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风183;七月”名物解读与历史文化内涵挖掘_诗经论文

《豳风#183;七月》的名物训释与历史文化底蕴的发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名物论文,文化底蕴论文,历史论文,豳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20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02)01-0115-06

《诗经》中《豳风·七月》是一篇著名的农事诗,其中鸟兽草木虫鱼等自然界的名物,衣食居住劳作等生活中的名物,官制车服、礼乐祭祀等典章制度(历来也属名物之属)的反映等,名目繁多。天文星宿如“火”,衣物如“衣、褐、裳、裘”,农具如“耜”,工具如“斧、斨、索绹”,兽名有“貉、狐、狸、豵、豜、鼠”,鸟名有“仓庚、”,昆虫有“蜩、斯螽、莎鸡、蟋蟀”,植物有“桑、蘩、萑苇、葽、郁、薁、樗、茅”,农作物有“葵、菽、枣、稻、瓜、壶、苴、荼、重、穋、禾、麻、麦”,建筑物有“向、场、圃、凌荫、公堂”,祭祀有“献羔、祭韭”,器皿有“兕觥”,礼制有“授衣、馌、饗”,劳作有“举趾、条桑、萑苇、断壶、载绩、凿冰”等。故清人姚际恒称其为周先族的“风俗书”、“五行志”、“庠序礼”、“典制书”,又谓其“有似……食谱、谷谱、酒经”,赞其为“天下之至文”。[1]自西汉以来,由于《诗经》“经”的地位的确立,传抄中不敢妄加删改,故梁启超《要籍解题及其读法》称《诗经》为“真金美玉,字字可信者”。连疑古派史学家顾颉刚也认为在先秦的作品中,“只有它是比较的最完全,而且是最可靠”。[2]《七月》由于其记载农事活动和农夫生活的丰富而又具体,多为古代史籍所征引,如《左传》、《汉书》等(见《左传·昭公四年》申丰论御雹,有“七月之卒章,藏冰之道也”。杨伯峻注以天文学知识并以《诗经·豳风·七月》:“二之日凿冰冲冲”,“足证西周于周正十二月挖冰块”。又见《汉书·食货志》引“蟋蟀”等句论古代农夫生活的二大季节;《汉书·地理志》引《豳诗》[颜师古注“谓七月之诗”]论秦地“好稼穑、务本业”的“先王遗风”)。史学家范文澜、郭沫若也各在其史学著作中引用《七月》来论证西周社会的性质(虽然得出的结论各不相同)。[3-4]由此,可足见《七月》的历史文献价值。

对于《七月》中众多的名物,历代《诗经》学者均多有考释,其精彩者随处可见。虽然其中也有不少互相抵牾或失之穿凿者,但对解读诗意均有贡献。《诗序》:“七月,陈王业也。周公遭变故,陈后稷先公风化之所由。致王业之艰难也。”从本诗之内容及古朴的风格来看,当是西周初期之农事诗,其中想必有不少自公刘迁徙豳地以来,周民早期的民情风俗。本文将以此为历史背景依据,并从诗中选取其中若干名物进行训释和辨析,有的并以地下发掘之考古材料加以佐证,以期发掘其中丰厚之历史文化底蕴,并显示其文献价值。

一 释“九月授衣”与“授衣制”,兼释“褐”

诗篇首章、二章,皆云“七月流火,九月授衣”。“七月流火”具何意义,陈子展《诗经直解》论述最详,此从略(见陈子展《诗经直解》引竺可祯《中国古代在天文学上的贡献》一文)。何谓“授衣”?《毛传》:“九月霜始降,妇功成,可以授冬衣矣。”《郑笺》《孔疏》均无别解。[5]朱熹《诗集传》所解,同《毛传》,只补充了“故授人以衣,使御寒也。”[6]清人陈奂《诗毛氏传疏》同《集传》。[7]余冠英则认为:“授衣,将裁制冬衣的工作交给女工。九月丝麻等事结束,所以这时开始做冬衣。”[8]高亨则释为“拿衣服给人穿。农奴的衣服由奴隶主发给。”[9]陈子展的看法也相同,不过今译中没有“农奴”和“奴隶主”的字眼。[10]无论周代(西周)为何种社会性质,至少根据地下发掘的秦竹简《秦律十八种》的记载,可推知西周初的豳地,推行过“授衣制”(1975年12月,湖北云梦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竹简1155枚,为我国首次发现的秦简。经整理,简书共有10种:《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问答》、《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2种。大部分为法律文书)。《秦律十八种》内有《金布律》,现根据《睡虎地秦简》所整理的原文和今译,照录于下:

