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要素收入分配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生产要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多元化所有制结构的确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成,使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成为现实。于是,在理论上对这一现实给以科学的解释和说明,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便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本文拟结合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就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对象、客观依据及其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进行探讨。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实质上是对m的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分配的对象问题。如果撇开各种表面现象,从实质上看,在我国劳动者创造的v+m中能够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只能是扣除v之后的m部分。
从生产要素的内涵看。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资料虽然是人类社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但这些基本要素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因其包含的所有制关系不同而有着不同的规定性。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就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他作为社会生产的一般要素而存在,体现着社会生产的一般性质;另一方面,他又作为社会生产的主人而存在,是他使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为自己的劳动者整体,当然也为他自己,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而不是相反。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又不是作为单纯的生产要素而存在,而是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驾驭者和社会生产的调节者、控制者而存在,体现着社会生产的特殊性质。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不是作为单纯生产要素,而是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社会生产的主人存在并发挥作用,因而,在收入分配中,他只能是根据自己向企业或社会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参与收入分配即按劳分配。而由于按劳分配的对象是v+m中的v部分,因而, 按要素分配的对象也只能是v+m中扣除v之后的m部分。当然,这也不排除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者联合体,以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身份参与m的分配。
从企业或社会的再生产过程看,在劳动者创造的c+v+m中,c +v即k是当年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 而要使下一年再生产过程得以进行又必须进行补偿的部分,c+v+m在扣除相当于k的部分用于补偿之后,剩下的即是m,即能够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部分。因而, 在生产要素所有权广泛而普遍存在的条件下,生产要素所有者作为分配的主体,其分配的对象也只能是c+v+m的m部分。
从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的特点看。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说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两种不同但相互并行的分配方式,这两种分配方式具有不同的内涵、对象和范围。既然按劳分配的对象是v+m中相当于v 的部分,那么,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对象也就必然而且也只能是v+m 中相当于m的一部分了。
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关系普遍化,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有,劳动表现为雇佣劳动,工人的劳动力并入资本作为资本的要素投入生产,从而失去了作为生产主体独立进行生产的可能性。工人的劳动属于资本家,工人劳动的产品或创造的v+m也属于资本家,资本家为维持其生产要素即雇佣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把劳动力的价值即相当于v 的部分支付给工人,而资本家则靠对生产要素(含雇佣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把雇佣工人创造的v+m中的另一部分——m据为己有,在这里, 雇佣工人以自己劳动力所有权参与收入分配只是假象,实质是,资本家总是凭借生产要素——资本的所有权,不付任何等价物而无偿占有雇佣人创造的m。马克思通过考察几千年人类社会经济史, 得出结论说:“劳动者维持和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基金或劳动基金”,“在一切社会生产制度下,都始终必须由劳动者本身来生产和再生产。”(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23页。)因此, 在剥削阶级社会里,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生产要素所有权参与收入分配,其分配对象只能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产品或剩余产品的价值形式——m。
理论界有人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对象是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既包括v的分配,也包括m的分配。这种观点的要害,是把按劳分配归入按生产要素分配,如果这样,就否定了劳动者在我国社会生产中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否定了劳动者整体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利用生产资料所有权参与m分配的可能性,同时, 也抹煞了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与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的本质区别,为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趋同论打开方便之门。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在于产权
