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世纪后期中国男性晚婚及不婚群体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后期论文,群体论文,男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人们关注较多的是早婚行为的普遍存在。客观上历史文献中这 类早婚记载比较多。最近,笔者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通过查阅刑科题本(在清代,题本是 中 央和地方高级官员向皇帝报告政务的文书形式,刑科题本是有关刑事命案方面的题本)婚姻 家庭类命案档案时,获得大量有关婚姻内容的个案资料。具体来讲,我们所利用档案的时间 范围是乾隆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六年(1781—1791年)。这些档案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的供 词。其中对婚姻与否说明颇详。经过初步整理,我们发现,在当时社会中,女性的早婚行为 具有一定普遍性;而男性的初婚年龄存在着两极倾向,即一部分男性的相对早婚与另一部分 男性 的相对晚婚并存,其平均初婚年龄水平并不高。还有,根据档案资料,十八世纪中后期的清 代社会,在女性普遍早婚和部分男性早婚的同时,还有一定数量的男性在命案发生时并未 婚配。特别是对其中25岁以上尚未婚配者,我们视其为晚婚或未婚人口群体。他们中大部 分人 在以后会进入婚姻队伍。即使如此,了解他们在15岁以上男性人口中或各个同龄组的比例状 态,不仅对于我们认识该时期的婚姻状况是有益的,而且可帮助我们认识当时的世代更替 。与此同时,还有一定数量的未婚者会终生找不到婚配对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不婚人口。 对此加以研究,对于掌握中国传统社会晚期中国婚姻的全部内容是有重要意义的。关于女性 婚姻状况,笔者已有专文论及(注:见拙作《清代中期婚姻行为分析》,《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在此着重对男性婚姻,特别是男性晚婚和不婚群体进行分 析。十八世纪是中国传统社会晚斯的一个重要阶段,研究这一时期的晚婚状况将有助于认识 近代之前的中国婚姻特征。
一、未婚者在不同年龄段的构成
为了对个案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我们对供词中有明确说明其婚否的个案 作了统计(见表1)。在此,未婚是相对于有婚姻经历者而言。所以,当事人在案发时有婚姻 经历与有配偶的含义不同。前者不仅包括有配偶者,而且有丧偶和离婚者。我们觉得,只有 将丧偶和离婚者包含在已婚者之内,才能与没有婚姻经历者作全面比较。值得注意的是,从 个案来看,女性晚是比较少见的,这与其他历史资料的反映是一致的。所以在此我们所统计 的主要是男性当事人的状况。
在个案中,有一部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清楚的,但因其案发时的年龄不详,所以无法将 其划入相应年龄段,只好设立“已婚但年龄不详类”。
由表1可见,当事人中已婚者占决大多数。为了更清楚地表现已婚和未婚的比例状况,将表 1 作如下处理。
由表2可以看出,当事人中未婚者所占总比例为18.59%,接近五分之一。我们认为,对当事 人未婚和晚婚的考察重要性不在于考察其总比例,而是分年龄组未婚比例。分年龄组未婚比 例是以某一年龄未婚人数与某一年龄男性数量相比。
在传统社会条件下,如果说男性在20岁以下结婚是相对早婚的话,那么20—24岁结婚也应 属 于比较正常的结婚年龄范围。因而,在这一年龄段,即使有未婚者,也不应将其列入晚婚之 列。况且,24岁以下各年龄段当事人在总数中所占比重不大,共有240例,占总数的12.46% 。
值得注意的是25岁以上年龄段。按照传统观念,25岁以上未婚者肯定应进入晚婚行列。 在25-29岁这一重要年龄段,未婚者在296人中有97人,所占比例为32.77%,接近三分之一 ;。至少从这一年龄段上,未婚比例是比较高的。至30-34岁年龄段,未婚者占26.85%,较 前一年龄段有所降低,然而仍在该年龄段总数中占到四分之一以上。至35-39岁,未婚比例 为22.67%;40-44岁年龄段为22.16%。但25岁以上未婚者(296人)若同全部15岁以上全部当事 人相比,在总样本量中占15.37%。这意味着若将25岁视为晚婚的低线的话,晚婚比例接近六 分之一。
