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强化民事调解功能(论文文献综述)
姜迪[1](2021)在《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根植于中国的法制传统,在漫长的传统中国历史时期,调解一直是官方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甚至被置于高于正式司法审判的地位。而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正是生发于这种法制传统根脉的一片崭新枝叶,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年代对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继承、发展和创新。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及实践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受到传统和现实两种因素的所用:首先,传统中国社会的乡村自治模式、民间千百年来的“无讼”和“惧讼”观念以及传统中国的小农经济模式均对仍处于乡土社会中的陕甘宁边区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使其在纠纷解决模式的设计和选择中不得不予以考虑;其次,中国共产党在对陕甘宁边区进行社会改造过程中,导致纠纷大量增加,这与边区本就孱弱的司法供给能力产生了极强的张力,而这种矛盾在生存环境极其恶劣、资源紧张的革命战争年代注定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中国共产党急于探求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以缓解社会治理压力。所以,在充分吸收借鉴传统社会治理模式、有效盘活根据地现有社会治理资源的基础上,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这一崭新的社会治理模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是采取社会团体、司法机关、政府、个人等多元主体参与调解的全民参与社会治理模式。在中国共产党早期政权的建设过程中,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与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相结合的方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引导人民参与边区民主政治和经济建设,激发人民的政治热情,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边区政府将边区人民组织起来,激发了人民生产和抗战的积极性,实现了最广泛的社会动员,避免了国民党政府权力下沉中出现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的问题。在这一对边区社会组织、动员、整合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培养了大量的新式精英,培育了众多的新式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新式精英取代了旧式精英成为乡村社会的领袖,他们在乡村社会中具有极大的号召力和榜样的力量,获得了群众的支持与拥护。新式基层组织也进一步削弱了宗族组织和家族组织等传统社会组织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重新完成了边区社会的组织化进程。新式精英与新式基层组织都成为中国共产党进行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资源,推动新式基层组织与新式乡村精英积极参与纠纷调解,极大地拓展了共产党在边区社会的治理空间,实现了调解工作的最广泛覆盖,使权力的触角深入到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中最受众多学者关注的就是人民司法的象征—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司法调解中,马锡五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并运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缓解了法律理想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张力,客观上推动了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蕴含多重治理技术,拓展了司法的功能,它打破了司法审判的固有模式,其所表征的“身体在场”、“司法广场式”司法治理策略和理念,被作为典型树立起来。模范的塑造和符号资源的生产进一步塑造、凝结了司法认同,构筑了政治合法性。正式借由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以及其他根据地的推广,在中国共产党控制的区域内悄悄发起了一场心灵革命,使中国共产党在边区的执政地位更为稳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立代表着一种新的社会治理理念和新型司法模式的诞生。调解制度在陕甘宁边区不仅仅是弥补司法资源供给不足、化解社会纠纷冲突的有效手段,更成为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改造边区人民群众思想的有力武器,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灌输革命意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时代,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影响力仍在,从浙江诸暨的“枫桥经验”到浙江永康的“龙山经验”,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到“大调解”,在这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和纠纷解决模式中仍然能够看到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潜在影响。我们应充分挖掘其社会治理的精髓,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归,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基层民主自治原则。在社会治理模式创新中,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培育乡村治理主体实现多元治理。
陆海玉[2](2021)在《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严重损害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侵蚀了司法公信力。为遏制民事虚假诉讼的发展,我国积极修改《民事诉讼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并将虚假诉讼罪写入刑法,初步形成了虚假诉讼的规制体系。因现有救济制度及证据制度存在局限性,调解制度降低了虚假诉讼的可识别性,法官庭审地位被弱化等原因,虚假诉讼的规制之路仍需不断探索。文章通过对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建设工程虚假诉讼的实证数据进行类型化分析,细化了几类常见纠纷的审查要点,并从制度设计和司法完善等方面阐述了突破规制困境的思路。在制度层面,通过明确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细化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规则、强化第三人撤销之诉、优化证据证明标准等制度可以实现规制与救济的有效性。在司法层面,通过建立审前预防机制、完善民事调解制度、强化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并结合如提升诉讼诚信、实现信息共享、强化民事检察监督等辅助性措施助力于我国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察应坤[3](2020)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文中认为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山东实力派人物王鸿一联合了一批志趣相同者在北京创办了《村治月刊》,旨在全国推行以河北定县翟城村、山西村政为基本模式的“村本政治”。时人对此知识人群体以“村治派”称之。在王鸿一整合下,村治派不仅在学理上有吕振羽、梁漱溟、茹春浦等理论派人物鼎力加持,也获得了米迪刚、梁仲华、彭禹廷等地方自治力行者的实践响应,遂使村治思潮在全国渐成蓬勃之势。后在梁仲华、梁漱溟、孙则让苦心经营之下,村治派与其他团体相呼应,全国各地乡村建设运动纷纷兴起。以往的研究中,常常把“村治派”作为“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的附庸来展开,未曾追溯村治派的起源,也没有考察它的发展历程,对于村治派的理论实践及其对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发挥的作用也没有专题的研究。本文将村治派从起源到巅峰再到沉寂的过程作一事实的梳理,以弥补、校正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及成见;同时将村治派置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长时段历史进程中,清理出它的学理主线,并与政党介入、宗教介入的社会改革相对比,以探求儒家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由主义三种思想指导下的乡村社会改革所呈现的不同面貌,进而观察国家力量渗透和基层社会改革张力下的近代中国乡村问题解决之道。