按生产要素分配遇到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凭什么参与分配,即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问题。
为了给按生产要素分配寻找依据,一些同志相继提出“要素价值论”、“资源贡献价值论”。既然各种“生产要素”或生产“资源”在价值创造中都提供了服务,作出了贡献。那么,生产要素或生产“资源”按其贡献获得利润,分取一部分社会劳动成果,是理所应当的。然而,能否将“要素价值论”或“资源贡献价值论”作为我国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呢?笔者认为,是不能够的。
首先,这一理论依据,并非我们一些同志的创造,而是从西方经济学中引进的,并且,这一理论充满着非科学性。大家知道,产生于十七世纪末的经济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支柱就是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而“公平性”所要解决的是如何论证资本所有者获取利润、土地所有者获取地租是否合理的问题。崇尚经济自由主义的古典经济学家没有为这一理论支柱提供任何可供辩解的理由,因为它的两大优秀代表斯密、李嘉图都是劳动价值论者。萨伊的生产三要素论,为论证利润、地租的合理性作了初步尝试。他认为,劳动、资本、土地是生产的三要素,它们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协同工作提供服务,共同创造了产品的价值,因而,每一要素都应从生产的总价值中得到相应的收入,利润、地租是资本和土地两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报酬。后经克拉克、马歇尔等经济学家的不断充实、完善和发展,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收入分配理论。这一分配理论的非科学性是很明显的。第一,它是为论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的需要而产生的,具有明显的辩护性质;第二,它混淆了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的创造和使用价值生产之间的差别,在逻辑上是混乱的和相互矛盾的;第三,其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根据——“边际生产力论”也是缺乏科学性的。要素的生产力递减并不具备客观必然性。“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和“土地的边际生产力”也是不存在的,因为如果没有雇佣工人的劳动,其他生产要素便是一堆废物,根本形不成任何生产力,即使在雇佣工人劳动的作用下,其他生产要素也只是使用价值形成中的物质条件,而非价值的创造者。第四,它鼓吹各生产要素共创收入,按贡献取酬,割断了利息、地租、利润与剩余价值的内在联系,掩盖了其中的剥削关系,抽掉了要素所有权在收入分配中的决定作用,抹煞了财富分配不平等所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平等,为阶级调和论开辟了先河。问题很明显,象这样充满非科学性的理论,是不能原封搬来,作为我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否则,必将在我国理论界造成极大的混乱,进而否定科学劳动价值论,改变我国改革开放的理论基础,从而把改革开放引入歧途。
同时,把“要素价值论”或“资源贡献价值论”作为我国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的调整,产生了具有不同利益的社会阶层。随着市场因素和某些社会因素作用的加强,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矛盾也逐步深化和发展。在此情况下,如果把西方经济理论中的“要素价值论”或“资源贡献价值论”原封搬来,作为我国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势必会掩盖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抹煞社会各阶层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和利益差别,不利于对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形成、发展以及各阶层之间的力量对比及其变动趋势进行正确地分析和估计,从而会使我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路线、方针、政策的制订失去一定客观依据。同时也不利于我们审时度势,采取正确的对策和措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了给按生产要素分配寻找依据,有的同志又搬出“使用价值论”。这种观点认为,“分配的理论依据是两个思路:一个是价值论,一个是使用价值论或财富论。我们应把社会财富的创造也就是使用价值论的问题提到应有的高度。这样才能对今天的分配制度有一个正确的说明和恰当的判断。”然而,能否以“使用价值论”作为我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呢?我认为,也是不能够的,这是因为:第一,单纯使用价值的生产和分配是迄今为止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不发达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的特点。在一个商品关系普遍化、价值的生产和分配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经济形式中,是不能以使用价值或财富的生产作为分配的依据的。有必要指出,建国以来,我们受单纯使用价值生产或分配的自然经济思想的苦是够深的了。在我国市场取向的改革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初具雏形,社会经济生机勃勃和稳定发展的今天,再把使用价值或财富的生产作为收入分配的依据,不仅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相左,而且也给人以自然经济思想的复归之感。第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参与使用价值创造的生产要素并不限于劳动、资本和土地,而是由劳动、资本、土地、技术、信息、自然资源组成的一个生产要素系统。就劳动来说,有直接从事现场操作的劳动和与生产过程有密切联系、不可缺少的间接劳动;就资本形态来说,又有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之分,而生产资本又分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等等。在这个种类繁多、错综复杂的生产要素系统中,各种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固然可以概而论之,但如何把它们在使用价值生产中各自所作的贡献加以量化,则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最终的结果是,必然还要回到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轨道上来,将使用价值还原为价值,以货币为工具,对生产要素进行收入分配。第三,使用价值的生产与使用价值的占有和分配并非同一领域的范畴。生产要素作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属生产力范畴,而使用价值的占有和分配属生产关系范畴。因此,抛开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而单纯从创造使用价值的源泉上寻找按生产要素分配依据,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
