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成为国有企业所有者银行的思考_银行论文

工商银行成为国有企业所有者银行的思考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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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主银行,是指与某企业有着长期、固定的交易关系,并占有该企业最大融资比重的银行,它往往是一个或少数几个有影响的银行拥有一个公司的最多或近于最多份额的股票而成为该公司最大股东。主银行作为企业最大股东与企业利益的一致性,使得主银行有充分的动力向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信息服务,也有充分的责任和权威向企业派驻人员、监督企业运转,直至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更换经理人员等。所以,主银行与企业之间不单纯是融资关系,而是有着综合性的交易关系。这种交易关系是长期的、固定的,它对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工商银行不仅是国有金融机构,而且迄今为止是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主要债权人。但是,工商银行对国有企业运转的监督和干预都十分乏力。首先,工商银行无权派员进入企业的经营决策圈,对企业内部信息的获得十分有限,基本上是企业提供什么样的报表和情况,就相信什么样的信息。其次,工商银行对企业的监督约束缺乏刚性,由于企业的经理人员安排主要由政府决定,工商银行无权干预,所以,工商银行在发现企业经营绩效不佳、自身信贷资金面临损害时往往束手无策,最多只能提提银行这一方面的意见,而这意见又往往不能改变企业的经营方略。工商银行对企业监督约束权力的缺乏与工商银行主要债权人的身份是十分不相称的。我们认为,在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工商银行作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主要债权人,作为我国一家最有影响力的城市银行,它有必要、也有可能借鉴日本、德国的成功经验,成为这些国有企业的主银行。这也就是工商银行在我国企业转制中新的定位,最近我国颁布的《贷款通则》对企业“主办银行”所作的规定又为这一定位提供了新的必要与可能。

(一)

工商银行要成为国有企业的主银行,必须具备以下几点:

1、持有企业最多或近于最多的股份, 成为企业的最大股东,以形成对企业的有效制衡机制。为此,必须派员进驻企业,包括派驻董事或监事。

2、除直接持有企业股份外, 成为其它一些股东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其目的除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外,主要是通过间接管理股票,进一步强化主银行对企业的控制权。

3、继续保持企业主要债权人的身份。 不但有能力向企业发放短期贷款,而且有能力向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和组织银团贷款,必要的时候,还要有能力对陷入危机的企业提供各种援助,如减免利息、延期还款、提供紧急融资等。

4、支持国有企业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造, 并建立起高效合理的现代企业管理结构。

5、改变目前的债权债务比例关系。一方面, 要使国有企业放下沉重的历史债务包袱,保持合理的负债水平,做到转制后的国有企业能够轻装上阵;另一方面,要使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得到改善,有问题资产得到明确处理,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项指标回落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限度之内。

要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债务包袱问题,使企业与银行都恢复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就必须要有相应的资金注入。但是,在目前通货膨胀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国家是很难拿出一笔巨额资金来作这种注入的。为此,只有在现有的资产结构上想办法。

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都告诉我们,政府和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都不是万能的。在某些领域,市场配置失灵,需要政府的组织与引导;而在更多领域,则是政府配置资源的手段失效,需要市场配置起作用。所以,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有过企业是国营还是私营方面的探索,只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今天,这种探索应该说在某些方面有了某些比较一致的认识。例如对政府直接投资的国有企业经营范围,比较适宜的就限于非竞争性行业。如社会治安、国防、教育、卫生等共用品生产领域,以及具有潜在比较优势或动态优势,但在初始时期缺乏当期投资效益,需要政府进行基础投资和示范投资以推动经济转型的领域。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其目的就在于办对国家对公众都必须去办但非政府当事人又没有兴趣去办的项目。所以,竞争性行业,一般来说国有企业都可以退出。我国国有企业的工业产值占比尽管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已由80%下降到50%以下,但与西方发达国家最高比例时也仅占20%相比,这个比例还是相当高的,当然,这里还有一个社会制度不同的因素在内。不过,从社会经济发展构成的实际需要来看,我国国有企业在许多竞争性领域还是可以让出的。