村治思潮产生于近代中国农村社会危机的大背景之下。20世纪初叶中国农村的衰败,本质上是中国传统社会受到外来力量的冲击造成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发外生型”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晚清民国政府为应对国际国内新局面,出台了若干地方自治政策,试图缓解社会危机,由此催生了三个区域的早期村治实验:河北翟城村治、山西村政和曹州府善后局设立。正是这种社会生态,促成了“村治派”的产生及其对中国农村出路的不懈探索。1929年,王鸿一联合米迪刚等人创办《村治月刊》,标志着村治派的正式形成。早在1922年王鸿一和米迪刚在推动实行西北垦殖时相识相知,并在“村落自治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这一认识上达成一致。米迪刚亲身参与并主导的翟城村治为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的思想体系提供了样本参考和理论借鉴。1924年,两人在北京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以村落为单位进行乡村改革,并提出了一套以村治实践为基础的建国方案,但在时局动荡之下,影响极为薄弱。1929年3月,在阎锡山、冯玉祥支持下,王鸿一集合米迪刚、吕振羽等一批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号召“实现革命主义、恢复民族精神”,创办了《村治月刊》,并以此为大本营研究村治学理、推行村治实践。众多学校、媒体、社团纷纷响应,一时间研究与推广村治成为全国潮流。民主政治的激进化是村治派主张的歧出。吕振羽由“改良”转向“革命”和彭禹廷由“民主”转向“封闭”是民主政治激进化的两个方向。“民主政治之如何确立”,是《村治月刊社宣言》里的重要内容,作为《村治月刊》的主编和主要理论旗手,吕振羽最初将“民主政治”定位为“三民主义的村治”,主张“非暴力的革命建设”,这与王鸿一“全民政治”和米迪刚“民主传贤”的主张是一致的。随着社会情境和个人际遇的变化,吕振羽开始由“改良”转向“革命”,认为发动农民斗争、革命夺取政权才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正确路径。彭禹廷提倡以“缩小的三民主义”在宛西实施地方自治,后在多重重压之下,转向了一种封闭的权威性地方自治,最后以失败告终。与彭禹廷将地方自治缩小在局部的、封闭的、独立的空间范围不同,吕振羽更强调在一种更广阔的社会整体解决方案中来解决农村问题。两者之于村治派的歧出,恰恰是两种相反方向民主政治主张的激进化,由此得出的行动逻辑和实践行为也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后果。梁仲华和梁漱溟的倾力合作推动村治事业走向巅峰。在韩复榘的支持下,梁仲华和梁漱溟接续王鸿一开创的“村治”事业,先有河南村治学院、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相继设立,再有邹平、菏泽、济宁等实验县开办,乡村建设运动浪潮持续高涨。梁仲华负责乡建工作的组织与具体的行政事务,梁漱溟从社会与人心问题的逻辑出发,对“研究”“训练”“实验”等各项乡建具体内容进行理论建构和路径设计。村治派的理论主张有了广阔的实践区域,并把社会影响力扩散到了全国政商学各界,国民政府内政部以村治派的社会改革实践为参考,进行了全国县政改革设计和区域实验。在这种政治力量收纳、社会力量欢迎的态势下,乡村建设浪潮在全国兴起。三次全国乡村讨论会的举办标志着乡村运动的大发展和高涨,村治派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声望日隆。但在这种蓬勃壮阔的表象下,现实行政力量与社会改革运动的纠葛也在其中暗流涌动并日益激化。在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渗透和控制下,村治派的社会改革最终归于沉寂。菏泽成为第二实验县后,孙则让主导的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带动社会改革卓有成效,这一模式很快被韩复榘在全省区域推广以实现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村治派所秉持的乡村改革的独立性全面消解。1932年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确立设置县政改革实验区,山东省政府在原来邹平实验县基础上加设菏泽为乡村建设实验县,并由王鸿一的学生兼同乡、时任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副院长的孙则让亲往家乡主持实验工作。孙不负众望,在应对黄河水灾的同时,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很快在地方治安、农村经济、乡村教育、地方自治等诸多方面取得显着成效。韩复榘从这一改革模式中看到了社会控制的极佳效果,遂令设立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其后在抗战形势下,又根据梁漱溟等制定的三年计划,于全省逐次设立行政专员公署。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的施政区域和社会影响力迅速扩大,基层中间组织的设立,有效抑制了土豪劣绅、奉官为匪等恶劣势力在乡村社会的蔓延趋势。但此区域的扩大,更多体现了韩复榘主导的政府控制体系对基层社会的强力渗透。韩复榘被罢免后,新任政府主席沈鸿烈撤销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村治派成员各分西东,从此沉寂。作为村治派改革成效的参照,考察国民党政权控制下以纯行政力量推动或是宗教合作背景下的乡村社会改革,考察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包括没有获得政权的早期海丰农民运动和获得局部行政权力的陕甘宁边区改革,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近代乡村改革无论是在何种意识形态指导下,乡村改革最初阶段的成效与尊重当地民众伦理情感认同的程度呈正向关联关系;乡村改革中政治权力介入呈现加强态势,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追求目标或是共存,或是后者让位于前者。乡村建设运动激起了巨大的理论波澜。针对村治派的理论与实践,诸多批评纷至沓来。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很多受到王鸿一的启发和影响,特别是“反对欧化俄化,恢复民族精神”这一主张,是对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的承继和发扬。村治派对于“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和社会组织基础”的看法有着高度的认识一致性。当时的着名评论家孙伏园观察认为“乡村建设为时代大势和国家命脉延续所需”,并把乡村建设运动与近代挽救国运衰败的五次大运动作为相互承接的脉络加以叙述。批评的声音主要来自于三个思想流派:东方文化主义派、自由主义西化派、左派经济学家。梁漱溟在与这三大派别的论辩中仍然坚持认为中国问题必须走理性解决之路即乡村建设道路,即坚持文化改造下的乡村建设路径,从正面培养公众意识,健全乡村团体组织,以新道德建设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梁漱溟在这些论辩中所展现出的变革、理性、独立的理论品质,正对应了村治派一贯对于道德原则的坚持和扞卫。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和拯救最终归于沉寂,但他们对农村社会的发现,是近代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的一种有益尝试。村治派在“恢复民族精神,保持固有道德之乡村自治”这个大方向下的理论探索和社会实践,在长时间轴和多空间维度上呈现了近代知识人对于民族国家塑造的努力和创造中国本土现代性的冲动。虽然这种努力和冲动未曾成为当时社会发展的主调,但反思这一历史过程,可以更为理性地看到中国乡村社会发展改革的关键性法则。其一,尊重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为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其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总量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其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实现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促进国家权力渗入与村落自主性之间的良性平衡。村治派对儒家伦理的坚守,在今天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进程中仍有其现实意义。如韦伯所言,革命的真正起因在于一种新精神的作用,“村治派”的主张在当时乡村社会边缘化的状态下提出,并抛开各种龃龉与桎梏而付诸实施,这是一种理性审视后逆流而上的奋勇行动。发现农民,认清乡土社会,这是王鸿一、米迪刚、梁漱溟等村治派知识人对近代中国现代转型的最大启蒙。
