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发展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体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论文,财税论文,中小企业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3-6636(2003)04-0034-03;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
被誉为“中小企业王国”的台湾,中小企业自1949年至今50多年的发展历程引人注目。无论是产值、就业人数、税收总额及出口贸易等,台湾中小企业都占有较大比重,这与台湾当局适时向中小企业提供的各项支持政策息息相关,而财税支持始终是其重要内容。本文拟对台湾近50多年发展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作一些简要分析,以期为我国大陆构建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体系提供借鉴。
一、台湾中小企业概况
自1949年至今50多年间,台湾中小企业经历了从小规模家庭型、对经济无足轻重型到生命力旺盛、对经济举足轻重型的发展历程。从产业结构上看,76%的中小企业从事服务业,23%从事工业,0.3%从事农、林、牧、渔业。从行业情况看,中小企业主要分布在商业、制造业、矿业、社会服务业等九大行业,台湾全体制造业中有97.78%是中小企业,高科技产业中也有90%以上是中小企业。截至2000年底,台湾中小企业超过107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8.08%;就业人数超过740万人,占全部就业人数的86.81%;直接出口额达13699亿新台币,占全部企业的20.03%;内销额达61967亿新台币,占全部企业的32.15%。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初期,台湾税收总额的80%左右来自中小企业,直至80年代中期,中小企业仍是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因其产值和销售额在台湾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台湾中小企业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外贸出口和创汇的主力军。
台湾对中小企业一直实行渐进式的开放策略,外国人不能随便拥有台湾企业的股份,故台湾中小企业对外依赖小。同时,台湾长期以来实施“促进出口,扩大外销”的外向型出口扩张战略,早在1960年就制定了《奖励投资条例》,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又制定了《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使台湾企业成功实现了从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转化,基本完成了企业的升级转型。台湾中小企业的成功,与台湾采取的一系列税收减免、加速折旧、出口退税、政府采购等财税扶持手段密不可分。
二、台湾发展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特征
(一)适时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和支持性法规
为了配合不同时期不同战略的实施,台湾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支持性法规和条例。我们可从以下一些法规和条例中窥见一般。台湾在1960年制定了《奖励投资条例》(随后又于1971年和197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以优惠租税等条件,加强诱导内外资投入生产领域;对营利事业提供各种减免税措施,其税收优惠政策着重集中在奖励投资、奖励外销、奖励研发即R&D投入、促进企业经营合理化等方面。为了奖励投资,对符合奖励类目及标准的新投资创立的生产事业,自产品销售之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五年内,可享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为奖励外资的投入,特别制定《减免税捐》的优惠,其涉及项目几乎涵盖所有的税种。为了奖励外销,对外销品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对外销品的投入所缴关税和货物税等准予退税,还建立了保税制度。具体规定是:外销进口原料关税,得于产品出口后退还;外销品使用的进口原料,岛内已可生产而其品质合乎需要的,得按使用岛内原料的标准,办理退税。
为了配合实现企业升级转型战略,台湾开始大幅度降低关税,并缩小外销退税的范围。在1990年底,台湾将《奖励投资条例》修订成《促进产业升级条例》,通过各种税收优惠推动产业升级换代。新条例只对一些从事产业升级有关的功能性投资给予详细的税捐优惠,如凡公司为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改进生产技术、改进提供劳务技术及改善制程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15%-20%限度内,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凡投资于重要科技事业、重要投资事业以及创业投资事业的股东,可以就其投资额20%限度内,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或综合所得税等。特别是1991年台湾实施的《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其后又于1997年修订),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诸多方面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来源与用途、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财政扶持内容。1997年7月,台“国民大会”又通过了将“中小企业发展保障条款”列入“宪法”的决定,把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1998年台湾又实施了“两税合一”方案,将综合所得税与营利所得税合二为一,规定公司层次已缴纳的所得税允许抵扣股东的综合所得税,避免了重复征税,更加有利于刺激中小企业主加大对企业投资。
(二)专设中小企业发展和信用保证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融资保证
1983年,台湾“财政部”颁布《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开始建立创业投资基金即风险投资基金,它与“创新育成中心”在扶持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方面功不可没。自1983年引进风险投资后,台湾已成为除美国之外全球企业投资最活跃的地区。
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融资保证,台湾当局主管机关还建立有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1991年2月,台湾颁布《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后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为政府逐年编列预算扩充、其他专案基金扩充、公民营企业团体或个人之捐赠、基金之孳息、其他收入等,基金总额达120亿新台币。基金主要用于办理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支持中小企业辅导计划和投资开发等业务。在必要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还对民间性质的互助保证基金在设立初期予以特别捐助。台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成立于1974年,基金来源为政府与有关金融机构出资捐助。到1990年止,该基金获得捐助82.3亿多台币,其中政府捐助达60.1亿多台币。该基金主要为具有发展潜力但担保品欠缺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其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同时它也分担金融机构融资的风险。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保证对象是按照政府颁布的“中小企业辅导准则”来办理,除金融保险业、房屋建筑业、经纪业及特别娱乐业不给予保证外,其他均已纳入了保证范围。
(三)运用多种财税扶持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竞争机会
