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经济发展的轨迹与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轨迹论文,经济发展论文,集体论文,理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我国曾经得到特别关照,获得很大发展,目前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我国首次经济普查(2005年)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在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中,集体投入的资本达1.4万亿元,占到7.9%的份额。
一、实践及思想渊源
从实践上看,最早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作社。①今天,合作社仍然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蓬勃发展,全世界共有7.54亿人加入了合作社,占世界总人口的12%以上,合作社工作者达1亿多人②。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所下的定义是,“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按照这个要求组建起来的合作社,其产权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自愿联合、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
我国集体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则更多地受到前苏联的影响。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包括集体经济在内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斯大林在1936年《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提出“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两种形态,一种是“全体人民一起占有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另一种是农民“在集体劳动基础上成长起来的集体所有制”。③与这种思想一脉相承,1948年9月,毛泽东在政治局会议上提出“我们要努力发展经济,由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④。1953年12月,毛泽东进一步明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⑤本着这样一个理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推动下,我国广大农民以及城镇中的手工业者,先后走上集体化的道路。
二、集体化时期
建国以后,受到公有制等意识形态方面的影响,在农村和城镇的部分领域,主要采取行政性的推动方式,进行了大规模的集体化改造,形成我国最初的集体经济。之后,集体经济也被纳入计划的轨道,并随着各个时期政策的起伏变化,在曲折中不断发展。
1.农村的集体化
在解放区,土地改革就已经开始,建国以后,土地改革则迅速在全国铺开。土地改革完成以后,我国农村的经济基础,则是由千百万个体农民构成的,是没有组织起来的小农经济。这种分散式的小农经济有很大的弱点,一是单个农民实力弱小,缺乏购买机械改进生产条件的能力;一是抗风险能力弱,遇到天灾人祸就会陷入贫困。同时,个别地方还出现了土地买卖的现象,这与土地改革的初衷是相悖的。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农村的集体化开始了。
我国农村集体化的推进,先后采用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四种形式。在组织互助组的过程中,政府只是提倡和引导,由于采取的是自愿的方式,没有遇到太大的阻力。到组织合作社的时候,涉及到土地等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在部分农民中产生抵触情绪,这时共产党强大的动员能力发挥了作用,其中也不乏运用了行政的强制手段,使得集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1954年为初级社兴办的高潮,1956年高级社就成为主体。由于高级社取消了土地分红,农民个人因此完全失去土地所有权,部分农民不肯放弃这一权利,就在一些地区发生了退社风潮。浙江的“仙居事件”最为激烈,为此在该县逮捕了9人、拘留了42人,但没有动用过军队。而前苏联在集体化的过程中,曾付出了惨烈的代价,逮捕、流放了上百万“富农”,并出动了正规红军和飞机大炮镇压农民反抗。⑥比较而言,我国的处理方式还是比较缓和的,代价要低得多。到1958年兴办人民公社时,速度之快出人意料。在1958年3月召开的成都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小型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并为大社的意见》;8月6日,毛泽东到河南新乡七里营人民公社视察,随后其谈话在《人民日报》发表,“人民公社好”的口号立即传遍全国;到10月底,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就占到了总数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体制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以后,到1984年底,全国基本完成了撤社改乡的工作,才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
2.城镇集体经济
1949年,城市个体经济的产值为32.2亿元,占23%;城市合作经济的产值只有0.7亿元,仅占0.5%⑦,集体经济的力量还十分弱小。1953年,开始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底基本结束,全国90%以上的手工业者加入了合作社,从而奠定了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1958年,在“大跃进”的热潮中,大批家属、街道妇女、退休职工组织起来进行生产,创办了一批集体企业,一般被称为“五八”式企业。1966年,为贯彻毛泽东发出的“五七”指示,许多企业、机关、学校、部队和街道,把家属和社会闲散劳动力就地组织起来,大办五七工厂、五七车间、五七生产服务组等,又创办了一批集体企业,一般称之为“五七”式企业。
1958年以后,许多手工业合作社改用机器生产,成为合作工厂。在合作工厂中,工人开固定工资,盈利则交给上级领导机关统一使用,由于工资由上级机关进行调剂,逐步使各工厂之间的收入水平趋向一致,所以被称之为“大集体”。由于生产安排听命于上级计划,企业收入任由上级调动,虽然名为集体企业,实则已经失去了独立的经济地位,“二国营”的称谓确实不虚。而且,有一些合作工厂甚至变更了所有制性质,直接“晋级”为国营工厂。到1961年,又根据《手工业三十五条》精神,将那些过渡到国营工厂的手工业,相继退回,恢复其原来的集体性质。
