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_宪法修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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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了解这次修宪的过程、原则、内容及意义,有助于贯彻好修改后的宪法。

一、修宪的过程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 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经验,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跨世纪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党的十五大后,许多部门、地方的同志建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及实际生活的需要,对宪法某些内容进行修改。

鉴于修宪事关重大,涉及的问题比较多,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修宪没有列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议程。在这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的修宪准备工作。中共中央成立了以李鹏同志任组长的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主持修宪的工作。宪法修改小组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出修改宪法的初步意见报中央审定。中央于12月5 日将这个初步意见发给各中央机关、地方党委(党组)和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征求意见。12月21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南海主持党外人士座谈会,征求对宪法修改的意见。12月22日和24日,李鹏同志在人民大会堂分别主持法律、经济专家座谈会,征求对宪法修改的意见。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于1999年1 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对中共中央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依据宪法的规定,于1月30日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草案, 并决定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对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在普遍表示赞同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代表们认为,这次修宪的原则是正确的,修改的内容是必要的,修改的时机是成熟的,符合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符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大会于3月15日经过投票表决,以2811 票赞成的绝对多数,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同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施行。这次修宪,继续沿用1988年和1993年的修正案方式,同时在出版的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原文改过来。

这次修宪,体现了党在国家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和在宪法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的原则。整个宪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审议、通过的过程,符合法定的程序,是规范的国务行为。整个修改宪法的过程,充分地发扬了民主,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体现了党和国家机关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修宪的原则

这次修宪的原则很明确,就是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实践发展的需要,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

社会各方面对修宪的建议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并反映二十世纪我国发生的第三次历史性巨变;二是把依法治国提升到宪法的高度,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三是将党的十五大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内容写入宪法,并对农村经营体制作出规定;四是肯定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励、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五是增加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六是把“一国两制”的方针写入宪法,以利于早日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七是根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反革命的活动”的提法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提法;八是在行政区划上,增加规定自治市、民族镇,直辖市可以管自治县;九是建议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代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提法等内容。这些意见可以归为三类:一类是属于应当修改并已成熟的问题,一类是属于可改可不改的问题,还有一类则属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这次宪法修改,只考虑了上述第一类情况。这是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修改宪法必须十分慎重,以保持其稳定性。那些在治理国家方面新的经验总结,并且涉及到国家根本制度和方针的问题,必须在宪法中有所反映。除此之外的其他问题,能不改的就不改,其中有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或者制定、完善其他法律来解决,有的需要进一步接受实践的检验再作考虑。

三、修宪的内容

这次修宪的内容只有六条,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序言中,把作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的邓小平理论明确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用来指导我们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二是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总纲,把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制化;三是丰富了宪法原有关于我国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规定,明确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内容写入总纲,同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用语代替了原来“反革命的活动”的用语,以及作了其他一些个别的修改。

这次修宪的内容不是很多,但都非常重要,均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方针。

四、修宪的意义

这次修宪的目的,是为了巩固改革、发展、稳定的成果,使这部国家根本大法更加完备,更好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为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宪法依据。具体来说,这次修宪有如下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使宪法更加完备,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宪法保障。

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 但这并不是说宪法就一成不变。 1982年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在国家的实际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88年和1993年,我们曾先后两次对宪法的某些规定作出了必要的修改,这次是第三次修改。随着客观实际的变化,宪法本身的内容也要向前发展。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发展的需要,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经验,对宪法中一部分与现实生活脱节的内容进行修改,是完全必要的。这次对宪法的修改,能够使宪法更加完备,更加切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更加富于时代精神,适应并规范新形势下我国的社会关系。这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更好地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从而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推进,奠定坚实的宪法基础和保障。如果我们对宪法不作出这次这样的修改,就可能使我们的一些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处于违宪的境地,不仅会阻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进程,而且也会使宪法失去应有的权威和尊严。我们讲依法治国,首先是要依宪治国,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国家。依法治国以完备的、切合实际的宪法为根本,为指导,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保证我国所确立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根本方针,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2、使党的十五大精神得到更好地贯彻, 为实现我国跨世纪发展的宏伟蓝图提供了充分的宪法依据。

这次修宪,使国家在指导思想上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地位,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从历史和现实中得出的不可动摇的结论;在政治上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体现了执政党领导方式和国家政权运作方式的战略性转变;在经济上确立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体现了我们对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和基本形态的把握与运用。这次修宪,把党的十五大精神加以升华,使之成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可以更加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这对于用宪法和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统一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从而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也向全世界郑重表明,我国坚持改革开放、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心不变;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人民将在宪法的保障下,坚定不移地继续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为中国的繁荣昌盛和人类的进步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们这次对宪法的修改,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的关注。国外一些舆论认为,中国这次修宪将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里程碑,表明中国正朝着更加重视宪法和法律的方向采取行动。

我们修改宪法的目的,是为了给人们提供根本的活动准则,更好地保证宪法的实施。这要靠党的领导,靠广大人民群众,靠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都要加强对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特别要准确、深入地宣传这次宪法修改的内容和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熟悉修改后的宪法,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宪法的各项规定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自觉行动。这样,才能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从而保障和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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