我们认为,若从晚婚角度来看,对30-44岁当事人的观察更有意义。这三个年龄段共有个案 数为721件,占总数的37.44%;而在有具体年龄说明个案中占48.23%接近一半。其未婚数为1 75件,占同年龄段当事人的24.27%,占总个案数的11.71%。30岁以上未婚者为199人,占总 样本数的绝对未婚人数10.33%。较25岁以上年龄段明显降低。40岁以上未婚者有63人,占总 数的比例为3.27%;45岁以上未婚者为24人,所占比例为1.25%。
值得指出,我们对25-40岁未婚者使用晚婚一词意在表明即使他们以后婚配也是晚婚行为, 而现时他们实际是未婚者。另外,他们有可能会在将来进入已婚行列,但并不能肯定其都能 成为晚结婚者,一部分人则有可能成为终身不婚者。
那么,这些数据能否用来考察当事人的不婚比例呢?正如上面所言,通过当事人的供词,我 们所能得到的只是当事人已婚和未婚的说明,而非不婚状态的说明。因为事实上,即使30岁 以后各年龄段有如此高比例的人未婚,而他们中恐怕没有抱终身独身观念者,只是由于客观 条件的限制,使之不能及时婚配,只要有机会他们仍会以婚姻作为最后归宿。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十八世纪中后期同其他历史时期一样,高性别比(一般在115以上)和一 夫多妻制一定程度地存在,对部分家境较差男性的婚姻形成了制约。他们中总有一部分人不 得不终身不婚。实际上,年龄越大,其婚配的可能性越小。一些学者将40岁以上未婚者作为 考察传统社会不婚人口群体的低线(注:郭松义:《清代人口问题与婚姻状况的考察》,载《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3期。)。还有学者以40岁和50岁两个标准来分析未婚人口比例 (注: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台北,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92 ,45—46页。)。若从档案资料来看,40岁以上才获得婚配机会的男性虽然少,也有一些,间或也有50岁 左右才进入婚姻之列者。不过总体上看,45岁以上再去寻求配偶的男性,其在婚姻市场上的 机会已经很小了。所以这里不妨将他们视为不婚群体,看看其在个案中所占份额如何。
根据我们对初婚行为的统计,在352件有男性初婚年龄的数据中,31岁以上各年龄段初婚男 性有47件,占总数的13.35%;而40岁以上年龄段初婚男性有12件,占3.4%,说明40岁以上初 婚男性虽然有,却已降至很低的水平。进一步看,45岁以上初婚男性为4件,占1.14%;50岁 以上初婚者只有一件,占0.28%。由此我们觉得将40岁作为不婚的初始年龄显得过低,因为 在40-44岁年龄段的确还有一定数量的晚婚男性开始进入婚姻之列。而在45岁以后,男性初 婚已成个别现象,即大部分男性若此时尚未婚配,则很有可能保持不婚状态。
表3 男性31岁以上初婚比例
年龄段个案数
%
31—35 236.53
36—39 123.41
40—44
82.46
45以上30.85
50岁以上
10.28
小计47
13.35
总数352 100.00
这样,若以40岁以上为界,未婚者有63人,占总数的比例为3.27%;45岁以上未婚者为24人 ,所占比例为1.25%。若以50岁为界,未婚者为5人,所占比例降为0.26%。可见上述三个年 龄 段的未婚比例并不高。
刘翠溶在明清家族的未婚人口研究中分别考察了40岁以上和50岁以上两种未婚人口的比例 。根据她的研究,以年满40岁以上为准,未婚者占2.2%;以年满50岁以上为准占1.5%(注: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台北,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92 ,45—46页。
)。由 于 我们的分析对象与刘翠溶的分析对象不一样,很难作精确比较。不过粗略来看,两项研究结 果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表现出40岁以上未婚者比例较低的特征。
男性要等到40岁以后才婚配,显然不是来自富裕之家,而绝大多数是出身贫寒之门。
