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消费者保护政策与立法_立法原则论文

日本消费者保护政策与立法_立法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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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日本经济实现了长期的高速增长。在短短的三十几年内,从战后初期的中进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但是,在日本全力发展生产的同时,在相当一个时期内,一些企业乃至政府部门忽视防止环境污染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出现了公害、伪劣产品、虚假表示等现象。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多有发生。60年代初,面对严峻的现实和在欧美现代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推动下,日本消费者的主权意识开始觉醒,1963年提出了消费者的三大权利。60年代中后期,消费者的意识觉悟达到高潮,社会舆论也形成了对消费者有利的形势。公害事件和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可以说是促使日本酝酿和完成60年未—70年代初的系统的消费者保护政策与立法的直接原因。本文试图通过对日本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保护的起因、保护政策的构成及具体对策加以分析,为我国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一、消费者保护的起因

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保护,起源于资本主义制度在一些国家确立之初。当时劳动者为获得血汗工资,在生产中遭受着超过道德标准允许的非人待遇,在消费领域亦受到盘剥和侵害。因而早期的消费者寻求自我保护的斗争形式,是同工人运动结合在一起的。19世纪末,消费者运动开始从工人运动中分化出来,出现了专门的消费者组织,社会各阶层人士开始关注和参予消费者运动。到20世纪初,美国开始出台了消费者保护政策。

二战后,特别是50—60年代,是消费者自我保护运动最为活跃的时期。在美国之后,日本等其他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运动相继兴起,各国消费者组织大量涌现,世界市场迅速扩大,消费者问题成为国际性问题,于是国际消费者联盟应运而生,成为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国际性机构和联络各国消费者组织的中心。在该组织的推动下,特别是本国消费者运动的兴起,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活动也于60年代后期开始兴起。目前在主要发达国家,消费者保护已经进入了以企业的自我约束为显著特点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高级阶段。

早期的消费者运动是维护所谓的消费者自由为核心的。消费者自由是指个人可以随意处理自己的劳动收入和私人财产,而他人尤其是生产者不得限制这种消费选择自由。在西方市场经济理论中,消费者权力被认为是与生产者权力相抗衡的对等力量。消费者自由的存在,是实现自由竞争的必要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它所表现的各种特点对消费者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消费者保护。

市场经济的效率是通过竞争实现的,但竞争的前提必须是公平竞争。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主要表现为:(1)控制价格,(2)限制上市量,(3)划分销售场地,(4)以各种手段控制其他公司,(5)谋取垄断地位。

这些行为虽然发生于企业之间,但均构成对消费者的直接损害,是需要国家以消费者保护政策来解决的问题。但企业在很多情况下也直接对消费者采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即对消费者施加压力和影响,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或诱使顾客上钩,如虚假表示、欺诈合同等。这些问题同样也需要通过消费者政策来解决。

2.企业规模大型化与消费者的相对弱小

产业现代化和大企业体制的发展,被认为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又一个特点。技术革新与产业现代化有直接联系,大企业体制给科技的发展备下了条件也留出了空间。而“规模效益”也与企业大型化结成不解之缘。大企业体制不仅使成本降低和利润提高,而且更具有推销产品和左右消费者的实力。同时,大企业体制下仍然存在竞争,于是企业仍有可能合谋维持或提高价格,避免因竞争带来的价格下降。“这样的生产者对于消费者的操纵和基于完全成本的原理对于价格的规定,从生产者与消费者本来应当对等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原则看来,生产者的地位过强了,而消费者则完全被置于生产者的辖制之下。于是,出现了要求提高消费者地位,主张消费者与生产者对等,甚或消费者应比生产者优越的‘消费者主权论’。这种主权论已成为消费者运动的基本纲领。但是,大企业体制的组织力相当强大,而消费者运动则是一些数量虽多但很松散的集团,所以组织力较弱,难于和大企业具体抗衡。”这种局面,也是国家消费者保护政策调整的目标之一。

3.“景气变动”与消费者问题

只要自由经济体制的基础保持不变,就避免不了或大或小的“景气变动”。这是日本经济学家的一般认识。日本自50年代初至80年代初经历了7次景气衰退。萧条时期会出现许多消费者问题, 尤其是恶性萧条(如1974年的石油危机),消费者问题就更为严重。因此,国家不仅要有对付平时的企业垄断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等的消费者保护政策,还要有应付恶性萧条时期及其他非常时期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如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给政策和重要消费物品的物价政策等。

