股东对公司只承担以自己持有的股份的出资额为限度的投资义务,除此之外,对公司不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这说是所谓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的义务,与所谓第三人义务有别,例如:因与公司的交易所负的义务即为第三人义务,不属于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义务仅以出资额为限。实际上,股东资格的取得就是以投资为前提的,股份认购由于投资而成为股东。当股份生效从而股份认购人成了股东以后,股东就什么义务都没有了。(3)资本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确认,使股东除对购买股票投资外,对公司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公司的财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成为唯一的担保。为了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必须确保财产的完整。这种应该确保的财产的基准额叫做资本,资本是公司信用的基础。资本在数量上等于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第一,资本确定原则,即必须按公司成立时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额认购股份;第二,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即公司在营业中必须经常保持有与公司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资产;第三,资本不变原则,即资本额一经确定,如不经过严格的法定手续,就不能随意改变。
(二)现代股份公司法人产权安排
如果说,公司法人组织形态是现代企业的“制度外壳”的话,那么,公司法人产权安排就是现代企业的“制度内核”。现代产权理论源于古典所有权理论,但又不同于后者。古典所有权理论认为,所有权是一种明确的物——财产最终归属和所有人支配财产的权利范围的制度。古典所有权具有这样几个特征:一是归属权能,即古典所有权强调其财产的法律归属,所有权只能由一个确定的主体拥有,在同一物上,不能设立两个平行的、地位相等的所有权。二是全面权能,即所有权拥有物权的一切权能,所有者在合法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占有、使用、处分、处置财产获取收益的权利。所有权四项权能是全面的、集中统一的,如果有分离,也是偶然的、暂时的现象。三是自然人权能,即古典所有权主体是自然人,自然人所有权是古典所有权的唯一形式。
公司制度的产生不仅实现了企业组织形态的创新,更重要的是实现了企业产权的革命,即由古典所有权发展为现代产权——法人产权的出现并与出资人所有权并立和共存。法人产权或法人所有权,又称社团所有权、公司所有权。其产生起源于古代日尔曼法的“总有”制度。所谓总有,是指“将所有权之内容,依团体内容之规约,加以分割,其管理、处分等支配的权能,属于团体,而使用、收益等利用的权能,则分属其构成成员,此等团体之全体的权利,与其构成成员之个别的权利,为团体规约所综合统一”(注:李宜琛:《日尔曼法概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3页。)。总有权制度最典型地表现了当时马尔克公司的生产方式。恩格斯在阐述股份制度时曾论及现代股份制与马尔克公社的“总有权”制度极为相似。他说:在股份制企业中,“每个股份都享有同等的一份利益,并且像马尔克成员的份地一样,每个股份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分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020页。)这表明,总有财产制度是现代公司法人产权的萌芽形式,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在企业制度演变过程中,“总有团体转化为法人,总有权成为法人之单独所有权”(注: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1957年版,第158页。)。
现代产权与古典所有权理论的重大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1)古典所有权强调财产的归属权,而现代产权强调财产利得权,即所有者取得资本营运收益的权利,这就形成二者在财产“占有”与“收益”强调重心的不同。(2)古典所有权强调人对物的权利,而现代产权不仅重视人对物的权利,更强调在物的占有基础上的人对人的行为权利。正如科斯所说,产权不等于所有权,经济学要解决的是由于使用稀缺资源而引起的利益冲突,而这种冲突必须用产权来解决。产权不仅指人与物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注:[美]罗纳德·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近100多年来,作为一种制度的企业经历了一个由古典所有权到现代产权即公司产权的演进过程。公司制企业的产生与发展导致了一场产权革命,它首先带来了资本上的产权分离,形成了各自独立的最终产权与企业法人产权。具体说来,现代公司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最终产权结构具有多元性。公司是由多个独立的投资主体形成的法人企业,它打破了以内部积累为主的难以适应生产力急速扩张的传统的业主企业筹资模式,在信用基础上,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和社会化筹资方式。(2)法人产权具有独立性。公司法人由于其最终产权主体的社会化和分散化,导致了资本所有权关系发生裂变:投资者拥有最终产权,确切说享有规定权益的股东权;公司法人享有法人产权,即公司获得了对财产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这样,形成了最终产权主体(投资者或股东)与法人产权主体(公司法人)并立的局面。公司法人产权虽然基于最终产权的存在而形成,但却独立于最终产权而独立存在和运行。(3)法人产权代理具有社会性和专业性。现代公司是通过有效的高层管理者进行资源分配和利益协调,执行这一功能的代理人——社会化、专业化的支薪经理在公司产权营运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正如D·钱德勒所说:“由一组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即可适当地称之为现代企业”。“当多单位工商企业在规模和经营多样化方面发展到一定水平,其经理变得越来越职业化时,企业管理就会和它的所有权分开”(注:[美]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9页。)。
