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产权特征分析_产权理论论文

民营企业产权特征分析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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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私营企业,只有三种

(1)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

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亦称个人

独资企业,即出资人是单独的个人。现实中,严格意义上的独资企业是

比较少见的。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无论

个人独资企业的原始投资状况如何,其婚后的经济所得,一般是夫妻共

同拥有。而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处理不流行,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

财产实际上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也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经营责任的连

现实中,私营独资企业常常以家庭独资企业和家族独资企业出现。

家庭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家庭全体成员。一般情况下,家庭独资企业的

产权拥有人以其全部家庭财产对企业的负债承担责任。家庭独资企业的

资本来自家族成员。一般情况下,家族独资企业由家庭独资企业扩散繁

衍而成,其产权特征比较复杂。有些家族型独资企业也进行资本股份化

,明晰家族成员之间的责权利,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家族型独资企业股

份化行为常常只是家族成员之间的一种私下契约,并不严格符合有关的

法律规定,不是股份公司。

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企业。其产权主体、产权边界、产权关系都是明

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权力、责任、利益紧密结合。

(2)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 “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在80年代早期亦称联户经营企业,参加联营的户数多在2—5户

合伙企业同独资企业一样,也是自然人企业。每个合伙人都是企业

主,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都能代表其他合伙人对外从事经济活

动,并按照协议分享企业利益和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都对

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当债务巨大,企业资产以及其他合伙人的

个人及家庭财产还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债务清偿不受合伙协议的投资份

额限制,有能力偿债的合伙人必须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

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公司名称标明

有限公司的字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投资者为2人以上30

人以下;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投资者转让出资应当取得其他

投资者的同意;不得减少注册资金;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

从财产关系的形成上看,现阶段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由个人集资入股组成的,包括向社会集资入股和向本企业

职工集资入股两种形式。其股份集资方式又可分成三类:一类是均等份

,即参加者按协议均等投资入股。一类是大小股,每股的数额不等,大

中小股并存,联合经营,而由出大股者牵头。再一类是大股套小股。每

股的数额大、均等,但每个参股者并不一定都是用自有资金参股的,可

以组织数额不等的若干小股,汇集于大股名下,形成大股套小股。小股

东以同比例参与分红,但无权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

第二种,国有、集体企业通过拍卖转化为个人合股所有,雇工经营

第三种,由私营企业与公有企业之间、私营企业之间相互参股组成

第四种,由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股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1988年出台的。当时私营

经济发展有限,人们对私营经济的认识也不深刻。因此,条例不可能反

映出后来的变化情况。现实中的私营企业已经超出了上述三种类型,出

现了若干新的形式。

(4)股份合作制私营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经济相

综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严格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合作经济性

质的组织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入股自愿,退股自由;按劳分配与按

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参股者既是股东,同时又

是劳动者或经营者;企业依据入股者的共同协议和章程设立。现实中,

由私营企业衍生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从财产组成关系看,存在两种类型

,一是由一家私营企业为核心,吸收本企业职工和社会个人资金入股,

但一般在企业总股本中占的比例较小,企业内部产权相对集中在原企业

主手中,形式上走向合作经济,实际上还是私营经济性质。二是由几户

私营企业参股形成的,同时也吸收少量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的资金入

股,不管企业是否建立董事会,其经营管理权由出资额最大的入股者控

(5)联合与联营企业。指私营企业与公有企业的联合与联营。 比

较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紧密型的,类似于股份企业中的有限责任

公司,联合与联营的各方投入的生产要素折换成资金股份,一般不建立

董事会,有的建立了董事会,但形同虚设,由原来的私营企业主执掌经

营管理大权。另一类是松散型的,通常是私营企业与公有企业在生产、

供应、销售、技术等环节上的联合与联营,双方或多方是一种契约关系

。通常情况下,私营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变,管理形式不变,分配方式不

(6)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7)私营企业集团。 由一个相当规模(各地对其注册资本有数量

限制,如上海为2000万元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核心企业控制

数个或数十个法人企业51%以上的股本而组成的集团型企业。集团由紧

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构成,除核心企业是私营企业之外,处于

三个层次中的企业可以是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1992年以来,各地涌

现了一批私营企业集团,但大都是由一家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拓

展而成的。

(8)私营控股公司。 指由一家私营企业持有其他一个或几个公司

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权证,达到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目的。控股公司一

般分为纯粹的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两种。纯粹控股公司是单纯为了

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本身不再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公司。混合控股公

司则除了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外,本身还经营其他业务。这类企业目前

在私营企业中所占的比重还很小。

(9)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不准设立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整个80年代,我国大陆上没有出现

