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与非直接利益冲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与非论文,利益冲突论文,群体性事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10)03-0069-04
以1956年毛泽东发表《论人民内部矛盾》为标志,表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政治稳定的主题。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社会由政治分层进入到经济分层,物质利益冲突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根本原因。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内部矛盾的类型、成因和演进路径都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其中,群体性事件增多成为中国社会冲突的崛起性标志,从而使传统的物质利益冲突逐步转向非直接利益冲突,对中国现代化的政治稳定构成了主要挑战。
一、群体性事件与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凸显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的发展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引发中国社会冲突的形式和路径都发生巨大变迁。改革开放前后,中国社会冲突的形式发生了三大变化:一是从阶级冲突、意识形态冲突为主转变为物质利益冲突;二是从个人利益冲突转变为群体利益冲突;三是从直接利益冲突转变为非直接利益冲突。其中非直接利益冲突尤为凸显和关注。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事件数量增多、涉及面广、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多、行为越发激烈等特点。2005年发表的《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2008年从贵州瓮安、云南孟连、重庆、海南三亚一直到甘肃陇南,接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让整个中国为之震动,接连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凸显出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特点。
路易斯·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把冲突界定为“冲突是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的目的是要破坏以致伤害对方。”[1](P45)。从L·科塞对冲突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他把社会冲突的根源归为两类:第一类是物质性原因,物质性原因是指权利、地位和资源的分配不均;第二类是非物质性原因,非物质原因则是指价值观的不一致。物质性关系与非物质性关系是社会冲突的两个基本原因。近些年,非直接利益冲突成为中国社会群体冲突的主要形式。中国社会过去的主要群体冲突是直接利益冲突,直接利益冲突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人群以制度或者非制度渠道表达物质利益诉求。直接利益冲突的范围限制在一定范围,即参与冲突者是物质利益受到损害相关的人群,他们的诉求目标比较单一,就是寻求物质利益的补偿。非直接利益冲突和直接利益冲突的主要区别有三个方面:一是非直接利益冲突与直接利益冲突参与的主体不同,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主要是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人群;非直接利益冲突主要参与者是和冲突没有切身利益的人群;二是非直接利益冲突和直接利益冲突的诉求目的不同,直接利益冲突主要诉求目的是物质利益,非直接利益冲突诉求主要是政治利益和价值诉求;三是两种冲突产生的原因不同,直接利益冲突的原因是对利益受损的不满,而非直接利益冲突是对社会的公平公正基本价值观念的不满。
非直接利益冲突表明参与冲突的大多数人群同事件的发生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同时关注的不是物质利益问题的诉求和解决,而是对社会的价值观念,特别是公平公正观念产生了不满。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社会学家科赛认为:冲突产生于社会报酬的分配不均以及人们对这种分配不均表现出的失望,只要不直接涉及基本价值观或共同观念,那么,它的性质就不是破坏性的,而只会对社会有好处。传统的直接利益冲突主要属于物质性原因引起的,它不会上升到对社会的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的怀疑,不会威胁到这个社会统治“合法性”基础;而非直接利益冲突则不同,参与冲突的人群不是为了自己的物质利益,也不涉及到自己的物质利益,而是对社会的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产生了怀疑和不满,这种不满长期积压在心里,群体性事件只不过是一个发泄的渠道和借口。
中国非直接利益冲突折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中国社会冲突正在由物质性冲突转变为价值观念的冲突。“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城市社会中正在产生着一种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类型,即由社会价值观念的差异导致的社会冲突。根据统计分析的推论,利益格局变动本身尚不足以导致冲突行为的发生,由体制不完善导致的不公正感和生活满意度下降才是导致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2](P251)。
