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标准:企业创新的机遇与挑战——以长风开放标准平台软件联盟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标准论文,为例论文,机遇论文,联盟论文,平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0 引言
标准产生之初是为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兼容性与互换性[1],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技术的飞速发展,标准不再是纯粹的技术问题,而成为企业战略与公共政策的核心问题:成功的标准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扩大产品市场;失败的标准或过度的标准竞争则会导致产品或市场缺乏兼容性[2],产生技术锁定[3-7],阻碍创新。
开放标准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双赢。因为,“开放”的标准一方面可以减轻路径依赖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能够将企业现有技术集成为公共平台,提高各种技术相互交流和整合的能力,融合分散的技术资源形成“规模效应”,促进企业创新。
1 开放标准的概念及其参与者
对于开放标准,国际上并无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通过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过程制定或者批准的标准就是开放标准。由于缺乏公认的统一定义,开放标准的内涵层出不穷,这些新的定义产生了多样的知识产权政策,也带来了很多争论,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是否允许开放标准收取专利费用”。欧盟及其成员国认为“开放标准”是指免除专利使用费,因为收费意味着禁止使用免费软件,会对非专利持有人构成歧视;ITU,ISO等标准机构则允许专利持有人收取“合理非歧视的”专利费[8]。
事实上,标准并非“开放”与“封闭”的二项选择。当知识产权与标准结合时,标准的开放性是多维度和多层次的[9],如2005年IBM公司实施的专利开放授权政策。可见,开放标准不是否定知识产权,而是赋予市场主体传统标准制度下难以或无法获得的权利,使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他人许可,或者权利人放弃(或赠与)权利的方式获得标准[10]。
对于开放标准的研究,比较前沿的有Krechmer。他指出,“开放标准标准化的参与者仅有标准制定者”的认识是不全面的,应该还包括标准执行者和标准用户,并将目前普遍承认的开放标准的10项知识产权政策(即开放会议、协商一致、正当程序、开放知识产权、一个世界、开放变化、开放文件、开放接口、开放使用和持续的支持)与标准化过程中参与者的利益诉求一一对应[11](见表1)。
如表1所示,开放标准的参与者虽然具有互相重叠的经济目标,但是其核心目标各不相同。标准制定者注重潜在市场的发展和市场主导地位;标准直接执行者关注产品的成本分配;用户则受到潜在成本降低的影响。另外,当用户是国家时,标准采用与否的选择更多地与政治或(和)经济发展有关。
目前,标准化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与专利权人、用户协商割裂,专利权人和用户仅仅是被动地采用或不采用某项标准,而对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无发言权。这其实就是现有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没有区分适用对象的需求,单方面地采用标准制定者的知识产权政策适用于所有参与者的表现。因此,如果对开放标准过程中制定者、直接执行者和用户的不同需求加以区分,则不仅可以防止上述分裂趋势,而且能够促进产业链和谐发展。
2 长风联盟与AVS工作组的知识产权政策
长风开放标准平台软件联盟(以下称长风联盟)成立于2004年,是在政府的支持下,由基础平台软件厂商、应用集成等厂商、第三方机构、科研院所及其最终用户组成的企业联盟。它目前有联盟成员74家,涵盖了软件产业链条上的绝大部分环节。
长风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十分丰富,《长风联盟开放标准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指出:“开放标准制定过程应该是遵循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标准的执行和维持由非营利机构负责,标准的发展应遵照一种对所有利益相关部门都有效的开放的决策过程基准下进行,标准一经公布,其详细说明书允许所有人免费或象征性收费对它进行拷贝、发行和使用。[12]”可见,长风联盟的开放标准知识产权政策基本采用了前述全部10项政策。因此,有人称赞长风联盟采用了最彻底的开放标准的概念,但也有人指责长风联盟定位不明确,理想化程度过高。