受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禀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禀之,过时者勿禀。后计冬衣来年(发放衣服的,夏衣从四月到六月底发给,冬衣从九月到十一月底发给。过期不领的不再发给。冬衣应记在下一年账上)。[11]

前文提及《毛传》:“九月霜始降,妇功成,可以授冬衣矣。”言授冬衣时间与简文相合。“妇功成”则指冬衣先由妇女作成,再授给农夫。辽宁大学张震泽先生曾引用《金布律》“足证古有授衣制度”,为了避免孤证又引用了《说苑·臣术》第11条“晏子侍于景公”作旁证(文中引“晏子侍于景公”,释“田泽之臣”,认为“是应该包括农夫和猎人的”。按:据《说苑疏证》[赵善治疏证],“田泽”从俞樾《读书余录》改为“茵席”。又《晏子春秋·内篇·杂上》亦作“茵席”)。[12]豳地为周先族之发祥地,《史记·周本纪》载:“公刘虽在戎狄之间,复修后稷之业,务耕种,行地宜,自漆、沮度渭,取材用,行者有资,居者有畜积,民赖其庆。百姓怀之,多徙而保归焉。周道之兴自此始。”豳地,平王东迁后为秦地,豳地之习俗为秦所继承,可以推论秦的“授衣制”,当与豳公所订的“授衣制”有承袭关系。

所授之衣当为“褐”,即“无衣无褐,何以卒岁”之“褐”。《金布律》同条载:

囚有寒者为褐衣。为幪布一,用枲三斤。为褐以禀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按:以1964年陕西阿房宫遗址出土秦高奴禾石权测算,秦一斤等于253克[13]),直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卅六钱(囚犯寒冷无衣,可做褐衣。做幪布[头巾]一条,用粗麻三斤。做发放的寒衣:大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八斤,值六十钱;中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四斤,值四十六钱;小褐衣一件,用粗麻十一斤,值三十六钱)。[11]

按:我国古代布帛并称。帛为丝织品,布是麻织品,《毛诗传笺通释》:“布与丝对言”,即指麻织品。先秦时代一般庶人(贱者)衣布,只有老年人才可以衣帛(见《孟子·梁惠王上》:“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从《金布律》所载,可见褐为“枲”所织。枲为雄性大麻,只开雄花,不结实,纤维可织麻布。在我国栽培很早,《尚书·禹贡》就提到过枲(见《尚书·禹贡》“荆河惟豫州,……厥贡漆、枲、絺、纻”)。从褐衣的重量,大者达18斤(约合今5市斤)来看,当为粗麻所织之布,与细麻所织之麻布有区别。《郑笺》释褐为“毛布也”。孔颖达误会错了“毛布”之“毛”的意思,释为“毛布,用毛为布,今夷狄作褐,皆织毛为之,贱者所服”。将“毛”理解为布之原料。其实《郑笺》“毛布”中的“毛”的意思,与今日“毛坯”之“毛”意思相若。《孟子·滕文公上》赵歧注,对“褐”的解释,则分为两说:“褐,以毳织之,若今马衣也;或曰:褐,枲衣也;一曰粗布衣也。”“毳”指兽毛,“马衣”指“短褂”。后一说之两种解释实质指同一物两种名称。又《汉书·货殖传》颜师古注为“编枲衣”均与《金布律》相合。

由《七月》的“授衣”和《秦简·金布律》的授衣制,到秦汉之后秋冬之际发给贫民寒衣,形成惯例,可见其渊源关系。

二 “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与“媵嫁制”

