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现状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集团论文,现状分析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企业集团的特性分析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涵义。
企业集团一词源于日本,英文译为Business Group或Industrial Group。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形成的企业联合体,居于控制地位的核心企业,具有整体协调的功能。
(二)企业集团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的特点。
1.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的联合体,而其本身不是法人。企业集团建立在股份制经济基础之上,通过控股、持股所赋予的控制权,将成员企业联结在一起,但在法律上又各自保持着独立法人的地位。
2.企业集团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它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除了母公司外,还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如果没有这种产权关系的多层次性,只存在内部管理上的多层次,那只是一个单体企业而不是企业集团。
3.企业集团在企业管理方式上具有灵活性。各成员企业一方面由于产权联结,具有利益上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彼此又都是独立法人,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按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独立经营,又有很大的灵活性。
4.企业集团的组织边界具有不确定性。资本具有流动的本性,以资本为纽带,使成员企业之间在选择联合还是退出、资本联合还是松散联合上变得更为便利。根据需要,全资可以改为控股,控股可以变为参股,反之亦可。企业集团是与市场机制有机交融在一起的、开放性的企业组织。
(三)企业集团化发展的主要动因。
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与企业追求对交易成本的节约有着密切的关系。当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企业通过市场交换自己的产品或劳务时,就会产生费用。这些费用后来被称为交易费用。为了尽可能避免市场交易费用,处于生产过程的产、供、销不同环节的经济单位倾向于一体化成一个大企业,从而将外部市场内部化,把纯粹的市场行为转变成企业内部受到监管的交易关系或组织协调关系。在这种增加的组织成本低于减少的市场交易费用的条件下,企业有效地实现了对价格机制即市场的替代。但当一体化达到一定程度,企业内部就会出现管理的失真、失控,企业为了维持其庞大组织的运转,需要支出昂贵的组织成本,从而又产生规模不经济。因此,主体企业开始尝试不把所有相关企业都一体化,而是将某些企业作为其外部组织,与其形成相对的市场关系,并通过契约、资金、技术、销售等纽带和它们维持联系。企业在节约交易费用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一体化组织的规模和分散风险的优势,这样就产生了一种介于企业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的中间组织形式,即企业集团。
此外,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还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和形成垄断优势有关。
二、我国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企业集团是从横向经济联合起步逐渐发展壮大的。
改革开放初期,为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按照生产社会化的要求组织生产运行,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横向经济联合的方针政策,出现了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名优产品为龙头的联营、合营企业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为我国企业集团的孕育发展创造了条件。1987年底,国家有关部门在总结横向联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企业集团的建议,将发展企业集团作为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从那时起,我国企业集团获得长足发展,截止到1995年6月底,登记成立的各类型企业集团已达2万多个(注: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课题组:《中国工业经济的规模:外延式、小规模、低水平》,1997年9月。),并且在企业集团的组建方式、结构模式、功能建设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指导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确立并不断完善。
1987年12月国家体改委和原国家经委联合颁发了《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企业集团的文件,它标志着企业集团工作正式纳入国家的政策指导。之后,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集团的发展,1991年国务院71号文件批转了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原国务院生产办《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1997年国务院15号文件批转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意见》。期间,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又将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这些文件、法律一脉相承、不断递进,共同构成了指导和规范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政策纲要。
1.突出了指导性。我国企业集团是在现代企业制度还未建立,市场体系尚不健全,政府职能还没有完全转变的情况下开始组建的。因此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很多,这些政策对企业集团的含义、性质、功能、结构,组建集团的原则、条件,集团的内部管理和外部条件,集团发展的目标等作了阐述,虽然有些还是粗线条的,但方向明确,思路清晰,步骤稳妥,对企业集团的实践意义重大。
2.体现了制度创新。71号文件对企业集团的组建提出了四个层次,即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在当时的发展阶段上强调了企业集团的联系主要是人财物产供销六统一。15号文件适应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把企业集团的组建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联系起来,明确提出产权关系,强调企业集团要建立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此外,还提出建立出资人制度、资本金注入制度、设立集团财务公司等,使企业集团的制度建设不断创新和完善。
3.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在投资决策权方面,规定投资规模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由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决策,这相当于省级政府的投资决策权;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集团可在国家或省级计划中实行单列;赋予试点企业集团外事审批权和自营产品进出口权;试点企业集团公司经报批可以成为控股公司,即对外投资可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少数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试点企业集团还可享受有关企业兼并的政策等等。
(三)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1991年国务院71号文件确定了55家(后调整为57家)大型企业集团进行首批试点,1997年15号文件又将试点企业集团扩大到120家。各地也确定了重点扶持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试点工作在一些关键和难点问题上取得了进展和突破。
