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人权风险规避析论
——由达尔富尔问题引发的思考
王国锋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46)
摘 要: 海外投资人权风险是不同于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的新型风险,对海外投资人权风险的管控和规避本质上是对人的人权风险的管控和规避。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文件为工商企业承担尊重人权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尊重人权的责任要求工商企业应避免侵害他人的人权,并应在自身卷入时消除负面人权影响。负责任参与使在敏感人权环境中投资经营的企业既可利用难得的商业机会,又不至于侵犯人权。
关键词: 海外投资;人权风险;尊重人权;负责任参与
一、苏丹撤资运动:问题的提出
达尔富尔地区位于苏丹西部,20世纪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该地区阿拉伯和非阿拉伯(或黑人)两大部落群体之内以及之间源于争夺牧场和水源的“传统型冲突”加剧(1) International Crisis Group,Darfur Rising:Sudan’s New Crisis(ICG Africa Report No.76,Nairobi/Brussels),2014,p.4. 。而苏丹政府对该地区种族结构的操纵,尤其是对该地区黑人部落的政治边缘化和种族歧视政策更激化了部落间的冲突。2003年,反政府武装开始攻击在达尔富尔的政府机构和军警设施,试图以反叛方式摆脱该地区政治边缘化和经济贫困化的局面,并抗衡阿拉伯部落武装“金戈威德”对黑人部落群体的长期侵扰。苏丹政府即指责反叛武装为恐怖主义组织,并通过其军事力量以及由其资助和装备的“金戈威德”进行镇压。在与叛军作战过程中,喀土穆政府和金戈威德武装使用残酷手段打击达尔富尔地区的民族团体,包括使用定点清除、全面洗劫、火烧村庄和粮库以及污染水源等战术。尤其是金戈威德武装所到之处无恶不作,手段残忍,通常在收复失地后将整个村庄烧成一片焦土,以图一劳永逸(2) 涂龙德:《达尔富尔危机之透视》,《阿拉伯世界》2005年第4期,第2-7页。 。而反政府武装也几乎以同样血腥的手段加以对抗(3) 徐以骅:《宗教与冷战后美国外交政策》,《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第210页。 。截至2010年9月,联合国估计,自2003年双方交战以来,达尔富尔危机已造成30多万人丧生(4) UPDATE:The Crisis in Darfur:Researching the Legal Issues,http://www.nyulawglobal.org/Globalex/ Darfur_ Crisis_Research1.htm 2018-10-16. ,截至2011年1月估计有450万至520万人背井离乡。屠杀平民、强奸妇女和女童等暴行比比皆是,持续不断(5) 综述·联合国与达尔富尔,http://www.un.org/chinese/ha/issue/sudan/un.shtml 2018-06-14. ,致使达尔富尔战事酿成了一场新世纪最大的人道主义灾难。随着战乱时间的推移,无论是流离失所者还是人员伤亡人数都在进一步扩大,不少媒体均以“种族清洗”及“种族灭绝”来形容这场冲突,美国政府也把事件定性为“种族灭绝”。2009年3月4日国际刑事法庭以涉嫌在达尔富尔地区犯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为由正式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并在2010年7月12日以三项种族灭绝罪对其发出第二道逮捕令(6) Marlise Simons,International Court Adds Genocide to Charges Against Sudan Leader.The New York Times,July 12,2010. 。
在此背景下,在过去十年已经成为影响企业行为和决策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战略之一的“社会责任投资”(SRI)(7) Susanne Soederberg,The Marketisation of Social Justice:The Case of The Sudan Divestment Campaign.New Political Economy,Vol.14(2),2009,p.211. 与美国国内声势浩大的“拯救达富尔运动”相结合,在美国开启了大规模的“苏丹撤资运动”。“撤资运动”就是把资本市场战略作为人权倡议的工具,这是美国人权组织在反对南非种族隔离运动中磨练出来的施压和造势手段。严格说,对苏丹的撤资行为在达尔富尔危机爆发之前已经开始,20世纪末苏丹南部石油通过北部输出后,石油收入扩大了喀土穆政权的生存空间,并为其获得国外武器提供了资金。于是苏丹运动便在“不让苏丹石油收入资助种族灭绝”(8) Eric Reeves,Don’t Let Oil Revenue in Sudan Fuel Genocide.Los Angeles Times,August 30,1999. 的口号下通过撤资运动、阻嚇投资者、拒绝在苏丹做生意的石油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募资等来破坏苏丹政权的经济基础。
达尔富尔危机爆发后,撤资运动再次成为达尔富尔运动的杀手锏。苏丹撤资专责小组牵头就达尔富尔问题再度发起了自反南非种族隔离运动以来最大的撤资运动,要求美国投资和基金管理公司从那些在苏丹做生意的外国公司,尤其是石油和基础设施公司撤资,并且运动州议会和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把各州、市和大学的退休基金撤出相关的投资和基金公司。到2008年美国已有32个州、58所大学实施了有针对性的撤资,另47所大学和美国以外的14个国家也开始发动撤资运动(9) Colin Thomas-Jensen and Julia Spiegel,Activism and Darfur Slowly Driving Policy Change,Fordham Int’s Law Journal,Vol.31(4),2008,p.854-856. 。撤资运动最终促使美国国会两院一致通过《2007年苏丹义务和撤资法案》,以丧失美国政府合同相威胁要求在苏丹经营的外国公司停业和撤离。该法由布什总统在2007年11月23日签署生效(10) Sheryl Gay Stolberg,Bush Signs Bill Allowing Sudan Divestment,The New York Times,Jan.12,2008. 。由于美国对苏丹实施经济制裁,美国公司未参与苏丹石油开发。因此资本市场战略主要针对的是外国石油公司尤其是西方上市公司如加拿大塔利斯曼能源集团。21世纪初,在数百万美元的民事诉讼和抛售股票的撤资运动的威胁下,塔利斯曼能源集团被迫退出苏丹。
头天晚上被那个畜生踩到水里的人就是陶水旺,他没劲游了,怕淹死,搭着木排漂了一夜,第二天早上实在受不了了,才被我拉了上来……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1997年在美国石油公司因美国政府对苏丹制裁而撤出之后,中石油成为苏丹境内最大的外国投资商,在苏丹国际石油财团中拥有41%的股份(11) 吴强:《苏丹危机挑战中国海外石油利益》,http://news.sohu.com/20040917/ n222094334.shtml 2017-06-30. 。南苏丹独立之前的数据显示,中国在苏丹的投资总额约200亿美元,占苏丹境内外国投资的一半,其中,大部分直接投资投向了石油产业,中石油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12) 苏丹:中国人最多、投资最多的非洲国家, http://guangzhou.chinasq.com/contents/1772/ 44919.html 2018- 07-01. 。
由于中国在苏丹投资的稳步增长与美国所倡导和支持的撤资运动背道而驰,以中石油为代表的中国公司受到人权组织的强烈谴责。国际人权组织谴责几家中国公司侵犯人权,尤其强烈谴责中石油间接地参与了发生在达尔富尔的种族灭绝罪行(13) Li-Wen Lin,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China:Window Dressing or Structural Change,Berkeley J.Int’l Law,Vol.28(1),2010,p.66. 。人权观察的Roth指出,当西方政府试图通过施加经济压力谋求人权改善时,中国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投资原则为独裁者提供了对抗西方压力的工具(14) Uche Ofodile,Trade,Aid and Human Rights:China’s Africa Policy in Perspective,J.Int’l Com.L.& Tech.,Vol.4(1),2009,p.91. 。更有学者指出,公司尽可能的利用有利的商业环境,这是商业经营的性质。但是,当公司为了创造有利的商业环境而帮助策划或实施种族灭绝行为时,它应当被问责。这正是中石油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的所作所为(15) Michael J.Kelly,Ending Corporate Impunity for Genocide:The Case Against China’s State-Owned Petroleum Company in Sudan,Or.L.Rev.,Vol.90,2011,p.414. 。更有甚者如《纽约时报》的专栏作家Nicholas Kristof等将中国政府卷涉其中,并耸人听闻地指出“北京正在为发生在达尔富尔的21世纪第一场种族灭绝提供资金援助、外交保护和武器”(16) Gary J.Bass,Human Rights Last.Foreign Policy,Vol.185,2011,p.81. 。
在全球化的当今世界已没有不受全球贸易和投资影响的世外桃源,许多拥有丰富资源和商业机会的地区通常为战争、专制统治、腐败和人权侵犯所困扰。在此种政治动荡的环境经营的所有国家的公司均面临着被指控为支持暴虐政府和侵犯人权的同谋的高危风险。