4.物价上涨趋势与消费者政策

在现代自由市场制度下,只要个人、企业、政府采取增长的方针,就不可避免出现物价上涨的趋势。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价格决定于供求关系,企业有时也可能通过卡特尔等手段来维持或提高价格,但这受到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政策的限制。但从长期成长过程的经验来看,物价一直呈上涨趋势,特别是零售物价,更是如此。对于企业来说,产品价格上升会刺激扩大再生产,因此它根据价格上涨的信号决定增产的动机很强,而国家和政府对于这种经济增长一般情况下也无意加以限制。但在物价的上升超过企业的产品生产率而达到恶性通货膨胀时,政府就不能袖手旁观了,国家有必要对此采取限制物价的政策,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经济秩序。尤其是在物价暴涨时,在货币交易方面进行投机的人往往就会得手,这显然是影响社会的不公正行为。这时国家采取较强硬的政策措施就成为必要。

5.“外部性”问题与消费者问题

所谓自由市场制度下的“外部性问题”,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过程中或其经营的结果,从社会得到了意外的收益或者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现象,前者称为“外部经济”或“从社会得到便宜”,后者称为“外部不经济”或“给社会带来损害”。这两者均被认为是在自由市场制度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因之称为“外部性”问题。“外部经济”的现象通常是经营者借用自然景观、人文地理等优势进行经营,从中获得额外好处,例如在风景点修建旅馆而向游客索取特别费用等。而“外部不经济”的典型,是公害和环境破坏。公害除由工厂造成的噪音、震动、恶臭等直接影响居民的害处之外,还包括随建筑高层楼房而来的日照权、眺望权的侵害,电视机、收音机的电波障碍和风害,以及城市中的工业或家庭垃圾的为害等多种害处。“外部不经济”问题涉及到的社会损害的范围超出了消费者问题的范围,被认为直接关系到基本人权,但就当代消费者问题而言,获得有益于健康的生存环境权,也是消费者的权利之一。因此,国家对于解决“外部性”问题尤其是“外部不经济”问题的政策,也可以视为一种消费者政策。

二、日本消费者保护政策

日本消费者保护政策其表现形式以立法为主,即以法律、政令和省令等形式颁布执行,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国家消费者保护政策构成中,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为核心的消费者保护总政策占有中心地位。此外,与前述市场经济特点所引发的其他相关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相对应,该政策体系还应包括(1)禁止垄断政策,(2)物价政策,(3 )危害防止政策,(4)计量、规格、表示适当化政策等。 下面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为主,分析日本消费者保护核心政策的主体内容及其意义。

消费者保护总政策是从调整市场经济制度下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的目的出发,确定国家、政府(包括地方政府)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任务,规定企业者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责任,以及阐明消费者的作用,以此维持自由市场经济的秩序,确保消费者应有的地位和消费生活的安定与提高。日本消费者保护总政策是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面目出现的。1968年5月制定的《基本法》,是对以前消费者保护政策的总结和提高,为以后的消费者保护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总的要求。《基本法》是消费者保护政策的总纲领,其中确立了制定保护消费者各种具体政策的方向。

消费者保护对策是《基本法》的主体内容,该法从以下几大方面为保护对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1.危害的防止

在现代消费生活中,商品和服务往往会危害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为防止国民消费生活方面的商品及服务产生涉及国民的生命、身体及财产的危害,国家应对有关商品及服务制定防止危害的完整而必要的标准,并为确保其标准的实施采取必要的措施”(第7条)。

这一政策性规定,对于制定和修改有关医药、食品卫生法、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以及规制含有有害物资的消费用品的法律,管理旅游、旅客运输等服务业的法律,提供了立法基础。

2.计量的适当化

“为使消费者在与事业者进行交易时,在计量方面不致蒙受不利,国家应当采取确保商品及服务实行适当计量的必要措施”(第8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在计量方面遭致损失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制止。这在日本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上,似乎已不再是什么大的问题。但在中国,问题则相当严重,其要害不是统一计量标准,而是怎样确保销售者在具体买卖行为中使用这一标准。

