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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方式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其产生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纳税者经济利益驱使纳税者规避纳税义务的愿望和要求。对于纳税者来说,纳税无论怎样公平、正当、合理,都是其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是对纳税者劳动的一种占用。避税的客观原因是税法及其有关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除税法和税收本身的缺陷外,还具体表现在各国税制中,人们的纳税义务的概念不尽一致;税基上、税法上有效实施的差别;税率的差别;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上的差别等等。由此可见,避税是任何国家的任何企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它是一种客观存在。
避税方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利用“预提费用”账户进行避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提费用账户核算企业预先提取、计入到现期成本费用中,而在以后可能发生的大额费用,如预提的修理费等。预提费用预提时,直接加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但不需要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入账,待实际发生费用时再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一些企业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为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在使用预提费用账户时,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提标准,甚至有的企业巧立名目,提摸具费等虚列预提费用,实际上提而不用,长期挂账或用于其他不合理开支,加大本期的产品成本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截留利润,从而直接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2.利用租赁进行避税。一般情况下,某些企业的自有设备,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处于闲置状态;而另一些企业短期内又急需这些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融通一下,以临时性的方式满足后者的要求,即经营性租赁。租赁无论对承租人还是出租人来说,都可获得益处,少缴所得税。对承租人而言,他在经营活动中要支付租金,从而冲减其利润;对出租人而言,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有利于税负的减轻。国际惯用的避税手段是高税国的公司购置一项资产,并将其以可能达到的最低价格租赁给低税国或无税国中的一个联营公司,后者再以尽可能高的价格租给另一个联营公司,这样将收入转移到了低税国,从而获得少缴所得税的好处。在一国之内表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属同一利益集团或事先达成协议的不同的利益集团,租赁可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向另一个企业,最终使利益集团所享受的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3.固定资产避税。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用属于固定资产原值的组成部分,当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应将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按规定的折旧计提方法,逐步收回原值。但企业为了加速折扣,使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早日计入成本,早日收回固定资产投资,减少本期利润,少缴所得税,便将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用以维修费用的名义直接记入“制造费用”账户,通过制造费用的分配加大生产成本,减少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
4.材料成本差异避税。按计划价格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必须将生产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和结转将其调整为实际成本。但一些企业为减少本期利润,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在计算材料成本时,将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作为企业利润的“调节阀”,在差异额和差异率上做手脚。如在核算差异额时,将材料盘盈、无主账款等应调增本期利润的业务记入差异账户,推迟实现利润。在计算差异率时,不按正确的差异率计算方法计算差异率,人为地确定一个差异率,超支额按高于正常差异率的比例结转差异;也有的企业当材料成本差异为节约额时,干脆长期挂账,不调整差异账户,从而扩大生产成本,挤占利润,达到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的目的。
5.高转产品成本避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一般应于期末汇集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中去,通过选择适合于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及成本计算方法,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在总成本一定的条件下,期末在产品成本保留得多与少,直接影响完工产品成本的高低,从而影响销售成本的高低,影响企业计税利润的多少,工业企业完工产品成本的计算公式为:完工产品总成本=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期末在产品成本,式中的期末在产品成本,一般要经过盘点数量,然后按一定的成本计算方法求得。由于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一般不熟悉会计核算的人很难从中发现问题。因此,一些企业利用这一点,在期末在产品的计算上玩弄技巧,少留期末在产品成本,多转完工产品成本,以隐蔽方式截留利润,减少应纳所得税。