城镇中的这些集体企业,从财产的归属关系上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自身所有”的集体企业。即企业的财产属于该企业自身所有,由企业所有员工共同拥有,但并不量化到企业中的每个员工身上。对于企业员工来讲,则是“身份所有制”,加入企业,就无代价地享受这份所有权;离开企业,就无偿地失去这份所有权。二是“社区所有”的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兴办的集体企业属于此类,原则上所有权归社区全体居民共有,实际控制权则掌握在社区领导机构手中。三是“单位所有”的集体企业。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等兴办的集体企业属于此类,所有权属于兴办这个企业的单位,实际控制权则由这个单位掌握。最难说明所有制性质的就是这类企业,依常理,机关、学校作为国有单位,其出资兴办的企业也应属国有,但当时确有一些企业注册为集体性质。其理由是用自身积累资金投资创办的,这些企业的所有权就属于该“单位集体”,而与这个单位的所有者无关。
三、乡镇企业异军突起
1949年,我国农村手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总产值为67亿元,相当于当年工业总产值的35.4%。到1956年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我国的农村工业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农村集镇手工业合作社,二是并入农业社的手工业作坊,三是新办的一些集体副业组织,四是家庭手工业⑧。之后,个体手工业逐渐萎缩。到实现人民公社化以后,农村中所谓的副业也都集体化了,包括手工业、加工工业、运输业、畜牧、造林、培养果树、渔业及其他。在管理体制上,既有公社经营的,也有生产队经营的,所以统称为“社队企业”。由于被纳入人民公社的体制内,社队企业几乎完全被国家的政策所左右,发展中波动非常大。1958年中央提出,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社办工业发展因此非常快,并且把许多生产队的企业平调到公社经营。紧接着1959年就开始整顿,进行了部分清退。三年自然灾害,使粮食问题成为压倒一切的大事,所以1962年中央发出指示,“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地不办企业,不设专业的副业生产队”⑨,从而导致连续多年社队企业停滞不前。1966年文革开始,城镇工业受到冲击,为农村社队企业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契机。1970年国务院提出实现农业机械化,也对社队企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到1978年,社队工业产值提高至390亿元。
社队企业是乡镇企业的前身,在这个基础上,伴随着改革以后宽松的发展环境,乡镇企业获得蓬勃发展。由于人民公社逐步撤销,社队企业的称谓渐渐显得名不副实。1984年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其中建议将“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从此以后,乡镇企业迅速红遍大江南北,其影响出人意料。1987年,邓小平在会见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联盟中央主席团委员科罗舍茨时说,“农村改革中,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行业,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起。这不是我们中央的功绩”⑩。这充分表明,乡镇企业的发展,并不是中央的刻意所为,而是在政府的控制放松以后,民间自发力量所产生的一个结果。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极大地压制了民间的活力,而市场体制则有利于充分地释放这个潜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乡镇企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到1998年,全国乡镇企业实现增加值已达到22186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7.9%;上交国家税金1583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20.4%,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二是改善了农村经济的结构,1987年,乡镇企业产值首次超过农业总产值,在农村经济中占据半壁江山;1998年,仅集体工业企业上交的支农资金就达64亿元,极大地改善了农业的生产条件。三是增加了就业,由于乡镇企业发展迅速,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1998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达到12537万人,缓解了农村的就业压力。四是提高了农民收入,1998年,全国农民人均从乡镇企业获得的收入达到700多元,在农民收入的增加额中,有1/3是通过乡镇企业增加的工资收入而实现的。五是推进了城镇化,在乡镇企业发展的带动下,一大批小城镇迅速崛起,1998年时我国建制镇增加到1.9万个,吸纳了上亿农村居民在此定居。(11)乡镇企业的贡献是多方面的,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可谓“英雄造时势”。
1998年前后,我国的市场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基本摆脱了困扰我国多年的短缺经济,总体上进入了一种买方市场的状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这一新的市场环境下,乡镇企业受到巨大冲击,许多企业从此一蹶不振。“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但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改革存量,放开增量”。由于农村改革率先取得成效,农民们从传统的人民公社体制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以后,致富的冲动激励着他们寻找新的发展空间,乡镇企业因此而产生。这些乡镇企业绝大多数进不了计划的盘子,只能在计划之外寻找生存空间,而短缺的市场则为其提供了机会。并且随着改革的推进,计划领域逐渐缩小,客观上给乡镇企业留出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使之得以有机会不断地发展壮大。乡镇企业能够抓住这个机会,还得益于自身灵活的机制。乡镇企业没有得到计划的好处,却迫使其从一开始就必须面向市场,你无我有,你有我新,推陈出新,不断地满足市场的需要。但是,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其适应市场的能力不断增强,加之外资企业的进入,民营企业的崛起,整个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而乡镇企业发展的历史毕竟还很短,积累有限,其综合实力与城市大工业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当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必须与城市工业直接竞争时,其人员素质低、产品质量差、技术水平不高等缺点就充分地显现出来,加上所处区位上的劣势,逐渐在市场竞争中落于下风。所以,我国乡镇企业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兴旺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市场的短缺环境,这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性机遇,也可以说是“时势造英雄”。