那么,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只能是生产要素产权。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全部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具体表现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等多方面的关系,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以后,则表现为体现一定阶级利益的阶级关系,为了维护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者阶级利益,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或政府就通过立法,把上述所有关系确立下来,于是,全部所有制关系就硬化为特定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关系,这些特定权利的对立统一,即构成我们通常所说的产权或产权关系。一般来说,产权关系中所包含的各项权利关系是统一的。谁具有所有权,谁就应该具有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在许多情况下,产权关系中所包含的各项权利又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产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构成产权产系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愈益表现为独立发展和相互分离的趋势。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可以直接行使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以及根据所有权获取收益的权利,也可以通过某种制度形式,由受其委托的代理人、借用人、承租人间接行使上述权利。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无论在什么经济制度下,产权关系中的上述权利无论发生怎样的分离,所有权和收益权都是不可分离的。这是因为:
(1)产权或产权关系是一种法权关系, 是生产关系意志或法律的硬化形式,现实生产关系先于产权关系而存在并成为产权关系的本源和经济基础。产权关系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生产关系作为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经济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而一定物质利益关系又是与一定收入分配关系相联系并通过一定收入分配关系来体现的,因此,作为一定收入分配关系的法律形式的收益权,便必然象收入分配关系构成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一样,构成产权关系的重要内容,缺少收入分配关系的生产关系是空洞的和无实质的内容的,同样,缺少收益权的产权关系也会成为空洞的和无实质内容的东西。收入分配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实质性内容而存在,收益权作为收入分配关系的法律形式,也必然是产权关系不可缺少的实质性内容。因而,不管产权或产权关系采取何种制度形式,收益权都作为产权关系的实质性内容而与产权关系不可分离。
(2)所有制和所有权是两个有密切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所有制是经济范畴,所有权是法律范畴;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经济内容,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所有制是通过一定经济形式来实现的,这种经济形式就是由一定所有制决定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收入分配方式。所有权是财产归谁所有的法律制度,是产权的基础和核心,所有权也要通过一定形式来实现,这种实现形式就是收益分配权。因此,无论所有制形式发生何种变化,一定所有制形式与由它所决定的一定收入分配制度和收入分配方式都是不可分离的。同样,无论所有权采取何种制度形式,也都必然与由它所决定的收入分配权紧密相联,不可分离。
(3)在人类历史上,所有制是先于所有权而存在的。 只要有生产活动,就必然有某种所有制形式,所有制是一个客观的永恒的范畴,虽然在人类社会不同历史阶段其具体形式会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化。但作为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却是历史的产物和历史的范畴。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是直接公有制,那时还不存在国家和法律,因而也不存在所有权之类的东西。只是到了私有制产生和保护私有制的法律出现之后,才出现了所有权。可见,所有权是随私有制的产生和应保护私有制的需要而产生的。保护私有制,实际上就是保护私人占有某项财产并借以取得收益的权力。有所有权,才有收益权。所有权是收益权的前提和基础,收益权是所有权的目的和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因而,收益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
(4)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所有权与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 使用权相分离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的案例却犹如凤毛麟角,例如:在土地租佃关系中,土地所有者只是让渡土地经营权,而绝不让渡土地所有权和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取租金的收益权。在借贷关系中,借贷货币资本所有权仍在借贷资本家手中,他只是把借贷资本的支配权即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让渡给产业资本家。借贷资本家无论如何也不出让所有权,因为所有权能定期给他带来一定收益——利息。土地所有权与地租,借贷资本所有权与利息,职能资本所有权与企业主收入,都具有必然的内在统一性。这种情况,在产权存在的社会里具有普遍性,并且,这种统一性不以产权制度的变化为转移,所能改变的只是所有权与收益权相结合的具体形式,而绝不是二者相结合的实质性内容。
综上所述,由于所有权与收益权相互联结,不可分离,因而,在我国收入分配中,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只能是生产要素所有权;而又由于所有权与收益权是产权关系实质性和核心的内容,所有权和收益权只有作为产权的一个有机部分才能存在并发挥作用,因而,在我国收入分配中,能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依据的,从广义上说,也只能是生产要素的财产权即产权。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历史必然性
按生产要素分配与世界上其他任何事物一样,其存在都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必然性。这种合理性和必然性来源于它存在的条件性。一定的事物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也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存在和发展,并且随着它由以产生、存在和发展条件的消失而消亡。然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作为一种分配方式存在于人类社会几千年,以至于在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仍将继续存在并发挥它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的必然性在哪里呢?