(三)现代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在公司法人中联结并规范所有者(股东)、支配者(董事和经理)、监督者(监事)等相互权力和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是使诸方面资产权利的掌握及运用严格受到相应资产责任的制约。在现代公司理论中,委托——代理关系被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或一些人(委托人)授权另一个人或一些人(代理人)为他们的利益而从事某项活动,其中包括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力。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并不总是和委托人相一致,因而出现了所谓代理成本问题。委托人为了减少其代理成本,则需要另外的监督人员施以监督职能。这样实际上就形成了三层次委托——代理关系。
在现代股份公司中,由于股权日益分散化,众多股权持有者不可能也不必要都进入企业直接行使管理权,于是股东们通过一定程序,选择董事作为自己财产受托人,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托管公司的法人财产。这种股东与董事之间的信任托管构成了法人治理结构的第一层次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作为一个决策集团,并不直接行使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权。董事会通过经理市场挑选任命适合于本公司发展的经理人员,董事会与经理人员建立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从法律上说,经理便有了对公司的管理权和代理权。这是法人治理结构的第二层次关系。这种代理关系不同于股东对董事的托管关系之处在于前者是一种信用关系,后者是一种雇佣关系。公司对经理人员是一种有偿委任的雇用,经理人员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经营好公司业务,董事会根据经理人员的努力程度和经营业绩做出奖励、激励和处罚的决定。根据依恩特布罗克和费歇尔的观点:一是授权代理行为为缺乏财富但有着管理才能的经理人员从事公司的管理创造了机会,并且使得拥有财富但无管理能力的人去从事投资活动;二是授权代理行为可降低投资者风险,因为他们可以把资本投放于众多的公司,不必亲自经营即可获利;三是授权代理行为帮助了管理人员去筹措足够的资金以实现生产的规模经济,以公司内部协调减少市场交易费用。(注:依恩特布罗、费歇尔:《控制公司行为》,载《耶鲁法学杂志》1982年,第700页。)公司股东会将资产委托给董事、经理人员占有、支配、处置,股东不再干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为了保证自身权益,股东会将组织一个监督机构,授权其深入企业内部行使监督权。这就又形成法人治理结构的第三层次关系:监督机构对经营管理者(董事、经理)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
二、我国股份公司规范化发展方略
(一)关于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层次及国有股份配置问题
我国股份经济发展的困难和关键在于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改组问题。这实际上又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及委托人的选择问题。
西方现代公司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的是所有者对经营者单一委托代理关系。这在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现代股份公司制度中确实具有典型意义。但是在国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经济制度条件下,我们不能忽视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发生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而且发生在初始所有者与代理所有者之间。我国国有企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企业的法律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由于作为初始所有者的全体公民占有资产的分散性和绝对均等性,决定其不可能行使其直接经营管理权,甚至无法履行对经营者的委托责任。这样,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不采用政府所有制形式,政府就成为代理所有者。由于中央政府经济目标的多重性和受托资产规模的巨大性,决定其自身也难以直接承担对经营者的委托责任,这不可避免地产生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政府说到底是一种政权行使机构而非纯粹经济组织,政府必然组建一个专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与之形成另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这样,国有企业在初始所有人与代理所有人之间就形成一个委托代理关系链:全民(初始所有者)—→中央政府(代理所有者)—→地方政府(代理所有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理所有者)。代理所有者所行使的仍然是所有者职能而非经营者职能。作为最后层次的代理所有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使命是选择可信赖的经营管理者并授予企业经营权。这最终形成了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