乡镇企业大部分属于集体经济,但并非清一色的集体性质,而是各具特色,实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比较著名的有,以集体经济为主要特征的“苏南模式”,以私营经济为主要特征的“温州模式”,以外商经济为主要特征的“珠江三角洲模式”。还涌现出了一批类似“村企合一”性质的明星村,像天津的大邱庄,江苏的华西村,广东的万丰村,以及特立独行的河南的南街村。从全国范围看,如果不算外资企业,属于本土的乡镇企业大致可以分成三种类型。一是集体企业,即由乡镇政府、村集体办的企业,属于“社区所有”的集体性质;也有农民合伙兴办的具有合作性质的集体企业。二是民营企业,即由农民在乡镇、村里兴办的企业,或者合股创办的企业。三是戴“红帽子”的集体企业,这种企业实际上是由个人出资,但注册为集体性质。这是我国特殊历史阶段的产物,因为在改革开放初期,所有制歧视还非常严重,民营经济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而以集体企业的名义,在取得银行贷款、计划物资等方面,都可以得到很大的便利。甚至有的企业,完全是以集体名义贷款发展起来的,使得在后来产权界定时出现了很多的麻烦。
四、新型集体经济
在前苏联,集体所有制的应用范围仅限于农村,即集体农庄。建国后,我们引入了集体所有制的概念,但应用范围却扩大了,不仅覆盖广大农村,而且还延伸到城镇,产生了城镇集体经济。但是,这种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在制度的安排上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大的弊端就是产权模糊。在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集体企业被定义为“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这是一个边界十分模糊的概念,由于劳动者的就业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人们很难弄清楚是多大范围内的劳动群众,也很难弄清楚是哪一个时点上的劳动群众。同时在管理体制上,政府始终将其作为“二国营”对待,无论是经营者的选择、重大项目的决策,还是资产的收益和处置,都不由集体企业职工决定,实际上处于“名为集体所有,实为职工空有”的产权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针对传统集体企业体制上的弊端,集体经济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相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集体企业的改革明显被忽视,基本上是参照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改革方式,亦步亦趋地进行。比如,也先后进行了承包、租赁、产权改革等。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并强调要“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按照这个要求去规范集体企业的改革,首先就会遇到集体企业产权模糊的障碍。因为不少集体企业创办的历史背景十分复杂,况且年代久远、隶属关系多变,企业资产被平调、挪用、侵占的现象大量存在,加之原始资料不全,以及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历史上不统一,要清晰界定产权非常困难。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许多优惠的政策集体企业无缘享受,也使得集体企业的改革步履维艰。不同于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乡镇集体企业的改革则顺利得多。以发展集体经济闻名的苏南乡镇企业,1998年进行第一次集中改制,紧接着2000年就进行了第二次改制,短短几年内就有97%的乡镇企业完成改革(12),多数改制后的企业发展良好,效果十分明显。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要“继续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从政策的趋向看,集体经济的发展仍然受到重视,这就需要探寻集体经济新的发展途径。而在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产权关系比较清晰,并归属到集体经济范围的新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在乡镇企业的发展中,由于其所受的束缚较少,这种创新则更加显著。乡镇企业发展的早期,就呈现出乡办、村办、户办、联户办“四轮驱动”的格局,各方面的积极性被充分地激发出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各种生产要素得以优化配置和重组,各种经济成分相互投资、相互融合,集体经济也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实现形式。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城乡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这句话中,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概括出了新型集体经济的主要特征。其中,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强调的是共同劳动,按劳分配,民主管理;资本联合强调的是劳动者个人拥有产权,以资入股,按股分红。按这个标准衡量,股份合作制、新型合作组织,是两种比较典型的形式。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采取股份制的管理原则,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的首创,最早出现在浙江台州。上世纪80年代初期,台州人受传统的民间“打硬鼓”“合伙经营”的启发,以地缘、人缘、血缘等关系为纽带,本着“自愿平等、自筹资金、合资合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创了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双重特征的新型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之后,股份合作制在全国各地都有所发展。而关于股份合作制,理论界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其中有两种观点很有代表性。一是赞成的意见,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既有股份制产权清晰的优点,又有合作制重视职工利益的优点,会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极力提倡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一是认为股份合作制仅是一种过渡形式,产权模糊,建议尽快转为股份制。目前来看,很难判断这两种观点谁对谁错。我国很多企业都在改制中采取了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这里不仅有集体企业,甚至还有很多是国有企业,其中很多企业改制后运行得非常成功,企业得到很好的发展。同时,也有一些企业在改制后出现了新的问题,而被迫进行了二次改制。上世纪90年代,山东诸城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引人注目,很多人纷纷前往学习取经,但不久就出现了问题,不得不进行二次改制,从全员平均持股转向集中持股。苏南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许多企业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所以,要得到一个最终的结论,可能还需要经历很长的时间来检验。
