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制度专题研讨会观点摘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研讨会论文,审计监督论文,摘要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审计学会和北京工商大学于2016年3月25日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完善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制度”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就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审计的定位、作用与任务,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审计的组织与运行,国家审计制度的完善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现将与会专家发言摘要刊登出来,供参考。 刘玉廷(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国家审计的参与 国家审计对财政的审计要从简单的财政资金线上升到财权和事权,与财税体制改革、国家治理相联系。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是由国家出资,利用国有资本运作的企业。国家审计,顾名思义是代表国家进行审计,只要是国家的企业,审计机关就要审计它。 国有企业分三类:一是国家战略性企业,它的目标是履行国家战略功能,如国防军工、高科技企业,它们是改革中的重点行业关键领域。二是公益类企业,如供水、电、气、暖企业,公交公司等,它具有公益特征。三是竞争类的企业,比如钢铁、水泥企业。国家审计要把国有企业的战略目标执行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 对于国有企业审计,不能仅看报表,而要关注于国有企业改革以及重大政策执行,这些问题决定了企业的活力和进一步发展。国家审计要关注不同分类企业的功能及其运行问题。对于国有投资(运营)公司,审计机关应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绩效问题,并介入到这两类公司的重组、混改之中。国家审计应该深度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设计和推进,将“强化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拖N”文件中的一个,对审计机关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制度进行顶层设计。通过审计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和国有企业功能的履行,应成为国家审计的重点。 吴文学(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国家审计要揭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 1.认清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国有企业要成为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第二,国有企业还要成为具有特殊目的的市场经济主体,一定体现出政府与社会的目标与战略,这也是国有企业存在的价值。 2.国家审计需要创新思路 以我个人的了解,从目前国家审计实践来看,很有可能无法揭示国有企业的深层次问题,可能仅能揭示企业经营中的某些表面性、低层次的问题,如低层次的弄虚作假,挪用侵占问题。而大量深层次的问题,特别是合法程序下掩盖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揭示起来非常困难。因此,在对国有企业开展国家审计时,要创新思路。即健全审计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中的作用,以节省宝贵的国家审计资源。在对某企业开展国家审计的同时,可以将相关社会审计机构对该企业的社会审计工作质量的核查,作为审计重点之一,即由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的审计质量进行严格核查或再监督,审计机关对于发现未能履职尽责的社会审计组织给予严厉惩处,以此促进社会审计监督环境的健全。 3.从国有企业战略定位出发,以国家审计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国家审计要从国有企业定位出发,加强国有企业绩效审计。国家审计的重点应放到企业绩效以及企业完成政府与社会目标的审计上,这样可以促进国资监管职能完善,明晰国有企业战略定位,以国家审计促进国企改革,使国有企业真正承担起相应的社会和国家的责任,也就是围绕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加强审计。 4.吸收巡视经验、扩大审计线索获取途径 巡视基本经验之一就是各种监督资源共享。审计工作中如果融合共享多种监督资源,畅通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开拓思路,在吸收他人成果的基础上,会取得很多审计线索。 周树大(审计署企业审计司副司长):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制度的完善 1.当前企业审计面临的形势 第一,当前,我国发展已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重叠加阶段,发展面临不少矛盾和困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做出重大部署,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 第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深入做好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工作;要稳妥、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要积极推进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加快推进“四项改革”试点;要稳妥推进薪酬制度改革;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等。 第三,国有企业改革顶层设计“1+N”方案2015年起陆续出台,2016年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将明确国有企业的功能和定位,细化国有企业的运营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国有企业监管体制,等等,都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涉及利益的重新分配、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第四,2015年底,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提出了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的总目标。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更好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新形势下企业审计的主要任务 第一,推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检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相关决定意见的落实情况下,密切关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股份制改革、国有企业布局调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一系列的改革重点,跟踪并及时反馈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新的建议。 第二,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加强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跟踪审计,注重揭示各项问题。密切关注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推动国有经济实现综合性、系统性和战略性转变。 第三,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加强对企业关键业务、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重点监督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重点揭示国有资产管理以及与之相关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促进国有企业强治理、控风险、反腐败、防流失。 