就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现状来看,由于代理关系的多层次性和复杂性,代理成本显得特别昂贵。将所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假定为Ⅰ,全民对中央政府的委托代理成本为ⅠA,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成本为ⅠB,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委托代理成本为ⅠC;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假定为代理成本Ⅱ,则所有者对董事的委托代理成本为ⅡA,董事对经理人员的代理成本为ⅡB。国有企业的综合代理成本为M,则:M=ⅠA+ⅠB+ⅠC+ⅡA+ⅡB根据现代企业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及国有企业的营运实践证明,企业综合代理成本与代理层次呈正比,即企业代理环节越多,代理成本越高,反之,则越低。
可以看出,与发达国家现代公司代理关系相比,我国国有企业代理成本过于昂贵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国有资产在所有者之间的代理层次太多,即初始所有者与代理所有者的关系过于繁杂。所以,减少初始所有者与代理所有者之间的代理层次是减少代理成本的重要途径。对此,我们提出几点建议:
1.国有资产分级所有,切断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链。即将现存的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监管的体制变为分级所有、自主监管的体制。这就需要在对国有资产进行严格评估的基础上,将全国国有资产存量一次性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进行分解,使每一级政府都成为事实上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同时为所有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这样,中央政府所有的资产由中央政府直接寻找代理经营者,并建立约束性的委托代理关系,各级地方政府(省、市、县)同样以资产所有者的身分与代理经营者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将公有财产落实到各级政府所有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种公共财产管理制度。在美国,联邦政府有自己的财产,州政府、区政府等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财产,在各级政府之间财产产权边界非常清晰。在西欧一些国家,国有企业系指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所有的全部企业(也有的国家将此类企业称为公共企业)。我国将国有资产分解为各级政府所有,有利于明晰产权,解决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过长问题,有利于加强各级政府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的管理,减少代理成本。分级所有,还有利于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投资关系,较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会越来越多,这种投资项目只能采取股份制的形式,并根据谁投资谁持有股权、谁持股谁受益的原则来处理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利益关系。
2.政府从部分产业中退出,实现国有企业的分解。国有资产的法律主体——全体公民将资产委托代理经营的目的是唯一的,即资产收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最大化。但是,初始所有者将其资产委托给政府代理经营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宏观经济调控者,本身就具有社会的、行政的、经济的多种目标趋向,如关心充分就业,注重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争取国际收支平衡等。如果政府承担资产代理所有者的责任,那就必然在上述目标体系之外,再加上另一目标准则,即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这样,将这些彼此冲突的目标追求集于一身,政府或者无法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或者难以担负初始所有者委托的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所以,政府有必要从部分竞争性国有企业退出,即改变政府所有者的角色,将部分全民资产还原给全民,还原的方法有有偿转让和无偿有条件分配两种形式。其具体还原的标准、步骤和措施,需另文研究。
3.国有股权的优先股配置。在现实股份经济发展的实践中,是把国有资产存量直接折为国有股份,政府以股东的身分占有这部分股份。这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在相当时期内,在大多数企业,政府会成为最大的股东,政府派员以股东身分管理企业难以解决传统国有企业存在的政府干预过多的积弊。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较好的方法是企业实行不同的优先股和普通股的股权配置,即在相当一部分股份公司中,政府所持股份实行优先股配置,其他个人、法人股份实行普通股配置。优先股的持有者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息较为固定;公司分配时优先获得股息;在公司解散、改组和破产时,优先股股东可比普通股股东优先得到清偿。政府持股采取优先股形式可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增值,又减少了政府对股份公司的随机干预。