1.初步建立起产权联结纽带。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的产权关系是构建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体制的基础。试点集团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初步理顺了资本关系:一是国有资产授权持股经营,如一汽集团、五矿集团等,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将原来国家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的国有产权授权集团公司持股,从而确立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的母子公司关系;二是发挥母公司的主体作用,通过投资、收购、兼并等方式,构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参股关系;三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将其所辖的国有企业,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并入企业集团,作为全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进行持股和管理;四是横向持股,即企业通过对集团母公司进行参股,以股东身份加入集团。
2.推进了公司制改造。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试点企业集团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第一批57家试点企业集团中,有15家企业集团参加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有32户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实现了公司制改建。试点集团还积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对我国国有企业集团的治理结构进行了有益探索。
3.扩展了集团功能。试点企业集团随着投融资、外贸功能的扩大,开始探索向工、贸、科以及金融相结合的综合性方向发展,加强了母公司在制定发展战略、调整结构、协调利益方面的主导作用,开始通过市场经济的方式运用资金、技术等优势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强化了集团内部专业化分工,促进了集团整体效应的发挥。
(四)我国大型企业集团仍面临自身发育不足和体制不配套等问题。
1.经营规模不够大,经济实力不够强。长期以来,我国以大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化大生产体制始终未能形成,重复建设、投资小型化、分散化的问题突出。
——绝对规模小。我国首批确定的55家企业集团的销售收入总额仅相当于日本新日铁一家的销售额(注:徐溯经:《国有控股公司试点的几点思考》,《中国工业经济》1996年第9期。)。1995年我国汽车工业拥有整车厂122家,改装厂626家,企业数量堪称世界之最,可年产超过5万辆的汽车厂仅6家,全国年产总量150多万辆,仅为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1/5。我国最大钢铁公司宝钢集团1994年的销售额只相当于同期世界500强中最小的钢铁公司——韩国浦项钢铁公司销售额的1/3。很多企业集团的规模达不到最小有效规模(MES,minimun efficient scale)。
——产业集中度低。1993年我国煤炭采选业、普通机械制造业、纺织工业最大四家集中度分别为11.3%、3.26%、1.75%(注:齐捧虎:《略论大企业的宏观调控》,《经济改革》1996年第1期。)。1996年国内7大汽车集团的轿车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为67%,与世界汽车生产大国三厂集中度超过80%的规模水平相差甚远(注: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灌木与栋梁——成长中的中国汽车工业》,《研究参考资料》第63期。)。
2.企业改革滞后,集团内部管理体制不规范。我国大型企业集团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并且相当一部分是老企业,虽然有的已改成公司制,但转换经营机制的任务艰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企业负担沉重,企业办社会现象突出,集团母公司投资功能不强等。集团内部尽管采取了各种形式的资本联系,但由于成员企业在多数情况下,不是企业自身选择的结果,具有不同隶属背景的企业,利益变得难以融合。尤其是同业合并的集团,原来都是相互独立、结构同型或少有生产交易关系的企业,组合起来尽管在名义上扩大了集团的资本和规模,但实际的生产技术体系并没有根本的改变,专业化协作并未建立,使得企业之间的资本联系脱离了生产技术关系的制约。一些子公司各自为战,相互竞争,没能发挥整体优势。
3.科技投入不足,技术创新能力薄弱。1996年,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重只有1.1%(注:国家统计局:《1996年度全国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开发统计报告》。)。而日本日立公司占6.3%(1990年),3M公司占6.5%(1988年),佳能公司占14.6%(1983年)(注:傅家骥、雷家骕:《改革成功的基本标志:企业主动追求技术创新》,《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1期。)。1996年,在大中型工业企业中,仅有34%的企业有技术开发机构,平均每个大中型企业仅有0.5个技术开发机构,且在有技术开发机构的企业中,技术开发活动也不够理想,30.1%的机构无经常性开发任务(注:国家统计局:《1996年度全国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开发统计报告》。)。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紧密结合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1996年大中型工业企业引进吸收比为1:0.04,而工业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保持在1:3左右(注:国家统计局:《1996年度全国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开发统计报告》。)。新产品开发周期美国只用6个月时间,我国则需18个月。而且我国的科技成果只有20%能转化为生产力(注:国际统计信息中心文兼武、余芳东:《经济增长质量的中外比较》。)。我国企业集团远未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4.政府职能转变迟缓,条块分割、行政干预影响企业集团健康发展。目前,由于改革的渐进性和利益调整的艰巨性,政府部门事实上仍然比较直接地控制着企业集团,包揽了大量属于企业集团的事务。同时,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不健全,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未能分开,如何理顺企业集团母公司与国家的产权关系一直是个难点问题。在一些企业,当好的投资项目需要设立新的公司来开展,却并不需要或者不愿意有其他合伙人参与时,由于集团母公司还没有得到国家授权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因此不能单独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以至于出现了出资1元成为合伙人的不合理现象。有的地方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在集团的组建上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一哄而起,贪大求快,甚至依靠行政手段,以“拉郎配”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给集团的发展留下隐患。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也使企业集团的资本流动、市场交易受到行政壁垒的多方面限制,影响了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发展。
三、大型企业集团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大型企业集团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和骨干。