第四,促进加强经营管理。着力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使用和运营国有资本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国有资产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重大投资绩效情况,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管理情况等。重点审计关键业务,揭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管理漏洞问题,推动企业强化内部管控,提高国有资本运营绩效。 3.完善企业审计制度的措施 第一,建立经常性的审计工作。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在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全面审计。 第二,建立大数据审计制度。该制度可以解决“审计全覆盖”中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运用新的技术手段进行大数据关联分析,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完善审计报告和审计公告制度,审计报告制度虽然早已形成,但仍存在不足之处。这个制度完善后将大大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很大程度上修正了屡查屡犯的问题。 第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目前这项制度虽然并没有实现,但是依法治国这一大环境下,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是势在必行的。 耿建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国有企业审计全覆盖需要制度保障 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全覆盖,需要制度上的保障。从制度安排上来看,要有良好的开端,实现良好开端的一个条件是要好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 1.全覆盖审计范围方面的制度安排设想 我认为,要建立全覆盖范围的登记制度,需进行审计对象的甄别,也就是要明确国家审计的范围。比如说,国有企业集团是国有企业,但下面还有上市公司,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审计范围上进行登记,在此基础上确定哪些企业是国家审计的对象,哪些需要采取其他审计方法,并进行合理的审计安排。对于国有企业或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是否进行了国家审计,如果没有必要进行审计,则应分开列示。 2.全覆盖审计时间方面的制度安排设想 面对全覆盖这一特殊要求,需要在审计时间方面进行合理安排。我国的会计期间是全国统一的,即按照日历时间来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更是如此,基本上都集中在了每一年的前四个月。因此,为了使审计全覆盖很好地实现,要对审计时间进行合理安排。按照这样的设想,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要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区别开来,审计力量可以均匀灵活安排,可以安排审计某一季度的,也可以是某半年,还可以是全年。为保证全覆盖的预期效果,审计时间最好结合被审计单位业务特点开展,比如,选择在被审计单位年度主要经营业务结束后的短时期内,并根据不同企业业务时间来灵活安排。这样的时间安排也有利于与被审计单位时间上的衔接与配合。 3.全覆盖审计人员配备方面的制度安排设想 第一,在摸清家底后,按照企业的规模大小,所处行业与所处地位的不同,在审计的初期可参考税务人员稽查的模式,实行专、片管员制度。第二,可考虑像证监会的情况,形成一支类似稽查大队的机动力量;根据政策走向,根据某一个行业发展的强弱,审计力量可以从执法、效益、财务、调查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第三,为了解决审计人员不足的问题,也可考虑在寒暑假时,动员高校审计、会计专业学生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方式参加基础性工作。第四,在业务实施期间要形成不同行政级次、不同地区等的定期轮换,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4.全覆盖审计信息公开方面的制度安排设想 第一,必须保证审计结果在小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即在政府管理机构内进行信息公开,主要是在国资委、财政、税务、环境、就业等管理机构小范围内进行国有企业审计报告的“联签制度”,以“联签”代替审计报告。第二,在此基础上进行大范围的信息公开,在上述机构的网站上开设国有企业全覆盖审计专栏,只要有联签责任的单位都要公布其“联签”方面信息,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第三,要有信息公开的保证措施。一是被审计单位要对审计结果表态,必要时要有后续情况的通报;二是接受群众举报,并及时反馈信息;三是建立定期审计信息统计资料的汇报制度,并进行评比。 谢志华(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教授):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进行的审计是代表所有权进行的审计 国有企业审计,需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个是谁来审,第二个是审什么。 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既有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也包括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又包括国家审计监督、国资委和监事会的审计监督。多主体监督所导致的对国有企业交叉重复监督使得国有企业疲于应对,多主体监督没有进行有效的协同,也容易导致监督缺位。 事实上,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形成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凭借这两种权力进行监督,自然就形成了所有权监督和经营权监督,在企业内部经营权主要体现为管理权,也可以称之为管理权监督。历史地看,审计最早源于受托责任,但受托责任可以是源于两权分离的受托责任,也可以是源于分层管理的受托责任,审计则是源于两权分离的受托责任,它代表所有权进行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这就是审计的本源。在整个经济监督体系中,经济权力就是区分为所有权和管理权,依托这两种权力也自然形成了所有权监督和管理权监督。无论是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还是内部审计,其最大特征是独立性,审计并不直接对被监督主体进行管理。与国家审计监督不同,各个政府部门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属于管理权监督的范畴。政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都是基于这些部门为了管理相应的经济活动和市场行为所进行的经济监督,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这些部门所制定的决策和相关规定能够被有效执行,它是政府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不具有独立性,如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和税务监督属于管理权监督。 在审计体系中,作为外部审计的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谁可以审计国有企业,也与所有权的性质有关,国家审计代表的是国家所有权,显然国家审计必须要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也就是在理论上,凡是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国家审计都享有监督权。但是,对于多元产权的公司制企业,不仅有国有资产也有其他所有制性质的资产,国家审计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督时不可能单独针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而是针对整个企业进行审计,特别对于上市公司,涉及到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程度更高,唯一只是代表国家所有权的国家审计所作出的审计结论不一定能为其他所有权主体所接受,这时就要由具有独立性的社会审计来进行。 