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与效率:农村金融问题的核心——由当前农村金融改革政策引发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改革论文,农村金融论文,几点思考论文,效率论文,资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金融问题的重要性源自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性和长期性。长期以来,解决农村金融难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提出以后,各方面讨论农村金融问题的热情更加高涨,金融高层就农村金融改革整体框架的表述也日渐清晰。然而,在对目前农村金融改革政策框架分析之后,我们认为,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
一、问题的提出
现阶段农村金融改革政策设计,根据吴晓灵、苏宁等的表述,基本如下: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是规范发展适合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金融组织,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作用,建立农村信贷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具体措施包括: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在商业化改革方向的基础上,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三农”的作用;推进邮政储蓄改革,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促进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市场化的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等。农村金融改革目标是增强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服务功能,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吴晓灵,2006;苏宁,2006)。
应当说,上述表述体现了近三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但是,仔细分析各项政策及其实施要求,我们觉得还是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根本问题还是在对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关系的认识上。根据上述表述,农村金融要支持、服务“三农”,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就是解决“三农”贷款难问题。这种一边倒的基本主张,在逻辑上只能导出在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前提下,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在于完善合乎一定标准的狭隘的、局限于农村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基本政策。应当说,目前的农村金融改革政策思路具有三个特点、一个矛盾和两个疑问。三个特点,一是金融全力支持“三农”的一边倒,二是农村金融供给要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需求决定论,三是狭隘的农村金融机构观。一个矛盾是,让资金回流农村与资金至少追求社会平均利润的矛盾。两个疑问,一是对现有的所谓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是否符合需求决定论,二是按照需求决定论,能否实现政策预期的目标,即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对于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关系,周小川已作过结论式的阐述(周小川,2004),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是平等、互利互惠、良性互动的关系,不能靠挤压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经济。应当说这种认识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应当树立“农村金融”的相对主体性。一旦如此,我们就会对农村金融改革目标有新的理解。农村金融改革不在于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农民贷款困难与否不是衡量农村金融改革成败的标准。这正如城市现代金融一样,城市金融稳健运行并不意味着城市中的经济主体贷款都不困难。农村金融改革目标应当是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和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良性互动。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点不在于构建一个怎样的组织体系,更不是强行向农村输入资金,而是要形成针对或面向农村的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供给,并且使这个金融资本供给有效运作。构建组织体系不一定带来金融供给,靠法律、行政手段输入的资金不是金融资本。涉农的金融供给必须自愿地建立在对“三农”的收益预期之上。基于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中城乡金融市场的特点,涉农金融供给也不必局限于狭隘的农村金融观,而应立足于统筹城乡金融资源的角度。同时,对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特点之间的关系也需要重新讨论,要仔细分析需求决定论结果的现实可行性,仔细分析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相适应的具体层面。
二、需求决定论的结果与供求双方适应的层面
(一)农村金融需求决定的结果
在农村金融供求关系问题上,人们普遍认为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决定农村金融供给的性质,即所谓的需求决定论。要辨别需求决定论结果的现实性,需要对有关研究进行考察。