根据“自由主义者”的主张,因公司从混乱地区撤离所造成的经济真空甚至将会导致这个国家更为深度的与世隔绝,并使那里的人民陷入更深重的贫困和剥夺,所以撤离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撤离对公司而言是一种简单的解脱办法,同时它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解脱办法,即撂手不管或逃避公司作为负责任企业公民的困难情势。一个公司待在一个敏感的国家可以发挥外交作用,只要它留在一个“受关注的国家”,它就会成为一个对外开放的窗口,一个信息源以及一个国际社会和当地人民之间的联络站。因严重人权状况所激发的撤离主义的反对者担心商业行为的政治化。与一国政府协商处理人权争端是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职责,公司通常被认为不具有此种资格。公司的责任是在其影响所及的相应范围内尊重人权。然而,有时公司的(道德)影响范围会与政府的(道德)影响范围的交叠。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就需要明确自己的政治立场,否则就会有成为别人不道德行为同谋的风险。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近年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迅速增长,2015年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海外投资国和净资本输出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10978.6亿美元,列世界第八位。中国2.02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设立3.08万家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分布在全球188个国家(地区)(20) 201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跃居世界第二,http://mt.sohu.com/20160923/n468999433.shtml.2018-12 -13. 。然而,投资行业主要集中于能源、金属矿产和基础设施,其中仅能源行业就占据投资累计总金额的近50%,且能源、金属矿产和基础设施的投资主要集中在亚非拉发展中国家(21) 智谷:海外投资目的地全名单:钱去哪了,http://www.aibosha.com/baijiazhengming/152884.html.2017-12-13. ,由于这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落后且法制不健全,有的甚至时局动荡,在此种环境中经营的中资企业不仅面临着传统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的威胁,更面临着人权风险的威胁。尽管近年来人权风险不仅在经济上对中国海外投资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形象和国家声誉,对“走出去”倡议的实施造成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然而国内学界仍然将研究的视野局限于传统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人权风险这种新型风险的研究几乎无人问津(22) 截至本文完稿之日笔者通过知网以及百度、谷歌的等引擎,以“人权风险”作为主题和关键词进行检索,只搜到一篇译文,即《WTO经济导刊》2014年第3期刊发的“识别采掘业核心人权风险”。 。
之所以说海外投资人权风险是一种与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具有本质区别的一种投资风险是因为:1.引致风险的原因不同。海外投资人权风险是由于在海外投资运营的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对《国际人权宪章》和《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所载人权造成侵害和负面影响而引发的,而海外投资政治风险是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抗拒的东道国国家因素造成的;海外投资法律风险是由于在海外投资运营的企业违反东道国法律、东道国法律的不确定性、交易缺陷以及疏于保护自己的法律权利而造成的。2.风险引致的结果不同。海外投资人权风险不仅对投资者造成负面的法律和财政后果,即显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声誉以及投资母国的企业形象和国家形象,即隐性损失。此类隐性损失会进一步削弱企业聘用和挽留工作人员的能力,以及获取许可、投资、新的项目机会或对企业的成功和可持续性至关重要的类似利益的能力(33)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尊重人权的公司责任:解释性指南》,HR/PUB/12/02,第13-14页。 ;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引发的只是投资者的财政结果,导致的是东道国的法律责任,损害的是东道国的国家形象;海外投资法律风险虽然能够导致投资者的法律和财政后果,但是它不会像人权风险那样对投资者的声誉以及投资母国的企业以及国家形象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3.风险的可控性不同。海外投资人权风险,如果严格执行人权尽责程序,对人权风险进行认真细致的评估和预防,从理论上讲都是可以防范和避免的,但其具有不可投保性;海外投资政治风险诸如征用、汇兑限制、战争内乱以及政府违约等都是投资者无法控制和抗拒的,但其属于纯粹风险,具有可投保性;海外投资法律风险,通过法律尽职调查,亦可避免绝大多数风险,然而,法律的制度风险即法律规定的意思不确定、制度缺位以及制度变迁等风险,投资者亦无法控制,且该类风险亦不具有可投保性。
二、海外投资人权风险:一种新型投资风险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在其序言部分和第27条至第29条也明确承认了私人的义务;《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欧洲公约》第17条亦有一个与《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样包含“团体和个人”的条款。该条规定“本公约不得解释为昭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活动或实行任何行动,其目的在损害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与自由或者超越本公约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因而,任何团体和个人拥有不侵害或限制这些权利的隐含的相关义务。实际上,欧洲人权法院已经明确的确认“个人和团体的恐怖行为是对人权的明确的漠视”(35) Ireland v.United Kingdom,25 Eur.Ct.H.R.(ser.A) at 149 (1977). ,从而确认了作为私法主体的个人和团体在人权法项下的义务的存在。
Michael B.Likosky将人权风险界定为:“人权问题将会对工程承担者造成负面影响的可能性”(27) Michael Likosky,Law,Infrastructure and Human Right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47. 。Mark B.Taylor等认为,人权风险可以理解为对人的损害或对人损害的可能性,且此种损害构成对国际公认的人权的侵害。《企业人权指导原则》将“人权风险”界定为“工商企业的可能负面人权影响”。《解释性指南》更进一步地指出,“工商企业的人权风险是指企业的业务可能导致的一种或多种负面人权影响的任何风险。……,重要的是,企业人权风险是其业务对人权造成的风险。这与卷入人权影响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有区别,虽然二者越来越多地交织在一起。”总之,人权风险的首创者认为人权风险是对企业的风险,而国际人权机构认为,企业人权风险是企业业务活动对人权造成的风险,但其承认二者常常交织在一起。
首先,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公约不但没有将跨国公司和工商企业排除在人权保护和尊重的主体之外,而且为跨国公司和工商企业承担尊重人权的责任提供了依据。绝大多数人权公约通常规定作为个体的人的具体权利,从未提及哪些人或实体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或限制哪些人或实体承担相应的义务。因而,大部分义务通常情况下并不局限于国家行为体,也包括作为私法主体的个人或团体,并且某些条约和习惯国际法所规定的人权侵犯通常明示或默示的包括私人侵权者。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简称《宣言》)序言确认《宣言》所规定的人权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包括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宣言》第29条第1段重申“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宣言》第30条规定:“任何团体或个人”无权“实施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因而,各团体或个人有义务不从事旨在损害《宣言》所规定的人权的义务。《宣言》第30条像大多数主要人权规范性文件一样也包含了一个解释性规范——“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因为《宣言》规定众多人权并没有提及国家行为体或任何仅限于国家行为体的义务,第30条那个明确的不容回避的解释性条款禁止添加任何起草者没有选择的限制和言辞,其范围涵盖“任何”团体或个人。
因而,从保护和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的角度出发,海外投资人权风险是与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具有本质区别的一种新型风险,是指在海外投运营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的行为侵犯或危及投资东道国民众的人权而引发的当地民众的抗议、国际社会的抗议以及政府行为或司法行为而对其声誉以及经营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简言之,在海外投资领域人权风险应当是对企业的风险,对人的人权风险是引发对企业的人权风险的原因,对企业的人权风险的管控和规避在本质上亦是对人的人权风险的管控和规避。换言之,企业要想避免因侵犯人权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其最有效的做法就是避免侵犯人权。