如乾隆四十六年直隶保安州案犯武发供:山西太原县人,48岁,在案下做工度日,乾隆四 十二年娶涂亮女人武氏为妻。同案人涂武氏(本地人)供:28岁,先嫁涂亮,乾隆四十二年十 二 月,涂亮因穷苦,养活不过,凭人说合得了12千大钱身价把小的卖给武发做女人,带有八岁 一个女儿。小的到武家生过一儿(议政大臣英廉,46.3.14)(注:括号中的官衔和名称为题本呈奏官员的官职和名字,数字为题本呈奏时间,如46.3.14代 表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十四日,下同。)。由此可知,武发的身份为佣 工,其结婚年龄为44岁。
浙江余杭县冯德昌供:46岁,单身,佣工度日。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小的凭媒用财礼钱1 8千娶王学秀妾阮氏为妻。王学秀供:小的因无子息,用价20千钱娶阮氏为妾,不想阮氏呆 愚,口舌不清,又无生育……将其嫁卖与冯德昌为妻(浙江抚福菘,48.8.20)。结婚时年龄 为45岁。
我们在个案中看到许多晚婚男性与丧偶女性婚配的事例。由于他们在年龄上已没有优势, 再加上其家境和本人身份地位的制约,绝大多数年轻未婚女性不会将他们视为首选婚配对象 ;而丧偶女性出于谋生等迫切考虑,不得不屈就。这种男性的年龄及地位劣势与丧偶女性生 存需求容易建立起联系,促使此类婚姻成功。所以在清代中期,只要有机会,晚婚男性多以 结婚作为归宿。
四川达州胡明登供:湖南湘阴县人,55岁,父母已死,来川多年,木匠生理。彭氏(43岁) 原是向新琥的妻子。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因听得其夫在外病故,彭氏自愿主婚改嫁小的, 凭媒议财礼四千文,交彭氏收受接娶过门(议政大臣英廉,46.10.11)。男结婚时51岁,女再 婚时39岁。
陕西石泉县许万免供:53岁,湖南巴陵县人,在石泉县开米铺生理。小的先没娶妻,乾隆 四十五年凭同乡做媒娶已故余孔雄的女人刘氏为妻,出财礼银32两(议政大臣英廉,47 .2.28)。51岁初婚。
或许可以这样说,在十八世纪中后期,男性中的晚婚比重是比较高的,而终身不婚比例则 在一个相对低的水平。这就告诉我们,在当时的清代社会中,一方面具有较高比例的男性不 能 适时婚配,然而其中的绝大多数人并未由此失去婚配机会。他们设法寻求婚姻对象,并最终 找到眷属。另一方面,我们由此获得这样的认识:在这一历史时期,男性婚姻的纵向历程是 比较漫长的,从十几岁到约五十岁,都会有人不断进入婚姻队伍。婚姻时间的延长也会使生 育的时间相应延长。即晚婚引起的生育损失很可能通过延长生育时间来得到补偿。
二、晚婚及未婚者出身状况
在传统社会,男性能否适时婚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家庭经济状况所决定。子女的婚姻基本 上由父母操持。因而对男性来讲,其个人品行、生活能力,甚至相貌不起主要作用,真正的 决定因素取决于家庭是否具有财力为其完婚;这是人们的一般认识,那么档案中对此又是如 何反映的呢?由于当事人对家庭经济状况的说明并不详细,我们难以对每个当事人的出身有 准确把握。这里只好依据其身份职业对未婚者的状况作一分析。由于当事人24岁以下已婚或 未婚基本都属于正常范围,故对其不予观察。
从表2中,我们知道25岁以上未婚和晚婚的个案汇总数为296件。而这其中有相当部分当事 人身份不能准确确定。能辨明身份者有143件。
从总的比例来看,家境稍好的自耕农以及店主共有18件,占总数的11.044%;其余的佃农、 佣工、工匠、商贩等有职业者虽身份不同,但社会地位,经济条件比较接近,列为一个大类 , 有134件,占总数的82.21%。还有无业乞丐11人,占6.75%。可见,在晚婚者中绝大多数为出 身社会中下层者。
表4 晚婚未婚者出身及职业构成统计
地区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合计
%
自耕农
3 3 4
1 116.75
佃农7 7 3 3 1 21
12.88
佣工
102016 9 5 2
62
38.04
商贩8 6 3 3 1 21
12.88
工匠6 6 2 2
169.82
教读0 110.61
脚夫1 111.23
船工1
1 353.07
屠夫2 21.23
店主3
2
1 63.68
杂役1 10.61
游丐6 2 2 1
116.75
剃头2 21.23
合计