综合来看,现有文献对农村金融需求的讨论,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从“三农”现状及农村经济主体金融需求的特点进行概括(成思危,2005)。二是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成分(层次性)划分进行概括(冯兴元、何梦笔、何广文,2004;董晓林、洪慧娟,2006)。三是从小农的性质进行概括(张杰,2003)。虽然研究角度不同,但殊途同归,其结论是大致相似的,即从总体看,为适应农村经济主体需求的各种情况,在农村金融供给的安排上,要做到商业性、合作性、政策性金融并存互补,重点强调的是农村特点对金融安排性质的约束与决定。
对这样的讨论,我们有两点疑问。一是农村特点如何决定农村金融安排的性质缺少过细的论证。比如,由于农业的弱质性等,农村金融就必须是合作性的吗?那么怎么解释孟加拉乡村银行(GB)的做法?如果鉴于我国合作金融的不成功,转而诉求于商业金融,那么怎么解释商业银行从农村的撤退?二是事物的性质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靠行政手段能安排出来预期的性质吗?如果说农村的某些特点适宜于决定某种性质的金融安排,那这种性质的金融安排为什么没有自然出现?看来,根据“三农”特点安排某种性质的金融供给是一厢情愿的事情。
同样我们认为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金融组织也不能构成一个政策期望的金融体系。关于此点,笔者在研究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适应性问题时曾做过讨论。我们认为,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取决于农村经济文化社会的环境特征(庞贞燕、王桓,2006)。农村环境特征内含的金融结果,只有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因其内生于农村环境,其许多优势,比如,基于是农村熟人社会的一员,在认可性和信息上的优势,在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不确定性、一定程度地防范风险和保障资金安全等方面的优势,自然与农村特点进而与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相适应。王芳博士的有关研究也证明了民间借贷是中国农村信贷安排所特有的“金融角点解”(王芳,2005)。虽然民间借贷也有各种存在方式和实现形式,但它无论如何也不是政策设计所要求的金融组织体系。如此看来,按照需求决定论,安排农村金融供给的性质,进而安排一个理想化的金融组织体系,是不现实的。
(二)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的适应问题
应当说,对于农村金融,需求决定的原则是正确的,问题在于供给与需求在什么方面相适应。在目前条件下,农村金融需求的实质是对作为交易手段和支付工具的货币或资金的需求,同样,农村金融供给的实质也是对资金的安排。需求与供给的内核是一样的,都是金融资本及其服务。在金融市场上,对于资本及其服务来讲,可能的差别在于供求双方对于交易对象某些侧面的属性、服务方式的性质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协调供求关系,重点是将这些侧面的属性、服务方式的性质进行协调,以使交易对象达到供求双方一致同意。具体讲,就是只需在农村金融需求的表现形式层面实现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相适应。农村经济主体最终表现出来怎样的需求形式,比如金额、期限、价格、偿还方式等等,金融供给就适应这些属性做出安排,围绕这些进行创新,比如创新定价方式、担保方式等等。我们不能说怎样的金融就是适应小农的,这个融资是适应合作制的,那个融资是适应农业的弱质性的,都不能判断。我们只能说这个有支付能力的农村金融需求需要的金额是多少,能够承受的利率是多少,能在多长的期限中以怎样的方式偿还。金融供给就是围绕这些属性、性质设计金融产品,提供金融工具。需求方只要能有保证使供给方相信,并且能承担得起经过供求双方竞争后的利率,这个借贷行为就能成立,即这个农村金融需求就有相应的金融供给匹配。农村金融供求的适应,不是适应所谓的种种性质,而是适应需求最终表现出来的能作为金融产品设计的要素,供求双方是在交易的最终环节、在金融产品(工具)的层面相互适应。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农村金融需求才对农村金融供给构成约束。这样理解需求决定论,有利于金融资本进入农村市场,因为它不问性质、身份,降低了资本进入市场的门槛。
三、城乡一体化下的农村金融资本供给
(一)当前的政策设计无助于形成农村金融资本
面对当前农村金融资本存在的困难,决策层比照《社区再投资法》设计了“资金回流农村”的政策,以行政手段对邮政储蓄存款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作出规定。
应当说,这个政策设计具有很强的强制性。这就与资本的性质发生了矛盾。资本是储蓄——投资转化的结果,它的效率体现在自愿的基础上。资本运行必须依据价值规律,它必须能够在不同用途之间依据利润率的变化自由转移。强行让资本进入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水平的“三农”领域,结果只有两个,一是资本的管理者由于在商业化经营中承担政策性损失而缺乏积极性,资金疏于管理易形成不良资产,资金难以转化为资本;二是资金投放项目是刻意选择的“三农”中的优质商业化项目,其他绝大多数的农村金融需求的信贷可得性仍然得不到改善。
同时,就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竞争看,相对于不在农村设点的金融机构,强制性政策对所谓的农村金融机构是不公平的。因为一般而论,城市的经济基础要比农村好,同样是对社区再投资,在还款率、收益率上,农村的金融机构天生比不上城市的。一种规定在城市和农村产生了两种结果,农村金融机构由于住在农村而被迫接受不平等竞争。这样,农村金融机构和城市金融机构之间的差距进而城乡金融二元性由于得到激励而不断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吸引资金、运用资金的能力不断相对弱化。从金融机构经营的角度看,强制性政策也无助于农村金融资本的形成。
(二)城乡一体化下的农村金融资本供给