6.人为缩短摊销期限避税。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待摊费用账户核算企业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摊的费用,如抵值易耗品的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印花税较大需分摊的费用等。而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不按规定的待摊期限推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和附加”等账户。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7.利用企业不同的筹资方式进行避税。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很多,常见的有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若企业的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比例失调,债务利息大于资本收益过多,资本就显得弱化。从税收的角度,这两种资本所形成的利息和股息的处理不同。依据国际惯例,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的报酬,不能从所得税额中减除,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中分配。而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利息,却可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所得税额中减除,其结果,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同时,分配给权益资本的股息,一般要征税两次,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被征,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权益交于所有者即股东的股息收入,又被征收预提所得税。在没有实行税收抵免制的国家,这种双重征税的现象,是无法消除的,这更会促使投资者宁愿以债务资本投资而不愿以权益资本投资,加上有的国家对利息收入不征预提所得税或者虽然征收而税率比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低,投资者,特别是关联企业,更可以从这种隐性利润性质的利息免税或低税中得到税收上的好处。如果这项利息是支付给设在避税港的控股公司,更会逃避投资者居住国的税收。
8.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转让定价是最常见的一种避税方式。它是社会大生产的发展,公司组织形式和结构发生变化应运而生的一种管理手段和重要的避税方式,它反映了公司集团内部分工与合作的要求。它既可以作为国内避税的手段,又可作为国际避税的手段。转让定价作为国内避税手段,是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据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其基本做法是: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当卖方处于高税负而买方处于低税负情况下,其交易价格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而当卖方处于低税负而买方处于高税负的情况下,春商品交易价格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方法进行。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以等量的利润在不同所有者身上以适应不同的税率造成避税,还可以在等量利润适应等量税率的情况下,以企业之间的价格转让和利润转让达到避税的目的,而且效果更佳。
转让定价作为国际避税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关联公司来进行的,其方法如下:第一,收入与费用的转让定价。通过在跨国母子公司之间原材料供应,销售产品实行“低进高出”或“高进低出”的办法,把收入尽量转移赋税低的国家中的关联公司去,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率的国家中的关联公司去,从而达到避税目的。第二,劳务收入的转让定价。劳务价格的确定,是关联公司间定价的一个主要方面。关联公司之间内部相互提供劳务的业务,按何标准收取劳务费直接影响到关联公司的利润水平。在关联公司之间,如果把劳务收入作为避税的工具,将大量的劳务费转移到一家公司账上,可以致使这家公司出现虚假的亏损,从而免纳所得税,而且在采取亏损低补措施的国家,还可以获得将后几年的利润用以弥补这项亏损的优惠。第三,贷款利息收入的转让定价。通常,如公司通过对税率较高的国家的子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而对税率较低的国家的子公司实行低税率贷款的方法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从而可以转移利润,进行避税。第四,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对技术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重要的国际资金流量。由于专利和专有知识属于无形资产,具有“独此一家”的特点,使他们的价值不具有可比性。因此,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可以用单独的形式或隐蔽其价格进行,达到避税的目的。第五,管理成本的转让定价。在一个集团中,母公司往往为子公司提供各种有用的管理服务,为了使一个处于高税国的盈利公司既能多汇回利润,又减少纳税,母公司向子公司索取过多的管理费用;或将母公司的某些子公司活动关系不大的管理费额外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中,比如将母公司经理人员的补贴扣退休金等统统摊入子公司的管理费,以此方法变相将子公司利润转移回母公司。
由此可见,转让定价已成为当今最普遍的避税形式之一。和转让定价连在一起的还有一个基地公司问题,其形式有招牌公司、持股公司、金融公司、贸易公司等,这些避税公司为转让定价提供了温床,转让定价无不是通过这些公司进行的。
综上所述,如此繁多的避税方式,虽然使个人和企业获得了少纳所得税的好处,但却给国家带来了不利的影响。避税直接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已成为财政收入流失的一个巨大漏洞,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特别是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尚处于初期阶段,一些外商借此机会往往采取通过向境外转移利润的方法避税,造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大面积亏损,使合资和合作的中方利益被侵吞,不但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而且侵犯了我国的国家主权;同时,避税造成的亏损还会挫伤地方政府和国内企业引进外资启动经济的积极性;避税还会改变收入和财产在避税者和其他成员间的分配份额,使诚实的纳税人吃亏,破坏了平等竞争条件,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削弱了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另外,避税还会导致资源的不正常流动,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些都同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条件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相违背。
由此可见,政府必须对避税采取防范措施,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和税收法规,充实各项具有明确针对性的反避税条款;另一方面则大力强化税务行政管理工作,建立各项征管制,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的有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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