这类私营企业。1992年以来,少数私营企业,尤其是私营科技型企业,

开始向股份有限公司转变。其中个别企业在境外发行了股票。

除了上述9类私营企业之外, 可能还有一些正在产生的新的私营企

业类型。对于它们的认识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实践经验的积累。

从理论上分析,私营企业的产权关系是简单明了的。但在现实中,

私营企业的产权表现出种种变异和扭曲。

1、名为个体经济,实为私营经济。 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虽然都是

私有制经济,且私营经济的大部分是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的,但两者性

质不同。政策上也作了区分,理论上也取得了共识。然而在现实中,私

营经济与个体经济相混杂的现象比较普遍,即明明已经发展成为私营企

业,却想方设法保留个体经济的身份。据1987年的估计,以个体工商户

名义存在的私营企业约有11万多户,雇工189.7万人, 分别占个体户总

户数、雇工总数的0.84%和8.6%。

私营企业与个体经济相混杂的主要形式有:

(1)雇工达到私营企业的规模,但仍然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2)形式上化整为零,分资立户,实际上统一生产经营管理, 产

权实质不变。这种现象多发生在家庭或家族独资企业内,家庭或家族成

员分资立户,从外形上缩小家庭或家族整个企业的规模。

(3)转移资金,易地经营。类似分厂分店,易地开设, 分别保持

个体经营的外貌。

(4)异变为个体工商户。常见的形式有:辞退工人, 保持个体工

商户的雇工规模;停业,将大部分资产变现存储拿息,保留小部分资产

退回到小本经营的个体户状态。

私营企业产生上述种种变异,反映了企业主的心理顾虑:一是怕露

富,怕被扣上“资本家”的帽子,怕被“改造”,怕日后为子女留下“

祸根”;二是担心私营经济的前途,担心党和国家私营经济政策会不会

变。除此之外,历史上的政治运动,传统文化的“中庸”思想以及人们

对私营经济的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和个别行为等,都对业主的心理有影响

2、挂靠集体或国有企业,即戴“红帽子”。 有三种形式:一是私

营企业从创办起就以集体经济性质的企业登记注册;二是私营企业发展

过程中挂靠公有制企业;三是人为地为私营企业制造“红帽子”,少数

地方政府为了显示发展地方经济的政绩,将实为私营经济的一些股份合

作制经济下文规定为集体经济。

目前全国究竟有多少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可谓众说纷纭,莫

衷一是。《改革》杂志1994年第3期《“红帽”难摘, 产权难清》一文

说,“全国有数十万家红帽子企业,仅浙江省就在10万家以上”。中共

中央党校主办的《理论动态》第1136期(1994年4月25 日)登载国务院

研究室同志的文章《当前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说,“

约有70—80%的乡镇企业实际上是私营企业或个体户”。《中国私营经

济年鉴》(1978—1993年中文繁体字版)第71页上写道,“据各省一致

反映和有关部门的抽样调查,‘六假’企业(指假国营、假集体、假外

资、假校办、假福利、假知青而实私营的企业)比实际登记注册的私营

企业要多3—10倍。另据国家工商局抽样调查,我国乡镇企业中有83 %

是私营企业”。上述各种说法,尽管很不一致,但有一点是基本相同的

,即私营经济产权扭曲不是少数现象。

造成私营企业戴“红帽子”的原因很多,其主要有:(1 )争得享

受公有制经济的政策。(2)便于同政府部门打交道,办事方便。(3)

便于开展业务活动,避开某些人对私营经济的歧视。(4)不愿露富。

(5)扭曲的经济发展思路,迫使私营企业走“集体化”道路, 有些地

方为显示发展集体经济的成果,采取强制办法,迫使私营企业挂集体牌

子。(6)少数管理部门为了部门和个人利益, 支持并保护私营企业挂

靠公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戴“红帽子”现象的存在,模糊了私营企业的内外产权关

系,造成私有产权不真、不清和保护不力,影响私营企业的发展。从私

营企业外部产权关系看,戴“红帽子”企业的债务清偿责任主体不明,

产权主体对社会应尽的纳税义务被削减,国家无法掌握各种经济成分的

真实比例,工商行政部门难以对企业实施分级管理;从私营企业内部产

权看,企业内部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引起争论,不管原始投资构成如何

,企业在“戴帽”期间所增值的财产,很难完全归属于哪一方。

3、原为集体企业,被私人长期承包后改变为私营企业, 但仍然保

持集体企业的身份。上文已对这种转变作了分析。这类企业的产权关系

比较复杂。因为它在整个转变过程及实际上的性质变化之后,都打着集

体企业的招牌,其资产增值与此有着关联,如贷款、用地、税收减免等

。企业承包之前,其资产大都没有经过严格的、合法的评估。因此,企

业现有资产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这类企业如果产权

关系处理不当,或迟迟不处理,企业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4、形成假外资企业。 由于外资企业在政策待遇上要比私营企业享

受到更多的优惠,少数私营企业主将企业资金抽走,汇往境外,再以境

外资金名义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联营或合作,形成所谓的外资企业。这

类企业内部产权关系是明确的,其外部产权关系虚假化,逃避应尽的纳

税义务。在债务关系上,由承担连带责任变为有限责任。同时,也不利

于国家宏观经济统计和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

产生上述私营企业产权变异的原因,从企业主角度看,一是找靠山

图政治上的安全,二是占便宜图发展,三是想发财又担心政策变。其中

根本的问题是私有财产合法权益的保障。

其实,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来看,对私有财产合法权益的保障是

明确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

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

承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

、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

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

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公民依法享受财产继承权”。《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敲诈

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以各种徒刑。《宪法》对私营经济的财产还特别规

定:“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规定: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

权利和利益”,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侵害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

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党的十三大和十四大报告中,对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保障都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为什么私营企业主还要想方设法掩盖企业的私有制性质呢?