赵柠[4](2020)在《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虚假诉讼的出现和频发,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侵害了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必须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2013年,我国正式在民事领域中对虚假诉讼进行法律规制。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均为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典型案例,这表明了检察机关打击和防范民事虚假诉讼的决心。推动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发展,全面有效地打击和防范民事虚假诉讼,系本文研究的重点。虚假诉讼这一现象出现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民商事领域;“虚假诉讼”这一概念表述最早见于2003年虚假(恶意)民事诉讼研讨会。为了全面有效地防范和制裁民事虚假诉讼,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及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界定应做广义理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享有民事诉讼监督权,对民事虚假诉讼实行监督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数量呈增长趋势。但是,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仍面临以下困境:案件发现与识别制度存在缺陷,表现为案件来源渠道不畅、监督时机滞后等;民事虚假诉讼的查证存在局限,表现为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障碍等;民事虚假诉讼责任追究机制存在不足,表现为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漏洞等。面对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困境,首先要构建民事虚假诉讼发现与识别的长效机制,具体包括统一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畅通案件来源渠道、确立全程监督机制、扩大调解书检察监督范围;其次要建立民事虚假诉讼检察审查机制,具体包括完善调查核实权制度、构筑内外统筹联动监督机制;最后要完善民事虚假诉讼责任追究机制,具体包括健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合理运用其他追责措施,从而全面有效地防范和制裁民事虚假诉讼,为检察机关遏制民事虚假诉讼提供有效路径。
毛新秀[5](2020)在《家事诉讼调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家庭是组成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因此一个家庭的和睦是整个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随着我国改革开放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得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也日益解放,当今社会人们普遍热衷于追求个人私利,导致形形色色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经常发生。但是家事纠纷不是在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矛盾关系,而是发生在关系较为亲密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绝不能把它等同于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来对待,它有其鲜明的独特性,其独特性对家事纠纷的解决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家事纠纷的解决讲求情、法、理三者相得益彰,家事纠纷的妥善解决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家事诉讼调解作为解决家事诉讼纠纷的重要防线,并且很多国家的先进方法都值得我们予以借鉴。我们国家有多种家事纠纷调解方式,既存在法院的诉讼调解方式又存在其他机构主持的调解方式,但是与家事纠纷的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都不完善,由此导致各种调解方式都不能充分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因此,本文基于现存家事诉讼调解制度缺乏专门的程序与机构,诉调对接程序不完善等缺陷以及结合家事审判改革试点运行中的经验从调解主体、调解方式、调解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贯彻保护家事纠纷中弱势方,自愿性与合法性,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等原则,建立专门的家事诉讼调解机构和必经程序,建立和完善与家事诉讼调解制度相配套的家事调解特别调查员制度和家事诉讼调解评估等制度,明确家事调解的范围,以期家事纠纷能够通过家事诉讼调解得到圆满地的解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迅速发展。
程颖轩[6](2020)在《诉前强制调解的合法性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诉讼所消耗的时间成本使得正义不再与司法诉讼直接挂钩,而由于过长的诉讼时间被挤压的程序正义就转向了调解以寻求达到平衡。调解程序确实能比诉讼更快地解决纠纷,鉴于此,国家也随之出台了各项关于调解的司法政策,以扩大调解的运用。但需要明确的是所有关于调解的司法政策都不能脱离宪法的约束,皆应接受宪法的审视。法院不能因为自己的办案压力转而强制要求公民对自己合法的诉权进行让渡。司法改革的目的并不是改革本身,也不是单方面地为了缓解司法人员的办案压力,对司法改革用从宪法视角进行全面审视。本文主要结合作者在北京市及成都市的办案经验,重点从宪法层面探讨我国当前诉前强制调解的现状及完善的建议。本文首先从诉前强制调解的现状分析解释本文的研究对象。其次,分析诉前强制调解所涉及的宪法基本权利,最后提出以宪法指引司法制度改革及避免诉前强制调解的建议。本文有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为主体部分,其主要是对诉前强制调解的现状分析、法律分析等。正文的第一部分是诉前强制调解的情况概述,结合实际情况对诉前强制调解给出相应的定义,并探讨了为何会出现诉前强制调解的现象以及现行诉前强制调解中存在哪些问题。第二部分分析诉前强制调解所侵犯的当事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即诉权,并分析诉权在国内、国际的现状,解读诉权在整个民事诉讼中有哪些表现并应得到何种层面的保障。最后提出诉前强制调解的违宪之处,包括程序性违法得不到救济,着重调解导致法律及法院审判职责的缺位等。正文的最后一个部分是针对诉前强制调解提出两方面的建议和看法:一是诉前强制调解为代表的关于司法制度改革中应该注意的宪法规制,即任何司法改革措施都不应该违反宪法,侵犯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二是调解应该从审判系统中分离出去,发展和制定调解专有的程序、主体、时间、案件范围等。同时,现存制度下的诉前强制调解的过程也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监督。
金石[7](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吴玉姣[8](2019)在《地方立法谦抑论》文中认为“谦抑”一词体现了谦让、抑制、慎密、恭谨等意思。大致说来,地方立法谦抑一般是指地方立法者以及地方立法参与者在进行地方立法活动时有必要秉承审慎、节制的宗旨,尽可能地达到地方性法规数量恰当以及地方性法规质量良好的目的。事实上,在古今中外的很多立法思想和实践中都蕴含着谦抑的理念。例如,在西方世界中,无论是柏拉图对法律的不信任,奥古斯丁要求世俗法必须遵循永恒法,孟德斯鸠所提到的立法权需要制约,还是萨维尼反对的立法狂热,莱奥尼有关立法之法泛滥会背离个人自由的论证,爱波斯坦所直言的简约法律的力量等,都是西方社会有关立法谦抑思想的重要理论论述。我国古代“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汉初约法省刑”、“唐律疏而不漏”、“持法深者无善治”等思想及制度实践,以及我国清末民国时期开展的习惯调查运动、新中国时期“成熟一部,制定一部”和“试点立法”等立法原则和方针,这些思想理论与制度运行无不体现了立法的谦抑精神。然而,尽管历史上立法谦抑有丰富的思想渊源和制度实践,也有相当多中外学者的肯定,但在现实的立法实践中,包括地方立法谦抑在内的立法谦抑的相关原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也极少有学者对其进行梳理总结。结合近年来我国立法领域出现的许多新变化和新特征,有必要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角度去总结我国地方立法的相关问题并反哺地方立法实践。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和四个不设区的市。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地方立法主体,以及自治州这类市一级地方立法主体,我国地方立法主体的数量多达354个。地方立法主体数量的增加,又直接导致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也呈井喷式增长。截止至2019年1月1日,仅新增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243个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总数已达906部,其中程序性地方性法规206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700部。