非直接利益冲突形成的根源是由直接利益冲突发展而来的,它是直接利益冲突的进一步升级。非直接利益冲突从根源上追溯,起因仍是部分群体在利益格局变迁中自身利益受到直接损害或者相对损害,由此引发人们对物质利益的不满,而且通过合法渠道得不到表达和解决,逐步转向对社会公平公正等基本价值观念的怀疑。从直接利益冲突到非直接利益冲突的转变,表明冲突内涵和类型发生了本质的转变。
二、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冲突路径的变迁与演进
利益格局变迁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在社会利益格局中所处位置的变化,其实质就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在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过程中获得利益的差别。从物质利益分析社会冲突产生的根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无疑对此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马克思恩格斯就是从经济因素入手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矛盾冲突的不可调和性。
物质利益矛盾是社会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已经得到学术界较为广泛的认同,但是,利益矛盾如何导致社会冲突行为的发生,成为学术界更加深入探讨的话题。利益矛盾是直接导致社会冲突行为的发生,还是间接导致冲突行为的出现?如果利益矛盾是间接导致冲突行为的发生,又是通过哪些中介变量发生转换的?这些命题成为学术界深化社会矛盾和冲突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阶级意识是阶级社会从阶级矛盾到阶级冲突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简单地在探索资本主义社会冲突产生的原因面前止步,而是进一步探索了社会冲突,至少是资本主义社会冲突产生的条件、步骤等内容,这些探索实际上包含了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通过哪些中介变量(步骤)才会产生阶级斗争的行为。
马克思从生产关系的独特视角,以经济(物质)利益为主要内容,探索了在资本主义雇佣制度下,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阶级和两大阵营,即财富积累的资产阶级和贫困积累的无产阶级,“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3](P287)这种贫富两极分化的利益格局导致了资本主义两大阶级冲突行为的不可避免性。
同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探索了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路径和条件,提出了无产阶级从自在阶级转化为自为阶级,从而形成自己的阶级意识和阶级觉悟,是无产阶级采取共同行动和夺取政权的必要条件。在《哲学的贫困》一文中,马克思进一步细化了阶级存在的方式,提出并区分了“自在阶级”(class-in-itself)和“自为阶级”(class-for-itself)的概念,这对范畴成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其以后学者分析阶级矛盾和冲突路径的重要范式。“仅仅是大批工人的共同经济地位和他们与资本家的共同利害关系,只能使他们对资本来说形成一个‘自在阶级’;只有在他们与资产阶级的对立和冲突中,逐渐意识到自己的共同处境和利益,并团结起来,才能成为一个有意识的‘自为阶级’”[4](P233)。一个以社会群体的形式存在的“自在阶级”,虽然可以取得改善工作条件,减少工作时间,甚至增加工资报酬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斗争胜利,但绝不会取得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胜利。处于“自在阶级”阶段的无产阶级斗争目标指向物质利益,转化为“自为阶级”后,其斗争目标转向政治斗争。从“自在阶级”转变为“自为阶级”是无产阶级斗争内容、目标和性质的重大变化,只有通过自觉的认知、教育和实践的觉悟过程,才能产生阶级意识,才可能采取集体共同的行为实现自身的阶级利益。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主要从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视角,阐述了只有形成自己的阶级意识,工人阶级才能从自在阶级转变为自为阶级,才能导致了阶级冲突行为的发生和共同胜利,从而夺取政权,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阶级意识的产生是“自在阶级”转变为“自为阶级”的关键环节和不可或缺的要素。阶级意识的形成是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冲突和斗争行为的中介变量和主要环节。
英国著名的社会史学家汤普森在他的名著《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一书中进一步深化了工人阶级从贫富分化到阶级冲突行为发生中介变量的认识。“我强调阶级是一种历史现象,而不把它看成是一种‘结构’,更不是一个‘范畴’,我把它看成是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确实发生(而且可以证明已经发生)的某种东西,当一批人从共同经历中得出结论(不管这种经历是从前辈哪里得来的还是亲身体验到的),感到并明确说出它们之间的共同利益,他们的利益与其它人不同(并且常常对立)时,阶级就产生了。”[5](P78)。汤普森这段话包含了阶级形成的几个根本性要素,他认为在阶级形成过程中,阶级成员除了具有共同的经历之外,还需认知到共同的阶级利益,即产生阶级意识。汤普森的观点继承了传统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形成理论的传统,在此基础上,他的重要贡献是进一步提出了“阶级认同”的概念,并指出阶级认同是无产阶级从利益分化到冲突行为发生的中介变量。因此,在阶级社会里,从阶级矛盾出现到阶级斗争实际行为的发生,需要从客观阶级,经过认同阶级,再到行动阶级的三种阶级形态的转变。
(二)社会公平感是现代社会从利益受损到冲突行为发生的主要中介变量