3.标准(规格)的适当化

标准(规格)的适当化,有助于提高消费生活的质量。因此,“为有助于商品质量的改善和国民消费生活的合理化,国家应当为商品及服务备齐适度的标准,并为标准的普及采取必要的措施”;“备齐标准时,应适应于技术的进步和消费生活的提高”(第9条)。

有关工业标准化、农林物资规格化及质量标志适度化的法律,体现了这一立法要求。

4.表示的适当化

“为了避免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时做出错误的选择,国家应对商品和劳务制定出有关质量及其他方面的完备的表示制度,并采取限制虚伪或夸大的表示等的必要措施”(第10条)。

从狭义上说,有关家庭用品质量标志法律制度,防止不当赠品种类及不当标志法律制度,有关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表示的适当化的法律制度,都属于这种“表示制度”。从广义上说,广告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等,也属于这种“表示制度”。完备的表示制度的建立,是保证消费者实现选择权的重要条件。

5.公正自由竞争的确保

“为在商品及服务的价格等方面抑制发生不正当地限制公正自由竞争的行为,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同时,对于在国民消费生活中极为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当认为有必要采取认可或其他的国家措施时,国家必须充分考虑对消费者的影响”(第11条)。

有关禁止垄断、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制度,有关限制价格的法律制度,都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

6.启发活动和教育的推进

“为使消费者能以自主性安排健全的消费生活,国家应当普及关于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提供信息,普及关于生活设计的知识等,推进对消费者的启发活动,同时还应采取充实有关消费生活的教育等必要的措施”(第12条)。

此条的规定与第5条“消费者的作用”相呼应, 为使消费者能够达到自主而合理地进行“健全的消费生活”,不仅消费者自身有义务主动掌握必要的消费生活知识,而且国家也有义务推进消费者教育的完成,建立可能的消费者教育制度。

7.意见的反映

“为有助于制定和实施关于保护消费者的适当政策,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定出把消费者的意见反映到国家的政策中来的完备的制度”(第13条)。

建立消费者影响国家政策的法律机制是非常有意义的。首先,消费者作为被保护的对象,有权利影响这种保护政策和被这种政策制约的保护制度;其次,保护政策及其所统帅的法律必须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和新问题的产生而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自己,消费者的意见反映制度,可以帮助政策和法律更能适应发展了的现实,因为消费者是最先知道经济和社会生活变化之水“凉热”的。

8.试验、检查等设施的配备

“为确保关于保护消费者的对策的实施,国家应当配备进行商品试验与检查的设施,同时还应根据需要,采取公布试验或检查结果等必要的措施”(第14条)。

现代一些产品的质量、成分、性能、内在缺陷以及潜在的危害性等,传统的检查方法已经无能为力,配备现代的试验与检查的技术手段,已经成为必要。否则,在许多的客观技术问题上,法律也会显得软弱无力。而公开试验和检查结果,是肯定或否定一项产品并形成一定社会舆论力量的有效方式。

9.争议处理体制的完备

“为妥善而迅速地处理事业者与消费者在交易中产生的争议,事业者必须努力配备必要的体制”;“市、町、村(包括特别区)必须为解决事业者与消费者之间在交易中发生的争议而努力进行斡旋”;“国家和都道府县,为能妥善而迅速地处理事业者与消费者之间在交易中发生的争议,必须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第15条)。

这里规定了一套申诉处理体制。有三个方面,一是要求企业建立接受消费者申诉的机构和制度;二是要求市以下地方行政机构建立解决企业与消费者争议的斡旋机制;三是要求国家和县以上地方行政机构建立迅速解决消费者申诉的处理程序和制度。

除上述消费者保护对策之外,《基本法》还对各类组织在消费者保护问题所承担的责任、消费者保护行政机构及消费者组织等问题做了规定。

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制定,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公害、产品质量、不合理销售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消费者迫切需求国家来保护其切身利益,这恰好与政府解决社会矛盾、维持经济持续发展的愿望相一致,于是《基本法》应运而生。《基本法》的出台,极大地完善了消费者保护政策体系,提高了消费者保护政策在日本经济社会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对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制起到了推动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经济法制薄弱,缺乏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公平交易的道德,以不正当手段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日趋严重。因此,学习和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制定较为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和加强经济立法,对于我国的经济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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