50473322 9 2
163
若从不婚角度来看(以40岁为界),共有个案33个件,而自耕农,店主中只有2件,占总数(1 63)的1.22%;佃农、佣工等为30件,占分项总数的18.40%;无业者为0.06%。另外,若在40 岁 以上不婚者内部比较,佃农和雇工为20件,在33件中占60.61%;自耕农和店主2件,占6.06 %;商贩、工匠、船工9件,占27.27%;屠夫、游丐2件,占6.06%。自耕农和佃主以外者共有 31件,在33件中占93.94%。
若以45岁为界,共有11件未婚,占总数的6.75%。其中佃农和佣工8件,占同一年龄段11件 中 的72.73%;自耕农和店主2件,占18.18%;商贩1件,占9.09%。自耕农和店主之外者佣、佃 、商贩等为9件,在同年龄段中占81.81%。
若以50岁为界,共有2件,占总数的1.94%,其身份均为佣工。如安徽霍山县涂秉阳供:52 岁 ,父母故,并无兄弟妻子,佣工:度日(安徽抚朱珪,56,7.13)。
总之,在晚婚和未婚者中,佣工和佃农出身的下层当事人都是各年龄段的主体,其比例都 在8 0%以上。
三、晚婚未婚状况的地区差别
根据对清代中期性别比的考察,虽然各省份之间总体上都显得偏高,然而,彼此之间的差 异也是十分明显的。按照人口学原理,性别比过高,就会对同期人口的婚姻带来影响。当然 晚婚和不婚除了受性别比的作用外,还受当时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制约。而在十八世纪这一历 史阶段,可以肯定,人口群体中有意识的晚婚和不婚(除个别僧道尼姑之外)基本上不存在。 因而晚婚和不婚基本上可以视为由于社会环境和家庭条件的限制,一些人不能及时婚配。在 前面,我们已经从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方面作了分析。而对地区之间晚婚和未婚人群进行 比较,可以对社会环境的影响有所认识。
根据表2的分析结果,全国水平的晚婚比例(以25岁为晚婚低线)是15.37%。若按地区看,差 异是比较显著的。北方省份总体水平较低,只有陕省高于全国水平。其余除河南外,均在10 %以下南方的江浙地区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均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高于20%。意味着该区域 的晚婚个案数超过样本的五分之一。浙江、江西和福建更高达25%以上,超过个案数的四分 之一。其中的福建又处于全国最高水平的地位,晚婚比例为36.73%,超过个案数的三分之一 。湖广两省处于全国中等偏上水平。西南地区仍然是云南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四川和贵州 只有10%左右。两广地区晚婚比例最低。奉天、吉林和京师因样本量小,不作具体分析。
30岁以上晚婚者比例较25岁以上晚婚者有明显下降。区域差别与25岁以上部分有相似之处 。北方地区稍低,只有陕西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而江浙五省都在全国水平之上,福建为26.5 3%,仍为全国最高水平:浙江为23.46%,超过和接近本省个案总数的四分之一,表明该区域 晚婚具有一定普遍性,湖广的湖南高于全国水平,而湖北则降至平均水平之下。西南地区的 云南高于平均水平,其他省份则在5%左右。
40岁以上不婚者全国水平降至3.27%。地区差异也十分显著。北方省份除河南以外,均 在平均水平之下,江浙地区普遍较高,其中浙江升至全国最高位,达13.58%。江苏、江西和 福建也在6%以上。湖广的湖南高于全国水平,而湖北则处于很低的水平。西南地区均在3%以 下水平。两广的广东为1.79%,而广西则没有这个年龄段的未婚样本。
至45岁以上,不婚比例较高地区仍集中在江浙地区。不过,除浙江(7.41%)和江西(4.21%) 外,其他有45岁不婚数据省份比例都不高。更有10余省没有45岁以上不婚样本。但这并不意 味着没有样本就没有不婚者。这是因为45岁以上者介入命案的比例相对较低,并且在各地分 布也不一样。若把个案对象作为动态样本,那些40-44岁未婚男性肯定会有一些进入不婚之 列。 然而,个案中江浙那些45岁以上不婚比例高的地区肯定有其实际不婚现象存在的基础。