对国有企业而言,所有权监督不仅包括国家审计监督,也包括国资委和监事会所进行的监督,国资委和监事会进行的监督也是代表国家所有者进行的所有权监督,这两种监督很容易导致重复监督,所以有必要界定各自的职责权限。国资委代表国家直接行使所有权权力,它本身就是国有资产的受托管理者,也必须要履行相应的受托责任,其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要通过国家审计予以监督。 国有企业区别于民营企业的最大特征是,民营企业(包括多所有权主体的企业)的每个企业的所有权主体(股东大会)都不相同,而每个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主体都是国家。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企业的所有者在内部要设立监事会监督经营者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在民营的公司制企业,通过在企业内部设立监事会,代表所有者履行监督责任;而在整个国有企业,一方面必须在每一个企业设立监事会,代表国家所有者履行监督责任,另一方面,国资委作为国家所有者的代表,也必须要设立监事会,对所有国有企业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由此就产生了代表整个国家所有者履行监督责任的监事会。监事会的最大特征是要在单个企业内部以及整个国有企业内部进行过程监督,或者叫驻在监督。与监事审计不同,国家审计是独立于国资委之外的外部审计。国家审计所进行的审计更多的是结果监督,而不是过程监督。一般来说,监事审计的结果可以作为国家审计的基础,但是,却不能替代国家审计。 伴随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改革,在国家层面看,要协调好审计署、国资委与财政部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关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系的改革可以分为直接授权和间接授权两种模式。无论是直接授权还是间接授权,财政监督都属于管理权监督的范畴,国家审计属于所有权监督,它所代表的所有权是国家一级权力,它不仅可以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而且可以对接受国家所有者委托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国资委进行监督。在直接授权模式下,国资委核心的任务就是要对国有资本整体的运行过程和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这样,国资委的职能与监事会的职能就要合并,从而形成对整个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大监事会,这一大监事会的监督主要是过程监督和驻在监督,而国家审计主要进行结果监督,是一种独立的外部监督。国家审计对国有资产监督的全覆盖主要从经济监督角度来说的,是在经济领域代表所有权而不是管理权所进行的监督。由于财政部也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国家审计也有必要对财政部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监督,这仍然属于所有权监督的范畴,这种监督源于国家所有权与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权的分离。而财政部门所进行的监督则是为了保证自身所制定的决策和相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属于管理权监督的范畴。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所进行的所有权监督,其内容是逐渐拓展的,与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所受托的责任密切相关。两权分离使得经营者对所有者必须要履行财产责任(资本保全责任)、经营责任(资本增值责任)、法律责任(包括国家法律和国家有关经济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会计责任和社会责任。正因为经营者要履行这些受托责任,审计就必须要监督这些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内容的拓展过程一般理解为从合规合法审计到财务审计,再到绩效审计,以至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对于国有企业,因为其国家性,必然要求国有企业在实现国家经济战略,贯彻国家大政方针上有所作为,因此,国家审计必然要对此进行监督,所以,其监督内容的覆盖面比社会审计要宽得多。 刘长翠(北京市发改委处长):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完善其审计制度 1.国有企业改革对国家审计监督提出的要求 我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对国家审计监督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审计方式的要求,要求经常性审计、专项审计与跟踪审计的融合;二是对审计内容的要求,要求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如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三是对审计主体的要求,实现审计监督的职业化。 2.现行国有企业审计存在的问题:以国家审计公告为例 通过选择2013~2015年44份审计署公布的审计公告(其中:2013年13份、2014年14份、2015年17份),发现现行国有企业审计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有关部门未充分联动。除了部分国有企业审计实施与会计事务所的联动外,未曾发现审计机关与企业内部监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事会、税务稽查、财政评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等部门联动的案例,导致对国有企业的重复检查,降低了监督效能。二是审计内容偏重于常规的财务收支审计和廉洁审计。从审计署发布的审计公告看,现行国有企业审计主要关注企业的财务收支、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决策部署、内部管理、廉洁从业等方面,对国有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重要专项资金等事项尚未开展专项或跟踪审计。对国有有企业的财务绩效(如成本控制情况、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和管理绩效(包括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等尚未予以充分关注或不予关注,没有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的全覆盖。三是审计方式过于单一。审计方式基本为事后审计且审计间隔较长,对经常性审计、专项审计、跟踪审计、事前审计、事中审计等审计方式重视不够。 3.强化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审计监督的对策 一是审计关注点应根据企业类别有所差异。对国有企业进行公益类和商业类的重新梳理和划分,对公益类企业,审计的关注点是效益与社会保障并重,对于其中的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如自来水、供热企业等),审计的关注点是成本控制与社会保障能力并重;对商业类企业,审计的关注点是国有资本产生的效益。 二是加大境外投资及资产的审计监督力度。重点关注境外投资风险评估情况(如接受投资国的政治风险、社会治安、相关投资资产保护措施等环境要素)及投资的可行性和预期收益,加强对境外机构资产的安全性审计。 三是实现国家审计与企业内部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税务稽查、财政评审等部门的联动。由国家审计牵头,实现国家审计与企业内部监管(如审计、财务、监察、监事)、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事会、税务稽查、财政评审中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等部门的联动,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和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 四是关注国有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有利益输送及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应关注决策过程的科学化及投资后的效益与风险跟踪。 五是完善审计依据和审计方式。第一,要建立公益类企业的成本控制制度,如对于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等,也需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合理的定额,定额不宜过高。