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公证实务难点破解论文

股权继承公证实务难点破解论文

股权继承公证实务难点破解

吴建华

福建省福清市公证处,福建 福清 350300

摘 要: 股权继承公证实务的难点是基于股权继承复杂性的基础上,延伸出的各种股权继承问题,这些问题大多数都还没有得到法律有效的解决,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是对股权继承公证实务的难点进行分析和破解。

关键词: 股权继承;公证实务;公证难点;法律法规

股权的转继承公证是一件非常麻烦的工作。因为在股权继承公证的过程中,公证人员需要研习相关的法律条规,完整的掌握公证所需要掌握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当事人、当事人所要公证的股权公司内部存在的制度条文进行整理和分析,既要用经验去分析理论,也要以理论分析条文。这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股权继承做出太多的相关规定。因此,还需要公证人员对往期的公证案例进行相关的分析汇总,向过去的案例实践中寻找相似的案例进行参考和分析,确保股权的继承公证活动能够顺利的进行。

一、股权的双向释义

股权的内容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人事责任,也称股东权,一种是经济收益,即股权权益。这是因为股权是股东因为出资或给予公司帮助,而对公司享有的综合性权利,股东能够通过自己在公司的股东资格,从公司每年赚取的利益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分红,甚至还拥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这也就是股权和股东权的区分。而股权的继承公证,通常是指因为自然人股东死亡,由股东的继承人取得股东的股份或者公司的股东权,也就是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者是股份所代表公司年度分红利润。因为股权拥有的人身、财产这两种属性,所以在股权继承公证的过程中,股权继承既可以是人身权益的股东资格继承,也可以是财产权益的股份继承。为了能够保证当事人的权益,需要由公证机构对股权继承的事实内容给予确认,并给出具体的公证文书,保证股权继承的合法权益性。

二、股权继承公证实务定位难点

(一)股权继承定位难

在我国,因为对于股权继承的内容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参考,这就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候,就会遭遇公证内容定位问题:自然人股东去世之后,遗留在企业的股东权利,是责任资格,还是股份红利;更专业、更准确的说法就是,公证人员在进行股权继承公证办理的时候,是通过公证确立为股权继承公证内容,还是股东资格继承公证内容。这不仅仅是法律所包含的范围,也是公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股权红利、股东资格的处理难点[1]

(二)股权继承定位分析

根据笔者查阅《公司法》、《物权法》、《婚姻法》、《担保法》等法律条例,以及查阅的过往及近期的股权继承案例分析来看,股权继承中所谓的“股份红利”和“股东资格”,应当是由继承人自身的能力阶段决定的。

(三)股权继承案例分析

举一个股权继承案例:某公司的一自然人股东死亡,由其十四岁之子继承股权,而这个时候,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的公证人员除了依据法律条文、公司制度、自然人股东的遗嘱之外,还需要考虑到当事人,也就是其子本身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方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办理案例中的股权继承公证的时候,公证当事人受自身的年龄(十四岁)限制,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只能进行股权红利继承公证,至于相应的企业股东责任资格,需要等到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才能拥有[2]

三、夫妻之间的股权继承公证关系

(一)夫妻之间的股权继承内容分析

(1)工程管理条线系统一体化:工程管理系统及移动应用全面深入使用,将工程管理体系及制定整合进入系统,全面提升工程管理的效率及质量。(2)客户服务条线系统一体化:营收、报装、表务、客户信息、抄表全部纳入一个系统中,微信公众号、热线系统及机器人等。(3)管网运行条线系统一体化:GIS为基础,整合水力模型、SCADA、工程系统、DMA、产销差计算、外业巡线、消火栓等内容。(4)动态水力模型,智慧生产。(5)系统办公全面、高效、便捷、充分。(6)智慧水务管控一体化平台基本建成,试用磨合及优化。

《公司法》中对于股权继承的内容并没有给予明确的标准,所以,在进行股权继承的时候,公司内部对于股权继承做出的制度和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对股份继承的资格造成相应的影响。不过,在公司内部基于股份继承限制的时候,也需要注意对法律的遵守,虽然公证人员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候,会优先考虑股东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但这个前提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没有违反法律中强制性规定的股权继承条款内容。举个简单的例子,就上面某公司的股权继承人系未成年人,没有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限制他直接拥有公司的股东权利,对公司内部的决定作出干扰,但不能阻止他继承相应的股权红利,以及后续的经济收益影响。