总之,根据个案,全国总的晚婚比例(以25岁和30岁为界)是比较高的,但具体到各个地区 差异是十分明显的,特别是这种高低差异表现出一定的地域性。其中的江浙五省普遍较高, 而且高出全国水平很多,进而对全国晚婚的高比例起到带动作用。北方地区只有个别省份较 高,总体水平处于全国低位。而两广地区的晚婚比例在全国是最低的。当江浙地区晚婚率在 20%以上时,两广则只有5%左右。地区差异之大可见一斑。不婚比例(以40岁和45岁为界)虽 然全国总的比例不高,而在部分地区不婚率则处于较高水平。江浙地区以40岁为界的不婚率 基本上在6%以上,这对全国的不婚水平起到重要影响作用。其它相当一部分省份不婚率则在 2%左右。若以45岁为界考察不婚水平,也只有江浙地区保持相对高的水平,而约一半的省份 没有这方面的样本,即不婚率为零。当然实际情形不大可能会是这样。不过它至少表明,依 照个案,当时社会的不婚比例是比较低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基本认识是,在十八世纪中 后期,中国婚晚婚比例是比较高的,不婚比例是较低的,而地区差别是十分显著的,形成一 部分地区晚婚、不婚的低比例与另一分部分地区晚婚、末婚的高比例的反差。
李中清、王丰曾对清代和近代部分地区的晚婚和未婚状况作过统计:其数据见下表。
从这个表中也可看出各地晚婚和不婚水平的差异。而且同一省份也有时期的差异。由于取 材 时期和对象不一样,所以难以作严格比较。就个别数据而言,两者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 处。表7安徽省1750-74和1800-19两个时期与我们所选的十八世纪中后期时间比较接近。在 表6中安徽30岁以上晚婚比例为12.87%,表7两个时期数据分别为16.1和12.6。可见二者虽有 差距,但差距不大。另外,从总水平上看,表7中1900-25年30岁未婚比例为13.7,表6为10.33,两者也有相近之处。然而40岁以上年龄段,二者差异比较明显,表6为3.27,表7为6.7 。另外,按照个案,无论晚婚比例还是未婚比例,中国南方(两广除外)均显示出比北方总体 水平高的特征,而表7结果则相反。当然由于时期不一样,尚不能作出判断,这里也只能作 为一个问题提出来,它有待今后更多的研究来加以说明。
表6 中国有关地区男性未婚百分比
时期 地区 30岁时
40岁时 样本量
1700—24 安徽
8.2 不详1040
1640—1900 北京
13 7 1103
1750—74 安徽 16.1 不详1949
1774—1973 辽宁 20.4
16 3547
1800—19 安徽 12.6 不详2353
1820—39 安徽 14.1 不详2567
1929—31中国北部11.5 7.921560
1929—31中国南部 7.7 3.924874
1900—25全国13.7 6.7 6538
资料来源:见James Lee Wang Feng:Malthusian Modelsand Chinese Realities:The Chin ese Demographic System 1700—2000,载《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s》25(1) :33-65(March 1999)。
四、男性晚婚的社会影响
从人口变动的角度看,晚婚会对人口的生育产生直接的影响,进而引起生育率的变动,最 终对人口自然增长起到抑制作用。这种状态在人类采取有意识的控制人口增长的时代才会出 现。马尔萨斯称之为消极抑制,或预防性抑制(注:(英)马尔萨斯:《人口原理》中的有关章节,商务印书馆。1996年。
)。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至少在十八世纪 ,虽然人口增长对生存的压力不少官员和有识之士已经感受到了,但却不曾有以晚婚、减少 生育来缓解生存压力的观念,普通民众更不具有这种意识和行为。所以,当时社会的晚婚现 象完全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而使一些人不能适时婚配的表现。但无论晚婚的原因如何,男 性晚婚行为的存在确实在贫穷阶层中产生了抑制人口增长的效果。实际也是消极抑制的表现 形式。通过以上对晚婚群体的观察,我们必须承认,在中国十八世纪,晚婚对当时的人口增 长会起到抑制作用,至少使中下层出身者家庭人口的增长受到抑制。
进一步来看,当时的晚婚不是男女青壮年都有的行为,而是男性单性别的婚姻特征。社会 上这样一批想得到婚配对象而又无法实现目标的男性的存在,会在当时社会有什么样的表现 呢?