除了阶级认同中介变量之外,是否还有其它变量会导致人们冲突行为的发生。
在阶级社会的典型特征逐渐消退,阶层社会特点逐渐上升的情况下,社会公平感逐渐成为从利益格局变化到冲突行为发生的中介变量。
社会公平是直接影响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社会公平既是由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所形成的社会公平环境所决定的,也是由个人对社会公平的主观感受和主观评价所决定的,即是由客观社会因素和主观心理因素共同决定的。社会公平感是指人们对自己在社会中所获得的收入、地位和声望与其他人比较或者与自己过去比较而获得的一种主观评价。社会的公平是通过大多数人的社会公平感体现出来的,社会公平感的获得与个人的各种主观心理因素有关,也要受到各种客观社会因素的影响。
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公平理论,他认为,一个人对他所得的报酬是否满意不能只看其绝对值,而要进行横向的社会比较或纵向的历史比较,看其相对值。也就是说,人们总是要将自己所做的贡献和所得的报酬的比率与一个和自己条件相等的人的贡献与报酬的比率进行比较,如果比率相等,则认为公平合理而感到满意,否则就会感到不公平、不合理。除了横向比较以外,人们还会和自己的过去进行纵向比较,即把自己目前投入的努力与所获得报偿的比值,同自己过去投入的努力与所获得报偿的比值进行比较,只有相等时才觉得公平。
中国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本质是利益关系和利益分配的再调整过程,随着中国利益格局的分化和调整,必然影响到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公平感的变化,并对人们的社会心态和行动产生直接的影响。为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人民内部矛盾研究”课题组专门设置了“利益格局变动与公众对社会问题和冲突的主观认知”和“利益格局变动与人们的冲突行为倾向”两个命题。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中国城市居民社会观念调查》的问卷调查结果分析报告证实:“人们近年来利益的变动情况并没有对冲突倾向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人们的社会公平感和满意度则对人们的冲突影响产生了直接的作用”[5](P248)。
三、利益相对剥夺感与非直接利益冲突的产生
利益格局变迁导致的最重要的结局是不同群体利益再分配的变化,这必然导致原有利益格局的坍塌,新的利益格局的形成。在这个变迁过程中,部分利益群体获得利益相对较多,而另一部分群体获得的利益出现受损状态。利益受损群体主要有两种状态和形式:一种是绝对利益受损群体;另外一种是相对利益受损群体。利益受损者必然对其心理和社会认知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导致社会冲突行为的发生。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着重探求了利益绝对受损群体与阶级冲突之间的行为变化。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冲突的原因在于无产阶级生活条件的绝对下降,马克思经典作家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绝对利益受损群体”的概念,但是他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冲突的术语中,通过“贫富两极分化”概念蕴含了绝对利益受损冲突的涵义。
中国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是中国近代以来社会利益格局剧烈的变动时期。大部分群体从这个变动中获得了或多或少的利益,但也有少部分人处于绝对利益受损状态,如贫困地区的部分人员和部分弱势群体等,随着国家扶贫力度的加大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绝对利益受损群体数目逐步减少。
随着人们对社会冲突研究的深入,人们更加关注相对利益剥夺感和相对利益受损群体对社会冲突的影响。改革开放中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中利益格局变迁的逐渐凸现的力量,也是当今影响我国社会冲突的基本力量。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是指相对于其它群体或者相对自己以前的某个阶段获得的利益相对下降的人群。由于中国改革开放和利益格局的变迁是个动态过程,因此,利益受损群体在不同阶段呈现出阶段性变化,例如: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知识分子处于利益相对受损阶段,曾经流行的“拿手术刀不如剃头刀,搞原子弹不如卖茶叶蛋的”流行语就是对当时脑体倒挂的真实反映。同样,国有企业的下岗和失业人员在1990年代中后期由获利者群体转变为典型的利益相对受损群体。
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在利益格局中的变化直接导致的是他们社会心理——相对剥夺感的出现,“相对剥夺感”是由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弗在《美国士兵》一书中首先提出的,后有墨顿在《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一书中加以系统阐释,并发展为一种关于参考群体的行为理论。相对剥夺感是一种很矛盾的心理状态,此种心态的产生是由于,人们将自己的命运与那些既和自己的地位相近,又不完全等同于自己的人和群体作反向的比较,并把对比的群体作为自己潜在的对手。相对剥夺感的强度与经济收入以及社会贫富差距的程度基本呈正相关关系。生活境遇尤其是经济水平较差的群体,相对剥夺感较强,并且贫富差距越大,这些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就愈强。