之所以说海外投资人权风险是一种新型投资风险是基于以下原因:1.人权风险在全球范围内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海外投资对人权的侵害可谓历史久远(28) 参见迟德强:《论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法学评论》2012年第1期。 ,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各种国际组织才开始重视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问题,国内外学界亦主要是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探究,而将对人权的侵犯作为一种风险来防范在21世纪初才被提出,随后将人权风险视为对企业的风险,并纳入企业风险管理过程的理念才得以提出。2.人权风险在国内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迄今为止,由于种种原因,国内实务界和学界几乎没有学者对该问题进行关注和研究,更不用说从保护和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的角度对海外投资人权风险管控的研究了。3.近年,海外投资人权风险已经成为威胁中国海外投资的一种实实在在的新型风险。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大幅度增长,除了传统的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外,中国海外投资者所面临的人权风险也日益彰显出来,不仅给中资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乃至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如2011年9月30日,缅甸政府迫于民众的压力以中缅密松电站项目可能会破坏环境(环境权)和影响当地人生计(生存权)为由搁置该合作项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因此损失至少36亿美元(29) 崔永杰:《中国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分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1年第4期,第9页。 。2013年6月7日《参考消息》报道,中国在加纳采金人数暴增,加上不顾环境后果的半机械化的小规模生产模式,采金污水倒灌到当地河流,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威胁当地居民的生存。因此,加纳官方以非法采金为由逮捕151名中国非法移民,并要求中国政府派团前往考察(30) 吴翔:《中国采金者被拘提醒规范“走出去”》,《参考消息》2013年6月7日第15版。 。2010年10月15日,赞比亚民营中资公司科兰煤矿与抗议恶劣的工作条件的当地工人发生冲突,中方管理人员开枪打伤12名示威矿工。事件发生后,矿工闯过围墙,揭掉矿井第二隧道顶部的铁皮,席卷而去,并运走抽水机,中方管理人员以“谋杀未遂”被指控(31) 张旭升:《赞比亚中资煤矿中方人员向示威矿工开枪》,http://news.163.com/10/1018/08/6J8UK5QQ00014 JB6html.2018-10-12. ;2012年8月4日该煤矿再次因工人抗议煤矿延迟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发生冲突,骚乱造成中国籍员工1死2伤,部分财物设备遭抢受损(32) 李刚、魏辉:《赞比亚中资煤矿骚乱 中方经理身亡》,http://news.163.com/12/0806/03/886NJOCI00014JB6.html.2018-10-12. 。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加强人权风险的研究,增强人权风险意识,构建行之有效的人权风险防控机制,超越西方所创立的资本原始积累的经济合作模式,使中国投资和援助能真正造福投资目标国的普通民众,消弭“新殖民主义”的指责,提升中国的软实力,为“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基于此,本文拟从海外投资人权风险的界定、人权风险的理据和人权风险的规避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需要指出的是,在人权风险提出之前,海外投资的环境风险和劳工风险通常被视为法律风险;在人权风险提出之后,很显然其应属于人权风险,因为其实质是对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环境权和劳工权的侵害。法律风险是对投资东道国的法律的违反或疏忽而导致,人权风险是违反或疏忽国际人权法引致的,即使有些人权已经通过东道国的立法行为转化为国内立法,追根溯源其仍然是对国际人权法的违反和疏忽。这是法律风险和人权风险最重要的区别。
三、海外投资人权风险的理据:尊重人权的责任
21世纪初,人权领域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对企业和人权之联系的日益确认(34) Mary Robinson,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A Progress Report,http://www.ohchr.org/documents/ publications/businesshren.pdf 2018-10-20. 。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的前四十年,冷战是观察世界的核心政治框架,人权被认为是关涉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部门行为的问题。然而,自冷战结束后十年,世界开始变得不同。甚至在WTO西雅图会议之前,有关人权的议题将工商企业纳入其中已清晰呈现。的确,最近几十年,跨国公司的实力急剧膨胀,其对东道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消极影响不断凸显出来。指控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诉讼与日俱增,跨国公司大量从事侵犯人权、违反劳工标准、污染环境或作为政府侵犯人权的同谋以及不尊重东道国主权和一般国际人权义务的劣行越来越多的被揭露,跨国公司与人权的关系问题开始引起联合国的关注。深入研究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条约不难发现先贤们以他们卓越的智慧已经为包括工商企业在内的团体承担人权责任以及人权风险提供了依据,联合国人权机构对工商企业与人权的研究成果及立法动议更是为工商企业承担尊重人权的责任廓清了道路。
国际人权机构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解释,是其职责使然。国际人权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全球范围内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从其人权卫士的角度将企业人权风险界定为对人的风险,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如果将人权风险直接界定为对企业的风险,那么此种意义上的人权风险就与国际人权机构的职能缺乏直接的联系。然而,工商企业第一要务是对其股东或投资人负责,尽其所能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角度看,人权风险就是对企业的风险,也就是说,企业首先考虑的是如何规避或管控人权风险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将人权风险视为对人的风险,要求企业主动尊重和保护人权,在客观上引致对企业有利的后果;将人权风险界定为对企业的风险,企业会主动积极的管控和规避人权风险,在客观上起到保护人权的效果。将人权风险视为对人的风险要企业主动担负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义务,是国际社会一直追求的目标,然而,它有悖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内在的管理运作逻辑和理性,将人权风险视为对企业的风险,可以激发企业应对此种风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客观上起到更好的保护人权的效果,这也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的另一种体现。其实,对人的人权风险与对企业的人权风险二者紧密联系,互为因果,对人的人权风险是引发对企业的人权风险的原因,企业遭受人权风险必然伴随着对人的人权风险的发生。正如《解释性指南》指出的“二者越来越多地交织在一起”。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序言明确承认:“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因而,个人至少有义务不侵犯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5条亦规定“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於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因而,含蓄的确认了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侵害或限制人权的义务。