“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句,《毛传》释为:“伤悲,感事苦也。春女悲,秋士悲,感其物化也。殆,始;及,与也。豳公子躬率其民,同时出,同时归也。”《郑笺》则释为:“春女感阳气而思男,秋士感阴气而思女,是其物化也,所以悲也。悲则始有与公子同归之志,欲嫁焉。女感事苦而生此志。”《郑笺》是对《毛传》的进一步申述,并明确提出“殆及公子同归”是“欲嫁”。按:殆,在此并不是后人所认为的“危殆”之意。“殆”与“胎”通,有“始”意,即“始引起”与公子同归的悲伤。郑玄也认为“妇人谓嫁曰归”(毛诗传笺》《齐风·南山》笺),故《笺》文中对《毛传》:“豳公子躬率其民,同时出,同时归”未置一词,其实也表明不同意《毛传》这一解释。“归”既为嫁,且为与“公子”同出嫁,很明显此公子应是女公子了。按:“公子”为古代诸侯称庶子以别于世子的称呼(也泛称诸侯之子),但也可以称诸侯之女为公子,见《公羊传·庄公元年》:“群公子之舍,则卑也”,何休注:“谓女公子也。”又见《公羊传·昭公三十一年》传文“颜淫九公子于宫中”,亦指女公子。《孔疏》亦引何休注,以备一说。

此句既意为与女公子同时出嫁,则反映了西周初即有媵嫁制的存在。《毛传》:“古者诸侯娶夫人,则同姓二国媵之。”(见《召南·江有汜》毛传)《左传·成公八年》载:“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又《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女弟也。”郑玄认为“姪娣”均为诸侯所娶夫人之姪女和妹妹。见《仪礼·士昏礼》郑玄注:“古者嫁女必姪娣从,谓之媵。姪,兄之子:娣,女弟也”。至于为何要以姪娣从嫁,杜预解释其原因是:“必以同姓者,参骨肉至亲,所以息阴讼”(《春秋左传集解第十二成公八年》杜预注)。而何休则解释得更全面,他认为“必以姪娣从之者,欲使一人有子,二人喜也。所以防嫉妒、令重继嗣也,令以备尊尊亲亲也”(《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何休注)。

周代在礼制和法律上承认一夫一妻制为婚姻的正型,正妻只许有一人,这是由于周代实行的宗法制度所决定的,故周代上自天子,下至庶民,都只有正妻一人。但是为了满足男人的欲望和“重继嗣”的需要,实际上又存在着多妻制。天子不必说,即使是诸侯,通过娶正妻时的媵嫁,也可以“一聘九女”(见《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但周代宗法制极重视嫡庶之别,名分不能混淆,否则“并后(妾如后)、匹嫡(庶子同于嫡子)、两政(朝廷臣执宰相之权者二人)、耦国(小城市足与国都相抗衡),乱之本也”(见《左传·桓公十八年》辛伯谏言)。

周代的媵嫁,除了以同姓之姪、娣从嫁为媵外,还有以男子为媵者,如《左传·僖公五年》载晋国灭虢后又灭虞,“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晋献公之女)”。据《史记·秦本记》所载,著名的百里傒,也是随“秦穆公夫人媵于秦”的。

由于周代媵嫁制的存在颇为普遍,上溯至豳公时期存在有姐妹共夫的可能,也可推定春秋时盛行的媵嫁制,当属豳地姐妹共夫的遗风。故方玉润在《诗经原始》中《七月》篇“集释”中引“姚际恒曰:公子,豳公之子,乃女公子也。此采桑女在豳公之宫,将随女公子嫁为媵,故治蚕以备衣裳之用。而于采桑时,忽然伤悲,以其将及公子同于归也。如此则诗之情境宛合。从来不得其解,且写小儿女无端哀怨,最为神肖。”其后又在案语中认为姚际恒将“公子”释为“女公子”是添字为训,不足取。其实这并不是添字为训,见前文所引《公羊传》及何休注。此说较之酋长之“初夜权”说[4]、公子“强暴侵陵”说[10]及“抢亲”传统说[12],似更合周上层贵族间的婚嫁习俗。