个案中所反映的倾向是:这些晚婚当事人往往采取偷情、嫖娼,甚至强奸等措施来得到性 的 满足。我们认为,无论偷情、嫖娼还是强奸都可视为一种性方面的越轨行为。由此我们感到 ,即使在传统社会所谓男女大防严格的环境中,由于晚婚男性队伍的存在,社会秩序受到了 很大冲击。下面我们对个案中那些因奸情而引发的命案作一具体统计。
将上表简化如表8。
在上表中,“不详”是指当事人究竟已婚还是未婚,身份不能确定。对于奸情命案中的死 者(男性),尤其如此。虽然一定数量的“不详”案例的存在会影响我们全面把握当事人婚姻 状态与奸情的关系,但却不会影响对其基本轮廓的认识。
(一)先看男性与已婚妇女之间发生的偷情、诱奸及强奸关系。这里的偷情和诱奸是比较复 杂 的。其中有一部分是真正的婚外关系。而另一部分则是和物质利益有关的行为,甚至丈夫知 而纵容,变成实际上的卖奸。他们的共性是一种双方协商的行为,表现为一种形式上的自愿 。而强奸则是在没有默契和女方非自愿情况下的行为。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命案中的奸 情绝大多数发生在男性和已婚妇女之间。在和已婚妇女的奸情关系中,偷情和诱奸又占78.6 7%。我们觉得,最有意义的是分析男性身份中已婚和未婚者所占比例。在这一部分,未婚者 占到总个案数的一半以上。如果将“不详”部分剔除,那么这一部分的个案数由568件减 为398件,其中已婚为104件,所占比例为26.13%;未婚为294件,比例为73.87%。在未婚者 中,又有几个类别,“一般未婚”为他们未婚身份是能够确定的。但却不知其具体年龄,数 量不大。24岁以下男性占11.22%,他们可不被视为晚婚者。而25岁以上男性占绝大多数,比 例为79.93%;30岁以上者占56.12%。按照个案,这些晚婚男性为获得女性非婚性伴侣,多以 物质引诱作为手段。当然其中有一部分是丈夫因穷而纵容,而多数是在丈夫不知情况下发生 的。而无论哪一种情形均易引发冲突。丈大纵容时,以妻子作为生财、糊口的工具,而要价 过高,奸夫不能满足,丈夫要禁止妻子与其往来。这时,或者奸夫视其丈夫为障碍而欲除之 ,或者妻子与奸夫已生感情,合谋杀之。若是在丈夫不知情况下发生的奸情,一旦丈夫觉察 、发现,则极易以捉奸和其他暴力方式去处置。下面几例个案可对其有形象说明。
案例1:四川乐山县张氏供:45岁,李俸陇是丈夫(56岁)。今年(乾隆四十六年)丈夫与简潮 贵合伙贩糖,在家同住。丈夫出外时,与简成奸。丈夫发觉后,常打骂小妇。简对小的说将 夫毒死,以便久处。小的应允。后将夫吊死。同案犯简潮贵供:贵州龙泉县人,34岁,父母 故 ,并无兄弟妻室,早年来四川谋生(川督文绶,46.7.28)。
案例2:山东乐陵县张现武供:38岁,庄农度日。并没娶女人。平日和邻居王可义的儿媳张 氏时常玩笑。乾隆四十八年四月的一天,知她婆母男人都在外边做工,起意奸她,拿200钱 送她,调戏成奸。到了秋天,小的和张氏商量,叫她改嫁小的。她说有翁姑男人,这事如何 行得。八月,她男人工满回家,害起病来,整日躺炕上。小的不能和张氏行奸,嫌她男人 碍眼。十二月,小的起意和张氏商量把其夫毒死,推作病死,奸娶她作女人。张氏应允,在 烧 饼中放入毒药,让其夫吃下而死(山东抚明兴,49.5.27)。
案例3:云南阿迷州李国柱供:32岁,母死父在,不曾娶妻。小的卖肉生理。与铁匠田老三 妻(33岁)张氏通奸。小的因田老三常在家里,不能通奸,起意将其害死(云南抚刘秉恬,50.10.8)。
案例4:江西德化县徐尚文供:48岁,安徽寿州人,父母俱故,兄弟二人,小的第二,并未 娶妻,在德化县剃头生理。与岳遇垅同乡交好。因他家贫,小的时常帮助。他妻子王氏素不 避忌,后成奸。岳遇垅撞见并不禁阻。乾隆四十九年十月,小的与岳遇垅共租王万相的空屋 三间搬去同住。常与王氏奸宿。她家食用都是小的照管的。五十年四月小的生意淡薄,无钱 帮忙,岳遇垅夫妇就要搬开另住。小的屡次劝阻不依。五月初五日岳遇垅不在家,小的在堂 屋内看见王氏又向劝留。王氏反骂小的养她不起,小的回骂;互殴,伤其身死(议政大臣阿 桂,51.3.24)。