从生产力方面来说,其存在的必然性在于:
(1)资源配置的需要。人类社会自产生时起, 就面临着最基本的矛盾,即人类需要的无限性和满足需要的手段即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来满足人们的需要,是任何社会、任何社会阶层都必须关注的基本经济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唯一可能则是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而要实现最佳配置,就要根据社会需要按比例分配社会资源。但由于社会资源的多种用途和生产方式的多样性,因而,生产一种产品在使用何种社会资源和采用何种生产方法问题上,便存在多种替代关系和选择。要避免选择的任意性,就必须确立一个选择标准。这个选择标准既可以是使用价值的,也可以是价值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和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对于社会资源即生产要素和生产方法上的选择往往是不自觉的,要使这种选择由不自觉变为自觉,就必须把选择行为与生产者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而把这种选择行为与生产者物质利益联系起来的杠杆就是生产要素价格,即运用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生产要素,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在生产要素使用上的付费,实质上就是生产要素以其投入价格参与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
(2)资源节约的需要。由于资源是稀缺的, 而且许多资源又是不能再生的,要以稀缺的资源满足人们无限的需要,除了对资源合理配置之外,还必须在社会再生产中尽量减少资源浪费,实现资源节约,即以同量资源投入获得较大产出,或为获得同量产出而消耗较少资源,或以最小资源投入获得最大产出,以提高资源利用系数。如果在社会再生产中不讲资源效率原则和节约原则,大手大脚,甚至铺张浪费,任意糟踏和毁坏资源,不仅不能实现以稀缺资源满足人们无限需要之目标,而且要不多久,就会把资源浪费净尽,危及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在社会再生产之中,生产者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厉行资源节约紧迫性的认识并不是那么深刻的,因而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对生产者的资源消费行为加以干预和引导,这种干预和引导的措施之一,便是实行资源使用付费制度或允许生产要素所有者以其投入生产要素的价格参与收入分配。
(3)调动闲置资源的需要。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 尤其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营工商业的职能资本,在循环和周转中,总有一部分货币资本暂时闲置起来,同时,社会各阶层居民手中也会出现一定量的闲置货币。这部分货币资本和货币的闲置,无论对企业和居民个人还是对整个社会,都是效益的扣除,或者说都是一个损失。为把这部分闲置资源调动起来,用于社会再生产,就有必要按生产要素的投入价值进入收入分配。
总之,按生产要素分配,既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生产力未充分发展的产物。只要生产力水平还未得到极大提高,社会财富的源泉还未充分涌流,社会产品还未极大丰富起来,资源稀缺就是必然的,因而为实现资源最佳配置,通过节约资源来提高资源的利用系数、调动闲置资源投入积极性的客观要求就是必然的,从而,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分配方式的存在就是必然的。
从生产关系方面看,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必然性在于私有制或生产资料属不同的所有者所有。人类社会的生产过程,如果从一个连续不断的再生产过程看,在产品的分配之前,必然有一个先行的生产条件的分配过程。生产条件的分配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生产资料的分配,二是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但起基础作用的则是生产资料的分配。生产资料的分配,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产品的分配以生产条件的分配为前提,同时又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是由生产条件的分配即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会有什么样的产品分配方式。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历史性质,决定着产品分配方式的历史性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的存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消亡,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分配方式也就随之消失。因此,就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命题来说,在单一的生产资料社会公有的条件下,由于人们除了自己的劳动之外,不能向社会提供任何生产要素,因而,这时产品的分配方式,就不能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在私有制或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条件下,生产要素属不同的所有者所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必然要以自己对社会生产的投入从社会产品中取得一部分收益。因而,社会再生产过程对所需生产要素的征用和投入,就不能是无偿的,而必须以适当形式对上述生产要素所有者支付一定报酬,即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私有制或生产资料属不同的所有者所有这一经济条件的存在,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分配方式存在的根源和原因。这一经济条件不消除,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分配方式就不会退出历史舞台。
如果从产权关系看,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存在也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具有必然性的原因之一。上面说过产权不是一个单项权利而是由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各方面权利构成的一组权利。在这组权利中,所有权是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所有权的存在,决定着其他各项权利的存在,当然也决定着收益权的存在;所有权消亡,与其相适应的其他各项权利也随之消失。联系到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问题,既然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握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那么,他就必然要求拥有相应的收益权。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即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这一分配方式便获得存在的根据和理由,而成为必然的事情。
有人把市场经济当作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原因,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其实非然。在市场经济产生之前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由于私有制和私有权的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便作为一个既定事实而出现。市场经济是以市场配置资源和调节经济运行的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生,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分配方式的正常而有效运行,提供了一组有力的杠杆和调节形式,为这一分配方式发挥应有作用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和提供了便利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经济基础或经济制度,市场经济是经济制度的运行方式,二者不可同日而语,在社会收入分配中,市场经济是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调节机制或调节形式而出现的,并非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根源和原因。当然,也就谈不上是这一分配方式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了。
总之,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是由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一定的所有制性质和一定的法权关系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那些否认这一分配方式的存在,或超脱现实经济条件,幻想早日废除这一分配方式的观点和做法都是十分天真的和不切合实际的。
四、我国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
马克思在论证判断人类社会经济形态演进及其变革时代的依据时曾经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195页。 )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历史地存在着的分配方式,作为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中,曾以自己独特的优势,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虽然随着历史的推移,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其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日渐减弱,但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一分配方式,对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仍具一定积极作用。因而,它在我国现阶段的存在,具有一定必然性。