然而,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不仅表现在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等数量方面,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先立法、地方性法规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等内容方面,也对地方立法谦抑提出了现实要求。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这一现实要求出发,深入研究和探讨后发现,既有从立法理论上展开地方立法谦抑研究的必要性,又有从地方立法实践上讨论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代议制立法失灵和法律局限性两个方面向地方立法谦抑提出的要求。所谓代议制立法失灵,即是指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并不总是能刻意设计,而在很大程度上或实实在在地是立法者表述的成果,而且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立法表达媒介的误差以及现代法律理论研究也证明,法律在立法表达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再加上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不少被质疑的地方,这使得制定法在其根基上存在问题。法律局限性主要在于,法律仅仅是道德、习俗、政策、市场规则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因而其管辖范围有限;且因为绝对的公正不可得、耗费的成本巨大等原因,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而由于人的认知有限、社会复杂多变、立法过程漫长等原因,法律还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法律繁杂也可能会存在众多危害,比如可能会干预私人领域进而吞噬自由,可能会带来权利主张的狂热进而妨碍公正,还可能会使得人们因害怕承担法律风险而不敢创新,进而束缚人类进步。因而,从立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必要性。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主要是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地方立法权异化等三个方面对地方立法谦抑所提的要求。地方立法能力不足,既包括地方立法主体资格受限、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不清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又包括地方立法机构不健全、地方立法队伍力量薄弱以及地方立法技术不到位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包括省一级、较大的市以及新增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祁连山事件、潘洪斌事件以及其他违法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等诸多观赏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地方立法权异化则主要表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会借助地方性法规来“要人”、“要钱”、“要权”以及“推责”。比如在地方性法规中通过设立增设专门机构、增设下属事业单位、为协调性虚职机构挂牌设编的条款来增设编制,通过设立巧设罚款明目、增加收费项目、侵占第三方经费的条款来创设经费,通过设立新设或扩充部门职权的条款来增加权力,以及通过设立剥夺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条款来推脱责任。因而,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迫切性。上述地方立法谦抑的实际操作,就其有效路径来看,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地方立法权的规制,包括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第二,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包括健全地方立法程序、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第三,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包括普遍性的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以及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第四,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包括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以及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上措施旨在确保地方立法谦抑,以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进而实现地方立法科学化。而由于地方治理优先化、地方治理的差异性和自主性,以及地方立法相较于中央立法的成本效益优势,地方立法权的适度下放成为了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求,这也在我国地方立法扩张的事实中得到体现。并且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主体、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等方面还有待进行适度扩张。因此,地方立法在秉承谦抑理念的同时,还应该注意适度扩张,二者不可偏颇。当然,现今在我国地方立法暂不成熟之时,地方立法应该以谦抑为主,辅之以稳步适度的扩张。综上,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的运用,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扩容限权的这一新背景下,深入研究地方立法谦抑这一主题,希冀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立法繁杂的现状,进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国地方法治建设,且补白地方立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以丰富法学理论。
张柏松(CHAN THANONG)[9](2019)在《中国与老挝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老挝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社会制度与中国有很多共通的地方,而且老挝深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主张以和为贵,所以调解制度在老挝民事诉讼中深受欢迎,但是国内外的研究学者针对老挝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却鲜有研究,更多的研究室主要是针对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的调解制度和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调解制度,针对中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研究甚多,但是针对老挝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研究却很少,针对中老两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对比研究就更是没有先例。本文主要从中国和老挝的调解制度展开分析,对中国调解制度作了简略的介绍而重点介绍了老挝的调解制度,通过对中国和老挝民事调解制度的对比,作了两国的对比和优缺点的比较。本文旨在从调解制度近期在老挝的背景、制定、构成、和解决原则等几个方面系统简略介绍了老挝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以勾画出老挝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轮廓,并通过对中国和老挝民事调解制度的对比,发现老挝调解制度的不足之处,并老挝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了简要点评。