第二,要完善商业类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在原有绩效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境内外投资风险及效益分析指标、重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指标,明确企业高管绩效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的具体核定办法。第三,修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完善任中审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的内容,要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有所体现。对公益类企业的运行效率和保障能力的审计内容,要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有所体现。 六是实现审计的职业化。建立审计机关的职业准入机制,界定审计人员的专业类别和职业胜任能力,推动审计人员的专业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将审计机关购买专家及其他机构审计服务的经费单独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因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及经常性审计,导致审计机关人员力量不足或涉猎的专业化问题,实现审计的职业化。 汪德华(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对国有企业分类实施绩效审计 1.国家审计在国有企业审计中的定位 从中央和国务院对国家审计的要求来看,国家审计有五个方面的功能,包括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对于国有企业审计,重要是前面两个方面,也就是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其他三个方面对所有审计领域都是适用的。 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从问题导向出发,提出要强化监管。国有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因此,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出了进行国家审计的需求。 从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来看,国有企业要担负一些特殊功能,存在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商业类)、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公益类)。国家审计的定位要与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相协调,集中于审计功能的发挥和实现情况。从这个角度看,分类绩效审计是国有企业审计重点。 2.国有企业审计的内容体系 审计机关实施国有企业审计全覆盖,其核心内容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等管理、使用和运营的境内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主要检查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运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国有资产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产重大投资决策及投资绩效情况,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3.实施国有企业分类绩效审计的路径 一是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直接监管企业为主要审计对象。二是对于三类国有企业,要设立三类绩效指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主要审计其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主要审计其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以及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的能力;公益类国有企业,主要审计其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和社会评价情况。 王长友(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处长):国外审计经验表明审计机关要对国有企业审计全覆盖 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等八个国家的国有企业审计实践值得借鉴。在审计对象和范围方面,它们中绝大多数按照国有企业的类型、国有资金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和企业负责人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比如,英国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企业,确定审计范围。营利性企业的外部审计师可以由企业自己聘任,2008年之后,英国审计署主计审计长有权批准聘任协议。对于公益性或公共资金运营的非盈利性企业,由英国审计署主计审计长负责审计。俄罗斯、德国等国国有企业的审计范围主要界定为国有企业或具有国有资金的企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审计分成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两种。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和重点,就是对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公允性进行审计。绩效审计的内容和重点分四个方面:(1)对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项目管理和经营活动的审计。(2)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价并且也注重检查国有企业的债务及其风险。(3)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作为绩效审计的重点。(4)强调对国有企业监管情况进行审计,注重维护政府作为出资人的权益。 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国有企业审计提出七点建议: 第一,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审计机关对所有形式的国有资本进行审计的权限。借鉴俄罗斯和德国的经验,只要国有资本参与进企业,审计机关就有权对其进行审计。 第二,以管资本为主线,对投资运营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关单位或企业,以及负责国有资产监管的部门等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三,对不同功能的国有企业分别确定审计目标和重点。对商业性和公益性国有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第四,以目前的财务收支审计、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为主,构建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 第五,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促进国有企业产权规范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探索实行国有资本审计专项报告制度。 第七,加大对社会审计机构为国有企业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力度,公开核查结果,督促社会审计机构提高业务质量和职业诚信。 徐玉德(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健全文化资产监管体系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成立了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专门机构,但是总体而言管办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资不分、条块分割等弊端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其监督监管体制和监管体系需要完善。 1.