案例5:江西上饶县吴徐氏供:27岁。已死吴经纶为丈夫,生有三子,与刘梦邻近居住。小 妇人向不避忌。四十六年八月丈夫外出,刘与小妇成奸,当给小妇人2000文钱。次日丈夫回 来见钱查问,妇人据实告知。丈夫并不作声。以后乘便奸宿,每次给四五百文。丈夫贪他帮 助,知情纵容。后因刘无钱,丈夫就不许他来往。为此,刘愤恨丈夫,与夫斗殴,伤夫身死 。凶犯刘梦供:31岁,父故母存,并未娶妻……(议政大臣喀宁阿,51.7.28)。
案例6:江苏如皋县陈三供:父母已死,并无兄弟妻子,与陈进才同姓不宗,与他妻时氏见 面无忌。四十八年十月,其夫外出,成奸。后被其夫撞见。时氏告诉小的说,他丈夫时常吵 闹要把她嫁卖,恐不能往来,叫小的帮同把陈进才勒死。趁其睡时,合伙勒死其夫(33岁, 时氏29岁)(议政大臣阿桂,52.5.21)。
案例7:云南普洱府他郎厅徐氏供:23岁,小妇嫁与约得(22岁)为妻七年了,没生儿女。与 白克先(28岁,无妻)同寨。乾隆四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在山割草时与其通奸。后被夫觉察, 嚷骂说小妇做人不好,要把小妇杀死。小妇想不如先把夫致死,可与白往来无碍。四十九年 十一月十四日,与白一起将夫砸死在山上(议政大臣阿桂,50.6.21)。
案例8:江苏通州萧玉廷供:40岁,父在母故,并无妻室,与夏文通相识。乾隆二十九年上 ,小的与他妻马氏通奸,时常帮补柴米,住在他家已将二十年了。其夫知情纵容。近来他儿 子夏二长大了,时常抱怨父母不该做这没脸的事,不容小的在家同住。恼恨夏二,后将其勒 死(19岁)(议政大臣喀宁阿.49.11.13)。
相对而言,在个案中,当事人强奸已婚妇女所占比例较低,约为总数的五分之一。具体来 看 ,若将“不详”个案除去,共有107件身份比较明确者。其中已婚为43件,占40.19%;未婚 为64件,占59.81%;而25岁以上未婚者有43件,占未婚者总数的67.19%;可见,在强奸已婚 妇女案件中,未婚男性,特别是晚婚男性是主流。相对于诱奸和偷情,强奸更易引发命案, 其表现形式往往是女性或者因受辱而自缢,或者其家人去找强奸者报复。这无论从哪一方面 看,都是对当时社会秩序的干扰。
案例1:湖南郴州李得臣供:小的裁缝生理,朱氏为妻,生一子一女,俱幼小。乾隆五十一 年二月内小的出外缝衣,止有妻子儿女在家。后有人来告知,妻在家被堂兄李华光调戏…… 小的回家,妻要寻死,小的解劝。不料妻羞忿莫释,自缢身死。强奸犯李华光供:42岁,父 母 俱故,弟兄三人,久已分居,并未娶妻(湖南抚浦霖,51.9.13)。
案例2:湖北广济县潘胜加供:36岁,父故母在,弟兄三人。小的没娶。潘能是无服族弟。 住居相近,与其媳陈氏并不回避。小的因见陈氏年轻久欲图奸,无隙可乘。乾隆五十五年六 月十二日听说潘能要往湖里割草,乘空前往调戏。陈氏拒绝,喊骂。小的害怕逃走。陈氏羞 忿自缢(议政大臣阿桂,56.7.8)。
案例3:奉天开原县杨进山供:24岁,李氏为妻(22岁)。小的家和陈文富同屯居住。乾隆五 十六年七月十一日晚,小的未在,陈欲奸妻李氏,不从,喊骂,被母听见,陈跑走。小的女 人投井身死。强奸犯陈文富供:30岁,父母在,两个兄弟。小的没娶,种地度日(奉天府尹 宜兴,56.11.8)。
(二)根据个案,男性当事人与未婚女性发生的各种奸情关系是比较少的,其数量只占总数 的5%多一点。具体观之,男性与未婚女性偷情和诱奸所占比例要明显少于强奸比例,这不同 于第一部分中的比例构成。
在偷情和诱奸类中,已婚男性只有2例,约占15%;未婚者14例,约占85%。而未婚者中24岁 以上和25岁以上男性各占50%。
在强奸类中,若将2例“不详”摒除,身份明确者共有24件,其中,已婚7例,占29.17%; 未婚17例,占70.83%。在已婚者中,25岁以上者9例,占52.94%。