我国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让出,可以吸收更多的非国有经济在该领域的投入,以替代出相应的国有企业的资金,集中到国有企业应投入的领域去,把国有企业的事情办得更好。所以,这种让出不但在总量上没有削弱国有经济,而且通过结构优化加强了国有经济。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就可以对国有企业的转制以及工商银行主银行地位的建立进行具体构思了。

第一,在现有的国有企业中,有20%是绩效优良的企业,它们基本上处于竞争性领域。这部分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其股份要上市交易比较容易,在这方面,我国股市所进行的绩优企业的上市基本上都是成功的,有较可靠的经验。绩优国有企业的股份售出后,可将国有资金这一块抽出来,主要用于补充其它必须保留的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降低其负债比例。同时,工商银行利用其网点优势和信息优势、积极开展售出股票的代理保管业务,作为主银行,在继续保持主要债权人身份的同时,保持对原企业的股份间接控制。

第二,对占国有企业最大比例的绩效一般,在经营上虽然有困难,但又具有扭亏为盈潜力的企业。工商银行一是将沉淀的贷款部份转化为对该企业的股权,因为在此类企业当中,沉淀贷款尚有实物资产对应,所以这种转化是可行的。这样,工商银行将在相当程度上成为此类企业的大股东,确立自身的主银行地位,并以此真正参与到企业的经营运转中去;二是代理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以工商银行的信誉优势引导居民购买这些债券,以此改善国有企业短、中、长期负债比例结构,减轻目前企业效益不佳时的当期还贷负担;三是在对上述沉淀贷款和需要转作长期的贷款进行了处理之后,对其余可进行正常周转的贷款要严格按信贷原则办事,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第三,对已占国有企业20%的资不抵债的企业,要将其真实的经营、财务状况由暗翻明,重新进行资产清核。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资不抵债,但拿掉债务包袱后企业的经营尚可持续的项目,工商银行可视同政策性贷款项目作停息挂帐处理,分帐核算,其利息损失由工商银行与财政结算。对极少数严重资不抵债、自身经营已无法维持的企业,可按照《破产法》让其破产,破产企业拖欠的银行贷款除按破产偿债程序从破产中收回一部份外,还有一部份需要予以核销。核销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工商银行自己的呆帐核销准备金,二是由国家承担。如冲减工商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或冲减财政在中央银行的存款等,但对破产应持慎重态度,因为破产要处理的不仅仅是债务问题,还有社会保障问题。

(二)

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及工商银行作为国有企业主银行地位的建立,上述只是一个主体构想,具体实施则还有一些需要说明的问题。

首先,在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工商银行作为主银行,应该持有并经营企业的股份。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对此,今后需要有一个政策法令的调整问题。实际上,多数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是将证券投资业务作为其业务经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的,不过即使在目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我们认为,仍不影响工商银行作为国企主银行地位的建立,因为工商银行虽然不能“拥有一个公司的最多或近于最多份额的股票而成为该公司最大的股东”,但是它都实实在在地是“与某企业有着长期、固定的交易关系,并占有该企业最大融资比重的银行”。

其次,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债务包袱问题,工商银行还要承担一块在利率和期限上都有所优惠的贷款。这种实质上的政策性业务与工商银行商业化改革的要求是相似的。但这种政策性业务是过渡性的,目前可在工商银行内部分帐核算、分帐管理,由国家财政承担政策性业务的损失,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在国有企业效益好转之后,工商银行对国有企业在面临危机时,根据自身财力、根据自身总体利益需要所施行的种种优惠政策,则应成为作为主银行的工商银行经营总方略的一个组成部份,由工商银行自身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国有企业转制是处理企业历史债务的关键时期。抓住这个时机,一则可以使工商银行的主银行体制建立较为容易,二则可以及时阻止目前愈演愈烈的企业逃债废债现象,保护国有资产。所以,对工商银行国有企业主银行地位的建立要持积极态度。把工商银行办成国企主银行,这也就是工商银行对国有企业转制所给予的最现实、最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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