(二)关于妥善处理股份公司“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问题
“新三会”是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体框架,在创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必须确定并逐步完善;“老三会”是我国现行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具体体现,在现阶段仍有存在的必要。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妥善处理新老“三会”之间的关系,在“新三会”的主体框架之下充分发挥“老三会”应起的积极作用。
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组织结构体系中,党委会要体现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的作用,这种领导是政治方向的领导,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党委会不能代替董事会进行决策,更不能以党委的决策来代替董事会的决策,党委会也不能代替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监督。在现代股份公司中如何体现党的领导,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党委会负责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理人员相互兼职。在改制过程中大多数企业也是依此原则付诸实施的。具体说来,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党委书记(如果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党员的话),二是监事会主席兼任党委书记。无论如何兼职,公司领导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运作都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公司职代会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监督企业行政领导人的组织机构,是实施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是,在股份公司中,职代会的职能已不完全等同于传统国有企业中的职代会组织的职能,传统的职代会组织的部分职能已被股东大会所取代。那么,在现代股份公司制度中,如何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呢?可以设想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在法律上规定,国家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在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职代会推举的职工董事,使职工直接进入公司决策层。二是职代会对董事会的报告可采取与股东大会相结合的“复议制”。即对董事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报告,采取职代会审议在前、股东会复议在后的复议制度,对未获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报告,在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必须要求绝对多数通过(如70%或80%的赞成比率通过)。三是采取职代会与工会组织并轨制,即以工会这一常设组织完全取代职代会职能,主要推举职工监事(这在《公司法》中有规定),参与公司监督管理。
(三)关于代理经营者的职业化及激励机制问题
积我国几十年国有企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大批“官员董事”进入股份公司内部参与决策无法消除政府过度干预和经营低效的弊端,而职业董事和经理,即终身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充任代理经营者是股份公司按照市场规律有效运行的先决条件。我国现代股份公司的成长与发展,既不允许把不称职的政府官员下放到公司担任董事或经理,也不应把政绩卓著的董事和经理“提升”为政府官员,应把大批职业经营管理者沉淀在企业界,这就使公司资产具有可信赖的“委托——代理”对象,从而大大减少委托资产的经营风险。
但是也应看到,培育职业董事和经理并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我国改组过程中的股份公司又急需大批职业代理经营者上岗。为了克服这一矛盾,我们提出三点建议:一是从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如亚洲四小龙)招聘一批企业经营者。招聘对象是在企业界工作一定年限、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职业企业家。将他们派往我国的股份公司,让其放手加强经营管理,推动股份公司的发展。当然,招聘外籍经理要支付高额工资报酬,但他们只要经营有方,将会为公司创造巨额财富,其工资支付与之相比将是微不足道的。二是从国内选拔年轻化、知识化的管理人员到发达国家各类公司任职见习,然后回国到股份公司任职。三是利用国内高等学校,对大批现任经营管理者进行职业培训,使他们系统学习现代工商管理的最新知识和方法,熟悉市场经济运行机理及国际商务惯例。通过上述措施,可望迅速集聚起一大批现代化的代理经营者,较快改变我国目前股份公司职业经营者匮乏的状况。