在我们所接触的个案中未婚女性被强奸极易引发命案。被强奸者或者激愤自缢,或者其家 人 找到强奸者采取报复措施,形成冲突。
除了男性与女性之间发生的各种奸情命案外,在婚姻奸情档案中,还有一定数量发生在男 性之间的鸡奸案。我们从中收集了40件个案。其中主要当事人为已婚者有6件,占15%;未婚 者为34件,占85%。未婚者中,25岁以上者有32件,占94.12%。可见,鸡奸犯中晚婚男性占 较高比重。
一般而言,中国传统社会是重视伦理道德约束的时代。而社会上一支晚婚男性队伍的存在 ,他们以违法的方式来弥补非婚生活的缺陷,这无疑会对当时的社会秩序、婚姻秩序形成某 种冲击。从档案中可以看出,至少在社会中下层家庭中,男女之“人防”并不是那么严格的 。这很大程度上与婚姻失调的状况有直接关系,即男性晚婚者的普遍存在,时刻会对正常的 婚姻关系起到某种瓦解作用。
结 语
由上可见,在十八世纪中后期的中国社会中,晚婚在男性中的表现是比较突出的。按照个 案数据,25岁以上未婚者为在总样本量中占15.37%;这意味着若将25岁视为晚婚的低线的话 ,晚婚比例接近六分之一。
若从晚婚角度来看,对30岁以上当事人的观察更有意义。30岁以上未婚者占总样本数的10.33%,40岁以上未婚者占总数的比例为3.27%;45岁以上未婚者所占比例为1.25%。
这些结果告诉我们,在十八世纪中后期,晚婚比例是比较高的。然而较高比例的晚婚却并 不意味终身不婚也是高比例的。45岁以上未婚者有可能成为终身不婚者。按照个案,全国水 平的不婚者只有1.21%,这个比例是比较低的。
而晚婚和不婚行为在不同阶层出身者中有明显差异。晚婚者中自耕农、店主占11.04%,佃 农和佣工等占82.20%,无业者占6.75%。可见,在晚婚者中绝大多数为出身社会中下层者。 晚 婚男性主要集中在贫穷家庭出身中,经济困窘是其婚姻失时的根本原因,而男女性别比例在 一些地区的严重失调加重了其婚姻的难度。以至他们中不少人将婚配目标选定在丧偶妇女身 上。由此,丧偶女性在再婚活动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晚婚和不婚的地区差别也很显著。若以30岁为界,相对于全国晚婚水平(10.33%),北方地 区稍低,只有河南和陕西接近和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而江浙五省都在全国水平之上,福建为 30.23%,浙江为26.39%,超过本省个案总数的四分之一,表明该区域晚婚具有一定普遍性。 湖广和西南地区的湖南和云南高于平均水平,其他省份则在10%以下。40岁以上不婚者全国 水平为4.21%,地区差异也十分显著。北方省份除河南以外,均在平均水平之下;江浙地区 普遍较高,其中尤以浙江、江苏和江西为高,均超过8%,浙江更高达15%。湖广和西南地区 则处于中等以下水平。至45岁以上,不婚比例较高地区仍集中在江浙地区。不过,除浙江(8 .33%)和江西(5.33%)外,其他有45岁不婚数据省份比例都不高。
总的来说一方面全国的总的晚婚水平较高,另一方面在一些地区和中下层出身者中又有更 突出的表现。
男性晚婚的高比例表明,在十八世纪的中国,人口的消极抑制行为是存在的。它对社会中 下层家庭的人口增长会起到一定阻滞作用。
男性晚婚者的大量存在在一定程度构成对正常婚姻秩序的冲击。他们设法通过违规行为来 打破禁区,弥补未婚生活的缺失。既然因此酿成的命案如此至多,想必其他未引发冲突、命 案的奸情不在少数,由此使男女在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禁闭难以形成,至少使严厉的“大防 ” 松驰下来。它无疑对传统道德的维系产生了冲击和威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