工商业与人权在1990 年代成为全球政策议程的常设问题,随着该问题研究的深入,人权风险(human rights risk)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Michael B.Likosky在其2002年发表于《环球法理学家》第2卷第1期的“人权风险、基础设施工程与发展中国家”一文中第一次提出了“人权风险”的概念(23) Michael Likosky,Human Rights Risk,Infrastructure Project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Global Jurist,Vol.2(1),2002,p.1592. ;Mark B.Taylor等在其2009年《人权尽责:一种基于风险的路径》一文中就该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论证(24) Mark B.Taylor etc.,Due Diligence for Human Rights:A Risk-Based Approach,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itiative Working Paper No.53.Cambridge,MA:John F.Kennedy School of Government,Harvard University,2009. ;2011年6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工商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救济”框架指导原则》(简称“企业人权指导原则”)吸纳了这个概念(25) UN Human Rights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oner,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Im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Protect,Respect and Remedy” Framework,HR/PUB/11/04. ;在2012年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阐释《企业人权指导原则》而制定的《尊重人权的公司责任:解释性指南》中进一步提出了“工商企业的人权风险”(26) UN Human Rights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oner,The Corporate Responsbility to Respect Human Rights:An Interpretive Guide,HR/PUB/12/02. 。人权风险这个概念自产生之日起,就引发了其是对人的风险还是对企业的风险的争论。
《美洲人权公约》第32条第1款亦明确承认:“每一个人对……他的社会和人类都负有责任。”并且其第29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得被解释为“允许任何缔约国家、集体或个人压制享有和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或对这些权利和自由加以比本公约规定的更大的限制。”因而,团体和个人有不压制和限制人权的隐含义务。《美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第1项和第14条第3款明确提及了私人公司的责任。
在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立法方面,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以及后来取代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得的成就令人瞩目。2003年8月13日,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通过决议批准了《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简称《准则》)。《准则》在一般义务项下明确规定:“国家负有增进、保证实现、尊重、确保尊重和保护国际法和国内法承认的人权的首要责任,包括确保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尊重人权。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其各自的活动和影响范围内,有义务增进、保证实现、尊重、确保尊重和保护国际法和国内法承认的人权,包括土著人民和其他易受害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并在序言中列举了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国际法渊源,对跨国公司活动所涉及的国际法原则进行了全面的论述,所涉权利包括平等机会和非歧视待遇权、人身安全权、工人的权利、尊重国家主权和人权以及保护消费者的义务。强调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不得参与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以及种族灭绝、酷刑、强迫失踪、强迫劳动、扣押人质、法外处决、即审即决和任意处决等行为,并不得参与其他违反人道主义法和国际法的行为,特别是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中确定的其他危害人类的国际罪行,也不得从上述行为中谋利(36)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E/CN.4/Sub.2/2003/12/Rev.2,26 August 2003,第3条。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并促进实现这些权利,特别是发展权、适足食物和饮水权、享有可实现的最佳身心健康水平权、适足住房权、教育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以及言论自由,还应防止进行阻碍实施这些权利的行为(37) 同上注,第12条。 。并在其第1条“一般义务”的评注中提及了公司同谋:“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有义务适当地勤勉尽责,确保其活动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助长侵犯人权的行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它们已经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的侵犯人权行为中谋利。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进一步避免从事可能破坏法制和损害政府及其他方面增进和确保尊重人权努力的活动,并应利用它们的影响力以帮助增进和确保对人权的尊重。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了解其主要活动和拟议中的重要活动对人权的影响,以便它们能够进一步避免成为侵犯人权行为的同谋”(38) 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Commentary on the Norms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enterprises with regard to hu-man rights,E/CN.4/Sub.2/2003/38/Rev.2. 。遗憾的是由于在实施机制方面所存在的分歧,该准则在最终提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表决时未获通过。然而《准则》依然是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三大支柱中,对海外投资人权风险最重要的概念是工商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根据《企业人权指导原则》的规定,工商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指的是国际公认的人权,在最低限度上,可理解为《国际人权宪章》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载明的有关各项基本权利的原则所阐明的那些权利。工商企业视情况需要,可以考虑一些补充标准。例如,企业应当尊重属于需要特别关注的特定群体或人口的个人的人权;在武装冲突局势下,企业应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工商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适用于所有工商企业,无论其规模、所属部门、业务范围、所有制和结构,是对无论在何处营运的所有工商企业的全球性预期行为标准。它独立于国家履行其自身人权义务的能力和意愿,并首先要求遵守国家保护人权的法律和条例。尊重人权的责任要求工商企业避免侵犯他人人权,评估及披露其活动对人权的影响,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由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而对人权产生的消极影响;为此目标,企业应制定尊重人权责任的政策承诺,实施人权尽责程序和建立补救其所造成或加剧的任何负面人权影响的程序。
2011年6月16日,人权理事会在第17次会议上通过了《工商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与救济”框架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包含三大支柱:首先,国家有义务保护人权。即国家必须采取适宜措施,防止、调查、惩戒以及救济工商企业对人权的侵犯,对于国家所有或控制的企业以及与国家从事商业交易的企业,国家应负有效监督之责以确保该等企业尊重人权;其次,企业有责任尊重人权。即工商企业应避免侵犯其他人的人权,并应在自身卷入时,消除负面人权影响;再次,增加与企业有关的侵权行为受害者获得补救的机会。即国家必须采取适宜措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方式,确保对与商业有关的人权滥用的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济;工商企业亦应建立或参与有效的实施层面的诉冤机制,以便为受其不利影响的个人和社区提供直接的救济(39) 同前注[25]。 。
从表1数据来看,梯度的自适应方法比其他三种方法的平滑性要差,与图1分析所得结果对应.均值滤波与分先梯度后均值的滤波方法都能得到较少的残差点数,滤波后的图像解包更平滑,防止因残差点过多导致解包困难的现象.从边缘保持指数来看,梯度的自适应方法对于边缘的保持优于中值方法和均值方法,而基于先梯度后均值的方法在边缘保持指数上优于其他所有算法.真实InSAR图像含噪声情况复杂,很难用一种方法取得理想效果,往往需要几种方法的综合反复试用来达到滤除噪声的作用,如采用先梯度后均值的滤波方法总体上好于其他方法.