民事调解制度在老挝有着广泛的适用,相比于中国的发展,老挝民事调解制度在老挝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尤其是随着经济进程的发展,老挝以村级调解单位,市级调解办公室,纠纷解决中心,人民法院四级架构的调解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全球一体化和工业化的社会,老挝的社会国情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的,中国所走过的路,对老挝的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果老挝能不断完善自己的民事调解制度,使其紧随社会的发展,必将能为老挝的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积极的影响,调解制度在老挝将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张春[10](2019)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律规制研究 ——以234份裁判文书为例》文中认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虚假诉讼的下位概念,是指行为人通过伪造借款凭证等证据、捏造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虚构借款事实和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不真实的民间借贷诉讼,意图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获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进而牟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可分为单方虚假型和双方虚假型民间借贷诉讼、规避执行型和侵占他人财产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有幕后人操纵型和无幕后人操纵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主体关系特殊,诉讼形式合法而诉讼行为违法,诉讼证据和诉讼结果单一,隐蔽性极强。当前,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频发,但民事司法中存在民事程序规制不力,民事处罚较轻,民事实体规制缺乏等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规制行为人的虚假诉讼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也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公法秩序。本文针对司法实务中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律规制的突出问题,提出应重视发挥立案庭功能,设置专门的调查程序应对双方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灵活适用刑民程序审理民刑交叉案件,差别化适用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允许受害人提起民事侵权之诉以及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等建议,助力维护诉讼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全文除引言及结语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共计3万余字。第一部分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概述。本部分从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这一上位概念的界定出发,阐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这一下位概念。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将司法实务案例划分为三种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类型。整合并分析234例典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归纳概括出该类案件的突出特征。为下文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探索针对性的法律规制措施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律规制的实践问题及成因分析。本部分通过考察全国各地法院最近两年审结的234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典型案例,深入分析其法律规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第三部分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本部分在考察大量司法实践案例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理论,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及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立法和司法等多层面提出针对性建议。
二、青岛强化民事调解功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青岛强化民事调解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1)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的历史沿革 |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
二、抗日战争时期 |
三、解放战争时期 |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的经济、社会与文化 |
一、边区的自然环境与农业生产 |
二、边区工业的建立和发展 |
三、抗战前边区落后的社会文化 |
四、边区政府对边区社会文化的改造 |
五、陕甘宁边区经济、社会与文化对纠纷解决的影响 |
第二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与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传统中国社会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 |
二、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萌芽 |
三、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形成 |
四、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类型 |
一、民间社会调解 |
二、群众团体调解 |
三、边区政府调解 |
四、司法机关调解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适用范围 |
一、民事调解的适用范围 |
二、刑事调解的适用范围 |
第四节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原则 |
一、尊重双方意愿 |
二、非诉讼前置程序 |
三、遵守政府法令、兼顾善良习惯 |
第三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传统历史的社会文化因素影响 |
一、传统社会乡村自治模式的影响 |
二、传统“无讼”和“惧讼”观念的影响 |
三、传统小农经济模式的影响 |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社会变迁的影响 |
一、人口迁移流动导致社会治理难度增加 |
二、土地政策调整导致纠纷大量增加 |
三、婚姻制度变革导致社会失序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形式化不足 |
一、边区司法干部长期短缺 |
二、边区司法干部专业能力欠缺 |
三、诉讼程序不能满足边区民众的需要 |
第四节 陕甘宁边区的大力推广 |
一、边区政府、边区高等法院的推广 |
二、边区领导人的推动 |
第四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组织网络与治理功能 |
第一节 国民党基层社会的整合困境 |
一、国民党“以党治国”思想的确立 |
二、国民党权力下沉及其内卷化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基层政治动员的探索与新式调解权威 |
一、推进民主选举进行广泛的政治动员 |
二、吸纳农民先进分子参与政权管理 |
三、开展社会教育植入新的政治理念 |
四、“内生型”精英与新式乡村调解人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乡村社会的组织化 |
一、边区民众团体的政治基础 |
二、边区民众团体的规范发展 |
三、边区民众团体与社会组织化 |
第四节 调解组织网络的形成与治理功能 |
一、新式乡村精英、民众团体与调解的组织化 |
二、调解组织网络的治理功能 |
第五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治理策略与权力技术 |
第一节 革命、婚姻与法律——陕甘宁边区社会治理的困局 |
一、陕甘宁边区建立前的封建婚姻制度 |
二、陕甘宁边区婚姻制度变革的法律表达 |
三、陕甘宁边区婚姻治理的积极影响 |
四、婚姻治理中的革命理想与实践困局 |
第二节 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婚姻治理中的司法调解 |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与陕甘宁边区的政法环境 |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理念 |
三、封捧儿婚姻案——婚姻治理实践的个案解析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司法调解与个别化的权力技术 |
一、塑造典型与符号资源的再生产 |
二、“身体”在场的司法治理 |
三、“司法广场”中的革命教化 |
第四节 陕甘宁边区司法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
一、国民党司法政策在乡村社会的困境 |
二、司法认同与政治合法性建构——中国司法新传统的形成 |
第六章 传承红色基因—赓续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精神血脉 |