三 释“馌”、“田畯”与后世祈年、藉礼、劝农的关系

诗篇第二章有“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句。句中“馌”,《说文》:“饷田也。”《广韵》同。《集韵》:“馌,野馈也。”“同我妇子,馌彼南亩”句意,正如范文澜所言:“周君带着妻子到田地上举行馌礼,表示给农夫亲自送饭。”[3]周人自后稷开始便重视农业,至公刘迁豳,仍然一开始便“迺场迺疆,迺积迺仓”(《大雅·公刘》),不敢安居晏息,带领族人整治田地,储备粮食。又“庶其隰原,彻田为粮”,开垦土地,增加粮食,这一重农的传统,一直延续到后代。馌礼正是周君重农的体现。可见诗中的“我”应为豳公。

至于“田畯”,其含义比较复杂,一指农神,一指农官,六朝后亦泛指农民。据孙诒让《周礼正义·春官·籥章》疏:“郑司农云‘田畯,古之先教田’者。凡诸经所云田畯,有指田神者,此经是也(按:指《周礼》),有指当时司田之官者,《诗》《七月》及《甫田》、《大田》之田畯是也。”陈启源也持此说(《毛诗稽古篇·甫田》:“诗之田畯,田官也:《周礼》之田畯,田神也,即后稷也”)。论定《诗》之田畯为田官者,皆因袭《毛传》和《郑笺》(《毛诗传笺》《七月》毛传:“田畯,田大夫也。”郑笺:“耕者之妇子,具以馕来至于南亩之中,其见田大夫,又为设酒食焉,言劝其事,又爱其吏也”)。而《周礼正义·春官·龠章》载:“凡国祈年于田祖,豳雅,击土鼓,以乐田畯。”句中之“田畯”只能释为“田神”。[14]据孙诒让《疏》云:“盖此田祖即先啬(按:指神农),田畯即司啬(按:指后稷)。”“田畯至喜”的诗意,如按范文澜的解释“馌彼南亩”为举行馌礼,当先祀田神,以祈丰年,祭祀所用之酒食再来与农民共食,“农神”自然高兴而会带来丰年。如“田畯”释为“农大夫”,则周君(诗中豳公)为何要讨“田大夫”的高兴呢?同时,既然《周礼》的“田畯”可释为农神,为何《诗》中的“田畯”就不可释为农神呢?后稷曾为尧的农官(见《史记·周本纪》:“帝尧闻之,举弃为农师……号曰后稷”),其带有神话色彩的出生、成长和神奇的农业技能,以及对农业的贡献,自商以来就被尊为农神(见《礼记·祭法》:“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又“畯”与“稷”字形相似,且“畯”在殷墟卜辞中为殷人所崇拜的对象。其农官、农神的身份地位,被豳公在春耕开始举行馌礼时作为祭祀的对象是顺理成章的。据此,则《小雅·甫田》中“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中的“田畯”,也拟作“田神”解。

“祈年”一词,见上引《周礼正义·春官·籥章》,乃为祭神农、后稷之祭祀。其起源甚早,故《大雅·云汉》云“祈年孔夙,方社不莫”,意为向神祈求丰年很早,其祭祀对象为“方”(四方之神)和“社”(土神)。其祭祀时间为“孟春祈谷”,“孟冬祈来年”(见《毛诗正义》《大雅·云汉》孔疏)。《小雅·甫田》对祈年的场面,有一段很生动的记载:“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谷我士女。”据《郑笺》云:“设乐以迎祭先啬,谓郊后始耕也。”说明祈年是周代郊祭的主要内容。郊祭之称,因在国都南郊进行而得名(见《礼记·郊特牲》:“郊之祭也,迎长日之至也,大报天而主日,兆于南郊:就阳位也:扫地而祭。……于郊,故谓之郊”)。据王肃说周代的郊天之祭每年两次,“冬至,祭天于圜丘”,“正月祭天以祈谷”(见《齐书·礼志》)。又据《左传·襄公七年》载:“夫郊祀后稷,以祈农事也。”杨伯峻注曰:“祭天应有陪同受祭之人,周之始祖为后稷,因以后稷配饗。此本是原义。其后又以后稷为始作农耕之人。人既祭祀上天,上天应以酬答,于是产生祈求好收成之义。”[15]从郊祭之祈年时间、地点、所祀之神、祭祀目的、主祭者为周天子(鲁国因周公有勋劳,特赐鲁以天子的礼乐,故鲁也可行郊天之大礼),与《七月》豳公之馌礼,似有继承关系。