虽然《企业人权指导原则》不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其确立的“工商企业有责任尊重人权的原则”受到了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各国政府、工商企业及其联合会、国际市民社会、劳工组织、国家人权机构以及投资者的支持和采纳。包括国际化标准组织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内一些多边机构以及其他联合国特别机构在制定自身的工商企业与人权倡议时广泛借鉴和援引了该框架原则。至此,公司在其商业经营活动中既不应该侵犯人权,也不应该成为侵犯人权的共谋,这一不证自明的原则已经体现在了那些最受尊敬的国际组织的文件和声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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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一脉相承,由来自全球145个国家的7700多家公司参加的全球最大的企业社会责任倡议——《联合国全球契约》(40) UN Global Compact Participants,http://www.unglobalcompact.org/ParticipantsAndStakeholder sindex.html.2018-05-15. ,基于其十项原则要求其参加者“支持、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并保证不成为侵犯人权的同谋”。《企业领导人人权倡议》也规定“公司在所有国家都具有明确的职责和责任,其在国家治理和公司治理相互关联的敏感地区和治理薄弱的地区公司拥有增加的职责和责任。在此种情况下,一个负责任的企业会采取措施保证其不会成为任何国家侵犯人权的同谋并在其影响范围内维护国际公认的人权”(41) Good Governance in Sensitive Countries,BLIHR project 2007,http://www.integrating-human rights.org/ data/fe/file/GGSC.pdf.2018-05-16. 。经合组织坚持,公司始终应“遵守其法律义务,并遵守其他相关国际文件就人权保护,反腐败,劳动管理与环境保护等涵盖领域所做的规定”(42) OECD risk awareness tool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in weak governance zones,http://www.oecd-ilibrary.org/content/chapter/mne-2006-4-en.2018-10-18. 。席卷全球的企业社会责任与问责运动、社会责任投资运动以及全球企业公民身份的出现,亦对海外投资者应当承担人权尊重责任提出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已于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的我国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该条虽没有明确提及尊重和保护人权,但其“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已将人权尊重和保护涵摄其中,因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原则就是要尊重保护人权,环境和劳工保护其实质就保护环境权和劳工权这两项与投资联系最密切的人权。由此可见,中国海外投资管理部门已经注意到人权风险给海外中资企业带来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在规范层面上要求海外投资企业采取措施防控人权风险。尽管该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亦不失为我国境外投资管理方面的一大进步。
产妇在进行剖宫产手术时,由于腹壁以及子宫肌壁的创面容易发生细菌感染,且诱发感染的原因较多。其中常见的感染因素包括宫腔感染、盆腔感染、腹腔感染、泌尿系统感染以及剖宫产术后腹壁切口感染等。为了有效的避免上述感染情况的发生,患者在围手术期需采用抗菌药物进行干预,进而有效的减少术后感染的发生。相关文献研究指出,剖宫产产妇在围手术期不采用任何抗生素进行抗感染治疗,产妇术后感染的发生率较高,且会导致患者的住院时间延长,影响临床疗效[3]。而给予抗生素进行抗感染治疗的产妇,可以有效的减少术后感染的发生,且有效的缩短住院时间。
四、海外投资人权风险的规避:负责任参与
尽管就人权保护而言没有哪个国家是白玉无瑕,然而有些国家的人权状况非常糟糕是不争的事实。发生严重侵犯人权的地区通常被称为“受关注国家”“敏感地区”“敏感国家”或“失败国家”。“受关注国家”通常是指“一个政府不愿意或没能力履行其人权义务的国家”(43) 同前注[41]。 。在当今世界由于日益增强的资源需求和市场竞争,许多拥有丰富资源和商业机会的地区通常为战争、专制统治、腐败和人权侵犯所困扰。在此种敏感环境或国家投资运营的公司将会面对被指控为支持暴虐政府和侵犯人权之同谋的高危风险。同谋侵犯人权,不管是被指控的还是实际的,都是对公司具有毁灭性影响的严重的伦理问题。而中国海外投资许多集中于这样的国家和地区。下文主要就在此种环境中投资运营的企业如何规避管控同谋侵犯人权的风险进行探讨。
(一)同谋侵犯人权的风险
对于跨国公司直接从事侵犯人权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例如,跨国公司在其工厂里使用童工或强迫劳动,跨国公司向河流、湖泊倾倒有毒和危险废物等。当一家公司促进、帮助、教唆、鼓励、支持某人侵犯人权或为其提供方法,该公司即构成侵犯人权的同谋。此类同谋同样适用于此种情形——该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侵犯人权,而从该人权侵犯行为中获利。当公司对侵犯人权者的援助达到这样的情形:“没有这样的参与,人权侵犯很可能不会以相同的程度或同样的方式发生”,该公司也构成侵犯人权的同谋。