第一节 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理念 |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回归的必然性 |
二、坚持司法为民的核心理念 |
三、通过司法实践推进社会治理 |
第二节 培育新式乡村精英实现多元治理 |
一、“悬浮”状态下的乡村治理困境 |
二、新乡贤的理性塑造 |
三、纠纷解决中的新乡贤 |
第三节 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
一、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纠纷治理 |
二、建立社会组织调解工作机制 |
三、建立健全多元化调解组织网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内容 |
第一章 民事虚假诉讼之界定 |
第一节 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 |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内涵 |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分析 |
三、民事虚假诉讼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民事虚假诉讼的识别特征 |
一、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
二、庭审过程呈弱对抗性 |
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
四、常以调解方式结案 |
第二章 民事虚假诉讼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现状 |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要点 |
第二节 劳动争议虚假诉讼 |
一、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现状 |
二、劳动争议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要点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虚假诉讼 |
一、建设工程虚假诉讼的现状 |
二、建设工程虚假诉讼的审查要点 |
第三章 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困境 |
第一节 制度层面的规制困境 |
一、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局限性 |
二、民事证明制度存在不足 |
三、案外人损害赔偿制度的缺位 |
四、《刑法》中虚假诉讼罪适用模糊 |
第二节 司法层面的规制困境 |
一、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虚假诉讼的门槛 |
二、调解弱化了虚假诉讼的可识别性 |
三、法官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动性不足 |
第四章 民事虚假诉讼的防治对策 |
第一节 制度层面防治措施之完善 |
一、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
二、优化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三、明确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
四、细化《刑法》虚假诉讼罪的适用 |
第二节 司法运行层面防治措施之完善 |
一、建立审前预防机制 |
二、完善民事调解制度 |
三、强化法官庭审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
第三节 辅助性防治措施之完善 |
一、全面提升诉讼诚信 |
二、依托大数据手段实现虚假诉讼相关信息共享 |
三、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
(3)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一、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村治思潮的时代背景及起源 |
第一节 20世纪初农村危机与地方自治政策推出 |
一、农村衰败无序:近代“中国问题灼点” |
二、晚清民初地方自治规约颁布:一剂良药还是虚幻泡影? |
第二节 村治实验的萌芽 |
一、早期翟城村自治 |
二、山西村政 |
三、曹州府善后局的设立 |
第二章 村治派的形成 |
第一节 米迪刚对翟城村治的主导及其实践理论的总结 |
一、翟城新政:旧文化网络和新法团主义的较量 |
二、村为起点“民主传贤”:中国社会修缮良法 |
三、“井”字结构新村布局:社会公共空间营造 |
第二节 王鸿一的“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主张与实践 |
一、“民族自信力”:民族自救运动的发动机 |
二、儒家伦理:揭橥民族文化重心 |
三、“村本政治”:中国民族出路 |
第三节 王鸿一与米迪刚的合作及村治派大本营的设立 |
一、实行西北垦殖: 纾困内地边疆农村民生 |
二、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乡村改革共和建国 |
三、出版《村治月刊》:研究学理推行村政 |
第三章 村治派的歧出:民主政治的激进化 |
第一节 由“改良”到“革命”: 吕振羽村治思想转向 |
一、三民主义的村治:非暴力的革命建设 |
二、村治理想的破灭:转向国家视角 |
三、革命夺取政权:发动农民斗争 |
第二节 从“民主”到“封闭”:彭禹廷领导下的宛西自治 |
一、自卫、自治、自富:民众自治共同体的内聚 |
二、不顾官厅、不顾法律、不顾手续:地方自治的封闭 |
三、“再造权威性自治”:局部地方专制的失败 |
第四章 走向巅峰:乡村建设浪潮的兴起与高涨 |
第一节 梁仲华主持下的村治派大集结 |
一、“思想阐发”与“人才储育”: 河南村治学院 |
二、“研究”“训练”“实验”: 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 |
三、组织与行政:梁仲华乡建工作的事功 |
第二节 梁漱溟领导下的“乡村建设运动 |
一、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梁漱溟思想的逻辑出发点 |
二、乡村开出新组织:邹平实验县的改革设计 |
三、“政”“教”“富”“卫”合一:邹平实验实施及七大成效 |
四、玄学的理论与妥协的实践:理想与现实的纠葛 |
第三节 全国乡村运动大联合 |
一、成立联合组织为各地乡村工作人员一致诉求 |
二、三次全国乡村工作讨论会的举行 |
三、有限度的联合与有限度的影响 |
第五章 政治权力强力渗透下村治派的沉寂 |
第一节 村治派主导社会改革独立性的消解 |
一、民众自卫训练:菏泽实验模式社会改革的有效性 |
二、从社会改革到社会控制:韩复榘设立山东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 |
三、全域推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全省逐次分区设置 |
第二节 国民党政权下的乡村社会改革实验 |
一、纯以行政力量促进农村建设:江宁和兰溪实验 |
二、基督教和国民党行政的乡村建设合作:黎川实验 |
第三节 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 |
一、适应性动员:前期海丰农民运动政治策略 |
二、“三三制”:陕甘宁边区改革资源总量控制框架 |
第六章 批评与回应:围绕村治派理论的争议 |
第一节 批评箭靶:村治为解决中国问题唯一办法 |
一、一脉相承之认识: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 |
二、进入主流视野:乡村建设是时代大势所需 |
第二节 东西之间:梁漱溟与其他派别的论战 |
一、融合东西方还是中国文化坚守:与东方文化派的辩论 |
二、农业工业孰先孰后:与自由主义西化派的交锋 |
三、阶级的融合还是斗争:与左派经济学家的论争 |
结语 |
一、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 |
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 |
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 |
四、儒家伦理固本开新:村治派中国乡村现代性出路的理论建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 |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及成因 |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 |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成因 |
二、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界定 |
(一)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定义 |
(二)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
三、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严重危害性 |
(二)法院监督民事虚假诉讼的有限性 |
(三)受害人权益救济不足 |
四、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可行性 |
(一)监督权来源正当 |
(二)监督手段多元 |
第二章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分析 |
一、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案件情况分析 |