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还有赖于建立对经营者有效的行为激励机制。从行为科学角度讲,人的行为特别是有目的的经济行为,都是发源于一定的心理需要,由一定动机推动去实现某种目标的行为。因此,股份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激励就是委托人采取各种措施来激发、增强和维持代理人去实现代理目标的动机,使他们的经营行为能有效地实现委托人的既定目标,又能因此带来个人需要的满足从而保持积极工作热情的过程。为了呼唤中国的企业家脱颖而出,形成一支高素质、懂经营、善管理的企业家队伍,必须建立对企业经营者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不言而喻的是,激励企业代理经营者为所有者谋取利益而尽心尽责的办法就是设计一套恰当的报酬制度并创造有利于个人发展的环境。
第一,变“职位消费”为高额年薪制。目前我国企业代理人的强有力的行为动机是“职位消费”,即除货币报酬之外的按其职位所享有的企业给予的或公开或隐蔽的物质待遇(如公车私用、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等)。在我国许多企业代理经营者的需求结构中,“职位消费”费用远远大于其货币报酬。但是,因为“职位消费”不是按照经营者的经营绩效提供的,不是对自己经营管理劳动效果的奖励,而认为是承担特定职务应有的权力,因而,“职位消费”并不具有激励功能。我们认为,应该将这种“职位消费”转化为高额年薪制。经营者的年薪由基本工资和奖励两部分组成,其额度按全年的经营绩效来确定。现在事实上,一些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收入往往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十几倍或数十倍,这种利益上的巨大反差,必然影响股份公司代理经营者的行为方式和行为效果。如果在经济改革的初期,经营者与普通劳动者收入过份悬殊往往引起后者心中不平、侧目而视的话,而在经历了十几年经济改革后的今天,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大大增强。股份公司代理人由于资源的短缺性和职业的风险性理应获得高额收入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因此,拉开档次,建立具有激励功效的高额年薪制是造就企业家队伍的有效途径。
第二,实行代理人购买股票期权制度。由于所有者的收益来自股份分红和股票增殖,而分红又直接影响股票的市价。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分红增加,股票的市价就上涨,反之就下跌。可以据此设计,在我国股份公司代理经营者的收入结构中,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允许他们以现在的市场价格水平购买企业的股票,即股票期权。如果以后企业经营状况改善,股票市价升值,那么经营者将获得股票现价与未来价格之间的差额收入;如果经营状况恶化,他亦遭受股票价格下跌的损失。这样,企业代理经营者将为使自己购买的股票在未来年份的不断升值而对经营管理竭尽全力。实际上这是将企业投资人利益与与经营者个人利益有机结合的有效措施。
第三,注重对代理经营者的事业型激励。物质型激励方式随着代理经营者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呈效果递减趋势。因此,不可忽视对经营者非经济性激励,如职务晋升,终身雇佣,名誉称号等。这种综合性、社会性激励机制,对经营者更容易产生长期激励效应。
(四)关于建立和完善对代理经营者的监督机制问题
建立、完善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制并减少代理成本还必须建立权力制衡的监督机制。这具体包括公司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措施有:一是完善所有者——董事会——经理人员之间的纵向监督。现代股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纵向授权必须与纵向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保证权利与责任的对称,使任何权利都无法摆脱责任的约束。二是完善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横向监督。要保证公司监督机构职权的独立性,监事会应及时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关系人的利益的行为进行权威约束。如果经营管理者严重失职而监事会失察,监事人员应负相应风险责任。三是完善职代会对监事会、董事会、经理人员的系统监督。如前所述,我国为保证职工参与的经常性与全面性,应对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和董事会做出制度安排。在我国现存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公司制度创新不应导致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弱化,而应使我国企业长期形成的这一传统继续发扬光大。
股份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健全商品市场对代理经营者的监督。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公司产品和服务将受到到消费者的裁决,公司市场竞争的成功意味着公司经营者的成功,公司市场竞争的失败,也意味着经营管理者的失败。所有者也正是通过商品竞争市场来评判经营管理者的政绩大小并决定其奖惩措施。二是健全资本市场对付代理经营者的监督。公司股票在资本市场上价格升降将是对经营管理者的一种无情的评判。股东们抛售股票或潜在购买者争相购买股票无疑对公司经营者形成极大的压力,并且暴露出尽职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高低。三是健全经理人才市场对经营者的监督。在现有经理市场上,不尽职的或素质低下经营管理者将不仅无法获得较高个人收入和进一步晋升的机会,而且会受到职业的潜在威胁;而勤奋努力、政绩卓著的经理人员将会受到资本所有者的普遍欢迎,并能够获得较高收入和晋职的机会。这种监督机制也会促使代理人献身于企业经营事业,以增加自身职位的稳定性和晋升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