加快监管立法和制度建设步伐,理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尽快出台针对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条例,建立完善的适应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的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从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制度人手,积极沟通协调宣传、财政、文化、审计、法制等部门,研究起草并择机出台涉及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国有资本预算及绩效、企业预算及财务决算报告监督等管理制度或办法。同时建立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惩治处罚法律体系,预防运营管理和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为新型文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2.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文化资产监管体系 依法建立以财务监督、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经营业绩考核为主要手段,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的新型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方法体系。一是加强财务监督,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和监事会等的监督作用。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委派财务总监并规范其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重大事项由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联签和报告制度,构建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尝试建立外派监事制度,实行外派专职或兼职监事和内部推选职工监事相结合,强化对文化企业监督。二是强化审计监督,完善国有文化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全面监管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国有文化企业的年度决算审计以及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审计,重点审核中介机构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单位。继续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经理层任期、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通过与纪检、组织、审计、监察、文化、宣传等部门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特殊重大事项可单独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检查。三是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创新文化企业资产监管的方式手段,实现实时动态监管。尽快研发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搭建功能完备、覆盖全面、流程规范,集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和分析为一体的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对国有文化企业(包括一级企业以及所属独立法人单位)产权登记、重大事项管理、国有资产统计与分析等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对接全国各文化产权交易所信息平台,实现资源互联、互通和共享,增强对国有文化企业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 3.建立文化资产经营机构,有效履行监管职能 为了确保对文化资产有效履行监管职能,真正做到出资人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可考虑组建中央和地方国有文化资产经营机构来有效解决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的政资不分问题。具体管理过程中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可考虑分别实施授权经营和授权管理。对经营性资产可以由文资办把其授权给独立的文化资产经营公司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经营,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收益纳入国有文化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对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暂且可考虑仍由文资办授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管理责任,但需签订相应的委托协议,资产变更、处置等行为,则由文资办统一监管,尤其是涉及国有文化资产重大交易的情况必须进行统一登记,确保对其进行有效监控。 张宏亮(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国有企业审计有助于改善国有企业治理 1.国家审计在管资本过程中的定位 按照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分为两个层次、三类主体。第一个层次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即国资委;第二个层次是国有资产的独立运营主体,包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下属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三类主体分别为出资人政府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由第二类主体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此构架中,国资委管战略、管布局、管重大制度,并代表投资(运营)公司股东进行重大决策,相当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决策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下属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相当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国家审计代表终极所有权进行审计,相当于国有资产的监督机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在国家层面上实现治理制衡。 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审计的定位是对国有资本管理机构的监督和国有资本进行再监督,是国资监管的重要治理工具和机制。其依据,不仅是依托终极所有权中所分离出的监督权,而且是我国《宪法》关于审计监督制度的规定。 2.国家审计在国有企业治理中的功能 国家审计的介入,完善了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国家审计在国有企业治理中的有两种作用机制为:一是监督,即代表国家对国有资本进行监督,是自上而下的,权威性更强。二是制衡,形成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制衡,打破“国资委-国有企业”的利益同盟与利益共同体,让国资委监管情况成为国家审计的监督重点,努力不出问题、提高效益也就自然地成为国资委的努力方向和审查。标签: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论文; 国内宏观论文; 审计质量论文; 国家审计论文;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论文; 会计与审计论文;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审计目标论文; 审计职业论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论文; 宏观经济论文; 管理审计论文; 企业责任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监事会论文; 投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