在农村金融领域,既然强制性政策无助于资本形成,那么,就应当转换角度,以市场化的手段,在满足资本性质的前提下,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入手,促进资本形成。在供给方面,应当提供条件使涉农金融资本获得应有的利润率。首先,加快解除利率管制的进度,发挥市场利率在动员储蓄和形成资本中的作用。同时放松涉农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等方面的限制。其次,对于涉农金融资本由于“三农”的弱质性而导致的超过平均水平的高成本,或低于平均利润水平的相对损失,在一定时期内,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补贴款项。再次,借鉴国际上典型商业小额信贷的经验,转变小农不能承受高利率的观念,逐步缩减财政性、政策性低息甚至无偿资金对“三农”的投入,清除廉价资金对金融资本的挤出效应。
在需求方面,要提供条件增加“三农”使用金融资本的积极性。中央、省级政府要帮助基层地方政府普遍设立“三农”金融担保基金,在一定期限内,以随时间递减的方式,对“三农”信贷提供担保。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当局和有关方面要加大金融知识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力度,努力增进“三农”对金融交易过程的理解。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划出一定的专项资金,在单独核算的前提下,针对农村金融需求表现形式的特点和属性,进行试验性产品开发和工具创新,以发挥萨伊定律的作用,同时垫支金融资本针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部分早期研发费用。这种政策性资金对金融资本的带动作用属于政策性范畴,应当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的一项内容。
同时,在农村金融资本供给问题上,必须打破狭隘的农村金融观。在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中,并没有“农村金融”的词条,有的只是“农业金融”。农业金融“主要涉及提供信贷的机构,向农业提供信贷的条件及关于信贷供给条件对农业活动的组织和对农村地区收入分配的影响的分析”(《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第一卷,P30)。这样看待金融与农业的关系,实质是将农村金融理解为以“三农”为服务对象的金融供给安排。这种不以区域属性来界定的解释有利于在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时拓展思路。实际上,从我国城乡金融市场的现状看,虽然城市金融和农村金融还存在相当程度的二元性,但两个市场并不是完全分割的。进一步看,所谓的农村金融,不过是一国全部金融的一个子领域,随着经济现代化进程,在整体金融框架下,农村金融尤其是在它的资本流动上,其独立性会越来越弱。因此,在我国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现阶段,在讨论农村金融资本供给问题时,就不能简单地以区域做划分,农村资本不是天然地为“农村本土”服务的,城市资本也不是只能在城市生存。我们应当站在统筹城乡金融资源的角度上重新理解农村金融资本的供给问题,努力探索城市金融资本进入“三农”领域的方式和渠道,既可以通过直接的方式,激励金融资本进入“三农”领域,也可以采取间接的办法,依托城乡一体化中的产业链条为“三农”提供金融资本服务。
四、农村金融供给的效率要求
讨论农村金融供给安排,必须讨论它的效率问题。这是基于对农村金融现状和当前改革政策的反思。必须把效率要求作为一个重要原则纳入对农村金融供给安排的讨论。
结合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现实,我们认为,在农村金融供给安排上,首先应强调的是制度改进的效率。新的农村金融供给安排要有利于降低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政策及其带动的资源投入与实际改革成果之间应有明确的投入产出关系,要以尽可能少的政策投资换取稳定长效的制度建设。具体说,必须从宏观效率和微观效率两个层面对改革做出要求。在宏观上,一是要有利于“三农”经济的长期改善和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良性互动,二是要有利于涉农的储蓄投资转化机制的形成和农村金融资本的规模扩张,三是要有利于农村各种收入群体的协调发展。对于贫困群体,要体现效率的社会福利要求。在微观上,要体现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资本经营组织的效率。一是要有利于资本配置优化与金融工具交易方式的协调,二是要有利于各种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的竞争,三是要有利于金融资本经营的规模经济,四是要有利于资本经营组织的可持续。同时,作为对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共同要求,农村金融供给的制度安排必须有利于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
五、结论
1.农村金融不应成为农村经济的附庸。对农村金融的理解应是宽泛的,要站在统筹城乡金融资源的角度理解,而不是把农村金融局限在农村地区或“三农”领域。
2.农村金融改革在于解决农村金融自身的实现问题,其目标是城乡金融资本与“三农”的共存、互动与运作效率。
3.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不在于搭建符合若干性质标准的所谓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重点是要形成以“三农”为经营对象的有效的金融资本。这个金融资本的来源既包括农村的储蓄,也包括城市的储蓄,以及国外资本。
4.在农村金融资本的形成上,不能依靠行政的强制性,要在市场化的原则下,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为资本形成提供有利的条件,要尊重资本与先进生产力结合的自然要求和价值增值的本质属性。
5.农村金融需求对农村金融资本供给的决定只是在金融交易的最终环节,只要金融产品的提供、金融工具的设计、融资方式的选择是恰当的,农村金融资本供给就可以实现。
6.在农村金融资本的供给策略上,政策性资金应当发挥应有的先导作用。要把专项政策性资金先行针对农村金融市场的试验性产品开发和工具创新作为一项业务赋予政策性金融机构,以此有政策支持背景的市场化带动措施替代强制性的资金回流政策。
7.农村金融改革必须关注城乡金融的相对差距。如果不能增强农村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则任何改革都是徒劳的。要注重以效率标准对农村金融改革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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