周代由于重农,又有“藉田”和“藉礼”。周代天子、诸侯征用民力耕种的田,称为“藉田”。《周颂·载芟·序》:“载芟,春藉田而祈社稷也。”《郑笺》:“藉田,甸师氏所掌,王载耒耜所耕之田,天子千亩,诸侯百亩。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之,故谓之藉田。”据陈奂《诗毛氏传疏》《周颂·载芟》疏,天子在春耕前要进行“藉礼”,地点是“南郊”与“藉田”相近之处,“祈谷之祭上帝于夏正月后”。其仪式为:“天子冕而朱纮,躬秉耒。”“诸侯冕而青纮,躬秉耒。”是说在举行藉田典礼的时候,天子要戴在颈下系有红色帽带的帽子,亲自拿着耒耜;诸侯也要戴着颈下系有青色帽带的帽子,亲自拿着耒耜,象征性地天子推三下,诸侯推五下(见《艺文类聚·礼部中·藉田》,又见《礼记·祭义》)。其目的是“为天下先”,“以劝率天下,使务农也”(见《史记·孝文本记》裴骃“集解”,引应劭语。同上,引韦昭语)。西汉初重农节俭的汉文帝也曾在藉田中“亲率耕”过,而不仅是在藉礼仪式上做做样子(见《史记·孝文本记》《汉书·文帝记》)。

由藉田又发展到天子和政府官员在春夏农忙季节,巡行乡间,劝课农桑的“劝农”。汉文帝特别重视“劝农”,置大农丞十三人,各领一州,以劝农桑力田者,此为后世劝农官、劝农使之始。唐、宋均置劝农使(见宋高承《事物纪原·劝农》)。历来不少地方官员都写过劝农诗等。盛行二千余年的劝农与豳公的馌礼,其精神也是一致的。

四 释“黍”“稷”兼释“禾”“麻”

《诗》中常常黍稷连称,在禾类作物中,出现次数最多。黍稷是周代主要粮食作物,这一点没有问题。但黍稷究竟为何种粮食作物,这是历来《诗经》名物训释中最夹缠不清的问题。

黍,今北方人称为黍子,又因其颗粒较大而黄,故去皮后称为大黄米。北方人所吃的切糕、炸糕,多用黍子做,其地位相当于南方的糯米,是一种带黏性的粮食。与南方的糯米一样,黍子也可以裹粽子,古人称为“角黍”,又可以用来酿酒。黍的名称古今未变,历来注家分歧不大。稷的情况就复杂多了。其主要原因是作为粮食作物的名称,自西汉以来,就已经不用了(见《经典释文·尔雅音义》卷下云:“汜胜之《种殖书》无稷”。《种殖书》是西汉汜胜之所作的农书,今佚,后人有辑本。)所以究竟是何种粮食就引起了种种说法。齐思和先生曾作《毛诗谷名考》,其中考“稷”部分,对自《说文》到近世吴其濬的《植物名实图考》,将黍、稷、穄、高粱等混淆为一的说法,作了一个梳理和介绍,这里不赘说。[16]

周人以稷为始祖,以稷为农(谷)神,以社稷为国家的象征,可见稷与周民的密切关系,也可见周代重农务实的精神。将这一重要的有神话色彩的人物名字称作“稷”,这本身就证明了这一农作物关系着广大人民的吃饭生存问题。它应当是当时人民普遍栽种,又普遍食用的粮食。前文言及自西汉已经不用“稷”的名称,但不是说这种作物不存在了。在汉代其名称已被“谷”、“粟”所替代。如《周礼·仓人》孔疏:“案《月令》‘首种不入’,郑注引旧记:‘首种谓稷’,即种粟,是五谷之长。”又《礼记·曲礼》孔疏:“稷,粟也。”因其为“五谷之长”,为最普遍的谷类,因称其为“谷子”,故“谷”由庄稼和粮食的总称,转为“稷”的专称——“谷子”。稷的颗粒带壳称谷子或粟,如南方水稻颗粒未除壳前称谷子一样。除壳后的稻颗粒称大米,粟粒除壳后则称“小米”、“粟米”,其精细品种则称“粱”,因其色黄故称“黄粱”。