(一)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总体情况分析 |
(二)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典型案例分析 |
二、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形式分析 |
(一)多元联动进行类案监督 |
(二)移送线索查处系列案件 |
(三)开展专项监督工作 |
第三章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困境 |
一、案件发现与识别的制度缺陷 |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不一 |
(二)案件来源渠道不畅 |
(三)监督时机滞后 |
(四)调解书检察监督范围狭窄 |
二、民事虚假诉讼查证的局限 |
(一)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障碍 |
(二)未形成全面有效的联动监督机制 |
三、民事虚假诉讼责任追究机制的不足 |
(一)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存在漏洞 |
(二)刑事责任追究比例低 |
第四章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发展对策 |
一、构建民事虚假诉讼发现与识别的长效机制 |
(一)统一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 |
(二)畅通、拓宽案件来源渠道 |
(三)确立诉前预警及诉中、诉后全程监督机制 |
(四)扩大调解书检察监督范围 |
二、建立民事虚假诉讼检察审查机制 |
(一)完善调查核实权制度 |
(二)构筑内外统筹联动监督机制 |
三、完善民事虚假诉讼责任追究机制 |
(一)健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
(三)合理运用其他追责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家事诉讼调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家事纠纷与家事诉讼调解 |
(一) 家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 |
1. 家事纠纷的特性呼唤家事调解制度 |
2. 家事诉讼调解制度符合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要求 |
(二) 家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可行性 |
二、家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域外的立法研究及分析 |
(一) 大陆法系: 以日本、法国和中国台湾为例 |
(二) 英美法系: 以澳大利亚、美国、英国、中国香港为例 |
(三) 域外家事诉讼调解制度与我国的比较分析与研究 |
三、我国家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司法实践 |
(一) 家事诉讼调解的相关立法 |
(二) 家事诉讼调解运行的程序 |
(三) 当前家事诉讼调解制度运行中的缺陷及存在原因 |
1. 当前家事诉讼调解制度运行中的缺陷 |
2. 当前家事诉讼调解制度缺陷的存在原因 |
(四) 我国家事诉讼调解制度司法改革实践及经验 |
1. 我国家事审判试点中家事诉讼调解 |
2. 我国家事诉讼调解改革的实践经验 |
四、家事诉讼调解应坚持的原则 |
(一) 照顾弱势方原则 |
1. 照顾弱势方原则的意义 |
2. 贯彻照顾弱势方原则的具体保障措施 |
(二) 自愿性与合法性原则 |
1. 自愿性与合法性调解原则的意义 |
2. 落实自愿性和合法性原则的具体措施 |
(三) 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 |
五、我国家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建议 |
(一) 建立专门的家事诉讼调解机构 |
1. 构建家事调解委员会 |
2. 明确规定家事诉讼调解法官的权利与义务 |
(二) 明确规定调解程序为家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
1. 建立强制调解制度 |
2. 完善诉调对接程序 |
3. 明确家事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
(三) 建立和完善家事诉讼调解的相关配套制度 |
1. 完善家事诉讼调解特别调查员制度 |
2. 建立家事诉讼调解评估制度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诉前强制调解的合法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国外文献综述 |
四、 国内文献综述 |
五、 研究方法 |
六、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诉前强制调解的情况概述 |
第一节 诉前强制调解概述 |
第二节 法院积极促成调解背景研究 |
一、 先行调解的出台 |
二、 调解优先的主基调 |
三、 法院对调解的考核 |
第三节 诉前强制调解的问题分析 |
一、 一直调解久拖不予立案导致案件处理时间延长 |
二、 适用调解的不统一性 |
三、 诉前调解的程序违法不属于再审范围 |
第三章 诉前强制调解所涉及的宪法基本权利 |
第一节 宪法基本权利——“诉权”概述 |
一、 对国际社会诉权制度的观察 |
二、 国内诉权现状分析 |
第二节 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 |
一、 诉诸司法的权利 |
二、 请求公正审判的权利 |
三、 诉权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 |
第三节 诉前强制调解有违法之嫌 |
一、 程序性违法得不到救济 |
二、 强制调解弱化法律的适用 |
三、 法院仅仅关注考核而忘记审判职责 |
第四章 强化司法人权保障实行调解审判分离 |
第一节 强化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
一、 强化司法人权保障 |
二、 宪法规范司法程序 |
三、 宪法指引司法制度改革 |
第二节 调审分离避免强制调解 |
一、 专门机构负责调解,法官不应参与 |
二、 调解应具有严格的保密性 |
三、 避免对调解结果的强制 |
四、 调解必须自愿 |
五、 调解过程应该受到法律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地方立法谦抑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
2.1 地方立法谦抑的界定 |
2.1.1 谦抑的词义及法学上的涵义 |
2.1.2 地方立法谦抑的具体涵义 |
2.2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及制度的脉络梳理 |
2.2.1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渊源的概述 |
2.2.2 地方立法谦抑制度实践的追溯 |
第3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 |
3.1 地方立法数量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1.1 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 |
3.1.2 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 |
3.2 地方立法内容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2.1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 |
3.2.2 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相立法 |
3.2.3 地方立法超出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 |
第4章 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必要性 |
4.1 代议制立法失灵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1.1 法律在立法表达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 |
4.1.2 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问题 |
4.2 法律局限性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2.1 法律仅是道德习俗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 |
4.2.2 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且具有滞后性 |
4.2.3 法律繁杂会吞噬自由公正以及束缚人类进步 |
第5章 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 |
5.1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1.1 地方立法在主体资格与权限范围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 |
5.1.2 地方立法在机构、队伍、技术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 |
5.2 地方立法不成熟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2.1 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 |