同样作为我国科研机构和企业的集体创新,与长风联盟相比,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以下称AVS工作组)的知识产权政策更受学术界称赞。2002年6月,AVS工作组由国家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批准成立,其成员包括115家国内外企业和研究机构,2007年AVS视频标准最终稿包含的42个提案中包含了我国各主要提案单位已经公开的相关发明专利申请60多项。虽然不是开放标准组织,但是AVS工作组在数字音视频领域简洁明晰的知识产权政策及其与国际标准MPEG-2,MPEG-4/H.264竞争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已经奠定了其在国内标准领域的重要地位。AVS工作组近年来进行的开放标准的实践对于我国开放标准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和发展更具有重大意义。
AVS工作组的知识产权策略包括会员和工作组两个方面。在会员方面,会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选择缺省许可模式,选择的内容按优惠程度从高到低分别是:最优惠(RAND免费)、次优惠(AVS专利池要求)和最不优惠(RAND)[13]。在工作组方面,工作组首先要综合技术贡献度和许可意向决定是否采纳提案,并优先采纳公开、免费技术,同意入池专利。在这个过程中,AVS工作组以成套的法律文档作为知识产权政策执行的保障[14]。这些也是AVS专利池与ISO知识产权政策的主要不同之处(表2)。
前文已述,开放标准的十项知识产权政策是标准制造者、直接执行者和用户所有需求的融合,那么长风联盟的开放标准知识产权政策包含了这10项知识产权政策,必将表现出混合的开放标准利益诉求(表2)。从长风联盟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也是如此。一方面,长风联盟将开放会议、协商一致和正当程序作为标准开放的必要条件,具有国际标准制定组织的特点。虽然它同时鼓励开放知识产权、一个世界、开放文件、开放接口和开放使用,似乎表现出对标准直接执行者利益的诉求,但是,白皮书对于“开放知识产权、一个世界、开放文件、开放接口和开放使用”政策采用的措辞是“鼓励采用”,所以这五项政策不是长风联盟开放标准的必要条件。长风联盟切实采取的开放标准政策只有开放会议、协商一致和正当程序3项,因此,根据Krechemer的观点,长风联盟属于标准制定者。但是,另一方面,长风联盟本质上却更接近标准直接执行者,这同时表现在长风联盟的组织性质和其白皮书的组织目标陈述中。首先,长风联盟是企业联盟,其成员包括基础平台软件厂商、应用集成等厂商、第三方机构、科研院所、最终用户等多个市场主体。作为企业联盟的标准组织,长风联盟制定、实施和维护标准的服务对象都是企业,联盟标准化工作的重点也是市场和企业的需求。这与其白皮书组织目标的陈述是一致的:该联盟“……遵循‘通过对标准的发言权,争取标准的制订权,通过标准的制订权,实现科技领域的领导权’的战略思想……”[12]。
对比AVS工作组开放标准实践中的知识产权政策(表2),本文发现,AVS工作组已经在其知识产权政策包含了开放标准知识产权政策的部分内容,如协商一致、正当程序和有选择的开放知识产权。根据Krechemer的分类,AVS工作组应当属于标准制定者。与长风联盟不同,AVS工作组的成员虽然同样包括企业和科研院所,其目的却在于为中国信息产业制定标准,最终成果由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或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AVS工作组并不参与标准的直接执行。AVS工作组的组织模式与长风联盟的企业联盟模式的差别在于,其工作重点是标准制定,而非满足企业和市场的需求。因此,在开放标准实践中,AVS工作组的组织宗旨与组织角色保持一致,对于知识产权政策不是采取照单全收开放标准10项政策的做法,而是采取了符合组织宗旨的条款[13-14]。
可见,长风联盟的目标角色是标准直接执行者,却将标准制定者作为了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事实上,在全球化影响下的标准领域,这种组织角色与组织宗旨不配套的现象并不少见,国外的标准制定组织也表现出类似的情形,如作为标准执行者的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的开放标准政策包含了“开放会议、协商一致、正当程序和开放知识产权”[15]的内容,体现了标准制定者的利益诉求。
3 启示
长风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表明,标准组织开放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总是多维度和多层次的。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既可能是拥有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不愿放弃垄断权力,也可能是中小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战略。总之,开放标准的必要条件都隐藏在各个标准组织的程序文件中,只有当企业明确知道他们支持的开放标准的权利和开放的程度后,开放标准才可能成为企业自主选择的结果。
此外,长风联盟发展中的问题集中体现了当今中国企业对开放标准的尝试和困惑。一方面,企业积极组建联盟,通过联盟在开放标准进程中谋求自身(标准直接执行者)利益,客观上为我国的标准化事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积累了经验;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联盟经验,长风联盟选择了与标准直接执行者利益诉求不匹配的组织宗旨,终究难以满足企业标准化发展的需求。因此,如何选择适应组织角色的组织宗旨,是否需要创造新型组织规范,是企业在开放标准中寻求自身利益时必须要思考的问题。