目前,在国际人权领域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公司同谋的定义,有的学者将公司同谋区分为直接型、获益型和沉默型三类(44) Andrew Clapham and Scott Jerbi,Categories of Corporate Complicity in Human Rights Abuses,Hastings Int’l & Comp.L.Rev.,Vol.24,2001,p.339-350. 。直接同谋是指公司明知他人正在实施侵犯人权的行为却予以协助或鼓励的行为。公司明知一国政府正在从事违反《世界人权宪章》所载人权的行为,却通过提供有利于实施犯罪行为的方法、资源或信息向其提供帮助,就构成了直接同谋。例如,公司促使或协助政府对居民实施违反国际法的强制迁移,IT公司向一个迫害政治反对派的政府出售渗透和窃听设备,该公司就构成该侵犯人权行为的直接同谋。
11月14日,人人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同意将其所从事业务中的人人网社交平台业务相关资产以2000万美元的现金对价出售给北京多牛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获益型同谋又称为间接同谋是指公司从他人所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中获取利益,尽管该侵犯人权的行为并非公司授权、指挥或公司预先知悉该侵权行为。公司明知正在发生侵犯人权的行为,却从该侵犯人权的行为中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并继续维持与东道国政府的伙伴关系,即构成间接同谋。例如由于安全部队镇压当地抗议者,矿业公司得以不受干扰从事开采活动;公司从供应商手里购买原材料,而该供应商正在实施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公司容忍其供应链中对工人健康有害的工作条件;使用政府通过强制驱逐和/或没有给予适当补偿而攫取的土地等,均构成获益型同谋。
沉默型同谋是指跨国公司在其影响范围内对东道国已经存在的结构性或系统性侵犯人权的行为保持沉默或不作为。沉默型同谋反映了人们对公司的期望,即公司应将有系统的或持续的侵犯人权行为提请权力当局予以关注。根据国际法,如果个人所处的地位和道德权威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形成鼓励,那么该个人可以仅仅因为其存在而被认定构成侵犯人权行为的同谋。因此,当一家公司接受就业法规和社会保障的缺位,或歧视性的文化规范或性别偏见的存在,其对这些问题的不作为就会构成默示的同谋。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尊中人权的公司责任:解释性指南》根据侵权行为的刑事可责性,将公司同谋分为法律意义上的同谋和非法律意义上的同谋。法律意义上的同谋就是直接同谋。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禁止同谋犯罪,一些国家的法律准许追究工商企业在此类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国际刑罚判例的重点表明,帮助和唆使的相关标准在于“有意提供对犯罪产生重大影响的切实援助和鼓励。”非法律意义上的同谋包括获益型同谋和沉默型同谋。各国通常无法通过法院判决来追究同谋参与此类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公共舆论的容忍度更低,此类同谋可能给该企业带来重大损失(45) 同前注[33]。 。
另外,我们可以把公司经常被指控为构成同谋的情形区别为以下四种经典的业务类型:(1)向侵犯人权的行为人提供武器、交通工具、技术、金融服务或技术诀窍等商品或服务;(2)对标准生活消费品进行调整或修改,使他们可以用来损害或侵犯人权,如增强软件;(3)从在其影响范围内实施或容忍侵犯人权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或产品,如供应链中的血汗工厂或类似情况;(4)与侵犯人权的伙伴合作经营合资企业项目,如与腐败政府合作经营商业项目(46)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Corporate complicity & legal accountability:Facing the Facts and Charting a legal Path,Geneva,Vol.1,2008,p.38. 。
(1)哈拉湖南部高山区、北侧区域、四周河谷平原区阳离子主要以Ca2+为主,阳离子均值由小到大顺序均为:K+﹤Mg2+﹤Na+﹤Ca2+,阴离子主要以为主,阴离子均值由小到大顺序均为:Cl-﹤﹤哈拉湖周围湖泊融区阳离子主要以Na+为主,阳离子均值由小到大顺序均为:K+﹤Ca2+﹤Mg2+﹤Na+,阴离子均值由小到大顺序均为:﹤SO42-﹤Cl-;
(二)负责任参与的内涵
总体上讲,一家公司只要不在敏感国家或地区投资即可避免成为人权侵犯的同谋。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事实上,对于公司应该或不应该在敏感国家或地区投资以及应该何时撤出时局动荡的国家并没直截了当的答案。即使一个国家被标示为敏感地区,它也并不当然意味着公司应当撤离这个国家。目前有关该问题的争论有三种观点:一是超越道德的“自由主义者”的主张,即只要不违反内国法和国际法,公司可以在几乎所有政治环境中从事商业活动;二是道德至上的“社会活动家”的主张,即要求以声援被压迫者和被迫害者的名义从受关注的国家撤离公司;三是负责任参与的折中观点,即根据该主张只要此种参与不谮越道德底线,公司可以在受关注的国家运营。
(a)She worked for a man used to be an athlete.She admired him a lot.