第一,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能够抑制资源过度消耗,缓解我国经济发展目标与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目前,我国已结束以满足“温饱”需求为特征的经济发展阶段,进入了以满足“小康”需求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时期。到下个世纪中叶,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但是,上述发展目标却与我国资源相对短缺形成尖锐的矛盾。我国并非自然资源丰裕的国家,不少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但长期以来,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对有限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和低效益使用,造成了资源的过度消耗和严重浪费。国内12种主要原材料的国民生产总值物耗强度比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及地区普遍高5—10倍以上,比印度也还高2—3倍。 我国能源耗量居世界第3位,每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能耗相当于日本的5倍、美国的2.6倍。能源利用率我国只有30%,而发达国家则是50%。 采用以“拼消耗”为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固然也可实现我国上述发展目标,但自然资源往往是不能再生的,一旦消耗净尽,不仅以后的持续发展成问题,而且还将危及子孙后代生存。要缓解经济发展目标与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实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走集约型增长的路子。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是自发的,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和利益约束机制是不行的。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能够产生一种物质动力,使资源所有者理智地选择投资方向,把资源投到社会最需要而又能产生最大收益的生产部门中去,同时也能促使资源使用者即生产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最大收益,权衡利弊得失,进行生产要素和生产方法选择,从而实现生产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最佳使用效率,最终体现出资源节约原则、资源效益原则。这样既能实现预定经济目标,又使经济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第二,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能够化消费基金为投资基金,缓解经济发展与资金不足的矛盾。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是在一穷二白基础上开始社会主义建设的。尽管我们依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经济获得了较大发展,但由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产力水平和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还很低,很难筹集现代化建设所需的相应资金,因而,在一个较长时期,我们将面临资金短缺的现实。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城乡居民市场观念滞后,投资意识不强,再加上如凯恩斯所说的流动偏好心理规律的作用,广大居民宁可在手头保存一定数量现金,在需要购买时,随时拿来可用,或存入银行,进行延期消费准备,也不愿意进行投资,结果又出现了资金闲置的情况。据统计,1997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在各类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余额达46280亿元, 如果加上城乡居民手头滞留的现金,社会闲置资金数额还会更大。这就形成了一方面建设资金短缺,另一方面社会资金闲置的不正常局面。转变居民消费观念和储蓄观念,把这部分闲置资金调动出来,由消费基金转化为投资基金,用于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单靠一般号召和思想政治工作是无济于事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从物质利益方面给以驱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第三,按生产要素分配能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缓解科技兴国与科技成果闲置的矛盾。当今世界各国的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关键在于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及时转化,日益成为现代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因素和最主要的推动力量。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发展,各种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高涨起来,每年科技成果的产出率迅速增长,但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却不高。目前发达国家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已达50%左右,而我国却在6—8%之间。其中原因除受传统计划体制遗留因素的影响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和利益分配不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可以有多种,而技术入股、组建企业集团却不失为一项有效之举,于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就理在其中了。
第四,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缩小地区经济差距,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有力杠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增长,经济成就举世瞩目。但与此同时,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日益加剧,地区经济差别也随之扩大。从1949年—1979年,以现行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平均增长速度,东、中、西部地区之比为7.08:6.28:7.52。1980年,东部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为西部地区的1.7倍。 但到1995年,沿海与内地的经济发展差距则进一步扩大。1995年,东部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7551元,西部地区为3294元,东部地区是西部地区的2.3倍。且不论导致地区经济差距扩大的原因和不良后果, 问题在于如何缩小地区经济差距,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使之协调发展。解决的办法,除国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项目,逐步实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外,还要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投资,进一步发展东部地区同中西部地区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但要使国内外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投资,使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就必须运用收入分配方面的激励机制,协调其中的物质利益关系,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则是这种激励和协调机制的有力杠杆之一。
第五,能够协调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党认真总结了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制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局面。就目前来说,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能否正确处理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是能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增强公有制经济在其中的影响力,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保证国民经济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问题。依据国内外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必须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第六,按生产要素分配,能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我国现行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则又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在目前和以后的一个较长时期,除了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起支配作用外,必须采取“参与制”,即对一些部门和行业的关键企业实行参股、控股的方式,而要使“参与制”得到有效实施,首先要规范企业制度和经营管理体制,其次,必须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理顺其中的收入分配关系,使国家能够按投入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获得相应收入。并以其所得收入为杠杆,进一步扩大幅射面,增强自己的控制力,从而在国民经济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国民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总之,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存在,既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结果。目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格局已初步形成,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这一分配方式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研究和论证,使之不断规范、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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