这要求我们作深入分析。

第一,党和国家私营经济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执行不到位。

党中央提出对各种经济成分要一视同仁。但具体管理部门和经济杠杆部

门对私营经济的限制较多。私营企业在贷款、用地、产品出口、人员出

国、录用毕业大学生、引进人才和技术、企业人员评职称、产品评质定

级、兼并国有企业等方面难度较大,特别是银行贷款更难。据银行统计

,1992年国有银行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贷款仅占贷款总额的2.3 %

,城市信用社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贷款也只占4.5%。1994年, 湖

北省个体私营经济贷款额只占全省贷款总额的2‰。历史上, 私营经济

在发展中还面临多种歧视性规定,如:1989年,国务院规定36种商品、

41种零售商品不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经营,私营企业不准征用土地;

商业部规定不准将国有商店的柜台出租给私营企业;税务部门规定私营

企业的发票要打上私有制的印迹;城建部门曾规定不准私人承包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等等。如此众多的对私营企业发展能力和发展空间的

限制,使众多私营企业走上了假集体、假国有、假外资、假乡镇、假校

办、假福利、假知青企业的路子。

第二,党和国家私营经济政策法规尚有不完善之处。笔者曾专文讨

论了这个问题(参见《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4年第5 期《私营经济政

策透视》一文)。与此相关的主要观点为:(1 )党和国家私营经济政

策偏向于粗线条定性化的规定,有些规定在实践上很难掌握;(2 )有

些政策法规需要完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的发展空间

、企业类型等规定已经过时;(3 )至今没有私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

和统一协调、管理部门。文章还讨论了各地私营经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使私营企业主

对其财产的有效保障问题产生顾虑。浙江金义集团业主陈金义在武汉首

次私营经济研讨会上说,大的私营企业的发展基本上走过三个阶段:筹

资阶段,打官司阶段和“唐僧肉”阶段。私营企业创办时需要四处借款

,筹措开业资金;发展过程中,往来单位拖欠货款不还,企业内部人员

贪污、挪用、侵占企业财物甚至卷款潜逃的事得不到有效扼制;企业壮

大后,向企业伸手的单位和个人多了起来,各种费用和摊派增多。

上述讨论说明,明确私营企业产权,保障私人财产的合法权益,不

仅要有相应的政策法规,更重要的是要具体落实,并根据新的情况新的

要求不断完善。

解决私营经济产权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需要政府和私营企业双方的

协同努力。

政策要致力于进一步改善私营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真正做到一视

同仁。不仅仅要制定政策法规,已经制定的要严格执行,同时要根据实

践的发展,不断完善。目前急需在下述几个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1)立法和司法上要打破所有制界限,用同一标准、 同一准绳对待各种

经济成分,不同经济成分享受共同的国民待遇。当然,这将是一个复杂

而又长期的过程。与此同时,可以考虑相应的过渡措施,采取渐进的方

法。对于新出台的法规,要充分体现一视同仁;对于过去颁布的但仍在

发生效力的法规应根据新的情况新的要求进行修订。现行的《公司法》

适用范围较狭,广大的中小企业至今还没有一部普遍适用的法律。私营

企业现在仅有的法规性的条例,许多地方需要完善。(2 )要进一步解

放思想,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提了十多年了,但至今在许多问题上还缺

乏统一认识。如关于私营经济的性质、发展空间、私营企业类型、私营

银行、直接融资、土地征用、公平税费、兼并购买国有企业、私营企业

主及其群体的属性等。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细化,如“私营经济是公

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等。

(3)私营经济的真实情况、私营企业户数、资产规模、雇工人数、 生

产能力、利税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等指标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尤其要清理戴“红帽子”的企业,产权问题突出的是这类假企业。 (4

)私营经济发展规划和统一协调管理部门问题。私营经济已经发展17年

了,形成了一定规模,将来如何发展?这是私营企业主最关心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私营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也是如此,大

多数集体经济企业和60%左右的国有企业也都是中小型企业。从一视同

仁的原则出发,全国应有一个专门的中小型企业管理机构,如日本的中

小企业厅,美国的中小企业厅(SBA),英国的中小企业局(SFD)。现

在对私营企业的管理职能分散在许多部门,私营企业不仅增加了相应的

费用,耗费许多精力应付,而且面对多头管理,常常无所适从。

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若能有所突破,私营企业主对私有财产的担

心与顾虑可望得到有效化解。在此过程中,私营企业本身要积极配合。

一是要认真领会、全面把握党和国家的私营经济政策,充分认识到它的

长期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减少顾虑。二是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摸底调

查工作,亮明身份和家底,主动“摘帽”。三是做好企业内部产权明晰

工作,清产核资,明确产权主体及其责权利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内部治

理结构,健全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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