ABB建筑公司因参与麦罗维大坝的建设一直被指控为支持有争议的苏丹政府,并要求该公司为五万原住民的强制驱离、不足补偿以及新村糟糕的农业条件负责(17) Ron Popper,ABB and Sudan:the value of stakeholder engagement,in UN Global Compact and the Office of th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Embedding human rights in business practice II,UN Global Compact,2007,p.26-29. 。同样,在赤道几内亚作业的石油公司被指责为向奥比昂家族的强盗政权提供资金,据称该政权将国家的石油收入用于私人挥霍,而赤道几内亚的人民却生活在极端的贫困之中。里格斯银行和花旗银行对支持奥比昂家族的洗钱行为负有责任(18) Alex Vines,Well oiled:Oil and human rights in Equatorial Guinea,Human Rights Watch,New York,2007,p.9. 。英国石油公司也因其在哥伦比亚的存在而被指责为卡塞纳雷矿区附近社会混乱和严重侵权的催化剂(19) Storr,W.,Curse of the black gold,The Sunday Telegraph,February 21,2010. 。在塞拉利昂、尼日利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其他一些资源丰富的国家投资经营的开采公司也经常受到同样的指控。
1.2 麻醉方法 术前12 h禁食,术前4 h禁饮。两组患者均给予托咪酯(0.2 mg/kg)、丙泊酚(0.5 mg/kg)、顺苯磺酸阿曲库铵(0.2~0.3 mg/kg)和芬太尼(5.0~6.0 μg/kg)静脉注射,行麻醉诱导。A组患者接受七氟醚(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维持麻醉,浓度为2%~4%;B组患者接受右美托咪定(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维持麻醉,诱导前5 min以0.5~1.0 μg/kg静脉泵入,麻醉维持期间以0.2~0.4 μg/(kg·h)静脉持续泵入。两组患者均在手术结束前20 min停止给药。
根据“社会活动家”的观点,公司在受关注的国家的纯粹商业存在在道义上具有争议且具有很高的成为同谋的风险,因而它们应该撤离。在正在经历内战,部落对抗或类似冲突的国家或地区经营的公司,仅仅通过其存在,就可以帮助延长冲突或加强非法政权。即使是无法证明存在本身构成共犯或默认一个邪恶的政府,但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存在可以助推冲突、腐败和人权侵犯,这并不取决于公司的愿望或意图。当公司进入时局动荡的地区时,它们就会成为与争夺自然资源控制权的政治、军事和准军事力量毗邻的当地行为者。在一个充斥着内战和种族迫害的环境中,公司可能仅仅因为从一个或另一个部族招募员工的事实、选择依赖某一安全部队或者其经营与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联系密切而被视为冲突的一方。另外一个主张撤离的观点认为,“在一个专制政权之下,仅仅进行经营和纳税就可能以牺牲其公民为代价支持一个不公正的政府”(47) Jungk,Decision map:doing business in high-risk human rights environments,The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Copenhagen,2010,p.18. 。
11月18日,澳大利亚动用直升机为墨尔本的四个博物馆安装2700多块太阳能电池板。这将是墨尔本最大的太阳能电池阵列。整个项目将使维多利亚州博物馆的碳排放量减少35%,每年减少4590吨二氧化碳排放。
我国目前对于物联网大数据管理档案上存在着许多问题,那么关于这些问题我们都应该从源头入手,首先我们需要从管理档案的工作人员入手,当档案管理部门招收管理档案的相应人才时,需要重点对新人才超着我们所需求的这方面去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的人才,我认为作为一个档案管理人才,必须具备较高的能力,能更快的适应档案管理的改革与创新当中去,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档案管理创新工作能够更好的发展下去。
负责任参与是处于上述两种极端观点之间的谨慎的中间道路。该主张认为,公司在一个敏感国家的商业存在基本上是道德中立的。正如仅以你碰巧在一家发生盗窃案的商店为由指控你为盗窃的同谋是不正确的一样。作为道德中立的商事主体,公司可以自由地在具有商业机会的地方经营,作为社会利益共同体的一员,公司也背负着道德使命,即以创造就业岗位、满足消费需求和增进社会福利的方式为共同体做出贡献。根据这一立场,只要公司负责任地限制其活动所产生的任何不利的政治和社会后果,原则上它们可以在所有的政治环境中经营。负责任参与要求公司对如不是公司的存在就不会出现的影响负责(48) Lene Bomann-Larsen,Corporate actors in zones of conflict.Responsible engagement[R].Confederation of Norwegian Business and Industry and Peace Research Institute of Oslo,2003,p.5. 。
负责任参与的观点对我国海外投资企业而言,是一个理性而审慎的原则,一方面它可以使在敏感人权环境中投资经营的企业既可利用难得的商业机会,又不至于侵犯人权而招致损失;另一方面根据对特定投资环境的政治和文化现实的正确把握和详细信息的分析,审慎的适用不同谋原则,公司完全可以获取在特定投资环境中不应当实施何种行为或者应当避免实施何种行为的洞察力。
退耕还林是中央政府从生态安全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一项公共政策。由于生态效益的外溢效应具有滞后性,使致力于经济发展的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为了能够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应该协调好央地关系。中央政府要增加地方政府退耕还林的执行费用,降低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要加大对退耕还林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使其制度化。地方政府要通过相应的资金扶持,建立生态产业,将退耕还林与产业建设、经济发展相结合。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使退耕还林拥有更好地政策环境,使退耕还林政策更以有效的发挥其政策作用。
(三)负责任参与的实施
1.投资准入阶段。负责任参与原则在投资准入阶段的实施就是要确定投资目标国或地区。确定投资目标国的通常方法是征求本国政府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以及洞察各国家人权状况的非政府机构和研究中心的建议,对目标国的人权风险进行客观评估,选择人权风险低的国家或自己可以控制人权风险的国家进行投资,以防患于未然。在公司需要做出是否进入一个敏感国家或地区的决定时,丹麦人权研究院提出了以下非常有创建的可资借鉴的决策原则(49) 同前注[47]。 :首先,不得违反联合国和投资母国的法律法令。即公司决定参与的决策不应违背联合国的制裁决议,或公司国籍国针对公司拟进入的目标国所发布的双边贸易禁运令。其次,不要违背投资目标国民众的意志。如有可靠的调查表明投资目标国民众对公司投资和运作存在强烈的抵触的情绪,公司应当尊重这个民族的意志。亦即公司永远不要无视市民社会的情感,而与国家政府和地方铁腕人物从事商业交易。再次,企业应远离这些国家,如果有已经证实的记录表明其执政当局曾经实施了诸如种族灭绝、种族清洗、酷刑、强奸、人为饥荒和财产剥夺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中国资本在利比亚所遭受的巨额损失,为该三原则的遵守提供了生动的诠释。痛定思痛,我国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亦规定:企业投资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并且第六条规定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管理。第七条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新管理办法用“敏感国家和地区”取代了原管理办法中的“特定国家和地区”,这不仅仅是与国际接轨,更是凸显了商务部在投资决策阶段风险防范理念的更新。这些规定为我国企业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的人权风险防范提供了制度安排。
另外,在决定进入一个国家之后,实际投资之前,公司应当积极展示投资将给当地人民生活带来的积极效果,努力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可,这样可以减少敌意,缓解社会紧张关系,培养开放、合作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2.投资运营阶段。负责任参与在投资运营阶段就是要通过人权尽责程序,以确定、防止和缓解负面人权影响,补救其所造成或加剧的任何负面人权影响。所谓“人权尽责”就是指工商企业为履行其尊重人权的责任而应具有或表现出的勤勉、谨慎和关切。人权尽责程序就是调查评估实际和潜在的人权影响,根据评估结果而采取行动,其旨在防止和缓解企业可能卷入的潜在的人权风险。补救程序旨在纠正企业造成或加剧的人权影响。两种程序结合在一起为企业管理部门提供了其所需要的框架,以防止和纠正负面人权风影响,防控人权风险。