大型企业集团与大规模生产方式是相辅相成、相伴相生的,大型企业集团能够适应大规模生产的需要,建立和组织起大型专用设备、大型厂房、庞大的资金运作、强有力的科技开发以及发达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体系,不仅在量上而且在质上都是中小企业难以望其项背的。目前,国家集中力量抓好的1000户国有大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其数量只占全部国有企业总数的0.33%,却占国有资产总额的48%,占销售收入的49%,占利税的71%(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搞活国有企业的几个问题》,1996年3月。)。在一个地区一两家大型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的好坏往往左右着整体的变化。以北京市为例,首钢集团前两年盈利较好,但扣除首钢,北京市利润却是下降的,1996年首钢经营状况不景气,利润下降较多,但扣除首钢后,全市利润却为增长(注:国家统计局:《工业经济运行综述及1997年趋势展望》。)。大型企业集团还在国民经济的关键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电力行业6家试点企业集团的发电量占全国的一半以上,经营范围覆盖了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和西北五大电网,其经营和发展状况,对全国的电力供应及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要实现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就必须依靠和鼓励大企业及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搞好这些大企业、大集团,就抓住了关键的少数,就抓住了搞好国有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龙头。
(二)大型企业集团是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基础,是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力。
资本、商品以及技术在国际间的流动,主要是依托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现的。大型企业集团由于其产品质量高、市场竞争力强,往往比其他企业更具有突破国内成长空间限制、开拓国际市场的愿望和能力。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工业企业能列入世界500强。而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国民经济的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在我国企业大步走向国际市场的同时,国外大企业也在大规模抢占中国市场,世界500强中进入中国投资的已有230家。我国要在未来世界经济格局中占据应有的地位,就必须加速大企业、大集团的成长,通过鼓励市场竞争、加强政策引导等办法,促使他们实现优势扩张,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
(三)大型企业集团带动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宏观调控的传导点和作用点。
企业集团以大企业为核心,但企业集团又不等于单个的大企业,在企业集团中,聚集着一大批中小企业。企业集团正是通过专业化协作原则,将大、中、小企业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庞大的企业共生体。在集团中,大企业以资金、技术、名优产品的优势影响和带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则以“小而精”、“小而专”的特长围绕集团的整体目标行动。这种由产权联结而形成的企业群体利益的一致性和行动的有序性,一方面有利于克服众多中小企业之间的盲目竞争,增强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性。这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突出重点、抓大放小,实现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的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四)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和产业结构高级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有资产存量越来越大,截至1996年底,仅经营性国有资产就达4.9万亿元(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分析》。)。这么庞大的资产规模,却存在结构上的严重不合理,其突出表现是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式结构,国有经济战线过长,整体素质不高。重点建设、生产能力过剩、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仍在加剧着这种不合理。资产增量的投入,对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仅靠有限的增量很难主导整个经济结构的变动。因此,必须把结构调整的重点放在资产存量上。存量调整的方式主要是经济的办法,即兼并、联合、出售、参股、控股等,而其组织载体将历史地由大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去承担。我国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实现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甚至跨国发展,不仅使企业集团有条件在更大范围实现资产重组,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和运营效益,克服地区产业结构的封闭性和趋同性,而且也使集团实力不断壮大。此外,大型企业集团所拥有的资本运营能力、科技开发能力、新产品创新能力,能够促进产业技术进步,促进新一代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产业结构素质,推动我国支柱产业向资金、技术密集型发展。
(五)大型企业集团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生长点,对构建我国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意义重大。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今后政府机构不宜直接经营国有资产。但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设立一个机构代表国家行使众多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能,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这种机构就是《公司法》中所讲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其性质应当是独立经营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法人,其具体实现形式目前尚处在探索和试点之中,如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总公司为基础组建的行业性控股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等都有可能成为生长点。应该说,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具备良好的条件。其一,它的企业性质与授权投资机构的要求相一致;其二,大型集团公司已具有一定的资本运营能力,国家确定的首批企业集团已通过控股、持股等方式,初步建立起比较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与授权投资机构的组织结构要求基本相符;其三,大型企业集团具有人才和管理的优势,制度建设比较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力、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的相互制衡,具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素质和能力。目前,国家已开始这方面的试点。如前不久由金陵、扬子、仪化、南化、江苏石油公司联合组成的东联石化集团,国务院已明确其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并赋予了相应的权利责任,如对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管理和监督等。此外,大型集团公司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后,还可以形成对政府中观经济管理职能进行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中观经济管理职能主要由政府专业经济主管部门承担,其职能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集团公司相似,主要是投资决策、生产任务的调配、价格政策的制定、主要原材料的组织供应等。这种将中观经济决策政府化,是造成政企不分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集团公司联结宏观与微观,负责跨单位的交易协调与整体发展战略的企划,有利于促使政府从一些不该管的事务中脱身出来,减少政府管理经济的层次,集中力量搞好宏观调控,从而对构建我国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有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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