5.2.2 地方性法规违法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 |
5.2.3 地方性法规观赏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 |
5.3 地方立法权异化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3.1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增设编制的条款来“要人” |
5.3.2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创设经费的条款来“要钱” |
5.3.3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新设或扩充职权的条款来“要权” |
5.3.4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忽视公民权益的条款来“推责” |
第6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路径 |
6.1 地方立法权的规制 |
6.1.1 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 |
6.1.2 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 |
6.1.3 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 |
6.1.4 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 |
6.1.5 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 |
6.2 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 |
6.2.1 健全地方立法程序 |
6.2.2 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 |
6.2.3 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 |
6.3 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 |
6.3.1 普遍性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 |
6.3.2 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 |
6.4 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 |
6.4.1 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 |
6.4.2 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 |
6.4.3 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
余论: 地方立法谦抑与地方立法适度扩张之间的平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中国与老挝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0.2 研究现状 |
0.3 论文框架与研究方法 |
0.4 创新之处 |
1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 |
1.1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 |
1.2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与其他调解制度的比较 |
1.3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的发展和作用 |
1.4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英美法系中的发展和作用 |
1.5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
2 中老民事调解制度背景及发展比较 |
2.1 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历史及发展概述 |
2.2 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 |
2.3 老挝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 |
2.4 老挝民事调解制度与中国的渊源和对比 |
3 中老民事调解制度的构成和司法程序的比较 |
3.1 老挝民事调解制度的构成 |
3.1.1 村级调解单位 |
3.1.2 市级司法办公室 |
3.1.3 纠纷调解中心 |
3.1.4 人民法院 |
3.2 老挝民事诉讼调解的主要程序 |
3.2.1 村级调解单位调解的程序 |
3.2.2 市级司法办公室调解的程序 |
3.2.3 经济纠纷解决中心的主要程序 |
3.2.4 法院调解的主要程序 |
3.3 中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司法程序方面的比较 |
4 中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调解原则和法律效力的比较 |
4.1 老挝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 |
4.2 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原则 |
4.3 老挝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原则 |
4.4 中老民事调解制度法律效力的比较 |
5 中老民事调解制度的评价和建议 |
5.1 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优势 |
5.2 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 |
5.3 对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评价 |
5.4 对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建议 |
5.5 对老挝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评价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律规制研究 ——以234份裁判文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概述 |
(一)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概念界定 |
(二)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类型 |
(三)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特征 |
二、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律规制实践问题 |
(一) 民事程序规制滞后 |
(二) 民事处罚力度较轻 |
(三) 民事实体规制缺乏 |
三、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法律规制完善进路 |
(一) 重视发挥立案庭功能 |
(二) 设置专门调查程序应对双方虚假型案件 |
(三) 根据先决关系灵活采用民刑程序审理民刑交叉案件 |
(四) 差别化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五) 允许受害人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
(六) 借鉴域外有益经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青岛强化民事调解功能(论文参考文献)
- [1]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研究[D]. 姜迪. 吉林大学, 2021(01)
- [2]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D]. 陆海玉.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D]. 察应坤. 山东大学, 2020(08)
- [4]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D]. 赵柠.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7)
- [5]家事诉讼调解制度研究[D]. 毛新秀. 山东政法学院, 2020(12)
- [6]诉前强制调解的合法性分析[D]. 程颖轩.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0)
- [7]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金石. 吉林大学, 2019(02)
- [8]地方立法谦抑论[D]. 吴玉姣. 湘潭大学, 2019(12)
- [9]中国与老挝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比较研究[D]. 张柏松(CHAN THANONG). 山东科技大学, 2019(05)
- [10]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律规制研究 ——以234份裁判文书为例[D]. 张春.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