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台湾当局非常注重运用税捐减免、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财政手段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贯彻实施《奖励投资条例》以及《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等政策时,税捐减免、财政补贴、加速折旧等财政扶持手段被广泛采用。如在内外销问题上为实现公平竞争,台湾制定了一系列诸如外销退税、外销免交营业税及印花税、内销补贴外销等保障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政府公共采购也是台湾扶持中小企业的重要手段。1991年台湾实施的《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规定:“各级政府及公营事业进行公共采购或兴办公共工程,应协助中小企业取得业务机会。”1998年5月台湾当局审议并通过了《政府采购法》,于1999年5月27日正式实行,其中规定政府采购在一定数额上必须上网公开采购,且实行招标。如该法第27条规定,招标公告应刊登在政府采购公报上并在信息网上公开;第97条有专门扶持中小企业的条款。台湾当局为协助中小企业取得所需用地,成立了专门机构——“市场行销辅导体系协调中心”指导其行销协调工作。在协助中小企业争取岛内投资机会的同时,还协助中小企业设立海外据点,并特别设立“投资损失准备金”来为海外投资的中小企业提供保障。
(四)财税扶持有重点、有效果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一样,台湾实行了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中小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早期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含了较明显的对市场机制的干预成分,偏重于特殊照顾的优惠政策。如早期的《奖励投资条例》中,税收优惠政策着重集中在奖励投资、奖励外销、奖励研发即R&D投入、促进企业经营合理化等方面。在推动企业升级转型时期,台湾当局财税扶持的重点是提升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准,增强其研究开发能力。台湾当局自20世纪90年代起编列了相应的经费成立了一系列工业产品研究中心,如“车辆研究测试中心”、“精密机械研究发展中心”等。在研发经费的投入上,仅新竹科学工业园区从创建到1997年,台湾当局总共就投入了167.16亿元新台币。1998-2002年台湾预定投入经费超过300亿元新台币,以推动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台湾研发费用占总产值比重已从1995年1.51%上升到2000年的3%,年均增长21.1%。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台湾中小企业就完成了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的成功转型,也使得台湾经济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仅受到较小的冲击。台湾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财税支持政策之所以能取得较好的成效,是因为建立了包括财政金融在内的一系列完整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个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担保、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台湾中小企业财税支持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在我国大陆,目前中小企业的数量已超过8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其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我国大陆出口总额中约有60%来源于中小企业。我国政府现已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经贸委已成立了中小企业司,并在2000年7月6日颁布实施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这是我国目前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综合性政策,全部内容分为八个部分,其中包括要发挥财税政策的扶持作用以及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内容。故我们应结合制约我国中小企业更快发展的一些政策性问题,充分借鉴并吸收台湾地区财税手段扶持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来讨论如何构建我国中小企业财税支持体系问题。
(一)财税扶持要有明确的政策导向
台湾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中小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带有明显的产业政策导向。从《奖励投资条例》到《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台湾始终能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确定财税扶持的重点,并能通过“中心——卫星工厂制度”等办法促进大中小企业分工协作,建立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共同开拓市场。我国现阶段利用财税手段扶持中小企业时,一定要与国家的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等结合起来,确定财税扶持的重点。如科技型、就业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以及中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应是我国财税扶持的重点,对东部地区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各级政府应加强引导,协助其升级转型。
(二)加强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台湾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财税支持政策之所以能取得较好的成效,与台湾当局成立的各级专门管理机构和中介机构,以及由此形成的上下贯通、左右交织的相当完整的中小企业互补合作辅导体系密不可分。如果台湾没有为中小企业建立完备的社会服务化体系,则其提供的财税扶持政策效果必将大打折扣。由此可见,加强各级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尤其是加强其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职能非常必要。现阶段,我国国家财权相当分散,财政收入上存在“两个比重”过低,这也限制了政府社会服务职能的发挥。同时在财政支出管理中,我国还面临财政资金供给“越位”和“缺位”并存、财政包揽过多、财政支出管理与控制机制尚未健全等突出问题。故及时转变我国各级政府职能、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为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非常必要。
(三)财税支持应有更灵活的措施,要与优化税务服务相结合
台湾建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扶持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方面功不可没;台湾建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和融资保证方面的难题;台湾设立的投资损失准备金,为海外投资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保障;台湾当局还充分利用公共采购或兴办公共工程等手段,协助中小企业取得业务机会;台湾利用诸如外销退税、外销免交营业税及印花税、内销补贴外销等方面的税捐减免、财政补贴、加速折旧等多种财税扶持手段,鼓励中小企业加快投资以及加强技术创新等;台湾还通过“两税合一”的税收制度改革,为中小企业建立“蓝色申报表”的申报纳税制度及广泛推行税务代理制度等等。这些先进的财税扶持方式及税务管理经验尤其值得大陆借鉴。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如何运用政府采购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业务投资的机会还是一个空白,诸如加速折旧、延期纳税、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未被广泛采用,为中小企业设立贷款担保在我国还刚刚开始,税务服务上“重大轻小”的现象十分突出。因此,我们应借鉴台湾地区经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财税扶持时应与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服务结合起来,齐头并进。
收稿日期:2003-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