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阶级斗争的原因时,除了关注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外,也曾经关注过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社会心理。他曾形象地比喻:“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子都是这样小的时候,他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需求的。但是,一旦在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房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他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只能有很低的要求;而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越发感受压抑”[3](P367)。这段话表明了马克思还关注相对利益受损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对社会冲突的影响,“对于小房子的居住者和工人来说,虽然他们的处境也在逐步好转,但是,一看到近旁耸起的、以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的宫殿和资本家获得的巨额剩余价值,本来可以由处境的改善带来的满足感便荡然无存,不满油然而生。这种现象称为相对剥夺,小房子的居住者和工人产生了各自的相对剥夺感”[6]。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中国城市居民社会观念调查》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心理和行为变化研究时表明:“在利益格局变动中受益较多的群体,更可能对当前的社会公平程度给出较高的评价;相反,那些在近年来利益受到绝对或相对损失的群体,则更可能产生较强烈的社会不公平感,对社会公平程度的评价相对较低”[2](P26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稳步增长,在利益格局变迁中的绝对受损群体数目逐步减少,同时,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数目持续不减。关于目前中国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人群还没有一致意见,主要包括以下群体:农民、农民工、城市下岗和失业人群、社会弱势群体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人群。这部分人群数目庞大,他们在改革开放中获得了比改革开放前更多的收入,同时,和其它群体相比较,他们获得收入相对较少,甚至牺牲了某些利益。这些数目较大的利益相对剥夺感群体的不满情绪一方面得不到制度化的渠道宣泄出来,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受损状况得不到有效的补偿和解决,成为当前中国社会冲突的主要潜在群体。梅尔顿、古尔等人将相对收入学说用于政治学领域内,得出“相对不满情绪导致革命”的结论。他们认为现代的社会革命和社会冲突,不是由人们的生活状况恶化引起的,理由是,尽管他们的生活状况比过去有所改善,但他们感到自己仍然落后于别人,或认为别人的生活状况改善得更多、更快,由此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和失落感。正是这种不满情绪使他们倾向革命,参与社会冲突。杜生贝、伊斯特林、米香、梅尔顿、古尔等人的研究工作从理论上解释了,为什么那些经历快速经济增长的国家,经常会发生大规模的社会冲突,社会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这是因为快速的经济增长,往往或必然地导致收入分配格局的巨大改变,使得城乡差距、地区差距、阶层差距迅速扩大,加剧了社会的不满情绪,最终引发社会冲突,甚至社会革命。因此,控制财富分配差距是现代社会保持稳定的必要措施[7]。
四、提升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社会公平感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根本路径选择
首先是化解社会不公平带来的收入分配差距。中国社会不同群体不公平感并不是简单地来自收入分配领域的正常差别,而是主要因为权力导致的腐败收入、部门经济和垄断经济导致的收入差别,差生了严重的不公平感。当前,解决中国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成为解决各种矛盾的主要路径选择,大多数人笼统地建议从收入分配领域入手,在经济领域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真正解决社会不公问题,首先应该从权力干预经济社会入手,着重解决腐败收入、部门经济和垄断经济,否则,单单解决经济领域的分配问题,对中国社会公平问题只是舍本逐末,解决权力经济才是釜底抽薪之举。
其次是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补偿机制。中国的改革是一个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再分配和再调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失,因此,必须在改革进程中承担代价和成本的群体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如下岗职工、征地过程中的失地农民等,避免改革进程中的利益获得者和利益受损者两极分化,通过补偿等制度使不同群体的利益差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三是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诉求等政治权利。中国群体性事件揭示了在改革过程中不仅存在着经济分配的不公平,更存在着政治权利的不对等性。其中,政治权利的不对等性更是中国群体性事件增多的深层次原因。遏制强势利益群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干预趋势,提升弱势群体在利益表达、利益诉求等政治权利的分散化、弱势化趋势,实现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渠道的制度化是中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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