股权是自益权、共益权相结合的综合体,其中,自益权是股份红利,共益权是股东责任资格,所以股份是典型的财产权、人事责任权相结合的权利,所以共益权在一定程度上又属于非物质财产。所以,在夫妻之间的股权继承公证分析中,自益权,也就是股份红利,作为一种财产权利,通常会被归纳到夫妻财产中的内容。在夫妻进行股权继承公证的时候,需要对股权的转让请求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等相关权利进行合理的分配。而共益权则指股东责任资格,是自身利益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相结合,通过各自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让公司盈利,继而提高自己的股份盈利价值。

(二)股权红利和股东资格继承法案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未进行财产公证的财产部分,都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财产。其中,财产两个字就非常值得思索和考虑。因此,在办理夫妻之间的股权继承公证的时候,就有一个如何认定股权中的夫妻共有问题。而股权继承中的股权红利和股东资格作为物质财产和人事责任分析,《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属于股权红利这一部分。因此,在一般的夫妻股权继承公证中,公证的内容也仅仅是股权红利,而不包括其中的股东资格[3]

四、股权继承公证实务难点破解的方法

(一)明确股权继承主体

为了增强公证书的证明力,达到公证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目的,也为了预防后续的人员责任纠纷,在公证的时候除了所需要对相应的股权收益、股东资格进行考验和公证,并对其附带的责任给予相同的公示和公证,让当事人能够清晰的了解对应的责任内容。这不仅仅是公证所包含的责任,在《公证法》中,第 27条的内容中就已经对此有所规定:规定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申请之后,需要清晰的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内容所具备的法律意义、法律责任,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等等。以及公证过程中,对相应的股权、股东责任义务内容给予告知,确保当事人对其中的义务内容、责任内容都清晰明了,并明白自己继承股权所要承担的责任或者后果等等。因为股权和其他的财产内容不同,还需要当事人在进行公证之后去相应的机构、公司进行相应的股权变更。

(二)公司内部给予限制

教师观察是一种很好的参与,同时也是为了有效发现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比如,教师的观察内容包括幼儿的有时间、进入语言区的幼儿数量、语言区幼儿具体活动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等方面,哪些图书是深受幼儿喜欢,哪些是幼儿不看的图书,哪些幼儿需要教师的个别指导,等等。

(三)公证明确责任内容

其实股权继承公证的难点,主要还是公证的内容是在于股权中的股权红利还是股东责任。想要提高公证人员的效率,让制定的公证法案更加精确完善,具有相应的效力,就需要公司、自然人股东对股权的内容进行详细的描述和分配。尤其是《公司法》,当前的《公司法》中对于股权的继承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比如说,仔细研看《公司法》第75条内容,就会发现《公司法》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规定范围比较模糊,对于股东资格的继承规定也只是给予了一个可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大概说法,没有对应的参考标准,也没有硬性的法规条例。这就导致了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当事人、企业公司和自然人股东之间都没有对股东资格进行明确的制定,这就会导致两种情况的发生:一、股东资格随股权红利一起继承;二、当事人继承股权红利,却无法继承股东资格。这其中可操作性过大,例如过去曾经出现过的“娃娃股东”案例,就是因为《公司法》中没有股权继承做出详细的规定,从而出现的现实案例。

7)高温烟气的富余热量预热锅炉冷二次风,高温烟气由100 ℃降温至90 ℃,此系统一般与低温省煤器结合,富余热量加热能级更高的凝结水[9],考虑锅炉效率及对应抽汽效率,综合利用效率取0.208。

(四)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

依据国家对于股权继承的法律和程序,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的过程。因此,为了提高公证机构的服务质量,就需要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公证人员对《继承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掌握程度;提高公证人员的服务素质,维护公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尽量让公证当事人能够明白股权继承公证中所存在的各种隐患和问题。这也是提高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度,加强公证机构在市场中的威信力,提高我国的法律影响力度。

1.1 一般资料 参加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北京市肺癌早期筛查项目者3 403例,在北京石景山医院、首钢医院、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南院区、朝阳医院西院、丰台中西医结合医院或南苑医院接受检查。其中,男性2 036例、女性1 367例,年龄42~72岁,平均(59.7±5.0)岁。本研究经北京积水潭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研究对象均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现在的企业股权继承公证难点,想要得出破解的方法,就必须提高我国法律的内容制定,以及各个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也要对公司股权继承的公证内容给出相应的限制和规定,以此保证公司的股权带来的权利效益。

[参考文献]

[1]李炜.遗嘱公证的法律依据特点和采用探讨[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9(5):37.

[2]邱子文.废止不动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制度后的几点思考[J].今日财富,2019(1):211-212.

[3]彭刚.对涉外法定继承公证有关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05):174.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2-0153-02

作者简介: 吴建华(1967- ),男,汉族,福建福清人,本科,福建省福清市公证处,二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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