工商企业直接从事侵犯人权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防范。因而在敏感国家运营的企业,人权风险防范的重点是通过人权尽责程序,查明和防范法律意义和非法律意义上的同谋风险,并促成相应的对策。
基于改进灰色关联分析与蝙蝠优化神经网络的短期负荷预测//吴云,雷建文,鲍丽山,李春哲//(20):67
具体讲,公司一旦进入敏感国家,它就需要辨明谁是其商业存在的最大获利者。如果一家公司发现其业务最终巩固了暴虐政权,它就应该采取措施改变这种情况。石油和采矿公司特别容易面临此种境况。譬如,采矿公司通过纳税向政府提供了巨额的资金,这些资金不但没有垂滴到市民社会,反而被执政的强盗家族所攫取。“在此种制度中的公司必须确保他们的行动目的是加强和支持公民社会。在某些情况下,这只包括为本地人提供就业岗位和公平的工资。在其他情况下,支持民间社会还需要促进对当地而言尤为缺乏的权利,如妇女们的权利或识字。每个本地经营区域都不同,但宁可过于强调民主和社区倡议而不是暴虐政府机构的原则应当坚持。”(50) 同前注[47]。
普拉切克还进一步提出,基本情绪混合后组成复杂情绪,每一对相邻情绪都会混合,形成第3种更复杂的情绪,甚至可能产生别的情绪混合物。比如一个孩子在偷吃妈妈蒇起来的糖果,此时他同时体验到了害怕和期待,之后可能还会产生内疚。
为了避免被指责为资助腐败政权,当政府不履行其与获取水、食物、医疗保健、教育和就业有关的福利责任时,公司应努力回馈当地社区。在其与政府的互动中,公司要直指悬而未决的社会问题,积极参与对话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公司也可以反思以什么样的方式组织其经营活动才能雇用更多的当地人并促进创业。中国之所以在非洲的投资被称为“新殖民主义”与大量使用中国雇员有关。公司可以采取的另外一个措施是全面公开披露通过纳税向政府支付的款项,鼓励政府问责和透明。企业采取公共政策立场捍卫人权的做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一个腐败政权利用国家收入供私人挥霍或资助非正义战争的国家投资的公司可以利用双重效果原则评估其商业存在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可行性。根据这个原则,如果满足一定附加条件,我们可以从事有一些负面影响的符合道德要求的活动。最重要的是,为了使有害的副作用在道义上是可容许的,行为的积极效果必须大于负面影响;行为者必须努力防止或尽量减少不良后果;并且一定不存在既可实现积极目标同时又能避免不良影响的替代解决方案。
依靠安全部队保护企业资产和员工是另一个很容易被指控为侵犯人权的敏感问题。在许多被战争和政治动荡所困扰的国家,安全风险极高,公司就依靠安全部队来保护它们的资产和员工。公司通过此种方式将自己与这些部队针对该国境内的当地民众和政治反对派所采取的行动联系起来,这对公司而言是一个重大挑战。国家安全部队本身就可能是侵犯人权与针对平民和政治对手的其他暴行的元凶。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很可能间接地成为侵犯人权的同谋,特别是当公司在金钱和物质上资助安全部队,或为他们提供实质性信息时。然而,雇用私人保安公司同样会产生问题。
由于安全威胁是安全部队的工作来源,为了利润,它们可能有意识地制造不稳定,延长冲突或引发社会混乱。意识到所有这些风险后,至关重要的是,公司要制定一套与安全部队缔约的综合管理解决方案,以避免成为安全部队侵犯人权的同谋。《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51) Voluntary Principles on Security and Human Rights,available at http://www.voluntaryprinciples.org/wp- content/uploads/2013/03/voluntary_principles_english.pdf.2018-3-8. 和《经合组织在弱政府区的跨国企业的风险意识的工具》(52) OECD Risk Awareness Tool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in Weak Government Zones,available at http://www.oecd-ilibrary.org/content/chapter/mne-2006-4-en.2018-10-18. 是两个宝贵的文件,在其中公司可以找到负责管理安全部队的指引。这两个文件包含多个有关如何建立、监测和终止与安全部队的合作关系的提示。
如果通过尽职调查,公司发现其活动导致、加重或促进人权侵犯,公司应彻底审查其业务关系,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阻止和防范此种情况的继续发生。如果无法需求有效的解决办法,公司应该决定撤离这个国家。
3.投资撤离阶段。负责任参与在撤资阶段意味者要制定退出战略,亦即要奉行“负责任撤出原则”。无论是正常的投资终止或是因为业务原因或人权原因选择性的撤资都可能严重影响当地社区,公司有责任尽可能地减少有害影响。负责任撤出意味着当地社区不应当被置于比投资以前更坏的境况中。撤出的公司应该注意不要在它们的背后留下诸如闲置的矿山、未密封的垃圾场,污染的土壤、污染的水域、废弃的工厂或倾倒到森林和河流的废物等环境负债。发展自给自足的农业和小规模制造厂可以为其前雇员构筑一个有希望的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公司也可以邀请社会企业,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监督或推动发展计划。为了确保员工可以通过从一家公司转到另一家公司并使环境和社会承诺继续履行,撤离的公司可以采取积极措施与潜在的继任者进行交接。
总之,对在敏感的人权环境中经营的公司而言,负责参与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建议。这一审慎的中间道路,使公司既可利用某些机会,又不至于侵犯人权。公司要想制度性地避免以利润最大化的名义成为侵犯人权的同谋,除采取以上基本措施外,还应当获得其本国政府的支持并征求洞察各国家人权状况的非政府机构和研究中心的建议,制定行之有效的人权政策。有效的人权政策应包括以下内容:投资区人权风险的评估,不容忍人权侵犯的企业文化的创建,保护工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人权,监测人权政策的执行,建立一个相互制衡的制度保证本公司不成为安全机构不法行为的同谋,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和人权组织沟通和对话,公司与政府和当地领导人交易的公共报告制度,发表谴责严重侵犯人权的政治声明等。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uman Rights Risk in Overseas Investment Field
Wang Guofeng
(School of law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 ,Zhengzhou Henan 450002)
Abstract :Human rights risk of oversea investment is different from both legal risk and political risk of overseas investment.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uman rights risk of overseas investment is avoidance of human rights risk to human beings in essence.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human rights documents provide the basis for the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to respect human rights.The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to respect human rights means that business enterprises should avoid infringing on the human rights of others and should address adverse human rights impacts with which they are involved.Responsible engagement permits companies operating in sensitive human rights environments to take advantage of certain rare business opportunities,but not at the cost of violating human rights.
Keywords :overseas investment;human rights risk;respect human rights;responsible engagement
作者简介: 2019-08-06
基金项目: 本文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级重大项目“海外投资人权风险及其应对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王国锋,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 D996.4; D99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75( 2019) 06-0111-12
责任编辑:闻 刚
标签:海外投资论文; 人权风险论文; 尊重人权论文; 负责任参与论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