近年来农村出现的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以增加社员收入、保护社员利益为目的,在农业生产经营的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实行资金、技术、信息、生产、供销等方面的协作,自愿地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与我国传统的专业合作社有很大的不同。像现在的供销社和信用社,由于财产来源复杂,加之层层的行政控制,与规范的合作制原则已相差很大。而这些新成立的合作社,是自愿结合而组成的,生产经营、决策等活动完全自主,与规范的合作制原则非常相近,加以引导就会走上规范的发展之路。从世界范围看,合作社经100多年的发展而不衰,相信我国合作经济的发展也会有一个很好的前景。
五、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总结我国集体经济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从所呈现出来的特征上,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开始到改革开放前,为集体化时期。受“一大二公”思想的影响,在农村及城市的部分领域,对私人个体经济进行了集体化的改造,形成了我国集体经济最初的发展基础。其后的发展都是在计划的框架内,随我国整个经济的起伏波动而曲折前进,直至改革开放。这个阶段,起主导作用的是中央决策机构的所有制偏好,以及“运动式”的经济政策。第二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发展时期。随着对人的各种束缚的逐步解除,人们的致富冲动上升为发展的主要动力,其中也包括乡、村等基层政权组织,使乡镇企业成为这个时期的最大亮点。这很大程度上缘于“路径依赖”的作用与影响,许多人习惯性地选择集体企业作为平台,包括各种政策上的公有制偏向也延续下来,都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大的空间。第三阶段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为改革时期。改革开放以后,集体企业的改革就在不断地进行,但直到这个阶段,改革的思路才逐渐清晰,即明晰产权的改革。而促使集体企业此时进行大规模的改革,主要是市场环境变化所产生的生存压力。通过改革,出现了新的集体经济形式,比如股份合作制。
本文不讨论集体经济范畴问题,只是按照统计分类,把列为集体经济的内容作为分析对象。从这个范围看,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并没有固定的、统一的模式。从企业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上,可分为四种类型,即企业所有、社区所有、单位所有、个人所有。前三种属于身份所有制,所有权无法量化到个人。这三种又可以分成两类,前一种属于自身集体所有,后两种则属于兴办企业的社区、单位集体所有。而财产所有权最终可以量化到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合作社、无公有股份的股份合作企业,具有明显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特征。历史经验表明,一个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不仅仅取决于自身的情况,还与其生存的体制环境息息相关。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个体制环境下的企业,不管采取什么样的财产组织形式,都需要明晰和理顺产权关系,以体现参与各方的利益,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也脱离不了这个轨道。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当中,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的要素依然存在,包括巨大的集体资本存量,愿意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弱势群体,50多年发展集体经济的丰富经验,以及农村的集体土地制度等。这些要素的存在,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是不可能消除的,预示着我国集体经济仍然具有相当的发展空间。
注释:
①受罗伯特·欧文合作制思想的影响,1844年,在英国纺织工业中心曼彻斯特市郊的一个小镇,“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宣告成立。这是由28名纺织工人,用28英镑入股创立的,主要经营蜡烛、奶酪、面粉、白糖等生活日用品,由于采取集中采购,降低了成本,使之逐渐发展壮大。它也是世界上第一个规范的合作社,其制定的办社准则,后来被定名为“罗奇代尔原则”,依然为目前国际合作组织所遵循。
②唐伦慧:《合作经济理论的几个问题》,《合作经济参考》2005年第1期。
③《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85-86页。
④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和结论》,《毛泽东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⑤毛泽东:《革命的转变和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⑥秦晖:《公社之谜——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二十一世纪》1998年第8期。
⑦⑧蔡养军:《中国乡村集体企业经验的制度考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第55-56页。
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⑩田纪云:《回顾中国农村改革历程》,《炎黄春秋》2004年第6期。
(11)数据来源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新中国50年系列分析报告之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1999年9月18日。
(12)新望:《苏南模式的终结》,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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