作为粮食作物名称的“稷”自西汉以后即被“谷(子)”、“粟”所取代,而“谷(子)”与“粟”又均指粮食之颗粒未除皮者,以方便长久储存。因其在粮食作物中为“五谷之长”,在汉代“粟”即成为物价标准,薪俸单位、交易媒介、国家存储、支配的重要粮食。有趣的是农业考古方面,往往将黍稷的发掘,统称为“粟”,以便与自汉代以来称稷为“粟”或“谷子”的说法相合。在我国华北、西北、中原一带的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先后已发现炭化粟粒、粟壳、谷灰达30多处。半坡遗址中,就在陶罐中发现保存完好的粟粒和粘附的粟壳。[17]齐思和《毛诗谷名考》文中统计《诗经》中谷类作物有15种,而不将“谷”“粟”等列入,就是因为其为“稷”的别称的缘故。

向熹《诗经词典》对“黍、稷、粟”的解释,最为简易明了,宜为当今《诗经》作新注者所采用(见《诗经词典》:稷:一种粮食作物,即粟,今北方通称谷子,其实为小米。粟:谷子的颗粒,去皮后称小米。黍:黍子碾成的米叫黄米,有黏性)。[18]考虑到农史研究者和考古学界对这几种名称的内涵有争论,也可借鉴《诗经词典》的解释以便名实一致。如“稷”和“粟”之称,可以分工,将发掘的整棵稷(包括枝叶)可称作物名“稷”,对其炭化颗粒可称“粟”。若“粟”与“稷”并列,或“黍稷”不分,均有分属模糊、概念重叠之失。

与“稷”的名称有关者,《诗经》中还有“禾”。禾在《诗经》中有两种用法,一指一切成秀谷类,也是一切粮食作物的总称。《毛诗正义》孔《疏》:“苗生既秀谓之禾,种植诸谷名为稼禾”,如“十月纳禾稼”。又《集传》:“谷连蒿秸之总名”,《说文·段注》同。一指某一种谷类。《说文》:“禾,嘉谷也,从木,象其穗。”又“粟嘉谷实也”,又“米,粟实也”。可见嘉谷连稿名禾,称其粒曰粟,去皮的粟曰米。因而在《七月》篇“禾麻菽麦”中的“禾”指“稷”。

“麻”,古代列为“五谷”之一,据《周礼·天官·疾医》郑玄注,五谷为“麻黍稷麦豆”。麻为桑科一年生草本作物。古义系指大麻、又名火麻、线麻等。其为雌雄异株植物,前文已提及雄株古称为“枲”见《尔雅》。雌雄同株者为苎麻,亦称为牡麻,无子,皮可织夏布。古代布帛并称,帛为丝织品,布为麻织品,一般庶人衣布,前文所提到的“褐”,就是用枲麻所织。

麻所以列为五谷之一,是因为麻子可食。其雄者名枲,雌者古名“苴”,也称子麻。苴麻子,多油可食,皮也可以织布,但粗黯不洁。《礼记·月令》有:孟秋、仲秋之月,“食麻与犬”。又《周礼·笾人》:郑玄注:“蕡,枲实也。”又引郑司农云:“熬麦曰,麻曰蕡。”(见《周礼注疏》卷五)。苴麻子作“蕡”又作“黂”,《尔雅·释草》释为“枲实”。汉以后油料作物胡麻(即芝麻,也称脂麻)由张骞得其种于西域,在国内种植。作为油料粮谷类,民间再不吃大麻子,只保留了以麻绩布,以麻杆为炬的习惯。

限于篇幅,本文仅选取了四组计八种名物分别进行了训释和阐述,仅占诗中名物的七分之一左右。其它还有如观察“火”星与古代敬授民时;“耜”与周先民的耕作方式;“以伐远扬”、“断壶”与种植技术等。各条均涉及西周前期先民们的有关生产、生活、典制文化等诸多方面,真所谓多姿多彩,显示了《七月》不朽的文献价值,值得进一步去发掘和探讨。

收稿日期:200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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